從(cong) 奪簋看西周法治實踐
作者:李成 曹瑋(陝西師範大學曆史文化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十一月十五日乙未
耶穌2022年12月8日
山西垣曲北白鵝墓地M3出土的奪簋,其銘文記載了周王冊(ce) 命奪負責成周訟事和殷八師的訟罰,內(nei) 涵豐(feng) 富(《垣曲北白鵝墓地M3出土的兩(liang) 件有銘銅器》,《文物世界》2021年第1期)。奪簋年代大致為(wei) 西周中期偏晚到中晚期之際。相比於(yu) 其他訴訟類銘文,奪簋銘文中首次將“訟事”作為(wei) 單獨職事來冊(ce) 命。可見,西周中晚期,周王室已經設立了專(zhuan) 職處理訟事的官員,以調解訴訟糾紛、緩解矛盾,訴訟管理成為(wei) 西周王朝國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奪簋銘文具有重要意義(yi)
奪簋蓋微隆,折沿,鼓腹,腹部飾瓦楞紋,蓋緣和口沿飾帶狀竊曲紋,圈足附三小支足,具有西周中晚期銅簋的特征。西周中期晚段的銅簋一般蓋較平,捉手較低,如陝西張家坡窖藏出土的伯喜簋;至西周晚期,簋蓋隆起更甚,捉手更高,如周原董家村窖藏出的此簋。奪簋蓋略低平,捉手低,形製更近伯喜簋。
此外,奪簋和戚簋(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50器)兩(liang) 篇冊(ce) 命銘文多有相似之處。兩(liang) 器所涉內(nei) 史分別為(wei)
,應為(wei) 同人,冊(ce) 命地點均為(wei) 成周大室,時間均在正月初吉,隻是未知是否為(wei) 同年。戚簋年代為(wei) 西周中期晚段,結合形製判斷,奪簋年代應在西周中期偏晚到中晚期之際。
西周中期以後,冊(ce) 命、賞賜及很多重器的製作都在“正月初吉”,如旂伯簋、五祀衛鼎、虘鍾、晉侯對盨。周王在“正月初吉”冊(ce) 命的內(nei) 容涉及占卜、作邑、訊訟、六師和八師的管理等方麵。周王冊(ce) 命奪的時間也是“正月初吉”,選擇這一時間冊(ce) 命既是對國家治理的總體(ti) 安排,也具有一定的褒獎和象征的意義(yi) 。
冊(ce) 命奪的內(nei) 容是“司成周訟事眔殷八師事”,司是主持、管理之意。訟,《說文·言部》:“爭(zheng) 也。”張舜徽釋,“訟有爭(zheng) 義(yi) 有責義(yi) ……訟乃屬爭(zheng) 訟之專(zhuan) 字矣”(《說文解字約注》,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金文中與(yu) 訟事相關(guan) 的詞語還有“訊”“訊訟”“訊訟罰”“罰訟”。《說文·言部》:“訊,問也。”“司訟事”即訊問爭(zheng) 訟、處理獄訟。因此,奪簋的冊(ce) 命是周王命令奪管理成周與(yu) 殷八師的獄訟之事,是西周王朝在成周地區的一次重要的法治實踐活動。
金文中已有“征事”(麥方鼎)、“卜事”(卲簋丙)、“佃事”(南宮柳鼎)等,但“訟事”為(wei) 首見。奪簋銘文內(nei) 容簡短,奪受賜“赤
巿、鑾旂”的命服品階雖不高,但所授職事卻非常重要,關(guan) 係到西周中後期周王朝對成周王畿的治理方式,即訟事管理的專(zhuan) 職化問題。
訟事可分為(wei) 三類
金文中已有對各種爭(zheng) 訟的審訊、立約、起誓的記載,如陝西岐山董家村窖藏出土的
匜,銘文記載伯揚父對牧牛的“判詞”,伯揚父的官職相當於(yu) 司寇。奪簋中奪的職責是記錄和見證成周訟事的處理結果,根據西周金文中訟事相關(guan) 內(nei) 容,其所管理的訟事可能涉及三類。
第一類,訊“有粦”。“有粦”為(wei) 觸犯刑律、有貪吝罪行或阻難禮法政策施行的人(李零:《讀楊家村出土的虞逑諸器》,《中國曆史文物》2003年第3期),是訟事訊問的主要對象。金文中亦有“庶右隣”“小大有隣”“庶人有粦”等多種不同表達方式。如牧簋銘“雩乃訊庶右隣,毋敢不明不中不型”(《集成》4343)。
簋銘“訊小大有隣,取五鋝”(《集成》4266)。卌三年逨鼎則記載,“
乃訊庶人有粦,毋敢不中不型”(吳鎮烽:《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2503—2512,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以下簡稱《銘圖》)。
第二類,軍(jun) 事刑罰。金文中關(guan) 於(yu) 軍(jun) 事刑罰的記載最早見於(yu) 大盂鼎。康王命盂“廼紹夾死司戎,敏
罰訟”(《集成》2837)。即王命盂管理有關(guan) 兵戎的事務,審慎處置懲罰和爭(zheng) 訟。此外,師旂鼎銘文載,“懋父令曰:宜播,
厥不從(cong) 厥佑征。今毋播,其有納於(yu) 師旂”(《集成》2809),即師旂將不服從(cong) 出征命令的人狀告到伯懋父處,原本依法應該處以流放之刑,但伯懋父命令不要放逐了,改交罰金並使其重新歸於(yu) 師旂的督率之下。這是一起對師旂眾(zhong) 仆違抗軍(jun) 事命令的處罰,伯懋父任訟官,當時至少有罰金和流放兩(liang) 種處罰手段。
第三類,與(yu) 經濟相關(guan) 的訴訟。隨著西周後期商品經濟的發展,關(guan) 於(yu) 土田、隸仆等紛爭(zheng) 逐漸多起來,恭懿時期出現貴族之間以物品交換耕地或林地的現象(曹瑋:《衛盉銘文與(yu) 西周土地製度的變化》,《周原遺址與(yu) 西周銅器研究》,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這些交易難免出現糾紛。山西絳縣倗國墓地出土的肅卣(M2∶75),事關(guan) 庶人的人身自由之爭(zheng) 。董珊解釋器銘(《山西絳縣橫水M2出土肅卣銘文初探》,《文物》2014年第1期)為(wei) 伯氏自庶人中選六家作為(wei) 肅的家仆,六家對此不滿,後由周王出麵,指派若幹重臣解決(jue) 這一爭(zheng) 端,並最終將仆“付肅於(yu) 成周”。銘文反映出西周中期邑人有向上諫諍,並使周王裁決(jue) 糾正“害義(yi) ”的權利。
五年琱生簋、琱生尊與(yu) 六年琱生簋的銘文內(nei) 容前後銜接,記錄召伯虎和琱生之間土地糾紛及其調解過程。根據周原考古資料,學界一般認為(wei) 這是位於(yu) 周原的周、召兩(liang) 處相鄰采地間的土地糾紛。然而,陳夢家、林沄、李學勤、王輝、朱鳳瀚等學者認為(wei) ,召伯虎和琱生是同一家族大宗和小宗的關(guan) 係。兩(liang) 件琱生簋皆是傳(chuan) 世器,據五年琱生簋最早的著錄信息:“見洛陽市中,後歸山西馬氏”,兩(liang) 簋很有可能出自洛陽。除了周原的召地,召伯虎在成周也有采邑,洛陽C5M906號墓出土了召伯虎為(wei) 死去父親(qin) 作的銅盨。《左傳(chuan) 》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類,故糾合宗族於(yu) 成周而作詩。”文獻中的召穆公即召伯虎,西周晚期召伯虎家族在成周活動較多。因此,琱生三器銘文記載的土地很大概率位於(yu) 成周,這應是一起發生於(yu) 成周的土地糾紛。
由金文中的訊訟相關(guan) 記載可見西周時期的訟事內(nei) 容主要有三種:一是審訊管轄民眾(zhong) 內(nei) 的有罪之人;二是對違反軍(jun) 事命令人員施以處罰;三是處理民眾(zhong) 之間利益紛爭(zheng) 之事。和宗周地區一樣,西周中期以後成周的社會(hui) 經濟發展較快,多見土田、仆役等利益之爭(zheng) ,此類訴訟在貴族之間、貴族與(yu) 平民之間都有發生。
訟罰管理專(zhuan) 職化
西周偏早時期,訟事一般由司馬、司空、司徒或行政長官兼任,司法權僅(jin) 為(wei) 主職司外的附加職責,一般用在所司職事之末、所得俸祿之前,是給予被冊(ce) 命者附加的特殊權力。如
簋銘文曰“更乃祖服作塚(zhong) 司馬,汝乃諫訊有粦,取
十鋝”(《銘圖》5362);
簋銘文曰“令邑於(yu) 鄭,訊訟,取
五鋝”(《銘圖》5258)。揚簋銘文最典型,曰“揚,作司工,官司量田佃、眔司位、眔司芻、眔司寇、眔司工事,錫汝赤
韍、鑾旗,訊訟,取
五鋝”(《集成》4294)。王冊(ce) 命揚為(wei) 司工,具體(ti) 負責事項很多,而訊訟權被置於(yu) 所有職司甚至所賜命服之後,顯示訊訟為(wei) 揚若幹職司中的一項,並非西周中期國家治理的重點。
牧簋銘文載“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今餘(yu) 唯或
改,令女辟百寮”(《集成》4343),是一篇改封牧職司的銘文,先王時期牧所任司士與(yu) 訴訟無關(guan) ,如今繩治違法的群臣百僚,李學勤分析說,“當時朝中有事,出現不合法律的囚禁,對民眾(zhong) 也多有暴虐的情形;審訊嫌犯時不公正,一味置之死地”(《四十三年佐鼎與(yu) 牧簋》,《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2期)。牧簋年代為(wei) 西周中期偏晚,相傳(chuan) 出自扶風,表明以恭懿為(wei) 界,西部王畿內(nei) 的司法權不再由其他官員兼任。奪簋與(yu) 牧簋年代相當,銘文中“訟事”是冊(ce) 命奪唯一的職事,訟事不再作為(wei) 主要職司以外的附加權力,而是設置專(zhuan) 職處理訟事的官員。牧得到的賞賜有“秬鬯一卣、金車、賁較、
纁裏、旗、駼馬四匹,
”,奪的冊(ce) 命賞賜相對較少,這應與(yu) 奪僅(jin) 任有司,不負責具體(ti) 的審判有關(guan) 。奪簋和牧簋銘文表明,在解決(jue) 矛盾、維持社會(hui) 穩定方麵,周王朝對東(dong) 西部王畿的官員任命和管理措施基本一致。
綜上所述,“訟事”在奪簋銘中首次單獨出現,表明西周時期在懿王以後,成周土田爭(zheng) 訟、主仆相爭(zheng) 等利益衝(chong) 突增多,訴訟在處理相關(guan) 問題中的作用越來越凸顯。同時,管理“訟事”的官員由兼職轉變為(wei) 專(zhuan) 職,說明法治已經成為(wei) 西周國家治理的一種重要手段。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中國古代青銅器發生學研究”(19XKG009)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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