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 著《大宋之法》出版暨序言

書(shu) 名:《大宋之法》
作者: 吳鉤
出版社: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10月
定價(jia) :78元
ISBN:9787559852328
推薦語
★中國好書(shu) 獎得主吳鉤新作,真實還原宋代司法製度及其實踐
從(cong) 宋人筆記與(yu) 曆史文獻中發掘大量真實可考的案件記錄,諸如宋朝拆遷每戶能補償(chang) 多少錢?宋朝女性怎樣做婚前財產(chan) 證明?宋朝法律職業(ye) 考試會(hui) 考什麽(me) ?蘇軾的烏(wu) 台詩案是怎麽(me) 審的?潘金蓮可以和武大郎離婚嗎?宋朝法官懂得程序正義(yi) 嗎?宋朝有行政訴訟嗎?……這些千年以前的故事,彰顯了宋朝早熟的法律精神,也讓人為(wei) 它的湮滅深感惋惜。
★以包公為(wei) 代表的司法故事,與(yu) 真實情況相去甚遠
包公是元明清以來的流行大IP,包公故事的作者大多是明清底層文人,對宋朝的司法製度缺乏了解,杜撰的故事“戲劇性”有餘(yu) 而“專(zhuan) 業(ye) 性”不足。比如宋朝司法有嚴(yan) 格的回避製度,法官不能審理親(qin) 屬的案件,因此“包公鍘侄”一案全無可能。此外公孫策、打龍袍、當事人下跪聽審等,也都是背離史實的想象。
★“以宋朝為(wei) 方法”,將宋朝司法故事內(nei) 化為(wei) 連綿不斷的文明傳(chuan) 統
許多異邦美談在中文世界廣為(wei) 流傳(chuan) ,如德國“國王與(yu) 磨坊主”的故事,樹立起“國家應該尊重居民財產(chan) 權”的價(jia) 值觀。其實在宋朝的曆史中,不難找到相似的故事。
講好我們(men) 自己的“國王與(yu) 磨坊”故事,不是為(wei) 了證明“祖上曾經闊過”,而是希望通過一遍遍地整理、編撰、講述、闡釋,將故事內(nei) 化為(wei) 連綿不斷的文明傳(chuan) 統,成為(wei) 司法製度良性演進的內(nei) 在動力。
作者介紹
吳鉤,知名曆史作家,2018年度“中國好書(shu) ”獎得主。多年來致力於(yu) 研究宋朝文明,主張“重新闡釋傳(chuan) 統”。著有《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現代的拂曉時辰》《宋仁宗:共治時代》等。
序
這個(ge) 小集子本來打算以《包青天與(yu) 潘金蓮》為(wei) 書(shu) 名。
包青天與(yu) 潘金蓮都是元明時期下層文人塑造出來的文學人物。雖然包青天史有其人,即北宋的包拯(999—1062),但小說、戲曲中的包青天,除了借用了包拯的姓名、身份之外,故事基本都是編造出來的;至於(yu) 潘金蓮,更是虛構的人物。按小說、戲曲的人物設定,包青天主要生活在宋仁宗朝(1022—1063),潘金蓮則在宋徽宗朝(1100—1126),兩(liang) 者相隔數十年,因此,再腦洞大開的文人都不會(hui) 讓包青天與(yu) 潘金蓮相遇,發生點什麽(me) 事。
考慮到《包青天與(yu) 潘金蓮》似乎會(hui) 給人怪誕不經的感覺,不若以《大宋之法》為(wei) 名更準確。不過,我們(men) 也不妨將“潘金蓮”“包青天”當成兩(liang) 個(ge) 符號使用,“潘金蓮”象征罪行—按宋朝法律,通奸與(yu) 謀殺親(qin) 夫都是罪行;“包青天”象征宋代的法律體(ti) 係與(yu) 司法製度。這也是本書(shu) 要講的主題。
需要說明的是,元明清時期出現的大量包公戲、包公案小說,雖然講的是包公審案、斷案的故事,涉及對宋代司法的呈現,然而,由於(yu) 入元之後,宋朝司法製度出現中斷,而編寫(xie) 小說、戲曲的下層文人又不可能受過史學訓練,他們(men) 在編撰戲文的時候,隻能按照自己的想象,頂多是根據自己接觸到的元明清司法製度,來再現包公審案、斷案的情景。所以,包公戲、包公案小說講到的司法情景,都不是宋代司法製度的再現。讓我舉(ju) 一個(ge) 例子:
京劇《赤桑鎮》講了這麽(me) 一個(ge) 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為(wei) 蕭山縣令,因貪贓枉法被人檢舉(ju) ,奉旨出巡的包拯親(qin) 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qin) 侄子。編寫(xie) 劇本的文人大概是想用這個(ge) 故事來表現包青天的執法如山、大義(yi) 滅親(qin) 。而今天的法學家一看,這很不對勁啊,包公親(qin) 審侄兒(er) ,這不正是傳(chuan) 統司法缺乏回避製、“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序正義(yi) ”的體(ti) 現嗎?但文人與(yu) 法學家都弄錯了。因為(wei) 宋代司法有著非常嚴(yan) 格的回避製,法律絕不允許法官與(yu) 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親(qin) 嫌關(guan) 係,假如包公接到包勉案,他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申請回避,而不是親(qin) 審侄兒(er) 、大義(yi) 滅親(qin) 。
如果我們(men) 想通過包公戲、包公案小說來了解宋代司法製度,我們(men) 肯定會(hui) 被帶偏。可惜許多人都是通過包公戲了解傳(chuan) 統司法製度與(yu) 司法文化的;甚至一些學者也以包公戲為(wei) 樣本,煞有介事地分析傳(chuan) 統的“人治司法模式”。這種對傳(chuan) 統司法的負麵想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wei) 對宋代司法製度缺乏足夠了解。
其實研究法製史的學者非常清楚宋代司法製度的曆史地位。法學家徐道鄰先生說,“中國傳(chuan) 統法律,到了宋朝,才發展到最高峰”;“就製度來講,這一段時期,確實是舉(ju) 世無雙”。宋史學者王雲(yun) 海先生說,宋代司法製度“達到我國封建社會(hui) 司法製度的頂峰”,其“周密的判決(jue) 製度在中國古代實在是首屈一指的”。法律史學者張晉藩也說,“在中華法製文明史上,兩(liang) 宋是繼唐之後成就最輝煌的時代”。但是大眾(zhong) 恐怕很難有興(xing) 趣去閱讀關(guan) 於(yu) 宋代製度研究的學術論著。
向讀者介紹宋代中國在法製方麵所取得的文明成就,一直是我的心願。幾年前,《南方周末》編輯約我寫(xie) 專(zhuan) 欄,借此機會(hui) ,我寫(xie) 了一係列與(yu) 宋代司法有關(guan) 的漫談、隨筆。諸位現在看到的這本書(shu) ,便是這些文章的結集。不過結集付梓時,我增補了約二分之一的內(nei) 容,並且作了分輯。分輯隻是為(wei) 了方便閱讀,並不十分嚴(yan) 謹。文章也不是嚴(yan) 肅的學術論文,而是個(ge) 人化的漫談,但我保證,文章講述的宋代司法製度及其實踐,都是真實的,史有明載的。
在一篇考據德國“國王與(yu) 磨坊”故事的文章中,我寫(xie) 道:“自近代以來,津津樂(le) 道‘德國皇帝與(yu) 磨坊主’故事的啟蒙主義(yi) 知識分子似乎更熱衷於(yu) 給我們(men) 構建優(you) 良的異邦傳(chuan) 統,哪怕是以訛傳(chuan) 訛。他們(men) 的確成功地借著‘國王與(yu) 磨坊’的故事傳(chuan) 播了‘國家應該尊重居民財產(chan) 權’的價(jia) 值觀,但構建異邦傳(chuan) 統的敘事性質卻讓這樣的價(jia) 值觀遊離於(yu) 中國人的曆史與(yu) 傳(chuan) 統之外,宛如異己之物。為(wei) 什麽(me) 不轉過身來,講述那些生長在我們(men) 的曆史之內(nei) 的故事呢?為(wei) 什麽(me) 不將那些美好的價(jia) 值觀構建在我們(men) 自己的文明傳(chuan) 統之內(nei) 呢?”
講好我們(men) 自己的“國王與(yu) 磨坊”故事,就是我寫(xie) 作的初衷。我當然不是為(wei) 了證明我們(men) 的“祖上曾經闊過”(魯迅語),而是希望讀者諸君能夠拋開清末近代以來新式知識分子製造的成見,重新審視傳(chuan) 統文明,因為(wei) 我相信,我們(men) 都活在傳(chuan) 統中,被傳(chuan) 統塑造,同時也在塑造傳(chuan) 統——如果我們(men) 都認為(wei) 傳(chuan) 統盡如新式知識分子斷言的一片黑暗, 那麽(me) 惡便如同命中注定;如果我們(men) 能相信傳(chuan) 統中有我講述的美好,善便綻放在我們(men) 的曆史深處,成為(wei) 曆史演進的內(nei) 在動力。
內(nei) 容簡介
曆史作家吳鉤通過撰寫(xie) 一係列宋朝司法筆記,從(cong) 法理、製度、刑事、民事四個(ge) 方麵入手,全麵細致地介紹宋代中國在法律文明上取得的成就。
宋朝的司法製度可謂中國傳(chuan) 統司法製度的最高峰,但長期以來被埋沒和誤解:一方麵,元明清時期出現了大量包公戲、包公案小說,導致大眾(zhong) 對宋代法律製度產(chan) 生誤解;另一方麵,清末以來的啟蒙知識分子,熱衷於(yu) 為(wei) 異邦構建優(you) 良傳(chuan) 統,卻忽視了中國本身的曆史源流。
本書(shu) 通過援引大量宋人記錄的法律案件,並與(yu) 宋朝法條相互參證,真實還原了宋代司法製度及其實踐;同時也是“以宋朝為(wei) 方法”,從(cong) 中國曆史深處打撈已有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講好我們(men) 自己的“國王與(yu) 磨坊”故事。這不是為(wei) 了證明“祖上曾經闊過”,而是希望通過一遍遍地整理、編撰、講述、闡釋,將故事內(nei) 化為(wei) 連綿不斷的文明傳(chuan) 統,成為(wei) 司法製度良性演進的內(nei) 在動力。
目錄
自序 “包青天”與(yu) “潘金蓮” / i
第一輯 法理篇
“人命至重,是以聖賢重之” / 003
刑罰歸刑罰,人道歸人道 / 007
為(wei) 何國王不能兼任大法官?/ 011
“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 015
天子也得尊重法律 / 020
一位公正的法官為(wei) 何受到“圍攻”?/ 025
法官需要服從(cong) 的,隻有頭頂的三尺法與(yu) 內(nei) 心的良知 / 029
宋朝台諫官的司法審查權 / 033
“烏(wu) 台詩案”的另一麵 / 037
宋人斷案是“卡迪司法”?/ 043
宋朝奴婢與(yu) 唐朝奴婢有何不同?/ 049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 053
私闖民宅,後果自負 / 057
宋代為(wei) 何會(hui) 盛行“民告官”之風?/ 062
“官告民”的法治意義(yi) / 066
為(wei) 何君主不能當被告?/ 070
第二輯 製度篇
開封府中沒有公孫策 / 077
每一個(ge) 宋朝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議 / 082
今日之法,不可繩昨日之事 / 086
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試 / 091
法官的社交為(wei) 何要受限製?/ 097
到開封府找包公告狀,用不用下跪?/ 101
包公能審判自己的侄子嗎?/ 105
宋朝“警察”是怎麽(me) 抓捕犯人的?/ 110
誰說古人不重司法程序?/ 114
為(wei) 何“事實審”與(yu) “法律審”要分離?/ 118
罪人若喊冤,案子須重審 / 122
被遺忘的宋朝緩刑製度 / 126
集體(ti) 判決(jue) 可以怎麽(me) 問責?/ 130
“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 134
從(cong) 小白菜案說到司法賠償(chang) / 138
為(wei) 何文明社會(hui) 都保留了特赦製度?/ 142
當“尚方寶劍”遇到“丹書(shu) 鐵券” / 146
宋朝為(wei) 何沒有丹書(shu) 鐵券製度?/ 150
第三輯 刑事篇
“兒(er) 子”與(yu) “國民” / 157
國與(yu) 家之間有一道矮矮的圍牆 / 161
“奸從(cong) 夫捕”有何深意?/ 165
私人複仇的罪與(yu) 罰 / 169
一個(ge) 判例:刺死辱母者 / 173
楊誌殺了牛二,依法當如何判?/ 178
從(cong) 西門慶與(yu) 潘金蓮說起:為(wei) 何會(hui) 有通奸罪?/ 182
假如殺武大郎的人是西門慶,潘金蓮會(hui) 被判死刑嗎?/ 186
奸幼女者,罪無可恕 / 190
為(wei) 何要將販賣人口定為(wei) 罪行?/ 194
鬧市“飆車”,該當何罪?/ 198
為(wei) 何要設立“見危不救罪”?/ 203
宋朝衙內(nei) 如果犯了法 / 207
“零口供”也可以定罪 / 211
杖刑究竟是怎麽(me) 個(ge) 杖法?/ 215
宋仁宗為(wei) 何要動用淩遲之刑?/ 219
第四輯 民事篇
中國自古無民法?/ 227
“國”對“家”的監護 / 232
“父債(zhai) ”未必要“子還” / 236
講述我們(men) 自己的“國王與(yu) 磨坊”故事 / 240
條例,還是斧頭?/ 248
宋朝拆遷,每戶能補償(chang) 多少錢?/ 254
家裏有礦,是禍是福?/ 260
挖到金塊歸誰所有?/ 264
“漲海聲中萬(wan) 國商”背後的財產(chan) 權保護 / 269
宋朝女性有沒有財產(chan) 繼承權?/ 273
從(cong) 李清照鬧離婚說起 / 278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離婚嗎?/ 283
武大郎死後,潘金蓮能不能自由改嫁?/ 289
給“斷由”:特別的民事判決(jue) 製度 / 295
宋朝聖旨的著作權歸誰?/ 300
怎樣的司法判決(jue) 才讓人心悅誠服?/ 304
附錄
“武大郎與(yu) 潘金蓮”的所謂真相 / 311
你聽到的對包拯的稱呼,幾乎都是錯的 / 316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