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來】孔門“義利之辨”的經濟學解釋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2-09-15 22:03:08
標簽:義利之辨

孔門“義(yi) 利之辨”的經濟學解釋

作者:孔祥來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孔子研究》2022年第4期

 

【摘要】基於(yu) 社會(hui) 分工,孔子及其後學認為(wei) 統治者應該更多地關(guan) 注“義(yi) ”而不是“利”,但這不意味著“義(yi) ”和“利”完全對立。孔門清楚地認識到人之“自利心”的普遍存在,認識到追求利益是一種普遍的社會(hui) 現象,同時也認識到“自利心”驅動下的惡性競爭(zheng) 問題,所以提出以“義(yi) ”限製和引導人們(men) 的求利行為(wei) 。從(cong) 根本上來說,孔門之“義(yi) ”作為(wei) 一套從(cong) 人類長期的生產(chan) 實踐中演化出來的普遍性社會(hui) 規範,作為(wei) 一種非正式製度,通過促進社會(hui) 主體(ti) 之間的合作,可以改進經濟效率,從(cong) 而更好地成全各方的利益。

 

關(guan) 鍵詞:利;義(yi) ;合作;正和效應;儒家

 

作者:孔祥來,男,1978年生,山東(dong) 曹縣人,浙江科技學院經濟與(yu) 管理學院講師,主要研究先秦思想史、儒家思想。

 


隨著中國經濟四十餘(yu) 年的高速發展,儒家能否發展出資本主義(yi) 的問題已淡出學界的論域,但泛濫的物質主義(yi) 與(yu) 唯利是圖帶來的經濟風險和社會(hui) 問題正嚴(yan) 重侵蝕著改革開放的成果,儒家傳(chuan) 統能否為(wei) 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鋪設一條健康的道路,能否為(wei) 商業(ye) 社會(hui) 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各類社會(hui) 主體(ti) 提供一套積極而又具有約束力的行為(wei) 規範、合作模式,也就成為(wei) 儒家傳(chuan) 統能否適應現代化的大變局,能否真正複興(xing) 的關(guan) 鍵。幸運地是儒家傳(chuan) 統中確實存在這樣的資源,“義(yi) 利之辨”便是其中之一。“義(yi) 利之辨”是儒家的一個(ge) 重要議題,宋儒甚至認為(wei) 它是“儒者第一義(yi) ”[1],學術界從(cong) 道德哲學、政治哲學視角的研究已經很多,觀點不勝枚舉(ju) 。但如果從(cong) 儒家思想的源頭處、即從(cong) 先秦儒家的經典文獻來考察,則“義(yi) 利之辨”不僅(jin) 是一個(ge) 道德哲學或政治哲學問題,更是一個(ge) 現實的經濟學問題;先秦儒家學者及其經典對義(yi) 利關(guan) 係的討論也不隻是停留在思辨的層麵,更主要地還是要指導社會(hui) 主體(ti) 的現實經濟活動,規範社會(hui) 主體(ti) 的經濟行為(wei) 。

 

本文主要討論先秦儒家“義(yi) 利之辨”的經濟學意義(yi) ,“孔門”是借用陳煥章的說法[2],主要指代以孔子為(wei) 核心的先秦儒家。“義(yi) ”是一套社會(hui) 規範,一種非正式製度;“利”可以泛指社會(hui) 主體(ti) 的一切收益,本文主要指物質利益。從(cong) 經濟學的視角來看,孔門“義(yi) 利之辨”就是討論社會(hui) 主體(ti) 在生產(chan) 活動中應該如何處理“利”的問題,即如何處理自身利益與(yu) 他人利益、社會(hui) 利益之間關(guan) 係的問題。所以,從(cong) 經濟學的視角理解孔門“義(yi) 利之辨”,我們(men) 重點討論四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首先,厘清後世儒家對孔門“義(yi) 利之辨”的誤解,即孔門是在何種意義(yi) 上討論君子、小人與(yu) 義(yi) 、利之關(guan) 係的;其次,追溯孔門“義(yi) 利之辨”的情性基礎,即孔門對人之“自利心”及其局限性的認識;再次,考察孔門“義(yi) 利之辨”的作用機製,即“義(yi) ”對“利”限製、引導與(yu) 成全;最後,討論孔門“義(yi) 利之辨”是如何實現社會(hui) “正和”效應的,即“義(yi) ”對合作的促進。

 

一、義(yi) 、利與(yu) 君子、小人

 

討論孔門“義(yi) 利之辨”,每個(ge) 人都會(hui) 自然而然地想起孔子那句耳熟能詳的名言,曰:“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論語·裏仁》)兩(liang) 千多年來,儒者辨義(yi) 利無不圍繞著這句名言而展開。因此,很多人也能毫不猶豫地說出它的意思,以為(wei) 是讚揚君子崇尚道義(yi) ,批評小人唯利是圖。君子、小人被賦予道德內(nei) 涵,義(yi) 與(yu) 利成為(wei) 一對“相排斥”的範疇,於(yu) 是,孔門重義(yi) 輕利遂成為(wei) 學術界的主流看法[3]。也有學者認為(wei) :“孔子把‘喻於(yu) 利’作為(wei) 小人的品格而加以貶抑,並不意味著絕對地排斥利,而主要著重於(yu) 將利從(cong) 義(yi) 之中剔除出去。”[4]但這一理解的基點,仍是以道德判別君子、小人,將義(yi) 、利對立起來。

 

東(dong) 晉範寧可能是第一個(ge) 按上述理解注釋孔子這句名言的學者。他說:“棄貨利而曉仁義(yi) 則為(wei) 君子,曉貨利而棄仁義(yi) 則為(wei) 小人也。”[5]顯然,“棄貨利”的君子和“棄仁義(yi) ”的小人彰顯著道德上的高下之別,對待“貨利”和“仁義(yi) ”的態度成為(wei) 區分君子和小人的標準。範寧特別倡明仁義(yi) 之旨,別君子小人之異,可能和他“崇儒抑俗”的思想旨趣有重大關(guan) 係[6]。其後,皇侃、邢昺都沿襲了這種理解。理學家進一步強化君子與(yu) 小人、義(yi) 與(yu) 利之間的對立。程子曰:“君子之於(yu) 義(yi) ,猶小人之於(yu) 利也。唯其深喻,是以篤好。”楊時發揮師說,曰:“君子有舍生而取義(yi) 者,……其所喻者義(yi) 而已,不知利之為(wei) 利故也,小人反是。”朱子又引入天理人欲之說,曰:“義(yi) 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7]於(yu) 是,“義(yi) 利之辨”與(yu) “君子小人之辨”畫上了等號,“以義(yi) 利判君子小人”[8]成為(wei) 理學家的通識。能去人欲存天理者為(wei) 人,棄天理縱人欲者則為(wei) 禽獸(shou) ,故王船山又曰:“君子小人之大辨,人禽之異,義(yi) 、利而已矣”[9]。

 

當然,範寧的注釋亦非鑿空,早在《淮南子·繆稱訓》中,已經將君子與(yu) 小人、仁義(yi) 與(yu) 嗜欲對立起來。《繆稱訓》雲(yun) :“君子非仁義(yi) 無以生,失仁義(yi) 則失其所以生;小人非嗜欲無以活,失嗜欲則失其所以活。故君子懼失仁義(yi) ,小人懼失利,觀其所懼,知各殊矣。”[10]君子以仁義(yi) 為(wei) 生,小人以嗜欲為(wei) 生,道家將嗜欲看作一種惡,所以君子與(yu) 小人、仁義(yi) 與(yu) 嗜欲當然對立。然而,《繆稱訓》主要發揮道家的思想,並非注解孔子。直接影響範寧和理學家的,可能還是孟子與(yu) 梁惠王的對話。孟子初到魏國,梁惠王接見孟子,一見麵就問:“叟不遠千裏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太史公曾高度評價(jia) 孟子,曰:“餘(yu) 讀孟子書(shu) ,至梁惠王問‘何以利吾國’,未嚐不廢書(shu) 而歎也。曰:嗟乎,利誠亂(luan) 之始也!夫子罕言利者,常防其原也。故曰‘放於(yu) 利而行,多怨’。自天子至於(yu) 庶人,好利之弊何以異哉!”[11]是孟子、太史公皆將“利”看作禍亂(luan) 的根源,追求社會(hui) 和諧秩序的儒家,因警惕而諱言“利”,不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嗎?

 

但是,我們(men) 必須考慮孟子說話的語境,他是在與(yu) 肩負國家治理職責的梁惠王談論義(yi) 利問題,不是和一般民眾(zhong) 談論義(yi) 利問題。肩負著國家天下治理職責的君王,當然要以仁義(yi) 為(wei) 追求,不能以“利”為(wei) 追求。孟子十分重視勞動分工的意義(yi) ,他說:“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yu) 人;治於(yu) 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yu) 人:天下之通義(yi) 也。”(《孟子·滕文公上》)麵對“勞心”的君王、士大夫,孟子與(yu) 他們(men) 談仁義(yi) ,說道德。皮偉(wei) 兵、焦瑩指出:“義(yi) 利問題不是一般的倫(lun) 理道德問題,在先秦儒家的政治倫(lun) 理思想中有明確的針對性,它首先是針對負有重大社會(hui) 責任的統治者而言的,它所關(guan) 注和討論的首先是‘為(wei) 政者’的‘德性’與(yu) ‘德行’,是統治者治國安民的態度和方略。”[12]當談到普通民眾(zhong) ,孟子並沒有過多地強調仁義(yi) 道德,而是強調“恒產(chan) ”的重要性,強調“穀與(yu) 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樂(le) 歲終身飽,凶年免於(yu) 死亡”的重要性,強調“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的重要性(《孟子·梁惠王上》)。這體(ti) 現了儒家的勞動分工思想,一種社會(hui) 治理者與(yu) 體(ti) 力勞動者之間的分工思想。事實上,當孔子說“謀道不謀食”,“憂道不憂貧”(《論語·衛靈公》)時,針對的也是治理或準備治理社會(hui) 的“君子”,而對於(yu) 普通民眾(zhong) ,則需“富之”然後“教之”(《論語·子路》)。

 

在孔子那個(ge) 時代,更多情況下君子、小人並不是道德上的區別,而是社會(hui) 地位上的區別。君子,通常指承擔著治國平天下之責的貴族統治階層;而小人,通常指沒有治國平天下之責的普通民眾(zhong) 。所以,“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也可以理解為(wei) 對君子、小人兩(liang) 個(ge) 階層的不同要求[13]。漢儒正是這樣理解的。董仲舒曰:“夫皇皇求財利常恐乏匱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義(yi) 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14]漢宣帝時,楊惲上書(shu) ,曾稱引董子此語(《漢書(shu) ·楊惲傳(chuan) 》所引文字稍異),可以推測西漢時人們(men) 普遍是從(cong) 勞動分工的意義(yi) 上理解孔子這句名言底。作為(wei) 君子的士大夫是“勞心者”,肩負著治國平天下的職責,勞心於(yu) 治世化民,故“皇皇求仁義(yi) ”;作為(wei) 小人的庶民是“勞力者”,沒有治國平天下的職責,勞力於(yu) 生產(chan) 經營,養(yang) 家糊口,故“皇皇求財利”。“喻於(yu) 義(yi) ”或“喻於(yu) 利”由身份地位決(jue) 定,皆職分所在,無關(guan) 道德高下。一直到東(dong) 漢之末,上述理解應該都是儒家的主流。《詩·大雅·瞻卬》曰:“如賈三倍,君子是識。”鄭玄箋曰:“賈物而有三倍之利者,小人所宜知也。君子反知之,非其宜也。……孔子曰:‘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15]也是以君子指大夫,以小人指庶民,將求利與(yu) 求義(yi) 分別看作大夫與(yu) 庶人的不同職分。考慮到孔子的言論大多是針對貴族統治階層而發,皆有的放矢,漢儒的理解應該更為(wei) 切當。

 

勞動分工是孔門一貫的主張,孔子、孟子如此,荀子亦如此。荀子曰:“君子以德,小人以力。”(《荀子·富國篇》)孔門“義(yi) 利之辨”從(cong) 勞動分工的意義(yi) 上強調了統治階層應該承擔的教化責任。但教化不是簡單地說教,統治階層必須通過自己的身體(ti) 力行,通過自己的表率作用才能引導民眾(zhong) 自覺地踐行仁義(yi) 。孔子曰:“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孟子曰:“君仁莫不仁,君義(yi) 莫不義(yi) 。”(《孟子·離婁下》)荀子曰:“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則流清,原濁則流濁。”(《荀子·君道篇》)故賢良曰:“《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率也。”[16]但孔門“義(yi) 利之辨”並不隻是為(wei) 勞動分工而發,而是基於(yu) 對人之“自利心”的深刻認識,試圖在人類社會(hui) 建立起普遍的合作秩序。

 

二、人的“自利心”及其局限性

 

我們(men) 討論了君子、小人與(yu) 義(yi) 、利的關(guan) 係,指出君子、小人因分工而與(yu) 義(yi) 、利之間存在著不同關(guan) 係。但事實上,不論哪個(ge) 階層,不論承擔什麽(me) 職分,皆與(yu) “利”不可分割地聯係在一起。荀子說“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荀子·富國篇》),而“明分”本身包含著按職分分配物質資源的意思。孟子說“或勞心,或勞力”,但“勞心”的君子仍需要“食於(yu) 人”。孔子說“君子謀道不謀食”,“君子憂道不憂貧”,但又說“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論語·衛靈公》)。所謂“君子喻於(yu) 義(yi) ”,什麽(me) 又是君子所喻之“義(yi) ”呢?也不僅(jin) 是道德教化,不僅(jin) 是倫(lun) 理活動,還包含著促進民眾(zhong) 之利益的經濟活動,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論語·堯曰》)。《大學》曰:“此謂國不以利為(wei) 利,以義(yi) 為(wei) 利也。”

 

實際上,孔門提出並特別強調“義(yi) 利之辨”的議題,正是基於(yu) 人之“自利心”的普遍存在,基於(yu) 人們(men) 追求自身利益的普遍社會(hui) 現象。

 

亞(ya) 當·斯密說:“不是從(cong) 屠夫、釀酒師和麵包師的恩惠,我們(men) 期望得到自己的飯食,而是從(cong) 他們(men) 自利的打算。我們(men) 不是向他們(men) 乞求仁慈,而是訴諸他們(men) 的自利之心,從(cong) 來不向他們(men) 談自己的需要,而隻是談對他們(men) 的好處。”[17]亞(ya) 當·斯密認為(wei) 一切經濟活動,都建基於(yu) 個(ge) 體(ti) 的“自利心”之上。人人都有“自利心”,無論賢愚,無論古今,概莫能外。承認人的“自利心”,也是孔門的共識。孔子曰:“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禮記·禮運》)“飲食”指物質生活資料,“男女”指性、婚姻、家庭,吃飯穿衣和結婚繁衍是人的最基本欲求。荀子甚至認為(wei) 這種基本欲求是人性之本然,曰:“饑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榮辱篇》《非相篇》)聖如大禹,暴如夏桀,在追求物質欲求的滿足方麵,並無區別。正如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所指出的那樣,一般人隻有滿足了這類最基本的欲望,才會(hui) 追求更高層次的東(dong) 西。所以,《洪範》“八政”,食、貨為(wei) 先,孔門以“富民”為(wei) 政治的首要任務。陳煥章說:“我們(men) 可以肯定,在孔子的改革計劃中,理財進步是首要之事。”[18]

 

追求物質財富,追求自身利益,是一種普遍的社會(hui) 現象。太史公說:“夫神農(nong) 以前,吾不知已。至若《詩》《書(shu) 》所述虞夏以來,耳目欲極聲色之好,口欲窮芻豢之味,身安逸樂(le) ,而心誇矜勢能之榮。使俗之漸民久矣,雖戶說以眇論,終不能化。”[19]《詩》《書(shu) 》是孔門聖經,孔門對於(yu) 這種社會(hui) 現實,自然認識得十分清楚。即使在孔門之中,追求利益也不是什麽(me) 需要避諱的事情。比如以入仕為(wei) 例,不僅(jin) 有子張公開向孔子“學幹祿”(《論語·為(wei) 政》),孟子更是認為(wei) “士之仕也,猶農(nong) 夫之耕也”(《孟子·滕文公下》)。農(nong) 夫之耕可以收獲糧食,士之仕自然可以獲得俸祿。所以,孔門諸子,常常“後車數十乘,從(cong) 者數百人,以傳(chuan) 食於(yu) 諸侯”(《孟子·滕文公下》),而不以為(wei) 泰。對於(yu) 這一點,孔祥來已有詳細討論[20],茲(zi) 不贅述。馬克斯·韋伯批評儒家倫(lun) 理不能催生現代資本主義(yi) ,但同時他也不得不承認,至少到他那個(ge) 時代,“從(cong) 來沒有任何其他的文明國家會(hui) 把物質的福利作為(wei) 終極的目標而抬得這麽(me) 高”,甚至認為(wei) “孔子的政治經濟觀點”可與(yu) 德國的“財政學者(Kameralisten)相比擬”[21]。

 

善用人的“自利心”,可以起到積極的激勵效果。《呂氏春秋·先識覽·察徽》篇記載有子貢辭賞、子路受牛的典故,孔子對二人行為(wei) 的評價(jia) ,很能說明這個(ge) 道理。“魯國之法,魯人為(wei) 人臣妾於(yu) 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yu) 府。”即幫助流落他鄉(xiang) 的魯國人贖身,可以到魯國政府領取相應的補償(chang) 金。子貢從(cong) 事商業(ye) 貿易,往來各國,有一次贖回了一個(ge) 淪落為(wei) 奴的魯國人。但子貢是個(ge) 大商人,十分有錢,不在乎那點贖金,所以就沒有去領取補償(chang) 金。在一般人看來,子貢的行為(wei) 無疑值得讚揚,但孔子卻批評了他,說:“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yu) 行,不取其金則不複贖人矣。”另外一個(ge) 典故,“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在一般人看來,子路施恩圖報,完全不值得表揚,但孔子卻認為(wei) 子路做得正確,從(cong) 此“魯人必拯溺者矣”[22]。兩(liang) 個(ge) 典故,孔子的評價(jia) 與(yu) 一般人的認知完全不同。其實道理很簡單,並不是人人都像子貢那樣富有,個(ge) 體(ti) 行為(wei) 總是受到自身利益的約束與(yu) 引導,如果付出的成本無法收回,必然打擊人們(men) 救助他人的積極性。孔子之所以批評子貢而肯定子路的行為(wei) ,正是基於(yu) 對人之“自利心”的洞察,深刻認識到利益對人類行為(wei) 的激勵作用。

 

但是,盡管孔門肯定個(ge) 體(ti) 求利行為(wei) 的積極方麵,卻不認為(wei) 人們(men) 基於(yu) “自利心”的求利行為(wei) 必然可以促進社會(hui) 公共利益,必然可以實現自身的最大利益。

 

太史公認為(wei) ,“使俗之漸民久矣,雖戶說以眇論,終不能化”,所以,最好的治理辦法就是“善者因之”,即放任人們(men) 追求物質財富的自利行為(wei) ,使“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23]。亞(ya) 當·斯密也有類似的表述,他說:“誠然,一般來說,他無意去促進公共利益,……他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達到一個(ge) 他無意追求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進社會(hui) 的利益,比有意這樣去做更加有效。”[24]亞(ya) 當·斯密講的“他”,指的是商人,商人在“自利心”的驅動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客觀上卻促進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不過商人並不是一個(ge) 固定的群體(ti) ,這種效應也不隻存在於(yu) 商人身上,根據亞(ya) 當·斯密的說法,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該是全體(ti) 社會(hui) 成員自利行為(wei) 的共同結果。亞(ya) 當·斯密的這個(ge) 觀點,成為(wei) “自由放任主義(yi) ”經濟政策的理論基礎。“自由放任主義(yi) ”者認為(wei) 自利個(ge) 體(ti) 能夠更有效率地實現自己的利益,自由競爭(zheng) 下的資本主義(yi) 經濟能夠更有效率地發展,反對政府幹預個(ge) 人經濟活動,主張政府隻具有“守夜人”或“看門狗”的角色,隻能承擔立法、司法、國防、教育等公共職能。

 

儒家對人的“自利心”、對人的自利行為(wei) 並沒有這麽(me) 樂(le) 觀。現實中資源的稀缺性決(jue) 定了個(ge) 體(ti) 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候往往並不會(hui) 照顧他人的利益,也不一定會(hui) 促進公共利益,甚至更多時候人們(men) 為(wei) 了實現自身利益,不惜彼此傷(shang) 害,不惜犧牲公共的利益,“經濟人”決(jue) 策模式下的“公用地悲劇”不斷發生[25]。人與(yu) 人之間、地區與(yu) 地區之間、種族與(yu) 種族之間、宗教與(yu) 宗教之間以及國家與(yu) 國家之間的衝(chong) 突與(yu) 戰爭(zheng) ,歸根結底無不是對於(yu) 利益的爭(zheng) 奪。晏子曰:“凡有血氣,皆有爭(zheng) 心”,“藴利生孽”(《左傳(chuan) ·昭十年》)。孔子作《春秋》,所記自魯隱公元年至哀公十四年共二百四十二年的曆史,“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26]。據統計,自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整個(ge) 春秋時期的二百九十五年之間,東(dong) 周列國共發生了大小戰爭(zheng) 395次[27]。這種情況到了戰國愈加嚴(yan) 重。考察這些戰爭(zheng) 的起因,無不是為(wei) 了爭(zheng) 奪權位、土地和人民。所謂春秋五霸、戰國七雄,正是其中的佼佼者。故孟子曰:“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諸侯,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諸侯之罪人也。”(《孟子·告子下》)

 

一切人與(yu) 人的戰爭(zheng) ,一切混亂(luan) 的根源皆在於(yu) 人的“自利心”。所以,盡管孔子肯定“自利心”對個(ge) 體(ti) 行為(wei) 有著積極的激勵作用,他卻“罕言利”(《論語·子罕》),而是諄諄告誡人們(men) “放於(yu) 利而行,多怨”(《論語·裏仁》),“委利生孽”(《大戴禮記·四代》)。“上下交征利”,必然導致爭(zheng) 奪,導致混亂(luan) 。孟子曰:“萬(wan) 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wan) 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wei) 不多矣。苟為(wei) 後義(yi) 而先利,不奪不厭。”(《孟子·梁惠王上》)人的“自利心”會(hui) 無限膨脹,而可以獲得的資源卻是稀缺的,於(yu) 是,為(wei) 了更多地占有稀缺資源,不僅(jin) 強者與(yu) 弱者之間互相爭(zheng) 奪,強者與(yu) 強者,弱者與(yu) 弱者之間也互相爭(zheng) 奪。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zheng) ;爭(zheng) 則亂(luan) ,亂(luan) 則窮。”(《荀子·禮論篇》)稀缺的資源在爭(zheng) 鬥中被無意義(yi) 地消耗,爭(zheng) 鬥的各方都不能真正增進自己的利益,而隻會(hui) 變得愈加貧困。

 

顯然,孔門已經清醒地認識到,盡管人的“自利心”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促進社會(hui) 公共利益,但是放任人的“自利心”在大多數情況下會(hui) 適得其反,會(hui) 導致社會(hui) 的混亂(luan) ,最終不僅(jin) 不能促進社會(hui) 公共利益,甚至還損害到個(ge) 人利益的實現,而隻會(hui) 造成對稀缺資源的無謂浪費。所以,為(wei) 了更有效率地利用稀缺資源,為(wei) 了更好地實現每一個(ge) 人的利益,也為(wei) 了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必須對人的“自利心”有所限製,必須界定個(ge) 體(ti) 的合理利益範圍,必須引導人們(men) 的自利行為(wei) 。孔門之“義(yi) ”便具有這種限製與(yu) 引導的功能,從(cong) 而更好地成全各方的利益。

 

三、“義(yi) ”對“利”的作用機製

 

孔門“義(yi) 利之辨”的實質是如何處理義(yi) 利關(guan) 係的問題,即如何安排“義(yi) ”對“利”的作用機製的問題。而“義(yi) ”對“利”的作用機製比較複雜,它包含了多個(ge) 維度。李翔海認為(wei) 儒家“義(yi) 利之辨”包含四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一是反對見利忘義(yi) ,二是肯定合理之利,三是動機上對“以義(yi) 求利”的反對和結果上對“因義(yi) 得利”的接受,四是在特殊情況下的舍利取義(yi) [28]。李祥俊將儒家“義(yi) 利之辨”分解為(wei) 三個(ge) 問題層次:一是社會(hui) 共同生活層麵的以義(yi) 製利、重義(yi) 輕利,二是個(ge) 體(ti) 價(jia) 值選擇層麵的以義(yi) 為(wei) 利、以義(yi) 取利,三是性與(yu) 天道超越層麵的義(yi) 即是性、性即是理、義(yi) 外無利[29]。田探也將孔子的義(yi) 利思想分為(wei) 三個(ge) 層麵:一是最高價(jia) 值層麵的義(yi) 利合一,二是社會(hui) 秩序層麵的以義(yi) 製利,三是政經關(guan) 係層麵的義(yi) 以生利[30]。本文從(cong) 經濟學的視角考察,主要關(guan) 注“義(yi) ”對“利”在三個(ge) 層麵的作用機製,即“義(yi) ”是如何限製“利”,如何引導“利”,又是如何成全“利”的。

 

首先,“義(yi) ”是對社會(hui) 主體(ti) 求利行為(wei) 的限製。

 

毫無疑問,這應該是孔門“義(yi) 利之辨”的第一層意思,因為(wei) “義(yi) 利之辨”的提出,就是為(wei) 了解決(jue) 社會(hui) 主體(ti) 的自利行為(wei) 帶來的惡性競爭(zheng) 問題。在這一層麵,“義(yi) ”與(yu) “利”是一種對立關(guan) 係,“義(yi) ”是對“利”的限製,它規定了社會(hui) 主體(ti) 從(cong) 事經濟活動的界限,界定了哪些“利”不當取,不能取。

 

孔門並非不允許人們(men) 求利,但不合於(yu) “義(yi) ”之利不可取。孔子說,“富與(yu) 貴是人之所欲也”,“所欲”當然可以求之,然“求之”必以其道,否則,“得之不處也”;“貧與(yu) 賤是人之所惡也”,“所惡”當然可以去之,然“去之”亦必“以其道”,否則,“得之不去也”(《論語·裏仁》)。得富貴是利,去貧賤亦是利,然若不以其道,則斯利不可取。“道者,義(yi) 也。”(《禮記·表記》)“行義(yi) 以達其道。”(《論語·季氏》)正義(yi) 曰:“義(yi) ,宜也。凡可履蹈而行者,必斷割得宜,然後可履蹈。故雲(yun) :‘道者,義(yi) 也。’”[31]所以,“以其道”與(yu) “不以其道”,當得與(yu) 不當得,皆合義(yi) 與(yu) 不合義(yi) 之謂。當得而不得,不當得而得,皆不合於(yu) 義(yi) 。故“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wei) 之”;“如不可求”,則“從(cong) 吾所好”(《論語·述而》)。不可求,不合於(yu) “義(yi) ”也。仕以祿富,然若“邦無道”,食汙君之祿,則亦是一件可恥的事情[32]。子曰:“不義(yi) 而富且貴,於(yu) 我如浮雲(yun) 。”(《論語·述而》)

 

“義(yi) ”與(yu) “利”的對立,“義(yi) ”對“利”的限製,在孟子的思想中表現得更加突出。當梁惠王問他“亦將有以利吾國乎”?他說:“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當他討論堯、舜、禹、伊尹、百裏奚、孔子等聖賢的進退取舍之道時,曰:“非其義(yi) 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係馬千駟,弗視也。非其義(yi) 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yu) 人,一介不以取諸人。”(《孟子·萬(wan) 章上》)不僅(jin) 祿俸駟馬,即使“生”之利,當與(yu) “義(yi) ”發生衝(chong) 突時,亦寧願舍生而取義(yi) 。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義(yi) ,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yi) 者也。”(《孟子·告子上》)不僅(jin) “生”之利,即便取天下之大利,“行一不義(yi) 、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wei) 也”(《孟子·公孫醜(chou) 上》)他甚至以義(yi) 、利判別舜、蹠,曰:“雞鳴而起,孳孳為(wei) 善者,舜之徒也。雞鳴而起,孳孳為(wei) 利者,蹠之徒也。欲知舜與(yu) 蹠之分,無他,利與(yu) 善之間也。”(《孟子·盡心上》)“善”當然是合“義(yi) ”之事,邵雍《為(wei) 善吟》雲(yun) :“人之為(wei) 善事,善事義(yi) 當為(wei) 。”[33]孟子這種貌似極端的義(yi) 利觀,和他主要麵對統治階層、主要在政治層麵談論義(yi) 利問題有關(guan) ,蘊含著他對戰國諸侯互相兼並、苛剝人民、唯利是圖的嚴(yan) 厲批判。

 

荀子認為(wei) “義(yi) ”就是先王為(wei) 了限製人們(men) 的自利行為(wei) 而製定出來的。他說:“先王惡其亂(luan) 也,故製禮義(yi) 以分之……”(《荀子·禮論篇》)又說:“夫義(yi) 者,內(nei) 節於(yu) 人而外節於(yu) 萬(wan) 物者也,上安於(yu) 主而下調於(yu) 民者也。內(nei) 外上下節者,義(yi) 之情也。”(《荀子·強國篇》)“節”即限製、節度的意思。當義(yi) 、利不能兼顧時,荀子也堅決(jue) 主張選擇“義(yi) ”而放棄“利”。他說:“榮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體(ti) :先義(yi) 而後利者榮,先利而後義(yi) 者辱……”(《荀子·榮辱篇》)與(yu) 孟子一樣——盡管荀子嚴(yan) 厲批判孟子的性善論,也提出“行一不義(yi) ,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不為(wei) 也”(《荀子·儒效篇》、《王霸篇》)的觀點。認為(wei) 統治階層對待義(yi) 、利的態度,決(jue) 定著社會(hui) 的治理水平,曰:“故義(yi) 勝利者為(wei) 治世,利克義(yi) 者為(wei) 亂(luan) 世。上重義(yi) 則義(yi) 克利,上重利則利克義(yi) 。”所以,他也像孟子一樣反對統治階層追求物質利益,曰:“故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喪(sang) ,士不通貨財,有國之君不息牛羊,錯質之臣不息雞豚,塚(zhong) 卿不修幣,大夫不為(wei) 場園,從(cong) 士以上皆羞利而不與(yu) 民爭(zheng) 業(ye) ,樂(le) 分施而恥積藏。”(《荀子·大略篇》)

 

需要說明,“義(yi) ”對不同社會(hui) 階層之“利”的限製是不同的。在這一層義(yi) 利關(guan) 係中,“義(yi) ”對普通民眾(zhong) 經濟活動的限製,主要是防止他們(men) 在追求自身利益時損害他人的正當利益或社會(hui) 公共利益,而絕不是完全禁止他們(men) 追求自身的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對於(yu) 士大夫、君主則不同,就是要完全禁止他們(men) 為(wei) 自己去追求除祿俸和租稅以外的任何物質利益,而祿俸和租稅皆有固定的標準,是不能隨意增加的。這種差異,歸根結底在於(yu) 兩(liang) 個(ge) 階層的社會(hui) 職分不同,士大夫、君主肩負著治國平天下的職責,實際上代表著政府和國家,所以他們(men) 應該致力於(yu) 促進社會(hui) 公共利益。如前所述,孔子所謂“君子喻於(yu) 義(yi) ”(《論語·裏仁》),也正是在這個(ge) 層麵上說底。《大學》曰:“此謂國不以利為(wei) 利,以義(yi) 為(wei) 利也。”

 

其次,“義(yi) ”對社會(hui) 主體(ti) 求利行為(wei) 的引導。

 

在孔門“義(yi) 利之辨”中,並不是絕對地以“義(yi) ”去排斥“利”,事實上,否定的另一麵是肯定,當孔門以“義(yi) ”限製社會(hui) 主體(ti) 追求某些方麵的利益或以某些方式追求利益時,很多情況下是希望引導社會(hui) 主體(ti) 去追求另外一些方麵的利益或以另外的方式去追求利益。在這一層麵,“義(yi) ”界定了什麽(me) 利是可以追求的,以及應該如何去追求。

 

孔子說:“富與(yu) 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論語·裏仁》)否定了“不以其道”的富貴,但同時也是告訴人們(men) ,追求富貴要“以其道”。進一步說,孔子的主要目的可能並不是限製人們(men) 追求富貴或擺脫貧賤,而是希望以“道”、“義(yi) ”引導人們(men) 去追求富貴,去擺脫貧賤。他說:“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wei) 之。”(《論語·述而》)前提是“可求”,而可求必以“義(yi) ”為(wei) 引導。“邦有道,穀。”(《論語·憲問》)“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論語·泰伯》)前提是“有道”,“有道”即是仕祿之義(yi) 。所以,孔子告訴弟子,要“見利思義(yi) ”(《論語·憲問》),“見得思義(yi) ”(《論語·季氏》),合於(yu) 義(yi) 然後取之,不為(wei) 苟得。“回也其庶乎,屢空。賜不受命,而貨殖焉,億(yi) 則屢中。”(《論語·先進》)宋儒認為(wei) 孔子這句話是稱讚顏子安貧樂(le) 道而批評子貢貨殖。其實不然,孔子固然欣賞顏子“其庶”,但對他的“屢空”卻不無婉惜。對於(yu) 子貢,我們(men) 看不出孔子有任何批評的意思,因為(wei) 比起食汙君之祿,子貢的“億(yi) 則屢中”並沒有不義(yi) 。事實上,孔子似乎同樣以欣賞地語氣在評價(jia) 子貢。子貢必是依“義(yi) ”取利的典範,以致時人有“子貢賢於(yu) 仲尼”之論(《論語·子張》)。

 

同樣,孟子與(yu) 荀子在強調“義(yi) ”對“利”的限製時,也包含著以“義(yi) ”引導求利行為(wei) 的意思。孟子曰:“非其義(yi) 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係馬千駟,弗視也。非其義(yi) 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yu) 人,一介不以取諸人。”這句話當然也意味著,以其義(yi) ,以其道,則“祿之以天下”、“係馬千駟”皆可以泰然受之。所以,“唐虞禪,夏後、殷、周繼,其義(yi) 一也”(《孟子·萬(wan) 章上》)。齊王饋孟子“兼金一百”,孟子不受,宋饋七十鎰、薛饋五十鎰,孟子受之,亦皆是以“義(yi) ”作為(wei) 取舍標準(《孟子·公孫醜(chou) 下》)。荀子認為(wei) ,禮義(yi) 的本質功能就是指導人們(men) 的求利行為(wei) 。他說聖王為(wei) 了限製個(ge) 體(ti) 之間的惡性競爭(zheng) 製定了禮義(yi) ,但禮義(yi) 對個(ge) 體(ti) 求利行為(wei) 的限製,乃是“以養(yang) 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yu) 欲,兩(liang) 者相持而長”(《荀子·禮論篇》),即以禮義(yi) 引導人們(men) 的求利行為(wei) ,物與(yu) 欲才不會(hui) 兩(liang) 屈,社會(hui) 經濟才能持續發展。荀子又說:“義(yi) 與(yu) 利者,人之所兩(liang) 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義(yi) 也……”(《荀子·大略篇》)所謂“使其欲利不克其好義(yi) ”,實際上亦是說堯、舜能以“義(yi) ”引導人們(men) 的欲利之心,引導人們(men) 的求利行為(wei) 。

 

在政治層麵,孔門“義(yi) 利之辨”不允許士大夫、君主追求祿俸、租稅以外的個(ge) 人私利,但同時又要求他們(men) 去追求其職分所在的利益,即去促進社會(hui) 的公共利益。孔子說“君子喻於(yu) 義(yi) ”(《論語·裏仁》),並不完全像董仲舒說的那樣隻是要求卿大夫“皇皇求仁義(yi) ”以化民[34],或者像陳煥章說的那樣隻是要求“位居社會(hui) 上層的官員與(yu) 士人,倫(lun) 理活動先於(yu) 理財活動”[35],還包含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論語·堯曰》)的意思。《大學》曰:“此謂國不以利為(wei) 利,以義(yi) 為(wei) 利也。”不僅(jin) 指孟獻子說的不與(yu) 民爭(zheng) 利,還要為(wei) 民謀利。如果為(wei) 政者、政府、國家不能為(wei) 民謀利,則孔門“富民”之說將無以落實。丕鄭曰:“民之有君,以治義(yi) 也。義(yi) 以生利,利以豐(feng) 民……”(《國語·晉語一》)邾文公曰:“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左傳(chuan) ·文十三年》)這當然也是孔門認同的觀點,即認為(wei) 人民立君主,立政府,立國家,是希望其保護和促進自己的利益,而君主、政府、國家保護和促進人民之利益的方式,便是“治義(yi) ”。

 

再次,從(cong) 根本上來說,“義(yi) ”是成全社會(hui) 主體(ti) 之“利”的。

 

誠如荀子所論,從(cong) 禮義(yi) 的起源和功能來看,無論是以“義(yi) ”限製社會(hui) 主體(ti) 的求利行為(wei) ,還是以“義(yi) ”引導社會(hui) 主體(ti) 的求利行為(wei) ,從(cong) 根本上說,都是為(wei) 了成全社會(hui) 主體(ti) 之“利”的。無論是對普通民眾(zhong) ,還是對士大夫、君主,隻有遵循“義(yi) ”,才能最終實現其更大利益、長遠利益和全局利益。

 

“義(yi) ”對“利”的成全意義(yi) ,在春秋時期的許多士大夫中,差不多是一種常識。丕鄭說“義(yi) 以生利”(《國語·晉語一》),裏克說“夫義(yi) 者,利之足也……廢義(yi) 則利不立”(《國語·晉語二》),司空季子說“義(yi) 以道利”(《國語·晉語四》),趙衰說“德義(yi) ,利之本也”(《左傳(chuan) ·僖二十七年》)富辰說“夫義(yi) 所以生利也……不義(yi) 則利不阜”(《國語·周語中》),申叔時說“義(yi) 以建利”(《左傳(chuan) ·成十六年》),晏子說“義(yi) ,利之本也”(《左傳(chuan) ·昭十年》),孔子也說“義(yi) 以生利”(《左傳(chuan) ·成公二年》),“義(yi) ,利之本也”(《大戴禮記·四代》),皆強調了“義(yi) ”對“利”的成全意義(yi) 。從(cong) 訓詁上理解,《說文·刀部》曰:“利,銛也。刀和然後利,從(cong) 刀和省。”[36]古人崇尚在刀上佩飾鸞鈴,若刀割物中節,便鈴聲和鳴,物應聲而斷,故以“刀和”為(wei) 利。《周易·乾卦·文言》曰:“利者,義(yi) 之和也。”朱子說:“利,是那義(yi) 裏麵生出來底。凡事處製得合宜,利便隨之,所以雲(yun) ‘利者義(yi) 之和’。”[37]李道平亦說:“蓋‘利’從(cong) 刀,故主分,分故能裁製事物,使各宜也,各得其宜則和矣。”[38]換句話說,也就是人們(men) 各守其分,不相妨害,才可以得其利。

 

“君子喻於(yu) 義(yi) ”(《論語·裏仁》),士大夫、君主誠能“喻於(yu) 義(yi) ”,則他們(men) 亦會(hui) 因此得其利。孔子曰:“……上好義(yi) ,則民莫敢不服……”(《論語·子路》)“民莫敢不服”便是君主、士大夫之利。實際上,統治者與(yu) 民眾(zhong) 之間不過是一種利益交換關(guan) 係,統治者創造和維持一個(ge) 有序的社會(hui) 環境,使民眾(zhong) 能夠安居樂(le) 業(ye) ,民眾(zhong) 則接受他們(men) 的統治,定期向他們(men) 繳納賦稅和提供勞役。雖然古人沒有直接從(cong) 經濟利益的層麵解釋這層關(guan) 係,但其本質確實如此。故《大學》曰:“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yi) 者也,未有好義(yi) 其事不終者也,未有府庫財非其財者也。”孟子對梁惠王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但他的辯論最後仍然要回歸到仁義(yi) 可以帶來的利益上來,曰:“未有仁而遺其親(qin) 者也,未有義(yi) 而後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上》)不遺其親(qin) ,不後其君,是施行仁義(yi) 的必然結果,當然也才是真正可以吸引梁惠王施行仁義(yi) 的東(dong) 西。荀子曰:“國者,天下之製利用也;人主者,天下之利勢也。得道以持之,則大安也,大榮也,積美之源也。”“湯武者,循其道,行其義(yi) ,興(xing) 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歸之。”(《荀子·王霸篇》)有國有天下者誠能循道行義(yi) ,大安、大榮,天下歸之,便是其大利。

 

“義(yi) ”是通過限製社會(hui) 主體(ti) 不去追求或不用某些方法追求一些利益、並引導他們(men) 去追求或用某些方法去追求另外一些利益來成全其利的。有了可追求與(yu) 不可追求的利益界限、可用與(yu) 不可用的方法限定,社會(hui) 主體(ti) 之間便可以避免惡性競爭(zheng) ,各自在特定範圍內(nei) 實現其利益。荀子曰:“分均則不偏,勢齊則不壹,眾(zhong) 齊則不使。……勢位齊而欲惡同,物不能澹則必爭(zheng) ,爭(zheng) 則必亂(luan) ,亂(luan) 則窮矣。先王惡其亂(luan) 也,故製禮義(yi) 以分之,使有貧富貴賤之等,足以相兼臨(lin) 者,是養(yang) 天下之本也。”(《荀子·王製篇》)“偏,讀為(wei) 徧。”“澹,讀為(wei) 贍。”[39]“分”首先是職分、分界的意思,不同社會(hui) 地位和職責都是“分”,都與(yu) 利益分配有著聯係。如果社會(hui) 主體(ti) 之間沒有分界,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欲望去攫取稀缺資源,則必然導致相互爭(zheng) 奪而歸於(yu) 混亂(luan) ,亂(luan) 則窮。荀子在《榮辱篇》《禮論篇》都討論過禮義(yi) 的起源,即禮義(yi) 之起,就是為(wei) 了“明分止爭(zheng) ”。所以,近代學者曾以“義(yi) ”理解“權利”這一現代概念所包含的“互不侵犯”的群己權界意識[40]。

 

正是在“義(yi) ”的引導下,人們(men)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wei) 才客觀上促進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亞(ya) 當·斯密說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wei) 客觀上促進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時候,他有一個(ge) 潛在的條件,即商人是“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達到那個(ge) 他們(men) 無意追求的結果的[41]。亞(ya) 當·斯在《道德情操論》中再次提到“一隻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作用[42]。對於(yu) 這“一隻看不見的手”,經濟學者一般將它理解為(wei) “市場價(jia) 格機製”,但是依靠價(jia) 格機製也可能導致寡頭壟斷,它又如何能引導人們(men) 去促進公共利益呢?結合亞(ya) 當·斯密的全部思想,可能將這“一隻看不見的手”理解為(wei) 人的“同情心”更為(wei) 合適。亞(ya) 當·斯密認為(wei) ,每個(ge) 人不僅(jin) 有“自利心”,還有“同情心”,即一種判斷他人與(yu) 自己行為(wei) 合宜性的同理心。社會(hui) 公共利益正是在這種“同情心”對自利個(ge) 體(ti) 求利行為(wei) 的規範與(yu) 引導下實現的。合宜性就是孔門之“義(yi) ”,《中庸》曰:“義(yi) 者,宜也。”

 

四、義(yi) 、合作與(yu) 社會(hui) “正和”效應

 

孔門“義(yi) 利之辨”的宗旨,不是空設一套抽象的道德原則去桎梏人們(men) 追求利益的活動,而是著眼於(yu) 促進人們(men) 更有效率地實現自身的正當利益,解決(jue) 社會(hui) 生產(chan) 和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不合作博弈問題。張維迎認為(wei) “禮”的重要功能是“協調預期和定分止爭(zheng) ”[43],“義(yi) ”與(yu) “禮”相輔相成,“義(yi) 以出禮”(《左傳(chuan) ·桓二年》),“禮以行義(yi) ”(《左傳(chuan) ·成二年》),文獻中常常“禮義(yi) ”並稱,所以“義(yi) ”亦具有“協調預期和定分止爭(zheng) ”的功能。“義(yi) ”作為(wei) 一種非正式製度,一套社會(hui) 規範,是人類在長期的生產(chan) 和生活中、在無數次的重複博弈中逐步形成的共識,它通過合理界定社會(hui) 主體(ti) 的利益範圍和行為(wei) 方式,促成社會(hui) 主體(ti) 之間的有效合作,從(cong) 而實現一種社會(hui) “正和”效應。有學者將“義(yi) 利關(guan) 係”作為(wei) 一個(ge) 變量,嚐試構建中國文化背景下的“衝(chong) 突回避策略演化博弈模型”[44]。不過,孔門“義(yi) 利之辨”並不是消極地回避衝(chong) 突,而是要積極地促成合作。

 

合則共贏,鬥則共輸,是儒家文化的傳(chuan) 統智慧。對於(yu) 合作的意義(yi) ,可以借用最簡單的博弈模型進行說明。如下圖,假設R>T>P>S,T+T>R+S[45]:

 

 

 

 

在社會(hui) 經濟活動中,如果自利個(ge) 體(ti) 首先考慮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損失最小化,那麽(me) 在缺乏信任或信息交流的情況下,個(ge) 體(ti) 都會(hui) 選擇自己的占優(you) 策略,最終可能導致一種不合作博弈。如上圖所示,假設甲、乙選擇不同策略,則不合作的一方將會(hui) 獲得最大利益R,而合作的一方將會(hui) 遭受最大損失,隻能獲得最小利益S。在一些情況下,如果S是負值,便意味著完全的效用損失。所以,對於(yu) 兩(liang) 個(ge) 人來說,無論對方選擇什麽(me) 策略,自己選擇不合作都是最好的策略。甲、乙都會(hui) 根據這樣的算計去預測對方的行為(wei) ,最終兩(liang) 個(ge) 人都會(hui) 選擇不合作,博弈陷入一種“囚徒困境”,每個(ge) 人的收益都是P,社會(hui) 的總收益是P+P,即使不是最小,也存在著很大的改進空間。也許在最初的競爭(zheng) 中,一方抱著僥(jiao) 幸心理選擇了合作,那麽(me) 他將獲得最小收益S,而不合作的一方將獲得最大收益R。在遭受了收益損失的現實打擊之後,他必然也會(hui) 在下一輪競爭(zheng) 中選擇不合作的策略,否則,他可能會(hui) 在競爭(zheng) 中損失到一無所有。但是,如果甲、乙都選擇合作策略,則博弈的結果就完全是另外一種情形。當甲、乙都采取合作策略時,二人皆獲得收益T——T是大於(yu) P和S的收益,而社會(hui) 實現了最大總收益T+T。

 

如果沒有外在約束機製,在單次博弈或有限次重複博弈的情況下,因為(wei) 信息的不完全性,自利個(ge) 體(ti) 往往有欺詐、即采取不合作策略的動機,也都會(hui) 預測對方將采取不合作策略,因而自己會(hui) 率先選擇不合作策略,最終使博弈陷入“囚徒困境”的惡性循環。隻有在無限次重複博弈的情況下,或者說在無法準確預測博弈次數的情況下,因為(wei) 都擔心對方的報複,自利個(ge) 體(ti) 為(wei) 了長期博弈中的利益,才會(hui) 自覺地選擇合作策略,客觀上實現共贏。但是,現實中無限次重複博弈並不是真得無限次地重複下去,特定自利個(ge) 體(ti) 之間的博弈關(guan) 係總有結束的時候,參與(yu) 者一旦獲得必要的信息預測到博弈結束的時刻即將到來,便有動機選擇不合作策略,最終仍會(hui) 將博弈推入“囚徒困境”。所以,為(wei) 了促進或保障人與(yu) 人之間的合作,製定博弈的外在約束機製是必要的——“義(yi) ”就是這樣一種約束機製。孔門“義(yi) 利之辨”宗旨,就是辨明唯利是圖、不合作之危害和以義(yi) 製利、合作之大利,因而主張以“義(yi) ”約束人們(men) 的求利行為(wei) ,以促成人與(yu) 人之間的合作——不論是單次博弈、有限次重複博弈還是無限次重複博弈。“義(yi) ”就是在人類長期的社會(hui) 經濟活動中、在無數次各種博弈中逐漸積累起來的一套普遍性規範,一種可以更好地促進和保障合作的非正式製度。

 

基於(yu) 合作的考量,孔門將一切社會(hui) 關(guan) 係、一切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歸結為(wei) 父子、兄弟、夫婦、長幼、君臣五倫(lun) ,並規定了每一倫(lun) 應該遵循的關(guan) 係模式——義(yi) ,以促成並維持彼此之間穩定的合作。孔子曰:“何謂人義(yi) ?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yi) 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yi) 。講信修睦,謂之人利。爭(zheng) 奪相殺,謂之人患。”(《禮記·禮運》)孔門認為(wei) ,“慈”是父母的合宜行為(wei) ,“孝”是子女的合宜行為(wei) ,“父慈子孝”便是父子一倫(lun) 應該遵循的關(guan) 係模式,隻有“父慈子孝”,才能實現父母與(yu) 子女之間的穩定合作;同理,“良”是哥哥的合宜行為(wei) ,“弟”通“悌”,是弟弟的合宜行為(wei) ,“兄良弟弟”便是兄弟一倫(lun) 應該遵循的關(guan) 係模式,隻有“兄良弟弟”,才能實現兄弟之間的穩定合作;……“仁”是君主、領導的合宜行為(wei) ,“忠”是臣下、下屬的合宜行為(wei) ,“君仁臣忠”便是君臣一倫(lun) 應該遵循的關(guan) 係模式,隻有“君仁臣忠”,才能實現君臣之間的穩定合作。隻有一家人通力合作,才能實現一家之利益最大化;隻有君臣、上下級之間通力合作,才能實現一國、一個(ge) 組織的利益最大化,故謂之“人利”。反之,如果有人不遵循這種關(guan) 係模式,則必然會(hui) 破壞合作關(guan) 係,導致爭(zheng) 奪相殺,故曰“人患”。

 

舉(ju) 例來說,為(wei) 什麽(me) “父慈子孝”可以促進合作呢?如果完全從(cong) 自利的角度考量,父母對子女透支巨大的慈愛成本,以換取子女在二十餘(yu) 年後存在著極大不確定性的孝愛回報,顯然並不是一個(ge) 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同樣,子女獨立之後,還要付出巨大的孝愛成本回報二十餘(yu) 年前從(cong) 父母那裏獲得的慈愛收益,也不是一個(ge) 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對於(yu) 自利個(ge) 體(ti) 來說,利益最大化的選擇是不撫養(yang) 子女,不贍養(yang) 父母。但是,如果真的這樣算計,必然導致幼無所長,老無所養(yang) ,受到傷(shang) 害的將會(hui) 是每個(ge) 人。社會(hui) 上到處流浪著孤兒(er) 棄老,那將是一個(ge) 怎樣的悲慘世界?進一步說,社會(hui) 發展所需要的人力資源如何獲得持續地更新?《大學》曰:“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孔門認為(wei) “人是生產(chan) 財富的首要因素”[46],所以,“父慈子孝”,維持父母與(yu) 子女之間的穩定合作關(guan) 係,不僅(jin) 涉及到一家利益的實現,也涉及到社會(hui) 整體(ti) 利益的進步——因為(wei) “父慈”,子女可以得到健康成長,社會(hui) 發展所需的人力資源才可以得到持續地更新;因為(wei) “子孝”,老人可以安享晚年,人們(men) 才有生育兒(er) 女的動力。父不慈、子不孝,破壞人類社會(hui) 最基本的合作關(guan) 係,侵蝕社會(hui) 發展的生產(chan) 力基礎,罪莫大焉。故周公告誡衛康叔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祇服厥父事,大傷(shang) 厥考心;於(yu) 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yu) 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yu) 弟。惟弔茲(zi) ,不於(yu) 我政人得罪?天惟與(yu) 我民彝大泯亂(luan) ,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zi) 無赦。”(《尚書(shu) ·康誥》)周公認為(wei) ,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破壞社會(hui) 最基本的合作秩序,是人類之大害,必須嚴(yan) 懲不貸。

 

君臣之間、上下級之間也是一種合作關(guan) 係,“君仁臣忠”是維持這一合作關(guan) 係的有效模式。儒家的聖君賢相,如堯、舜、禹、湯、文、武之與(yu) 皋陶、稷、契、益、伊尹、傅說、太公、周公、召公等,都是“君仁臣忠”的典範,正是他們(men) 君臣之間的通力合作,才創造出一個(ge) 個(ge) 為(wei) 後世傳(chuan) 頌的盛世。反之,如果君不仁或者臣不忠,雙方的合作關(guan) 係便無法維持,不僅(jin) 無法治理好社會(hui) ,還會(hui) 發生互相攻擊殺戮的情形。孔子三十五歲那年,魯國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因鬥雞之故,魯昭公率師攻其執政季平子,“平子與(yu) 孟氏、叔孫氏三家共攻昭公,昭公師敗,奔於(yu) 齊,齊處昭公乾侯”[47]。因魯國內(nei) 亂(luan) ,孔子也去了齊國。齊景公同樣麵臨(lin) 著如何維持與(yu) 國、高、鮑、田四大家族合作關(guan) 係的問題,乃問政於(yu) 孔子。孔子告訴他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即強調了君臣各守其分,通力合作的重要意義(yi) 。齊景公完全理解孔子的意思,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遺憾地是他並沒有做到,最終子孫被弒被逐,政權被田氏篡奪。魯昭公流亡八年,客死乾侯,定公即位。定公害怕遭到像兄長那樣的下場,也向孔子請教如何維持君臣關(guan) 係的問題,孔子再次向他強調了君臣之“義(yi) ”,曰:“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論語·八佾》)禮是行仁的,“克己複禮為(wei) 仁”(《論語·顏淵》)。孔子曰“君使臣以禮”,就是告訴魯定公要先待臣下以仁,臣下才會(hui) 對他盡忠,“君仁臣忠”才能維持與(yu) 三桓的合作關(guan) 係。反之,像魯昭公之於(yu) 季平子那樣,就隻有君臣之間的仇恨與(yu) 篡逐了。故孟子曰:“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孟子·離婁下》)

 

個(ge) 體(ti) 行為(wei) 具有信號傳(chuan) 遞功能,遵循合宜的關(guan) 係模式,是向他人、向社會(hui) 傳(chuan) 遞一種合作的信號。舜父頑、母嚚、帝傲,他卻能“克諧以孝,烝烝乂,不格奸”(《尚書(shu) ·堯典》),表現出卓越的合作精神,因而眾(zhong) 人舉(ju) 薦他為(wei) 帝位繼承人。帝堯授予他官職,他又能“慎徽五典,五典克從(cong) ;納於(yu) 百揆,百揆時敘;賓於(yu) 四門,四門穆穆;納於(yu) 大麓,烈風雷雨弗迷”(《尚書(shu) ·舜典》)。“五典克從(cong) ”就是在社會(hui) 上建立起普遍的穩定合作關(guan) 係,“百揆時敘”就是在百官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合作關(guan) 係,“四門穆穆”就是與(yu) 四方諸侯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合作關(guan) 係,“烈風雷雨弗迷”就是與(yu) 鬼神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合作關(guan) 係。舜憑借他卓越的合作精神,實現了對家、國、天下的有效治理,得到天下諸侯與(yu) 人民的一致擁護。孟子曰:“……堯崩,三年之喪(sang) 畢,舜避堯之子於(yu) 南河之南。天下諸侯朝覲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謳歌者,不謳歌堯之子而謳歌舜……。”(《孟子·萬(wan) 章上》)周文王為(wei) 君、為(wei) 臣、為(wei) 父、為(wei) 子、為(wei) 友皆遵循合宜的關(guan) 係模式[48],也表現出高貴的合作精神,故而天下歸往。孟子曰:“伯夷辟紂,居北海之濱,聞文王作興(xing) ,曰:‘盍歸乎來!吾聞西伯善養(yang) 老者。’太公辟紂,居東(dong) 海之濱,聞文王作興(xing) ,曰:‘盍歸乎來!吾聞西伯善養(yang) 老者。’”(《孟子·盡心上》)在他的治理下,周人“耕者皆讓畔,民俗皆讓長”[49],虞、芮訟爭(zheng) 者慚而歸。至武王繼位,觀兵盟津,“為(wei) 文王木主,載以車,中軍(jun) ”,“言奉文王以伐”,“諸侯不期而會(hui) 盟津者八百諸侯”[50]。

 

反之,如果君主、領導者不遵循合宜的關(guan) 係模式,則向他人、向社會(hui) 傳(chuan) 遞一種不合作的信號。子曰:“不信乎朋友,不獲乎上矣”;“不順乎親(qin) ,不信乎朋友矣”(《中庸》)。“不順乎親(qin) ”,意味著與(yu) 父母之間的合作存在問題,於(yu) 是向朋友傳(chuan) 遞一種不合作的信號,“不信乎朋友矣”;“不信乎朋友”,意味著與(yu) 朋友之間的合作存在問題,於(yu) 是向領導傳(chuan) 遞一種不合作的信號,“不獲乎上矣”。孟子曰:“無罪而殺士,則大夫可以去;無罪而戮民,則士可以徙。”(《孟子·離婁下》)紂王不仁,為(wei) 酒池肉林,設炮格之刑,焚炙忠良,刳剔孕婦,斫朝涉之脛,剖比幹之心,故微子去之,箕子“佯狂為(wei) 奴”,大師、少師“持其祭樂(le) 器奔周”[51],諸侯皆叛。魯君不仁,三桓怠政,陪臣執國命,則有“太師摯適齊,亞(ya) 飯幹適楚,三飯繚適蔡,四飯缺適秦,鼓方叔入於(yu) 河,播鞀武入於(yu) 漢,少師陽、擊磬襄入於(yu) 海”(《論語·微子》)。孔子將西見趙簡子,聞竇鳴犢、舜華之死,臨(lin) 河而止,曰:“竇鳴犢、舜華,晉國之賢大夫也。趙簡子未得誌之時,須此兩(liang) 人而後從(cong) 政;及其已得誌,殺之乃從(cong) 政。丘聞之也,刳胎殺夭則麒麟不至郊,竭澤涸漁則蛟龍不合陰陽,覆巢毀卵則鳳皇不翔。何則?君子諱傷(shang) 其類也。夫鳥獸(shou) 之於(yu) 不義(yi) 也尚知辟之,而況乎丘哉!”[52]孔子所以臨(lin) 河而止,乃是因為(wei) 趙簡子破壞了與(yu) 竇鳴犢、舜華之間的合作關(guan) 係,孔子以此判斷趙簡子是一個(ge) 缺乏合作精神的君主,不值得去冒風險與(yu) 他共事。

 

“義(yi) ”不僅(jin) 通過規定社會(hui) 主體(ti) 之間的合宜關(guan) 係模式,直接促成合作,它還是其它合作途徑的潤滑劑,可以促進其它合作途徑更好地發揮作用。在現代社會(hui) 經濟活動中,社會(hui) 主體(ti) 之間主要有三種合作途徑:一是他們(men) 可以根據價(jia) 格機製自由協商,從(cong) 而達成某種合作;二是當根據價(jia) 格機製達成合作的成本太高時,他們(men) 可以依據一定的利益分配原則組成企業(ye) ,將外部交易內(nei) 在化;三是在私人無法通過直接協商或企業(ye) 達成合作的領域,可以由政府通過政策或立法促成某種合作[53]。但是,社會(hui) 主體(ti) 在通過這三種途徑達成合作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地獲取充分的信息以便在每一步做出正確的決(jue) 策,而現實總是麵臨(lin) 著信息不完全的約束——不僅(jin) 無法獲得完全的信息,甚至無法充分理解獲得的信息,所以在通過上述三種途徑達成合作的過程中,每一步都存在著掌握了更充分信息的參與(yu) 者進行欺詐、不合作的風險。為(wei) 了防範或規避這類風險,有效的外部約束機製是必要的。“義(yi) ”作為(wei) 一套普遍性規範,就是這樣一種外在約束,即約束任何參與(yu) 者憑借信息優(you) 勢進行欺詐,破壞合作進程。另外,“義(yi) ”作為(wei) 一套在人類社會(hui) 長期實踐中演化出來的普遍性規範,成本已沉澱於(yu) 過去,而社會(hui) 主體(ti) 遵循合宜的關(guan) 係模式,卻可以大大降低合作進程中的社會(hui) 成本。

 

荀子曰:“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shou) 有知而無義(yi) ,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yi) ,故最為(wei) 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wei) 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yi) 。故義(yi) 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故宮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時,裁萬(wan) 物,兼利天下,無它故焉,得之分義(yi) 也。”(《荀子·王製篇》)人類和無機物、和草木鳥獸(shou) 的根本區別,不在於(yu) 肉體(ti) 、生命和感知,而在於(yu) 人類能夠分工與(yu) 合作。人類之所以能夠分工與(yu) 合作,乃在於(yu) 人類有“義(yi) ”。人類依據“義(yi) ”的規範進行分工合作,才有了人類社會(hui) 的不斷發展。

 

小結

 

陳煥章說:“宋朝的孔教徒之所以害怕言利,其原因在於(yu) 他們(men) 在義(yi) 利之間作了過於(yu) 明顯的區分,他們(men) 認為(wei) 義(yi) 利之間必然相互對立,但真正的孔教協調了理財學與(yu) 倫(lun) 理學,並認為(wei) 義(yi) 利一致。”[54]不像陳氏批評的這麽(me) 極端,宋代理學家並沒有簡單地認為(wei) 義(yi) 利必然對立,不過,他們(men) 確實特別強調義(yi) 利對立的一麵,甚至將“義(yi) 利之辨”與(yu) 君子小人之辨、人禽之辨等同起來,已偏離了孔門“義(yi) 利之辨”的宗旨。在孔門“義(yi) 利之辨”中,義(yi) 、利確實有對立的一麵,但它們(men) 還有相生的一麵。孔門基於(yu) 人人皆有“自利心”和人人皆求“利”的現實,基於(yu) “自利心”驅使下的惡性競爭(zheng) 問題,提出了“義(yi) ”的問題,而不是先空設一個(ge) “義(yi) ”,然後才提出“利”的問題。所以,在孔門“義(yi) 利之辨”中,一方麵以“義(yi) ”限製社會(hui) 主體(ti) 通過某些方式去追求某些利益,一方麵又引導社會(hui) 主體(ti) 通過另外一些方式去追求另外一些利益。限製與(yu) 引導,對立統一,共同促成個(ge) 體(ti) 、組織與(yu) 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便是“義(yi) ”對“利”的成全。孔門之“義(yi) ”是從(cong) 人類的長期社會(hui) 實踐中、在人類無數次的重複博弈中逐步演化出來的一套普遍性規範,它通過明確社會(hui) 主體(ti) 的利益範圍,協調人們(men) 的預期,促進社會(hui) 主體(ti) 之間的合作,以實現社會(hui) “正和”效應。遵循合宜的關(guan) 係模式,還可以促進其它合作途徑更好地發揮作用,節約社會(hui) 成本,實現社會(hui) 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

 

《周易·係辭下》曰:“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理財正辭,禁民為(wei) 非,曰義(yi) 。”陳煥章說:“聚集仁人是我們(men) 的目的,而理財是我們(men) 的手段。”並將孔門理財學定義(yi) 為(wei) :“是以正義(yi) 原則為(wei) 根據管理財富的科學,其目的是為(wei) 了使人類集聚而生存。”[55]所以,財富是孔門實現其王道政治的手段,而“義(yi) ”則是孔門富民的依據。孔門“義(yi) 利之辨”不是否定社會(hui) 主體(ti) 追求利益的行為(wei) ,而是尋求引導社會(hui) 主體(ti) 更有效率地實現其利益,不是阻礙社會(hui) 經濟的發展,而是尋求促進社會(hui) 經濟更有效率地的發展。事實上,從(cong) 兩(liang) 千多年的儒家思想傳(chuan) 統來看,不僅(jin)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宗師積極肯定個(ge) 體(ti) 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wei) ,強調國家發展經濟的重要職責,漢代以降儒家的功利思想也從(cong) 未銷聲匿跡,就連那喊出“遏人欲,存天理”的程朱理學亦未完全否認個(ge) 體(ti) 的正當利益,沒有否定社會(hui) 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但是,在長期的義(yi) 利關(guan) 係爭(zheng) 辯中,思想的天平畢竟傾(qing) 向了“義(yi) ”的一麵,現實中儒者往往不自覺地將義(yi) 、利看作一種對立衝(chong) 突的關(guan) 係,以致以“義(yi) ”否定“利”在儒家漸漸成為(wei) 主導意識形態。長期過度地強調“義(yi) ”而否定“利”,忽視人的基本欲求,導致了士大夫表麵上諱言利益,實際中卻又斤斤計較、唯利是圖的社會(hui) 風氣。這既不利於(yu) 社會(hui) 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yu) 社會(hui) 道德的健康發展。而要想從(cong) 根本上改變這種風氣,就需要返本開新——返本就是回到孔門“義(yi) 利之辨”的本義(yi) ,開新就是創造性地闡發“義(yi) 利之辨”的社會(hui) “正和”效應。

 

 

* 本文係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戰國治道演變的思想史研究”(批準號:15YJCZH074)的階段性成果。
 
[1]朱熹:《與延平李先生書》,見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1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82頁。張栻、陸九淵亦皆持此說。張栻曰:“學者潛心孔孟,必得其門而入,愚以為莫先於義利之辯。”(張栻:《孟子講義序》,見《新刊南軒先生文集》卷十四,明嘉靖元年翠岩堂慎思齋刊本。)又陳正己問傅子淵曰:“陸先生教人何先?”對曰:“辨誌。”正己複問曰:“何辨?”對曰:“義利之辨。”(見《陸九淵集》,鍾哲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398頁。)
 
[2]陳煥章:《孔門理財學》,韓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
 
[3]相關論著很多,無法一一枚舉,其中錢遜的一篇論文及何兆武的回應尤具代表性。詳見錢遜:《先秦義利之爭》,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1卷第2期。兆武:《關於義利之辨》,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卷第1期。此外,對這一觀點比較全麵的論述可參見呂世榮、劉象彬、肖永成:《義利觀研究》,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0年;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修訂版)》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
 
[4]楊國榮:《善的曆程——儒家價值體係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3頁。
 
[5]何晏集解,皇侃義疏:《論語集解義疏》卷第二《裏仁第四》,清《知不足齋叢書》本。
 
[6]《晉書》卷七十五《範寧傳》,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1985頁。
 
[7]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73頁。
 
[8]《陸九淵集》,第275頁。
 
[9]王夫之:《船山全書》第一○冊,《船山全書》編輯委員會編,長沙:嶽麓書社出版,2011年,第687頁。
 
[10]何寧:《淮南子集釋》中冊,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707頁。
 
[11]《史記》卷七十四《孟子荀卿列傳》,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343頁。
 
[12]皮偉兵、焦瑩:《先秦儒家義利觀新探》,載《倫理學研究》總第56期,2011年11月第6期,第67頁。
 
[13]自俞樾《群經平議》以下,近代學者亦多有持此說者(見程樹德:《論語集解》第一冊,程英俊、蔣見元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67-268頁;陳煥章:《孔門理財學》,第80-81頁)。本文考辨此一問題,一是為了強調孔門“義利之辨”的經濟學性質,一是為下文作鋪墊。
 
[14]《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2521頁。
 
[15]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下冊,吳格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992頁。
 
[16]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定本)》上冊,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415頁。
 
[17][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上冊,楊敬年譯,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頁。
 
[18]陳煥章:《孔門理財學》,第81頁。
 
[19]《史記》卷一百二十九《貨殖列傳》,第3253頁。
 
[20]孔祥來:《儒家經濟思想的“自由放任”傾向》,載《孔子研究》2021年第3期,第18-32頁。
 
[21][德]馬克斯·韋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康樂、簡惠美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14頁。
 
[22]許維遹:《呂氏春秋集釋》下冊,梁運華整理,北京:中華書局,2010頁,第419頁。
 
[23]《史記》卷一百二十九《貨殖列傳》,第3253、3254頁。
 
[24][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下冊,第502-503頁。
 
[25]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New Series, Vol. 162, No. 3859 (Dec. 13, 1968), pp.1243-1248。
 
[26]《史記》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3297頁。
 
[27]“中國軍事史”編寫組編:《中國曆代戰爭年表》上冊,北京:解放軍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頁。
 
[28]李翔海:《儒家“義利之辨”的基本內涵及其當代意義》,載《學術月刊》第47卷,2015年8月。
 
[29]李祥俊:《儒家義利之辨的概念含義、問題層次與價值取向》,載《學習與實踐》2019年第1期。
 
[30]田探:《孔子義利之辨的誤說糾謬與其義利關係新說——兼論“義利兼顧說”的謬誤》,載王中江、李存山主編《中國儒學》第十五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0年。
 
[31]孔穎達等:《禮記正義》卷五十四《表記第三十二》,見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下冊,北京:中華書局影印,2003年,第1639頁中。
 
[32]憲問恥。子曰:“邦有道,穀;邦無道,穀,恥也。”(《論語·憲問》)
 
[33]《邵雍集》,郭彧整理,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357頁。
 
[34]《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第2521頁。
 
[35]陳煥章:《孔門理財學》,第80頁。
 
[36]許慎撰,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2009年第2版,第178頁下。
 
[37]黎靖德編:《朱子語類》第五冊,王星賢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7,第1705頁。
 
[38]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潘雨廷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42頁。
 
[39]王先謙:《荀子集解》上冊,沈嘯寰、王星賢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152頁。
 
[40]陳喬見:《從“義”到“權利”——近代道德意識轉型一例的觀念史考察與義理分析》,載《哲學研究》2021年第2期。
 
[41][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下冊,第502-503頁。
 
[42][英]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謝宗林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6年,第227頁。
 
[43]張維迎:《博弈與社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382頁。
 
[44]馬鵬、蔡雙立:《義利混合關係取向下的衝突回避策略演化博弈研究》,載《企業經濟》2021年第4期。
 
[45]張維迎:《博弈與社會》,第40頁。
 
[46]陳煥章:《孔門理財學》,第235頁。
 
[47]《史記》卷四十七《孔子世家》,第1910頁。
 
[48]《詩》雲:“穆穆文王,於緝熙敬止!”(《大雅·文王》)讚美文王德行之偉大,於各種社會關係中無不止於合宜的行為模式,即《大學》所謂:“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
 
[49]《史記》卷四《周本紀》,第117頁。
 
[50]《史記》卷四《周本紀》,第120頁。
 
[51]《史記》卷三《殷本紀》,第108頁。
 
[52]《史記》卷四十七《孔子世家》,第1926頁。
 
[53][美]羅納德•H•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盛洪、陳鬱譯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54]陳煥章:《孔門理財學》,第82頁。
 
[55]陳煥章:《孔門理財學》,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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