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古改製與(yu) 破舊立新之間的法理言說——王振先《中國古代法理學》評介
作者:周東(dong) 平
來源:《原道》第40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21年8月
內(nei) 容摘要:本文旨在梳理中國近代法理學研究概況,考訂中國古代法理學研究先驅王振先的生平及其《中國古代法理學》的出版情況。
在此基礎上,介紹該書(shu) 定義(yi) 法理學概念,梳理中國古代法理的起源,揭示道、儒、墨諸家對法的態度,推崇並提煉法家法思想之要點,以及附論法家人物之變法改革等主要內(nei) 容。進而剖析該書(shu) 可能存在的對中國古代與(yu) 西方法律價(jia) 值取向之間的“誤解”,對法家思想等的“武斷”理解,“過譽”中國古代政治家的法治精神等不足之處。
本文認為(wei) ,作為(wei) 近代中國具有開創性的“法理學”作品,《中國古代法理學》突出“法理”,反映著一種剛接觸西方法理並以之敘述中國傳(chuan) 統思想的模式,時代烙印俱在。
時至今日,我們(men) 尤其應從(cong) 王振先的人生閱曆、理論抱負與(yu) 理解方式,以及民國初年的時局,去理解其托古改製、救亡圖存、破舊立新的良苦用心。
關(guan) 鍵詞:王振先 中國古代法理學 法理學 托古改製

一、近代中國法理學研究概況
中國古代雖很早就開始使用“法理”一詞,但原本沒有法理學等學科分類,更無所謂法理學史。作為(wei) 法學專(zhuan) 業(ye) 術語的“法理學”,自1897年康有為(wei) 編撰《日本書(shu) 目誌》開始引入,1899年梁啟超在《蒙的士鳩之學說》中也使用該詞,傳(chuan) 入中國至少已有一百多年的曆史,是近代西方科學發展的產(chan) 物。
中國古代法理學也是起源於(yu) 近代西方法律體(ti) 係及法學教育體(ti) 係的引入,並不斷為(wei) 近代的中國思想界尤其法政學界所認知和界說,是中國學者將中國古代的法思想、法理論以西方法理學的體(ti) 係框架重新梳理構建的產(chan) 物。
當時的論述雖然引用大量中國古代典籍,但其曆史分期和知識分類卻是西式的。這種將中國古典材料納入西方近現代知識架構的做法,成為(wei) 此後中國古代法理學著作撰寫(xie) 的主要特點,從(cong) 中透露出近代西學東(dong) 漸,中國固有知識傳(chuan) 統所經曆的深刻改變。
按照何勤華的考證,從(cong) 清末至1949年,中國共出版了法理學方麵(包括法理學、法律學、法學通論、法學概論、法的起源與(yu) 本質等各個(ge) 分支)的著作424種,其中正式冠以“法理學”名稱的有20種(見表1)。
表1 中國近代正式冠以“法理學”名稱之著作20種

其中,王振先所撰《中國古代法理學》是較早麵世且唯一屬於(yu) “中國法理學史”的專(zhuan) 著。學者的觀察還表明,在中國近代法理學的誕生及其成長過程中,梁啟超、嚴(yan) 複、熊元翰、孟森、王傳(chuan) 璧、吳經熊、丘漢平、阮毅成、章淵若、梅汝傲等人的作品起著重要作用。
其中,“中國法理學史”在近代崛起的具體(ti) 過程大約是清末由劉師培開啟其端緒,同時由梁啟超刊布扛鼎之作,發凡起例,初創規矩法度,並奠定宏基。至民國時代,又有胡適、王振先等繼往開來,踵事增華,使“中國法理學史”略具規模。
近代的中國古代法理學史之典型文本有三,即梁啟超的奠基之作《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學者均不否認其為(wei) 較早麵世且有開創之功的法理學論著),胡適偏重哲學色彩的《中國哲學史大綱(卷上)》(商務印書(shu) 館1919年版)第十二篇“古代哲學的終局”即所謂“‘法’的哲學”部分,以及稍後出版的更具專(zhuan) 業(ye) 性的王振先之《中國古代法理學》。
王振先該書(shu) 意在積極應對西學衝(chong) 擊,找尋法理思想之根源、成就法理思想之自我,以充盈我國法學理論體(ti) 係;更在振奮學人文化信心,鑒往察來,以為(wei) 法治構建的社會(hui) 心理與(yu) 學術理論之鋪墊。
此外,吳經熊的論文集《法律哲學研究》(上海法學編譯社1933年版)中,也有相當篇幅是研究中國古代的法理學。
二、研究先驅王振先其人其書(shu)
王振先(1882年12月-1967年3月),字複初,號孝泉,福建閩侯人。他是清光緒己酉科(1909)優(you) 貢,早年曾就讀於(yu) 全閩師範學堂,後被選派東(dong) 渡日本留學,先入私立明治大學師範科速成班學習(xi) ,畢業(ye) 後再入私立早稻田大學專(zhuan) 門部政治經濟科,獲政學士學位。
一俟學成回國,王振先旋即受聘新成立的福州烏(wu) 石山師範學校(前身為(wei) 全閩師範學堂)附屬小學任教,並充主任一職。他辦學認真,成績亦斐然可觀。1909年8月轉任福州府中學堂教務長,後被委為(wei) 福建學務公所視學員。
1913年10月,被北洋政府任命為(wei) 教育部參事。1915年1月曾以“學識醇茂,精研教育,堪以派駐日本悉心考察,隨時報告”為(wei) 由,奉派赴日本考察教育,但同年2月即辭職返閩,受聘為(wei) 福建協和大學講師。
1916年12月經司法部批準獲得律師執業(ye) 證書(shu) 。此後,他又曆充福建省教育會(hui) 會(hui) 長,福建省教育廳科長等職。1922年12月,福建省議會(hui) 召開臨(lin) 時會(hui) 討論製定省憲事宜,他被選為(wei) 九人起草員之一,後又被推舉(ju) 為(wei) 福建省製憲起草委員會(hui) 委員長。
1924年春,王振先受聘為(wei) 廈門大學文科國文教授,主要承擔漢語應用文、作文與(yu) 演說等課程的教學任務。當時廈門大學的法科尚附屬於(yu) 文科,設有政治經濟學係,而且文科曆史社會(hui) 學係也開設有部分法學課程,因此,他同時兼授諸如法學總論等課程。
根據《廈大周刊》相關(guan) 記載,1926年秋,廈門大學成立法科,下設法律、政治、經濟三學係,而王振先所承擔的課程中包括議會(hui) 法、中國憲法。《廈門大學布告(民國十五年至十六年,1926-1927)》也把王振先列為(wei) “他科教員兼任法科課程者”的名單中。
約於(yu) 1926年底,王振先離開廈門大學返回福州,受聘為(wei) 福州鶴齡英華書(shu) 院教師。後在福州執律師業(ye) ,同時兼任福建華南女子文理學院教授、福建私立法政專(zhuan) 門學校(後改稱福建學院)教授等職。
1932年10月,王振先擔任福建省財政廳秘書(shu) ,1943年7月當選為(wei) 福建省臨(lin) 時參議會(hui) 第二屆參議員。抗日戰爭(zheng) 勝利後,國民政府宣布結束訓政,實施憲政,福建省臨(lin) 時參議會(hui) 即改名為(wei) 福建省參議會(hui) ,王振先於(yu) 1946年4月被委任為(wei) 福建省參議會(hui) 秘書(shu) 長。
之後,他再次受聘為(wei) 福建華南女子文理學院教授並兼文史係主任。1953年1月,福建省文史研究館正式成立,王振先於(yu) 2月被聘為(wei) 館員,但因在上海患病,函辭未能就聘。
王振先在廈門大學任教期間,除發表《中國古代法理學》著作外,還撰有《福建省憲法之今昔觀》《收回領事裁判權問題》等文。此外,他對財政經濟問題也頗有研究,所著《中國厘金問題》(商務印書(shu) 館1917年版),是國內(nei) 學者研究厘金問題的第一部專(zhuan) 著,受到同時代國外學者的注意;另著有《福建財政史綱》,1935年由福建省縣政人員訓練所印行,翌年由遠東(dong) 印書(shu) 局出版。
《中國古代法理學》最早由商務印書(shu) 館初版於(yu) 民國十四年(1925年)七月,豎排,除“自序”“目錄”外,正文65頁,是“國學小叢(cong) 書(shu) ”之一。至民國十八年(1929年)十月,該書(shu) 納入王雲(yun) 五主編的“萬(wan) 有文庫”(第一集),繼續由商務印書(shu) 館出版,正文50頁。此後,該書(shu) 在商務印書(shu) 館先後多次再版,如有1933年5月國難後的第一版,以及1933年7月、1934年、1939年、1945年、1966年版等。
此外,曾憲義(yi) 主編的《法律文化研究(第四輯)》,曾收入由孫雪峰整理並以簡體(ti) 字橫排版的《中國古代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65-487頁。但將“自序”置於(yu) “目錄”之後)。近年來,《中國古代法理學》還作為(wei) 《近代名家散佚學術著作叢(cong) 刊》之一,由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影印出版。
該書(shu) 初版的版權頁上署有“著者 閩侯王振先”,作者在該書(shu) 首之“自序”中亦表明:“予既執鞭廈門大學,暇輒鉤稽古人所謂法家言者,筆之於(yu) 書(shu) ,久而袤然成帙。……”自序的落款為(wei) “民國甲子(1924)仲冬孝泉王振先識於(yu) 廈校之囊螢樓”。由此可見,《中國古代法理學》作者王振先的籍貫應是福建閩侯,曾任教於(yu) 廈門大學,是書(shu) 亦殺青於(yu) 該校之囊螢樓。
三、《中國古代法理學》的主要內(nei) 容
一個(ge) 學科的專(zhuan) 業(ye) 學術思想史,必須遵循該學科的問題框架、核心概念和學術體(ti) 係的基本限定。王氏著述的專(zhuan) 業(ye) 性,表現在開篇第一章“緒言”即提出核心概念“法理學者何?研究法律精神之所在,繹其原理,稽其學說,成為(wei) 有係統、有思想之一科學問也。……法理學之本義(yi) ,固在推求法律之原理”。
他對“法理學”進行專(zhuan) 門定義(yi) ,並以此去界定“中國古代法理學”的內(nei) 涵和範圍,不至於(yu) 失去理據法度。多數學者也認為(wei) 中國古代雖無法理學之名,但有“法理”和法理學之實。探究中國古代法理學,必然多從(cong) “軸心時代”先秦諸子思想中與(yu) 法相關(guan) 者入手整理頭緒。
當然,先秦諸子思想中的法思想未必皆可以歸結於(yu) “法理”;即便屬於(yu) ,也並不意味著能納入具有係統性的“法理學”的範疇。職此之故,其研究盡管已經比梁啟超、胡適更嚴(yan) 格地限定在中國古代諸子的法律原理學說,但仍難免間或涉於(yu) 牽強,易失精確性。這也是早期此類著作常見的問題。
“法理學”之核心問題在於(yu) 探討法律精神與(yu) 原理,自難免對“法”字含義(yi) 的追溯。故次章述“法在我國文字學上之意義(yi) ”,考釋“法”的詞源、詞義(yi) ,雖比此前梁氏論“法字之語源”大為(wei) 簡略扼要,卻吸收了胡氏著作中的一些材料,言法字最初實含有模範、均平、正直之意義(yi) ,可見“吾國最初法字之概念,固為(wei) 均平正直,能立最高之模範標準以製節事物者也。”
“法”義(yi) 既明,再次述“法在我國思想史上之地位”。先秦諸子百家中以道、儒、墨、法四家最具代表性。然王氏認為(wei) 道、儒、墨三家與(yu) “法”的概念相去甚遠,“顧三家思想,較之法家有其根本不同者焉:道家尚清靜無為(wei) ,故重自然法,而不尚人為(wei) 法;儒家主實踐倫(lun) 理,意在感化,故重德治,而不尚法治;墨家順天之誌,以行兼愛,故重法天而非貴法”。
故於(yu) 第三章分述道、儒、墨三家之法律觀:道家之法律觀為(wei) 法律虛無主義(yi) ,主張放任無為(wei) ,知足寡欲,視一切人為(wei) 法(法令)之違於(yu) 本性,為(wei) 罪惡之淵源,唯有順應自然者方為(wei) 至善之道;儒家“以德治為(wei) 人生之極則,而法則出於(yu) 不得已,而效力甚微者也”,社會(hui) 恃以為(wei) 製裁者“在禮不在法”,“貴人而賤法”,主張有治人而無治法;墨家主張敬天兼愛主義(yi) ,奉行貴義(yi) 尚賢法天。
“墨家之天,為(wei) 有意誌,可以賞善罰惡”,不同於(yu) “道家之天,為(wei) 自然而無目的”。儒、墨的異曲同工之處在於(yu) 將天下之治係於(yu) 上位者一人之身,然縱是至賢之人,也不能大公無私。“道、儒、墨三家之學說,既不足以救滔滔日下之人心,其時社會(hui) 之製裁力全失,而有賴於(yu) 國家之強製力者正多。”
且法家之論,又能精準針砭三家法思想之弊,故王氏對法家法律觀推崇備至,“吾國古代法家,對於(yu) 法理剖析之精,論證之密,較之近世泰西之法學家,未遑多讓。”於(yu) 是專(zhuan) 辟第四章“法家對於(yu) 法之觀念及其詮釋”詳論之。
法家思想立於(yu) 性惡論和曆史進化論兩(liang) 大基石之上。人性本惡,除卻賞罰無以規範社會(hui) 秩序,而賞罰依據便是法律;社會(hui) 變化不停,法律當因民情、隨時變、遵事理、量可能、務明易,而後國家治理能不慕古、不留今,社會(hui) 秩序井然。
且不臧否性惡論之優(you) 劣,僅(jin) 觀其強調曆史進化論一麵,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便遠勝於(yu) 道、儒、墨三家。儒家推重西周,墨家欽慕唐禹,道家醉心初民古風,唯有法家直麵現實,立意破舊立新。
近代中國,正值歐風美雨以碎石之力席卷而來。若摒棄曆史進化主義(yi) 之精神,而采用三家法古貶今的曆史倒退主義(yi) 觀念,何異於(yu) 自掘墳墓?此蓋為(wei) 王氏崇尚法家法思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世人論法家思想,首推集其大成者韓非之理論,有法治、勢治、術治之分。術治有“循名責實”的陽術與(yu) “潛禦臣下”的陰術之別。第四章在斷言“法理學者,即法家研究法律之精深理想”後,詳細闡論法家法之①起源於(yu) 社會(hui) 需要,②宜公布,③宜平等,④宜綜核名實,⑤以客觀為(wei) 標準,⑥可無為(wei) 而治,⑦有最高效率,⑧宜隨時進化,⑨法治非術治,⑩法治非勢治等十大法思想學說。
其中⑨⑩說反對術治、勢治,第④之“宜綜核名實”即為(wei) “循名責實”之陽術。由此觀之,“中國古代法理學”非但多出自法家思想,且主體(ti) 為(wei) 法家之法治與(yu) “循名責實”之術治。為(wei) 行文之便,下文仍以“法治”稱之。
四、《中國古代法理學》的若幹不足
王振先在法理學引入中國初期即能綜括匯總法家法理之十大學說,其觀察力、體(ti) 係性自屬不凡。然今日視之,處於(yu) 當時環境下,“致用”為(wei) 先,“把法理研究當成啟蒙宣傳(chuan) ”,其某些誤解也同屬於(yu) “中國近代法理學對西方法學總體(ti) 誤解的體(ti) 現”,故書(shu) 中亦有若幹值得商榷之處。
其一為(wei) “誤解”。泰西法理精神我中華古已有之,乃當時學界通病。正如沈家本指出的,當時在任何領域,國人的習(xi) 慣辦法是“試舉(ju) 泰西之製而證之於(yu) 古”,力證“西法之中固有與(yu) (中國)古法相同者”。王書(shu) 亦未能免俗。
王氏雖力證我國古代有與(yu) 西方法律價(jia) 值取向相契合者,但法律觀念即便在形式上相似,實質內(nei) 容也因孕育中西方法律觀念之經濟基礎與(yu) 社會(hui) 環境等土壤不同而有根本差異。
譬如“法宜平等說”,“謂在法律前,無有尊卑貴賤之差,宜一律平等待遇也”,並證諸《商君書(shu) ·刑賞篇》:“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jun) 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cong) 王令、犯國禁、亂(luan) 上製者,罪死不赦。”又美言“商君之刑無等級之言尤征平等真相,破除等級之見”。雖力證刑無等級,法宜執一,實則未必。
當時社會(hui) 既有卿相將軍(jun) 、大夫庶人之分,實為(wei) 一階級社會(hui) ,所用法律自有階級性。欲以階級性法律而行刑無等級之舉(ju) ,似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嫌。何況商君曾以劓公子虔、黥公孫賈而代太子受過,亦揭穿其所謂法宜平等、刑無等級之麵紗。
其二為(wei) “武斷”。王振先對法家思想的理解,與(yu) 今人相較亦存在不小差距,難免“武斷”嫌疑。這在當時不足為(wei) 怪。比如梁啟超也“常常用現代西式的新語新詞及其所蘊涵的思想觀念,命名和解讀先秦諸子的法理思想。”
王書(shu) “法治非勢治說”中提及,“韓非子謂勢為(wei) 出於(yu) 自然,非人之所得設,謂法為(wei) 人之所得設,辨析尤為(wei) 謹嚴(yan) 。可知勢治者乃專(zhuan) 製行為(wei) ,法治者乃立憲行為(wei) ,二者正不容以相混。”但今人辨析韓非之勢有自然之勢與(yu) 人設之勢的區別,未與(yu) 法治相結合者為(wei) 自然之勢,與(yu) 法治相結合者為(wei) 人設之勢。
據“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luan) 。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luan) 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luan) ,是千世治而一亂(luan) 也”,可知韓非更推崇抱法而處於(yu) 人設之勢的治國方策。如此,則王振先對“勢治”的理解非但有異於(yu) 今人,即便與(yu) 韓非子的本義(yi) 相比,亦有偏差。
另外,盡管書(shu) 中關(guan) 於(yu) “法治非勢治說”之論述,表明王振先力圖辨析法治與(yu) 勢治的概念,從(cong) 中透露一種希望讓其理想化、理念化的法治與(yu) 君主政治劃清界限的用心。然而,學界一般認同慎到是勢治論者,在君主角色、形象、智識、權力的描述上,在法家人物中是最克製的,所謂重勢而虛君。但王振先對此似乎有所遺漏。
又如王振先好美化商鞅,認為(wei) 其所謂古代真法治者是排斥專(zhuan) 製的。其實這些論調也代表那一時代某種新法家思潮。不少“揚法非儒”的表述,與(yu) 傳(chuan) 統以至今日的主流認識,尤其儒家陣營的認識相去甚遠,王振先往往徑直拋出一己之感受與(yu) 結論,而缺乏必要的論理說明。
其三為(wei) “過譽”。即因讚賞法家而過譽古代政治家的法治精神。如第五章“附論古來崇法治者之功效及斯學不昌之原因”中,分述管仲、子產(chan) 、商鞅、諸葛亮、王猛、王安石、張居正諸政治家善法治之舉(ju) 動,讚美此數子法治之效果為(wei) “身當危局,排眾(zhong) 議,出明斷,持之以剛健之精神,納民於(yu) 公正之軌物,卒能易弱為(wei) 強,易貧為(wei) 富,措一國於(yu) 泰山之安,果操何道以致此乎?曰惟真知法治之故。”
然其人用法治之功效果如王氏所言乎?如王安石變法,所行青苗法、免役錢、市易法、均輸法、方田法等新法,多淪為(wei) 紙上談兵,無法落實。以青苗法為(wei) 例,大概是官府於(yu) 栽種禾苗之季貸款給農(nong) 民,秋收還款之際增收百分二十的利息。
本意為(wei) 減輕農(nong) 民經濟負擔,而實際施行時,“縣令隻將款項整數交給農(nong) 民而責成他們(men) 集體(ti) 負責,按時連本帶利地歸還,絲(si) 毫沒有顧慮到村民的意願和他們(men) 各人之間的關(guan) 係與(yu) 責任”,反致南轅北轍。再以張居正為(wei) 例,他專(zhuan) 門將曆史上有關(guan) 治亂(luan) 興(xing) 衰的典型事例共一百多件繪成圖冊(ce) ,加上通俗的文字說明,作為(wei) 萬(wan) 曆皇帝朱翊鈞的鏡鑒。
在用曆史教訓告誡別人時可謂言之諄諄、極盡苦心。而自己卻驕矜專(zhuan) 權,死後家中被抄沒的贓物有“黃金萬(wan) 兩(liang) ,白金十餘(yu) 萬(wan) 兩(liang) ”;他最主要的行賄對象、太監頭子馮(feng) 保更有贓物“金銀百餘(yu) 萬(wan) ”。其即使治於(yu) 一時,也為(wei) 後亂(luan) 之源。
其四為(wei) “瑕疵”。即行文存在個(ge) 別瑕疵。限於(yu) 當年排版條件,本書(shu) 文字上還偶有瑕疵或訛誤。如第2頁“《唐律疏義(yi) [‘義(yi) ’,無誤,但現在通常用‘議’]》”;第3頁“魏文侯師李悝選次[‘選次’,《晉書(shu) ·刑法誌》作‘撰次’,當是]諸國法造《法經》六篇”;
第31頁“聖人取類正名[今本《漢書(shu) ·刑法誌》‘取類’下有‘以’字],……愛待謹[《漢誌》作‘敬’]而不敝[《漢誌》作‘敗’]”等。一些標點符號也存在明顯訛誤。還有“緒言”前冠以“第一章”,現在的“緒言”一般獨立,不再冠章節名。這些讀者當可辨識之。
五、《中國古代法理學》的學術價(jia) 值
本書(shu) 是我國早期開創性的“法理學”作品,不是單純去植入外域“他者”的法理學。作者以其不惑之年的人生經曆、理論抱負與(yu) 理解方式,突出“法理”,反映了一種剛接觸西方法理並以之敘述中國傳(chuan) 統思想的模式,時代烙印俱在。
全書(shu) 高屋建瓴、綜括統合、簡明扼要的敘述風格,值得讚許。其定義(yi) 法理學概念,梳理中國古代法理的起源,道、儒、墨諸家對法的態度,尤其評價(jia) 儒家的方式,自覺運用西方分析法學闡論法律與(yu) 道德關(guan) 係,這與(yu) 傳(chuan) 統士人理解儒家德禮法刑問題頗有所異,恰是書(shu) 名冠以“法理”的一個(ge) 寫(xie) 照。
作者用心提煉法家的幾個(ge) 法思想要點,雖然間或有誤解和武斷之嫌,但在當時尚屬凝練。附論所列舉(ju) 的法家人物行跡盡管浮光掠影,也透露其觀念中的“法”更類似於(yu) 一種務實功利、有法必依、不徇私情、賞罰分明的富國強兵的管理風格,而不是對正義(yi) 、秩序的深刻追求。從(cong) 而引發我們(men) 進一步思考作者究竟如何理解法治(是實質法治論還是形式法治論,抑或尚未清晰界定這個(ge) 問題)的興(xing) 趣。
之所以如此,以作者的閱曆、學問,料想其不是不知疏漏之處,而是故意為(wei) 之,蓋欲取為(wei) 己用耳。所用為(wei) 何?為(wei) 托古改製、救亡圖存,為(wei) 破舊立新,古代法理學亦與(yu) 時變,發展出新法理學,使法理學之老樹再發新枝。
所謂托古改製、救亡圖存者,指借古喻今,融入中國近代社會(hui) 救亡圖存的主旋律。作者早年負籍東(dong) 瀛,亦曾任職北洋中央、地方政府,參與(yu) 省憲製定事宜,深諳國家艱難與(yu) 敝竇。
此書(shu) 寫(xie) 於(yu) 壯年,再綜觀其論列省憲、領事裁判權以及財政經濟諸問題,可知作者的視野與(yu) 抱負。時值風雨飄搖的民國初年,學習(xi) 泰西思想技術已是必然之勢。
然而,“吾國春秋戰國間,諸子爭(zheng) 鳴,法家……其詮釋法理,昌言法治,固無以讓於(yu) 歐西諸賢也。……法家之標明新理,自立壁壘,深有合於(yu) 近世法學者所立之定義(yi) ,……冀吾國人早克自省,去口耳四寸之學,含宏廣大,俾法理日新月異,有以促法治之實施,庶歐西諸賢不得專(zhuan) 美於(yu) 前也。”
泰西所有者,吾國早已有之,甚或更佳。然“顧一則愈演而愈新,一則驟盛而莫繼”!斯學之所以不昌者,乃專(zhuan) 製之過。古來崇法治諸賢立不世之功於(yu) 前,今日我輩自應起而效之,鑽研古代法理學之中心思想,秉法家曆史進化之精神,破固步自封、因循守舊之學術陋習(xi) ,納泰西法學之精華為(wei) 我所用。
托古改製的本意最終落在於(yu) 破舊立新。為(wei) 何“破舊”?因“舊”者即專(zhuan) 製,是導致法理學不昌者,“原因有二:一厄於(yu) 專(zhuan) 製之體(ti) 製,二厄於(yu) 專(zhuan) 製之學術。”專(zhuan) 製政體(ti) 孕育專(zhuan) 製學術,王氏該見解頗中肯綮。
值此數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專(zhuan) 製體(ti) 製之舊已破,學術之“立新”正當其時。王氏“立新”倡議,蘊於(yu) 其推崇的黃梨洲之言,“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吾以謂有治法而後有治人……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羅網文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後有治人。”其意在以法律譬之北辰,居其所而眾(zhong) 星共之。
此法律者,非專(zhuan) 製體(ti) 製之法律,乃共和體(ti) 製之法律;其作用由辨明是非轉為(wei) 厘定權利,亦即改變將一切問題化為(wei) 道德問題、以道德手段解決(jue) 一切問題的做法,代之以厘清法律問題、道德問題的界限,各以相應手段化解之舉(ju) 措,使人遵法意,而非法隨人願。一言以蔽之,法治也。
此法治之根基,不是可以“法治”概稱法家法觀念之法理學,當是不慕古、隨時易之新法理學。這樣,才能“有以發揮光大吾國古代之法理學,參以世界法學之新精神,躋吾國於(yu) 法治郅平之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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