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鴻旭】明清社會的多元慈善

欄目:中央黨校機關報儒家經典新解係列、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2-03-19 00:53:50
標簽:多元慈善

明清社會(hui) 的多元慈善

作者:狄鴻旭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二月十六日庚午

          耶穌2022年3月18日

 

俗語雲(yun) :“日行一善,勝過日進鬥金”。善念善行是中華文化的底色。明清之際,伴隨商品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繁榮,公益慈善的觀念、群體(ti) 和行為(wei) 得到發展,社會(hui) 各階層普遍認可慈善觀念,士紳商民紛紛參與(yu) 慈善活動,慈善機構和群體(ti) 開始組織化。

 

“善念”觀念社會(hui) 流行

 

明代以降,儒學在思想文化領域占據主導,同時,自宋以來儒釋道三教合一趨勢更為(wei) 明顯,皆有豐(feng) 富的“行善”價(jia) 值理念。就儒家而言,儒學倡導事功,士紳階層多以“修齊治平”為(wei) 立身準則。一些讀書(shu) 人進而為(wei) 官,退而為(wei) 紳,通過自身所能的方式,救助黎民百姓,投身慈善事業(ye) ,成為(wei) 一種“經世”實踐。明清時期,佛道教的“積德行善”觀念在民間得到普遍傳(chuan) 播。社會(hui) 觀念普遍認為(wei) ,“行善”能夠為(wei) 自身乃至家族積累福報。不斷發展的商貿交流,使商人群體(ti) 崛起,商人在經商中對財富的極不穩定特質有深刻感受,隨之形成的“散財行善”觀,成為(wei) 善念傳(chuan) 播的因素。

 

當然,慈善觀念的傳(chuan) 播也得到了官府的支持和倡導。明清朝廷建設諸如義(yi) 倉(cang) 等公益機構,頒行諭旨飭令,扶持對具有慈善色彩的社會(hui) 保障事務等,此舉(ju) 得到地方士紳響應。許多善行善事記載入地方誌,客觀上也引領著社會(hui) 風尚。

 

慈善群體(ti) 組織多樣

 

樂(le) 善氛圍是慈善發展的重要基礎,在慈善觀念影響下,社會(hui) 中行善事的群體(ti) 和組織不斷發展。明清時期的官府在慈善製度和組織建設方麵做了不少推進工作。比如,明清律令中規定對“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qin) 屬依倚,不能自存”之人予以收養(yang) ,由官府給予糧米資助;倡建孤老院、養(yang) 濟院、育嬰堂、惠民藥局、留養(yang) 局、漏澤園等慈善機構,建設各類具有賑濟功能的義(yi) 倉(cang) 、社倉(cang) 等。同時,從(cong) 晚明至清中葉,很多慈善機構由官辦向官辦民助和民辦轉型,社會(hui) 力量不斷走向慈善事業(ye) 前台。明清時代的江南為(wei) “人文淵藪”之地,經濟文化發達。晚明時起,江南士人高攀龍、陳龍正、袁了凡等大力倡導力行慈善,並創辦同善會(hui) 等慈善組織。袁了凡著有《了凡四訓》,秉持“命由我作,福自己求”的立命之學,以行善積德規勸世人,產(chan) 生了廣泛影響。在清代,以江南地區為(wei) 代表的士紳行善已經成為(wei) 一種社會(hui) 風尚,並呈現區域傳(chuan) 播、家族傳(chuan) 承等特征,如蘇州彭氏是著名的“積善之家”,代表人物彭紹升“尤注意周濟貧困孤寡等善事,從(cong) 事放生、惜字、刻經與(yu) 施衣等善行”。晚清著名的改革派思想家馮(feng) 桂芬也是著名慈善家,他不僅(jin) 積極參與(yu) 地方慈善,還建議吸取荷蘭(lan) 、瑞典等國教養(yang) 貧民的方法,將勸善與(yu) 懲惡相結合,提出了對貧民教、養(yang) 並重的觀點。餘(yu) 治、李金鏞、盛宣懷、經元善等晚清紳商,都是名著一時的慈善家,參與(yu) 籌建了大量地方慈善機構和組織災荒賑濟。

 

商人群體(ti) 是開展慈善事業(ye) 的中堅力量,清代著名商幫如晉商、徽商等都積極投身慈善事業(ye) 。晉商如榆次常氏家族、靈石靜升王氏家族等,在經商致富的過程中,廣泛從(cong) 事養(yang) 老、慈幼、施藥、義(yi) 學和造橋修路、修纂縣誌等公益慈善事業(ye) ,踐行“達則兼濟天下”理念。不僅(jin) 有實力的紳商群體(ti) 熱衷公益慈善,普通民眾(zhong) 也廣施善行,如廣大婦女群體(ti) ,多積極參與(yu) 育嬰堂等組織的公益活動。

 

慈善領域覆蓋廣泛

 

明清之際,不僅(jin) 慈善群體(ti) 和組織數量增加,規模擴大,慈善所覆蓋的領域也更加廣泛。在明初,各地社會(hui) 福利設施或慈善團體(ti) 的數量有限,除官營養(yang) 濟院、藥局等外,民間慈善團體(ti) 數量尚少。到了清代,各類民間慈善組織團體(ti) 數量大為(wei) 增加,同時團體(ti) 種類更為(wei) 齊全。基本覆蓋慈善所涉的濟貧、解難、養(yang) 老、慈幼、教育、災賑等若幹領域。除了直接行善,社會(hui) 力量主要通過籌建各類慈善組織行使慈善,並得以持續發展。如有收容孤老貧病者的安濟堂、有收容流浪者的棲流所,有收養(yang) 嬰兒(er) 的育嬰堂、保嬰堂、恤孤局等,有救濟貞女節婦的清節堂、儒寡會(hui) 等,有管束不肖子弟的洗心局、歸善局等,有教育子弟的義(yi) 塾,還有綜合性實施救濟的芹香堂、同仁堂、博濟堂等,一些如惜穀會(hui) 、惜字會(hui) 等勸善勸儉(jian) 組織,也兼行慈善。

 

這一時期,慈善事業(ye) 表現為(wei) 新的特征。一是宗族在承擔基層社會(hui) 治理功能的同時,也發揮著慈善功能,突出體(ti) 現是義(yi) 莊盛行。二是慈善組織能夠獲得社會(hui) 各界的經費支持。地方官員往往發起募金成立慈善機構,將沒官田地劃歸善堂,地方士紳也會(hui) 積極為(wei) 慈善組織捐建土地、房屋。同時,隨著工商業(ye) 者逐漸成為(wei) 慈善事業(ye) 的重要力量,各地商人創辦的會(hui) 館、公所等開始承擔辦理同業(ye) 善舉(ju) 的職能。及至晚清,作為(wei) 慈善主導力量的江南紳商,麵對國內(nei) 各地的突發災情,通過組織聯絡,極大擴展了善行善舉(ju) 的範圍。如光緒初年華北暴發“丁戊奇荒”,麵對北方災區饑民紛紛湧入江南的形勢,江南紳商組織動員,前往蘇北、河南等地開展賑災救荒,緩解了災情引發嚴(yan) 重社會(hui) 動蕩的風險。

 

明清時代,“慈善”不僅(jin) 是賑災救濟等非常狀態下的有力支持,更成為(wei) 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慈善觀念普及、慈善群體(ti) 擴大、慈善舉(ju) 措豐(feng) 富等特征的出現,不僅(jin) 與(yu) 社會(hui) 倡導有關(guan) ,也與(yu) 掌握大量社會(hui) 財富和資源的紳商群體(ti) 樂(le) 意“公益慈善”密不可分。“施善者”能夠在價(jia) 值認同、社會(hui) 心理、社會(hui) 聲望、人際網絡等多方麵有所收獲,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明清兩(liang) 代封建政權統治的穩定。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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