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娟】孝道實踐的情理張力及其克服——以《孟子》“怨慕”的考察為中心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1-10-04 19:43:09
標簽:《孟子》、孝道

孝道實踐的情理張力及其克服——以《孟子》“怨慕”的考察為(wei) 中心

作者:王文娟(北京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

來源:《中國哲學史》2021年第3期


摘    要:麵對“怨慕”這一孝道實踐個(ge) 案中包含的情理張力,孟子與(yu) 後儒偏重於(yu) 不同取向的實踐進路來克服。孟子承認包括舜在內(nei) 的人心中既“怨”又“慕”的情感,主張通過涵養(yang) “慕”的道德情感來轉化“怨”而後世尤其是宋明儒者則偏向於(yu) “不怨”並由此轉向“責己”通過道德理性的自覺與(yu) 主體(ti) 的反身性實踐來統一理性要求與(yu) 道德心理的分裂。兩(liang) 種進路本質上並不完全衝(chong) 突,而當代孝道實踐也同樣要求二者的融合,從(cong) 而提供一條合理而適情的現實路徑。

 

關(guan) 鍵詞:孝道實踐;怨慕;道德情感;

 


在西方倫(lun) 理學發展史上,道德究竟是以理性還是情感為(wei) 基礎,一直以來就存在針鋒相對的兩(liang) 種立場,認定以理性為(wei) 基礎的柏拉圖等人所代表的理性倫(lun) 理派支配了認定以情感為(wei) 基礎的叔本華以前的西方哲學界,而休謨、康德盡管承認同情等情感的重要作用,但也批評情感的局限性與(yu) 盲目性,認為(wei) 情感無法替代對道德行為(wei) 的理性反思並提供一種穩定一致的有效性。【1】“中國古代最早也最突出的倫(lun) 理規範應推‘孝’”【2】,而在儒家包括孝道在內(nei) 的道德哲學思想中,理性與(yu) 情感盡管並不絕對對立,但在現實中二者也常常不完全一致,在一定情境中甚至表現為(wei) 強烈的衝(chong) 突。由此,如何克服情與(yu) 理的實踐張力達成二者的統一,並推動道德實踐的展開,就成為(wei) 一個(ge) 難題。本文以《孟子》“怨慕”的討論為(wei) 中心,通過儒家對孝道實踐中的情理張力及其克服這一問題的考察與(yu) 探微,揭示其間的致思差異與(yu) 發展動向,並積極思考當代孝道實踐的有效進路。

 

一、“怨慕”:孝道實踐的情理張力

 

《說文·心部》:“怨,恚也”,又曰“恚,恨也”,“恨,怨也”。可見,怨、恚、恨意義(yi) 相近並輾轉互訓,共同指涉一種憤恨不平的心理情狀。由於(yu) “怨”的負麵情感意義(yi) ,先秦文獻中記述中的“怨”大都處於(yu) 被否定的地位。在個(ge) 體(ti) ,“怨”是小人身上容易出現的不當情感,孔子說“唯女子與(yu) 小人為(wei) 難養(yang) 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論語·陽貨》),荀子也指出小人“見閉則怨而險”(《荀子·不苟》)。君子應該追求“不怨”,比如孔子說“惠而不費,勞而不怨”(《論語·堯曰》),《中庸》曰“正己而不求於(yu) 人,則無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孟子亦曰“不怨勝己者,反求諸己而已矣”(《孟子·公孫醜(chou) 上》),還有荀子說“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荀子·榮辱》)。“不怨”的道德態度是以主體(ti) 的理性自覺為(wei) 前提,通過切己的修身實踐來達成,孔子說:“躬自厚而薄責於(yu) 人,則遠怨矣”(《論語·衛靈公》),以及“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怨益亡”(《禮記·坊記》),這些論述提供了一條通過挺立道德自覺及修身自省以遠離“怨”(包括己之怨人與(yu) 他人之怨己)的實踐進路。群體(ti) 之怨主要指的是民怨,如《論語·裏仁》中指出在上位者“放於(yu) 利而行”,人民則“多怨”;還有《左傳(chuan) ·昭公八年》載“作事不時,怨讟動於(yu) 民”,執政者不能“使民以時”,妨礙民眾(zhong) 的生產(chan) 和生活,就會(hui) 構怨於(yu) 民。群體(ti) 之怨是社會(hui) 動亂(luan) 的根源,應該加以預防和處理。如果個(ge) 人擔任社會(hui) 公共職務,則除了提升道德自主性、反己修身之外,還要仁民愛物,“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在政治管理之類具體(ti) 事務上有所作為(wei) ,才能“在邦無怨,在家無怨”(《論語·顏淵》)。另外,在孔子“詩可以怨”的詩教命題中,“怨”有警戒、諷喻的政治功能,而“詩可以怨”則進一步肯定怨的抒發和宣泄可以消弭情感的衝(chong) 突,進而達到“不怨”這一情感目標和理性態度。由此,“怨”也有積極的一麵,並且可以與(yu) “不怨”達成統一。這一致思方式可是視作孟子肯定“怨慕”的先聲。【3】

 

“慕”,《說文》:“慕,習(xi) 也。從(cong) 心莫聲。”段玉裁注謂“習(xi) 其事者必中心好之”。【4】《尚書(shu) ·畢命》:“弗率訓典,殊厥井疆,俾克畏慕”,“慕”指仰慕、敬慕;《孟子·萬(wan) 章上》:“人少則慕父母”,趙歧注“慕,思慕”。“慕”又指小兒(er) 思念父母的啼哭聲,《禮記·檀弓上》:“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鄭玄注:“慕,謂小兒(er) 隨父母啼呼”,孔穎達疏:“謂父母在前,嬰兒(er) 在後,恐不及之,故在後啼呼而隨之”。【5】概括而言,“慕”指示一種思慕、敬慕的情感,也可引申為(wei) 因依戀而哭泣。

 

從(cong) 兩(liang) 者的情感狀態來看,“怨”與(yu) “慕”情感指向不同,甚至是相對的。在家庭倫(lun) 理中,占主導的情感是“慕”與(yu) “敬”,“怨”是不被肯定的,即使父子之間見解不合、意誌衝(chong) 突,仍然隻能如孔子所說的“事父母幾諫,見誌不從(cong) ,又敬不違,勞而不怨”(《論語·裏仁》)。此種處理遵循的原則是孝道之規範理性,適用於(yu) 一般性日常生活中的家庭內(nei) 部分歧。但是如果麵臨(lin) 更為(wei) 複雜的道德決(jue) 斷,個(ge) 體(ti) 情感是否能與(yu) 孝道規範這一理性達成一致呢?孟子敏銳洞察到這一現實情境中的情理張力,並借助“舜”之“怨慕”這一特殊個(ge) 案,在道出道德實踐的複雜與(yu) 深刻之餘(yu) ,提示了一條可供選擇的實踐進路。

 

眾(zhong) 所周知,舜的父親(qin) 瞽叟、繼母及繼母所生弟弟象,不但沒有善待他,反而多次欲置他於(yu) 死地。《尚書(shu) ·堯典》記載:“父頑,母囂,象傲。克諧,以孝,烝烝乂不格奸”。《史記·五帝本紀》則曰:“瞽叟愛後妻、子,常欲殺舜,舜避逃,及有小過,則受罪。順事父及後母與(yu) 弟,日以篤謹,匪有解。”由此可見舜行孝的艱難及其孝道之誠摯非一般人可比。

 

《孟子》文本中有兩(liang) 處均將“怨”與(yu) “慕”聯係起來討論。《孟子·萬(wan) 章上》第一章關(guan) 於(yu) “舜怨乎”的疑問,孟子答之以“怨慕”;而在《孟子·告子下》第三章關(guan) 於(yu) “小弁之怨”的討論中,文末孟子又援引“孔子曰‘舜其至孝矣!五十而慕’”作為(wei) 結束。這種關(guan) 聯性思考既是孟子的創舉(ju) ,也是他一貫重視情感功能與(yu) 情感分析的體(ti) 現。至於(yu) “舜往於(yu) 田,號泣於(yu) 旻天”,其真實與(yu) 否在此並不重要,孟子的目的在於(yu) 試圖通過此特殊個(ge) 案的探討,回答如何克服或化解親(qin) 子之間強烈的情理張力這一普遍問題。

 

弟子萬(wan) 章問舜號泣痛哭,是不是心中含有對父母的怨意,孟子回答說“怨慕”。孟子解釋說,帝堯使其子九男二女帶著百官、牛羊、糧食到田野中侍奉舜,天下的士人也投奔他,帝堯還將把天下都交給舜來打理,這是令所有人都喜悅不盡的事情,舜卻仍然因為(wei) 不能使父母順心,而內(nei) 心苦悶無依,由此可見舜之深慕父母:

 

人悅之、好色、富貴,無足以解憂者,惟順於(yu) 父母可以解憂。人少,則慕父母;知好色,則慕少艾;有妻子,則慕妻子;仕則慕君,不得於(yu) 君則熱中。大孝終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於(yu) 大舜見之矣。(《孟子·萬(wan) 章上》)

 

萬(wan) 章就孟子所答“怨慕”敏銳地指出其中包含的兩(liang) 層疑問:一,舜是否有“怨”?二,如果心存怨意,這種包含“怨”的心理情感不僅(jin) 與(yu) 孝道倫(lun) 理所規範的“無怨”相悖,更易造成孝道實踐的困難,這一問題如何解決(jue) ?前者與(yu) 舜的聖人形象不符,後者則有關(guan) 道德實踐的動力。按照《禮記·祭義(yi) 》所說的“父母愛之,喜而弗忘;父母惡之,懼而無怨”,如果舜心存怨意,不僅(jin) 與(yu) 孝道的規範要求相違背,也有損其聖人形象,而且會(hui) 由於(yu) 內(nei) 在情感上存在與(yu) 道德認識相衝(chong) 突的傾(qing) 向,很難與(yu) 遵循孝道規範這一理性達成一致,更不用說將這種理性要求轉化為(wei) 孝道實踐。尤其在“舜”這一特殊個(ge) 案中,舜的父母不但不慈,而且犯有重大過錯,並不具備道德正當性,這一事實嚴(yan) 重影響個(ge) 體(ti) 道德理性的決(jue) 斷,那麽(me) 舜如何克服這一衝(chong) 突並順利生成道德實踐的內(nei) 驅力?對此,孟子將重點放在舜“終身慕父母”的情感特質上,認為(wei) “慕”的情感幫助舜克服了怨與(yu) 慕的衝(chong) 突,也化解了情與(yu) 理的張力,他的致思中帶有鮮明的情感取向,側(ce) 重道德情感涵養(yang) 與(yu) 轉化功能的實踐進路。

 

二、“以慕代怨”:道德情感的涵養(yang) 與(yu) 轉化

 

在孟子看來,舜化解情理張力的方法是“以慕代怨”。孟子認為(wei) 舜的內(nei) 心是有怨的,但其“怨”並不同於(yu) 一般意義(yi) 的“怨”,而是一種飽含“慕”的“怨慕”之情。舜被視作古代聖人,最重要的德性就是“孝”。在孔子、曾子主張“勞而不怨”的傳(chuan) 統視角來看,如果肯定舜內(nei) 心存有“怨”意,有破壞舜“大孝”的聖人形象之嫌,但是孟子強調舜之“終身慕父母”並“以慕代怨”則不但無損舜的聖人品格,更彰顯其形象的真實與(yu) 動人。

 

“慕”是對父母思慕、依戀的情感,既來自於(yu) 自然性的血緣親(qin) 情,也在親(qin) 子家庭結構中形成的相互依存關(guan) 係中得到深化。如果說“孝”是前輩親(qin) 代純真、忘我的慈愛與(yu) 後代感恩反哺之情的雙向互動,【6】“慕”就是貫穿孝道實踐並最終促成親(qin) 子間情感雙向互動的動力和基礎。舜之所以被稱為(wei) “大孝”之人,就在於(yu) 他對父母的孝道不是一時一地,而是終其一生都對父母飽含依戀與(yu) 信賴,這種“慕”的情感在舜富有天下,內(nei) 心仍然耿耿於(yu) 不能取悅其父母時達到峰值,可見其思慕父母之深。孟子認為(wei) “大孝終身慕父母”,舜之“五十而慕”既是對赤子之慕的承繼,源自個(ge) 體(ti) 內(nei) 心天然、誠摯的真情實感,又發展出濃烈、持續的特征,即不論在何種境遇,也不因時間的流逝而淡化、減弱,始終對於(yu) 父母懷著一份整全而不可割舍的情感,是為(wei) “終身之慕”。正是由於(yu) “慕”的這種特質,孟子認為(wei) ,在舜的內(nei) 心深處即使情感鬱積到不免在田間勞作之餘(yu) 對天號泣,但是這並不妨礙舜依然心存孝道並始終奉行。因為(wei) 在孟子看來,舜心中“慕”的情感比“怨”更重,“慕”超越並最終戰勝、替代了“怨”。

 

孟子通過對舜之“大孝終身慕父母”的極力刻畫,高度肯定“慕”作為(wei) 道德情感的意義(yi) 。孟子重視情感在道德實踐中的作用,四端即惻隱之心、是非之心、辭讓之心、羞惡之心,是道德情感的發顯,也是道德修養(yang) 的起點。個(ge) 體(ti) 道德情感作為(wei) 道德培養(yang) 的起點,從(cong) 最初的投入作為(wei) 道德德性之見證,進而輔助形成個(ge) 體(ti) 理性上的認識和自覺,最終落實為(wei) 切實的道德行動,道德情感貫穿於(yu) 道德實踐的整個(ge) 過程。不僅(jin) 如此,在儒家道德規範的建構、德性的培育與(yu) 道德實踐的運作過程中,血緣親(qin) 情的情感體(ti) 認如孝悌、親(qin) 親(qin) 之情具有基礎和支點的優(you) 先性與(yu) 根本性。所謂“孝悌,其為(wei) 仁之本”,以血緣關(guan) 係為(wei) 基礎的人倫(lun) 規範易於(yu) 取得人們(men) 情感上的認同,也是道德規範得以建構、人倫(lun) 關(guan) 係得以穩定的前提,由此才有“君子篤於(yu) 親(qin) ,則民興(xing) 於(yu) 仁”(《論語·泰伯》)、“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zhong) 而親(qin) 仁”(《論語·學而》)的向外擴展和層級遞進。相反,如果連最基本的人倫(lun) 規範中都沒有得到足夠的個(ge) 人情感支撐,其他道德規範的履行與(yu) 調節更難有持續的動力。孟子指出“仁之實,事親(qin) 是也”(《孟子·離婁上》),“未有仁而遺其親(qin) 者也”(《孟子·梁惠王上》),就是認為(wei) 普遍道德準則的真正落實惟有在血緣親(qin) 情的體(ti) 認與(yu) 實踐中才能得到最切己與(yu) 最誠篤的體(ti) 現。

 

“慕”的實質是愛親(qin) ,孟子說:“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qin) ,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孟子·盡心上》)。愛親(qin) 敬兄是一種自然的、普遍的情感。從(cong) 發生學上來說,“慕”是道德情感的最初表現,“慕”與(yu) 四端之心同為(wei) 道德情感的發顯,因而也是一種本原性的情感,是道德行為(wei) 產(chan) 生和作用的基礎。【7】“慕”這一飽含依戀、信賴的道德情感,因為(wei) 源於(yu) 血緣天性以及父母長期的慈愛撫育與(yu) 情感交流的長期積澱,體(ti) 現為(wei) 如赤子般純粹的依戀與(yu) 孺慕之情,從(cong) 而超出普通情感,而具有諸如在性質上天然、誠摯,在程度上濃烈、飽滿,在時間上則恒久、持續等特點。這種真摯、強烈、持續、穩定的道德情感,對於(yu) 孝道實踐來說是極佳的內(nei) 在驅動力,本質上體(ti) 現了以“源情”為(wei) 依據而訴諸時間向度的道德理性與(yu) 情感的統一,從(cong) 而驅動個(ge) 體(ti) 恒定地履行孝道。“怨慕”的討論強化了“慕”這一道德情感的作用,也為(wei) 維持舜的傳(chuan) 統聖人形象做出了最佳辯護:既體(ti) 現出舜在處理這一問題上的道德高度,同時也使得舜的人格形象更為(wei) 真實和感人。在對“怨慕”之情的討論中,孟子看到了舜內(nei) 心真實情感的複雜衝(chong) 突,注意到其間的情理張力。他的處理方式是肯定人情之實,即看到“怨”與(yu) “慕”交織在一起的情感衝(chong) 突,展現出“怨慕”作為(wei) 一種真實而深刻的情感的意義(yi) ;進而以“慕”代“怨”,通過道德情感的涵養(yang) 與(yu) 轉化克服了情與(yu) 理的衝(chong) 突,實現主體(ti) 意誌的統一。孟子在這裏充分認識並肯定到“慕”這一道德性情感的作用,在愛恨情感矛盾和衝(chong) 突中運用實踐理性以“慕”代“怨”,最終達成孝道倫(lun) 理規範與(yu) 內(nei) 心情感的統一,由此外化的孝親(qin) 實踐也因有道德情感的內(nei) 在驅動而得到真切的篤行。

 

三、“不怨”與(yu) “責己”:道德理性的自覺與(yu) 反身性實踐

 

不同於(yu) 孟子重視道德情感的涵養(yang) 與(yu) 轉化,後儒偏向於(yu) 道德理性的自覺與(yu) 反身性實踐,來達成孝道實踐中情理張力的克服,主要表現在對“怨慕”所包含的“不怨”與(yu) “責己”兩(liang) 大意涵的闡釋上。

 

(一)不怨

 

在後世關(guan) 於(yu) “怨慕”之情的詮釋中,一種立場是非常鮮明地認定舜對父母沒有怨意,如漢代趙歧直接表明“孝法當不怨”【8】,其言外之意是舜作為(wei) 聖人理所當然地遵從(cong) 孝道規範對父母毫無怨意。孫奭、朱熹等其他儒者在對“怨慕”的詮釋中則指出舜不是怨父母,而是埋怨、怨責自己,“怨”的對象與(yu) 含義(yi) 都發生了變化。至於(yu) 為(wei) 什麽(me) 不能怨,這關(guan) 涉到儒者對孝道權威及孝道實踐之非條件性的堅持。

 

在情感態度上,宋儒堅持舜“不怨”父母這一基調,展現出對道德實踐的理性化態度與(yu) 嚴(yan) 苛化發展趨向,具體(ti) 體(ti) 現於(yu) 對“父母之非”視而不見的主張以及“天下無不是底父母”這一絕對立場。如李延平就指出“舜之所以能使瞽瞍厎豫者,盡事親(qin) 之道,共為(wei) 子職,不見父母之非而已”【9】,這裏舜不見父母之非,不在於(yu) 舜是否了解父母所行之對錯,而在舜的理性判斷,其基礎是舜遵行孝道規範的高度自覺與(yu) 個(ge) 人道德修養(yang) 。也就是說,“不見父母之非”要求超越個(ge) 體(ti) 道德心理而堅決(jue) 奉行孝道規範。這對普通個(ge) 體(ti) 而言,可能是一種過高的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實踐難度。因此,當羅仲素指出“不見父母之非”背後的原因是“隻為(wei) 天下無不是底父母”時,魏了翁肯定並讚歎這一做法就順理成章了。魏了翁認為(wei) 這句話解決(jue) 了問題的根本:“惟如此,而後天下之為(wei) 父子者定。彼臣弑其君、子弑其父者,常始於(yu) 見其有不是處耳。”【9】也就是說“天下無不是底父母”這一立場的確立,直接決(jue) 定了孝道權威的普遍性和絕對性,即不論父母的行為(wei) 在事實上是否存在對錯,子女都絕對服從(cong) 父母,也就不能見父母之不是而心生怨意,更不能因此更改自己的行孝義(yi) 務,其實質是以絕對的道德理性杜絕了道德實踐中的推諉現象。

 

儒家本來就有“父子不責善”的傳(chuan) 統,由於(yu) “責善”之言辭激烈的對話與(yu) 缺乏敬意的態度導致負麵的情緒與(yu) 行為(wei) ,不但不利於(yu) 問題的解決(jue) ,反而會(hui) 擴大父子之間的分歧與(yu) 矛盾,導致父子相離,對家庭和睦與(yu) 社會(hui) 穩定造成嚴(yan) 重威脅。因此,孔子“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論語·子路》)、孟子“父子之間不責善,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焉”(《孟子·離婁上》)固然是從(cong) 血緣親(qin) 情出發,但也是基於(yu) 情感所采取的理性策略。而“天下無不是底父母”絕對立場的建立,實質是在理性上強化了孝道規範戒律,對個(ge) 體(ti) 實施一種強約束,使得個(ge) 體(ti) 對孝道法則產(chan) 生足夠的敬畏之餘(yu) ,進一步生發出道德理性的自覺,認同孝道權威與(yu) 孝道履行的非條件性,從(cong) 而在行為(wei) 上約束自身履行孝道。

 

(二)責己

 

在後世關(guan) 於(yu) “怨慕”的討論中,大多數儒者讚同“怨”不是抱怨或怨恨父母,而是怨責自己為(wei) 何不得父母的喜歡這一闡釋理路,則反映出學者重視道德理性自律及其在反己修身實踐中的運用。

 

對“怨慕”之“怨”做“責己”的理解中,“怨”的對象不是父母親(qin) 輩,而是自己;“怨”的含義(yi) 也並非“抱怨”、“怨恨”,而是“怨責”、“責怪”。如趙歧注曰“舜自怨遭父母見惡之厄而思慕也”,【10】孫奭也將孟子所說“怨慕”理解為(wei) 責己之不得於(yu) 親(qin) ,“以其有不得父母意,故有是怨也。其舜必謂我竭盡其力而耕作田業(ye) ,以供為(wei) 子之事,以奉養(yang) 父母,而父母今反不我愛恤,誠於(yu) 我有何罪哉?故自求責於(yu) 己而號泣怨慕也”。【11】這樣的闡釋在漢代以後盛行的“孝法當不怨”的邏輯下尤為(wei) 順暢,不僅(jin) 將對象從(cong) 父母轉向自己,也將抱怨甚至可能是怨恨的情感轉換為(wei) 包含歉疚的責備。朱熹也說舜是“怨己之不得其親(qin) 而思慕也”,【12】也就是說,“怨”是對自己的反省、責求,進而鞭策自己在修己事親(qin) 中做得更好。他說:“舜之怨,曰父母之不我愛,於(yu) 我何哉?蓋反諸身以求其所未至之辭”,【13】在這種理解中,舜將不得父母關(guan) 愛的原因歸諸自身,其“怨”是克己自責而不責於(yu) 人,這樣的情感轉換不但不違背孝道,而且在道德理性的指引下將反己修身的道德實踐深層化與(yu) 細密化,轉向個(ge) 體(ti) 修身的整體(ti) 提升,不但履行了孝道,而且提升了道德修養(yang) 的層次與(yu) 境界,因而被認為(wei) 是真正的行孝道,是至孝的體(ti) 現。

 

責己繼承了早期儒家反己修身以“不怨”、遠怨的方法,同時也延續了孝道倫(lun) 理實踐曆來突出道德的自主性、反身性的特點。傳(chuan) 統倫(lun) 理將個(ge) 體(ti) 的道德實踐看作一種道德的自覺、自主與(yu) 自省的過程,孝道的履行也同樣如此。楊時曾經指出:“舜惟恐不順於(yu) 父母,未嚐自以為(wei) 孝也;若自以為(wei) 孝,則非孝矣。”【14】黃宗羲指出“父行未必盡是道,在孝子看來則盡是道”,對父母之心要理解成“非是望我太切,則是慮患過深,原無有不是處。”【15】王夫之也說:“孝子之於(yu) 父母,不但求盡於(yu) 己,必曲喻父母之情,而善則成之,不善則矯之以曲防之”,並且“視親(qin) 之得失即己之得失。”【16】也就是說,孝敬父母首先應該時常反求諸己,反省自己有沒有切實地行孝,有沒有真正使父母親(qin) 輩在精神上感到愉悅、意誌得到尊重,生活安樂(le) 順適。除此之外,如果在某些事情上發生衝(chong) 突,就要用心體(ti) 察父母的用意,即使父母有不妥之處,也要體(ti) 諒父母的用心與(yu) 出發點,更要幫助父母以全其善、成其善,“視親(qin) 之得失即己之得失”。相較而言,後二者對個(ge) 體(ti) 道德的自主與(yu) 自覺要求更高,並將道德實踐的範圍與(yu) 內(nei) 涵擴展到更深層次。

 

總的來看,在關(guan) 於(yu) “怨慕”的討論中,宋以後儒者傾(qing) 向於(yu) 從(cong) “不怨”與(yu) “責己”為(wei) 舜作形象辯護,其闡釋理路重視道德理性的自覺與(yu) 自省,這裏不乏宋明理學對“理”的尊崇與(yu) “以性主情”的影響。他們(men) 認為(wei) 基於(yu) 孝道權威與(yu) 孝道履行之非條件性的認同來建立理性自覺,能夠為(wei) 主體(ti) 的道德行動提供更為(wei) 持續、穩定的動力支持,而反身性道德實踐也更有助於(yu) 統一人格與(yu) 美德的形成,也惟有如此,才有所謂“自反而仁”、“自反而有禮”(《孟子·離婁下》)的理性意誌的建立。

 

四、“合理適情”與(yu) 當代孝道實踐的現實進路

 

上述兩(liang) 種進路盡管各有偏重但並非不相兼容,相反在當代孝道實踐的現實情境中,二者不僅(jin) 可以相互支持,而且可以融合為(wei) 一條合理而適情的有效進路。

 

儒家向來重視情理合一,這在孟子與(yu) 宋以後儒家的代表人物朱熹那裏均有體(ti) 現。孟子固然重視道德情感的取向,但是正如李澤厚指出的:“孟子的最大貢獻,恰恰強調的是理性做主的自由意誌。”【17】孟子以“慕”代“怨”的最終指向,是通過情感的涵養(yang) 與(yu) 轉化最終達成“不怨”的結果,並上升為(wei) 一種道德理性的自覺。而他對理性自覺與(yu) 自省意識的強調也是一貫的,他說“君子必自反也”(《孟子·離婁下》),“愛人不親(qin) ,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禮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孟子·離婁上》),就是佐證。

 

另外,我們(men) 還可以《孟子·告子下》對《小弁》與(yu) 《凱風》兩(liang) 詩的辨析為(wei) 例,一窺其理性態度。《凱風》與(yu) 《小弁》都是《詩經》中的篇目,兩(liang) 篇中均流露出對父母的不滿,孟子弟子公孫醜(chou) 認為(wei) 《小弁》是小人之詩,因為(wei) 其中包含“怨”意,而《凱風》則沒有“怨”意,所以值得肯定。可見公孫醜(chou) 也持否定“怨”的世俗態度。孟子則不然,他是以父母所犯之過的大小與(yu) 輕重來判別“怨”之成立與(yu) 否。《凱風》據《毛詩序》雲(yun) ,起因是七子之母不安於(yu) 室,而且是欲嫁未遂,所以是“親(qin) 之過小者”。孟子認為(wei) ,親(qin) 之過錯小,可以通過適當的方法化解,如果心存怨意,一激則怒的話,於(yu) 親(qin) 情有所傷(shang) 害,反而是不孝,所以不應當有怨。而《小弁》一詩的背景是“周幽王娶申後,生太子宜臼,又得褒姒,生伯服,而黜申後、廢宜臼”【18】,致使國家動搖,最後社稷也隨之而亡,因此孟子認為(wei) 這裏周幽王所犯之過是大過。孟子指出正是因為(wei) 孝子對父母心存敬意、真正關(guan) 心父母,所以對犯了大錯的父母心存怨意;如果親(qin) 人犯了大錯,子女反而冷漠以對,那麽(me) 親(qin) 子之間的關(guan) 係反而會(hui) 越發疏遠,這樣的話就是不孝了。所以他說:

 

有人於(yu) 此,越人關(guan) 弓而射之,則己談笑而道之;無他,疏。其兄關(guan) 弓而射之,則己垂涕泣而道之;無他,戚之也。《小弁》之怨,親(qin) 親(qin) 也。親(qin) 親(qin) ,仁也。……《凱風》,親(qin) 之過小者也。《小弁》,親(qin) 之過大者也。親(qin) 之過大而不怨,是愈疏也。親(qin) 之過小而怨,是不可磯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磯,亦不孝也。孔子曰:“舜其至孝矣!五十而慕!”(《孟子·告子下》)。

 

孟子以射箭為(wei) 例,陌生人彎弓張箭射我,我依然可以談笑風生,但如果是自己的兄長射我,那麽(me) 我就會(hui) 傷(shang) 心流淚,這是由我與(yu) 自己兄長的親(qin) 人關(guan) 係所決(jue) 定的。親(qin) 人的過錯同樣如此,所謂“愛之深,責之切”,對親(qin) 近的人反而責之越切,因為(wei) 其背後是更深沉的拳拳愛意。在親(qin) 子關(guan) 係中,“怨”的產(chan) 生及其程度與(yu) “愛”相關(guan) ,如果沒有愛,或許也就不會(hui) 有怨;相應地,“愛”得越深,“怨”的程度也會(hui) 越重。這也是孟子為(wei) 什麽(me) 說“《小弁》之怨,親(qin) 親(qin) 也,親(qin) 親(qin) ,仁也”的原因所在。正是出於(yu) 對父母更深沉的愛,所以對父母所犯之大過有更深層的關(guan) 切,這種關(guan) 切以“怨慕”的形式表現出來,盡管有怨,但更多的是對父母的拳拳愛意。“小弁之怨”就是依憑道義(yi) 準則對父母親(qin) 輩的行為(wei) 做出評判和抉擇,背後飽含對父母更深沉的愛。這種愛不是漂浮在日常生活的表麵,而是深入個(ge) 體(ti) 心靈與(yu) 道德深處維護道義(yi) 原則與(yu) 情感心理的統一。

 

孟子在此段討論最後以舜“五十而慕”收尾,意在再次強調孝子之“怨”的背後是更深沉的“慕”的道德情感在發生作用。對舜而言,雖然內(nei) 心有怨,對父母的愛使得他對父母的應對是大過則“避逃”、小過則“受之”,這一方式的內(nei) 在運行機製是理性的慎思與(yu) 情感的涵養(yang) 、轉化共同作用來實現。19舜之“怨”是基於(yu) 父母之過的理性決(jue) 斷後的情感流露,而“慕”的情感涵化使他終身慕父母。這與(yu) 孟子性情一體(ti) 的架構中,仁義(yi) 禮智既是內(nei) 在的本質,又是道德情感的顯現,理性與(yu) 情感兩(liang) 者共同作用,構成道德主體(ti) 自我實現與(yu) 社會(hui) 實踐的力量是一致的。

 

宋代以後偏於(yu) 強調道德理性的自覺與(yu) 自省取向的儒者也並非忽略情感。以朱熹為(wei) 例,朱熹對孟子“不順乎親(qin) ,不可以為(wei) 子”的理解是“順,則有以諭之於(yu) 道,心與(yu) 之一而未始有違”,【20】這也意味著朱熹主張親(qin) 子間即便有意見上的不合,內(nei) 心情感要始終堅定地站在父母一方。朱熹主張性體(ti) 情用,所謂“四端便是情,是心之發見處,四者之萌皆出於(yu) 心,而其所以然者,則是此性之理所在也”,【21】性是情的根據,情是性的發顯和作用,但離了情,也無以見性。在其仁說中,他從(cong) 愛來推溯、理解仁,【22】他說:“仁是愛的意思,行愛自孝弟始”,批評離愛言仁:“人若不孝弟,便是這道理中間斷了,下麵更生不去,承接不來,所以說孝弟仁之本”。【23】可見朱熹並沒有脫離具體(ti) 倫(lun) 理生活中空談理性之建立,而是以孝親(qin) 敬兄之愛顯發仁心之本源,肯定孝悌之情是行仁的基礎,由這一基礎感發心上之理,培植本根,然後可以推擴到仁民愛物。因此,在儒家道德實踐的脈絡中,情感與(yu) 理性不是對立的,而是同一個(ge) 過程的不同方麵,情理並重、情理合一的主張是一貫的,何者占據主導地位以及二者如何發揮作用既取決(jue) 於(yu) 具體(ti) 情境,也與(yu) 學者的不同立場和認知相關(guan) 。正如蒙培元所指出的,孟子更多地將情感看成是“道德理性的心理基礎”,而理學學者則將情感看作“道德理性(本體(ti) )的表現或作用”,【24】楊國榮則進一步指出:“以理為(wei) 第一原理的理學家,更注重行為(wei) 的自覺之維,以心說理的哲學家則肯定行為(wei) 應同時具有自願的性質”,【25】因此孟子主張以“慕”的道德情感涵養(yang) 、轉化“怨”,而理學家更偏向以道德理性的自覺挺立與(yu) 反己修身來克服理性要求與(yu) 道德心理的分裂,兩(liang) 種進路偏重不同,在根本上是由於(yu) 對心與(yu) 理、情感與(yu) 理性的關(guan) 係認定的不同,但二者最終目的都是指向孝道的履行與(yu) 德性人格的養(yang) 成。

 

從(cong) 當代孝道實踐的現實情境看,孟子承認包括舜在內(nei) 的人心中既“怨”又“慕”的情感,同時通過凸顯“慕”的情感力量來克服二者之間的張力,既符合人情之實,又彰顯出道德情感涵化和理性實踐的力量。後儒偏向於(yu) “不怨”,並由此轉向“責己”,通過道德理性的自覺與(yu) 主體(ti) 反身性的實踐來實現孝道規範與(yu) 道德心理的統一,既在實質上有弱化情感之嫌,也容易造成孝道權威及其實踐之非條件性的絕對化,進而形成對個(ge) 體(ti) 的壓製和束縛,近代學者對傳(chuan) 統孝道倫(lun) 理的反思、對“三綱”的批判無不是從(cong) 此點出發。加上現代社會(hui) 中理性個(ge) 體(ti) 、自由意誌成為(wei) 道德敘事的主要進路,以及個(ge) 體(ti) 主義(yi) 情境下情感所具有的當下性和存在感知的靈活性,情感在道德哲學中獲得恰當表達的要求也變得越來越迫切,我們(men) 更有理由主張回到孟子那裏,回到儒學注重個(ge) 體(ti) 生活日常性的生長土壤中,注重道德行動的真實心理基礎。我們(men) 也要注意到當代社會(hui) 對道德知識、道德觀念的漠視現象,以及某種意義(yi) 上的情感淺薄化、低俗化發展,在現實中展開既合乎理性又順適自然人情的道德實踐,最終指向知、情、意相統一的理想人格之境。

 

以“怨慕”問題為(wei) 中心的思想史考察,提示我們(men) 在當代孝道實踐中注重克服或化解情與(yu) 理的現實張力,既不能回避或忽視情感而簡化道德實踐的複雜性,而要涵養(yang) 道德情感,注重道德情感對人的自然情感的淨化與(yu) 升華的作用,又要高揚道德理性的自覺,避免情感的偏頗或泛濫所導致淺薄化、無根化的傾(qing) 向,如此才能實現孝道規範與(yu) 自然人情之實的統一與(yu) 平衡,從(cong) 而驅動個(ge) 體(ti) 恒定而篤實地履行孝道。正如楊國榮指出的:“道德認識並非僅(jin) 僅(jin) 是對象性的辨析,作為(wei) 實踐理性領域中的過程,它與(yu) 主體(ti) 自身的情意認同、價(jia) 值關(guan) 懷、人生追求等等無法分離”,【26】情與(yu) 理的合一是安頓人的整體(ti) 心靈生命、實現理想人格之境的必要路徑,實際上這也正是先秦儒學尤其是孟子哲學傳(chuan) 至宋明理學,進而衍變到當下中國人思考包括孝道在內(nei) 的倫(lun) 理思想時所共同追尋的心理結構。

 

注釋
 
1 甘紹平:《倫理學的當代建構》,中國發展出版社,2015年,第77-78頁。
 
2 陳來:《古代宗教與倫理——儒家思想的根源》,三聯書店,2017年,第286頁。
 
3 參見陳雪燕:《怨慕:孟子對“〈詩〉可以怨”的回應與轉化》,《思想與文化》(第二十二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207頁。
 
4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鳳凰出版社,2015年,第885頁。
 
5 《論語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37頁。
 
6 張祥龍:《孝意識的時間分析》,《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1期。
 
7 蒙培元:《中國哲學的情感理性》,《哲學動態》2008年第3期。
 
8 焦循:《孟子正義》,中華書局,1996年,第610頁。
 
9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2005年,第288頁。
 
10 焦循:《孟子正義》,第610頁。
 
11 《孟子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43頁。
 
12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302頁。
 
13 朱熹:《四書或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87頁。
 
14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302頁。
 
15 《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97-98頁。
 
16 《船山全書》第八冊,嶽麓書社,1991年,第570頁。
 
17 李澤厚:《倫理學新說述要》,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9年,第140頁。
 
18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340頁。
 
19 有意思的是,由於父子與君臣的對應關係,程頤在論述君臣之間的關係時也用到“怨慕”一詞,描述臣對君既“怨”且“慕”的情感,他說“賢者退而窮處,心不忘君,怨慕之深者也。君臣猶父子,安得不怨?故直至於寤寐弗忘,永陳其不得見君與告君,又陳其此誠之不詐也”(《二程集》,中華書局,1981年,第41頁)。可見,程頤在事君一事上亦肯定情感的真實衝突,他所采取的方式也接近孟子以“慕”代“怨”的情感轉化取向,“退而窮處,心不忘君”,可以看作是理性上的道德堅守與情感上的延續的統一。在這一點上程頤比較接近孟子的理解。
 
20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87頁。
 
21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五,中華書局,1986年,第90頁。
 
22 陳來:《仁學本體論》,《文史哲》2014年第4期。
 
23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二十,第461頁。
 
24 蒙培元:《心靈超越與境界》,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2頁。
 
25 楊國榮:《再思儒學》,濟南出版社,2019年,第239頁。
 
26 楊國榮:《道德的認識之維》,《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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