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陳】唐宋地權製度變遷影響迥異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1-08-09 16:05:01
標簽:唐宋地權製度

唐宋地權製度變遷影響迥異

作者:楊陳(華東(dong) 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六月十二日庚午

          耶穌2021年7月21日

 

唐代中晚期發展出來的新田製,經由五代延續至宋代,宋代罕見地沒有在開國之初製定類似於(yu) “均田製”的田製,因此被認為(wei) 是“田製不立”。後世所謂的宋代“田製不立”,首先不是指沒有施行井田製,盡管宋代會(hui) 有人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批評當時的土地製度不符合儒家理想。

 

盡管當代不少學者反對土地所有製上的“唐宋變革論”,但這種反對並不意味著唐宋土地所有製方麵不存在變化,隻是認為(wei) 這種變化並不構成一種“變革”,即從(cong) 土地國有製向土地私有製的轉變。事實上,傳(chuan) 統王朝無不通過控製土地來獲得稅收,以維持自身統治,如果控製程度較高,則呈現出土地國有製之特征,如果控製程度較低,那麽(me) 就呈現出土地私有製的特征。從(cong) 唐代的均田製到宋代的“田製不立”,雖然不是從(cong) 土地國有製向土地私有製的轉變,但確實是一種從(cong) 國家管製程度較高的製度到管製程度較低的製度的轉變,這造成了一係列政治經濟上的後果,最終使得“華夏民族之文化,曆數千載之演進,而造極於(yu) 趙宋之世”(陳寅恪語)。

 

唐代“均田製”崩潰導致新田製出現

 

“均田製”起源於(yu) 北魏,唐代的“均田製”繼承了北魏以來曆代的“均田製”。根據唐代田令的規定,“諸丁男給永業(ye) 田二十畝(mu) ,口分田八十畝(mu) 。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疾篤、廢疾、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mu) 。先有永業(ye) 者通充口分之數”;“諸黃、小、中男女及老男、疾篤、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ye) 田二十畝(mu) ,口分田三十畝(mu) ”。對於(yu) 庶民之外的官僚,根據品級之不同,授給一百頃到六十畝(mu) 不等的永業(ye) 田。永業(ye) 田可以傳(chuan) 給子孫,而口分田死後還給政府,原則上永業(ye) 田、口分田均不得買(mai) 賣,不過在“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等少數情況下,可以賣出永業(ye) 田,在“樂(le) 遷就寬鄉(xiang) ”的情況下,可以賣出口分田。

 

不過有學者認為(wei) ,唐代有關(guan) 授田之規定隻停留在紙麵上,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政府並未真正分配給人民土地,隻是將人民已經擁有的土地登記為(wei) 永業(ye) 田、口分田,土地還授也隻在戶內(nei) 進行。因此,這一製度隻在於(yu) 防止占田過限,以及與(yu) 租庸調製相配合舍地而稅人。然而,持該觀點的學者所提出的那些史實,隻能證明唐代的土地製度不是一種嚴(yan) 格的國有製,但也不能有效證明,均田製自始至終在所有地方都未曾被施行過。

 

如果持一種比較折中的態度,則不難承認“唐承平日久,丁口滋眾(zhong) ,官無閑田,不複給受,故田製為(wei) 空文”(北宋劉恕語)的解釋更為(wei) 融貫。此外,同樣由於(yu) 承平日久,原先能夠令行禁止、具有較高執行力的官僚機構日漸鬆弛,以至於(yu) 既不能有效地治理占田過限,也不能實質性地進行土地還授。更嚴(yan) 重的是,由於(yu) 安史之亂(luan) 以及隨後的藩鎮割據,中央政權直接掌握的戶口數銳減,從(cong) 天寶十四年的891萬(wan) 戶降至廣德二年的293萬(wan) 戶,再降至大曆年間的120萬(wan) 戶。因此,唐德宗建中元年,當時的宰相楊炎推行了“兩(liang) 稅法”改革,其主要措施大致在於(yu)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wei) 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wei) 差”,賦稅征收從(cong) 以丁身為(wei) 本轉為(wei) 以財產(chan) 為(wei) 本。“兩(liang) 稅法”推行之後,原來已然名不副實的均田製徹底崩潰,土地流轉不再受到政府之管製。

 

宋代“田製不立”與(yu) “不抑兼並”之間存在張力

 

唐代中晚期發展出來的新田製,經由五代延續至宋代,宋代罕見地沒有在開國之初製定類似於(yu) “均田製”的田製,因此被認為(wei) 是“田製不立”。後世所謂的宋代“田製不立”,首先不是指沒有施行井田製,盡管宋代會(hui) 有人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批評當時的土地製度不符合儒家理想,但如果是這樣的話,井田製崩壞之後的曆代都沒有立田製;其次也不是指宋代不存在任何有關(guan) 土地管理的規章製度,相反宋代有著相當數量的土地立法。“田製不立”更多地是說,宋代並沒有像之前的王朝那樣製定一種嚴(yan) 格地限製土地流轉、抑製兼並的田製,而由於(yu) “田製不立”造成的賦稅不均,在傳(chuan) 統時代被認為(wei) 是造成社會(hui) 危機的主要原因。

 

儒家傳(chuan) 統的意識形態,使得“抑製兼並”在宋代依然屬於(yu) 不可動搖的政治正確,認為(wei) 土地兼並是造成社會(hui) 危機的主要原因,並要求抑製兼並的言論在當時的士大夫中間比比皆是,甚至有士大夫主張恢複井田製。至道二年,時任太常博士的陳靖上疏宋太宗建言恢複井田,並得到了宋太宗的支持,不過最終因為(wei) 官僚集團抵製而導致失敗。事實上,官僚集團本身並不會(hui) 直接反對“抑製兼並”,更多地是以時機不成熟或者技術性困難來抵製“均田製”或者“井田製”的改革。就此而言,“田製不立”並不是一個(ge) 公開地加以堅持的基本國策,更多地作為(wei) 官僚集團內(nei) 部的普遍共識。不過,這一共識卻相當強韌,即便激進如王安石變法,也隻試圖通過重新丈量田畝(mu) 來均平稅負。兩(liang) 宋三百年,這種意識形態上的“抑製兼並”與(yu) 實踐層麵的“不抑兼並”之間始終存在著張力,以前者來否定後者並不具有說服力。

 

土地製度造就經濟繁盛

 

“均田製”曆來受到推崇有以下兩(liang) 方麵的原因:就傳(chuan) 統儒家觀念而言,在普遍地意識到“井田製”難以實現的情況下,“均田製”被認為(wei) 是體(ti) 現了“井田製”精神的次優(you) 選擇;就國家財政的角度而言,“均田製”下,國家能夠有效地控製更多的戶口使之成為(wei) 稅基,有利於(yu) 提升國家能力。然而,宋代在開國之初依舊延續了中晚唐以來的土地政策,沒有試圖去恢複“均田製”,放棄對於(yu) 土地的直接控製,不再對土地的流轉加以嚴(yan) 格的限製,對於(yu) 政府自身擁有的官田也大多采取租佃的方式加以經營,出賣官田的事情也不罕見。

 

然而,“不抑兼並”卻未曾真正導致土地兼並加劇,盡管當時不少士大夫認為(wei) 土地兼並嚴(yan) 重,但是根據楊際平等學者的定量研究,宋代地主所擁有土地的占比一直不超過40%,並不算高。其中的原因或許在於(yu) ,宋代的土地製度與(yu) 科舉(ju) 製度最終造就了一個(ge) 齊民社會(hui) ,齊民地主們(men) 並不能像之前的士族門閥那樣聚集起穩固的大地產(chan) ,宋代土地流轉之頻繁遠超前代,當時即有“千年田換八百主”之說(辛棄疾語)。

 

宋代的土地製度促進了宋代經濟文化之繁榮,宋代對於(yu) 土地流轉不加限製優(you) 化了資源配置,使得宋代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力水平大幅提高,甚至有人認為(wei) 發生了一場“宋代農(nong) 業(ye) 經濟革命”。與(yu) 此同時,宋代土地、賦稅製度又導致了宋代商品貨幣關(guan) 係的發達以及城市經濟的空前繁榮,而這又為(wei) 宋代在文化上的繁盛創造了條件。宋代建國時的特殊曆史條件,使其沒有選擇直接控製土地與(yu) 人口的“均田製”,甚至對於(yu) 作為(wei) 正賦的“兩(liang) 稅”也往往多有減免,然而,由於(yu) 放鬆管製造就的經濟繁榮,卻使得宋代財政收入遠超之前的曆代。當然,宋代經濟政策也不是全無弊端,宋代“田製不立”“不抑兼並”,使得國家放鬆了對於(yu) 土地與(yu) 人口的直接控製,盡管造就了經濟的繁榮,這種經濟上的優(you) 勢卻未能轉換成軍(jun) 事上的優(you) 勢,以至兩(liang) 宋均亡於(yu) 北方的軍(jun) 事勢力。

 

總而言之,宋代土地製度並不是我國傳(chuan) 統時代土地製度的例外,也確實史無前例地降低了對於(yu) 土地流轉的管控,而這與(yu) 宋代經濟文化的高度發展有著明顯的因果關(guan) 聯。需要指出的是,傳(chuan) 統儒家一直以來的土地公有理想以及“抑製兼並”的政治主張,也未必完全是負麵因素,正是這些觀念的存在,使得弱者的權益始終是政治議程的核心議題之一,從(cong) 而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因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社會(hui) 矛盾。

 

(本文係教育部人文社會(hui) 科學青年基金項目“憲法中的國家所有權研究”(16YJC820039)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近複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