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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蘇東(dong) 坡“烏(wu) 台詩案”的另一麵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五月初一日己醜(chou)
耶穌2021年6月10日

說起北宋的“烏(wu) 台詩案”,大家應該都很熟悉,介紹本案的文字隨手一搜便出現:“烏(wu) 台詩案發生於(yu) 元豐(feng) 二年(1079),時禦史何正臣等上表彈劾蘇軾,奏蘇軾移知湖州到任後謝恩的上表中,用語暗藏譏刺朝政,隨後又牽連出大量蘇軾詩文為(wei) 證。這案件先由監察禦史告發,後在禦史台獄受審。據《漢書(shu) ·薛宣朱博傳(chuan) 》記載,禦史台中有柏樹,野烏(wu) 鴉數千棲居其上,故稱禦史台為(wei) ‘烏(wu) 台’,‘烏(wu) 台詩案’由此得名。”
但我今天要說的是“烏(wu) 台詩案”的另一麵。
相信許多人都注意到:禦史對蘇軾的彈劾詞是殺氣騰騰的,似乎必欲置蘇軾於(yu) 死地,比如何正臣說,周成王時,“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不可不殺”;李定說,“昔者堯不誅四凶,而至舜則流放竄殛之,蓋其惡始見於(yu) 天下”,暗示蘇軾可流放。舒亶亦檢控蘇軾“指斥乘輿,蓋可謂大不恭矣”,這是非常嚴(yan) 重的指控:“指斥乘輿,臣民之大禁,至死者斬,而旁知不告者,猶得徒一年半,所以申天子之尊於(yu) 海內(nei) ”。
不過,危言聳聽、殺氣騰騰也算是宋代台諫官的常見文風了,我們(men) 去找宋朝台諫官彈劾政府官員的奏疏來看,就會(hui) 發現裏麵充斥著大量上綱上線、喊打喊殺的激切之詞,這是宋朝政治彈劾的特點,是宋代台諫官說話的毛病,不可等同於(yu) 司法起訴書(shu) 的控罪。
而在立案之後,禦史台推勘官的鞫問重點則是查清蘇軾究竟寫(xie) 了哪些“譏諷朝廷及謗訕中外臣僚”的詩歌,並寄給了哪些人,“意圖眾(zhong) 人傳(chuan) 看”。也就是說,“烏(wu) 台詩案”進入製勘程序後,禦史台詔獄對蘇軾的司法控罪,跟殺氣騰騰的政治彈劾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烏(wu) 台詩案”在禦史台審了三個(ge) 多月,於(yu) 十一月廿八日走完推勘的程序。於(yu) 是,禦史台以類似於(yu) 公訴人的身份,將蘇軾一案移送大理寺,由大理寺判罪。這裏體(ti) 現了宋代司法的一項原則:鞫讞分司。即一起刑事案的“鞫”(審訊推勘)與(yu) “讞”(檢法定罪)由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法官或法司獨立進行。宋政府建立這套“鞫讞分司”製度,目的自然是為(wei) 了防範司法腐敗與(yu) 法官濫用權力:“獄司推鞠,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禦史台在提交給大理寺的“烏(wu) 台詩案”《根勘結按狀》上,列出了已經查明的蘇軾的四條罪狀:
1)蘇軾與(yu) 駙馬王詵存在不正當的錢物往來。
2)蘇軾在上皇帝謝表中詆毀朝廷。
3)蘇軾作詩賦等文字“譏諷朝廷及謗訕中外臣僚”,並寄送王詵等友人,甚至鏤板印行。
4)蘇軾到禦史台獄後,在接受審問時,“累次虛妄不實供通”。
不過大理寺在檢法定罪時,並沒有認定蘇軾的第一條罪狀,也許大理寺認為(wei) 蘇軾與(yu) 王詵之間的錢物往來屬於(yu) 正常範圍內(nei) 的人情交往,不是“入己贓罪”;也許大理寺是按“據狀鞫獄”的司法原則拒絕了禦史台的追加罪名,因為(wei) 宋朝法律規定:“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於(yu) 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禦史台對蘇軾的第二、第三與(yu) 第四項控罪,則得到大理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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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十二月中旬,大理寺對蘇軾案作出裁決(jue) :
1)“準敕,臣僚不得因上表稱謝,妄有詆毀”,不過宋朝法律未對這一行為(wei) 指定刑名,大理寺將其歸為(wei) “不應為(wei) ”,“準律不應為(wei) 事理,重者杖八十斷,合杖八十”。
2)蘇軾“作詩賦及諸般文字寄送王詵等,致有鏤板印行,各係譏諷朝廷及謗訕中外臣僚。準敕,作匿名文字,嘲訕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
3)蘇軾“到台累次虛妄不實供通,準律,別製下問按推,報上不以實,徒一年;未奏減一等,合杖一百”。
4)從(cong) 八月三十日開始,蘇軾“便具因依招通”,屬於(yu) “按問欲舉(ju) 自首”,可減刑:“準《刑統》,犯罪按問欲舉(ju) 而自首,減二等。合比附。”蘇軾作匿名文字謗訕朝政及中外臣僚,本當徒二年(即上述第2點),比附減等後,隻徒一年。
5)綜上合計,蘇軾應處“徒二年”之刑。
6)士大夫有以官抵刑的特權:“準律,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蘇軾可用“奪官”的方式抵換刑罰,合追二官,勒停(即停職)。
7)蘇軾所犯各事的時間均逢神宗大赦,“會(hui) 赦當原”,蘇軾應該免罪釋放。
這便是大理寺對蘇軾案作出的裁決(jue) 意見。換言之,禦史台抓了蘇軾,辛辛苦苦審了三四個(ge) 月,移送大理寺定罪時,大理寺卻裁定:蘇軾之罪“當徒二年”,以官換刑,“合追二官”,又“會(hui) 赦當原”,可“原免釋放”。
禦史們(men) 當然不服大理寺的判決(jue) ,提出強烈抗議。案子又按程序送審刑院複核,審刑院頂住禦史台的壓力,維持了大理寺的判決(jue) 。
元豐(feng) 二年十二月廿六日,神宗發出禦批:“某人(即蘇軾)依斷,特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充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團練副使本為(wei) 唐時設立的軍(jun) 職,宋代沿置,改為(wei) 無職掌的閑職,一般用於(yu) 安置貶謫的官員。複旦大學教授朱剛先生分析說:出自神宗旨意的這一最終裁決(jue) 包含了兩(liang) 層意思:首先,“‘依斷’表明皇帝認可司法機構對蘇軾‘當徒二年,會(hui) 赦當原’的判決(jue) ,本應‘原免釋放’”;其次,“特責”又顯示神宗皇帝“也許考慮到此案的政治影響,或者禦史台的不滿情緒”,乃運用君主的合法特權,對蘇軾酌情作出處分(參見朱剛《“烏(wu) 台詩案”的審與(yu) 判——從(cong) 審刑院本<烏(wu) 台詩案>說起》)。
“烏(wu) 台詩案”是“文字獄”嗎?如果是,它又跟明清時期的“文字獄”有什麽(me) 不同?可能有人會(hui) 說,“烏(wu) 台詩案”畢竟沒有殺人,而明清“文字獄”卻動輒殺頭、滅族;也有人會(hui) 說,“烏(wu) 台詩案”是偶發的個(ge) 例,而明清“文字獄”卻遍地開花,清乾隆時期更是形成了“文字獄”的一座曆史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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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當然都是值得注意的差異。不過,我還想指出北宋“烏(wu) 台詩案”與(yu) 明清“文字獄”的另一個(ge) 重大差別:“烏(wu) 台詩案”盡管也有“政治案”的成分,但它至少在形式上,是當成一個(ge) “普通法律案”來處理的。不管禦史們(men) 的彈劾多麽(me) 危言聳聽,但當“烏(wu) 台詩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後,禦史台對蘇軾的司法控罪要比之前的政治彈劾克製得多,不再上綱上線、喊打喊殺,而是在彼時法律框架下劾治蘇軾的違法行為(wei) ,司法上對於(yu) 蘇軾的指控隻是普通罪名;而且,推勘官並沒有捏造事實構陷蘇軾,提交大理寺的蘇軾“罪狀”都有確證而非深文周納;整個(ge) 製勘的過程亦嚴(yan) 格遵守宋朝司法的程序;大理寺更是嚴(yan) 格依照法律對蘇軾作出免罪的判決(jue) 。
反觀明清時期的“文字獄”,情況恰恰相反:哪怕是雞毛蒜皮的事情,也要無限政治化,上不封頂,下無底線,尋常的文學修辭可以上升為(wei) “大逆不道”的政治重罪。你去看清代“文字獄”檔案,便會(hui) 發現清廷使用最多的罪名便是“謀反大逆”。
我這麽(me) 說,當然不是想給“烏(wu) 台詩案”洗白,因為(wei) 寬仁的政治,應該如張方平所言:“詩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當世之事,語涉謗黷不恭,亦未聞見收而下獄也”。“烏(wu) 台詩案”顯然違背了這樣的曆史慣例。不過從(cong) 宋朝司法係統對“烏(wu) 台詩案”的審判,我們(men) 還是可以看到宋朝政治與(yu) 司法製度的一抹文明底色,正是這文明底色,使得“烏(wu) 台詩案”畢竟不同於(yu) 明清時期的“文字獄”。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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