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軍】論朱子對《周易》卜筮性的重新確立及其解釋學意義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1-03-17 15:10:47
標簽:義理、卜筮、易學解釋、朱熹、象數

論朱子對《周易》卜筮性的重新確立及其解釋學意義(yi)

作者:林忠軍(jun) (山東(dong) 大學易學與(yu) 中國古代哲學研究中心教授)

來源:《學術月刊》2020年第9期

 

內(nei) 容提要:學界存有一種觀點,朱熹重新確立了《周易》文本卜筮性是哲學思維的倒退。這種說法過於(yu) 輕率。其實,朱熹重提《周易》卜筮性有其曆史原因和學術整體(ti) 發展的思考。朱熹主張易學解釋當先從(cong) 卜筮入手,恢複《周易》文本卜筮話語,主要是為(wei) 了糾正易學解釋中出現重義(yi) 理、輕卜筮的偏差。他的意圖未真正將卜筮與(yu) 義(yi) 理對立起來,否定《周易》筮占話語所蘊涵的義(yi) 理,而是把卜筮和義(yi) 理視為(wei) 文本應有、不可分割的整體(ti) ,提倡易學解釋先以卜筮話語解讀之,然後推演其中義(yi) 理。以此出發,理解卜筮視域下《周易》象、數、辭、理之間的關(guan) 係,即先有理後有象有數,以象數符號為(wei) 理的表現形式,象、數、理三者不可分。就解釋學而言,朱熹一方麵承認了《周易》是卜筮之書(shu) ,尊重曆史傳(chuan) 統,反對人為(wei) 割斷曆史、無視文本卜筮及卜筮視域下形成的象數。另一方麵,不固守曆史,而是著眼於(yu) 文本意義(yi) 開放性,以解釋“聖人之道”為(wei) 目標,認同孔子、王弼、程頤等人在各自不同時期所作出符合“現實”或“當下”的接近易道的合理偏見,為(wei) 易學哲學提出了清晰完整的解釋路徑,即以曆史發展為(wei) 視域,由卜筮解釋入手,用形象的象數符號解釋抽象“陰陽之道”,完成了由曆史到現實、由卜筮之象數到易學哲學解釋。因此,朱熹重新將易學定為(wei) 卜筮之書(shu) ,不僅(jin) 未降低《周易》的哲學性,相反為(wei) 哲學解釋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關(guan) 鍵詞:朱熹/卜筮/象數/義(yi) 理/易學解釋

 

長期以來,學界有一種觀點:《周易》本為(wei) 卜筮之書(shu) ,經過王弼、程頤等人解釋,《周易》文本基本上擺脫了卜筮神秘色彩,而真正具有了哲學意義(yi) ;而南宋朱熹撰《周易本義(yi) 》,恢複《周易》原來的卜筮屬性,是哲學思維的倒退。故作為(wei) 《周易》易學或哲學之研究,朱子的《周易本義(yi) 》往往不被重視。若從(cong) 朱熹整個(ge) 易學解釋看,此種觀點過於(yu) 輕率,是對於(yu) 朱熹的誤解。其實,朱熹作《周易本義(yi) 》和《易學啟蒙》等書(shu) ,重提《周易》卜筮性有其曆史原因和學術整體(ti) 發展的思考。

 

一、《周易》文本卜筮性重新確立與(yu) 易學解釋的理路

 

關(guan) 於(yu) 《周易》文本的性質,曆來一直存在著很大爭(zheng) 議。《周易》成書(shu) 後,主要用於(yu) 筮占。按照《周禮》記載,《周易》為(wei) 史官所掌管,其功能是為(wei) 統治者提供決(jue) 策。在反映春秋時期曆史風貌的史書(shu) 《左傳(chuan) 》《國語》裏有22處關(guan) 於(yu) 《周易》的記載,其中用於(yu) 筮占的有16例(包括其他《易》),用於(yu) 說理、評價(jia) 人物等的有6例。這說明了在春秋時期,《周易》主要被視為(wei) 卜筮之書(shu) 。春秋末期,經過孔子(儒家)的解釋,《周易》被賦予了道德內(nei) 涵,但仍然保留了《周易》卜筮的性質。孔子曾說過,自己用《周易》筮占的應驗率達到“百占而七十當”①。當然,他更重視德性,他的易學是從(cong) 卜筮入手,進而到達數理與(yu) 德性,即所謂“幽讚而達乎數,明數而達乎德”②,並以此區別於(yu) 專(zhuan) 事筮占的巫醫和掌管筮占且明數理的史官。由此,他提出了“觀其德義(yi) ”“疑德而占”的德占重於(yu) 筮占的觀點。③他承認《周易》卜筮有教化民眾(zhong) 的作用,提出“神道設教”的觀點。同時,他認為(wei) 《周易》為(wei) 聖人所作,蘊涵文王之道,故其有“盡聖人之意”的作用。至漢代,獨尊儒術,《周易》因為(wei) 孔子整理與(yu) 解釋,被尊為(wei) 了五經之首、大道之源。然而,漢儒卻從(cong) 未就此否定《周易》的卜筮性。班固在《漢書(shu) ·藝文誌》中明確提出,《易》因是卜筮之書(shu) 而免於(yu) 秦火,乃至於(yu) 流傳(chuan) 到漢代仍傳(chuan) 授不絕。《京房易傳(chuan) 》與(yu) 《易緯》等著作將《周易》視為(wei) “理人倫(lun) 、明王道”的政典,又將其視作卜筮之書(shu) ,認為(wei) 其具有“斷天下之疑,定天下之吉凶”的作用,可以為(wei) 統治者穩定社會(hui) 秩序,鞏固政權提供了決(jue) 策依據。

 

然而魏晉時期的王弼,從(cong) 《易傳(chuan) 》“觀變陰陽而立卦”“立象盡意”的觀點從(cong) 發,以老莊注《易》,辨名析理,通過話語轉換,將《周易》闡發為(wei) 以道(無)為(wei) 本,蘊涵有無、本末、動靜等富有思辨性的哲學著作,客觀上否定了《周易》的卜筮性。如果說,在孔子那裏《周易》具有二重性(卜筮性和哲理性)的話,那麽(me) 經過王氏注釋,《周易》已不再有卜筮的功能,轉而成為(wei) 了一部隻具有純粹哲學意義(yi) 的書(shu) 。此種易學研究隨著唐代《周易注疏》的成書(shu) ,在政治上取得了合法地位,進而深深地影響了宋代易學。雖然宋代易學並未徹底否定《周易》卜筮的性質,但是,《周易》是儒家明理之書(shu) ,已成為(wei) 當時學界的主流觀點。如北宋程頤秉承了王弼的易學研究思路,提出“易,變易也。隨時變易以從(cong) 道也”④以及“即事盡天理,便是易”⑤的觀點,並以此出發,對《周易》做了新的詮釋。同時代的張載作《橫渠易說》,認為(wei) 《周易》是一部規範人行為(wei) 的天人之書(shu) ,提出“易即天道……此則歸於(yu) 人事”和“聖人與(yu) 人撰出一法律之書(shu) ,使人知所向避,易之義(yi) 也”⑥的觀點。雖然張載的觀點與(yu) 程頤不盡相同,然就其義(yi) 理解《易》而言,其與(yu) 程氏並無二致。

 

與(yu) 之不同的是,南宋朱熹以還原易學本來麵貌為(wei) 旨歸,重新確立了《周易》文本的卜筮性質,他認為(wei) ,《周易》因卜筮而作,故當為(wei) 卜筮之書(shu) ,並對這一論斷做了詳細的分析和論證。在他看來,易學起源於(yu) 卜筮活動,與(yu) 當時社會(hui) 整體(ti) 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相關(guan) 。上古,處於(yu) 蒙昧時期,民風淳樸,尚未開化,民眾(zhong) 智力低下,不明事理,不辨是非,遇事不知所措,無所適從(cong) ,故聖人以卜筮教化民眾(zhong) ,趨利避害,成就事物,此為(wei) 卜筮之《易》形成的最為(wei) 重要的原因。他說:“古時人蠢蠢然,事事都不曉,做得是也不知,做得不是也不知,聖人便作《易》,教人去占,占得恁地便吉,恁地便凶。所謂‘通天下之誌,定天下之業(ye) ,斷天下之疑’者,即此是也。”⑦“蓋上古之時,民淳俗樸,風氣未開,於(yu) 天下事全未知識。故聖人立龜以與(yu) 之卜,作《易》以與(yu) 之筮,使之趨利避害,以成天下之事。”⑧

 

在朱熹看來,《周易》為(wei) 卜筮之書(shu) ,有其學理的依據。從(cong) 易學文本起源看,伏羲畫卦、文王周公作辭,皆為(wei) 卜筮而作,卦爻辭皆為(wei) 卜筮之辭。“八卦之畫,本為(wei) 占筮。方伏羲畫卦時,止有奇偶之畫,何嚐有許多說話!文王重卦作繇辭,周公作爻辭,亦隻是為(wei) 占筮設。到孔子,方始說從(cong) 義(yi) 理去。”⑨“《易》為(wei) 卜筮而作,皆因吉凶以示訓戒,故其言雖約,而所包甚廣。”⑩按照他的解釋,伏羲畫卦,隻為(wei) 卜筮,不是明白了許多道理而畫卦,即“不是曉盡許多道理後方始畫”(11),八卦雖內(nei) 涵“陰陽剛柔、吉凶消長之理”,但伏羲“隻是使人知卜得此卦如此者吉,彼卦如此者凶”(12)。他認為(wei) 《周易》文辭是為(wei) 卜筮而設。如《周易》中有吉凶、悔吝為(wei) 占斷之辭,若不是占斷之辭,“又何故說許多‘吉凶悔吝’”(13)?“如說‘田獵’‘祭祀’,‘侵伐’‘疾病’,皆是古人有此事去卜筮,故爻中出現此。”(14)如乾卦之辭即是卜筮之辭。“如卜得乾卦雲(yun) ‘元亨利貞’,本意隻是說大亨利於(yu) 正,若不正,便會(hui) 凶。如卜得爻辭如‘潛龍勿用’,便教人莫出做事。如卜得‘見龍在田’,便教人可以出做事。如說‘利見大人’,一個(ge) 是五在上之人,一個(ge) 是二在下之人,看是什麽(me) 人卜得。”(15)

 

孔子雖然推明《周易》義(yi) 理,卻從(cong) 未否定《周易》卜筮之本義(yi) ,相反,他對於(yu) 《周易》卜筮之意做了詳細的疏解。按照《易傳(chuan) 》解釋,《周易》具有占筮的功能,朱熹列舉(ju) 了《係辭傳(chuan) 》中對此的解說,如“極數知來之謂占”,“莫大乎筮龜”,“是興(xing) 神物以前民用”,“動則觀其變而玩其占”,“聖人之作《易》,觀象設卦,係辭焉以命吉凶”等語,“皆見得是占筮之意”。“若不是占筮,如何說‘明吉凶’?”(16)故他說,《係辭傳(chuan) 》“自‘大衍之數’以下,皆是說卜筮。若不是說卜筮,卻是說一無底物”(17)。以朱熹之見,孔子言理,未脫離卜筮,是在解釋卜筮時闡發出的道理。他說:“到得孔子,盡是說道理,然猶就卜筮上發出許多道理,欲人曉得所以凶,所以吉。卦爻好則吉,卦爻不好則凶。若卦爻大好而己德相當,則吉。卦爻雖吉,而己德不足以勝之,則雖吉則凶。卦爻雖凶,而己德足以勝之,則雖凶猶吉。反覆都就占筮上發明誨人底道理。”(18)他以《象傳(chuan) 》釋《需》九三為(wei) 例,說明之:“《需》九三:‘需於(yu) 泥,致寇至。’以其逼近坎險,有致寇之象。《象》曰:‘需於(yu) 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孔子雖說推明義(yi) 理,這般所在,又變例推明占筮之意。‘需於(yu) 泥,災在外’,占得此象,雖若不吉,然能敬慎則不敗。又能堅忍以需待,處之得其道,所以不凶。或失其剛健之德,又無堅忍之誌,則不能不敗矣。”(19)

 

朱熹采用了比較的方法,說明《周易》與(yu) 《大學》《中庸》《周禮》《詩經》等著作有本質區別;《周易》本是卜筮之書(shu) ,而非教人明理之書(shu) 。“今學者諱言《易》本為(wei) 占筮作,須要說做為(wei) 義(yi) 理作,若果為(wei) 義(yi) 理作時,何不直述一件文字,如《中庸》《大學》之書(shu) ,言義(yi) 理以曉人?須得畫八卦則甚?《周官》唯太卜掌三易之法,而司徒、司樂(le) 、師氏、保氏諸子之教國子、庶民,隻是教以詩書(shu) ,教以禮樂(le) ,未嚐以《易》為(wei) 教也。”(20)“聖人要說理,何不就理上直剖判說?何故恁地回互假托,教人人不可曉?又何不別作一書(shu) ?何故要假卜筮來說?又何故說許多‘吉凶悔吝’?”(21)故他以孔子、周公為(wei) 例,說明之。孔子雖說過“加我數年,五十以學易,可以無大過矣”的言論,卻未曾以《易》教人。更多說的是“興(xing) 於(yu) 詩”,“立於(yu) 禮”,“成於(yu) 樂(le) ”,即用《詩經》《樂(le) 經》《禮經》教人。而周公作《周禮》“纖悉畢備,而《周易》隻掌於(yu) 太卜之官,卻不似大司樂(le) 教成均之屬樣恁地重”(22)。《周易》為(wei) 卜筮之書(shu) ,如同《春秋》為(wei) 記事之史書(shu) 一樣,“《春秋》,聖人本意隻是載那事,要見世變,‘禮樂(le) 征伐,自諸侯出’,‘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如此而已。就那事上見得是非美惡曲折,便是因以發底”(23)。也就是說,《周易》為(wei) 卜筮之書(shu) ,其義(yi) 理由卜筮而發。

 

同時,按照《周禮》記載,周代設史官掌管卜筮之書(shu) ,《周易》成書(shu) 後,與(yu) 其他易,皆為(wei) 當時的太卜史官所掌管。《周禮》言:“太卜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一曰《歸藏》,一曰《周易》。”他說:“易乃是卜筮之書(shu) ,古者則藏於(yu) 太史、太卜,以占吉凶,亦未有許多說話。”(24)朱子以此說明《周易》本為(wei) 卜筮之書(shu) 。同時,春秋時,《周易》多用於(yu) 卜筮。《左傳(chuan) 》《國語》記載了《周易》的筮例,“《左傳(chuan) 》《國語》方說《易》,然亦隻是卜筮爾”(25)。

 

朱熹之所以重提《周易》為(wei) 卜筮之書(shu) ,是因為(wei) 他所處南宋時代其易學主流秉承了北宋易學研究的傳(chuan) 統,具有重義(yi) 理輕卜筮本義(yi) 之傾(qing) 向。如朱熹所言,“今學者諱言《易》本為(wei) 占筮作,須要說作為(wei) 義(yi) 理作”(26),“今未曉得聖人作《易》之本意,便先要說道理,縱饒說的好,隻是與(yu) 《易》元不相幹”(27)。有感於(yu) 此,朱熹重點對於(yu) 當時流行的將文本確定為(wei) 義(yi) 理之書(shu) 、用義(yi) 理解讀易學文本的做法,提出了深刻的批評。

 

近世言《易》者直棄卜筮而虛談義(yi) 理,致文義(yi) 牽強無歸宿,此弊久矣。要須先以卜筮占決(jue) 之意求經文本義(yi) ,而複以《傳(chuan) 》釋之,則其命辭之意,與(yu) 其所自來之故,皆可漸次而見矣。(28)

 

今之說《易》者,先掊擊了卜筮。如《下係》說卜筮,是甚次第!某所恨者不深曉古人卜筮之法,故今說處多是想象古人如此。若更曉得,須更有奧義(yi) 可推。(29)

 

在朱熹看來,王弼後乃至宋代易學,其主流是義(yi) 理研究。這種無視文本原初卜筮意義(yi) 而進行的易學義(yi) 理解讀,背離了聖人之本義(yi) ,是對於(yu) 真實易學史發展的割裂,其所研究的文本之義(yi) 理,是無根之虛談,“牽強無歸宿”。朱熹點名批評了秉承王弼易學的程頤易學,認為(wei) 程頤“教人看《易》,隻看王弼注,胡安定、王介甫解”(30),不講卜筮與(yu) 象數,無限推演義(yi) 理,失去《易》本義(yi) 。他說:“聖人為(wei) 《彖辭》《象辭》《文言》,節節推去,無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說得無窮,然非易本義(yi) 也。”(31)

 

朱子分析造成宋代易學解釋棄卜筮而重義(yi) 理的原因,指出其原因在於(yu) 宋代易學誤將《周易》經傳(chuan) 的次序本末倒置。《周易》古經在先,孔子釋《易》之《傳(chuan) 》在後。由於(yu) 孔子釋《易》多言義(yi) 理,故使研《易》者無視卦爻本義(yi) ,把重點放在了孔子的易學解釋上,即所謂“不看卦爻,而看《係辭》”,從(cong) 而誤認為(wei) 《易》之精華在於(yu) 義(yi) 理。在朱子看來,“不看卦爻而看《係辭》,是猶不看《刑統》而看《刑統》之《序例》也,安能曉”(32)?朱子認為(wei) ,孔子對於(yu) 《易》的義(yi) 理解說,是有一定條件的,不是無原則地隨意闡發義(yi) 理。他說:“所以《大象》中隻是一句兩(liang) 句子解了,但有《文言》與(yu) 《係辭》中數段說得較詳,然也隻是取可解底來解,如不可曉底也不曾說。”朱熹將以孔子《係辭》為(wei) 據,言義(yi) 理者,視為(wei) 小心眼,“今人隻是眼孔小,見他說得恁地,便道有那至理,隻管要去推求”(33)。顯然,朱熹是在批評北宋張載等人。張載曾提出“《係辭》所以論《易》之道,既知《易》之道,則象在其中,故觀《易》必由《係辭》”。“不知《係辭》而求《易》正猶不知禮而考《春秋》也。”(34)在朱子看來,宋代易學出現棄卜筮而言理的傾(qing) 向,歸根到底,是孔子過多言理而客觀上掩蓋了《易》之本義(yi) ,故朱熹說:“孔子之心,不如文王之心寬大,又急要說出道理來。所以本意浸失,都不顧元初聖人畫卦之意,隻認各人自說一副當道理。及至伊川,又自說他一樣,微似孔子之《易》,而又甚焉。”(35)

 

其實,朱熹重提《周易》文本卜筮之性質,隻是為(wei) 了糾正易學中的解釋偏差。他並未將卜筮與(yu) 義(yi) 理對立起來,否定《周易》筮占話語所蘊涵的義(yi) 理,而是把卜筮和義(yi) 理視為(wei) 文本應有、不可分割的整體(ti) 。他明確說過:“《易》以卜筮用,道理便在裏麵,但隻未說到這處。”(36)“《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辭中便有道理。”(37)

 

朱子所說的“未說到這處”,是說《周易》有許多道理,隻是未到言理時候。應先將《周易》置於(yu) 卜筮視域中,以卜筮言之,然後言理,不可以棄卜筮急於(yu) 先說理。“今人心性褊急,更不待先說他本意,便將道理來袞說了。”(38)也就是說,易學解釋,當先言卜筮,而後言理。朱熹以乾卦為(wei) 例說明之。“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陽在下,未可施用,其象為(wei) 潛龍,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當觀此象而玩其占,隱晦而勿用可也。它皆仿此,此《易》之本指也。蓋潛龍則勿用,此便是道理。”(39)按照朱熹的理解,《周易》起源於(yu) 卜筮,因卜筮而有文本、象數與(yu) 義(yi) 理,而象數與(yu) 義(yi) 理不可分割,融為(wei) 一體(ti) 。易學解釋正確方法應當是從(cong) 卜筮入手,解讀《周易》本義(yi) ,然後由本義(yi) 推演其中義(yi) 理。他說:易學研究“先通得《易》本指後,道理盡無窮,推說不妨。若便以所推說者去解《易》,則失《易》之本指矣”(40)。這種解釋與(yu) 時人相比,似乎過於(yu) 粗糙簡單,但卻未失《易》之本義(yi) 。他說:“據某解,一部《易》隻是作卜筮之書(shu) 。今人說得來太精了,更入粗不得。如某之說雖粗,然卻入得精,精義(yi) 皆在其中。若曉得某一人說,則曉得伏羲文王之《易》,本是作如此用,元未有許多道理在,方不失《易》之本意。”(41)

 

因此,依朱子之見,易學解釋當先從(cong) 卜筮入手,恢複《周易》文本卜筮話語,以之解釋《易》文本,則符合聖人本意,反之,則背離聖人之意。他以“死”“活”說明之:“今人隻把做占去看。便活;若是的定把卦爻來作理看,恐死了。”(42)他所說的“活”,指以卜筮解釋卦爻及其文辭,通達圓融,真正展現出聖人本意。所說的“死”,指不言卜筮,空言道理,無法融通文本之意,將《周易》變成了毫無用處的死書(shu) 。“古人必自有活法,且如筮得之卦爻,卻與(yu) 所占底事不相幹應時如何?他到這裏,又須別有個(ge) 活底例子括將去。不隻恁死殺著。或是用支幹相答配處,或是因他物象。”(43)既然《易》為(wei) 卜筮之書(shu) ,故讀《易》,當明大衍筮法,“如讀《易》不曾理會(hui) 揲法,則說《易》亦是懸空”(44)。同時,他認為(wei) ,要身臨(lin) 其境,進入卜筮活動氛圍,用卜筮語境來理解《易》。“讀易當如筮相似,上達鬼神,下達人道。”(45)就其文本而言,先解讀六十四卦,再讀《易傳(chuan) 》。他說:“熟讀六十四卦,則覺得《係辭》之語直為(wei) 精密,是《易》之括例。要之,《易》書(shu) 為(wei) 卜筮而作。”(46)

 

不僅(jin) 如此,他還考察易學史上對於(yu) 《周易》文本性質的不同理解,及由此而形成的兩(liang) 種不同的解釋易學理路。他說:

 

《易》本卜筮之書(shu) ,後人以為(wei) 止於(yu) 卜筮。至王弼用老莊解,後人便隻以為(wei) 理,而不以為(wei) 卜筮,亦非。想當初伏羲畫卦之時,隻是陽為(wei) 吉,陰為(wei) 凶,無文字。某不敢說,竊意如此,後文王見其不可曉,故為(wei) 之作彖辭。或占得爻處不可曉,故周公為(wei) 之作爻辭。又不可曉,故孔子為(wei) 之作《十翼》。皆解當初之意。……今人須以卜筮之書(shu) 看之,方得;不然不可看易。(47)

 

朱熹反對易學史上割裂卜筮與(yu) 義(yi) 理聯係,僅(jin) 僅(jin) 隻從(cong) 義(yi) 理角度去理解和解釋易學文本的做法,並就此提出了批評。他認為(wei) 僅(jin) 將《周易》視為(wei) 卜筮之書(shu) ,專(zhuan) 門用卜筮研究易學,或僅(jin) 將《周易》視為(wei) 義(yi) 理之書(shu) ,專(zhuan) 門用義(yi) 理研究易學,都是一種偏見。王弼之前的易學研究,認定《周易》是卜筮的書(shu) ,以此將易學研究僅(jin) 僅(jin) 停留在卜筮上,沉湎象數而不能自拔,過分解讀象數,不去關(guan) 注其義(yi) 理,此為(wei) 一弊。他說:“近世說《易》者,於(yu) 象數全然闊略。其不然者,又太拘滯支離,不可究詰。故推本聖人經傳(chuan) 中說象數者,隻此數條,以意推之,以為(wei) 是足以上究聖人作易之本指,下濟生人觀變玩占之實用。學易者絕不可以不知。而凡說象數之過乎此者,皆可以束之高閣,而不必問矣。”(48)朱子認為(wei) ,對於(yu) 這種拘泥於(yu) 卜筮及其象數的傾(qing) 向,聖人早有察覺。他說:“聖人恐人隻把做占筮看,便以義(yi) 理說出來。”(49)“孔子恐義(yi) 理一向沒卜筮中,故明其義(yi) 。”(50)同樣道理,自王弼以老莊解《易》後,易學研究摒棄易學文本的卜筮本義(yi) ,崇尚義(yi) 理。如前所言,脫離文本卜筮之意而無限推演義(yi) 理,也是一弊。

 

朱熹重定《周易》為(wei) 卜筮之書(shu) ,以卜筮話語解讀之,然後推演其中義(yi) 理,這種易學解釋方法與(yu) 理路,異於(yu) 他以前的或偏於(yu) 卜筮或偏於(yu) 義(yi) 理的其他易學研究。對此,他有如此解說:“某之說《易》,所以與(yu) 先儒、世儒之說皆不同,正在於(yu) 此。學者須曉某之正義(yi) ,然後方可推說其他道理。某之意思極直,隻是一條路徑去。若才惹著今人,便說差錯了,便非《易》之本意矣。”(51)朱熹的易學解釋,是對於(yu) 《易傳(chuan) 》思想的高度概括和闡發。《易傳(chuan) 》提出“象”“數”“理(道)”“占”的概念,並對這四個(ge) 概念及其關(guan) 係作了不同程度的解釋,如《係辭傳(chuan) 》言:“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謂之象”,“極數知來謂之占”,“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等等。帛書(shu) 《易傳(chuan) 》言:“幽讚而達乎數,明數而達乎德。”(《要》)《易傳(chuan) 》通過對於(yu) 這些概念的解釋,確立了《周易》文本的性質,即《周易》具有二重性:卜筮性(象數)和哲理性。顯然,朱熹在《周易》文本的性質問題上,繼承和發展了《易傳(chuan) 》的思想。

 

二、卜筮視域下文本之象、數、理的內(nei) 在關(guan) 聯與(yu) 易學解釋旨歸

 

朱子重新確立《周易》文本的性質,主張《易》起源於(yu) 卜筮,是卜筮之書(shu) 。聖人作《易》是迎合了當時社會(hui) 卜筮之需求。也就是說,因有卜筮之活動,而有《易》文本形成。然而這樣就產(chan) 生了一個(ge) 易學研究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即在卜筮《易》文本的形成過程中,象、數、理之間關(guan) 係如何?聖人如何理解象、數、理在文本中的地位?朱子以哲學家、易學家的獨特眼光回應了這個(ge) 易學史上的古老問題。

 

在朱熹之前,易學家們(men) 曾以不同的方式探討過這個(ge) 問題。《易傳(chuan) 》提出了“觀象係辭”和“立象盡意”的觀點,凸顯了“象”和“意”在易學文本中的地位,並以此形成了易學史中象數與(yu) 義(yi) 理兩(liang) 派。北宋劉牧提出先數後象的觀點,他說:“原其本,則形由象生,象由數設。舍數無以見四象所由之宗矣。”(52)數先象後學說為(wei) 河洛之學奠定基礎,即由河洛之數而成的河圖洛書(shu) ,是聖人畫卦的依據。邵雍則提出先數後象的觀點,他認為(wei) :“太極,一也。不動生二,二則神,神生數,數生象,象生器。”(53)先數後象的思想,成為(wei) 邵雍先天之學和建構宇宙象數模式的前提。而張載提出了先氣後象、然後有理的觀點。他說:“有氣方有象,雖未形,不害象在其中。”(54)“天地之氣,雖聚散、攻取百途,然其為(wei) 理也順而不妄。氣之為(wei) 物,散入無形,適得吾體(ti) ,聚為(wei) 有象,不失吾常。”(55)程頤則認為(wei) ,先有理,後有象與(yu) 數:“有理後有象,有象而後有數,易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數,得其義(yi) 則象數在其中矣。”(56)到了南宋,朱子繼承了程氏,提出了先理、後氣、後數的觀點。他說:“有是理,便有是氣,有是氣,便有是數。蓋數乃是分界限處。”(57)

 

此“理”與(yu) 張載之“理”不盡相同,不是事物變化規律,而是形而上的、不可感知的宇宙本體(ti) 。此理也稱太極。“太極即理”,天地萬(wan) 物始於(yu) 太極之理,“太極隻是天地萬(wan) 物之理。在天地言,則天地中有太極。在萬(wan) 物言,則萬(wan) 物中各有太極。未有天地之先。畢竟是先有此理”(58)。此“氣”是形而下的、可以感知的自然氣象。氣分陰陽,陰陽變化生成天地萬(wan) 物,天地萬(wan) 物皆由陰陽氣構成。“天地初間隻是陰陽之氣,這一個(ge) 氣運行,磨來磨去,磨得急了,便拶許多渣滓,裏麵無處出,便結成個(ge) 地在中央。氣之清者,便為(wei) 天、為(wei) 日月、為(wei) 星辰,隻在外,常周環運轉。地便隻在中央不動,不是在下。”(59)因此,天地間無非陰陽而已,“天地之間無往而非陰陽,一動一靜,一語一默,皆是陰陽之理,至如搖扇便屬陽,住扇便屬陰,莫不有陰陽之理”(60)。

 

理與(yu) 氣的關(guan) 係,從(cong) 起源層麵看,邏輯上理先氣後。“未有天地之先畢竟也隻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無此理,便亦無天地、無人、無物,都無該載了。有理便有氣流行,發育萬(wan) 物。”(61)理為(wei) 形上,氣為(wei) 形下,“理形而上者,氣形而下者。自形而上下言,豈無先後!理無形,氣便粗,有渣滓”。而從(cong) 現實層麵看,則理氣不可分,“理未嚐離乎氣”。他說:“此本無先後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從(cong) 來,則須說先有是理,然理又非別為(wei) 一物,即存乎是氣之中。無是氣,則是理亦無掛搭處。”(62)故朱子提出“天下未有無理之氣,亦未有無氣之理”(63)的觀點。

 

此“數”是氣之分界,氣有陰陽,則以奇偶數區分之。如他說,“蓋所謂數者,祇是氣之分限節度處,得陽必奇,得陰必偶,凡物皆然”(64),他以雪片和龜背數說明之。“有是理,便有是氣,有是氣便有是數。蓋數乃是分界限處……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自然如此,走不得。如水數六雪花便六出,不是安排做底……古者用龜為(wei) 卜,龜背上紋中間有五個(ge) ,兩(liang) 邊有八個(ge) ,後有二十四個(ge) ,亦是自然如此。”(65)因此,理、氣與(yu) 數的關(guan) 係,雖然從(cong) 邏輯上看,是理、氣、數有嚴(yan) 格區分,但是從(cong) 現實層麵看,則是三者密不可分。理氣不可分,“天下未有無理之氣,亦未有無氣之理”;氣數也不可分,氣以數區分。

 

《周易》是模擬天地自然的產(chan) 物,聖人法陰陽之理而畫卦爻符號,然後係之以文辭,就形成了《周易》文本。依朱熹之見,其易學中理、象、數的關(guan) 係,與(yu) 自然界完全一致。《周易》文本形成,按照先後次序,則是理、象、數。易理對應自然之理,“氣”對應易象,自然之數對應易數。如他指出:

 

易初未有物,隻是懸空說出。當其未有卦畫則渾然一太極,在人則是喜怒哀樂(le) 未發之中。一旦發出則陰陽吉凶,事事都有在裏麵。(66)

 

聖人作《易》之初,蓋是仰觀俯察,見得盈乎天地之間,無非一陰一陽之理;有是理,則有是象,有是象,則其數便自在這裏。(67)

 

易理是《周易》文本所表達的天地萬(wan) 物之理。聖人仰觀天文,俯察地理,遠取諸物,近取諸身,發現天地萬(wan) 物,無非一陰一陽之理,以此陰陽而畫卦作《周易》。故易理即陰陽之理或陰陽之道,也就是“未有卦畫,則渾然一太極”(68),易理與(yu) 自然之理等同:宇宙之間最普遍原理是一陰一陽,“一陰一陽之謂道”,而《周易》文本最基本的符號也是陰陽,八卦和六十四卦卦象符號皆由陰陽符號構成。“聖人因之而畫卦,其始也隻是畫一奇以象陽,畫一偶以象陰而已。”(69)故《周易》文本以符號的形式再現了自然界陰陽之氣,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周易》中的陰陽符號具有抽象性、普遍性和客觀性。

 

朱熹接受了邵雍“加一倍法”的說法,認為(wei) 聖人畫卦是依據自然界的象數,按照自然的次序推演出卦象符號,即由一陰一陽推出三畫之卦,再由三畫推出六畫之卦。他特別強調了客觀自然象數次序在畫卦中的作用和聖人不假思索的悟性。

 

聖人當初亦不恁地思量,隻是畫一個(ge) 陽,一個(ge) 陰,每個(ge) 便生兩(liang) 個(ge) 。就一個(ge) 陽上又生一個(ge) 陽,一個(ge) 陰。就一個(ge) 陰上又生一個(ge) 陰,一個(ge) 陽。隻管恁地去,自一為(wei) 二,二為(wei) 四,四為(wei) 八,八為(wei) 十六,十六為(wei) 三十二,三十二為(wei) 六十四。既成個(ge) 物事,便自然如此齊整,皆是天地本然之妙元如此。但略假聖人手畫出來,如乾一索而得震,再索而得坎,三索而得艮。坤一索而得巽,再索而得離,三索而得兌(dui) 。初間畫卦時也不是恁地。隻是畫成八個(ge) 卦後,便見有此象耳。(70)

 

朱子理解的易象是以自然之象為(wei) 模本,象是聖人模擬萬(wan) 物形狀、外貌、性質、道理等而形成的易符號,他說:“因觀天地自然之法象而畫,及其既畫也,一卦自有一卦之象。象謂有個(ge) 形似也,故聖人即其象而命之名,以爻之進退而言,則如《剝》《複》之類,以其形之肖似而言,則如《鼎》《井》之類。此是伏羲即卦體(ti) 之全而立個(ge) 名如此,及文王觀卦體(ti) 之象而為(wei) 之《彖辭》,周公視卦爻之變而為(wei) 之《爻辭》,而吉凶之象益著矣。”(71)易象是符號,反映了易理,也具有普遍性與(yu) 抽象性,故能彌綸天地陰陽之道,“蓋所謂象者,皆是假此眾(zhong) 人共曉之物,以形容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舍而已。……蓋文王雖是有定象,有定辭,皆是虛說此個(ge) 地頭,合是如此處置,初不黏著物上。故一卦一爻。足以包無窮之事,不可隻以一事指定說。他裏麵也有指一事說處,如‘利建侯’‘利用祭祀’之類。其他皆不是指一事說。此所以見易之為(wei) 用,無所不該,無所不遍,但看人如何用之耳”(72)!

 

易數,也是陰陽節度分界。“蓋所謂數者,隻是氣之分限節度處,得陽必奇,得陰必偶,凡物皆然,而《圖》《書(shu) 》為(wei) 特巧而著耳。於(yu) 是聖人因之而畫卦,其始也隻是畫一奇以象陽,畫一偶以象陰而已。但才有兩(liang) ,則便有四;才有四,則便有八;又從(cong) 而再倍之,便是十六。蓋自其無朕之中而無窮之數已具。”(73)

 

按照朱子的理解,有陰陽構成易象,則有易數。以象數而作文辭。故《周易》文本中理、象、數關(guan) 係與(yu) 自然界完全一致,一方麵,理、象、數有先後,即先有理後有象有數,以理而作象數;另一方麵,三者不可分。他說:“季通雲(yun) :‘看《易》者,須識理、象、數、辭,四者未嚐相離。蓋有如是之理,便有如是之象,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數。有理與(yu) 象數,便不能無辭。《易》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有自然之象,不是安排出來。’”(74)

 

但朱熹認為(wei) 《周易》之根本是“理”,除了個(ge) 別易辭是就某事而言,剩餘(yu) 的大部文辭,與(yu) 象數一致不二,皆為(wei) 虛設之理,具有抽象意義(yi) ,非言具體(ti) 事物。故他專(zhuan) 門對於(yu) 易“理”的屬性及其與(yu) 事物關(guan) 係作出解釋:

 

聖人作《易》,隻是說一個(ge) 理,都未曾有許多事,卻待他甚麽(me) 事來揍。所謂“事來尚虛”,蓋謂事之方來,尚虛而未有;若論其理,則先自定,固已實矣。“用應始有”,謂理之用實,故有。“體(ti) 該本無”,謂理之體(ti) 該萬(wan) 事萬(wan) 物,又初無形跡之可見,故無。下麵雲(yun) ,稽考實理,以待事物之來;存此理之體(ti) ,以應無窮之用。“執古”,古便是《易》書(shu) 裏麵文字言語,“禦今”,今便是今日之事。“以靜製動”,理便是靜底,事便是動底。(75)

 

也正因如此,《周易》可以應對和解釋世界上一切事物。如同一麵鏡子,可以照所有事物,因此學者當從(cong) “假托說”和“包含說”的角度解釋易文本:“易如一個(ge) 鏡相似,看甚物來,都能照得……須知得他是假托說,是包含說。假托,謂不惹著那事;包含是說個(ge) 影象在這裏,無所不包。”(76)

 

總之,在朱子看來,《周易》象、數、辭、理,起源於(yu) 卜筮中,故在卜筮活動中才能獲得真正的意義(yi) 。象本於(yu) 萬(wan) 物之象、陰陽之理,是陰陽萬(wan) 物之符號,卻在筮占中形成,是筮占之象,蘊含陰陽吉凶之理。筮占更多的是象占,有象,筮占活動才能得以完成。數法於(yu) 自然,象數一致,表達陰陽之理,也是筮占產(chan) 物。不僅(jin) 卦象形成表現為(wei) 數的增值,筮占活動也依賴數的推演,數在卜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辭是觀象而係,表達象的意義(yi) ,是筮占之辭。理存在於(yu) 象、數、辭之中,是萬(wan) 物陰陽消長、吉凶之道。《周易》之所以能夠預知吉凶,關(guan) 鍵在《周易》乃聖人模擬萬(wan) 物之陰陽理而成書(shu) ,故《易》之象數和因象數而係辭皆有陰陽之理。他說:“聖人係許多辭,包盡天下之理,止緣萬(wan) 事不離乎陰陽,故因陰陽中而推說萬(wan) 事之理。今要占考,雖小小事都有。”(77)因此,通過解釋卜筮視域下象、數、辭,推說萬(wan) 物之理或聖人之意,是朱子易學解釋的終極目標。

 

三、朱子確立《周易》文本卜筮性的解釋學意義(yi)

 

中國式解釋學,通過經典注釋而形成的,屬於(yu) 經典解釋學,其“突出的特點是以經典詮釋的方式建構或新的哲學體(ti) 係”(78),學界往往以陸九淵提出“六經注我”和“我注六經”來說明中國經典解釋學兩(liang) 種表現形式。“我注六經”,是指解釋者崇尚聖賢與(yu) 經典文本,以獲取經典文本聖人之意為(wei) 指向,關(guan) 注解釋者的解釋符合或接近與(yu) 經典意義(yi) ,反對任何脫離文本的杜撰解釋,即強調解釋的客觀性。“六經注我”,早已存在世界萬(wan) 物之中、包括解釋者在內(nei) 所有人心中的“道”或“理”,是聖人作經典的本初和依據,因此,經典之理,即自然之理,即人心之理,解釋活動不是以解釋經典的本義(yi) 為(wei) 目的,而是透過解釋,再顯解釋者心中已有的被遮蔽的理,即所謂“知本”。陸九淵提出這兩(liang) 個(ge) 命題,強調了“六經”與(yu) “我”互為(wei) 注腳,反對韓愈、歐陽修等人的“我注六經”的傾(qing) 向。(79)朱子將《周易》文本確立為(wei) 卜筮之書(shu) ,旨在還原易學文本原貌,“以卜筮占決(jue) 之意求經文本義(yi) ”(80),這種被陸九淵視為(wei) “見道不明”“終不足以一貫”的易學解釋(81),應與(yu) 韓愈、歐陽修無異,也屬於(yu) “我注六經”式的易學解釋。

 

雖然朱子強調還原易學文本的曆史,用卜筮話語解讀《周易》文本,但是,他並不希望易學解釋停留在卜筮上,而是通過借助卜筮視域下的象數解釋探索具有普遍意義(yi) 的易道。也就是說,他既反對脫離卜筮空談以道為(wei) 核心的義(yi) 理的易學文本解釋,也反對不談義(yi) 理純粹卜筮的易學文本解釋,而在易道解釋上則接近陸九淵觀點,如當談到讀書(shu) 與(yu) 道的關(guan) 係時,他認為(wei) 道是客觀的,唯一的,早已普遍存在於(yu) 一切事物中,當然也存在於(yu) 解釋者自身。故對於(yu) 道的解釋與(yu) 獲取,更為(wei) 重要的是自身悟道,讀書(shu) 與(yu) 文本解釋是第二要務。他說:“學問,就自家身己上切要處理會(hui) 方是。那讀書(shu) 底已是第二義(yi) 。自家身上道理都具,不曾外麵旋添得來。”(82)顯然,此屬於(yu) “六經注我”。

 

同時,任何一種文本皆是特定曆史的產(chan) 物,是再現曆史原貌的載體(ti) 。按照伽達默爾的說法,將解釋者置於(yu) 當時的曆史語境中,不可能真正完全理解曆史文本,但是解釋者對於(yu) 文本理解不得不從(cong) 曆史出發,必須將文本置於(yu) 當時曆史語境中,進行曆史解釋。“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認為(wei) 是一種主體(ti) 性的行為(wei) ,而要被認為(wei) 是一種置身於(yu) 傳(chuan) 統過程的行動。”(83)“我們(men) 為(wei) 了理解某個(ge) 他物,而必須把自身置於(yu) 這個(ge) 他物中”,即所謂“在曆史理解範圍內(nei) ,我們(men) 也喜歡講到視域,尤其是當我們(men) 認為(wei) 曆史意識的要求應當從(cong) 每一過去自身存在去觀看每一過去時,也就是,不從(cong) 我們(men) 現在的標準和成見出發,而是在過去自身的曆史視域中來看過去”(84)。朱子將《周易》文本重新定為(wei) 卜筮之書(shu) ,是基於(yu) 曆史解釋的考量。在朱子看來,《周易》成書(shu) 於(yu) 殷末周初,聖人為(wei) 何而作《周易》,其成書(shu) 原因、過程及其實踐意義(yi) ,關(guan) 乎易學解釋是否真正符合《周易》文本原義(yi) 或聖人本義(yi) 。因此,重新強調易學文本卜筮性完全是基於(yu) 解釋文本固有意義(yi) ,唯於(yu) 此,才能還原《周易》真實的麵目,才能克服王弼、孔穎達、程頤等人偏離了聖人創易之初衷、脫離易學文本的傾(qing) 向。

 

按照伽達默爾的解釋學觀點,任何文本及其解釋既是傳(chuan) 統的,又是現實的,是傳(chuan) 統與(yu) 現實的融合。如前所言,易學文本形成於(yu) 殷周之際,反映曆史的內(nei) 容,是曆史的、傳(chuan) 統的。同時,隨著曆史發展,它通過後人的解釋將隱藏其中的意義(yi) 重新展現出來,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周易》文本意義(yi) 又是靈動的、開放的“活水”,不是固定不變的,故它又是“現實”的、“當下”的。依朱子之見,《周易》文本是象數與(yu) 義(yi) 理的統一。《周易》本為(wei) 卜筮之書(shu) ,有卜筮的話語,有卜筮之用。同時,隱藏在卜筮話語象數符號和文辭之中的客觀世界陰陽變化道理,是其客觀依據。換言之,易學文本為(wei) 聖人作品,本為(wei) 卜筮之書(shu) ,而在卜筮話語下內(nei) 涵著聖人之道。《周易》文本卜筮話語是曆史的,是本義(yi) 。而蘊涵於(yu) 卜筮話語中、通過曆代易學家重新解釋闡發出來的義(yi) 理,是現實的,是哲學。卜筮話語本之於(yu) 哲學話語,哲學話語隱含在卜筮話語之中。這是文本本身所固有的,非後人強加給文本的。如果不作卜筮話語本真的解釋,則哲學解釋幾乎不可能。具體(ti) 言之,如果脫離文本卜筮話語解釋,而作哲學解釋,那是隨意的杜撰,而不是真正的易學哲學意義(yi) 解釋。朱熹一方麵承認了《周易》起源於(yu) 卜筮,是卜筮之書(shu) ,尊重曆史,反對王弼、程頤等人割斷曆史、無視文本卜筮及卜筮視域下形成的象數。另一方麵,不固守曆史,而是著眼於(yu) 易學文本的意義(yi) 發展與(yu) 開放,以曆史形成的象數為(wei) 工具,取王弼、程頤等人易學解釋之長,以解釋“聖人之道”為(wei) 目標。這實質上承認了王弼、程頤等人在各自不同時期所作出符合“現實”或“當下”的接近易道的“合理偏見”,為(wei) 易學哲學提出了清晰完整的解釋路徑,即以曆史發展為(wei) 視域,由卜筮符號解釋入手,用形象符號解釋抽象的“陰陽之道”,從(cong) 而建構了以太極或道為(wei) 核心的義(yi) 理之學,完成了由曆史到現實、由卜筮之象數到易學哲學解釋的任務。因此,朱熹重新將易學定為(wei) 卜筮之書(shu) ,不僅(jin) 未降低《周易》的哲學性,相反為(wei) 哲學解釋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注釋:
 
①廖明春:《帛書〈易傳〉初探》,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帛書《要》,第280頁。
 
②廖明春:《帛書〈易傳〉初探》,第280頁。
 
③參見林忠軍:作《從帛書〈易傳〉看孔子易學解釋及其轉向》,《北京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④程頤、程顥:《二程集》,《周易程氏傳》卷1,《易傳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689頁。
 
⑤程頤、程顥:《二程集》,《程氏遺書》卷2上,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31頁。
 
⑥程頤、程顥:《二程集》,《程氏遺書》卷2上,第31頁。
 
⑦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4冊,卷66,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625頁。下文凡引此書,僅注冊、卷及頁碼。
 
⑧《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1頁。
 
⑨《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2頁。
 
⑩《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6頁。
 
(11)《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4頁。
 
(12)《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頁。
 
(13)《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3頁。
 
(14)《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7頁。
 
(15)《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2頁。
 
(16)《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8頁。
 
(17)《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7頁。
 
(18)《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1630頁。
 
(19)《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8頁。
 
(20)《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2頁。
 
(21)《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3頁。
 
(22)《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3頁。
 
(23)《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4頁。
 
(24)《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6頁。
 
(25)《讀易之法》,《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58頁。
 
(26)《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2頁。
 
(27)《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頁。
 
(28)朱熹:《朱子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5冊,《晦庵先生朱文公別集》,卷三,《與孫季和書》,第4885頁。
 
(29)《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4頁。
 
(30)《程子易傳》,《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50頁。
 
(31)《乾上》,《朱子語類》,第5冊,卷68,第1695頁。
 
(32)《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2頁。
 
(33)《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3頁。
 
(34)張載:《橫渠易說·係辭上》,《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第179頁。
 
(35)《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0頁。
 
(36)《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5頁。
 
(37)《乾上》,《朱子語類》,第5冊,卷68,第1695頁。
 
(38)《三聖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7頁。
 
(39)《乾上》,《朱子語類》,第5冊,卷68,第1695頁。
 
(40)《乾上》,《朱子語類》,第5冊,卷68,第1695頁。
 
(41)《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頁。
 
(42)《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4-1625頁。
 
(43)《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4頁。
 
(44)《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5頁。
 
(45)《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7頁。
 
(46)《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4頁。
 
(47)《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第1622頁。
 
(48)朱熹:《朱子全書》,第21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36,《答陸子美》,第1563頁。
 
(49)《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1頁。
 
(50)《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7頁。
 
(51)《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頁。
 
(52)劉牧:《易數鉤隱圖序》,見郭彧:《易數鉤隱圖導讀》,北京:華齡出版社,2019年,第30頁。
 
(53)邵雍:《觀物篇》卷四,《觀物外篇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64頁。
 
(54)張載:《張載集》,《橫渠易說·係辭下》,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第231頁。
 
(55)張載:《正蒙》《太和》,《張載集》,第7頁。
 
(56)程頤、程顥:《答張閎中書》,《河南程氏文集》卷9,《二程集》,第615頁。
 
(57)《數》,《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8頁。
 
(58)《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1頁。
 
(59)《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6頁。
 
(60)《陰陽》,《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4頁。
 
(61)《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1頁。
 
(62)《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3頁。
 
(63)《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2頁。
 
(64)《三聖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65)《數》,《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8頁。
 
(66)《讀易之法》,《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60頁。
 
(67)《三聖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68)《讀易之法》,《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60頁。
 
(69)《三聖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70)《陰陽》,《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5頁。
 
(71)《三聖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72)《三聖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7頁。
 
(73)《三聖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74)《讀易之法》,《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62頁。
 
(75)《朱子本義啟蒙》,《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56頁。
 
(76)《三聖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7頁。
 
(77)《陰陽》,《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7頁。
 
(78)劉笑敢:《經典詮釋與體係建構:中國哲學詮釋傳統的成熟與特點芻議》,見李明輝編:《儒家經典詮釋方法》,台北:喜馬拉雅基金會,2003年,第33-58頁。
 
(79)陸九淵:《陸九淵集》,《語錄上》卷34,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399頁。
 
(80)朱熹:《與孫季和書》,《晦庵先生朱文公別集》卷3,《朱子全書》,第25冊,第4885頁。
 
(81)陸九淵:《陸九淵集》,《語錄上》卷34,第419頁。
 
(82)《讀書法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0,第161頁。
 
(83)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上卷,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2年,第372頁。
 
(84)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上卷,第388-389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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