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瑋瑋】情感、政治與禮法:北魏蘭陵長公主被毆致死案再探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7-31 16:28:00
標簽:蘭陵長公主、司法審判、政治決策

情感、政治與(yu) 禮法:北魏蘭(lan) 陵長公主被毆致死案再探

作者:沈瑋瑋*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表

            原載《法治現代化研究》2020年第3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六月十一日乙亥

            耶穌2020年7月31日

 

內(nei) 容摘要:北魏蘭(lan) 陵長公主被駙馬劉輝毆打致死一案對理解古代中國法律儒家化進程的曲折性與(yu) 複雜性意義(yi) 重大。主張嚴(yan) 懲的當權者將審理此案上升為(wei) 政治決(jue) 策,通過特殊審判形式強化皇權對司法的操控,以圖政權穩固。反對嚴(yan) 懲的改革者具有理想主義(yi) 情懷,懷著個(ge) 人好惡迂腐地憑借上官護持和氏族優(you) 榮公開反對。然而即便在南朝,北魏高層的審判結論依然會(hui) 被接受,這是法律儒家化南北進程同樣受阻所致。正是秉承儒家禮法倫(lun) 常,劉輝才敢於(yu) 一再違逆,釀成慘劇。深究該案所涉人員的想法與(yu) 行動,他們(men) 均受到個(ge) 人秉性、交際關(guan) 係和時代觀念之影響,各方關(guan) 聯甚密,情感、政治和禮法互相交織,共同製造了這一慘案。從(cong) 各方關(guan) 係及其言行動機進一步深入案情,查找案發與(yu) 裁判及結局的真正動因,方能多元且深刻地解析這一典型案例,進而全麵認識古代中國法律儒家化進程。

 

關(guan) 鍵詞:蘭(lan) 陵長公主;政治決(jue) 策;司法審判;法律儒家化;禮法

 

一、引言

 

北魏孝明帝時身懷六甲的蘭(lan) 陵長公主被駙馬劉輝[1]毆打致死一案在法律史學界頗有知名度。一則因為(wei) 該案涉及皇族家內(nei) 糾紛,而且牽扯到北魏公主和身為(wei) 駙馬的北奔劉宋皇嗣,可謂影響重大。二則圍繞如何處置駙馬及其相幹人等引發了較大爭(zheng) 論,基本形成了一重一輕兩(liang) 派意見。三則是本案並非由皇帝親(qin) 審,而是由當時臨(lin) 朝的靈太後主持。該案可謂集合了各種戲劇性元素:豪門恩怨、宮廷秘聞、家庭暴力、通奸與(yu) 不忠、司法訴訟、通緝追捕等,還有當時的種族和“國際”背景,故而沈家本將此案視為(wei) 中國古代最典型的案例之一。[2]同時,該案牽扯到了婚姻、連坐、容隱等中國法律史的核心製度,是值得大書(shu) 特書(shu) 的經典。

 

台灣學者李貞德率先係統深入地研究了該案,並撰成《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一書(shu) ,遂引發持續關(guan) 注。[3]李貞德從(cong) 典型個(ge) 案來普及中國法律史的父係倫(lun) 常,探討時局混亂(luan) 和民族融合之際法律儒家化進程是如何被抵製或耽誤的。李貞德的研究無疑具有開拓性,且後續研究均在法律儒家化的主題內(nei) 補強她的論證。她認為(wei) 該案涵蓋了傳(chuan) 統中國女性會(hui) 碰到的大多數刑法問題,可通過梳理規範女性的製度來檢驗法律儒家化或父權化的進度。而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還處於(yu) 發展階段,“夫尊妻卑”“男尊女卑”等觀念還未全麵發展,[4]法律的儒家化遇到少數民族習(xi) 俗和女權主義(yi) 的雙重壓製。李貞德及其後續研究者揭示了壓製女性的父係倫(lun) 理和打擊謀反的皇權倫(lun) 理相互衝(chong) 突的深刻立場,[5]但並未進一步深入解釋所涉各方為(wei) 何有如此不同的行為(wei) 選擇。本文將集中於(yu) 該案所涉相關(guan) 人等的關(guan) 係經曆和行動主張來分析其行為(wei) 動機,將法律儒家化、少數民族習(xi) 俗和女權主義(yi) 置放在涉案各方的性格、關(guan) 係和政治大環境內(nei) ,論證蘭(lan) 陵長公主之死是各方共同促成的,是法律儒家化的父係倫(lun) 理、北魏女性的舊有地位和少有的女權幹政共同在南北政局的外部環境和北魏政爭(zheng) 的內(nei) 部環境下製造的慘劇。本文將從(cong) 情感(婚姻關(guan) 係和人情交往)、政治(皇權和女權)和禮法(習(xi) 俗和漢化)的關(guan) 聯中深入探討悲劇發生的真正動因,以實現對該案的多元化解讀。

 

二、人命案的複雜性:案情與(yu) 異議

 

約在北魏宣武帝正始初年(504-505年),孝文帝之女蘭(lan) 陵長公主與(yu) 曾為(wei) 南朝宋的皇族子嗣劉輝結為(wei) 夫妻,婚後十多年,約在魏明帝神龜年間(518-522年)劉輝與(yu) 公主侍婢通奸敗露。據《魏書(shu) ·劉昶傳(chuan) 》載,“公主頗嚴(yan) 妒,輝嚐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殺之。剖其孕子,節解,以草裝實婢腹,裸以示輝”。長公主本性妒忌,難以容忍劉輝的不忠行為(wei) ,對待通奸的懷孕婢女,竟殘忍地將婢女連同胎兒(er) 一起殺死,還施加羞辱之刑。北朝婦女的妒悍行為(wei) 一般都指向同性,男性所受到的往往是間接懲戒。此事被攝政的靈太後知曉後,命人查證後令其和離,並剝奪了駙馬的爵位。一年後(約519年前後),二人複婚。未曾想劉輝又與(yu) 平民張智壽的妹妹張容妃以及陳慶和的妹妹陳慧猛有染。蘭(lan) 陵長公主妒火重燃。兩(liang) 人發生爭(zheng) 執後引發慘案,身懷六甲的蘭(lan) 陵長公主連同胎兒(er) 皆斃命。當時掌權的靈太後審理該案時遭到了漢臣崔纂從(cong) 實體(ti) 法上和程序法上的反對。當時奉命審判該案的門下省官員主張維護皇室臉麵,堅守“君為(wei) 臣綱”的原則,奏請將劉輝、張容妃和陳慧猛三人判處死刑,張智壽、陳慶和作為(wei) 兄長預知奸情卻不加幹預,甚至有勾引駙馬之嫌,應流配敦煌。最終,朝廷基本接受了門下省的處理意見,隻是將張容妃和陳慧猛由死刑改為(wei) “髡鞭付宮”,即削其發、鞭笞後送入宮中為(wei) 奴。以尚書(shu) 三公郎中崔纂為(wei) 首的儒家士族則提出了反對意見,主張應以父係家族倫(lun) 理的“夫為(wei) 妻綱”原則和“名正言順”的程序正義(yi) 審判此案。

 

(一)審判者的立場:嚴(yan) 懲忘恩負義(yi) 之徒

 

案犯劉輝出身彭城劉氏,是南朝宋皇族後裔劉昶之子。[6]劉昶(436-497)為(wei) 劉宋第三任皇帝劉義(yi) 隆之第九子,大明八年(464)宋前廢帝外放劉昶征北將軍(jun) 、鎮守彭城。南朝宋齊之世政爭(zheng) 激烈,宗室與(yu) 大族屢有無端遭忌被誅者。《魏書(shu) ·劉昶傳(chuan) 》載,“廢帝疑其有異誌,欲討。北魏和平六年昶乃攜愛妾一人與(yu) 數十騎北奔魏。”北魏對南朝之北投者尤能拔擢,劉昶先後尚武邑公主、建興(xing) 長公主、平陽長公主,為(wei) 駙馬都尉,被賜“宋王”爵位,在非宗室的王公大臣中地位相當隆顯。劉輝後來繼承父親(qin) 爵位,在宣武帝正始初年(504-505)迎娶了宣武帝二姐蘭(lan) 陵長公主。北魏後期公主的婚配對象以漢族子弟為(wei) 主,與(yu) 南朝歸降的宗室子弟聯姻是對“賓附之國”的禮遇,帶有安撫性質。[7]除政治身份和家世門第要求外,相貌、氣質、品德、學識及能力也在考察之列,有時會(hui) 過多地考慮政治因素,如劉昶父子即是輕狂無學之輩,但考慮到政治影響,故而有幸尚公主。

 

隻有帝婿才授駙馬都尉職、有駙馬之稱。駙馬所尚皇女皆是公主,其中格外尊貴者或皇姊妹則稱長公主,長公主一般是皇帝的姊妹,東(dong) 漢蔡邕《獨斷》稱:“帝女曰公主,姊妹曰長公主。”見於(yu) 文獻的北魏駙馬都尉共39人,還有尚皇女卻無駙馬都尉記錄者6人,疑為(wei) 官製或史書(shu) 缺漏。在已知的45位駙馬都尉中,出身中原士族者5位,僅(jin) 占11%,足見劉昶父子在北魏享受的殊榮。駙馬都尉乃皇帝近侍顯職,太和二十三年(499)後從(cong) 四品上階改為(wei) 正六品下階。然駙馬都尉屬於(yu) 加官,連同其他官職一道授予。在國喪(sang) 儀(yi) 式中,駙馬都尉排在諸王、三都與(yu) 三公、令仆之間,表明駙馬都尉的實際地位已經淩駕於(yu) 外朝百官之上,能躋身於(yu) 中央決(jue) 策圈。[8]駙馬不僅(jin) 可以迅速升得高位,而且光耀門庭,一時間“將相多尚公主”。劉輝本無繼承其父爵位的可能,但因嫡子先逝,他才有機會(hui) 繼承爵位而尚公主成為(wei) 駙馬,如此之幸,本當心存感激,感恩圖報才是。

 

當時北魏女性頗能決(jue) 斷家國事務,與(yu) 漢族男主外女主內(nei) 的儒家之風迥異。顏之推曾言:“鄴下風俗,專(zhuan) 以婦持門戶。爭(zheng) 論曲直,造請奉迎。車乘填街衢,綺羅盈府寺。代子求官,為(wei) 夫訴屈。此乃恒代之遺風乎?”[9]這些風氣無疑助長了北魏女性的“尚妒”之風,《魏書(shu) ·皇後列傳(chuan) 》即載孝文帝感慨:“婦人妒防,雖王者亦不能免,況士庶乎?”加上駙馬都尉前途的誘惑,北魏公主愈發驕縱強勢,致使大多駙馬駙馬有妻無妾。《魏書(shu) ·臨(lin) 淮王傳(chuan) 附元孝友傳(chuan) 》亦載:“將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後族,故無妾媵,習(xi) 以為(wei) 常。婦人多幸,生逢今世,舉(ju) 朝略是無妾,天下殆皆一妻。”納妾者反倒成為(wei) 異類,如《魏書(shu) ·太武五王傳(chuan) 》載:“設令人強誌廣娶,則家道離索,身事迍邅,內(nei) 外親(qin) 知,共相嗤怪。……父母嫁女,則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持製夫為(wei) 婦德,以能妒為(wei) 女工。”當時北朝女性根本不理會(hui) 儒家的“七出”之法。考慮到當時律法對通奸如何懲處並無明確規定,長公主隻能通過殺女婢以泄憤恨。從(cong) 小就“疏狂”的劉輝對公主的暴虐反應平淡,僅(jin) “忿憾,疏薄公主”而已。劉輝似乎對這一後果早有預料,畢竟二人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他十分了解公主的性格和北魏風氣。劉輝如此淡然的態度竟讓公主死心塌地的要求複婚,可見二人尚有感情基礎。

 

劉輝之父劉昶一人就先後尚三位北魏公主,這是絕無僅(jin) 有的恩典。嫡子劉承緒尚陳留公主,亦是一恩典。在劉輝兄長劉文遠“坐謀殺刺史王肅以壽春叛,事發伏法”後,不僅(jin) 劉昶和劉輝未受牽連,朝廷還讓劉輝繼承了爵位,成為(wei) 駙馬,又是一大恩典。劉輝夫婦和離後又在靈太後的主持下複婚,再是一大恩典。承蒙如此之多恩典的劉輝,竟然不顧夫妻之義(yi) ,狂放到毆打長公主,並造成一屍兩(liang) 命的慘劇。公主因傷(shang) 致薨後,靈太後十分悲痛悔恨,親(qin) 臨(lin) 慟哭,在公主出葬城西時親(qin) 送數裏,盡哀而還。若不嚴(yan) 懲,實在是難以平息太後與(yu) 皇室之眾(zhong) 怒。更何況通過親(qin) 審此案,靈太後一則可以維護皇室臉麵,二則可以拉攏宗室對其掌權的支持。靈太後意在通過對劉輝等人的嚴(yan) 懲為(wei) 皇族複仇。

 

(二)反對者的理由:不隻儒家禮法倫(lun) 常

 

以崔纂為(wei) 首的儒家知識分子,在實體(ti) 法上主張應該以父係家族倫(lun) 理為(wei) 標準來判案,堅守“夫為(wei) 妻綱”的原則,這其中的關(guan) 鍵爭(zheng) 點在於(yu) 蘭(lan) 陵長公主身份的界定。按照儒家禮法觀念堅持的“三從(cong) ”原則,即《禮記·喪(sang) 服·子夏傳(chuan) 》所謂“未嫁從(cong) 父,既嫁從(cong) 夫,夫死從(cong) 子”,蘭(lan) 陵長公主出嫁後不再與(yu) 娘家有關(guan) 聯,崔纂秉持“夫者妻之天”的原則,認定作為(wei) 丈夫的劉輝隻是殺死骨肉,依《北魏律·鬥律》:“祖父母、父母憤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劉輝應定為(wei) 墮殺親(qin) 子罪,僅(jin) 適用徒刑。再則,根據“在室之女,從(cong) 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cong) 夫家之罰”的原則,張智壽、陳慶和二人不應連坐。尚書(shu) 元修義(yi) 也認為(wei) :“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guan) 本屬。況出適之妹,釁及兄弟乎?”同時,張智壽、陳慶和二人包庇妹妹的行為(wei) 符合“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於(yu) 禮於(yu) 法均可豁免其罪。而從(cong) 鮮卑族殘留的母係氏族的傳(chuan) 統而言,鮮卑則更習(xi) 慣於(yu) 連坐娘家中人,這與(yu) 儒家父係家族倫(lun) 理恰恰相反。崔纂所持異議所代表漢人儒家傳(chuan) 統倫(lun) 理觀念,恰好反映了正處於(yu) 漢民族正統觀發展階段的北魏特點,[10]即遭遇到了來自北魏鮮卑舊俗的抵製。

 

崔纂基於(yu) 儒家化的法條主義(yi) 立場,教條化的理解儒家禮法,顯得過於(yu) 迂腐,不知變通。因為(wei) 蘭(lan) 陵長公主之死一案牽扯眾(zhong) 多,關(guan) 係到皇權顏麵,皇帝多次恩典都未能感化狂疏之徒劉輝,其行實在可惡。崔纂應當明白,北魏接受儒家漢化的製度觀念,亦是為(wei) 了鞏固鮮卑人的統治,一旦有損統治根基,儒家化的製度就失去了意義(yi) ,皇權便要淩駕於(yu) 儒家禮法倫(lun) 常之上。如果按照儒家的“三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均要為(wei) “君為(wei) 臣綱”讓路。長公主為(wei) 皇家子嗣,與(yu) 駙馬之間不僅(jin) 是夫妻關(guan) 係,而且更是君臣關(guan) 係。因此,該案就不單是丈夫毆打妻子致死那麽(me) 簡單。在程序法上,作為(wei) 享有審判權的尚書(shu) 三公郎中崔纂“名正言順”地對審判主體(ti) 和審判程序提出異議:其一,如果案犯涉及死刑或流刑,則應待主犯定罪後才可處置從(cong) 犯。因此,民女張容妃和陳慧猛至少要待劉輝緝拿歸案後再作判決(jue) ,且二人僅(jin) 為(wei) 通奸,罪不致“髡鞭付宮”。其二,門下省屬內(nei) 朝,僅(jin) 負責傳(chuan) 遞文書(shu) ,並無參與(yu) 判決(jue) 之權,隸屬尚書(shu) 省的刑部才是該案的當然裁判者。該案的最終判決(jue) 恰是完全無視刑部的存在,可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北魏建國之初,博陵崔氏即被視作最重要的家族之一。在409-534年間,由14名博陵崔氏在中央占據高位,官品都在四品或以上。北魏中期以後,約有20名崔氏成員獲得將軍(jun) 銜,官居四品或更高。盡管將軍(jun) 銜是虛職,但大多崔氏成員都曾積極參加軍(jun) 事行動。作為(wei) 博陵崔氏一員的崔纂起家官為(wei) 太學博士,深明儒家禮法大義(yi) ,於(yu) 北魏孝明帝熙平初年(516-518)“為(wei) 寧遠將軍(jun) 、廷尉正”。據《魏書(shu) ·崔挺傳(chuan) 》,崔纂乃崔挺族子,崔挺於(yu) 470年步入仕途,494年被擢升為(wei) 劉昶府長史,“太和十八年,大將軍(jun) 宋王劉昶南鎮彭城,詔假立義(yi) 將軍(jun) ,為(wei) 昶府長史,以疾辭免。”這是博陵崔氏與(yu) 劉昶的唯一關(guan) 聯線索,崔纂與(yu) 劉輝應當沒有私人往來,那麽(me) 崔纂有何理由反對嚴(yan) 懲呢?這與(yu) 崔纂的司法信念、個(ge) 人性格與(yu) 博陵崔氏之地位極其相關(guan) 。崔纂身為(wei) 廷尉正時,據《北史·崔挺傳(chuan) 》稱“每於(yu) 大獄,多所據明,有當官之譽。”他能夠據證辦案,情理兼容,頗得讚譽,有出生名門,因此自視高傲,“時太原王靜自廷尉監遷少卿,纂恥居其下,乃與(yu) 靜書(shu) ,辭氣抑揚,無上下之體(ti) 。”又祈求解任,降任為(wei) 左中郎將(四品),領尚書(shu) 三公郎中,仍有審判之權,以發揮其專(zhuan) 長,這是北魏不拘一格用人之策的體(ti) 現。於(yu) 是性格倔強自以為(wei) 是的崔纂基於(yu) 職業(ye) 素養(yang) 而據理力爭(zheng) 。

 

雖然博陵崔氏占據了北魏朝堂高位,但沒有證據表明包括崔纂在內(nei) 的14名高級官員中有任何一人參與(yu) 過製定朝廷政策,亦未參與(yu) 過廢黜皇位或操縱皇位繼嗣的重大政治事件,因此不應高估他們(men) 對核心政策的影響力。[11]在以靈太後為(wei) 首的北魏統治階層看來,蘭(lan) 陵長公主之死一案已經演變成了一個(ge) 政治事件,對該案的處理結果應被視為(wei) 北魏的核心政策,即關(guan) 於(yu) 如何處理因大量公主賜婚所引發家庭糾紛導致犯罪的“刑事政策”,以此表明北魏高層對南朝及其他各族的政治態度。就此而言,崔纂的反對雖然展現了其紮實的禮法學養(yang) ,但顯得太過於(yu) 缺乏政治遠見。當時漢化的北魏有反彈之勢,在孝文帝去世後僅(jin) 過了25年,北魏邊鎮鮮卑軍(jun) 事集團就發動反漢化運動得“六鎮起義(yi) ”,最終導致了北魏分裂。崔纂作為(wei) 飽學之士,對此當心知肚明,他表達異議的目的或許是為(wei) 了挽回北魏漢化的頹勢,借蘭(lan) 陵長公主一案發揮,為(wei) 儒家禮法倫(lun) 常振臂一呼。另外,北魏之際的崔氏成員從(cong) 未擔心因權力鬥爭(zheng) 而被黜退或懲罰,這正是崔纂敢於(yu) 直言反對的底氣。有學者認為(wei) 是崔纂曾因與(yu) 宣武帝元恪關(guan) 係密切而遭到外戚權臣高肇的打壓。[12]可想而知,崔纂對外戚纂權之事頗為(wei) 忌恨,此案恰逢專(zhuan) 權的靈太後親(qin) 審。同時他又得到了上司元修義(yi) 的支持,故而敢於(yu) 正麵挑戰。元修義(yi) (?-526),本名元壽安,字修義(yi) ,北魏景穆皇帝拓跋晃之孫,曆任都官尚書(shu) 、殿中尚書(shu) 、吏部尚書(shu) ,史稱其“龍作納言,其任無爽。……小大鹹得其宜,親(qin) 疏莫失其所。……大度恢恢,小心翼翼,依仁履義(yi) ,發憤忘食。學稱致密,文為(wei) 組繡,不肅而成,如蘭(lan) 之臭。”[13]如此睿智明理受寵之宗室大臣都支持崔纂之說,無疑給了崔纂反對的勇氣。元修義(yi) 支持崔纂表明,門下省的嚴(yan) 懲並未得到皇帝宗室的一致認同。

 

三、當事人的選擇性:情感與(yu) 行動

 

(一)劉輝為(wei) 何要一犯再犯

 

暫且不論反對者的理由,先看當事人的行為(wei) 動機,以便真正了解案情,方能正確評價(jia) 判決(jue) 結果。長公主與(yu) 劉輝和離一年後,在高陽王元雍和深得靈太後信賴的宦官劉騰再三請求之下,靈太後才讓長公主與(yu) 劉輝複婚,《魏書(shu) ·劉昶傳(chuan) 》載“公主在宮周歲,高陽王及劉騰等皆為(wei) 言於(yu) 太後。太後慮其不改,未許之。元雍等屢請不已,聽複舊義(yi) 。太後流涕送公主,誡令謹護。”一來說明太後與(yu) 公主的情深義(yi) 重,關(guan) 係十分要好,這一點從(cong) 公主離婚後一直留居在宮中即可看出;二來希望公主謹慎看護劉輝,切不可重蹈覆轍。北魏公主的婚姻大多是皇帝賜婚,且不可逆,和離後又複婚的更是十分少見。靈太後能夠同意長公主與(yu) 劉輝複婚,當是長公主拜托元雍和劉騰當麵請求靈太後所為(wei) 。元雍德高望重,其分量不言而喻,之後他還為(wei) 靈太後複位衝(chong) 鋒在前。劉騰最受寵信,宣武末即成為(wei) 宦官首領,曾協助扶持肅宗即位,又因保護靈太後有功,成為(wei) 靈太後內(nei) 宮最為(wei) 倚重的心腹。[14]若不是長公主自願複婚,在長公主被毆致死後,元雍和劉騰是脫不了關(guan) 係的。複婚不久,正光初年(520年後),疏狂的劉輝為(wei) 了不被發覺故意選擇了更為(wei) 隱蔽的與(yu) 民女私通。為(wei) 何劉輝不珍惜複婚的機會(hui) ,甘冒風險再次行苟且之事呢?

 

史書(shu) 並未記載劉輝再次與(yu) 人私通之時是否知道公主有孕。二人是在床上發生打鬥,劉輝將公主推下床後還拳腳相加。以長公主的身份及其與(yu) 當權者靈太後的姑嫂關(guan) 係,劉輝若是知道公主有孕,應該不至於(yu) 如此殘忍,直接導致公主流產(chan) 而死。或許劉輝一想到公主此前對其私通的懷孕婢女痛下狠手,並且肢解孕子的殘忍便心存報複,所以才“以血還血”。然而,從(cong) 劉輝對長公主的殘忍行為(wei) 僅(jin) 是“忿憾”的態度可見,他並未將長公主殘忍行為(wei) 放在心上,這可能是因為(wei) 婢女所懷的胎兒(er) 並非男性,才讓他覺得無所謂。“疏狂”的劉輝再次與(yu) 人私通主要還是漢人“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的觀念所致。有研究指出,拓跋鮮卑生活的地域寒冷幹旱,土壤微量元素有效鋅錳的含量處於(yu) 缺乏或極缺的臨(lin) 界值,致使鮮卑育齡產(chan) 婦體(ti) 內(nei) 有效鋅匱乏,因此死亡率極高。[15]這或許是蘭(lan) 陵長公主流產(chan) 死亡的主因,隻因當時醫療水平有限,無法為(wei) 劉輝毆主致死進行有效辯護。劉輝最初與(yu) 婢女私通,是在二人婚後十多年,並非一開始就有此惡習(xi) 。蘭(lan) 陵長公主多年不育的概率很大,從(cong) 二人和離之後又複合,可以推斷長公主對劉輝尚有感情。加上劉輝有妻無妾,確保有後就成了頭等大事。北魏公主與(yu) 駙馬的家庭糾紛大多與(yu) 無後有關(guan) ,尤其是作為(wei) 劉宋皇室後人,劉輝還肩負著複國重任,劉昶將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他身上,並將爵位傳(chuan) 給他。在如此重壓下,劉輝為(wei) 了延續香火不得不再次鋌而走險。

 

在北魏的眾(zhong) 多駙馬中,做此選擇的並非劉輝一人,例如駙馬高猛因“公主無子,猛先在外有男,不敢令主知,臨(lin) 終方言之,年幾三十矣。”劉輝再次與(yu) 兩(liang) 位(多位)民女私通,民女竟史書(shu) 上還留下了姓名,實屬罕見。留下民女之名當是為(wei) 了方便以後確認子嗣的生母。即便劉輝當時知道公主懷有身孕,也可能擔心所懷不一定為(wei) 親(qin) 身骨肉,因為(wei) 長公主在和離一年後就有了身孕。考慮到此前十多年都沒有身孕,且在第一次私通事發後,劉輝就“疏薄公主”,更不可能行同房之事,再加上北魏宮廷的淫亂(luan) 之風,突然懷孕不得不讓劉輝生疑。倘若劉輝深信所懷的是自己骨肉,也擔心是否為(wei) 男性,因此想多留子嗣,以確保“有後”。可以說是儒家的父係家族倫(lun) 理才迫使劉輝一犯再犯,並直接導致了公主之死的慘劇。崔纂卻以儒家的父係家族倫(lun) 理為(wei) 標準來定案,這當然難以得到認同。

 

(二)蘭(lan) 陵長公主選擇反擊

 

蘭(lan) 陵長公主在第一次和劉輝發生糾紛後,因“公主姊因入聽講,言其故於(yu) 靈太後”。在複婚後又是在陳留公主的煽動下才同劉輝謾罵動手的。為(wei) 何蘭(lan) 陵長公主不選擇告發劉輝呢?被賜婚的公主遭到欺負一般都會(hui) 主動向皇帝陳告,直到北魏末年的孝武帝妹平原公主亦是如此,《周書(shu) ·皇後列傳(chuan) 》載“適開府張歡。歡性貪殘,遇後無禮,又常殺後侍婢。後怒,訴之於(yu) 帝,帝乃執歡殺之。”蘭(lan) 陵長公主或許考慮到婚姻有關(guan) 政治大局的關(guan) 係,並未在第一次就告發劉輝,這是她選擇沉默的政治原因。在同劉輝和離後,長公主主動要求複婚,可見兩(liang) 人的感情基礎尚在,這是她不忍告發劉輝的情感原因。劉輝屢教不改,長公主隻能自食其果,忍氣吞聲。在靈太後看來,“追念公主為(wei) 輝頓辱非一,乃不關(guan) 言,能為(wei) 隱忍,古今寧有此!”也即,長公主選擇了隱忍不發,完全沒有尋求靈太後的幫助,可謂顧及了皇室和夫君的臉麵。即便是按照儒家的“夫為(wei) 妻綱,君為(wei) 臣綱”之禮,長公主盡到了為(wei) 人臣為(wei) 人婦的倫(lun) 理道義(yi) ,乃婦之楷模。

 

雖然長公主未曾主動告發劉輝,但其“檢校夫婿”的心態並未改變,《魏書(shu) ·劉昶傳(chuan) 》載“公主更不檢惡,主姑陳留公主共相扇獎,遂與(yu) 輝複致忿爭(zheng) 。”這位陳留公主顯然是導致長公主之死的催化劑。陳留公主與(yu) 宦官劉騰的關(guan) 係非同一般,一起參與(yu) 了顛覆馮(feng) 皇後的政變,蘭(lan) 陵長公主請求劉騰為(wei) 其複婚向靈太後求情,很難說沒有陳留公主的居間介紹。蘭(lan) 陵長公主與(yu) 陳留公主的關(guan) 係,從(cong) 父家說是姑侄關(guan) 係,從(cong) 夫家說則是妯娌關(guan) 係,感情甚好。《魏書(shu) ·皇後列傳(chuan) 》載,“是時,彭城公主,宋王劉昶子婦也,年少嫠居。北平公馮(feng) 夙,後之同母弟也,後求婚於(yu) 高祖,高祖許之。公主誌不願,後欲強之婚。”彭城公主即陳留公主,陳留公主的第一任丈夫是劉昶嫡子劉承緒,《魏書(shu) ·劉昶傳(chuan) 》稱其“少而尫疾”,即脊骨彎曲,或因發育不良,身體(ti) 羸弱。孝文帝為(wei) 她賜這門婚事,顯然是出於(yu) 政治考慮。劉承緒在婚後不久即亡故,陳留公主再次被賜婚給南齊北奔的王肅。出於(yu) 政治關(guan) 係的結合,北魏大多數公主都是國家政治的犧牲品,蘭(lan) 陵長公主和陳留公主亦深受其害,[16]可謂同病相憐。於(yu) 是,經受不住陳留公主的慫恿,蘭(lan) 陵長公主便即刻反擊。第一次劉輝了選擇沉默,蘭(lan) 陵長公主自信理虧(kui) 的劉輝同樣會(hui) 保持“無所謂”的心態,對劉輝的毆打毫無預判,更未顧及到胎兒(er) 的安全,遂釀成慘案。

 

四、審判者的正當性:政治與(yu) 司法

 

(一)主審官元懌的合理與(yu) 尷尬

 

先看主審官的人選是否恰當。《魏書(shu) ·穆崇傳(chuan) 》載,北魏之初,“太宗即位,為(wei) 左衛將軍(jun) ,綰門下中書(shu) ,出納詔命。”門下省主要職責為(wei) 內(nei) 侍左右、參與(yu) 謀議、出納詔命。侍中為(wei) 門下省長官,其機構在宮內(nei) ,職掌顧問應對,獻替可否,協助最高統治者決(jue) 策。孝文帝時,朝廷許多重大決(jue) 策要經門下省討論,主官為(wei) 侍中,多為(wei) 執政者親(qin) 信和寵臣,對於(yu) 朝綱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力。孝明帝繼位後,元懌掌門下省事務。即便門下省沒有審判權,然這一重大案件已經上升到政治案件,關(guan) 涉南北政局。靈太後將此事交由其心腹大臣元懌,顯然是尋求政治決(jue) 策意見。該案又純屬皇家內(nei) 部事務,門下省本為(wei) 皇室秘書(shu) 機構,由皇家子嗣掌管,且參與(yu) 皇家事務處理,頗與(yu) 清代專(zhuan) 門處理皇家事務,享有皇族案件審判權的宗人府類似。崔纂指責門下省僭越職權,主張“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但他未嚐不知自漢代以來,帝國中樞有外朝和內(nei) 廷之分,門下省設置的初衷便是為(wei) 了皇權能夠更好地製約以尚書(shu) 省為(wei) 首的外朝。除此之外,太後幹政則是東(dong) 漢傾(qing) 覆的前車之鑒,會(hui) 引起儒家士大夫的反感。因此,崔纂的反對直指太後等人幹預司法。

 

在因劉輝第一次與(yu) 長公主侍婢私通事發後,靈太後便著元懌與(yu) 同為(wei) 輔政大臣的高陽王元雍、廣平王元懷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洛陽伽藍記》卷4《城西·衝(chong) 覺寺》載“延昌四年,世宗崩,(清河王)懌與(yu) 高陽王雍、廣平王懷並受遺詔,輔翼孝明。”同年八月,元雍被權臣廢黜,清河王元懌升任首輔大臣,元懷則遞補元懌太保、領司徒之缺,與(yu) 司空、任城王元澄結成新的輔政格局;十二月,太師元雍複出,又與(yu) 元懷、太傅元懌等人聯袂“入居門下,同厘庶政”。元懌乃孝文帝第四子,與(yu) 長公主為(wei) 親(qin) 姐弟,《魏書(shu) ·元懌傳(chuan) 》稱其“才長從(cong) 政,明於(yu) 斷決(jue) ,割判眾(zhong) 務,甚有聲名。”元雍為(wei) 孝文帝弟,在宗室中輩分極高,可謂德高望重,被廢後複出,更加穩健保守。元懷乃孝文帝皇子、宣武帝同母弟,可謂親(qin) 尊莫二。雖然孝明帝初期的宗室輔政大臣徒有其表,並無實權,在朝廷“公”的帝國事務上隻能秉承強後和權臣意旨受成事而已。在宗室“私”的家族領域,元懌、元雍和元懷則有資格出席皇家宗族的宗議,裁決(jue) 皇族事務,即調查奏報長公主與(yu) 劉輝夫妻不和一事。[17]三人在調查後均認為(wei) 長公主與(yu) 劉輝不和,建議離婚,同時削除劉輝封位,最後由掌權的靈太後拍板,太後從(cong) 之。

 

劉輝再次與(yu) 民女私通後毆主致死一案,靈太後還是延續之前的處理,交由元懌“決(jue) 其事”,保證其處理的恰當,這一選擇當是太後自然而然的決(jue) 定。隻不過元懌恰好執掌門下省,便給了崔纂反對門下省主導審判的理由。更何況元懌還有一個(ge) 特殊身份,即與(yu) 靈太後有染。這是秉持儒家立場的崔纂斷不可接受的。在他看來,不僅(jin) 靈太後幹預司法,而且還同奸夫一道執掌朝局,不僅(jin) 法度盡失,而且倫(lun) 理盡喪(sang) ,“是可忍,孰不可忍”,這才是崔纂借機發難的根本原因。《魏書(shu) ·元懌傳(chuan) 》稱元懌才貌雙全,“幼而敏惠,美姿貌。……博涉經史,兼綜群言,有文才,善談理,寬仁容裕,喜怒不形於(yu) 色。”當時元懌30餘(yu) 歲,靈太後20餘(yu) 歲,二人互有需求,狼狽為(wei) 奸,《魏書(shu) ·後妃列傳(chuan) 》稱“時太後得誌,逼幸清河王懌,淫亂(luan) 肆情,為(wei) 天下所惡。”元懌成為(wei) 太後麵首後自然能夠揣摩太後心思,可以公然出麵為(wei) 太後實心辦事,於(yu) 是就成為(wei) 崔纂等人的目標。崔纂所提異議的背後即是對皇室高層相互勾結,生活淫亂(luan) 的不滿。

 

雖然太後任命元懌全權處理,但元懌亦需要征詢其他兩(liang) 位輔政大臣的意見,畢竟三人共同處理了此前公主的離婚事件。因為(wei) 長公主於(yu) 劉輝的複婚有元雍的居間說情,現在卻發生了慘劇,元雍便無臉出麵參與(yu) 審理。更何況元雍風評不佳。相傳(chuan) 他曾毆打致死了第二任妻子崔氏,且妓妾滿房,侍近百許人,與(yu) 劉輝無異。若是如此之人參與(yu) 案件審理,不知又會(hui) 遭來多大的反對。雖然元懌和元雍在私生活上淫亂(luan) 不堪,但在思想上還是積極向儒家士大夫靠攏。[18]元懌的誌趣與(yu) 漢族名士最為(wei) 貼近,隴西高門辛雄頗受元懌青睞,《魏書(shu) ·辛雄傳(chuan) 》載辛雄“好刑名,廉謹雅素,不妄交友,喜怒不形於(yu) 色。懌遷司徒,仍隨授戶曹參軍(jun) 。並當煩劇,諍訟填委。雄用心平直,加以閑明政事,經其斷割,莫不悅服。”元懌甚至還禮聘北方儒宗董征常伴左右出謀劃策。元雍也常能禮賢下士,其幕府能人輩出,谘議參軍(jun) 李叔虎便是其一。《魏書(shu) ·李叔虎傳(chuan) 》載,太和中期,李叔虎“拜中書(shu) 博士,與(yu) 清河崔光、河間邢巒並相親(qin) 友……雍以其器操重之。”正是因為(wei) 輔政大臣有漢族士大夫的耳濡目染和麵授機宜,該案的處理意見才隻有崔纂之輩反對,並未引起漢族士大夫集體(ti) 反對。對於(yu) 這一點,靈太後是清楚不過的,所以她可以放心地將此案交由三人審理。王公們(men) 有如此之多的漢族士大夫追隨左右,定能在兼顧北魏習(xi) 俗和漢族禮法的基礎上斷案,確保裁斷的恰當和公允。

 

(二)門下省到底有沒有審判權

 

崔纂認為(wei) 當時的門下省無權審理刑案,是否果真如此?為(wei) 了防止廷尉審判權過大,自西漢開始,逐步發展出多審複議製來限製廷尉所享有的單一審判權,限製的最初表現為(wei) 間接監督,而後發展為(wei) 直接掌權。早在西晉之時,限製單一審判權的製度就已出現,據《晉書(shu) ·劉頌傳(chuan) 》載:“武帝踐阼,拜尚書(shu) 三公郎,典科律,申冤訟。”即表明尚書(shu) 省下設的三公曹享有審判權,以分廷尉之權。北魏太武帝拓跋燾太平真君六年(445)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shu) ,依古經義(yi) 論決(jue) 之。”表明中書(shu) 省已享有複審權。據《魏書(shu) ·刑罰誌》,到三十年之後的延興(xing) 四年(474)詔曰:“自獄付中書(shu) 複案,後頗上下法,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中書(shu) 省的複核權顯然又被收回。孝文帝繼位後,依照魏晉設置官製,尚書(shu) 省下設六尚書(shu) 和三十六曹。三十六曹的三公曹、都官曹、二千石曹和比部曹都不再局限於(yu) 審判監督,開始染指審判權,以分中央司法權。[19]據《魏書(shu) ·刑罰誌》,宣武帝元恪即位後於(yu) 正始元年(504)冬詔曰:“尚書(shu) 門下可於(yu) 中書(shu) 外省論律令。”這改變了此前立法權獨由中書(shu) 省掌管的製度,“論律令”其實可以包括對疑難案件的複議權,這是此後尚書(shu) 省和門下省掌握複議權的開始,也是崔纂之所以能提出異議的理由。就此看來,皇權欲通過增設複議機構來獲得欲想的審判結果,這是多審複議製在北魏萌生的關(guan) 鍵原因。又據《魏書(shu) ·刑罰誌》,十年之後的北魏延昌二年(513)秋,符璽郎中高賢、其弟員外散騎侍郎仲賢、其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人遭到連坐被除名,但遇大赦,皇帝將其官複原職。其他中樞機構皆未有異議,唯有殿中尚書(shu) 邢巒上書(shu) 認為(wei) ,依律連坐之罪不得以官職相抵,即使是因小罪連坐,遇赦後也不得免官複敘,更何況他們(men) 犯的是反逆大罪。皇帝並未接受尚書(shu) 省的意見,執意將其官複原職。尚書(shu) 省顯然是主張依法裁斷,然而皇帝意在寬仁,乃法外開恩,畢竟所赦三人均為(wei) 皇帝近臣。時隔不到一年的延昌三年(514)六月,廷尉卿元誌及其下屬廷尉監王靖為(wei) 依律判決(jue) ,以維護廷尉的終審權便上書(shu) 皇帝。據《魏書(shu) ·刑罰誌》載:“依律文,‘獄成’謂處罪案成者。寺謂犯罪逕彈後,使複檢鞫證定刑,罪狀彰露,案署分兩(liang) ,獄理是成。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立疑,更付別使者,可從(cong) 未成之條。其家人陳訴,信其專(zhuan) 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於(yu) 私,有乖公體(ti) 。”廷尉認為(wei) 判決(jue) 生效(結案)的標準是經廷尉審判,尚書(shu) 省複核後便可。如果要改判,那就應依律之法定程序(即“未成之條”),即可通過廷尉提出“情狀未盡”而重審,或通過“邀駕撾鼓”“門下立疑”等法定直訴程序,其他任何方式皆是擾亂(luan) 國法之行為(wei) 。元誌等人和邢巒依律辦案的思維一致,主張除了法定程序之外,不得容忍或縱容當事人及其家屬通過其他途徑幹預已決(jue) 之案。他們(men) 所指的其他非法幹預行為(wei) 很難不讓人聯想到513年秋的官複原職之案。

 

元誌的屬下大理正(即廷尉正)崔纂等人卻表示反對。據《魏書(shu) ·刑罰誌》,他們(men) 認為(wei) “雖已案成,禦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強逼成罪;家人訴枉,辭案相背。刑憲不輕,理須訊鞫。既為(wei) 公正,豈疑於(yu) 私。”廷尉可能存在誣告冤枉,刑訊強逼等情形,當然需要通過家人上訴等其他形式來監督審判。元誌等人是看到了在訴訟機製外部非正常幹預審判的情形才有感而發,極力維護廷尉的獨立審判權;崔纂等人則是從(cong) 訴訟機製內(nei) 部強調監督廷尉審判的必要,二人的論述根本不在同一個(ge) 層麵上。元誌等人的上書(shu) 是針對當時已被不斷侵奪的廷尉獨享的單一審判權,崔纂等人並未意識到皇權欲通過設置複議機構來幹預司法的危害,甚至根本沒有料想到這一幹預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並徹底改變了自秦代以來中央的單一審判製。[20]

 

崔纂等人的觀點實際上支持了皇帝,因此得到了皇帝肯定,但並未明確下詔改變中央單一的審判權結構,因為(wei) 廷尉的反對依舊存在。此後多重複議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落地的,這就涉及到蘭(lan) 陵長公主被毆致死案。如前所述,當時已任尚書(shu) 三公郎的崔纂認為(wei) 門下省屬於(yu) 內(nei) 朝秘書(shu) 機構,最不應該侵奪廷尉審判權。實際上,崔纂並未弄清楚,他在514年反對元誌等人的理由恰是支持門下省審判此案的。因為(wei) 該案的當事人尤其是張智壽、陳慶和最有可能喊冤,即便是該案交付廷尉審判,他們(men) 依然會(hui) 鳴冤叫屈。由門下省來審理,類似於(yu) 跨過了一般管轄,適用特殊管轄,即靈太後委派門下省以“提審”的方式來審理這一重大案件,便於(yu) 選擇主審人員,以貫徹帝後意誌。《魏書(shu) ·刑罰誌》載朝廷認為(wei) :“輝悖法者之,罪不可縱……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恒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wei) 通準。且古有詔獄,寧複一歸大理。而尚書(shu) 治本,納言所屬。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yi) 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shu) ,悉奪祿一時。”靈太後以特殊情況為(wei) 由駁斥崔纂“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至於(yu) 何謂“不拘恒司”,並沒有慣例可尋,全賴朝廷喜好。而且為(wei) 了論證門下省的審判正當性,朝廷甚至認為(wei) 尚書(shu) 省都可以參與(yu) 案件審判,門下省有何不可?因為(wei) 元誌等人在514年的上書(shu) 中就已經提到:“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立疑,更付別使者,可從(cong) 未成之條。”此處的“省”,應當指的就是尚書(shu) 省,“門下立疑”,應當說的是門下省。尚書(shu) 省是刑罰執行部門,根據蘭(lan) 陵長公主被毆致死案的審判詔令,尚書(shu) 省至少在514年之前就可以參與(yu) 審判,這是自北魏孝文帝以來延續的傳(chuan) 統,也是崔纂可以發言,並且其發言值得重視且意見被完整記錄下來的原因,否則史書(shu) 何必要記載品級不高的崔纂之異議呢?而門下省可以對已成案件提出質疑,使已決(jue) 案件失效。顯然,在514年之際,門下省對審判結果享有一票否決(jue) 權。隻不過五年之後的519年門下省已經深得太後信任,因為(wei) 當時執掌門下省的是孝文帝第四子元懌。

 

從(cong) 大理正轉任尚書(shu) 三公郎的崔纂應該帶有部門利益傾(qing) 向,他反對門下省查辦此案,是為(wei) 了維護廷尉的審判權。這等於(yu) 是重新支持了元誌等人在514年的上書(shu) 意見。崔纂應該十分清楚,反對由門下省審判實際上是對太後等人非正常幹預司法表示不滿。於(yu) 是,他寧願冒著免職的風險。北魏末年尤重門下省,一度獲中書(shu) 出令之權,時有“政歸門下”之語,其長貳常總典機密,受遺詔輔政,權任極重。因此,據《北史·高道穆傳(chuan) 》,在519年蘭(lan) 陵長公主被毆致死案發十年後,永安二年(529)禦史中尉高恭之為(wei) 防止廷尉和禦史勾結,建議“如二使阿曲,有不盡理,聽罪家詣門下通訴,別加案檢。詔從(cong) 之,複置司直。”門下省便開始正式享有針對禦史糾劾之冤案的再審權。總之,崔纂前後意見不一,時而反對由廷尉獨掌審判權,時而支持單一審判製,這也是他的反對意見不被接受的原因。更何況,當時朝廷欲改變廷尉依律判決(jue) 造成的苛政之果,通過增加新的心腹機構分享審判權來到達名正言順地推行寬政之目的,故而在514年前後,門下省開始獲得審判權,十年之後成為(wei) 定製。多方參與(yu) 司法審判並給出司法建議的多審複議,其目的正是為(wei) 了方便皇權最終裁判。通過多方參與(yu) 審判和討論的製度設計,最高統治者能夠達到兼聽則明、約束臣權、平衡利益,進而名正言順地掌控司法大權之效果。如前所述,崔纂參與(yu) 了從(cong) 單一審判製到多審複議製的改革,他並非不知道太後的這層意思,隻是故意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借機反對早已介入審判權的門下省,可謂“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其目的是為(wei) 反對靈太後擾亂(luan) 司法。

 

(三)靈太後插手該案有何問題

 

皇權幹預司法早已司空見慣,身為(wei) 女性且是太後而臨(lin) 朝稱製在靈太後之前也有先例。早在拓跋氏代國時就出現了多位幹政的母後,北魏為(wei) 防止女後幹政確立了“子貴母死”的製度,於(yu) 是後宮嬪妃大多不願生育皇子,公主之地位便越發提升。據《魏書(shu) ·後妃列傳(chuan) 》,當時的靈太後卻甘冒風險誕下皇子,“唯後每謂夫人等言:‘天子豈可獨無兒(er) 子,何緣畏一身之死,而令皇家不育塚(zhong) 嫡乎?’……既誕肅宗,進位充華嬪。”靈太後不僅(jin) 有著冒死孕育皇子的魄力,而且也有執掌朝局的敏銳執行力。《魏書(shu) ·後妃列傳(chuan) 》載“太後性聰悟,多才藝,……親(qin) 覽萬(wan) 機,手筆斷絕,……先是,太後敕造申訟車”,顯然靈太後對沉冤昭雪親(qin) 筆斷案很有興(xing) 趣。而時隔長公主之死僅(jin) 一年(520)後發生了“宣光政變”,靈太後對首犯妹夫元叉僅(jin) 貶為(wei) 平民置,顯示了她不高的政治智商。《資治通鑒·梁紀六》稱“叉妻在太後側(ce) ,順指之曰:‘陛下奈何以一妹之故,不正元叉之罪,使天下不得伸其冤憤!’太後嘿然”。直到孝昌二年(526),靈太後才鴆殺元叉。靈太後出身西北望族,其祖父入魏官至河州刺史,其門第並不顯赫,應當屬寒門階層,其學識修養(yang) 和政治經驗顯然不足,史學界普遍認為(wei) ,是靈太後臨(lin) 朝聽政才導致了北魏政權墜入紛爭(zheng) 和腐敗。[21]《魏書(shu) ·帝紀第九》載,“魏自宣武已後,政綱不張。肅宗衝(chong) 齡統業(ye) ,靈太後婦人專(zhuan) 製。委用非人,賞罰乖舛。”崔纂以反對來表達對靈太後幹政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

 

作為(wei) 同樣掌管審判權的尚書(shu) 省官員,崔纂更擔心靈太後徇私枉法。以往經驗告訴他,靈太後在處理此事時往往偏袒公主。劉輝之前即有駙馬涉及此類案件。《北史·盧玄傳(chuan) 》載盧道虔“尚高祖女濟南長公主,公主驕淫,聲穢遐邇,先無疹患,倉(cang) 卒暴薨。時雲(yun) 道虔所害。世宗秘其醜(chou) 惡,不苦窮治。尚書(shu) 嚐奏道虔為(wei) 國子博士。靈太後追主薨事,乃黜道虔為(wei) 民,終身不仕。”世宗都未曾處理的疑案,靈太後卻執意翻案,沒有任何證據就禁錮駙馬。更何況公主本有過錯,很可能是縱欲過度而亡。世宗慮及家醜(chou) 不可外揚,靈太後掌權後卻重審此事,為(wei) 同樣是姑嫂關(guan) 係的濟南長公主“伸冤”。既然如此,成為(wei) 北魏駙馬固然是好事,但遇到此等公主,實屬不幸。當時雖有爭(zheng) 尚公主的風氣,但也有明確拒絕的智者,例如《魏書(shu) ·司馬休傳(chuan) 》載司馬彌陀“以選尚臨(lin) 涇公主,而辭以先取毗陵公竇瑾女。”又如《魏書(shu) ·元悅傳(chuan) 》載汝南王元悅“輕忿妃妾,至加捶撻,同之婢使。悅之出也,妃住於(yu) 別第。靈太後敕檢問之,引入,窮悅事故。妃病杖伏床蓐,瘡尚未愈。太後因悅之杖妃,乃下令禁斷。令諸親(qin) 王及三蕃,其有正妃疾患百日已上,皆遣奏聞。若有猶行捶撻,就削封位。”如此可見靈太後護女之切的私心。

 

五、南北方的相似性:禮法與(yu) 命運

 

(一)劉宋公主涉案又該如何

 

進一步值得追問的是,若是在法律儒家化程度較高的南朝,劉氏公主遭遇此劫,崔纂的意見會(hui) 被接受嗎?《魏書(shu) ·崔玄伯傳(chuan) 》載北魏公主婚姻“皆厘降於(yu) 賓附之國,朝臣子弟,雖名族美彥,不得尚焉。”《宋書(shu) ·褚湛之傳(chuan) 》則稱劉宋公主的婚姻是“並用世胄,不必皆有才能”。劉宋元嘉中期以後的皇室婚媾對象幾乎全是高門聯姻。[22]許多北魏公主下嫁南朝北奔的前朝皇室後代,形式上類似於(yu) “諸公主皆厘降於(yu) 賓附之國”的婚姻,在實際效果上卻與(yu) 南朝的公主與(yu) 世家大族聯姻頗為(wei) 類似。正是因為(wei) 有如此效果,從(cong) 太武帝時期直到北魏末的皇室隻認可這種性質的聯姻。[23]因此,劉宋公主和北魏公主的政治婚配目的和效果趨同,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更何況南朝劉宋公主亦是嚴(yan) 妒,《宋書(shu) ·孝武文穆王皇後傳(chuan) 》載“宋世諸主,莫不嚴(yan) 妒,太宗每疾之。”並且公主群體(ti) 多有亂(luan) 倫(lun) 之事,如《宋書(shu) ·趙倫(lun) 之傳(chuan) 附子伯符傳(chuan) 》載趙倩“尚文帝第四女海鹽公主。初,始興(xing) 王以潘妃之寵,故得出入後宮,遂於(yu) 公主私通。及適倩,倩入宮而怒,肆詈搏擊,引絕帳帶。事上聞,有詔離婚,殺主所生蔣美人,伯符慚懼發病卒。”有夫之婦的海鹽公主與(yu) 始興(xing) 王劉睿為(wei) 嫡兄妹,竟長期私通,起因於(yu) “宋武起自鄉(xiang) 豪,以詐力得天下,其於(yu) 家庭之教,固未暇及也,是以宮闈之亂(luan) ,無複倫(lun) 理。”[24]其夫趙倩為(wei) 劉宋皇室之舅族,因此與(yu) 公主“肆詈搏擊,引絕帳帶”,這同劉輝和蘭(lan) 陵長公主打鬥的情形頗為(wei) 類似。結果是宋文帝對子女並未懲處,而是殺公主生母,判決(jue) 公主與(yu) 趙倩離婚,致使趙倩之父憂懼而死。可見,宋文帝和靈太後的處理方式是一致的,都有偏私之心。劉宋皇族出自寒門,行為(wei) 上無視禮法,褻(xie) 瀆倫(lun) 理,就連“文士化”程度最為(wei) 突出的宋文帝一支即是如此,[25]其他皇族便可想而知了。這表明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在南北方均遭受了阻力。

 

劉昶的女兒(er) 出嫁後同樣遭遇了丈夫出軌的醜(chou) 行,這位劉妃嫁與(yu) 官至光祿大夫的北海王元詳,《魏書(shu) ·獻文六王傳(chuan) 》載“妃,宋王劉昶女,不見答禮。寵妾範氏,……詳又蒸於(yu) 安定王燮妃高氏。”元詳對劉昶之女不但不以妻禮待之,還公然與(yu) 堂叔元燮王妃高氏通奸,其母得知後大怒,“詈之苦切,曰:‘汝自有妻妾侍婢,少盛如花,何忽共許高麗(li) 婢奸通,令致此罪?我得高麗(li) ,當啖其肉。’乃杖詳背及兩(liang) 腳百餘(yu) 下,自行杖,力疲乃令奴代。……詳苦杖,十餘(yu) 日乃能立。又杖其妃劉氏數十,雲(yun) :‘新婦大家女,門戶匹敵,何所畏也?而不檢校夫婿。婦人皆妒,獨不妒也!’劉笑而受罰,卒無所言。”元詳之母懲戒子媳的方式與(yu) 靈太後嚴(yan) 懲劉輝如出一轍,這是當時鮮卑女性普遍的處事習(xi) 慣。[26]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靈太後本為(wei) 妒婦的受害者,身為(wei) 嬪妃之時,被世宗高皇後嚴(yan) 加管束,史稱“世宗暮年,高後悍忌,夫人嬪禦有至帝崩不蒙侍接者。由是在洛二世,二十餘(yu) 年,皇子全育者,惟肅宗(靈太後所生)而已。”但是靈太後一旦掌權,便又成為(wei) 妒婦的代言人,認為(wei) 長公主主動“檢校夫婿”是其正當之權,劉輝竟然反抗毆打,故而理應重罰。對未能主動“檢校夫婿”的劉昶之女亦要懲罰。劉輝的敢於(yu) 反抗和劉昶之女的默許或許源自於(yu) 北奔的劉昶深受當時北魏漢化思想的熏陶。劉昶並非江左士人子弟,無法將南朝新近製度及其精髓轉輸入北,但孝文帝特重來自江左之亡士,如劉宋宗室劉昶雖不以文化見長,但竟參與(yu) 製作禮樂(le) 製度。[27]或許劉昶未能深得南朝劉宋皇族無視禮法倫(lun) 常之“精髓”,才能在教育子女方麵以真正的儒家禮樂(le) 教化之,這正是其參與(yu) 北魏製禮作樂(le) 的原因。如此說來,相較於(yu) 南朝而言,北朝的法律儒家化進程更快,過於(yu) 理想主義(yi) 的崔纂顯得有些心急。

 

(二)劉輝等人是幸還是不幸

 

從(cong) 法政上言之,“劉氏所處的那個(ge) 時代,雖然正是這套父係倫(lun) 理法製化的重要階段,但當時的專(zhuan) 製皇朝所采取的行動卻並不一致。”[28]反對重懲劉輝的崔纂出於(yu) 對儒家禮法的自視甚高,試圖僅(jin) 從(cong) 國家法律和儒家倫(lun) 常出發對案件進行判處,但他顯然忽視了鮮卑族雖然逐漸漢化,但仍然保留著自己的文化傳(chuan) 統,對於(yu) 漢族儒家文化並不是全盤接受。他也沒能從(cong) 同為(wei) 女人的靈太後以及陳留公主等人的立場出發。雖然從(cong) 法條主義(yi) 出發,但深究其反對的動機可謂參雜,所反對之理由均有被批駁之處。崔纂等人所提異議看似在強調儒家禮法原則及捍衛司法裁決(jue) 權,實則既沒有厘清內(nei) 外之別,家國之分,也未能真正調適儒家義(yi) 理與(yu) 北魏社會(hui) 政治習(xi) 俗之間的適用張力,更何況欲憑借上官和崔氏的地位反對靈太後幹政,在所持觀點上竟出現前後不一致的情況,試圖阻止漢化的倒退,可謂理想主義(yi) 的書(shu) 生意氣。事後崔纂尚書(shu) 三公郎之職被免,尚書(shu) 元修義(yi) 也被“奪祿一時”。

 

從(cong) 境遇上來看,駙馬劉輝的結局尚好,本欲被執行死刑,因元叉勾結宦官劉騰在正光元年七月發動政變囚禁了靈太後,明帝加朝服大赦天下,劉輝就幸運地“會(hui) 赦得免”。有道是宦官劉騰在無意中害了長公主後,卻又無意中救了駙馬劉輝,時也?命也?“宣光政變”是皇權體(ti) 製下的宗室內(nei) 訌,以元叉為(wei) 代表的出服疏宗與(yu) 服內(nei) 近屬激烈角逐,[29]《資治通鑒·梁紀五》載,疏族暫時取勝,元叉和劉騰把持朝政達四年之久:“叉與(yu) 騰表裏擅權,叉為(wei) 外禦,騰為(wei) 內(nei) 防,常直禁省,共裁刑賞,政無巨細,決(jue) 於(yu) 二人,威振內(nei) 外,百僚重跡。”作為(wei) 疏族的元叉和劉騰隻能靠拉攏北奔的南方貴族拱衛權勢,赦免的劉輝便在正光三年(522)恢複官爵,任征虜將軍(jun) 、中散大夫。雖為(wei) 閑職,但表明了當權者的態度。據《魏書(shu) ·劉昶傳(chuan) 》,孝昌元年(525)四月,靈太後在元雍的幫助下再次臨(lin) 朝攝政,徹底清算劉騰等人,所幸的是劉輝恰於(yu) 正光四年(523)病故,得以善終。《魏書(shu) ·崔挺傳(chuan) 》載崔纂也在同一年病故,“正光中卒,年四十五。”“正光中”當在正光年間(520-525)中期,約523年。據《魏書(shu) ·劉昶傳(chuan) 》,劉輝的結局被劉昶早就言中,他預見到了家門不幸,但仍寄希望於(yu) 劉輝:“(劉)昶長子文遠,次輝,字重昌。並皆疏狂,昶深慮不能守其爵封。然輝猶小,未多罪過,乃以為(wei) 世子,襲封。”劉輝應當無後,否則《魏書(shu) ·劉昶傳(chuan) 》不會(hui) 簡單地記為(wei) “家遂衰頓,無複可紀。”總之,該案因劉輝擔心無後而通奸導致,案發後母子盡喪(sang) ,誠可謂“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

 

六、結語

 

正如郝山所言:“小故事以及小故事裏各種各樣的衝(chong) 突、不確定、不明確、人的情感、人與(yu) 人之間的交流、人們(men) 的觀念以及人性的複雜等方麵都在讓我們(men) 理解法律和曆史的力量。”[30]本文正是努力還原該案所涉各方的情感交流、觀念萌動、行為(wei) 選擇和動機盤算,呈現案件背後的複雜化和多元性。可以說,正是法律儒家化的父係倫(lun) 理讓劉輝敢於(yu) 一再僭越來自北朝習(xi) 俗的倫(lun) 常,這其中有來自父親(qin) 劉昶的教誨和寄托;而正是儒家化的禮法倫(lun) 常讓崔纂等人替劉輝作罪輕辯護,其定有博陵崔氏一門的地位支持和堅決(jue) 反對女後幹政的士大夫責任要求,致其觀點前後不一;靈太後則憑借皇權至上利用北魏司法改革成果,選用親(qin) 信借審判尋求複仇,這同樣是法律儒家化所教育的內(nei) 容;與(yu) 包括元雍、劉騰和陳留公主等人在內(nei) 的交情,讓如此妒悍但與(yu) 夫君尚存感情的蘭(lan) 陵長公主逐步走向悲劇;南北朝局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又有著高度的一致性,人性的自私定會(hui) 影響法律適用,劉輝卻還是在難以預料的時局和變化無常的政局中僥(jiao) 幸逃過此劫。然而,造化弄人,所涉各方戲劇般的最終命運各由情感、政治與(yu) 禮法所決(jue) 定,這就是曆史給我們(men) 理解中國法律帶來的震撼力。

 

注釋:
 
[1]《魏書·劉昶傳》稱“劉輝”,《北史·劉昶傳》作“劉暉”,已有研究者皆稱作“劉輝”,為方便討論,現以《魏書》為準。下引此類基本史籍,如無必要僅隨文夾注。
 
[2]參見龐珮:《公主之死:1500年前的一場“法庭辯論”》,載《檢察日報》2018年5月4日。
 
[3]參見李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
 
[4]參見前引3,李貞德書,第41、105頁。
 
[5]參見喻中:《女性主義視角下的中國法律史》,載香港《二十一世紀》2010年第2期。
 
[6]因《魏書·劉昶傳》與《北史·劉昶傳》記載不一,李貞德認為劉昶與劉輝乃祖孫關係,而羅新認為二人是父子關係,本文采《魏書》記載,認為二人當為父子。參見前引3,李貞德書,第13頁;羅新:《陳留公主》,載《讀書》2005年第2期。
 
[7]參見施光明:《〈魏書〉所見北魏公主婚姻關係研究》,載《民族研究》1989年第5期。
 
[8]參見劉軍:《北魏駙馬都尉述論》,載《史學集刊》2010年第5期。
 
[9]王利器:《顏氏家訓集解·治家篇》,中華書局1993版,第48頁。
 
[10]參見胡克森:《北魏的正統與漢化》,載《史林》2015年第5期。
 
[11]參見[美]伊佩霞:《早期中華帝國的貴族家庭:博陵崔氏個案研究》,範兆飛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70,75-82頁。
 
[12]參見前引11,伊佩霞書,第105頁注釋69。
 
[13]《元壽安墓誌》,轉引自劉軍:《河洛北魏宗室群體的貴族化趨勢——以元壽安墓誌為例》,載《常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
 
[14]參見張金龍:《靈太後與元叉政變》,載《蘭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
 
[15]參見高凱:《地理環境與中國古代社會變遷三論》,複旦大學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8頁。
 
[16]參見苗霖霖:《北魏公主婚姻考》,載《唐都學刊》2012年第2期。
 
[17]參見劉軍:《<魏書·廣平王元懷傳>補疑》,載《古代文明》2013年第4期。
 
[18]參見劉軍:《論北魏宗室與漢族士人的文化交往》,載《曆史教學問題》2015年第1期。
 
[19]參見嚴耕望:《北魏尚書製度考》,載《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8冊),中華書局1987年版。
 
[20]參見盧建榮:《法官與政治權威:中古三法司聯合審案製下的實際權力運作(514-775)》,載《台灣師大曆史學報》2000年第28期。
 
[21]參見李憑:《北魏宣武帝朝三後之爭》,載《學習與探索》2013年第10期。
 
[22]參見劉則永:《劉宋皇室之婚媾》,載《江蘇社會科學》2001年第2期。
 
[23]參見郭碩:《北魏對劉宋的和親與皇室婚製的漢化》,載《煙台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
 
[24][清]趙翼:《廿二史劄記》卷11“宋世閨門無禮”條。
 
[25]參見王永平、孫豔慶:《劉宋皇族之“本無術學”及其行為粗鄙化之表現》,載《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
 
[26]參見張雲華:《論北朝婦女的妒悍風氣》,載《史學集刊》2008年第6期。
 
[27]參見王永平:《南朝人士之北奔與江左文化之北傳》,載《南京師範專科學校學報》2000年第1期。
 
[28]參見前引3,李貞德書,第16頁。
 
[29]參見劉軍:《北魏宗室族群的分化與元叉政變》,載《殷都學刊》2014年第4期。
 
[30][美]郝山:《儒家化之死?——評〈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載《東方早報》2008年11月6日。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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