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徽州家法族規的地域特征及其成因
作者:姚曄(安徽大學曆史係博士研究生)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五月初二日丙申
耶穌2020年6月22日
曆史上的家法族規是法學界與(yu) 史學界共同關(guan) 注的重點問題之一。我國地域廣袤、民族眾(zhong) 多,錯綜複雜的地理環境、千差萬(wan) 別的政治人文曆史,使得各種文化形態在其發展過程中,呈現出紛繁各異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曆史上的家法族規也是如此。徽州位於(yu) 皖南山區,在古代是一個(ge) 相對獨立的地理、文化和行政單元。它是中國古代家法族規最為(wei) 成熟、發達的地域之一,既具有中國古代家法族規的共性,又顯現出了獨特的形態與(yu) 特色。
處罰體(ti) 係完備。我國多數地區的家法族規均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但多數地區懲罰手段較為(wei) 單一。徽州地區家法族規針對不同行為(wei) 采取輕重有序的懲戒措施,如訓斥警告、記過、罰銀罰物、罰跪、笞、杖、驅逐、禁入祖墳、送官處死等。如績溪葛氏《家規》對於(yu) “輕眇族人,恃勢好訟”的族人,采取“眾(zhong) 共叱辱之”的懲罰措施。休寧吳氏宗族在雍正十一年(1733年)修訂的《家規八十條》中規定若“有以貪墨聞者,於(yu) 譜上削除其名”。形成了一套囊括口頭訓誡、經濟懲罰、剝奪權力、體(ti) 罰刑罰等在內(nei) 的懲罰體(ti) 係。該體(ti) 係與(yu) 道德教化相配合,在維護傳(chuan) 統基層社會(hui) 秩序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立法較為(wei) 寬簡。徽州家法族規雖然形成了包括肉刑、死刑在內(nei) 的完整懲罰體(ti) 係,但多數情況下用刑較為(wei) 寬緩:一是死刑比例極低,且多不以剝奪過錯人人身自由為(wei) 懲罰手段。筆者梳理了明清至民國時期徽州地區將近600部族譜,其中僅(jin) 在萬(wan) 曆年間婺源江氏族譜、民國初年祁門河間淩氏族譜、績溪璜上程承啟堂世係譜等為(wei) 數極少的家譜中,發現存在死刑的記載,方式主要為(wei) “責令其自盡”或“送官處死”。其他地區存在的“勒斃”“活埋”“燒死”等野蠻殘酷處死族人的方式,在徽州家法族規中均未出現。除此之外,部分宗族會(hui) 以剝奪過錯人人身自由作為(wei) 懲罰措施,該情形在徽州家法族規中也未發現。二是慎用傷(shang) 筋動骨的肉刑。罰跪、掌嘴、杖責等是古代宗族采用較多的肉體(ti) 懲處方式,部分宗族甚至采用過跺腳、斬手等野蠻殘酷的方式。但在徽州地區,肉刑僅(jin) 限於(yu) 罰跪、笞等較輕的懲罰,未發現會(hui) 造成被處罰人身體(ti) 永久性殘疾的懲罰方式。三是徽州家法族規的很多條文中對某種違法行為(wei) 往往不規定明確具體(ti) 的懲罰種類和懲罰力度,族長及其他宗族管理人員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德法並重。徽州家法族規除了注重“刑罰”在宗族治理中的作用,同時重視“德治”的教化作用,力圖做到德刑相濟、以德製刑。一是區分初犯與(yu) 累犯。對於(yu) 初犯過錯的族人一般會(hui) 從(cong) 輕處罰,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hui) 。如績溪程氏宗族對於(yu) “不孝者”,首先“告諸族長”,由族長“申明家規而委曲誨導之,再犯則撲之,三犯告諸官而罪之”。二是對婦女、兒(er) 童和老人減免懲罰。徽州部分宗族禁止對婦女、兒(er) 童和老人實施笞責等刑罰、禁止對16周歲以下的兒(er) 童實行肉體(ti) 責罰,同時禁止對婦女、兒(er) 童實施公開懲罰。光緒十五年(1889年),績溪許氏宗族便在其《家法》中明確規定:“家法,老幼婦女無笞責之條。婦人有過,其姑與(yu) 夫在家笞之可也,毋得公然笞責,所以重羞恥也。”三是設立懲罰撤銷機製。徽州家法族規對過錯族人的懲處措施多數設立了附條件予以撤銷的製度。績溪高氏宗族對於(yu) “在族外行竊”“素性凶暴、毆鬥傷(shang) 人”者,均處以“逐出革胙”的懲罰,但若族人“能在外改過自新,仍許親(qin) 房保其回族歸宗。或生前未及回族而終身不至為(wei) 大非者,死後仍許歸宗”。四是設有贖刑規定。通過付出金銀或者其他財物來代替、抵消其應處的刑罰。例如黟縣餘(yu) 氏宗族對於(yu) 判處“撲刑”的族人,便規定“願罰一錢,抵撲一十;婦人罰布一丈,抵撲一十”。
抵製佛、道。徽州家法族規中,比較普遍地表現出對佛、道的抵製與(yu) 排斥。首先表現在職業(ye) 的禁止上。徽州很多家法族規主張族人從(cong) 事“士農(nong) 工商”等,“職業(ye) 當勤,士農(nong) 工商,所業(ye) 雖不同,皆是本職”,反對不務正業(ye) ,從(cong) 事“雜賤”,尤其是“越四民之外為(wei) 僧道”的行為(wei) ,甚至將其與(yu) “棄祖”“叛黨(dang) ”等視為(wei) 同類,成為(wei) “譜不書(shu) ”的嚴(yan) 重行為(wei) 。宣統《華陽邵氏宗譜·十不書(shu) 》便將“不肖無恥,甘與(yu) 下賤結婚,並出家為(wei) 僧、苟安度日者,削而不書(shu) ”。其次,徽州不少家法族規禁止族人信奉佛教、從(cong) 事與(yu) 佛教相關(guan) 的活動,以及與(yu) 僧人往來。他們(men) 認為(wei) “齊家最要一事”便是遠離佛道,休寧範氏認為(wei) “超薦誦經、拜北鬥、披剃等俗”均屬於(yu) “師巫邪術”,皆應“嚴(yan) 禁”。黟縣黃氏宗族《家訓》明確規定,“親(qin) 族之中,有為(wei) 僧、為(wei) 道者,不許往來。……凡我子姓均宜遵守,違者議罰。”再次,表現在親(qin) 人去世後對做佛事的禁止上。徽州宗族較為(wei) 普遍地認同“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為(wei) 小人入”的觀點,因此在親(qin) 人去世後作佛事,是一種“不以其親(qin) 為(wei) 君子”,而以“親(qin) 為(wei) 積惡有罪之小人”的“不孝”行為(wei) 。績溪周氏宗族在其《宗訓》中告誡族人“既葬後,廣設道場,飯僧命道,謂使死者升天不去地獄。嗚呼,亦愚哉!”因此要求喪(sang) 事“不作佛事,禁僧道巫師”。
上述這些特征的形成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響:首先,成熟的宗族製度,是徽州家法族規地域特征形成的社會(hui) 基礎。徽州是一個(ge) 典型的宗族社會(hui) ,自唐宋以降宗族製度逐步發展,到明清臻於(yu) 成熟。嘉靖《徽州府誌·風俗》記載:“家多故舊,自唐宋以來,數百年世係,比比皆是。重宗義(yi) ,講世好,上下六親(qin) 之施,村落家構祠宇,歲時俎豆。”這是徽州宗族社會(hui) 的真實寫(xie) 照。宗族製度成熟的一個(ge) 重要標誌是宗族內(nei) 部具有權威的宗族管理組織。徽州家法族規出現規則粗疏、重在酌情處理的地域特征,正是因為(wei) 該地宗族製度成熟,族中有主持大局的族長、宗正、房長等管理者,他們(men) 具備裁量規則、聚眾(zhong) 合議的權威,從(cong) 而保證了原則性的規約得以具體(ti) 實施。同時,成熟的宗族製度還保證了包括家法族規在內(nei) 的宗族文化能曆經數百年的世代傳(chuan) 承,最終形成了一套結構有序、要素完備的懲罰體(ti) 係。
其次,深厚的儒學傳(chuan) 統是徽州家法族規地域特征形成的文化動因。兩(liang) 晉、唐末和兩(liang) 宋之交,北方大族因躲避戰亂(luan) 大規模南遷徽州,帶來了中原文化,這裏的儒學得以迅速發展。明初趙汸在《商山書(shu) 院學田記》中稱:“新安自南遷後,人物之多,文學之盛,稱於(yu) 天下。當其時,自井邑田野以至於(yu) 遠山深穀、民居之處,莫不有學、有師、有書(shu) 史之藏。”尤其是南宋之後,徽州的學者奉朱熹為(wei) 開山宗師,精研理學,師友相承,形成了朱子學的重要流派“新安理學”。這一學派對南宋以後中國思想史的發展演變和徽州社會(hui) 本身均產(chan) 生了重要影響,並造就了徽州人“讀朱子之書(shu) 、取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禮,以鄒魯之風自待”的地域性格。儒家倫(lun) 理主張以寬厚處世,創造和諧的人際環境。受此影響,徽州地區雖宗族組織發達,宗族體(ti) 係完備,懲罰措施健全,但用刑寬緩,強調德法並舉(ju) 。同時,徽州宗族在其家法族規中一再強調“冠婚喪(sang) 祭”應遵行儒家正禮——《文公家禮》,“僧道邪說概不可信”。徽州家法族規排斥佛道的地域特征,有著徽州儒學傳(chuan) 統的深厚背景。
再次,嚴(yan) 格遵守國家法律,是徽州家法族規地域特征形成的製度約束。從(cong) 明朝開始,族長的地位和家法族規的效力便逐漸獲得統治者的支持與(yu) 認可。但宗族自治權力的無限擴大必然會(hui) 影響國家政權的穩定,因而國家對宗族權力的讓渡,必然會(hui) 限製在一定範圍內(nei) 。乾隆五年(1740年),乾隆帝就根據各地宗族濫行族罰、侵淩國家司法權的現象指出:“同族之中果有凶悍不法之徒,族人自應鳴官治罪。……況生殺乃朝廷之大權,如有不法,自應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徽州宗族恪守國家法律,在家法族規的管轄範圍上,謹守“家法治輕不治重,家法所以濟國法之所不及,極重,至革出祠堂、永不歸宗而止。若罪不止此,即當鳴官究辦,不得私行”的原則。正是因為(wei) 恪守國家法律,堅守“賞罰之權,操之政府,不容侵越”,不僭越國家權力,不挑戰國家司法權威,因此在徽州家法族規中才出現了處罰寬緩等地域特色。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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