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勇】禮法融合的中國傳統治理文化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0-06-22 00:43:47
標簽:中國傳統治理文化、禮法融合

禮法融合的中國傳(chuan) 統治理文化

作者:沈小勇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閏四月廿八日癸巳

          耶穌2020年6月19日

 

在中國傳(chuan) 統治理文化中,儒家主張“以德治國”的治理文化,構建了社會(hui) 穩定的禮治秩序,強調了德治教化的治理模式。道家更加強調“道法自然”的治理思想,道家無為(wei) 而治的思想從(cong) 自然哲學影響到政治哲學,強調統治者更應遵循自然規律,主張無為(wei) 政治。法家主張“以法治國”,更加突出法律的重要性,不主張把國家治理完全寄托在聖賢的道德示範和百姓的道德自覺方麵。總體(ti) 而言,中國傳(chuan) 統國家治理在治理形態和治理模式上融合了各家思想尤其是儒法兩(liang) 家治理智慧,並形成了“德主刑輔”為(wei) 主導的治理文化。這種“德主刑輔”治理模式本質上塑造了“禮法融合”的治理文化,一方麵重視發揮“禮文化”的教化作用,涵養(yang) 人心;一方麵又突出“法文化”的製約作用,揚善懲惡,兩(liang) 者相輔相成,構築了中國傳(chuan) 統的禮法融合文化。中國傳(chuan) 統禮法文化作為(wei) 仁政王道追求的治國哲學,對政治價(jia) 值確認和社會(hui) 風氣的引導產(chan) 生著根本的作用。總體(ti) 來看,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這就是:倡導了“德主刑輔、為(wei) 政以德”的德政觀,倡導了“以善養(yang) 人、使民有恥”的教化觀,倡導了“親(qin) 親(qin) 尊尊、重義(yi) 輕利”的情義(yi) 觀,以及倡導了“重在調解、無訟息訟”的法律觀。

 

“德主刑輔、為(wei) 政以德”的德政觀

 

在禮法關(guan) 係中,德教的地位明顯高於(yu) 刑罰,“德主刑輔”的治理模式明確“以德為(wei) 主”,先德後刑。道德也成為(wei) 法律評價(jia) 的準繩,“禮法”也被稱之為(wei) “德法”,刑罰的適用一般都要建立在禮義(yi) 的價(jia) 值標準之上,因此,法律實際上是從(cong) 屬於(yu) 道德的。在實際運作中,曆代王朝往往都要在開國之初修訂禮製,以綱常名教的道德要求穩定社會(hui) 秩序,並且通過修改禮製使其社會(hui) 化,通過道德教化、風俗習(xi) 慣等力求發生政教風化的實際影響。“德主刑輔”的治理模式實際上使道德法律化、法律儒家化了,這也是傳(chuan) 統禮法文化的重要特征。在曆史上,“經義(yi) 決(jue) 獄”和“引經注律”是促使道德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的主要手段,儒家倫(lun) 理的主導地位得到確立,使儒家經義(yi) 逐漸法典化。

 

“德主刑輔、為(wei) 政以德”的德政觀其本質上要求兩(liang) 點,一是主張德政治理天下,二是為(wei) 政者要有德。古代的德政就是仁政,就是民本政治,與(yu) 獨任刑罰之治的法家不同,儒家禮法文化的政治所注重的不在“刑罰”,而在“仁愛”。漢初的政治家賈誼在總結秦亡教訓時候就非常清楚地指出,要“定經製”“興(xing) 禮樂(le) ”“悉更秦之法”,“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樂(le) ”,“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yi) 積而民和親(qin) ”。強調為(wei) 政者要有德,主要是針對製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首先要有高尚的道德。選賢任能的賢能政治也是中華禮法文化的題中之義(yi) 和必然要求。儒家認為(wei) 好的政治是道德的政治,是有好的執政者的政治。所以應當選用賢德的君子從(cong) 政,為(wei) 民眾(zhong) 謀利益。所謂“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賢能政治的用人觀以德為(wei) 先,選人用人特別重德行。儒家“以德為(wei) 先”的選用製度特別強調官德的知行統一,提倡“篤實躬行”,強調為(wei) 官者在實際行動中對道德要身體(ti) 力行,反對言行相悖。

 

“以善養(yang) 人、使民有恥”的教化觀

 

自大一統之後,在推行仁政王道的進程中,曆朝曆代都以完善的禮典和法典作為(wei) 治國根本,禮與(yu) 法不斷融合,使得以“禮治秩序”為(wei) 核心內(nei) 涵的禮法文化得到鞏固,並以製度法律的形態和政教風化的方式影響社會(hui) 生活,以善養(yang) 人,教化人心。中國傳(chuan) 統的禮法文化在政治儒學製度化的進程中深刻地影響了古代社會(hui) 生活,儒學主導的禮法文化在製度法律方麵的影響甚於(yu) 其學說本身。這種禮法文化以儒家教化思想為(wei) 靈魂,特別強調儒家之德禮與(yu) 法家之政刑相向而行,在中國古代甚至還有“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的說法,意味著在道德上站不住的行為(wei) 法律不予支持,這樣缺德的行為(wei) 應該受到刑罰的懲處。

 

無論是孔子主張的“道之以德”和“齊之以禮”,還是荀子提出的“禮義(yi) 教化,是齊人也”,都是重視了教化對改變人心的作用。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指出:“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廢而奸邪並出,刑罰不能勝者,其堤防壞也。古之王者明於(yu) 此,是故南麵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為(wei) 大務。”可以說,“以教化為(wei) 務”也是曆代開明之君非常重視的治理方略。教化作為(wei) 一種治理之道,對百姓人心起著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有利於(yu) 培育良好的社會(hui) 風氣。在儒家哲學中,仁是“本心之全德”,朱熹就形象地指出:“仁與(yu) 心本是一物。被私欲一隔,心便違仁去,卻為(wei) 二物。若私欲既無,則心與(yu) 仁便不相違,合成一物。心猶鏡,仁猶鏡之明。鏡本來明,被塵垢一蔽,遂不明。若塵垢一去,則鏡明矣。”教化的哲學就是要養(yang) 人之善,實現仁的境界、善的境界,克服過度的私欲貪念,同時保持一種恥感,提升人的德性狀態。

 

“親(qin) 親(qin) 尊尊、重義(yi) 輕利”的情義(yi) 觀

 

禮法融合的治理文化彰顯了中華傳(chuan) 統獨特的治理之道,如牟宗三等學者就將儒家治道概括為(wei) “德化的治道”,儒家主“德化”乃是基於(yu) 親(qin) 親(qin) 、尊尊、倫(lun) 常、性情、道德的心性等範疇,因此,儒家講的這個(ge) “德”既不是道家的“德”,也不是西方所講的抽象的義(yi) 務,德化的治道乃是禮樂(le) 之教、性情之教。可以說,禮法文化以德化為(wei) 中心構建了一種整體(ti) 的社會(hui) 文化秩序,體(ti) 現的始終是倫(lun) 理規範和政治規範的統一,有力整合了家庭空間、社會(hui) 空間和政治空間的倫(lun) 理秩序。傳(chuan) 統中國社會(hui) 的禮法文化在法律層麵有力維係了中國皇權政治的有效統治數千年,使得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在“禮治”的製度設計下能夠形成一個(ge) 超穩定、重秩序的家國結構。

 

在情義(yi) 觀上,禮法文化重視“親(qin) 親(qin) 尊尊”的情義(yi) ,古代專(zhuan) 門製定有“親(qin) 親(qin) 相隱”的法律明文。在“義(yi) 利觀”上,禮法文化塑造了“重義(yi) 輕利”的社會(hui) 價(jia) 值導向。孔子也曾這樣自白:“飯疏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le) 亦在其中矣。不義(yi) 而富且貴,於(yu) 我如浮雲(yun) 。”儒家強調這樣的思想:“富與(yu) 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yu) 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這裏,並不是輕視富貴,而是告誡人們(men) 不能見利忘義(yi) ,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能損公肥私、與(yu) 民爭(zheng) 利、損人利己等。傳(chuan) 統禮法文化主張“重義(yi) 輕利”的基本原則,也特別主張要重仁義(yi) ,實行愛民、富民和惠民的法律製度,倡導各級官員要廉潔節儉(jian) ,需要始終養(yang) 成“清心寡欲”的平淡之心,這樣才能成就君子美德。

 

“重在調解、無訟息訟”的法律觀

 

中華禮法文化還倡導了“重在調解、無訟息訟”的法律觀。《論語》中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的思想是中國古代的法律傳(chuan) 統和法律文化,真實存在且影響很大,主要就是重視調解的作用。按照《說文解字》,“訟,爭(zheng) 也”,就是爭(zheng) 論和糾紛的意思。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主張“無訟”實際上主張“和為(wei) 貴”,不要矛盾激化,盡量避免到官府去打官司。我們(men) 看到,一方麵古代社會(hui) 以熟人交往空間為(wei) 主,息事寧人不打官司有主觀上的動機,另一方麵古代社會(hui) 在縣級以下基本是宗族和村社自治,宗族的祠堂組織和村社的保甲製度等具有強大的調解功能,這在客觀上也為(wei) “無訟”創造了支持條件。在古代社會(hui) ,無論是家規族法還是鄉(xiang) 約教化,在具體(ti) 內(nei) 容上也都有關(guan) 於(yu) “息訟罷爭(zheng) ”的具體(ti) 規定,都是旨在發揮鄉(xiang) 村宗族的力量,實現對基層社會(hui) 的有效治理。這些旨在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民間基層鄉(xiang) 村規定,作為(wei) 用以約束人們(men) 日常行為(wei) 規範的“契約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整合了廣大民眾(zhong) 的道德認知,具有獨特的社會(hui) 教化功能和社會(hui) 整合功能。可以說,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以“重在調解、化解爭(zheng) 議”為(wei) 核心的“調處息訟”製度,是基層社會(hui) 一種既經濟又能快捷地解決(jue) 糾紛的製度,當事人的正當權利能夠得到必要的保證,當事人也能夠相對自由的獲得適當的救濟,這種製度也強化了社會(hui) 的倫(lun) 理和溫情,化解了衝(chong) 突和對抗,也是古代中國行之有效的“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方式”。

 

總結而言,中國傳(chuan) 統的禮法文化對社會(hui) 價(jia) 值塑造和社會(hui) 風氣的影響,乃是基於(yu) 中華禮法法係的獨特之處,在法律製度層麵彰顯了中國古代法製文明的特色,成為(wei) 古代中國治理文化的重要特征。不難看出,傳(chuan) 統禮法思想中“禮”與(yu) “法”的關(guan) 係與(yu) 功能如何界定非常重要。仔細分析“禮”與(yu) “法”的各自角色,在這種禮法文化中,禮與(yu) 法的關(guan) 係並不是簡單的道德與(yu) 法律的關(guan) 係,一部分的禮具有道德的性質,如單純的修身養(yang) 性之禮,一部分的禮則具有法律的性質,如“出禮入刑”之禮。中國古代禮治是兼容和橫跨“德治”與(yu) “法治”的中介橋梁,“禮”是“德”的外在規定性和“法”的內(nei) 在規定性。總體(ti) 上看,中華禮法文化實際上是一種德性文化,是一種教化文化,是一種在中國曆史上產(chan) 生深刻影響的治理文化。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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