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宋代法律體(ti) 係中的“故事”
作者:喻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來源:原載《原道》第37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
【內(nei) 容提要】宋代政治法律體(ti) 係中的“故事”具有多重屬性,“詳練故事”“力行故事”是對君臣的高度政治褒獎,熟練掌握與(yu) 遵行故事是治國理政的基本素養(yang) 。皇帝和官僚集團在處理政務時常常會(hui) 檢校與(yu) 參詳故事,從(cong) 故事中尋找施政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故事因而具有實質性的憲法、行政法意義(yi) 。
在宋代,故事的適用標準有三,即就近檢用、符合實際和符合禮義(yi) ,是否符合上述原則是故事能否具有實際法律效力的決(jue) 定性因素。故事適用的結果常常表現為(wei) 故事“著為(wei) 令”“著為(wei) 例”,即轉化為(wei) 令、例和式。故事向令、式、例轉化是從(cong) 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質變,藉此可以看出宋代法規規範之間的靈活轉化以及法律體(ti) 係的動態圖景。
進言之,宋代故事不僅(jin) 表現一係列單項製度規範,更是一種政治“話語”和思維方式,其內(nei) 涵寬泛、功用多重,具有較強的理論張力。
【關(guan) 鍵詞】宋代;故事;例;檢校;禮義(yi) ;成文法化
一、引 言
自沈家本(1840—1913)的《曆代刑法考》開始,故事作為(wei) 一種特殊的法律規範一直為(wei) 學界所關(guan) 注,不曾缺席近現代法學學術史。沈家本在《律令》卷中輯出“延武律令故事”“尚書(shu) 舊事”“馬將軍(jun) 故事”“晉故事”等。
沈氏在浩如煙海的文獻中采摭故事,於(yu) 故事研究而言具有開拓之功。日本學者淺井武夫先生的《中國法典編纂沿革史》(1911)將《晉故事》三十卷視為(wei) 法典,程樹德先生的《九朝律考》(1926)則界定為(wei) 律,所謂“故事亦多關(guan) 律也”。
楊鴻烈先生的《中國法律發達史》(1933)對曆朝的法典編修可謂詳備,但未將晉的《故事》三十卷納入“法典”範疇,其貢獻在於(yu) 道出成文法類型故事的轉變。
20世紀六十年代,日本學者守屋美都雄先生以《論“晉故事”》(1960)為(wei) 題專(zhuan) 門論述“故事”,認為(wei) “晉法由律、令、故事三者構成,‘故事’一詞,第一次用來稱呼國家法典中的一部分,而且故事作為(wei) 律的‘副法’,在晉法中地位相當重要。”
邢義(yi) 田教授先後發表《漢代“故事”考述》(1986)和《從(cong) “如故事”和“便宜從(cong) 事”看漢代行政中的經常與(yu) 權變》(1987),於(yu) 故事的法律意義(yi) 上著墨不多。
黃敏蘭(lan) 先生的《論中國古代故事製度的不成文法特征和功能》(1992)和《論中國古代故事現象的產(chan) 生》(1992)將“統治者無論是決(jue) 定國政大事,製定一項具體(ti) 的措施,乃至細小的行為(wei) 舉(ju) 止,往往引用故事作為(wei) 其行為(wei) 依據,從(cong) 而使之具有合法性”稱之為(wei) “故事現象”,將作為(wei) 依據的故事稱之為(wei) “故事製度”。
其後,劉俊文、霍存福、閆曉君、呂麗(li) 、楊一凡、劉篤才、王文濤等人均有論述,故事的法律屬性、類型、功能、演變等得以展現。從(cong) 前述學術史回顧中可以看出,學界的故事研究集中在兩(liang) 漢魏晉時期,對宋代故事鮮有關(guan) 注。
鄧小南先生的《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2006)有涉及,但並未將其作為(wei) 一種法律規範重點論述。有鑒於(yu) 此,本文將集中探討宋代故事的適用、功能、轉化等問題,擬在製度考證的基礎上闡釋其法律意蘊,藉此加深對宋代法律體(ti) 係的理解,最後以拋磚引玉的方式,簡要提出宋代故事所蘊含的研究價(jia) 值。
二、力行故事:故事與(yu) 宋代的政治評價(jia)
故事,舊事、過往之事之謂也,其引申義(yi) 有二,一是文學意義(yi) 上的故事,二是規範意義(yi) 上的故事,本文所論為(wei) 後者。據現存史料,故事源於(yu) 漢代,實為(wei) 不成文法。在西晉,部分故事被納入法典,上升為(wei) 成文法,南北朝時演變為(wei) 格,為(wei) 隋唐承襲。
作為(wei) 一種不成文法,故事在漢代以後一直存續。及至兩(liang) 宋,故事深入宋人政治生活,常常成為(wei) 評價(jia) 從(cong) 政者甚至最高統治者能力、政績的標準。
《宋史·賈黃中傳(chuan) 》載:
“黃中端謹,能守家法,廉白無私。多知台閣故事,談論亹癖,聽者忘倦焉。在翰林日,太宗召見,訪以時政得失,黃中但言:‘臣職典書(shu) 詔,思不出位,軍(jun) 國政事,非臣所知。’上益重之,以為(wei) 謹厚。及知政事,卒無所建明,時論不之許。”
賈黃中“多知台閣故事”而被載入史傳(chuan) 並非孤例,據《宋史·韓溥傳(chuan) 》:“溥博學善持論,詳練台閣故事,多知唐朝氏族,與(yu) 人談亹癖然可聽,號為(wei) ‘近世肉譜’,搢紳頗推重之。”
《宋史·石中立傳(chuan) 》載:“中立練習(xi) 台閣故事,不汲汲近名。喜賓客,客至必與(yu) 飲酒,醉乃得去。初,家產(chan) 歲入百萬(wan) 錢,末年費幾盡。帝聞其病,賜白金三百兩(liang) 。既死,其家至不能辦喪(sang) 。”
《續資質通鑒長編》亦載,哲宗元祐七年“趙彥若父師民以經行淳懿,久侍仁宗書(shu) 筵。彥若德性類其先人,博學多聞,詳練故事,去年為(wei) 其子得罪,其事可諒,非有大過,不可久棄。”
賈黃中的“多知台閣故事”,韓溥的“詳練台閣故事”,石中立的“練習(xi) 台閣故事”和趙彥若的“詳練故事”至少表明,諳熟故作為(wei) 一項臣子的從(cong) 政素養(yang) 受到褒揚。
更為(wei) 重要的是,“多知”“詳練”故事可以上升到評價(jia) 人才優(you) 劣的高度。據《宋史·葉清臣傳(chuan) 》:
“詔問:‘輔翊之能,方麵之才,與(yu) 夫帥領偏裨,當今敦可以任此者。’臣以為(wei) 不患無人,患有人而不能用爾。今輔翊之臣,抱忠義(yi) 之深者,莫如富弼。為(wei) 社稷之固者,莫知範仲淹。諳古今故事者,莫如夏竦。議論之敏者,莫如鄭戩。
方麵之才,嚴(yan) 重有紀律者,莫如韓琦。臨(lin) 大事能斷者,莫如田況。剛果無顧避者,莫如劉渙。宏達有方略者,莫如孫沔……”
臣下答對,品評人物,諳熟故事的夏竦與(yu) “社稷之固者”範仲淹等並論,故而有“諳古今故事者,莫如夏竦”之論,而故事的重要性也可由此窺見一斑。
既有“知”,必有“行”。力行故事、奉行故事同樣是至高的表揚,足以名垂青史。據《宋史·富弼傳(chuan) 》:
“弼為(wei) 相,守典故,行故事,而傅以公議,無容心於(yu) 其間。當是時,百官任職,天下無事。六年三月,以母憂去位,詔為(wei) 罷春宴。”
據《宋史·蘇頌傳(chuan) 》:
“七年,拜右仆射兼中書(shu) 門下侍郎。頌為(wei) 相,務在奉行故事,使百官守法遵職。量能授任,杜絕僥(jiao) 幸之原,深戒疆場之臣邀功生事。”
富弼、蘇頌為(wei) 相,頗因“行故事”“奉行故事”而被稱頌。另據《續資治通鑒長編》,神宗元豐(feng) 八年:
“靖康元年月日(原文缺),諸王府讚讀臣江端友昧死再拜上書(shu) 皇帝陛下:臣伏睹宣仁聖烈皇後當元豐(feng) 未垂簾聽政,保佑哲宗皇帝,起司馬光為(wei) 宰相,天下歸心焉。九年之間,朝廷清明,海內(nei) 乂安,人到於(yu) 今稱之。
其大公至正之道,仁民愛物之心,可以追配仁宗,至於(yu) 力行祖宗故事,抑絕外家私恩,當是時,耆老盛德之士,田野至愚之人,皆有複見女中堯舜之語。”
江端友讚美宣仁皇太後、司馬光的英明統治也借助故事,故稱“力行祖宗故事”,可見奉行故事並非從(cong) 政者的褒獎專(zhuan) 利,同樣適用於(yu) 執政者甚至最高統治者。
另據《宋史·仁宗本紀四》:
“讚曰:昔人有言,天之所命,人不能違。信哉!英宗以明哲之資,膺繼統之命,執心固讓,若將終身,而卒踐帝位,豈非天命乎?及其臨(lin) 政,臣下有奏,必問朝廷故事與(yu) 古治所宜,每有裁決(jue) ,皆出群臣意表。”
臣下奏議,“必問朝廷故事”,作為(wei) 表彰英宗英明的依據,故事的重要性顯露無遺。總體(ti) 而言,不管是諳熟還是遵行,此處的故事更多是政治概念,具有總體(ti) 性評價(jia) 的指向,值得玩味的是,這一概念確有濃厚的法律屬性。
質言之,故事的意蘊在宋代是多元性的,而其法律意蘊將在故事的適用中體(ti) 現。
三、檢校與(yu) 參詳:故事與(yu) 宋代的決(jue) 策程序
借助故事可以表彰政績,評判政治得失,此性質原本便暗含了故事參與(yu) 政務的深度。以具體(ti) 程序言之,皇帝和官僚集團在處理行政事務時常常會(hui) “檢校故事”“檢討故事”“檢尋故事”,從(cong) 故事中尋找政見的依據。與(yu) 檢校伴生的是“參詳”,即君臣之間就故事展開討論。
檢討故事的機構一般為(wei) 三館秘閣、史館、崇文院、編修院等。據《宋史·職官誌》:
“鹹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製,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xiang) 原例。”
另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十五:
“宰相張齊賢請給外任官職田,詔三館、秘閣檢討故事,申定其製,以官莊及遠年逃田充,悉免其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xiang) 原例。……虞部郎中杜鎬等言推尋故事,曆代並無輸稅之文,乃止。”
由此可見,《宋史》中的館閣當為(wei) 三館、秘閣。商定給外任官職田,真宗令三館、秘閣檢討故事,作為(wei) 決(jue) 策依據,“申定其製”。三館、秘閣檢校亦可見《宋會(hui) 要輯稿》,據《宋會(hui) 要輯稿·職官五十八》:
“二年七月,真宗欲興(xing) 複職田,三司請令依例輸稅,詔三館秘閣檢討故事沿革以聞,檢討杜錫等言,按王製,右者公田藉而不稅,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於(yu) 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
史館檢討見於(yu) 《宋史·禮誌》:
“鹹平中,有司將設春宴,金明池習(xi) 水戲,開瓊林苑,縱都人遊賞。帝以是月太宗忌月,命詳定故事以聞。史館檢討杜鎬等言:“按晉穆帝納後月,是康帝忌月,禮官荀訥議:‘有忌日,無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時、忌歲,益無所據。’”
在確定忌月是否舉(ju) 行春宴、金明習(xi) 水戲等活動的討論中,“詳定故事”實為(wei) 檢討故事,檢討官為(wei) “史館檢討”杜鎬。史館檢討亦見於(yu)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十五:
“甲寅,詔武信節度使惟吉序班在鎮安節度使石保吉上。惟吉、保吉並兼同平章事,而保吉先拜,上令史官檢討故事,具言唐武德中詔宗姓在同品官上,故行之。”
確定兩(liang) 位節度使(惟吉、石保吉)班序,應為(wei) 疑難政務,檢討人為(wei) 史官,檢討唐武德間做法。
崇文院檢討見於(yu) 《宋會(hui) 要輯稿·禮三一》:
“十八日,知樞密院王欽若上言,伏睹敕文,皇帝本服齊衰,準近例七日釋服,非期周易月之製,請改至十三日釋服,庶合禮文。詔崇文院檢討龍圖閣待製陳彭年檢討故事,彭年言按唐德宗皇後王氏崩,太常博士徐乾議,周景王有後之喪(sang) 既葬除服,準禮。”
討論皇帝服喪(sang) 問題,大臣提出對近例提出異議,皇帝令崇文院(三館)龍圖閣待製陳彭年檢討故事,遵循前朝舊禮。
史院檢討見於(yu)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十五:
“己酉,詔樞密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使、副使如閤門使禮,置治所,添給直兵,令樞密院條奏施行。先是,李評除承旨,文彥博不禮之,詔史院檢討故事,史院奏以止載班著職事,不見接遇儀(yi) 範,故特有是詔。”
編修院檢討見於(yu) 《宋會(hui) 要輯稿·儀(yi) 製三》:
“時閤門使李評為(wei) 承旨,首用士人而議與(yu) 使副接見之禮,手詔令編脩院檢討故事,本院言止載班著職事,即不見接遇儀(yi) 範,迺下是詔。”為(wei) 確定閤門使副接見之禮,令編修院檢討故事。
檢討機關(guan) 也有龍圖閣,但檢討人更為(wei) 具體(ti) ,據《宋會(hui) 要輯稿·禮四十一》:
“(景德)四年正月二十五日,河陽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王顯卒。行在太常禮院言:‘準令,使相輟朝兩(liang) 日。又緣朝拜諸陵,方當行在,酌情順變,事貴從(cong) 宜。欲望更不行輟朝之禮。’
又龍圖閣待製陳彭年檢討故事,昔唐太宗北征,中書(shu) 令岑文本卒於(yu) 扈從(cong) ,太宗軫悼不忍聞嚴(yan) 更之聲,然亦無輟朝之文,今王顯卒於(yu) 私第,國家方行盛禮吉凶,既雖相幹伏,請更不輟朝,從(cong) 之。”
討論在朝陵期間,使相去世,是否需要輟朝。依照“令”,應該輟朝兩(liang) 日,但處在朝陵的特殊時期,故而檢討故事,檢討人為(wei) 陳彭年,檢討唐代類似做法而比照援用。
檢討人同樣由直史館檢討,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十九:
“己未,直史館劉蒙叟獻宋都賦,述國家受命建號之地,宜建都立祖宗之廟。上嘉納焉,命史館檢討故事以聞。”
皇帝采納檢討人劉蒙叟建議,欲建立祖宗之廟,檢故事作為(wei) 依據。由此可見,除了史官,禮官同樣可以為(wei) 檢討人。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十二:
“資政殿大學士王欽若上疏,請複先蠶之祀。詔禮官詳考故事以聞。於(yu) 是,從(cong) 禮官議,每歲春蠶生,遣官攝祭於(yu) 東(dong) 郊,如先農(nong) 例。”
是否采納建議恢複先蠶之祀問題,皇帝令大臣考故事,禮官檢討。
檢討故事有時並不特別說明檢討機構和檢討官。《宋會(hui) 要輯稿·輿服六》:
“仁宗嘉祐八年六月十三日。翰林學士範鎮言:“伏聞大行皇帝受命寶及(法)﹝沿﹞寶﹝法﹞物與(yu) 平生衣冠、器用,皆欲舉(ju) 而葬之,恐非所以稱先帝恭儉(jian) 之意。其受命寶,伏乞陛下自寶用之,且示所傳(chuan) 者。
若衣冠器玩,則請陳於(yu) 陵寢及神禦殿,歲時展視,以慰思慕。”詔檢討官檢尋典故,及命兩(liang) 製、禮官詳議。翰林學士王珪等奏議曰:“受命寶者,猶昔傳(chuan) 國璽也。其為(wei) 天子傳(chuan) 器,不當改作。”
商議大行皇帝遺物,特別是“受命寶”是否沿用時,仁宗命“檢討官”檢尋故事,令兩(liang) 製官員和禮官詳細討論,至於(yu) 檢討機構和檢討官則未注明。
據龔延明先生考證,在宋代以“檢討官”為(wei) 名稱的官職有數種,其一為(wei) “尚書(shu) 省講義(yi) 司檢討文字”,屬於(yu) 尚書(shu) 省講議司屬官,尚書(shu) 省講議司設置為(wei) 崇寧元年,以禁元祐法、複熙豐(feng) 法“興(xing) 利補弊”為(wei) 名,職能近於(yu) 製置三司條例司。
其二為(wei) “玉牒所檢討官”,為(wei) 玉牒所屬官,北宋修玉牒設官置局始於(yu) 太宗至道元年。其三為(wei) 館職名,“史館檢討”,北宋淳化二年始見置,元豐(feng) 五年改製隨史館罷而罷,南宋紹興(xing) 初複置史館,史館檢討備置。
其四為(wei) 修史機構,“實錄院檢討官”,天聖元年二月十一日,修《真宗實錄》,始置修《真宗實錄》檢討官。就現有史料記載的檢討故事情形來看,檢討官應為(wei) 館職和實錄檢討。
經由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宋代故事的檢討並不固定在某一機構之上,檢討官的來源也隨之多樣化。君臣之間的檢校、參詳,目的相當明確,即為(wei) 政治決(jue) 策提供可供參考的依據,換言之,統治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從(cong) 曆史中尋找。
於(yu) 此而言,故事不僅(jin) 僅(jin) 是政治決(jue) 策,更具有實質的憲法、行政法意義(yi) 。
四、可用與(yu) 不可用:宋代故事的適用原則
檢校、參詳的目的是故事的適用,而適用的標準可分為(wei) 就近檢用原則、符合實際原則、符合禮義(yi) 原則等三大原則。
(一)就近檢用原則
所謂就近檢用原則,即故事適用時,優(you) 先采用在時間上距當前較近的故事。據《宋史·洪適傳(chuan) 》:
“隆興(xing) 二年二月,召貳太常兼權直學士院。上欲除諸將環衛官,詔討論其製。適具唐及本朝沿革十一條上之,且言:‘太祖、太宗朝,常以處諸將及降王之君臣,自後多以皇族為(wei) 之,故國史以為(wei) 官存而事廢。陛下修飭戎備,不必遠取唐製,祖宗故事蓋可法則。’”
孝宗隆興(xing) 二年,討論環衛官的任用,在尋檢唐及本朝的十一條故事之後,侍從(cong) 官們(men) 建議“陛下不必遠去唐製,祖宗故事蓋可法則”,言下之意即一件事情存在多種故事可供選擇的情況,如果存在本朝故事和前朝故事,那麽(me) 可優(you) 先選擇距離當前較近事。
又據《宋史·呂希哲傳(chuan) 》:
“希純字子進,登第,為(wei) 太常博士。元祐祀明堂,將用皇祐故事,並饗天地百神,皆以祖宗配。希純言:‘皇祐之禮,事不經見,嘉祐既已厘正。至元豐(feng) 中,但以英宗配上帝,悉罷從(cong) 祀群神,得嚴(yan) 父之義(yi) ,請循其式。’從(cong) 之。”
元祐年間,君臣討論祭祀明堂儀(yi) 製,本用皇祐故事,呂希純認為(wei) 皇祐故事在嘉祐年間已經被厘正,應采用之後的元豐(feng) 年間做法。此外,筆者對《宋史》中被引用的故事所處的時代進行分類統計,本朝故事占67.61%,可供佐證。
(二)符合實際原則
所謂符合實際原則即,在故事的甄別適用時,需要考慮當前的實際情況,決(jue) 定選擇適用或者放棄適用某一故事。據《宋史·丁謂傳(chuan) 》:
“後數日,太後與(yu) 帝坐承明殿,召拯、利用等諭曰:‘丁謂為(wei) 宰輔,乃與(yu) 宦官交通……。’拯等奏曰:‘自先帝登遐,政事皆謂與(yu) 允恭同議,稱得旨禁中。臣等莫辨虛實,賴聖神察其奸,此宗社之福也。’
乃降謂太子少保、分司西京。故事,黜宰相皆降製,時欲亟行,止令拯等即殿廬召舍人草詞,仍榜朝堂,布諭天下。追其子珙、珝、玘、珷一官,落珙館職。”
仁宗察覺宰相丁謂“身為(wei) 宰輔,與(yu) 宦官交通”而欲罷黜之,依照故事,罷黜宰相應降製,但是因情況緊急,“時欲亟行”,止令拯等即殿廬召舍人草詞,仍榜朝堂,布諭天下。此處的故事被放棄適用,理由為(wei) 根據較為(wei) 緊急的實際情況。
據《續資質通鑒長編》卷五十八:
“《宋史全文》陳瑩中曰:當時若無寇準,天下分為(wei) 南北矣。然寇萊公豈為(wei) 孤注之計哉!觀契丹之入寇也,按威虜、安順軍(jun) 則魏能、石普敗之,攻北平寨則田敏擊走之,攻定州則王超等拒之……
兵將若此,則親(qin) 征者所以激將士之用命。然所謂親(qin) 征者在景德行之則可,而議者當靖康時有請用真宗故事則不可。蓋親(qin) 征之行,必兵強可也,財富可也,將能擒敵可也。若此,則分畫明,紀綱修,法度正。一有不然,則委人主以危事。”
陳瑩中認為(wei) ,根據當時兵力強弱的具體(ti) 情況,真宗禦駕親(qin) 征故事在靖康時不可作為(wei) 依據。陳瑩中為(wei) 北宋時人,可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故事適用的標準之一。另據《續資質通鑒長編》卷五百十八:
“呂惠卿奏:‘西人乞賀正旦,緣誓詔未降,未可從(cong) ,又乞優(you) 如寵錫西羌,如元祐故事。’章惇因言:‘先帝嚐欲以金帛結羌中用事者。今西使言國主悔過效順,皆威明正賽輔佐使然,欲於(yu) 使還賜以金帛,給其歡心。若元祐加賜乾順,則不須也。’上令留侯。”
是否加賜西羌問題,呂惠卿認為(wei) 應“優(you) 如寵錫西羌,如元祐故事”,章惇則認為(wei) 西羌情勢與(yu) 元祐年加賜李乾順情勢不同,反對適用元祐故事。
(三)符合禮義(yi) 原則
所謂符合禮儀(yi) 原則,即故事的適用必須符合禮義(yi) 的精神,如果與(yu) 其違背,將會(hui) 遭到質疑,在甄別擇用過程中或被放棄適用。據《宋史·禮誌十四》:
“禮官言:‘皇太子朝謁景靈宮無所服典故,乞止用常服。次朝謁太廟、別廟,當袞冕,乘金輅,設仗。’從(cong) 之。皇太子言:‘乘輅、設仗,雖有至道、天禧故事,非臣子所安。’詔免。”
在確定皇太子謁廟的與(yu) 服儀(yi) 製時,最初,禮官認為(wei) “當袞冕,乘金輅,設仗”,但是皇太子認為(wei) “乘輅、設仗”雖有至道、天禧故事,但是不合君臣之禮義(yi) ,非臣子所安。最終,皇太子建議得到了皇帝首肯,至道、天禧故事未被采納。據《續資質通鑒長編》卷五百十八:
“初,太常少卿曾旼舉(ju) 興(xing) 國故事,以為(wei) 不妨舉(ju) 樂(le) 。蔡京曰:‘三年喪(sang) 無疑,緣兩(liang) 省及群臣皆行三年喪(sang) ,若舉(ju) 樂(le) ,誰與(yu) 同聽者?兼今上嚐北麵於(yu) 大行,自是君臣無疑。’…… 眾(zhong) 皆曰:‘是。’惇遂詬旼曰:‘既是合行三年喪(sang) ,因何卻言舉(ju) 樂(le) 自不相妨?’
旼頗飾非喋喋,惇聲色益厲。布曰:‘不須爾,此是國初草創,有司講求未至,若雲(yun) 不相妨即不當。’……布曰:‘此尤不可,禮官當執典禮……’”
就徽宗服喪(sang) 期間能否舉(ju) 樂(le) 問題,太常少卿曾旼舉(ju) 興(xing) 國故事,以為(wei) 不妨舉(ju) 樂(le) 。蔡京、章惇等大臣皆反對,認為(wei) 禮官當執典禮,由此可見,故事適用須以禮義(yi) 為(wei) 標準,若不合禮義(yi) ,故事難以適用。另據《續資質通鑒長編》卷五百十八:
“又詔,大行皇帝皇後宮殿並以元符為(wei) 名,仍號元符皇後。先是,曾布白上:‘興(xing) 國中,行孝章皇後禮數未至,當務從(cong) 優(you) 厚。’上曰:‘太後亦知此事。’又呈元符宮殿,布曰:‘宮稱元符宮,殿為(wei) 元符殿,仍號元符皇後。’或請以皇儀(yi) 殿處之,眾(zhong) 皆曰:‘興(xing) 國中孝章故事不可用。’”
徽宗朝確定大行皇帝皇後宮殿徽號等事宜,曾布認為(wei) ,興(xing) 國中故事“禮數未至”,眾(zhong) 皆以為(wei) 此,可見故事的適用若不符禮義(yi) ,需要加以調整。
總體(ti) 而言,君臣發生爭(zheng) 議時,故事的可不可用取決(jue) 於(yu) 時間遠近、當時情勢和是否符合禮義(yi) ,而故事是否具有實際法律效力的決(jue) 定性因素,也在於(yu) 此。
五、著為(wei) 令式例:宋代故事的成文法化
兩(liang) 宋故事的適用常常直接產(chan) 生令、例、式等成文法律形式。換言之,故事由不成文法上升為(wei) 成文法,成為(wei) 具有穩定性的法律規範。故事轉化為(wei) 令、式、例的方式常常表述為(wei) “著為(wei) 令”“著為(wei) 例”等。
(一)故事轉化為(wei) 令與(yu) 式
故事轉化為(wei) 令,史料多有記載。據《宋史·職官誌二》:
“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總領內(nei) 諸司及三班內(nei) 侍之籍……故事,與(yu) 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wei) 令。
九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shu) 、樞密院合班問聖體(ti) ,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製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
宣徽使的班序依照故事,與(yu) 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wei) 令”。
“著為(wei) 令”的“著”即將故事轉化為(wei) 令,故事的轉化實為(wei) 法律效力位階的上升,質言之,故事的成文法化可以視為(wei) 實質意義(yi) 上的立法。“著為(wei) 令”的事例在《宋史》中較為(wei) 常見。另據《宋史·曹修古傳(chuan) 》:
“曹修古,字述之,建州建安人……又奏:‘唐貞觀中,嚐下詔令致仕官班本品見任上,欲其知恥而勇退也。比有年餘(yu) 八十,尚任班行,心力既衰,官事何補。請下有司,敕文武官年及七十,上書(shu) 自言,特與(yu) 遷官致仕,仍從(cong) 貞觀舊製,即宿德勳賢,自如故事。’因著為(wei) 令。”
曹修古依據唐故事所提建議被“著為(wei) 令”,故事的法律性質發生了質變。據《宋史·選舉(ju) 誌六》:
“鹹平間,秘書(shu) 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ju) 官自代。詔樞密直學士馮(feng) 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上言:‘往製,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並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nei) ,於(yu) 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shu) 門下……。’遂著為(wei) 令。”
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ju) 官自代,真宗令學士參詳,馮(feng) 拯等參酌故事及古今情況提出具體(ti) 意見,故事的相關(guan) 內(nei) 容被“著為(wei) 令”。
另據《宋史·範育傳(chuan) 》:
“育亦奏言:‘三代以來,取士之盛,莫如漢、唐。漢詔舉(ju) 賢良文學直言極諫之士,非有災異而舉(ju) 。唐製科之盛,固不專(zhuan) 於(yu) 災異也。況災異之出,或彌年所無,則此舉(ju) 奚設?或頻歲而有,則於(yu) 事太煩。令禮部進士數年一舉(ju) ,因以製科隨之,則事與(yu) 時宜。
又從(cong) 而更張之,使遺材絕望,非所以廣賢路也。’仁宗是育言,詔禮部:‘自今製科隨進士貢舉(ju) ,其著為(wei) 令。’”
商討製科的設置時,範育引漢、唐故事認為(wei) ,製科並非因災異而舉(ju) ,並提出製科應隨進士貢舉(ju) 舉(ju) 行,得到仁宗采納,著為(wei) 令。
故事轉化為(wei) 令,也見於(yu) 《續資治通鑒長編》。據卷四百五十九:
“初,三衙申樞密院狀:‘近伏七十日,已依令式減放訖。’王岩叟白韓忠彥曰:‘故事,自景德以來,皆內(nei) 侍省檢舉(ju) ,遣中侍傳(chuan) 宣,所以感悅人心。今編之令式,作常事行,不複見朝廷恩意矣。’”
禁軍(jun) 近伏七十日宣布減放的程序,依照故事由中侍傳(chuan) 宣,現“編之令式,作常事行,不複見朝廷恩意矣”,可見故事的成文法化。
值得注意的是“編之令式”,故事的轉化方向除了令,還有式。故事的式化,在《宋史·沈括傳(chuan) 》中清晰的記載:
“擢進士第,編校昭文書(shu) 籍,為(wei) 館閣校勘,刪定三司條例。故事,三歲郊丘之製,有司按籍而行,藏其副,吏沿以幹利……乘輿一器,而百工侍役者六七十輩。括考禮沿革,為(wei) 書(shu) 曰《南郊式》。即詔令點檢事務,執新式從(cong) 事,所省萬(wan) 計,神宗稱善。”
沈括認為(wei) 依照故事的郊祀細節頗有不妥,遂“考禮沿革,為(wei) 書(shu) 曰《南郊式》”,神宗“即詔令點檢事務,執新式從(cong) 事”,由此故事轉化為(wei) 式。
(二)故事轉化為(wei) 例
故事的例化也較為(wei) 常見。據《宋史·與(yu) 服誌二》:
“先是,建炎初,駐蹕杭州,詔扈從(cong) 臣僚合設狨坐者,權宜撤去。故事,宰執、侍從(cong) 自八月朔搭坐。紹興(xing) 元年,以江、浙地燠,改為(wei) 九月朔,著為(wei) 例。”
“扈從(cong) 臣僚合設狨坐者”,原本依照故事,宰執、侍從(cong) 自八月朔搭坐。宋室南遷之後,不再設狨坐,且“著為(wei) 例”。由故事而改為(wei) 例,這一轉化的過程相當清晰。
據《宋史·呂夷簡傳(chuan) 》:“故事,郊祠畢,輔臣遷官,夷簡與(yu) 同列皆辭之,後為(wei) 例。”原本郊祀之後,輔臣遷官,由於(yu) “夷簡與(yu) 同列皆辭之”,故事被改變,不再遵行,“後為(wei) 例”,不僅(jin) 僅(jin) 是定製,而且具有更加穩定的效力。
職官遷轉的故事轉化為(wei) 例並非孤例。據《宋史·富直柔傳(chuan) 》:“十月,除端明殿學士、簽書(shu) 樞密院事。故事,簽書(shu) 有以員外郎為(wei) 之,而無三丞為(wei) 之者。中書(shu) 言非舊典,時直柔為(wei) 奉議郎,乃特遷朝奉郎。自是寄祿官三丞除二府者,遷員外郎,自直柔始,遂為(wei) 例。”
《宋史》之外,《續資治通鑒長編》也有故事轉化為(wei) 例的記載。據《續資質通鑒長編》卷一百七十四,“故事,樞密使罷,必學士院降製,及罷若訥,止命舍人草詞,後遂為(wei) 例。”
另據《續資質通鑒長編》卷三百六十四:“丁未,三省、樞密院言:‘高麗(li) 表內(nei) 有太皇太後表及進奉物。故事,惟答以皇帝回諭敕書(shu) ,今欲依例。’從(cong) 之。詔高麗(li) 賀登寶位、進貢物,並依條例回賜。”
高麗(li) 進貢的回賜,有故事可供處理,但這一慣用的故事轉而為(wei) 例,可以視為(wei) 對原來故事的重視與(yu) 升格。不論原因如何解釋,可以肯定的是,故事“著為(wei) 例”或“遂為(wei) 例”,無疑是故事向例的轉化,可證故事為(wei) 例的生成來源。
(三)故事與(yu) 令式例並用
故事的令、例、式化並不意味著這四種法律規範之間的差別異常明顯,相反,在宋人的法律觀念中,故事常常有與(yu) 令、例、式等成文法互稱、並用,部分情況下幾乎可以視為(wei) 同一概念。
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七十六:
“甲戌,知滑州、端明殿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禮部侍郎張方平為(wei) 戶部侍郎、知益州。方平初以父老不得迎侍辭,上曰:‘久知此條貫不便,但以祖宗故事,不欲更變,因卿行便可迎侍去。當今中書(shu) 罷此條貫。’方平惶恐,奏祖宗著令,安可以臣故,輕議更變也。”
此處的祖宗故事即為(wei) 祖宗著令,可見令與(yu) 故事可以互稱。據《宋史·蠻夷傳(chuan) 四》:
“(熙寧)六年,龍蕃、羅蕃、石蕃八百九十人入覲,貢丹砂……其後,比歲繼來。龍蕃眾(zhong) 至四百人,往返萬(wan) 裏,神宗憫其勤,詔五姓蕃五歲聽一貢,人有定數,無輒增加,及別立首領,以息公私之擾。
命宋敏求編次《諸國貢奉錄》,客省、四方館撰儀(yi) ,比著為(wei) 式。元豐(feng) 五年,張蕃乞添貢奉人至三百,詔故事以七十人為(wei) 額,不許。七年,西南程蕃乞貢方物,願依五姓蕃例注籍。從(cong) 之。”
在熙寧元豐(feng) 年間的西南夷部貢奉中,西南夷部開始一歲一覲,且人數增逐漸多,熙寧年間,神宗遂下詔規定貢奉的頻次、人數等,且著為(wei) 式。元豐(feng) 五年,張蕃請增加貢奉人數,神宗詔以故事。
此處的故事應為(wei) 上述熙寧年間的式,就內(nei) 容而言,故事與(yu) 式沒有實質性差別,二者之異僅(jin) 僅(jin) 在於(yu) 名稱。
另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
“故事,執政生日皆有賜予,詔言助其燕喜。時帝在諒闇,曾公亮及宋庠生日,翰林學士賈黯當草詔。己未,黯言:‘前日壽聖節,契丹使上壽於(yu) 紫宸殿罷,群臣升殿間飲,才令獻一觴而退。將相大臣,同國休戚,宜權罷賜。’
曾公亮亦言:‘朝廷向來止沿舊例,未經討論。今黯所言,實於(yu) 人情為(wei) 順,望賜允從(cong) 。’詔以大臣有已經賜者,令賜之如例。”
執政生日給予賞賜,本有故事,時值曾公亮生日,英宗欲令翰林學士賈黯草詔施行,賈黯提出質疑,曾公亮亦推辭,英宗仍然令賜之如例。此處的故事與(yu) 例顯然為(wei) 同一規定。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百九十二:
“岩叟又言:‘臣竊以中書(shu) 舍人國家第一等名器,當得賢材以付之。臣為(wei) 陛下惜名器,不為(wei) 言一曾肇也……雖因緣資地,以至於(yu) 此,然故事、近例,至此益當深觀其人,不必須登掖垣也。一登掖垣,遂預國政,非複從(cong) 來僥(jiao) 幸之比矣。’”
王岩叟反對曾肇任中書(shu) 舍人的奏疏,將故事與(yu) 近例並用,可見故事與(yu) 近例屬於(yu) 同類法律規範。
概括言之,如果故事與(yu) 令、式、例的內(nei) 容趨同,四者的差異更多地表現為(wei) 名稱,而效力與(yu) 功用幾乎等同,名異實同的四種法律形式呈現出互補的關(guan) 係。然而,即使功用同一,故事與(yu) 令、例也有細微的區分。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百一:
“己亥,禮院言:‘奉詔詳定濮安懿王三夫人遷祔儀(yi) ,請依令用一品鹵簿,依晉國大長公主故事,用鼓吹。’從(cong) 之。仍詔啟菆等禮止令宗暉祭告,作哀誌祝文並遷護使代作。”
確定濮安懿王夫人遷祔儀(yi) 注,鹵簿依令,鼓吹依晉國大長公主故事。另據《宋史·儀(yi) 衛誌二》:“哲宗即位,元祐元年,詔太皇太後出入儀(yi) 衛,並依章獻明肅皇後故事。其不可考者,則依慈聖光獻皇後之例。”
確定太皇太後的出入儀(yi) 衛,可考者用故事,不可考者用例。鹵簿、鼓吹、出入儀(yi) 衛等皆為(wei) 禮製,依據故事還是令、例,顯示出三者的細微區別。
綜上所述,故事與(yu) 令、式、例或者轉化,或者並用,轉化與(yu) 並用的區別在於(yu) 故事與(yu) 令、式、例的內(nei) 容、功用、效力是否同一。故事的令、式、例化,固然是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質變,但故事與(yu) 令、式、例的關(guan) 係未必發生異質性變革,更多地呈現出互補的狀態。
六、結 論
考察兩(liang) 宋故事的屬性、適用和轉化,可以發現,宋代故事因相當龐雜而具有多重麵向,它既是政治評價(jia) 的至高標準,也在君臣決(jue) 策中具有實質性的憲法效力。
更為(wei) 重要的是,故事是開放性的,而非封閉性的,可以轉化為(wei) 令、式和例,由不成文法上升為(wei) 成為(wei) 法,而它的成文法化並不消解自身,而是與(yu) 令、式、例互補、並存。故事向令、式、例的頻繁流動使得兩(liang) 宋法律體(ti) 係呈現出局部的動態畫麵,藉此可以加深對宋代法律全貌的了解。
如果拓寬理論視野,可以發現針對宋代故事的探討尚有許多方麵值得深入。就故事的適用而言,“依故事”“如故事”“循故事”“準故事”“力行故事”等話語表達值得深思。
經初步統計,在《宋史》《續資質通鑒長編》《宋會(hui) 要輯稿》等宋代主要史料中,“故事敘事”達到三千餘(yu) 條,皇帝在決(jue) 事之前若有疑慮,問“故事如何”“有此故事否”,或令大臣“檢討故事以聞”,大臣以某某“故事”為(wei) 奏事的依據,或者以“非故事”“隳故事”極力諫言。
故事不僅(jin) 為(wei) 法律規範與(yu) 政治製度,稱其為(wei) 一套“話語體(ti) 係”,且其背後折射出的思維方式頗值得留意。就故事的涵蓋性而言,宋人所言及的故事,既包含過往的製度規範、辦事細則,也包含君臣間特定的言行、慣例,或者僅(jin) 僅(jin) 是儒家傳(chuan) 統經典義(yi) 理,可謂包羅萬(wan) 象、巨細無遺,似乎涵蓋一切的過往規範和君臣言行。
故事寬泛的涵蓋性使得它被意見迥異的士大夫旁征博引,侃侃引論,可以說,故事在宋人的敘述中,既是統轄性極強的“綱”,也是包羅萬(wan) 象的“筐”。
就其深層次功用來說,故事既可挾“祖宗法度”的感召力和固有權威維護君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維持專(zhuan) 製皇權恒久的統治力。
同時,故事常常被士大夫們(men) 運用和闡發,以故事之名對宣稱祖宗敬宗的嗣皇帝形成一定的規範和約束,在故事的框架下,許多極具爭(zheng) 議的議題在皇帝與(yu) 士大夫之間達到了寬緩平和的解決(jue) ,皇權受到製衡,為(wei) 宋代打下了穩定寬鬆的政治基調。
更有意思的事,故事並非保守派的專(zhuan) 利,在某一項“法度”的守與(yu) 不守,變與(yu) 不變,改與(yu) 不改之間,爭(zheng) 論雙方往往都高舉(ju) 遵循故事的旗幟,許多事實上的改革也在守故事的名義(yi) 之下得以平穩的開展,具體(ti) 的某一項故事雖然受到質疑,但是對於(yu) “奉行故事”的整體(ti) 觀念極少遭受爭(zheng) 議。
如何抓住宋代故事觀念和運用背後的“核心精神”,如何體(ti) 悟宋人基於(yu) 此的政治智慧,如何解析故事作為(wei) 規範被廣泛適用背後的深層法理,尚有待認真深入研究和探討,限於(yu) 本文篇幅和主旨,隻能留待來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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