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若舜】從“名法”到“名教” ——論董仲舒對名法之學的批判與改造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6-14 00:50:35
標簽:名教、名法、董仲舒

從(cong) “名法”到“名教”

——論董仲舒對名法之學的批判與(yu) 改造

作者:黃若舜

來源:《福建論壇(人文社會(hui) 科學版)》2020年第5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閏四月十九日甲申

          耶穌2020年6月10日

 

摘要

 

秦漢“名法”之治存在著過分依賴法令製度的弊端,董仲舒通過批判、改造“名法”之治的哲學根基“黃老刑名”學說,探尋一種足以激發民眾(zhong) 道德自覺的軟性治理手段。借助《春秋》公羊學說,他以《春秋》“以義(yi) 正名”的理論法則改造了“以形檢名”的“黃老刑名”學原理,以變革過度製度化的治理體(ti) 係,其政治哲學有效地促成了漢代治理實踐從(cong) “名法”到“名教”轉變。

 

深稽漢代政治思想演變,可把握到一條由“名法”之治轉進為(wei) “名教”之治的演化軌跡,這種轉變得益於(yu) 董仲舒的政治哲學。[1]作為(wei) “名教”倫(lun) 理的精神父執,董仲舒奠基“名教”的過程中主要吸納了兩(liang) 種政治哲學資源,即盛行於(yu) 戰國秦漢的黃老刑名學說與(yu) 《春秋》公羊學。他借助《春秋》學“以義(yi) 正名”的哲理法則,提攝出一套“名順於(yu) 天”的政治倫(lun) 理學說,從(cong) 而揚棄、改造了以“以形檢名”為(wei) 基本原則的“名法”治理體(ti) 係,由此開啟了漢代治道更張與(yu) 禮法建設的新思路。本文即試圖梳理董仲舒對於(yu) 名法之學的批判與(yu) 改造,揭示大漢政治思想的重要轉折與(yu) 時代創獲。

 

一、誅名而不察實:董仲舒對秦政名法之治的批判

 

要疏通由“名法”到“名教”的轉向,便先要理解漢代政治哲學的語境。“亡秦教訓”是漢人反思政治的起點。在他們(men) 看來,三代長治久安一變而為(wei) 暴秦二世而亡是極為(wei) 震撼的曆史教訓。生前幻想著“後敬奉法”便能“常治無極”[2]的秦始皇,絕想不到自己的帝國隻維持到二世便滅亡了;而漢人“過秦”多將矛頭指向其法治路線,如陸賈、賈誼、司馬遷等“過秦”之論皆集矢於(yu) 此,但他們(men) 的批判仍限於(yu) 治理的實踐層麵,唯有董仲舒《天人三策》的批判觸動了秦政的哲學根基。他在第一策中詆秦政為(wei) “自恣苟簡之治”,認為(wei) 秦承周衰文敝之後,不思補偏救敝、敦行教化,反而以亂(luan) 濟亂(luan) ,“欲盡滅先王之道”,敗壞民心以至“習(xi) 俗薄惡”,且“遺毒餘(yu) 烈,至今未滅”。故其政治思想的根本指向,便是對於(yu) “遭秦之敝”的“更化”,意在扭轉周衰秦敝以來“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的情況。[3]所謂“自恣苟簡之治”直指秦帝國的統治哲學“黃老刑名”學,第二策中論述更為(wei) 詳盡:

 

臣聞聖王之治天下也,少則習(xi) 之學,長則材諸位,爵祿以養(yang) 其德,刑罰以威其惡,故民曉於(yu) 禮誼而恥犯其上……至秦則不然。師申商之法,行韓非之說,憎帝王之道,以貪狼為(wei) 俗,非有文德以教訓於(yu) 天下也。誅名而不察實,為(wei) 善者不必免,而犯惡者未必刑也。是以百官皆飾空言虛辭而不顧實,外有事君之禮,內(nei) 有背上之心,造偽(wei) 飾詐,趣利無恥……故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此之謂也。[4]

 

“自恣苟簡之治”與(yu) 此處“師申商之法,行韓非之說”均指名法之治。仲舒認為(wei) 秦政一斷於(yu) 法,常造成“誅名而不察實”的苛政冤獄,類似於(yu) 今人所謂隻關(guan) 注“程序正義(yi) ”而不重“事實正義(yi) ”。這種一刀切的做法苛求名實,又過分倚賴法令強製之力,嚴(yan) 重敗壞了政教的自然正義(yi) 與(yu) 民眾(zhong) 的性情。緣此,秦漢名法治理體(ti) 係便麵臨(lin) 著“法令極而民風衰”的根本考驗:越是依賴法令,民風反而越頹敗。這正應了孔子的名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5]

 

董仲舒最根本的問題意識,便是在“漢承秦製”的大背景下尋找較名法更為(wei) 柔軟的手段以培養(yang) 民眾(zhong) 的道德自覺,使人民“曉於(yu) 禮誼而恥犯其上”,從(cong) 而降低治理成本,實現長治久安。值得注意的是,對“名”、“實”關(guan) 係的掌控,即“循名責實”是黃老刑名學運用於(yu) 政治治理過程的關(guan) 鍵,而董仲舒所說的“誅名而不察實”正意在批判“刑名”學這一理論法則。是故,我們(men) 當沿此考察源出黃老道術的刑名之學,方能理解董仲舒稱其為(wei) “自恣苟簡之治”的原因。

 

二、任刑名為(wei) 政本:秦漢時期的刑名法術及其原理

 

薛道衡《高祖文皇帝頌》有雲(yun) :“秦居閏位,任刑名為(wei) 政本;漢執靈圖,雜霸道而為(wei) 業(ye) 。”[6]整體(ti) 看來,秦漢政教皆可說是以“名法”為(wei) 製度之本。秦始皇死後,李斯曾上書(shu) 胡亥敦勵其“修申、韓之明術,行督責之道”[7],“督責之術”便是循名責實的刑名學,其作為(wei) 一種高效集權的統治策略,早已滲透於(yu) 秦帝國的治理細節之中。而“漢家製度”以“霸王道雜之”[8],雜糅三代文教的“王道”與(yu) 秦政名法的“霸道”,故刑名法術同樣是貫穿漢代治理實踐的中心詞。不難發現漢家統治者皆好黃老刑名。《史記•儒林列傳(chuan) 》雲(yun) :“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竇太後又好黃老之術,故諸博士具官待問,未有進者。”[9]文景之治實際上是黃老刑名學大盛的時期,這點已為(wei) 內(nei) 藤湖南所指出。[10]漢文帝令皇舅薄昭責淮南厲王劉長書(shu) 便是運用刑名督責之術的典型案例。[11]馮(feng) 唐曾因文帝持刑名繩下之術過深、賞罰嚴(yan) 酷少恩,而為(wei) 魏尚及其士卒抱不平[12],刑名家張歐、晁錯等亦皆在文景時期得到重用。此一政治路線直到竇太後崩,“武安侯田蚡為(wei) 丞相,絀黃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儒者數百人”[13]之後,方才真正轉向;但在具體(ti) 的治理實踐中,後來者武帝、宣帝對於(yu) 名法的倚賴,比之先祖有過之而無不及。武帝放任公孫弘、張湯以名法繩下,宣帝更好觀《申子•君臣》篇,徑以刑名為(wei) “漢家製度”的內(nei) 核。昭帝時期賢良文學曾批評時政“廢仁義(yi) 之術,而任刑名之徒”[14],足見刑名法術在漢帝國的政治運轉中舉(ju) 足輕重。

 

明確了秦漢帝國“任刑名為(wei) 政本”的治理實情,便當進一步檢討名法之學的原理。“刑名”,又作“形名”,本是先秦時期主張審核名實的學說,這一概念或出於(yu) 古代道家典籍。《莊子•天道》雲(yun) :“故《書(shu) 》曰:‘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而非所以先也。”成疏雲(yun) :“《書(shu) 》者,道家之書(shu) 。”[15]“形”指事物的形象、形態,“名”則指名稱。正如老子所說“大象無形,道隱無名”[16],無形無名的“道”作為(wei) 現實世界的母體(ti) 本難以把握;不過人們(men) 卻可以從(cong) 有形有名的萬(wan) 物中去體(ti) 會(hui) 和運用大道。《老子》河上公注“始製有名”便雲(yun) :“始,道也。有名,萬(wan) 物也。道無名,能製於(yu) 有名;無形,能製於(yu) 有形也。”[17]萬(wan) 物得“道”而各具形質,人們(men) 便為(wei) 之命名,是為(wei) 《管子•心術》所謂“物固有形,形固有名”[18],形名相應正是微妙玄通的“道”發用於(yu) 現實世界的實際功效。在黃老道家和刑名家看來,隻要牢牢掌握“形”與(yu) “名”之間的對應關(guan) 係,核查二者是否相“應”、相“稱”,便掌握了“道”,即一種高效治理事物的帝王之術。

 

循名責實之術大盛於(yu) 稷下黃老。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展開了殘酷競爭(zheng) ,刑名學作為(wei) 最簡潔高效的治理術正是這個(ge) 務實功利的大爭(zheng) 之世所亟需的。戰國中後期,齊國稷下聚集了一批宗師黃老的學士,如宋人宋鈃,齊人尹文,趙人慎到,齊人田駢、接子,楚人環淵等,其中多有主形名者。如尹文,劉向《別錄》稱“其書(shu) 自道以至名,自名以至法,以名為(wei) 根,以法為(wei) 柄”[19];田駢,《荀子•非十二子》篇楊倞注稱其“學本黃、老,大歸名法”[20];而慎到,馮(feng) 友蘭(lan) 認為(wei) 其正是稷下學者將道家精氣養(yang) 生之法改造為(wei) “道法家”刑名治國理論的關(guan) 鍵人物。[21]

 

稷下黃老學者認為(wei) “養(yang) 生和治國,是一個(ge) 道理的兩(liang) 方麵的應用”[22],君主治國若事無巨細地插手技術性事物,必勞而少功,陷國家於(yu) 混亂(luan) ;而好的統治者應具備“道心”,以王者“心術”宰攝全局而非徒事俗務,《慎子•民雜》雲(yun) “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無事,君逸樂(le) 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善其事,而君無與(yu) 焉,仰成而巳,故事無不治,治之正道然也”[23],正描述了帝王“勞天下而自逸”的治理效果。這種“心術”便是為(wei) 人所熟知的“虛靜”。關(guan) 於(yu) 這點,馬王堆《黃帝書(shu) 》,《管子》中的《白心》、《內(nei) 業(ye) 》、《心術》上下、《水地》諸篇,以及《慎子》、《鄧析子》、《尹文子》等文獻作了大量闡發,概括而言便是認為(wei) 君主應始終保持心靈不受主觀偏見所幹擾的“虛靜”狀態,隻要靈台澄澈,靜觀“形”、“名”是否相應,便能得“道心”而順治萬(wan) 端,《管子·心術》將這種心靈狀態描述為(wei) “紛乎其若亂(luan) ,靜之而自治”[24]。

 

呂思勉論名、法家之別曰:“察其名實是否相符,是為(wei) 名家之學。持是術也,用諸政治,以綜核名實,則為(wei) 法家之學。”[25]可以說,循名責實之術正是在法家手上衍化為(wei) 經綸綱紀的利器。在他們(men) 看來,“‘形’是指臣下所擔任的職務,‘名’是指關(guan) 於(yu) 這些職務的規定和職權的範圍……有了名,他(統治者)就要求擔任這種職務的臣下的行動必需合乎這個(ge) 名”[26],故而,“名”可謂“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執此則“萬(wan) 物之情,無所逃之矣”[27]。如韓非便認為(wei) 君主不必自己製訂與(yu) 臣下職務相關(guan) 的內(nei) 容,隻需澄心靜觀,因之任之,臣下自會(hui) 依規舉(ju) 事,“有言者自為(wei) 名,有事者自為(wei) 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28]。

 

與(yu) 具有強製力量的賞罰律令相配才能發揮效力。《屍子•發蒙》論“名”與(yu) “法”曰:“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是則有賞,非則有罰,人君之所獨斷也。”[30]法家集大成者韓非整合“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的申子之術與(yu) “憲令著於(yu) 官府,刑罰必於(yu) 民心”的商鞅之法[31],認為(wei) 君王從(cong) 循名責實到施以賞罰的過程中須保持公正、絕無偏私,如此便能達到“明君無為(wei) 於(yu) 上,群臣竦懼乎下”的效果。

 

在治理過程中,名、法的結合還有一重要功用,即審定名分、區別等級。所謂“貴賤有恒位”[32],稷下黃老學及其所發展而來的名法家都認為(wei) “等級是天經地義(yi) 的,名分是必須遵守的”[33],故極重“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34]。劉向《別錄》雲(yun) :“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35]“尊君卑臣,崇上抑下”這八個(ge) 字便道出“循名責實”的用意所在。如商鞅便認為(wei) 嚴(yan) 明法令、督責刑名皆服務於(yu) 確立尊卑秩序,所謂“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luan) 之道也”[36]。

 

綜括而言,名法之學源出稷下黃老,穎脫於(yu) 爭(zheng) 奪奔競的戰國之世,其簡易高效的治理策略深得戰國秦漢統治者的青睞。秦漢帝王持此心術,虛靜應物、控名責實,同時“嚴(yan) 而少恩”地“正君臣上下之分”[37],冷酷公正、臂指如意地治理著帝國。然而正如董仲舒所批判的,名法終究“非有文德以教訓於(yu) 天下”,易流為(wei) “誅名而不察實”的“自恣苟簡之治”,造成“法令極而民風衰”的深重“文敝”。然既有見於(yu) 此,他又如何對名法之治加以揚棄?這便先要將名法學中以“名——形”關(guan) 係為(wei) 核心的正名思想,與(yu) 儒家尤其是《春秋》學所強調的“名——義(yi) ”關(guan) 係為(wei) 核心的正名思想加以比對,深察其中異同。

 

三、“以義(yi) 正名”與(yu) “以形檢名”:《春秋》正名論與(yu) 黃老刑名學的異同

 

《文史通義(yi) •詩教》雲(yun) :“申、韓刑名,旨歸賞罰,《春秋》教也。”[38]章學誠從(cong) 諸子源出王官的學術源流出發,將申韓名法與(yu) 《春秋》名教加以關(guan) 聯;而筆者關(guan) 注的則是董仲舒哲學中所展現的漢代政治思想轉向。在董仲舒將“名法”改造為(wei) “名教”的過程中,運用《春秋》正名思想是其中至為(wei) 關(guan) 鍵的環節,故而有必要就“名法”與(yu) “名教”背後的理論法則作一對比,以揭示二者最根本的異同。

 

先秦諸子中名法家與(yu) 儒家皆有強烈的“正名以正政”傾(qing) 向,二家均痛感戰國政治秩序混亂(luan) 所帶來的諸多惡果,無意於(yu) 在言語邏輯方麵多作糾纏,而是試圖借由正名重塑秩序。儒家一直視“正名”為(wei) 撥亂(luan) 反正、整飭綱紀的利器,孔子那段著名的“名正言順”之說,本就是針對衛國內(nei) 亂(luan) 、衛出公據國拒父一事而發的。在這點上名法家看似也並無不同,所謂“其名正,則天下治……其名倚,而天下亂(luan) ,是以聖人貴名之正也”[39]可見,強烈的正名傾(qing) 向、對名分的極端重視是儒、法兩(liang) 家的共通之處。

 

然而二者“正名”的理論法則卻有著根本不同。簡而言之,名法家的正名論以“名——形”關(guan) 係為(wei) 核心,儒家尤其是《春秋》正名思想則以“名——義(yi) ”關(guan) 係為(wei) 核心,其間微妙之別不可不察。名法家的刑名論描述的是一種權責關(guan) 係,“形”指的是“名”所規定的職責範圍,形名相應則賞,不應則罰,統治者在循名責實的過程中必須極為(wei) 公正、精確,不能容許絲(si) 毫的越權行事,亦即在名法家看來“製度”高於(yu) “正義(yi) ”。試以《韓非子•二柄》所舉(ju) 一例略作說明:

 

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於(yu) 大功也,以為(wei) 不當名也害甚於(yu) 有大功,故罰。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於(yu) 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與(yu) 典冠。其罪典衣,以為(wei) 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wei) 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wei) 侵官之害甚於(yu) 寒。[40]

 

韓昭侯處罰典衣因其失職,處罰典冠則因其越職,根據刑名學原理,不論是典衣還是典冠都沒能做到以“形”應“名”,因此“失職”與(yu) “越職”本質上並無不同,後者甚而更有“侵官之害”。從(cong) 此例即可見出名法家對於(yu) “形名相應”之精確性的重視,其威德賞罰一斷於(yu) 法,乃嚴(yan) 酷公正之“政治理性”。董仲舒所謂“誅名而不察實,為(wei) 善者不必免,而犯惡者未必刑”,正是檢討刑名學冷酷無情、苛察名法而不問是非的弊端。

 

相較而言,儒家尤其是《春秋》學的正名思想雖也常為(wei) 後世所詬病,認為(wei) 其中暗含儒法相漸、以理殺人的因素;但循其本然,其中可謂別有仁心。原因就在於(yu) 有別於(yu) 名法家的正名論,儒家正名思想並非冰冷的權責論,而是試圖從(cong) 倫(lun) 常大義(yi) 出發來落實名分,其理論法則的真正歸宿在於(yu) “正義(yi) ”本身。用《左傳(chuan) •桓公二年》師服所言來概括儒家正名思想,那便是“名以製義(yi) ”[41]。馮(feng) 友蘭(lan) 論孔子“正名主義(yi) ”時說道:“蓋一名必有一名之定義(yi) ,此定義(yi) 所指,即此名所指之物之所以為(wei) 此物者,亦即此物之要素或概念也。如‘君’之名之定義(yi) 之所指,即君之所以為(wei) 君者……若使君臣父子皆如其定義(yi) ,皆盡其道,則‘天下有道’矣。”[42]溫公頤也有類似的見解:“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都各自有它的道德範疇,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義(yi) 、婦順、朋友有信之類。孔子即用君臣父子等道德範疇的本質……糾正實際上的君臣父子之實,使實符合於(yu) 名。”[43]馮(feng) 友蘭(lan) “此物之要素”與(yu) 溫公頤“道德範疇的本質”其實便是古人所說的“義(yi) ”,不“仁”之君不可當“君”名,不“忠”之臣不可當“臣”名,依此類推。可見儒家所謂“正名”乃是“以義(yi) 正名”,這與(yu) 名法家之“以形檢名”判然有別。

 

《莊子•天下》雲(yun) :“《春秋》以道名分。”[44]與(yu) 名法家類似,《春秋》學的法理指向同樣在於(yu) 正定名分,確立等級秩序,如歐陽修所雲(yun) :“孔子何為(wei) 而修《春秋》?正名以定分,求情而責實,別是非,明善惡,此《春秋》之所以作也。”[45]但若深入考察,不難發現《春秋》學、尤其是公羊學的理論法則,恰可視為(wei) 儒家對秦政苛法的某種回應;董仲舒標舉(ju) 公羊學,其意也正在於(yu) 以《春秋》之法取替秦政名法,其實質便是用“以義(yi) 正名”的儒家正名思想改造“以形檢名”的黃老刑名學。

 

不難發現,《春秋》作為(wei) 一部“名教之書(shu) ”[46],其正名的原則全然決(jue) 於(yu) “義(yi) 法”。《史記•孔子世家》便描述了《春秋》以義(yi) 正名的特征:“吳楚之君自稱王,而《春秋》貶之曰‘子’;踐土之會(hui) 實召周天子,而《春秋》諱之曰‘天王狩於(yu) 河陽’,推此類以繩當世。貶損之義(yi) ,後有王者舉(ju) 而開之。《春秋》之義(yi) 行,則天下亂(luan) 臣賊子懼焉。”[47]而隻要存心忠厚,《春秋》又允許有所“權變”。細讀《春秋》經文和《公羊傳(chuan) 》,各種必為(wei) 刑名家痛加誅戮的越權行事之舉(ju) 層出不窮;但僅(jin) 因越權者心存正義(yi) 而又合乎時宜,盡管在名分有所僭越,《春秋》經文往往表麵上故作深責,以示義(yi) 法威權中,實則私赦這種行為(wei) 。從(cong) 這種名實參錯的精微書(shu) 法中,便可窺見《春秋》之“以義(yi) 正名”與(yu) 名法之“以形檢名”異趨。

 

以《公羊》學中著名的“實與(yu) 而文不與(yu) ”為(wei) 例略作說明。宣公十一年經文載“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公羊傳(chuan) 》雲(yun) :

 

此楚子也,其稱人何?貶。曷為(wei) 貶?不與(yu) 外討也。不與(yu) 外討者,因其討乎外而不與(yu) 也,雖內(nei) 討亦不與(yu) 也。曷為(wei) 不與(yu) ?實與(yu) 而文不與(yu) 。文曷為(wei) 不與(yu) ?諸侯之義(yi) ,不得專(zhuan) 討也。諸侯之義(yi) 不得專(zhuan) 討,則其曰實與(yu) 之何?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為(wei) 無道者,臣弑君,子弑父,力能討之,則討之可也。[48]

 

此為(wei) 董仲舒討論過的經典案例。以“文”而論,楚莊王僭越天子“專(zhuan) 討”之權,有損名教,《春秋》必須貶稱“楚人”,以免後來者僭越名分、獨斷專(zhuan) 行;但以“實”而論,莊王賢君而徵舒有弑殺陳靈公之重罪,在“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的時代“以賢君討重罪”又情有可原。這便是所謂“實與(yu) 而文不與(yu) ”。由此可見,《春秋》立法的精神乃基於(yu) 一種世道人心的終極正義(yi) ,其格局更高於(yu) 名法家所苛求的等級製度之絕對威嚴(yan) ,而這種理論法則本身已隱然有種將“政教本然”從(cong) 嚴(yan) 苛製度中解放出來的立意。

 

總之,比較黃老刑名學與(yu) 儒家《春秋》學的“正名”思想,不難歸納二者的異同。自“同”而論,二者均視“正名以正政”為(wei) 導亂(luan) 致治的根本策略。自“異”而論,則名法“以形檢名”,苛求製度公正;《春秋》“以義(yi) 正名”,追尋事實正義(yi) ,兩(liang) 者理論法則的指向上有著微妙的分歧。可以說,董仲舒正是在融攝公羊學正名原則的基礎上,揚棄名法之弊,並深化為(wei) 帶有宗教色彩的名教倫(lun) 理。

 

四、名順於(yu) 天:董仲舒“名教”思想對黃老刑名學的揚棄與(yu) 改造

 

不難注意到,董仲舒的思想既“斥韓非之說”,又“頗參韓非之旨”[49],唯因改造名法正是其學說的重大立意。[50]故而黃老刑名學與(yu) 《春秋》公羊學共同構成了名教倫(lun) 理的思想基石。董生有取於(yu) 名法者,在其簡潔高效、“自然致力”,司馬遷謂之“議卑而易行”[51]。與(yu) 之相較,儒家確實“勞而少功”。但儒家政治思想的格局並不僅(jin) 限於(yu) 政治秩序,還意在世道人心,這便是《春秋》學於(yu) 立意上高過刑名學之處。可以說董仲舒“名教”思想正是從(cong) 《春秋》“以義(yi) 正名”法則發展而出。《春秋繁露·深察名號》雲(yun) :

 

治天下之端,在審辨大。辨大之端,在深察名號。名者,大理之首章也。錄其首章之意,以窺其中之事,則是非可知,逆順自著,其幾通於(yu) 天地矣。是非之正,取之逆順,逆順之正,取之名號,名號之正,取之天地,天地為(wei) 名號之大義(yi) 也。古之聖人,謞而效天地謂之號,鳴而施命謂之名。名之為(wei) 言,鳴與(yu) 命也,號之為(wei) 言,而效也。而效天地者為(wei) 號,鳴而命者為(wei) 名。名號異聲而同本,皆鳴號而達天意者也。天不言,使人發其意;弗為(wei) ,使人行其中。名則聖人所發天意,不可不深觀也。[52]

 

《深察名號》篇的許多論述看似近於(yu) 刑名家言,然細察之下,董生察名卻全然服膺於(yu) 《春秋》正名法則。篇中多以“聲訓”、“形訓”之法察名知“義(yi) ”[53],如以“士”為(wei) “事”,以“民”為(wei) “瞑”等。如此則義(yi) 理規正名號,“君”有“元”義(yi) ,則須明“正本”之理;有“群”義(yi) ,就要團結民眾(zhong) ,大義(yi) 由此而有“名教”之功。梁啟超解說儒家正名論時指出,“名教”意在使人“顧名思義(yi) ”[54],所言甚是。董仲舒所謂的深察名號,察知的便是名號背後的義(yi) 理,這與(yu) 《春秋》正名法則一致。

 

而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的“深察名號”說不但涉及“以義(yi) 正名”的問題,更進而關(guan) 聯聖人所布達的“天命”。《深察名號》雲(yun) “事各順於(yu) 名,名各順於(yu) 天,天人之際,合而為(wei) 一”[55],這一“名順於(yu) 天”的體(ti) 係才是其名教思想的根基。在他看來,要透達是非正義(yi) ,必須理解名號的“逆順”,如天子、諸侯、大夫、士、民各得其命而各具其義(yi) ,受命秩序象征著一種源於(yu) 自然的倫(lun) 常大義(yi) 和等級秩序,決(jue) 不可逆改。《順命》篇雲(yun) :“天子受命於(yu) 天,諸侯受命於(yu) 天子,子受命於(yu) 父,臣妾受命於(yu) 君,妻受命於(yu) 夫。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雖謂受命於(yu) 天亦可。”但凡對這種秩序稍有違佞者,《春秋》都會(hui) 以經文誅貶之,如“天子不能奉天之命,則廢而稱公”,“公侯不能奉天子之命,則名絕而不得就位”,“子不奉父命,則有伯討之罪”等等,此類正名誅貶正是為(wei) 了向世人昭示“不奉順於(yu) 天者,其罪如此”[56]。

 

以公子慶父之例覘見名教威嚴(yan) 。《春秋》閔公元年經文曰:“冬,齊仲孫來。”《公羊傳(chuan) 》雲(yun) :

 

冬,齊仲孫來。齊仲孫者何?公子慶父也。公子慶父,則曷為(wei) 謂之齊仲孫?係之齊也。曷為(wei) 係之齊?外之也。曷為(wei) 外之?《春秋》為(wei) 尊者諱,為(wei) 親(qin) 者諱,為(wei) 賢者諱。子女子曰:“以‘春秋’為(wei) 《春秋》,齊無仲孫,其諸吾仲孫與(yu) ?”[57]

 

慶父本魯人,此處卻獨書(shu) 以“齊仲孫”,仲舒釋曰“公子慶父,罪亦不當係於(yu) 國,以親(qin) 之故為(wei) 之諱,而謂之齊仲孫,去其公子之親(qin) 也,故有大罪,不奉其天命者,皆棄其天倫(lun) ”[58]。不難見出,仲舒將“名教”理解為(wei) 一種基於(yu) 天命、自然正當的“天倫(lun) ”,緣此,君臣父子“名順於(yu) 天”,便真正具備了自然本源之義(yi) 。而名教倫(lun) 理之所以能在西漢中後期這一政教轉型時代得以確立,既得益於(yu) 董仲舒對黃老刑名學理的洞察、吸納與(yu) 改造,更源於(yu) 他對《春秋》微言大義(yi) 的深厚浸潤。

 

五、結論

 

本文試圖疏通、還原董仲舒基於(yu) 《春秋》學理論法則、以儒家“名教”思想改造黃老學“名法”原理的整個(ge) 思辨路徑。就漢代的政治現實而言,儒者思欲“通經致用”,勢必要對簡潔高效的名法之治及其統治哲學黃老刑名有所借鑒。而仲舒則洞悉名法苟簡之治“誅名而不察實”的災難性後果,並痛感於(yu) “法令極而民風衰”的帝國政教文敝,著力尋求一種基於(yu) 教化、足以啟導民眾(zhong) 道德自覺的治理手段。借助《春秋》學理論法則,他力圖以“以義(yi) 正名”替換“以形檢名”,並以“名教”關(guan) 聯天命,以此為(wei) 當時過度製度化的治理體(ti) 係“鬆綁”,其用心深邃而仁厚。董仲舒艱辛的政治哲學思考在後世日益顯現出價(jia) 值,並深刻影響了大漢政治文化的構建。明末顧亭林敏銳地觀察到,自周末風俗浸壞,“至東(dong) 京,而其風俗稍複乎古,吾是以知光武、明、章果有變齊至魯之功”。他進而將這種“變齊至魯之功”歸因於(yu) “名教”。[59]而在筆者看來,名教倫(lun) 理或許正是董學最大的思想遺產(chan) 。

 

注釋:
 
[1] 陳蘇鎮《東漢義學與名教》一文考察了董仲舒公羊學思想影響下東漢名教倫理,這對本文的寫作有直接啟發。見《兩漢魏晉南北朝史探幽》,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317-337頁。
 
[2] 《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262頁。
 
[3] 《漢書》卷56《董仲舒傳》,第2504頁。
 
[4] 《漢書》卷56《董仲舒傳》,第2510頁。
 
[5] 程樹德:《論語集釋》卷3,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68頁。
 
[6] 《隋書》卷57《薛道衡傳》,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1408頁。
 
[7] 《史記》卷87《李斯列傳》,第2556頁。
 
[8] 《漢書》卷9《元帝紀》,第277頁。
 
[9] 《史記》卷121《儒林列傳》,第3117頁。
 
[10] 內藤湖南認為:“文景是黃老之學加名家、法家,而武帝則非常喜好儒學。”見內藤湖南:《中國史通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頁。
 
[11] 《漢書》卷44《淮南衡山濟北王傳》,第2139頁。
 
[12] 《漢書》卷50《張馮汲鄭傳》,第2314頁。
 
[13] 《史記》卷121《儒林列傳》,第3118頁。
 
[14] 王利器:《鹽鐵論校注》卷10《刑德》,中華書局1992年,第568頁。
 
[15] 郭慶藩:《莊子集釋》卷5,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473頁。
 
[16] 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卷3《同異》,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65頁。
 
[17] 《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卷2《聖德》,第131頁。
 
[18] 黎翔鳳:《管子校注》卷13,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764頁。
 
[19] 《文心雕龍•諸子》黃叔琳注引,見楊明照校注拾遺:《增訂文心雕龍校注》,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231頁。
 
[20] 王先謙:《荀子集解》卷3,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93頁。
 
[21]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18頁。
 
[22]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第518頁。
 
[23] 許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32-33頁。
 
[24] 黎鳳翔:《管子校注》卷13,第770-771頁。
 
[25] 呂思勉:《先秦學術概論》,嶽麓書社2010年版,第82-83頁。
 
[26]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第520頁。
 
[27] 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卷4《全上古三代文》,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7a頁(總第33頁)。
 
[28]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卷1,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7頁。
 
[29] 呂思勉:《先秦學術概論》,第82-83頁。
 
[30] 汪繼培:《屍子》卷上《發蒙》,見《續修四庫全書•子部雜家類》第1121冊影印清嘉慶十七年 [1812] 刻《屍子》、《尹文子》合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3b-14a頁(總第282頁)。
 
[31]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卷17《定法》,第906頁。
 
[32] 陳鼓應:《黃帝四經今注今譯——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25頁。
 
[33] 白奚:《稷下學研究》,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22頁。
 
[34] 《史記》卷130《太史公自序》,第3291頁。
 
[35] 《漢書》卷9《元帝紀》顏師古注引劉向《別錄》,第277頁。
 
[36]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5《定分》,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46頁。
 
[37] 《史記》卷130《太史公自序》,第3289頁。
 
[38] 章學誠:《文史通義校注》卷1《詩教上》,中華書局1985年,第60頁。
 
[39] 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卷4《全上古三代文》引《申子•大體》,第7a頁(總第33頁)。
 
[40]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卷2,第126頁。
 
[41] 鄭玄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5《桓公二年》,見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3785頁。
 
[42]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頁。
 
[43] 溫公頤:《先秦邏輯史》,第172頁。
 
[44] 郭慶藩:《莊子集釋》卷10,第1067頁。
 
[45] 歐陽修:《春秋論中》,見《歐陽修全集》卷18,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307頁。
 
[46] 範仲淹:《近名論》,見《範文正公文集》卷5,《四部叢刊初編》第135冊,上海書店1989年版,第10頁。
 
[47] 《史記》卷130《太史公自序》,第1943頁。
 
[48] 何休解詁,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16,見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02頁。
 
[49]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6蘇輿論《保位權》篇語,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72頁。
 
[50] 據日本學者關村博道介紹,中江醜吉《公羊傳及ひ公羊學に就いて》一書中根據蘇輿的看法認為《春秋繁露》涉及名法之學的四篇為偽作,重澤俊郎《周漢思想研究》一書則反對這一看法,筆者認為前一種看法尚無堅實的文獻依據。見關村博道《日本學者關於〈春秋繁露〉的論爭評析》,《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1期,第238-246頁。
 
[51] 《史記》卷15《六國年表》,第686頁。
 
[52]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0,第284-285頁。
 
[53] 參見貢華南:《從形名、聲名到味名:中國古典思想“名”之演變脈絡》,《哲學研究》2019年第4期,第52-61頁。
 
[54] 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上海中華書局、上海書店1986年版,第77頁。
 
[55]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0《深察名號》,第160頁。
 
[56]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5《順命》,第410-412頁。
 
[57]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9,第192-193頁。
 
[58] 按:據《左傳•閔公元年》“冬,齊仲孫湫來省難,書曰“仲孫”,亦嘉之也。仲孫歸曰:‘不去慶父,魯難未已。’”,明以齊仲孫湫與公子慶父為二人。《公羊》、《穀梁》二傳以齊仲孫為慶父說從史實上不那麽可信,但卻有其義理價值。
 
[59] 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13“周末風俗”條,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760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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