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曉彥 著《刑民之間》俞榮根、黃源盛序暨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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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shu) 名:《刑民之間》
作者:段曉彥
出版發行:中國法製出版社
2019年12月版
【作者簡介】
段曉彥,女,1981年7月生,河南南陽人。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博士後,台灣輔仁大學、東(dong) 吳大學訪問學者。研究方向:近代中國民法史、司法製度史。在《法學研究》《環球法律評論》《法製與(yu) 社會(hui) 發展》等刊物發表論文10餘(yu) 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hui) 科學青年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後基金特別資助和麵上項目等。
【內(nei) 容簡介】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種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民初在無民法典的特殊曆史條件下,“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wei) 第一順位的法源實施將近20年,成為(wei) “前民法典時代”的“實質民法”。本書(shu) 將時間限定於(yu) 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時期,事實聚焦於(yu) 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適用,緊扣“‘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一種怎麽(me) 樣的民事法源”、“清末的舊刑律如何作為(wei) 民事法源適用於(yu) 民初新時期的司法實踐”這一核心問題,考證、發掘“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適用難題,依據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判決(jue) 等檔案資料,研究大理院如何克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適用難題,論析大理院如何擷取近代西方民事法律概念、原則和方法,通過司法判例和解釋例方式,實現中國固有法的轉化創新,揭示“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特殊的民事法源在大理院特殊的司法機製下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考察大理院適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曆程對中國民法近代化的影響,力圖探究“前民法典時代”民法近代化的路徑和特色。
【序一】
俞榮根
中國近代史上的1912—1928年,即民國前期,史稱北洋時期。我們(men) 這一代讀的小學、初中、高中曆史課本把其描述為(wei) 軍(jun) 閥肆虐、戰亂(luan) 頻仍、喪(sang) 權辱國,總之是一團漆黑、漆黑一團。後來攻讀研究生學位,遇上了改革開放時期,有了廣闊的搜羅閱讀空間,翻檢了些原始資料,才發覺腦中裝著的固有知識太過片麵,才知道那又是一個(ge) 小百家爭(zheng) 鳴的年代,所以有“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提倡。對於(yu) 我們(men) 這種捧中國法律史飯碗的小眾(zhong) 人群而言,還知道那是中西法律文化碰撞和交流最為(wei) 壯觀激越的時代,晚清變法修律的成果及未竟之業(ye) 在這一時期得以固化、承續,有了新發展。中國法從(cong) 傳(chuan) 統走向現代是何其艱辛!一波三折有之,進三退二有之,走一步退兩(liang) 步有之,峰回路轉亦有之。我們(men) 的先賢總是跌倒了爬起來,爬起來再前進。其中的胸襟、勇氣、擔當、毅力、智慧,令我們(men) 這些不爭(zheng) 氣的後學敬仰之餘(yu) ,不免心生羞赧。無論是法製人物,還是法製故事,這短短的不滿二十年中所積聚的資源,都是值得發掘的一個(ge) 富礦。
北洋時期法製領域的中西衝(chong) 突與(yu) 融合,最為(wei) 人稱道者非大理院司法莫屬,其中尤以民事司法獨領風騷。那時的刑事司法領域,或可稱“有法可依”,而在民事司法方麵,唯有“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樣一個(ge) 倉(cang) 促中暫行的法律可供參酌,而它卻又是那樣殘缺不全。幸虧(kui) 大理院有個(ge) 兼通中外、法學素養(yang) 極高的精英團隊,抓住司法不受走馬燈一樣變換城頭大王旗的軍(jun) 閥政府幹預的難得機遇,創榛辟莽、以啟山林,硬是將這個(ge) 清末舊刑律未去刑化的所謂“民事有效部分”作為(wei) 民事法源,通過高超的司法適用,演繹出一幕幕“刑律”與(yu) “民法”、“司法”與(yu) “立法”、傳(chuan) 統與(yu) 現代連接與(yu) 交融的活劇。他們(men) 是法律界“知行合一”的先鋒!是開創現代中國法製與(yu) 法治事業(ye) 的智者、勇者、仁者!
大理院與(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研究價(jia) 值不言而喻,其研究難度也同樣可想可知。
2004年起,西南政法大學先在刑事法律史,繼而鋪開在中外法律史學科招收培養(yang) 博士生。我自知教學生涯已近尾聲。燭之將盡,其焰也赤;教之將終,其言也切。於(yu) 是籲請新科博士生要有“逐鹿中原”的誌向和勇氣。意思是,學術研究要瞄準法律史和中華法係的主線問題。西南政法大學盡管地處重慶,未被列入“211”高校名單,然老“五院四係”的底色未減,應當繼續與(yu) 北京等的“211”“985”高校中的法律史兄弟學科相互學習(xi) ,相互砥礪,在法律史和中華法係的重大課題上同台競賽,切忌自我偏遠化、外圍化。
鑒此,在碩、博士學位論文選題方麵,我提了一個(ge) “三性”的參考意見。一曰“可研性”。即要有學術上的研究價(jia) 值。研究價(jia) 值越高,可研性越大。其中,有無原創性、原創性的多與(yu) 少,是評價(jia) 研究價(jia) 值的核心指標。二曰“可控性”。這一條包含主客觀兩(liang) 個(ge) 方麵:客觀方麵,必須掌握或能夠掌握足夠的資料,某些關(guan) 鍵性資料即便尚未收集到手,也是通過努力可以得到的,即資料在可控範圍之內(nei) ;主觀方麵,指研究者對所欲研究的問題有相當的駕馭力、掌控力,而不是高不可攀,超過自己的研究能力。三曰“可持性”。指這一選題能夠做持續不斷的延伸研究,如能成為(wei) 研究者的一塊學術根據地,則更是理想選題。“三性”之中,“可研性”是基礎,“可控性”是關(guan) 鍵,“可持性”是提升。
理想不能說不豐(feng) 滿,現實也免不了骨感。能心正意誠地接受我“忽悠”的不是多數。其中還有一些是經過多方麵綜合考量,由我主動提出來降低選題標準的。那些年帶過碩、博士生的同行同輩書(shu) 生老友們(men) 恐怕都懂,都有過這樣的無奈。今天,若有人指著鼻子罵我“鄉(xiang) 願”,我不會(hui) 抗辯,還會(hui) 真誠作揖致謝。因為(wei) ,能夠理直氣壯開罵的師友們(men) 一定可以不再“鄉(xiang) 願”,不用“鄉(xiang) 願”了。
本書(shu) 作者段曉彥博士是200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科跟隨我攻讀博士學位的。她並非法律史碩士科班出身。出乎我意料的是,她卻聽信了我的“忽悠”:“老師!我想選一個(ge) 可以持續研究下去的題目。”進入學位論文選題階段時,她一臉認真地對我說:“我身體(ti) 好,能熬夜,不怕難,一定好好做。”這就是她做“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的緣起。事情就這麽(me) 簡單。
事情的不簡單是此後的研究過程。她用心做,我自然要用心教。她惡學,我也得惡補。我的帶生方法很老套。學生的第一篇論文,從(cong) 立意、備料、謀篇布局、篇章結構、注釋規範,直到文字打磨,都一一關(guan) 注,適當參與(yu) ,有時甚至免不了手把手。但此後就逐一放手。子曰:“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ju) 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複也。”段曉彥過好了這一關(guan) 。選題獲得學科導師組通過後,她先後赴南京的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校,以及武漢、重慶等地的圖書(shu) 館搜集相關(guan) 史料,摘抄複印、爬梳剔抉、析分斟酌,熬更守夜是家常便飯。其中之艱辛困苦,唯有她心底自知。
我一向以為(wei) 學無常師,方得真經。青年學子,能真學真研,求知若渴,自會(hui) 感動名師。這是宋代“程門立雪”典故傳(chuan) 下來的精神與(yu) 經驗。台灣地區著名法律史學家黃源盛教授是我交往多年的學術好友,恰好又是研究清末民初法製和大理院司法問題的權威專(zhuan) 家。當他得知段曉彥有誌於(yu) 研究“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後,那不是“熱情支持”四個(ge) 字形容得了的,可以說是有求必應、傾(qing) 囊相助、盡心盡意、悉心指點,頗有忘年之交的味道。世上自有真情在。成語雲(yun) “得道多助”,其實,還有“好學多師”。
天道酬勤。三載研修,樂(le) 此不疲;埋頭耕耘,總有收獲。2011年初夏,段曉彥順利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評審專(zhuan) 家和答辯委員對她的論文給出的評價(jia) 都非常地高,這又大大增強了曉彥博士繼續研究的信心,學位論文答辯起到了加油站的功效。確實,畢業(ye) 八年來,她一直持續著這一課題,眼前的這部著作便是明證。她用自己將近十載的青春年華證明著古老的箴言:“鍥而不舍,金石可鏤。”
至於(yu) 對此著作的評價(jia) ,學術界和讀者自有公論,我作為(wei) 作者曾經的博士階段指導教師,並不適合在這裏喋喋。
是為(wei) 序。
俞榮根
2019/11/18
於(yu) 海南海西盈濱雙棲居
【序二】
黃源盛
晚清變法修律期間,曾於(yu) 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嗣因清廷傾(qing) 覆而終未能議定頒行。辛亥一役,民國肇建匆匆,政局混沌,國事蜩螗,立法機關(guan) 常無法正常運作,致使一部統一的民法典遲遲未能產(chan) 生,而少數特別民事法令也缺乏統一性,因此,民事審判的法源依據自是困境重重。
既然新政權無法在短時間內(nei) 建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體(ti) 係,所以不得不另辟蹊徑,由居於(yu) 司法龍頭的大理院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大清現行刑律》的部分律(例)作為(wei) 民事審判的第一法源,此即所謂的“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初實施了十又六年,成為(wei) “前民法典”時期的“實質民法”。
實際上,《大清現行刑律》本為(wei) 清末的“刑律”,刑事規範如何能換裝成民事法源而用於(yu) 解決(jue) 民事紛爭(zheng) ?這是非常特殊而又吊詭的現象。或許想問,“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怎麽(me) 樣的一種法源?如何落實於(yu) 司法實踐當中?又如何看待它在民初民事審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此,都是近代中國民法史上饒富爭(zheng) 議且有待厘清的課題。
2010年4月初春,江城花正開,我參加由武漢華中科技大學近代法研究所舉(ju) 辦的“中國刑法典誕生100周年”的學術研討會(hui) ,經由俞榮根老師的推薦,結識了曉彥。那時,她正在西南政法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在研討會(hui) 上發表了題為(wei) “關(guan) 於(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三點討論”的文章,論述清晰,思辨中肯,考證也頗為(wei) 翔實,還提出了自己特殊的見解。會(hui) 後,她向我征詢有關(guan) 大理院民事法源如何研究,以及“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檔案材料如何找尋等問題。當時,我正與(yu) 台灣地區一批年輕學子致力於(yu) 大理院司法檔案的整編與(yu) 研究,且已持續進行了10多年,一直認為(wei) ,研究大理院,最值得關(guan) 注的就是民事審判法源的課題,同時也撰寫(xie) 過《無民法典如何進行民事審判——民初大理院民事審判法源問題初探》等篇章。因此,當得知曉彥要以“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為(wei) 主題撰寫(xie) 學位論文時,我對此欣然鼓勵。此後,還為(wei) 她提供了一些研究所需的判(決(jue) )例材料和大理院研究的相關(guan) 成果。
曉彥取得學位後,繼續圍繞著此主題進行深耕,也因緣和合,她先後兩(liang) 度來台灣訪學。2013年上半年在輔仁大學交流期間,適逢我纂輯的《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晚清民國民法史料輯注》等法製文獻陸續出版,因此她收集到比較全麵的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和立法史料。
難能可貴的是,曉彥勤學敏思,在課堂上、在校園裏、在捷運車途上……一得機緣,總是與(yu) 我討論相關(guan) 的學術問題,由此得知她曲折而又多彩的求學曆程,深為(wei) 她旺盛的精力和勤奮的精神所打動,也感受到她的蛻變與(yu) 精進。功夫不負有心人,近些年來,她先後在一些重要的法學期刊上發表了數篇論文,將“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主題的研究又向前推進一步,誠屬不易。
本書(shu) 是曉彥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曆經八年修改而成,除了考證、發掘“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適用難題,另對既有的相關(guan) 研究進行了辨正,澄清了它的名稱、內(nei) 容和性質,整理出大理院適用該律所關(guan) 涉的全部判決(jue) 和解釋例全文,並對大理院的推事如何克服適用的難題,進行了具有新意的實證考察,回答了“清末的舊刑律如何適用於(yu) 民初新時期的民事司法實踐”這一疑惑。尤其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與(yu) 其他法源之間的互動做了詳盡的論列,並善於(yu) 利用統計分析、繪製圖表等方法,進行微觀的比對,提出“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適用對此後民國民法典編纂的影響,值得肯定。
借由“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此特殊法源,可以觀察到處於(yu) “前民法典時代”的大理院,其法源如何形成?如何克服古與(yu) 今、中與(yu) 西的激烈撞擊?如何在新舊交替時代型塑出獨特的法律文化?此外,還試圖對時人所謂“軍(jun) 閥混戰、生靈塗炭”的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與(yu) 立法活動作重新的評價(jia) 。
值得一提的是,近20年來,兩(liang) 岸的年輕學子相率投入清末民初的法史研究,展現出“老幹新枝”“薪火相傳(chuan) ”的蓬勃景象。如今,曉彥多年來辛勤耕耘的成果即將問世,深感欣慰,故樂(le) 意為(wei) 之序。
黃源盛
寫(xie) 於(yu) 台北外雙溪犁齋
2019年己亥深秋
【目錄】
導論
第一節問題意識
一、為(wei) 什麽(me) 關(guan) 注大理院民事審判法源
二、為(wei) 什麽(me) 聚焦於(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第二節研究文獻回顧
第三節研究資料與(yu) 方法
一、研究資料
二、研究方法
第四節研究思路與(yu) 章節架構
第一章“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源流脈絡
第一節從(cong) 《大清律例》到《大清現行刑律》
一、刪改舊律
二、《大清現行刑律》的編纂
三、《大清現行刑律》對《大清律例》的變通
第二節《大清現行刑律》作為(wei) 民事法源的固有基礎
一、立法基礎
二、司法基礎
第三節民初援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原因
第二章“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稱、內(nei) 容和性質
第一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稱
一、各種著述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稱謂
二、“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稱溯源
三、辨析:“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為(wei) 其最允當之名稱
第二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內(nei) 容
一、關(guan) 於(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內(nei) 容的觀點舉(ju) 要
二、四種主要觀點的比較分析
三、辨析:“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內(nei) 容須經大理院適用才能確定
第三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性質
一、關(guan) 於(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性質的觀點舉(ju) 要
二、辨析:“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須通過司法確認的一種特殊的製定法
第三章大理院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適用
第一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適用難題
一、無明確統一的內(nei) 容範圍該如何援用
二、相關(guan) 律(例)文條款未去除刑事製裁效果如何用於(yu) 民事審判
三、舊的律文如何適應於(yu) 新的社會(hui) 情勢和法律製度
第二節大理院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適用難題的克服
一、通過判決(jue) 例和解釋例確認內(nei) 容
二、大理院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法律效果轉換
三、大理院適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主要方式
第三節大理院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創新
一、法律概念的對接
二、民法理論的融合
三、權利觀念的滲透
第四章“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與(yu) 習(xi) 慣及條理的互動
第一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與(yu) 習(xi) 慣
一、習(xi) 慣在中國傳(chuan) 統法製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清末民初民事立法對習(xi) 慣的態度和定位
三、“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與(yu) 習(xi) 慣在司法中的關(guan) 係
第二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與(yu) 條理
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與(yu) 《大清民律草案》
二、“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與(yu) 禮
第五章“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對民國民法纂修的影響
第一節晚清民國關(guan) 於(yu) 親(qin) 屬法與(yu) 繼承法的纂修過程
第二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對婚姻立法的影響
一、婚約的訂立和解除
二、結婚的要件
三、離婚的原因
第三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對繼承法纂修的影響
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對《民國民律草案·繼承編》的影響
二、“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對《民國民法·繼承編》的影響
結語
附錄
參考文獻
後記
【後記】
寫(xie) 作曆程
本書(shu) 之初稿是我於(yu) 2008年至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時所撰寫(xie) 的博士論文,在原文基礎上修改增加約11萬(wan) 字。
從(cong) 博士論文的撰寫(xie) 到書(shu) 稿的付梓,凡十載光陰,其間我總以家事繁忙為(wei) 自己辯解,也常矯情地戲言與(yu) 大理院和“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羈絆曆久彌深而聊作一絲(si) 寬慰。溯及與(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主題的研究機緣,始於(yu) 十年前的春夏之交,當時是博士一年級下學期。深感底子薄、悟性差的自己,對能否自主確定論文題目心懷忐忑,便向導師俞榮根先生吐露自己的憂慮,俞師經過深思熟慮後建議我可考慮“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主題。我依然清晰地記得,老師指出該題目研究價(jia) 值的同時,特別強調了研究的困難。通常情況下,我會(hui) 犯怵退縮,但當時不知膽量和信心從(cong) 何而來,竟然果斷表態:“會(hui) 好好做。”這也許就是冥冥之中的“緣分”吧。
研究民初大理院民事法源問題,當時麵臨(lin) 的最大困難是大理院民事司法檔案史料的收集。至今還記得,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間在南京“二檔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shu) 館和北大圖書(shu) 館等地,以每天一至兩(liang) 個(ge) 判決(jue) 例的效率手抄檔案史料的情形,後來承蒙黃源盛老師惠助,將研究所需的判例資料提供給我,才克服了當時的困難。其後的寫(xie) 作曆程,我常常感覺自己是一個(ge) 努力攀登學術之峰的小學生,原以為(wei) 沿著一條寬而直的大路前行亦可,但走一段就會(hui) 遇到分岔的幽深小徑,頗有好奇心去嚐試走走,但遇到的分岔越來越多,就很痛苦和糾結:若一頭紮進,是否會(hui) 迷路或者體(ti) 力不支無法到達山頂?若放棄,是否會(hui) 錯過更美的風景?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路的研究曆程,並非平順。原初計劃是按慣常的寫(xie) 民事法源的思路進行,諸如先展現靜態內(nei) 容,然後分析動態適用,再探討其意義(yi) 和影響等。然而,關(guan) 於(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內(nei) 容,研究路途的第一站,就遇到紛繁糾結的問題。在我既有知識信息中,“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應是製定法,其內(nei) 容的展現並非難題。但當我閱讀了民國迄今所能搜尋到的法製史教科書(shu) 、立法史料和相關(guan) 論著後發現,各種資料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內(nei) 容範圍的歸結可謂紛繁多樣,各不相同。這就引發了我的第一個(ge) 疑慮:“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既然是製定法,為(wei) 什麽(me) 在內(nei) 容範圍上呈現如此大的差異?後來發現其不僅(jin) 在內(nei) 容上不統一,而且對其名稱和性質的認識亦莫衷一是,此時我就隱約感覺到“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應該不是慣常意義(yi) 上的製定法,可能有其特殊之處。於(yu) 是“‘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到底是一種怎樣的法源”成為(wei) 我當時關(guan) 於(yu) 博士論文第一個(ge) 主要的問題意識。在俞老師的鼓勵和指導下,我於(yu) 2010年3月中旬寫(xie) 出了《關(guan) 於(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三點討論》一文,考證了“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稱、內(nei) 容和性質方麵呈現的種種混亂(luan) 和不一致,並提交於(yu) 2010年5月在華中科技大學召開的“中國近代刑法典誕生10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hui) ,並在會(hui) 上宣讀,得到了黃源盛老師、趙曉耕老師和俞江老師的鼓勵與(yu) 指教,促使我欲進一步探尋這種混亂(luan) 和不一致背後的深層次原因。之後,博士論文初步得出結論,民初並未完成對《大清現行刑律》的刪修工作,即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立法並未完成。
這一問題亦帶出一係列更複雜的問題,如立法未完成的任務,司法該如何麵對?清末傳(chuan) 統刑律如何作為(wei) 民事法源適用於(yu) 新時期的司法裁判?這構成了我第二、第三個(ge) 問題意識。我進一步認識到,“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法源不僅(jin) 是立法問題,還是司法問題,其內(nei) 容範圍要通過大理院的司法過程才能確定。寫(xie) 作博士論文時,一直有一個(ge) 心願,即試圖歸結出大理院民事裁判適用和關(guan) 涉“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全部判例和解釋例全文,考證出《大清現行刑律》在民初被繼續援用的律(例)文內(nei) 容,由此確定“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內(nei) 容範圍。然由於(yu) 當時收集到的是一些典型的大理院民事判決(jue) 例,而非全部。據此考證出大理院適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主要方式,並歸結出對其創新的主要麵向,而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內(nei) 容範圍的歸結成為(wei) 博士論文的未竟之事。
2011年5月,我順利通過論文答辯,得到了師友的鼓勵與(yu) 建議,諸如“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近代中國民法史上的地位,像“承前啟後”“溝通古今中西”等定位是否可再斟酌等。恩師俞榮根先生亦一再叮囑:“像‘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樣的主題,若要進行正本清源,必須要占有翔實的史料和比較全麵的大理院民事司法裁判史料。”
在畢業(ye) 後的八載時光裏,我時常在自我得意與(yu) 自我懷疑之間徘徊彷徨,當掌握到一些新材料進而有個(ge) 別新發現時會(hui) 充滿自信,甚至沾沾自喜,但又因學養(yang) 不夠,總擔心支撐論文的材料不全麵,更遑論考證分析及結論的正確。正是如此的狀態和心境,促成了我分別於(yu) 2013年和2018年赴台灣訪學。第一次在輔仁大學訪學期間,適逢黃源盛老師纂輯的《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公開出版,加上又有機會(hui) 查看《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匯編》,此期間我對博士論文中大理院適用或關(guan) 涉“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判例進行補充、印證和整理,考證出《大清現行刑律》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繼續適用的律例文,據此歸結出“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內(nei) 容範圍,算是完成了撰寫(xie) 博士論文時的一樁心願。在訪學的最後一個(ge) 半月,幾乎每天在“中央研究院”郭廷以圖書(shu) 館、台北“國史館”、台灣政治大學圖書(shu) 館等機構穿梭,查閱《北洋政府檔案》及相關(guan) 史料,期盼著“奇跡”出現——搜尋出“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法律文本或者有關(guan) 當時立法過程的新史料,結果無功而返。而這一過程加上已掌握的史料,再次印證了原博士論文的觀點,並充實了相關(guan) 論證過程。同時,隨著對大理院民事司法判決(jue) 資料的不斷豐(feng) 富和熟悉,我對這一法源的特殊性帶來的司法適用難題以及大理院如何克服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於(yu) 2013年5月嚐試寫(xie) 出了《〈大清現行刑律〉與(yu) 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適用》一文,後來在《法學研究》上發表,這對我是莫大的鼓勵。
2013年12月,我進入吉林大學法學院做博士後研究,準備轉向對第三順位之法源——“條理”的研究,但是在搜尋整理與(yu) 條理相關(guan) 的判決(jue) 時發現,“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與(yu) 第二、第三順位法源的習(xi) 慣和條理之間有著生動微妙的互動關(guan) 係。於(yu) 是又引發了我新的思考——“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初司法裁判中的正常運轉,並非孤立地發揮作用,應進一步擴展視角,從(cong) 其與(yu) 其他法源的互動關(guan) 係中考察其適用。此外,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意義(yi) 和影響,希望突破之前僅(jin) 做宏大敘事式的概括,應結合微觀的考證和比對進行研究。基於(yu) 這些新的思考,我於(yu) 2014年申報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並獲得立項,2018年上半年再次赴台灣訪學,將以上想法盡力落實,完成了國家社科基金的結項。
凡此種種機緣與(yu) 拖延,終於(yu) 在乙亥年(2019年)的深秋完成書(shu) 稿。驀然回首,原來從(cong) 命題立意、尋找材料算起,這個(ge) 課題已耗去十年光陰,但慢工未必出細活,此次出版前,略加整理,便發現不少失誤,肯定還會(hui) 有許多沒有發現的訛誤潛伏其間。對此,除了諉過於(yu) 時光飛逝之外,隻有自責懶惰囂浮。
完成該書(shu) 稿的直接結果是課題結項,其實最重要的目的,是對自己近十年關(guan) 於(yu)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思考做一個(ge) 總結。如有餘(yu) 力,祈願能與(yu) 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第三位的“條理”和與(yu) 之緊密勾連的南京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中的“法理”再有一個(ge) “十年之約”。
【致謝】
如今掂著完成的書(shu) 稿,雖膚淺粗糙,雖輕如鴻毛,然因己出而敝帚自珍,在如視寶物般自我欣賞、自我陶醉的小情緒裏升華出一種聖潔的快樂(le) 。而回首過往,那些搜求查考史料、整理反思的光陰故事,依舊曆曆在目。無論個(ge) 人經曆了怎樣的繁忙疲累與(yu) 心緒糾葛,始終與(yu) 學習(xi) 生活相伴左右、砥礪至今的,則是諸多師友的殷殷賜教與(yu) 不斷提攜,他們(men) 是成長道路上為(wei) 我指點迷津、耳提麵命的引路者,他們(men) 都是改變我人生軌跡的“加持者”。我必須在其後的篇幅中,用自己幾近蒼白孱弱的文字,再次重溫於(yu) 我個(ge) 人生命曆程中留下刻骨印記的那些貴人。
首先要感謝恩師俞榮根先生、黃源盛先生和張文顯先生,三位老師抬愛提攜的深厚情誼,實在讓我感恩備至,常自歎何其幸哉!
十一年前,蒙俞榮根先生不棄,我得以忝列門牆,基礎薄弱的我開始在他手把手的指教下上路,為(wei) 了帶我進入研究的正軌,當時年近70歲的先生,經常挑燈熬夜,仔細修改批注,銳利地追問,嚴(yan) 格地糾正,真誠地對話,反複地切磋……先生用他的睿智、深刻、博識和對弟子的耐心、細心與(yu) 愛心,一遍又一遍地指引、規範甚至善意“棒喝”,庇蔭扶持我順利完成學業(ye) 。畢業(ye) 之後,俞老師也時常對我的學術研究和個(ge) 人發展訓誨教示。在本書(shu) 修改完善過程中,老師提出了許多重要的意見並賜序以表推許。愛生之心,舐犢之情,盈盈其中。
九年前,在我寫(xie) 作博士論文最為(wei) 困難之時,時任台灣政治大學特聘教授的黃源盛先生獎掖後學,慷慨無私地給我提供了寫(xie) 作所需的大理院民事判決(jue) (例)等相關(guan) 材料,可謂雪中送炭。並且在我博士畢業(ye) 後,助我到台灣輔仁大學訪學,我由此及時地接觸到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裁判史料和晚清民國民事立法史料,對我進一步修改博士論文大有裨益。黃老師對我學術研究上的點撥內(nei) 容早已超越本書(shu) 的論題範圍。書(shu) 稿整理出版前夕,黃老師連續幾次抽暇過目審閱,對全書(shu) 的章節內(nei) 容斧正指導並欣然賜序,肯定有加,實不敢當。
六年前,因修改博士論文深感法理功底薄弱並由此對下一步的研究方向陷入迷茫之際,張文顯先生給予機會(hui) ,將我納入門下做博士後研究,鼓勵支持我研究同屬大理院民事法源係列的“條理”。近年來,先生發起“法理研究行動計劃”,尤其關(guan) 注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和經典文獻中的“法理”,在百忙之中亦高屋建瓴地點撥並與(yu) 我討論“條理”“法理”等概念的考辨及與(yu) 相關(guan) 議題的勾連,並提供學術活動機會(hui) 進行督和教,這些過程使我對本書(shu) 之主題的研究視角和考辨深度得以進一步擴充提升,亦堅定了我對原本深感畏懼的領域繼續前行的信心。諄諄教誨,言猶在耳。
其次,我要感謝我曾經就讀過的四川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望江河畔和歌樂(le) 山下的校園生活,構成了我青春時代的美好記憶,而不同的校園環境與(yu) 治學氛圍,也均對我的精神麵貌和人生格局有所熏陶塑造。四川大學法學院的周偉(wei) 老師、裏讚老師和謝維雁老師對我考博路上的鼓勵和支持,成為(wei) 我重要的動力。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科組的陳金全老師、曾代偉(wei) 老師、龍大軒老師、胡仁智老師、楊玲老師、袁春蘭(lan) 老師和法理組的付子堂老師,幾位師長以各自的學術優(you) 勢和治學風格給予了我學業(ye) 上的許多啟迪、關(guan) 懷和幫助。這亦是我畢業(ye) 多年依舊深深眷戀母校的重要原因。
我還要感謝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福州大學法學院和海洋學院對我的支持,為(wei) 我提供赴台灣訪學的機會(hui) 和資助,為(wei) 本書(shu) 的順利完成提供了保證。感謝輔仁大學和東(dong) 吳大學提供的有利條件,在台訪學期間,董金裕老師、董保成老師、謝政瑜老師、陳惠馨老師、陳俊強老師、陳清秀老師、張熙懷檢察官等師長的照顧,讓我感佩萬(wan) 分。
再次,本書(shu) 能夠完成和出版,還多虧(kui) 如下師友鼓勵、批評和援助:魏敦友、謝全發、蔡曉榮、李啟成、褚宸舸、周子良、李擁軍(jun) 、張群、孫家紅、陳新宇、尤陳俊、陳璽、陳鵬飛、林偉(wei) 明、吳傑、馬騰、賴駿楠、邱唐、王誌希、陸娓、吳歡、梁健、童旭、李娟等。他們(men) 都曾在不同時段或提供(查找、核對)材料,或研討論題,或指點迷津……在此深致謝忱。楊一凡老師在剛做完手術不久,就抽空接待我並對論文寫(xie) 作提供指導、建議和信息;馬小紅老師在百忙之中評閱論文並提出寶貴意見;莫紀宏老師為(wei) 我查找資料提供了很多便利;趙曉耕老師在不同場合對我的論文進行一針見血的點撥;閆曉君老師是我法史學習(xi) 道路上的啟蒙者,多年來給予我無私的扶持;俞江師兄給我提供寶貴的學術交流機會(hui) 以及資料和寫(xie) 作上的惠助。王建林老師、王永年老師和黃曉輝老師多年來一直關(guan) 心支持我的進步。諸位師友的殷切相助,我銘感在心。
我的同學王曉明、楚建會(hui) 、宋宏飛、華德波、馮(feng) 子軒、劉巧興(xing) 、方勇、呂群蓉、王滿生、曹賢信等給了我無私的友誼、慷慨的幫助和真誠的建議;我的“青椒”小夥(huo) 伴蔣淩申、李秀文、王才偉(wei) 、陳宇、吳傑等給我太多的包容、關(guan) 愛和鼓勵;我的學生阮致遠、林露、郭博林、徐琨捷、楊媛等為(wei) 書(shu) 稿校對付出了大量辛勞;中國法製出版社的楊智編輯為(wei) 本書(shu) 的出版付出的努力,令人感佩,其中的細致工作,更使全書(shu) 減卻不少疏誤。(應感謝的名單,也許我無意中還漏掉不少,在此一並致歉且致謝)至於(yu) 書(shu) 中存在的問題,理所當然,應該交由本人負責。
最後的篇幅留給我的家人。我時常感慨,自己的求學之路,雖跌跌撞撞,卻也順遂,是父母用一生的善良、大愛和無私,為(wei) 我修得的福分。然世事難料,四年前母親(qin) 的遽然仙逝,讓我真正體(ti) 會(hui) 到“子欲養(yang) 而親(qin) 不待”的徹骨悲痛。十餘(yu) 年來,我為(wei) 了改變命運、追逐夢想而四處求學,漂泊不定,而對父母回報甚少,如今書(shu) 稿完成了,可母親(qin) 卻永遠不在了……此刻我隻有在心裏祈願家人健康平安。感謝兩(liang) 位姑姐多年來的“有求必應”和無私付出,解決(jue) 了我的許多後顧之憂。感謝我的先生,對於(yu) 我求學過程中的“四處奔波”,寫(xie) 作中的“喜怒無常”和“黑白顛倒”,他以“零抱怨”“全鼓勵”的態度成了我最堅強的支柱。感謝女兒(er) 之一和零一,她們(men) 給我的生命灌注了牽掛、生機和溫馨,可惜這些年有時沒能在她們(men) 身邊細心嗬護,心裏總是隱隱地歉疚。
走筆至此,在重溫了數段時光旅途和數個(ge) 感動瞬間之後,先哲蘇格拉底的教誨——“認識你自己”又在耳邊回響,我心中隻感覺到湧動的感恩和無盡的謙卑。
2019年11月30日於(yu) 福州大學銀杏苑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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