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的財產(chan) 繼承
作者:沈瑋瑋 曾潞明
來源:《檢察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三月十一日丙子
耶穌2020年4月3日
古代中國的財產(chan) 繼承主要依據諸子均分的基本原則,以使子孫免於(yu) 貧困和不睦,確保社會(hui) 穩定,曆代律典均將此作為(wei) 基本條款。除此之外,古代中國對於(yu) 無人繼承、女性繼承和贅婿繼承等疑難問題也進行了規則設計。
對於(yu) 無人繼承的戶絕財產(chan) ,唐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令規定,遵循先遺囑,後女兒(er) ,再近親(qin) ,最後官府的原則繼承。若出嫁女“其間如有心懷覬望,孝道不全,與(yu) 夫合謀,有所侵奪者,委所在長吏,嚴(yan) 加糾察,如有此色,不在給予之限”。這就進一步限製了出嫁女的繼承權。
宋代對因戰亂(luan) 造成的無主財產(chan) 歸屬作了規定:“及全家被虜,而有親(qin) 屬方歸之人,親(qin) 屬謂依條合得財產(chan) 之人,赴守令聽陳訴,逐官回問仔細,來取索幹照契書(shu) 等。如無文照,限當日勾勒保正長、廂耆鄰佑,照征得實,即時給付。”戶絕、沒官等田產(chan) 在宋代較為(wei) 常見,一般由提舉(ju) 常平司掌管。紹興(xing) 二十年(1151年),“以沒入官田悉歸常平司,禁募民佃種”(《宋史·高宗紀》)。而在高宗和孝宗兩(liang) 朝,戶絕、沒官等田產(chan) 常被出賣。
古代中國允許女性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繼承家產(chan) 。根據其婚姻狀況來看,在室女(尚未出嫁)、已嫁女、歸宗女(已出嫁但因某種原因,如休妻等又回到娘家)的繼承辦法各不相同。
古代中國實行家長所有製,父母在,不有私財。《唐律·戶婚·子孫別籍異財》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連稱,意味著夫妻乃合體(ti) ,但各自有各自的財產(chan) ,其來源無外乎“男承家產(chan) ,女承衣箱”。又因在家從(cong) 夫,宋代則規定:“婦人財產(chan) ,並同夫為(wei) 主。”妻死夫繼,若兄弟分家,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可見,娘家人無法繼承妻財,夫家人也因“妻財不在分限”而不能繼承。
同當代類似,夫妻互為(wei) 繼承人,自唐至清,均有“寡妻無男承夫分”之規,即無子寡婦對亡夫財產(chan) 享有繼承權。不過,隻有守節寡妻才可行使繼承權,最早見於(yu) 《唐戶令·應分條》,宋代沿用。然而,寡妻守誌雖可承夫分產(chan) ,但必須立繼,以承繼夫家宗祧和財產(chan) ,立繼子孫才是真正的繼承人。寡妻如改嫁,將失去一切財產(chan) 。隻不過,宋代規定寡婦可以招後夫的形式再婚,俚語謂之“接腳夫”。與(yu) 改嫁到後夫家不同,招進後夫的寡婦仍繼續享有對前夫家產(chan) 的使用權。仁宗天聖八年(1030年)規定,寡婦召進後夫以後,“委鄉(xiang) 縣覺察,前夫莊田知在,不得衷私破賣,隱田入己,別買(mai) 田產(chan) 轉立後夫姓名”(《宋會(hui) 要輯稿·食貨》)。可見,無子寡婦隻有使用權,但無處分權。如前夫有幼子而招接腳夫者,財產(chan) 繼承人仍是前夫之子。這是宋代律法的新氣象,唐律則規定寡婦一經改嫁,連使用權都沒有用,元明繼續沿用。
國家對尚未出嫁的女兒(er) ,即在室女,僅(jin) 保障其應有的妝奩和聘財,這是在室女取得遺產(chan) 的主要理由。宋代規定最為(wei) 詳盡,《宋刑統·戶婚律》:“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chan) 、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yu) 一分。”“姑姐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並且擴大了在室女的範圍:“如有出嫁親(qin) 女被出(休妻)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chan) 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人例。”南宋則規定:“父母已亡,兒(er) 女分產(chan) ,女合得男之半。”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兒(er) 繼承份額之一半”之說。若戶絕之家隻有在室女,則全部由在室女繼承,明清多加沿用。
另外,宋代出嫁女在其繼承娘家遺產(chan) 時(多為(wei) 戶絕)隻能得到遺產(chan) 的三分之一,且不得繼承田產(chan) 。仁宗天聖四年(1026年)又頒布《戶絕條貫》增加一規定稱:若無出嫁女,亦可給予出嫁的親(qin) 姑姊妹侄一分。不過,最遲到天聖六年(1028年)以前,出嫁女已能繼承田產(chan) 。從(cong)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來看,南宋出嫁女繼承戶絕財產(chan) 也包括了田產(chan) 。出嫁女被休後回到娘家被稱為(wei) 歸宗女,唐律並未對歸宗女的繼承權加以規定,而宋代的歸宗女若沒有分得前夫家之財產(chan) ,仍有權繼承娘家財產(chan) ,等同於(yu) 在室女。
贅婿即“上門女婿”,以妻之父母為(wei) 父母,所生子女從(cong) 母姓,承嗣母方宗祧。秦漢的贅婿如同奴婢,頗受歧視。入贅作婿者大多家貧無有聘財,並且大有覬覦女家資財之嫌,苟活於(yu) 世已經不錯了,談何財產(chan) 繼承?唐宋還曾禁止過入贅作婿,但若雙親(qin) 亡故,則允許入贅。律法禁止贅婿,大概是為(wei) 了保證國家按戶納稅之意。但由於(yu) 生計等原因,贅婿難以禁止。於(yu) 是,遺囑就成了贅婿享有繼承權的主要依據。直到宋神宗時,官府減少了對贅婿繼承權的限製,有無遺囑已再不重要,元豐(feng) 六年(1083年)規定舍居婿(即贅婿)完全可以“比有分親(qin) 屬減半”取得遺產(chan) 。
明代對入贅條件和贅婿的繼承權有明確規定:“招婿憑媒妁,明立婚書(shu) ,開寫(xie) 養(yang) 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養(yang) 老女婿,仍立同宗應過繼者一人,承事祭祀,家產(chan) 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cong) 族長依例議立。”至此,贅婿與(yu) 繼子同享嶽父母的家產(chan) 繼承權,清代沿襲了這一規定。
古人諸多的疑難財產(chan) 繼承原則和製度遵循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傳(chuan) 統民俗觀念,且在最大程度上既能有效警惕家族財團勢力過大威脅國家政權,又可維護“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yang) ,男有分,女有歸”的超穩定家庭社會(hui) 結構,頗有家國一體(ti) 的考量。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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