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從(cong) 國家治理效率的視角反思武漢肺炎疫情事件
作者:虞崇勝 何路社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西元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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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對武漢市突如其來的“冠毒”疫情,湖北省作協主席李修文說:我認為(wei) 災難文學的唯一倫(lun) 理,就是反思災難。土生土長的武漢人清華大學李義(yi) 天教授悟道:這場可怕的災疫讓我們(men) 意識到,原來有那麽(me) 多天災人禍,阻礙著我們(men) 過上哪怕僅(jin) 僅(jin) 是平凡的生活。它也讓我們(men) 意識到,原來平凡的生活竟是如此脆弱,原來維係和保衛我們(men) 的平凡的生活竟是這般難得。
我們(men) 現在則再從(cong) 國家治理的視角反思:效率是治理的生命,特別強調這點是本文的最大貢獻。治理效率與(yu) 人民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與(yu) 黨(dang) 和政府的公信力都緊緊生死相連。現在回顧這次武漢肺炎疫情的擴散暴發過程,李文亮等醫生的非正規渠道預警,是我們(men) 錯過了的唯一有可能抓住的一次機會(hui) ……
然而,在現行的國家治理體(ti) 係“言論管製與(yu) 言論自由”製度環境下,要抓住這一機會(hui) 卻並非那麽(me) 直接容易簡單。所以,網上對此而言針鋒相對的爭(zheng) 論異常激烈。但是,再曲折困難複雜的事情,隻要經過科學理性地分析,最終都可以得出唯一正確的答案。
一、言論管製與(yu) 言論自由各有各的道理
偏信則暗,兼聽則明。
(一)首先看言論管製的道理
比如有人指出:涉及國家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暴烈性傳(chuan) 染病毒的發布,一定是需要統一口徑確定無誤由專(zhuan) 門的部門對外發布,病毒 的認定不僅(jin) 要通過臨(lin) 床表現,還必須要經過目前人類所有能使用的檢測手段進行多方佐證,這是一個(ge) 國家管理的基本機製。而武漢市中心醫院李文亮醫生是眼科醫生並非一線的傳(chuan) 染或者發熱門診醫生,也非對病毒進行專(zhuan) 業(ye) 化驗和甄別的醫生,也就是說他獲取的信息是來源於(yu) 同事或者醫療圈子而並非是靠自己的專(zhuan) 業(ye) 或者對口的工作正當分析獲取,並且沒有經過正常發布渠道將重大信息突破紅線發布到醫療圈外。基於(yu) 這種情況,公安部門在沒有獲得官方發布信息的情況下的處理是正確的,訓誡也是適度的,並沒有給他施加過度強製力和傷(shang) 害。
我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等相關(guan) 法律明確規定——市、縣、區基層是信息上報渠道,疫情發布最低一級權限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就連地級市都無權發布。換句話說,地市縣鄉(xiang) 一級,及時上報是義(yi) 務,對本地發布疫情信息就是違法。對乙類傳(chuan) 染病中傳(chuan) 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chuan) 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其他乙類傳(chuan) 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chuan) 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chuan) 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實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chuan) 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chuan) 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jue) 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chuan) 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簡而言之,任何個(ge) 人沒有發布疫情的資質,類似非典之類的疫情發布權力在國務院。李文亮有正規渠道反映疫情:上報或使用網絡直報係統(這個(ge) 係統一旦錄入信息就直達國家疾控中心,是最高效、最可靠的方式,與(yu) 之相比朋友圈簡直不值一提)。因此,有人差強人意地比喻:醫生是專(zhuan) 業(ye) 人員,在官方尚未確定疫情信息之前,不宜向親(qin) 友披露工作中掌握的疑似疫情信息。就好比警察在案件偵(zhen) 查終結前不能泄露案情線索一樣,這屬於(yu) 特殊職業(ye) 的保密義(yi) 務。
事實上第一個(ge) 提請注意疫情的是湖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呼吸內(nei) 科主任張繼先醫生,她不但積極主動及使用了正確的途徑,而且促使政府及時行動。12月26日,張繼先醫生接診時發現有不明病毒引起的肺炎患者,感到蹊蹺。12月27日,張繼先向主管院長匯報,醫院當即向江漢區疾控中心匯報。12月28日、29日,又增加了4名症狀相同的病人,而且全部來自華南海鮮市場。張繼先醫生敏銳地意識到情況不對,立即又向醫院進行了報告,並建議醫院召開多部門會(hui) 診。12月29(星期天)下午,醫院研究決(jue) 定直接向省、市衛健委疾控處報告。省、市衛健委疾控處接到報告後快速反應,指示武漢市疾控中心、金銀潭醫院和江漢區疾控中心前往醫院,開始流行病學調查。12月30日,武漢市衛健委就發了一個(ge) 內(nei) 部通報。12月31日,武漢衛健委正式(也是首次)對外發布:武漢地區發現了病毒性肺炎,患者已隔離治療,並指出該病毒性肺炎與(yu) 華南海鮮市場有關(guan) 。以致甚至有人認為(wei) ,具體(ti) 對比張繼先醫生的表現,李文亮的行為(wei) 對防疫的貢獻幾乎沒有。相反,他無視組織紀律性的行為(wei) 的被人利用,一定程度上營造出混亂(luan) 的局麵,客觀上幹擾了疫情防疫。
(二)現在再看言論自由的道理
現代國家治理是多元的,治理主體(ti) 包括國家、市場和社會(hui) 多方。各方缺一不可,相輔相成。當然,權力天然優(you) 越,國家權力應占據主導地位。但這也就更需要市場與(yu) 社會(hui) 的製約。否則,國家權力的勤政廉政難以保證。 所以,國家正規渠道預警與(yu) 社會(hui) 非正規渠道預警不是對立的,而是各有所長,相益得彰。
總之,無論是從(cong) 多元治理的角度,或是權力製約的角度,都不能否定社會(hui) 非正規渠道預警的合理合法性。應該是兩(liang) 條渠道並行不悖,都可以發揮作用。而且,什麽(me) 問題都要因地因時因事製宜,實事求是。規則是死的,人民的利益高於(yu) 一切,非常情況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可以表現出一個(ge) 官員的素質水平。誰也不是全能全知的上帝,能夠事先知道天上那朵雲(yun) 彩會(hui) 下雨。疫情的不確定性與(yu) 人的認識的不確定性,需要有不同意見、聲音。
麵對國家治理中疫情這類特殊的重大事情,人類政治文明規範要求我們(men) :疫情防控價(jia) 值排序是:生命(或事實)第一,科學第二,法律第三,政治(穩定)第四。我們(men) 這次疫情的應對就沒有遵循這個(ge) 順序。從(cong) 官員到專(zhuan) 業(ye) 人員,在開始的時候並沒有優(you) 先意識到疫情爆發流行會(hui) 給人民群眾(zhong) 的生命健康帶來巨大的危害,反而是更多的是考慮政治上的穩定。問題的關(guan) 鍵更主要是如果社會(hui) 非正規渠道預警被堵塞,失去了社會(hui) 由下至上的監督壓力——其比國家權力由上至下的監督壓力更全麵及時有效,有關(guan) 部門肯定容易應對不力,不慌不忙,慢條斯理,坐失良機。張繼先醫生通過國家正規渠道預警,比李文亮醫生還早幾天,卻仍然未能夠阻止疫情擴散暴發,就是活生生的一例實證。
此外,更何況從(cong) 憲法的最高法律權威地位論,公民個(ge) 人在報刋和網絡上公開發表合法信息——無論對錯與(yu) 否,都應該是屬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所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在一個(ge) 正常的輿論生態中,錯誤的、片麵的言論自然會(hui) 遭遇它的對手和批評者,國家權力不能越位到社會(hui) 領域幹預言論自由。
這次疫情本來第一時間就有多位醫生預警,如李文亮醫生2019年12月30日,在武漢大學的同學微信群中發了一段文字:“華南海鮮水果市場確診7例SARS”,並配上一段視頻和一張“臨(lin) 床病原體(ti) 篩選結果”的檢測報告。報告中顯示:檢出<高置信度>陽性指標SARS冠狀病毒,銅綠假單胞菌、46中口腔/呼吸道定植菌。同時他特別提到:“在我們(men) 醫院後湖院區急診科隔離”。但這卻被當做謠言給封殺了,甚至還對預警人進行訓誡。而國家正規預警渠道的有關(guan) 部門,早期卻診斷判斷失誤,一再堅持說病毒不會(hui) 人傳(chuan) 人,可防可控等,從(cong) 而導致忽視輕視疫情的厲害危險性,結果使我們(men) 錯過了盡早控製疫情擴散的最佳時機。因此,這次史無前例的疫情擴散暴發的慘痛教訓,應該促使我們(men) 開始對“言論管製與(yu) 言論自由”進行深層次上的思考,進而推動國家這方麵的改革和進步。
這裏,筆者最後還有必要回答如下這個(ge) 問題。即也有人認為(wei) ,如果講這個(ge) 世上沒有“敵對勢力”,沒有“破壞分子”,人們(men) 都隻是一群追求“言論自由”的公民。那為(wei) 什麽(me) 一些所謂“追求言論自由的公民”,從(cong) 來不盼著我們(men) 國家社會(hui) 好呢?從(cong) 來不盼著湖北武漢好呢?不盼著人民群眾(zhong) 好呢?不盼著早日戰勝病毒呢?為(wei) 什麽(me) 總是千方百計地盼著出事呢?為(wei) 什麽(me) 一出事就歡欣鼓舞、彈冠相慶、群魔亂(luan) 舞呢?
然而,隻要睜開眼睛,實事求是地分析,所講這些“敵對勢力”或“破壞分子”絕對不是主流,我們(men) 應該充分相信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覺悟水平。對少數那些“敵對勢力”或“破壞分子”完全可以依法進行打擊,其所產(chan) 生的負麵效應隻能是言論自由必須付出也能夠承受的必要代價(jia) 或成本。就社會(hui) 輿論而言,無論是陽光卻刺眼的意見,還是深刻而大膽的建議,都值得認真對待,也需要積極引導。但最重要的是營造一種開放、包容和有序的言論自由政治生態環境,氣若順了,心就平了,自然社會(hui) 就會(hui) 少一點消極性的戾氣,使人民群眾(zhong) 的精神麵貌更加積極健康向上。
二、言論管製與(yu) 言論自由的辯證統一
對立統一,相反相成。
(一)言論管製的度是法治
從(cong) 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的立場和角色看,最理想的當然是希望通過言論管製使社會(hui) 輿論幫忙不添亂(luan) ,要天亮(權力決(jue) 策後)雞叫,不要半夜(權力決(jue) 策前)雞叫。這一方麵能減輕治理壓力和難度,保障政府決(jue) 策的輕鬆順利執行,以便有更多的精力為(wei) 民辦實事與(yu) 幹好事。另一方麵,反過來政府的治理權威高而有效,也有利於(yu) 更好地維護大多數人民群眾(zhong) 的公共利益。以此衡量,這次疫情各級政府機構和官員的應對,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漢市委市政府……從(cong) 集權政治規矩上講都沒有任何犯錯。反而可以認為(wei) ,完全按部就班,有條不紊,滴水不漏,政治正確——維護中央的權威和地方的表麵穩定。
但是,問題卻在於(yu) 是,為(wei) 了達到這種目的,他們(men) 對言論的管製超出了法治之度,走向權力任性的人治。如武漢市黨(dang) 委、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在已經得知張繼先醫生通過國家正規渠道預警信息的情況下,出於(yu) 擔心引起社會(hui) 恐慌造成混亂(luan) 的考慮,違反憲法動用國家權力限製幹預屬於(yu) 社會(hui) 領域的李文亮等公民的言論自由。這樣一來,在現行權力者素質水平下,失去了唯一最可靠的及時控製疫情機會(hui) ,於(yu) 是這次疫情擴散暴發成為(wei) 在所難免。且具體(ti) 分析如下:
1、僅(jin) 僅(jin) 通過國家正規預警渠道應對疫情,從(cong) 武漢市、區到中央必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一個(ge) 信息獲取及處理過程來彌補,並產(chan) 生必然的信息時間空間差,更還有各級權力者素質低(太平官易功德官難)官僚主義(yi) 作風的雪上加霜。再就是中央集權式治理體(ti) 係下,武漢市、區不具有足夠的地方自治權,權少責任也少,缺乏主動積極性,處處層層請示等待觀望猶豫,應對效率肯定低。反之,一種地方分權治理體(ti) 係下,武漢市、區具有足夠的地方自治權,人大、政府官員和人大代表實行直接選舉(ju) ,則他們(men) 必然眼睛向下對人民群眾(zhong) 負責,勇於(yu) 擔當主動積極作為(wei) ,不再會(hui) 處處層層請示等待觀望猶豫,肯定將能夠提高應對疫情的效率。正主要是上述幾種因素綜合作用,造成了今日的疫情局麵。到1月23日作出武漢封城的決(jue) 策還不是最壞的結果,當然也不是最好的結果。如果各級各方麵的權力者素質高一些,官僚主義(yi) 作風少一些,應該至少可以提前十天以上作出盡早控製疫情的有效決(jue) 策。那麽(me) ,現在的疫情局麵將會(hui) 大大改觀。
2、同時通過社會(hui) 非正規渠道預警應對疫情。這一治理路徑下,如前所述,社會(hui) 輿論由下至上對權力的監督壓力全麵及時有效,信息直接對稱,是第一時間與(yu) 第一現場。在社會(hui) 輿論的強大壓力下,武漢市各級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的官員,必然比現在大大提高應對效率,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從(cong) 而有可能避免這次疫情擴散暴發。不妨假設即使退一萬(wan) 步,出現小概率情況虛驚一場,也不會(hui) 有多大的人財物損失,至多不過是官員們(men) 工作“白白”辛苦一些而已,卻仍能換來人民群眾(zhong) 的滿意和擁護。當然,某些官員們(men) 會(hui) 想,這樣一來以後將官不聊生疲於(yu) 奔命。對之我們(men) 可以反問,難道社會(hui) 上各行各業(ye) 的工作就不艱辛嗎?當官更應該吃苦在前,吃不了苦就當不好官,或者怕吃苦你可以別當官。但前提是須建立起一種科學合理的利益激勵機製,將官員的治理效率與(yu) 工資報酬及福利待遇聯係掛鉤。以上這還隻是必要條件,充分條件需要再加上權力者素質高,若能作出最好的決(jue) 策,最及時地采取有效應對措施(2019年12月底前),疫情的局麵就會(hui) 比現在根本改變。兵貴神速,效率是治理的生命,與(yu) 人民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與(yu) 黨(dang) 和政府的公信力都緊緊生死相連。這次武漢市應對疫情中,暴露出官員素質水平的許多問題,說明我們(men) 的權力者選擇、製約與(yu) 激勵利益機製還需要進行改革和完善。
(二)言論自由的度也是法治
工作中走群眾(zhong) 路線密切聯係人民群眾(zhong) ,是我們(men) 黨(dang) 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但不可否認,建國執政後由於(yu) 客觀壓力減輕或消失,這方麵開始逐漸有所鬆懈,如我們(men) 的黨(dang) 和政府及官員往往存在著一種居高臨(lin) 下的權力道德化情結,一心想替人民群眾(zhong) 作主。這歸根到底是不相信人民群眾(zhong) 的自主能力,不尊重人民群眾(zhong) 的自由選擇權,不緊緊依靠人民群眾(zhong) 的力量進行治理。總是以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一些害群之馬甚至不法之徒,會(hui) 利用言論自由破壞社會(hui) 穩定,因此須嚴(yan) 加管控。而幻想一種純而又純的理想社會(hui) 輿論局麵,害怕承受社會(hui) 輿論壓力。但與(yu) 此同時,就也必然會(hui) 壓製和損失了許多健康有益有創造性的意見建議。這次的悲劇便是這樣釀成的。這是一個(ge) 已經被無數曆史事實證明,因此不言而喻的真理:從(cong) 整體(ti) 上來講,任何地方,任何時候,任何事情,人民群眾(zhong) 都是真正的英雄。任何政府機構,任何政府官員,都是人民群眾(zhong) 的小學生。所以,應該多上門向人民群眾(zhong) 拜師學習(xi) ,敞開門接受人民群眾(zhong) 批評監督,主動虛心聽取人民群眾(zhong) 意見建議,才能真正治理好一個(ge) 地方或國家。
就以這次武漢肺炎疫情事件為(wei) 例,許多人是通過李文亮事件才第一次知道訓誡書(shu) 。法律上“訓誡”一詞較早出現於(yu)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訓誡問題的批複》,是法院對情節較輕的罪犯分子不判處刑罰,而予以管教式的訓誡。1987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予以訓誡。我們(men) 還看到,這份訓誡書(shu) 是編號的表格,說明管製言論的訓誡已定型規則化。李文亮醫生不幸離世後,人們(men) 紛紛深刻緬懷,表達種種敬意,同時也引起了關(guan) 於(yu) 言論自由之度的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明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hui) 、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對公民合法言論加以訓誡,是完全違背憲法的。舉(ju) 一反三,目前言論管製越位和言論自由不到位現象,現實中於(yu) 許多方麵無時不在發生,如特別是新聞出版領域幾近思想專(zhuan) 製的審查製度,其早就曆來在阻礙著中國社會(hui) 的發展進步。
公民有言論自由,但是不可能夠代替政府發布權威的聲音。反之亦然,政府權威的聲音也不能否定公民的言論自由。在言論自由上,筆者以為(wei) 應該是國家權威社會(hui) 自由。其自由則不權威,或權威則不自由。如思想、輿論、政論、學術屬於(yu) 社會(hui) 範疇,應自由民主掛帥,允許“百花齊放,百家爭(zheng) 鳴”;立法、行政、憲政、司法則屬於(yu) 國家範疇,應強調集中紀律,必須“一個(ge) 聲音說話,一種調子唱歌”。黨(dang) 委、人大、政府、法院、軍(jun) 隊……的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報告與(yu) 機關(guan) 刊物、電視、廣播、網站屬於(yu) 國家領域,而企事業(ye) 機構及民營的刊物與(yu) 電視、廣播、網站皆屬於(yu) 社會(hui) 領域。兩(liang) 大領域分開,各自遵守各的遊戲規則,國家僅(jin) 能通過行政法治來控製社會(hui) 。如進行媒體(ti) 分類改革,官方工作指導性媒體(ti) 定位為(wei) 宣傳(chuan) 指導,新聞輿論性媒體(ti) 定位為(wei) 報導監督,學術研究性媒體(ti) 定位為(wei) 思想創新,大眾(zhong) 生活性媒體(ti) 定位為(wei) 娛樂(le) 科普。宣傳(chuan) 有紀律,學術無禁區。宣傳(chuan) 要天亮雞叫,不要半夜雞叫。但學術研究不是宣傳(chuan) ,具有前瞻性,必須鼓勵探索創新。各類媒體(ti) 恪守定位,相互之間概毋“強人所難”或“強人所短”。
作者:
虞崇勝,武漢大學政治與(yu) 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何路社,武漢大學政治文明與(yu) 政治發展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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