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儒學的民間化俗實踐
——以《述善集》和《龍祠鄉(xiang) 約》為(wei) 中心
作者:馬曉英
來源:《哲學研究》2017年第12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八月廿五日癸亥
耶穌2019年9月23日
儒學發展到宋元時代以後,出現了民間化、大眾(zhong) 化的新趨向。儒家知識分子在學術義(yi) 理探研和個(ge) 體(ti) 工夫涵養(yang) 的興(xing) 趣之外,在重建社會(hui) 政治和禮法秩序的經世實踐中,突破“致君堯舜”的精英視界,主動尋求與(yu) 社會(hui) 中下層的互動及與(yu) 基層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聯結,通過在普通民眾(zhong) 中推廣儒家基本倫(lun) 常道德,實現教化民眾(zhong) 、端正世風、達致“善治”的社會(hui) 理想。
儒士階層參與(yu) 基層民間社會(hui) 治理的方式,在漢唐時代主要表現為(wei) 循吏的地方教化實踐等形式。宋元以後,則增加了諸如編撰蒙學讀本、設立宗族義(yi) 學、參與(yu) 地方慈善救濟,以及以宗族或鄉(xiang) 裏為(wei) 基礎的“鄉(xiang) 約”“鄉(xiang) 會(hui) 俗講”等形式。後者尤其是儒家思想滲透民間、參與(yu) 基層倫(lun) 理秩序建構和精神塑造的重要工具,也是儒學民間化的重要表現方式。
“鄉(xiang) 約”的源頭可以追溯到周代的“讀法之典”。“讀法”之“法”,指合乎“禮”的行為(wei) 準則和社會(hui) 規範。據《周禮·地官·司徒》記載,周代司徒的一個(ge) 主要職責是“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擾邦國”[1]。司徒所掌的十二項教法多數都與(yu) 儒家禮樂(le) 教化相關(guan) ,並且是通過鄉(xiang) 大夫及其下屬鄉(xiang) 吏如州長、黨(dang) 正、族師和閭胥等來教化民眾(zhong) 。教化的方式,主要是在特定時日(如正月之吉、四時孟月之吉、春秋祭祀之時)安排民眾(zhong) “讀法”,並考察德行,糾正過惡,表彰其中“孝弟、睦姻、有學者”或有“敬、敏、任、恤”諸德的人。其中,“讀法”對後來儒家的化俗實踐產(chan) 生了深厚影響。
宋元以後,儒家民間教化實踐的一個(ge) 直接和典型的體(ti) 現,就是以《呂氏鄉(xiang) 約》為(wei) 開端的“鄉(xiang) 約”理論和實踐傳(chuan) 統的形成與(yu) 完善。《呂氏鄉(xiang) 約》是北宋神宗時期陝西藍田呂氏兄弟,根據儒家禮製並參照民間習(xi) 俗製定的鄉(xiang) 民行為(wei) 守則和自治規範,以勸善規過、互助互濟為(wei) 主要內(nei) 容。《呂氏鄉(xiang) 約》雖曾在藍田鄉(xiang) 間得到短暫施行,卻因遭時人疑忌,並未得到推廣。但到南宋時經過朱子的推崇和增改,《呂氏鄉(xiang) 約》得以廣為(wei) 人知。隨著朱子學影響的擴大,鄉(xiang) 約在元代得到了逐步推廣,地方官員和儒者仿行鄉(xiang) 約的化俗活動也不斷興(xing) 起。據史料記載,開封人劉輝在順帝至正年間(1341~1368)任鬆江府上海縣尹時曾舉(ju) 辦鄉(xiang) 約長達數年[2];四明人孫元蒙在順帝元統(1333~1335)初年任慈溪“杜洲書(shu) 院”山長時於(yu) 每月朔望日舉(ju) 行鄉(xiang) 約[3];許昌人馮(feng) 夢周在任平江路(治所在今蘇州)推官時也大力推行鄉(xiang) 約[4]。較之同時期地方官員們(men) 推動開辦的社學、鄉(xiang) 學等教育形式,鄉(xiang) 約這種教化方式涵蓋的範圍和對象更廣,社會(hui) 組織和動員能力更強,而其以勸懲方式解決(jue) 問題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也更強。因此,在官方控製力量不足的社會(hui) 基層和邊緣地帶,以儒家孝道倫(lun) 常為(wei) 核心的鄉(xiang) 約就成為(wei) 基層聯結的重要紐帶和方式。
宋代以後中國各地出現的鄉(xiang) 約文本和條規,幾乎都可以在《呂氏鄉(xiang) 約》中找到其淵源和藍本。甚至在一些邊遠地區或少數民族的鄉(xiang) 規民約中,我們(men) 也能找到這種影響的痕跡。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河南濮陽發現的元末西夏遺民唐兀崇喜(楊崇喜)所編《述善集》及其中所收錄的《龍祠鄉(xiang) 約》,就極好地證明了這一點。
一、《述善集》與(yu) 西夏遺民唐兀(楊)氏的“儒化”
《述善集》是元末人唐兀崇喜(楊崇喜)於(yu) 至正年間初編而成的家藏文集。據元人張以寧《〈述善集〉敘》,該文集“紀唐兀崇喜象賢氏世徳行事之實,而象賢匯錄成冊(ce) ”,時間約在至正十八年。其中收錄記、序、詩賦、題讚、碑銘、雜著等文字70多篇,共4萬(wan) 多字。其中唐兀崇喜自著8篇,與(yu) 其父共作《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1篇,其餘(yu) 多為(wei) 同時代名人顯宦圍繞唐兀(楊)氏在濮陽十八郎寨設鄉(xiang) 約、創書(shu) 院、崇儒學、行孝悌等事跡所著的文字。《述善集》成書(shu) 後曆經補編和續編,最終在明末形成我們(men) 今天所見到的文本樣貌,並且僅(jin) 作為(wei) 家藏文集在濮陽唐兀氏(楊氏)家族內(nei) 部流傳(chuan) 。《述善集》與(yu) 同時麵世的《大元贈敦武校尉軍(jun) 民萬(wan) 戶府百夫長唐兀公碑銘並序》(簡稱《唐兀公碑並序》)和《楊氏宗譜》[5],見證了唐兀氏(楊氏)家族在元代內(nei) 遷濮陽的曆史進程及其日漸“漢化”乃至“儒化”的過程。
《述善集》全書(shu) 分為(wei) 《善俗》《育才》《行實》三卷。其中《善俗》卷錄文15篇,包括唐兀崇喜與(yu) 其父唐兀達海所作《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以及時人就鄉(xiang) 約所作的各種詩序等;《育才》卷所收26篇文字,則記述了崇喜父子捐田助學、創建崇義(yi) 書(shu) 院、推廣儒學教育的善行義(yi) 舉(ju) ;《行實》卷收錄文字27篇,除詳述唐兀氏家族曆史的《唐兀公碑並序》和唐兀崇喜自著《為(wei) 善最樂(le) 》《觀德會(hui) 》《勸善直述》諸文外,還有潘迪、張以寧、張楨等時彥頌揚唐兀氏家族孝道實踐的序讚等。總之,《述善集》的文字所關(guan) 涉的主要內(nei) 容有二:一是唐兀氏家族的曆史變遷,二是唐兀氏家族創建書(shu) 院、推行鄉(xiang) 約、踐行孝道的學思實踐。這為(wei) 我們(men) 提供了一個(ge) 觀察和了解元代儒學民間化、世俗化的極好窗口。
關(guan) 於(yu) 《述善集》的編者唐兀崇喜(楊崇喜)及其家世來曆,據潘迪《唐兀公碑並序》、唐兀崇喜《〈述善集〉自序》和《楊氏族譜》等文獻記載,唐兀氏家族祖先是西夏人,世居寧夏路賀蘭(lan) 山,“唐兀”是蒙古統治者所賜之姓。[6]西夏滅國後,唐兀氏祖先唐兀台隨蒙古大軍(jun) 征戰南北,歿於(yu) 軍(jun) 中。其子唐兀閭馬(即上述《唐兀公碑並序》的傳(chuan) 主)參加了蒙古軍(jun) 隊攻取襄陽、樊城的戰役。元朝統一後,唐兀閭馬“卜居於(yu) 濮陽縣東(dong) ”,其後代開始在此地生息繁衍。閭馬生達海等兄弟五人,達海生崇喜等兄弟二人。達海以崇喜恩封忠顯校尉、左翊蒙古侍衛百夫長,故後人又稱之為(wei) 忠顯公、唐兀忠顯。從(cong) 二世祖唐兀閭馬定居濮陽,唐兀氏家族便開始了其“漢化”乃至“儒化”的曆程。由於(yu) 儒學是傳(chuan) 統中國社會(hui) 政治與(yu) 文化的主流,“漢化”在某種程度上也就意味著“儒化”。從(cong) 閭馬開始,唐兀氏家族改變了此前征戰軍(jun) 旅的生活方式,改事農(nong) 耕,學習(xi) 中原禮儀(yi) 文化,像內(nei) 地漢人一樣延師教子,耕讀傳(chuan) 家。史載閭馬公“為(wei) 人資性純厚,好學向義(yi) ,服勤稼穡。嚐言:‘寧道子孫賢,莫求家道富。’嚐厚禮學師,以教子孫”[7]。到第三代忠顯公唐兀達海時,“慨然繼誌,立鄉(xiang) 約,一風俗,興(xing) 學校,育人材,以成其事”[7,]其所作所為(wei) 已然是典型的儒者鄉(xiang) 紳作派。至唐兀崇喜這一代時,他已改為(wei) 漢姓“楊”,取字“象賢”。崇喜曾進入京師國子學讀書(shu) ,學習(xi) 優(you) 異,考績“上舍”(即上等)[8],等待授官。但未及任官,就丁父憂返鄉(xiang) ,此後便再未出仕。崇喜在家鄉(xiang) 繼續父祖輩購建義(yi) 塾、推廣教育的事業(ye) ,創設“亦樂(le) 講堂”,創建“崇義(yi) 書(shu) 院”,延請師儒教育本族本鄉(xiang) 子弟。崇喜的同輩昆弟中也有很多人進入國子學讀書(shu) ,考績為(wei) “上舍生”者也大有人在。此外,他們(men) 也大多娶漢女為(wei) 妻,並依照漢人習(xi) 慣排行取字,如“敬賢”“思賢”“希賢”等。由此可見,從(cong) 閭馬到崇喜一代,唐兀(楊)氏家族從(cong) 日常生活到思想觀念,越來越深地受到漢文化乃至儒家文化的影響。可以說,他們(men) 已基本完成了家族“漢化”乃至“儒化”的過程。
如果說娶漢女、改漢姓,乃至延師課子、入讀國學等措施是唐兀氏(楊氏)家族內(nei) 遷中原而因應時勢的被動的曆史選擇,那麽(me) ,行鄉(xiang) 約、建書(shu) 院、興(xing) 宗祠、和親(qin) 族、習(xi) 儒書(shu) ,則可以看作他們(men) 自覺和主動“儒化”的結果。這種自主“儒化”的意識發之於(yu) 心,在日常生活中就見之於(yu) 行,表現為(wei) 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唐兀崇喜兄弟崇尚儒學、孝悌傳(chuan) 家、淡薄仕宦的行止在當時有口皆碑,得到了諸多儒者官員的稱讚。從(cong) 時人評價(jia) 中,可以看出唐兀崇喜十分注重《周禮》和朱子《家禮》《小學》。他高度認同《周禮·大司徒》中所謂“六德”(知、仁、聖、義(yi) 、忠、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和“六藝”(禮、樂(le) 、射、禦、書(shu) 、數),認為(wei) 是“為(wei) 人之切己,學者之當務”,也是為(wei) 人“立本”之事。對於(yu) 朱子《小學》所提出的“明倫(lun) ”“立教”“敬身”,他更是身體(ti) 力行,立鄉(xiang) 約以和俗、建書(shu) 院以傳(chuan) 道、絕仕宦以孝親(qin) ,正可說是對這三個(ge) 方麵的最好詮釋。通過他的這些觀點與(yu) 實踐,可以發現,唐兀崇喜是個(ge) 典型的儒者,而他與(yu) 其家族的“儒化”也是相當成功的。
二、《龍祠鄉(xiang) 約》的立約及基本內(nei) 容
《述善集》中能夠反映唐兀(楊)氏家族的“儒化”的,除了上述思考和行實,還有唐兀崇喜和其父達海共立的《龍祠鄉(xiang) 約》。《龍祠鄉(xiang) 約》全稱《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是唐兀氏父子與(yu) 鄉(xiang) 中耆老共同製定的一部旨在“美風俗、厚人倫(lun) ”及規範鄉(xiang) 民百姓行為(wei) 的鄉(xiang) 約。
宋代以後的鄉(xiang) 約名稱,一般或取自鄉(xiang) 約所在地名,如《南贛鄉(xiang) 約》《永豐(feng) 鄉(xiang) 約》等,或以家族、宗族姓氏為(wei) 名,如《呂氏鄉(xiang) 約》《文堂陳氏鄉(xiang) 約》。唐兀氏父子世居濮陽十八郎寨,何以不取名“十八郎寨鄉(xiang) 約”或“唐兀氏鄉(xiang) 約”,而稱之為(wei) 《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呢?關(guan) 於(yu) 這一點,《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開篇即給出了答案:“本寨近南有一大堤,上有一古廟,名曰龍王之殿,殿中所塑神像龍雲(yun) 皆古。時遇天旱,寨中耆老人等齋戒沐浴,潔其巾衣靰履,詣廟行香禱祝,祈降甘雨,其應累著靈驗。因此敬神為(wei) 會(hui) ,故名曰龍王社。”[7]羅逢源《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讚》也說:“今吾裏有龍祠,凡土有災,禱之輒應。稽之聖經,凡禦大災,捍大患,則祀之。故土之人,以其有功捍禦也,歲不廢常祀,援鄉(xiang) 田同井之意。而立社之約,蓋仿藍田呂氏舊規與(yu) 魯齋許公遺意,恐人心不齊,違約而背信,故托龍祠以為(wei) 要質之地,所以齊人心不齊。”[7]可見,《龍祠鄉(xiang) 約》的得名,一是源自村中行之有年的龍王社會(hui) 約,是對舊約的損益;二是有現成場所,且立約龍王祠社,可以借助龍王威靈對立約入會(hui) 者施加影響。
唐兀氏父子為(wei) 什麽(me) 要再立鄉(xiang) 約?立約目的何在?《龍祠鄉(xiang) 約》作了解釋:“此社之設,其來久矣。所設之意,本以重神明,祈雨澤,美風俗,厚人倫(lun) ,救災恤難,厚本抑末,周濟貧乏,憂憫煢獨。逮後因襲之弊,尚於(yu) 奢侈,不究立社之義(yi) ,鄉(xiang) 約之禮。但以肴饌相侈,宴飲為(wei) 尚,甚有悖於(yu) 禮。”[7]也就是說,原有的龍王社會(hui) 約日久疲廢,已逐漸失去其敦厚人倫(lun) 風俗、救災恤難濟貧的本意和基本功能,而變成一種以宴飲聚會(hui) 為(wei) 重心、競尚奢侈、徒具形式的存在,有悖於(yu) 先賢立社崇德尚儉(jian) 的目的。因此,唐兀氏父子和鄉(xiang) 老們(men) 商定在舊約基礎上重立新約,並明文書(shu) 寫(xie) 鄉(xiang) 約規條,凡可行之事、當禁之失,都條例清楚,以使入約人員都遵照鄉(xiang) 約條例行事,從(cong) 而達到勸善懲惡、善俗一方的目的。然而對於(yu) 唐兀崇喜這樣以天下為(wei) 己任的儒者來說,善俗一方隻是小目標,他的目的和理想是“自鄉(xiang) 而邑,自邑而郡,自郡而天下”的“風俗丕變”[7]。
《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全文一千多字,依文字先後順序,大體(ti) 可分三部分:開篇可謂序言,說明鄉(xiang) 約設立的原因和目的所在;其次,提出鄉(xiang) 約的組織人員構成和內(nei) 容條例方式等;最後是具體(ti) 的約文條例,共十五條。規條內(nei) 容廣泛豐(feng) 富,包括鄉(xiang) 約聚會(hui) 的會(hui) 期和運作形式、喪(sang) 葬、婚姻、救災助恤、學校、娛樂(le) 、違約懲戒等。分析其具體(ti) 條規,有五個(ge) 方麵值得注意:
一是提倡節儉(jian) 。鄉(xiang) 約第一款對聚會(hui) 飲宴規定如下:“每設肴饌酬酢之禮,肉麵止各用二十斤,造膳不過二道,雞酒茶湯,相為(wei) 宴樂(le) 。蓋會(hui) 數禮勤,物薄情厚。”[7]將節儉(jian) 作為(wei) 立約的重要原則,置於(yu) 首款位置,意在強調社眾(zhong) 形成節儉(jian) 意識的重要性。
二是以農(nong) 為(wei) 本。比如約中規定:“夏季忙月不會(hui) ,餘(yu) 月皆會(hui) ”;“在社之時……講究農(nong) 務”;若有倒死耕牛者,社人“自備飲食,各與(yu) 助耕地一晌。其鋤田人,社隨忙月、災害,自備飲食,各與(yu) 耘田一日”;“各家頭匹,務要牢固收拾牧養(yang) ,毋得恣意撒放,作踐田禾,暴殄天物”[7]。
三是尚賢觀念。“選賢與(yu) 能”是儒家一貫的政治主張,治理的關(guan) 鍵在於(yu) 舉(ju) 賢,鄉(xiang) 村基層管理也要體(ti) 現出賢能精神。《龍祠鄉(xiang) 約》中明確規定:“推舉(ju) 年高有德、才良行修者,俾充社舉(ju) 、社司,掌管社人。”[7]換言之,就是要舉(ju) 德才兼備者充任鄉(xiang) 社的管理者。
四是公開鄉(xiang) 社經濟。經濟的公開與(yu) 否往往同為(wei) 政主事者的貪汙腐敗有直接關(guan) 係,缺乏監督的經濟運行會(hui) 促使為(wei) 政者犯錯,從(cong) 而滋生腐敗。《龍祠鄉(xiang) 約》在此方麵頗有認識,因而第十三款規定:“社內(nei) 所罰鈔兩(liang) ,社舉(ju) 、社司附曆對眾(zhong) 交付管社人收貯,營運修蓋廟宇,補塑神像。餘(yu) 者周給社內(nei) ,毋得非禮花破,入己使用。”[7]以此來約束約眾(zhong) 和主事之人。
五是獎善罰過。對違約者,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不同的懲處,有罰金、罰物乃至“削籍”等處罰;而對於(yu) 善事,則“聚眾(zhong) 獎之”。這是鄉(xiang) 約中的重要內(nei) 容,也是風俗淳化的基本保障。
三、《龍祠鄉(xiang) 約》與(yu) 《呂氏鄉(xiang) 約》的同異
一般來說,北宋之後出現的鄉(xiang) 約,大多是受《呂氏鄉(xiang) 約》影響而成。尤其在經過朱子的增刪修訂後,《呂氏鄉(xiang) 約》更成為(wei) 鄉(xiang) 村治理和教育的圭臬。就《龍祠鄉(xiang) 約》而言,它確實是在前者的影響下訂立和逐步推行的。伯顏宗道(《元史·儒學二》中有傳(chuan) )在《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讚》中說,《龍祠鄉(xiang) 約》是仿照呂氏藍田鄉(xiang) 約所為(wei) ,“吾友象賢,裒友朋,結鄉(xiang) 社,唯講信修睦為(wei) 事,躡藍田之芳蹤,遵許公之垂訓,與(yu) 醵飲無儀(yi) 者,大有徑庭”[7]。潘迪《龍祠鄉(xiang) 社義(yi) 約序》也指出:“觀其條目詳約備,頗增於(yu) 呂氏,而其大致多與(yu) 呂同。”[7]唐兀崇喜自己也曾說,其父在濮陽所行鄉(xiang) 約是效法《呂氏鄉(xiang) 約》而成,而其家所建書(shu) 院義(yi) 學也是效法呂氏兄弟所為(wei) ,“先祖敦武公洎考忠顯公,自夏來澶,於(yu) 茲(zi) 六葉,自力於(yu) 善,購地買(mai) 田,即居傍便近地建先聖廟學,效藍田呂氏法,為(wei) 義(yi) 約,以淑其鄉(xiang) 。曆三世,乃克有成,恩賜以崇義(yi) 書(shu) 院之名”[9]。然而鄉(xiang) 約和書(shu) 院不幸毀於(yu) 戰火,他意欲重整鄉(xiang) 約,複建書(shu) 院。“實亟於(yu) 複舊規以述先誌是求,庶其獲鳩族閭,奉前約,使異時有以白吾祖考於(yu) 地下,是吾誌也。”[9]這些說法表明,《龍祠鄉(xiang) 約》的範本來自《呂氏鄉(xiang) 約》。
將《龍祠鄉(xiang) 約》與(yu) 《呂氏鄉(xiang) 約》加以比較,我們(men) 不難發現,前者不僅(jin) 在形式上脫胎於(yu) 後者,同時也繼承了後者所內(nei) 涵的倫(lun) 理觀念。如杜絕奢侈、崇尚節儉(jian) ,《呂氏鄉(xiang) 約》中說,“用度不節,不計家之有無,過為(wei) 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是一種“不修之過”,對此的懲罰是“罰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10]又如,《龍祠鄉(xiang) 約》的務農(nong) 富民思想,在《呂氏鄉(xiang) 約》中也有過類似表達,如強調要“讀書(shu) 治田,營家濟物”。《龍祠鄉(xiang) 約》中“推舉(ju) 年高有德、才良行修者,俾充社舉(ju) 、社司,掌管社人”的規定,在《呂氏鄉(xiang) 約》中也有“約正一人或二人,眾(zhong) 推正直不阿者為(wei) 之”與(yu) 之對應。此外,《龍祠鄉(xiang) 約》的獎善罰過思想,更是《呂氏鄉(xiang) 約》的翻版。後者“聚會(hui) 則書(shu) 其善惡,行其賞罰”,對有過之人“每犯皆書(shu) 於(yu) 籍,三犯則行罰”。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然而,由於(yu) 《龍祠鄉(xiang) 約》較《呂氏鄉(xiang) 約》晚出二百多年,麵對的人群和具體(ti) 社會(hui) 環境不同,且製定者身份也不同,所以兩(liang) 者間的差異也十分明顯。藍田呂氏兄弟四人均入《宋史》人物傳(chuan) ,是著名的學者文人和官僚士大夫。並且呂氏兄弟在學術思想和政治理念上,都推重當時的理學大家張載和二程兄弟,傳(chuan) 承了張載的“關(guan) 學”和二程的“洛學”,是北宋儒學的重要代表人物。另外,呂氏兄弟所交遊往還的都是當時著名的學者文人,同屬於(yu) 典型的儒家精英知識分子,因而他們(men) 的思想觀念也具有濃厚的精英意識。而《龍祠鄉(xiang) 約》的製定者唐兀達海和崇喜父子是西夏黨(dang) 項人後裔,其父祖又皆是底層行伍出身,曾任敦武校尉和秩從(cong) 七品的百夫長,因而其文化水平和思想意識都不可避免地透露出底層的民間氣質和色彩。
首先,從(cong) 兩(liang) 者的文本對比來看,這種差異比較突出。《呂氏鄉(xiang) 約》邏輯分明,條理清晰,約文明確分為(wei) “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類。而《龍祠鄉(xiang) 約》則缺乏相應的條目分類,並且對規約的敘述較為(wei) 繁瑣支離。
其次,《龍祠鄉(xiang) 約》根據當時當地的具體(ti) 情況,對《呂氏鄉(xiang) 約》內(nei) 容作了必要補充,尤其是在關(guan) 涉經濟問題時提出了道德約束的要求和經濟懲罰的手段。一方麵,規定鄉(xiang) 社經濟公開透明,不得私用,接受鄉(xiang) 民監督;另一方麵,要求掌權者或主事者賞罰公正,以便促成社眾(zhong) 清正廉潔,避免貪汙肥私。就此來看,《龍祠鄉(xiang) 約》對於(yu) 經濟問題的重視和賞罰公平的關(guan) 注,大大超過《呂氏鄉(xiang) 約》。這也說明它來自民間,更多體(ti) 現了基層民眾(zhong) 關(guan) 注利益均衡分配的傾(qing) 向。
最後,從(cong) 《龍祠鄉(xiang) 約》選擇以龍王祠社約為(wei) 基礎立約而含有以宗教神靈來警嚇、約束入約人的意思,可以明顯地看到神道設教的意味。較之更關(guan) 注道德自律和禮教約束作用的呂氏兄弟,唐兀氏父子利用鄉(xiang) 民對神靈的畏服心理,借助龍王神威來勸懲違約的鄉(xiang) 民,有著更明顯的宗教化色彩,顯然也更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自唐兀忠顯父子開始,《龍祠鄉(xiang) 約》一直在唐兀(楊)氏家族內(nei) 實行流傳(chuan) ,並使得楊氏家族延續數百年之久。
四、《龍祠鄉(xiang) 約》與(yu) 元代理學和鄉(xiang) 裏社會(hui)
元代唐兀氏家族的《龍祠鄉(xiang) 約》何以能出現並長期施行傳(chuan) 續,這與(yu) 當時的大時代背景和小地理環境相關(guan) 。理學產(chan) 生並盛於(yu) 兩(liang) 宋,但在宋、金、元對峙時期,南北“聲教不通”,主力在南方的理學並沒有傳(chuan) 到北方,傳(chuan) 統的章句經學仍是北方儒學的主流。當南方理學名儒趙複被俘獲且被禮送至燕京太極學院傳(chuan) 授程朱理學後,北方的儒生士大夫得以接受並傳(chuan) 承理學,出現了姚樞、許衡等大儒。在蒙元政權統治下,許衡數度主持京師國子學,並分遣他的十二名弟子分掌國子學,同時以“漢法”(傳(chuan) 統經學)和理學傳(chuan) 授後學。由於(yu) 他的積極傳(chuan) 播,促成了理學由南向北的發展;也由於(yu) 他和弟子後學的大力推動,朱子的《四書(shu) 章句集注》在元仁宗延祐年間進入科考內(nei) 容並逐漸成為(wei) 官方意識形態。而延續理學道統不墜,許衡大有其功,被稱為(wei) “朱子之後一人”。在宋元理學家中,許衡以注重治生實務和躬行實踐而著稱。他早期浸淫於(yu) 傳(chuan) 統經學,注重禮教的實踐,“凡喪(sang) 祭娶嫁,必徵於(yu) 禮”。據《元史·許衡傳(chuan) 》載,許衡“往來河、洛間,從(cong) 柳城姚樞得伊洛程氏及新安朱氏書(shu) ,益大有得。尋居蘇門,與(yu) 樞及竇默相講習(xi) 。凡經傳(chuan) 、子史、禮樂(le) 、名物、星曆、兵刑、食貨、水利之類,無所不講,而慨然以道為(wei) 己任。……凡喪(sang) 祭娶嫁,必徵於(yu) 禮,以倡其鄉(xiang) 人。學者浸盛。”[11]接受理學後他又“由窮理致知,反躬實踐”12,提出以“治生”為(wei) 先的主張。他說:“學者治生最為(wei) 先務,苟生理不足,則於(yu) 為(wei) 學之道有所妨。彼旁求妄進,及做官牟利者,殆亦窘於(yu) 生理所致。士君子當以務農(nong) 為(wei) 生;商賈雖逐末,果處之不失義(yi) 理,或以姑濟一時,亦無不可。”[12]
唐兀氏父子於(yu) 至正初年倡行《龍祠鄉(xiang) 約》時,理學還處在向北發展階段。但鄉(xiang) 約實行地濮陽距離程朱理學發源地洛陽相去不遠,難免受到二程理學流風餘(yu) 韻的影響。事實上,鄉(xiang) 約製定者唐兀崇喜在多篇文章中都熟練引用二程和朱子之言,對《二程遺書(shu) 》《朱子語類》《四書(shu) 章句集注》諸書(shu) 都十分熟悉,對朱子《小學》和《家禮》之類倡導教化實行的書(shu) 尤有契會(hui) 。
從(cong) 微觀的個(ge) 人經曆看,唐兀崇喜於(yu) 元順帝至正初年入讀國子學,受教於(yu) 國子司業(ye) 潘迪,接受了三年係統的國子學教育。而元代的國子學,從(cong) 課程設置到教學內(nei) 容,受許衡影響很大。史載許衡主持國子學,以儒家六藝為(wei) 內(nei) 容教授蒙古貴族子弟,“樂(le) 育英才,而教胄子”,元政府官員中不少都出自許衡門下。“數十年間,彬彬然號稱名卿士大夫者,皆出其門下。”[13]許衡弟子姚燧說:“魯齋累為(wei) 國子祭酒,召弟子十二人,先生自太原驛致館下。……至元以後三十年間,名臣世勳,顯行盛德,必得先生文始可傳(chuan) 信。”[27]由於(yu) 許衡的巨大影響,唐兀崇喜在國子學所學習(xi) 的內(nei) 容,以及其後往來的學者師友,自然也多與(yu) 理學有關(guan) 。潘迪在《敬止齋記》中說:“餘(yu) 素喜崇喜有誌嗜學,觀其持守嚴(yan) ,踐履篤,講習(xi) 精明,議論正大,所依名齋之意可知矣”,“象賢嚐遊成均,從(cong) 事於(yu) 四書(shu) ,得之於(yu) 程朱,聞之於(yu) 師友者多,所以存養(yang) 踐履,有非他人可逮者矣。生誠能於(yu) 敬止而有得焉,將見參前倚衡,莫非敬止之所。在異日施之於(yu) 行,事特舉(ju) 而措之耳。若然,則先儒所謂有天德,便可語王道,其要隻在慎獨。予因象賢之敬止,深有所冀雲(yun) 。”[28]不僅(jin) 對崇喜的學思特點和學問根底作了交代,還對他存養(yang) 踐履可能取得的成就寄予了很高期望。
從(cong) 程朱到許衡再到潘迪,從(cong) 京師國子學到濮陽交友圈,理學對唐兀崇喜從(cong) 思想到生活實踐都發生了影響。從(cong) 思想層麵來說,他十分關(guan) 注理學的善惡問題。在《勸善直述》中,他以問答形式對善惡作了解釋和界定,指出“善是秉彝好德之良心,操之有要,行之無違,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惡是越禮犯分之私意,思欲妄行,無所忌憚。小則殞身滅性,大則覆宗絕嗣”[29]。而何謂“為(wei) 善”?他認為(wei) 為(wei) 善是“職分之當”“性分之固”:“夫為(wei) 善,非是信邪誕之說,祭淫辟之祠,蓋為(wei) 是我職分之當,為(wei) 善是性分之固,有俾人人俛焉以盡其力。此其所以謂‘為(wei) 善最樂(le) ’。”[30]將善惡歸諸良心和私意的區別與(yu) 對立,實際上是對理學天理人欲緊張關(guan) 係的不同表達;而將“為(wei) 善”視作固有性分,並內(nei) 化為(wei) 人先天的道德意識和選擇,這與(yu) 後來陽明學講“良知本有”,致良知隻在“為(wei) 善去惡”上做工夫不期然有暗合之處。
而就實踐一麵而言,來自朱子《小學》“明倫(lun) ”“立教”“敬身”的禮教熏陶和許衡務實躬行的思想滋養(yang) ,造就了一個(ge) 崇尚教化、篤實踐履的民間儒者形象。而這個(ge) 儒者立己而立人,致力於(yu) 通過倡行鄉(xiang) 約、推廣禮教,將儒家的孝道傳(chuan) 統和倫(lun) 理價(jia) 值傳(chuan) 遞並延續下去。在唐兀氏家族的努力和堅持下,《龍祠鄉(xiang) 約》實施順利,在規範和約束成員言行、淳化和改良社會(hui) 風氣等方麵取得了積極效果。因此,在推行伊始即廣受關(guan) 注,以至“四方來觀,皆慕且仿”。也因此吸引了當時諸多名臣和學者,如危素、伯顏宗道、潘迪、張以寧、張楨、程徐等人都為(wei) 之撰寫(xie) 詩文以稱道之。
結語
濮陽在元代時隸屬於(yu) 大名路,是蒙元統治的核心腹地;而唐兀氏父子作為(wei) 西夏遺民,被歸入色目人一類。當這樣兩(liang) 個(ge) 因素結合在一起,卻產(chan) 生出《龍祠鄉(xiang) 約》這種以理學和禮教為(wei) 基礎的鄉(xiang) 村倫(lun) 理和社會(hui) 組織,這在“夷夏之辨”觀念根深蒂固的14世紀,本身就十分引人關(guan) 注。故而它在推行伊始即廣受矚目,以致“四方來觀,皆慕且仿”,尤其吸引了當時諸多學者和官員的目光,如危素、伯顏宗道、潘迪、張以寧等,都紛紛撰寫(xie) 詩文以稱道之,將之與(yu) 藍田呂氏以鄉(xiang) 約治民的首創之功比肩。這既可以看作知識界上層對民間儒者興(xing) 教化俗的支持,也是宋元時代“鄉(xiang) 約”治俗觀念深入社會(hui) 人心的表現。事實上,幾乎與(yu) 此同時,在經濟發達的江浙地區如蘇州、餘(yu) 姚和上海等地,由地方官員和布衣儒者主導的自治式鄉(xiang) 約也得以實踐和舉(ju) 行。在蒙元統治的核心地帶和理學影響深厚的東(dong) 南沿海,鄉(xiang) 約同時興(xing) 起,實在引人深思。這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我們(men) 對於(yu) 元代理學發展不夠充分、民間禮教基礎不夠牢厚的舊有印象,促使我們(men) 對元代儒學重新加以省思和檢討。
從(cong) 北宋呂氏兄弟發起《呂氏鄉(xiang) 約》,以儒家傳(chuan) 統禮教改造民間社會(hui) ,力圖在社會(hui) 基層開辟出文化和政治秩序建構的新戰場,到元代以唐兀崇喜父子等為(wei) 代表的民間儒者,在濮陽和江南等地進行的團結鄉(xiang) 裏、融會(hui) “夷夏”、化俗一方的鄉(xiang) 約實踐,理學一直沒有缺席鄉(xiang) 村社會(hui) 倫(lun) 理秩序的建構。而且隨著程朱理學影響的壯大和禮教觀念的深入,儒學的民間化實踐得到了極大推進,並不斷從(cong) 知識分子精英那裏獲得理論引導和支持。精英和平民路向的交織演進,形成宋明儒學發展的一個(ge) 特有景觀。而《呂氏鄉(xiang) 約》和《龍祠鄉(xiang) 約》作為(wei) 一對非常有特色和可比性的鄉(xiang) 約文本與(yu) 實踐樣板,為(wei) 我們(men) 深入觀察和了解宋元儒家知識分子的思想與(yu) 精神世界提供了一個(ge) 極有意義(yi) 的窗口。
【注釋】
[1]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305頁。
[2]貢師泰:《奉訓大夫紹興(xing) 路餘(yu) 姚州知州劉君墓誌銘》,《玩齋集》卷十,《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別集類四》。
[3]鄭真:《四明孫先生行狀》,《滎陽外史集》卷四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別集類五》。
[4]楊維楨:《送平江路推宮馮(feng) 君序》,《東(dong) 維子集》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別集類四》。
[5]載於(yu) 焦進文、楊富學:《元代西夏遺民文獻〈述善集〉校注》,甘肅人民出版社,2001。
[6]據任崇嶽、穆朝慶《略談河南省的西夏遺民》一文考證,唐兀氏實為(wei) 蒙古軍(jun) 隊滅西夏後對其遺民的統稱,唐兀崇喜的祖源地當為(wei) 西夏國西涼州(或稱武威郡,在今甘肅武威),在賀蘭(lan) 山西南部,並且唐兀氏是黨(dang) 項羌人或吐蕃人後裔。此外,唐兀氏家族的姓氏,從(cong) 始祖至第三代皆以“唐兀”為(wei) 姓,到第四代崇喜時開始兼用漢姓“楊”;五代以後棄用蒙元賜姓“唐兀”而專(zhuan) 用漢姓“楊”。何廣博主編:《〈述善集〉研究論集》,甘肅人民出版社,2001,第81~89頁。
[7][8][10][11][12][13][14][15][16][17][18][19][28][29][30]焦進文、楊富學:《元代西夏遺民文獻〈述善集〉校注》,第138頁;第49頁;第23頁;第30頁;第23頁;第17頁;第23~24頁;第23~25頁;第23頁;第25頁;第27頁;第17頁;第163~164頁;第198頁;第191頁。
[8]元代國子學教育,大體(ti) 沿用了宋代“三舍法”,即將太學分為(wei) 上、內(nei) 、外三舍。學生入學後先入外舍學習(xi) ,每年參加升舍考試,優(you) 等者可升入內(nei) 舍學習(xi) 。內(nei) 舍生在升舍考試中成績優(you) 秀者並參考平時學行,升入上舍學習(xi) 。上舍生學習(xi) 兩(liang) 年,期滿進行畢業(ye) 考試,成績評定分為(wei) 上、中、下三等,上等“上舍生”可直接任官。
[9][21]張以寧:《送楊象賢歸澶淵序》,載於(yu) 《元代西夏遺民文獻〈述善集〉校注》,第209頁;第209頁
[10]陳俊民輯校:《藍田呂氏遺著輯校》,中華書(shu) 局,1993,第563~566頁。
[11]宋濂等編:《元史》,中華書(shu) 局,1976,第3717頁。
[12][25][27]黃宗羲:《宋元學案》,中華書(shu) 局,1986,第3009頁;第3001頁;第3009頁。
[13]虞集:《送李擴序》,《道園學古錄》卷五,《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別集類四》。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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