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超 陳繼紅】論陽明學的良知自然觀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09-11 23:48:05
標簽:良知自然觀、陽明學

論陽明學的良知自然觀

作者:李海超(南京大學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員

          陳繼紅(南京大學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南京馬克思主義(yi) 學院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倫(lun) 理學研究》2019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八月十二日庚戌

          耶穌2019年9月10日

 

摘要

 

基於(yu) 自然概念“無為(wei) ”“必然”“自發”三義(yi) ,陽明學的“良知自然”觀彰顯了良知的本真性、準則性和自足性三個(ge) 特征。此三個(ge) 特征分別體(ti) 現了良知三個(ge) 方麵的自然:良知功能的自然(覺知功能無需修飾)、良知價(jia) 值的自然(天理規則本來具備)和良知之量的自然(功能充分可靠、價(jia) 值圓滿具足)。由於(yu) 肯定了良知之量的自然,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因各自具備了自足性而出現了關(guan) 係的緊張。為(wei) 了消解良知自然觀的內(nei) 在緊張並謀求儒家心學的現代開展,一個(ge) 可取的方案是:以良知成長的自然替換良知之量的自然。

 

“良知自然”是陽明學中的一個(ge) 十分重要的觀念,學界以往較多關(guan) 注的是良知自然觀對於(yu) 儒家主體(ti) 性哲學和生態哲學建構的意義(yi) ,而較少聚焦探討其內(nei) 在不同方麵間的緊張衝(chong) 突,並提出合理的解決(jue) 之道。本文認為(wei) :陽明學對良知自身圓滿性、充足性——良知之量的自然——的肯定,致使良知之質的自然(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出現了內(nei) 在的緊張。此緊張關(guan) 係是陽明學呈現出前現代特征與(yu) 現代性特征之兩(liang) 麵性的根本原因。[1](P43)而欲消解此緊張關(guan) 係,使陽明學之現代性意義(yi) 得到徹底落實和良性發展,有必要去除良知之量的自然,接受良知成長的自然。下文詳述。

 

一、良知自然的內(nei) 涵及其三個(ge) 方麵

 

在紹述陽明學良知自然觀的內(nei) 涵之前,首先應對陽明學所使用的“自然”概念的含義(yi) 做一定的了解。對此,陳暢已有清晰的梳理,他指出:“陽明對自然的使用大致可分為(wei) 三種相互蘊含而又稍有區別的含義(yi) (區別主要在其後學的使用中彰顯):一是無為(wei) (自在,毫無掩飾造作的純真);二是自發的趨勢(自動,不容己);三是規律(秩序、必然如此)。”[2]既然陽明及其後學主要在此三義(yi) 中使用自然概念,那麽(me) “良知自然”之“自然”的含義(yi) ,應亦不出此三義(yi) 之外,甚至它本身就包含此三義(yi) 。

 

如陽明說:“良知之體(ti) 洞然明白,自然是是非非纖毫莫遁,又焉‘不得於(yu) 言,勿求於(yu) 心;不得於(yu) 心,勿求於(yu) 氣’之弊乎?”[3](P94-95)這裏“自然”的含義(yi) 主要對應於(yu) 上述第一條,強調良知本身清晰明白,無掩飾造作,不須人為(wei) 揭示。陽明又講:“見父自然知孝,見兄自然知弟,見孺子入井,自然知惻隱。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3](P7)此處“自然”的含義(yi) 主要對應於(yu) 上述第二條,表明良知之知的作用是自發自動的,不需要外在條件的支持和輔助。此外,陽明還講過:“《大學》所謂厚薄,是良知上自然的條理,不可踰越,此便謂之義(yi) 。”[3](P123)這句話中“自然”的含義(yi) 對應於(yu) 上述第三條,意味著良知有其內(nei) 在的條理和秩序,這是不可逾越的規範或法則。從(cong) 以上分析可見,“良知自然”主要包含三種含義(yi) ,即良知是無掩飾造作的(良知的本真性)、良知是不假外求的(良知的自足性)、良知是有內(nei) 在原則的(良知的準則性)。

 

值得注意的是,上文陳暢講到,陽明學“自然”觀念的三種含義(yi) 之間有一種特殊的關(guan) 係,即“相互蘊含而又稍有區別”。“自然”含義(yi) 間的相互蘊含,這意味著良知自然的三種含義(yi) 也是不能斷然分離的。良知欲保證自身的無造作,必然會(hui) 不假外求,因為(wei) 外求本身就是一種造作。不假外求,又能判斷是非,這說明良知自身具有內(nei) 在的原則或法則。原則既然是內(nei) 在的,當然也就不需外求了,而既然不需外求,也便省卻了造作。不過,“自然”含義(yi) 之間的區別又有什麽(me) 意義(yi) 呢?其實,“自然”含義(yi) 間的區別表明,良知本身是有其不同方麵的。因為(wei) 良知有其不同的方麵,故在特殊的情境中,有時隻需表征良知某一方麵的特性,由此便產(chan) 生了“良知自然”觀念之具體(ti) 含義(yi) 的差別。

 

那麽(me) ,良知自然的三種含義(yi) ,體(ti) 現了良知哪些不同的方麵呢?或者說,良知自然具體(ti) 體(ti) 現了良知哪些方麵的自然呢?這可以從(cong) 質和量兩(liang) 個(ge) 層麵來說。從(cong) 質的層麵來說,良知自然指向的是兩(liang) 個(ge) 方麵的自然:一是良知本身所具有的明覺功能的自然;一是良知本身所蘊含的價(jia) 值內(nei) 容的自然。從(cong) 量的層麵來說,良知自然指的是良知所具實質內(nei) 容(功能與(yu) 價(jia) 值)之量的自然。具體(ti) 而言:良知之無掩飾造作,是指良知之覺與(yu) 知的作用是自然而然、不需安排的;良知蘊含內(nei) 在原則,是指良知有其用以判斷是非善惡的價(jia) 值準則。這講的都是良知內(nei) 含的實質內(nei) 容。而良知之不假外求,講的並不是像前兩(liang) 者那樣的良知的實質內(nei) 容,而是對前兩(liang) 種實質內(nei) 容之量的論述,即:無論是良知所具之功能,還是良知所具之準則,在“量”上都是圓滿充足的,因而不需任何外在的支持。所以,良知自然既包括良知之質的自然,也包括良知之量的自然;而良知之質的自然,又可分為(wei) 良知之功能的自然與(yu) 良知之價(jia) 值的自然兩(liang) 個(ge) 方麵。

 

學界通常認為(wei) ,陽明學極大地彰顯了個(ge) 體(ti) 的主體(ti) 性。如蒙培元指出:“陽明的良知說,充分顯示了人的主體(ti) 性,達到了儒家主體(ti) 哲學的高峰。”[4](P75-80)作為(wei) 陽明後學的泰州學派,更是將這種主體(ti) 性哲學徹底落實到了現實個(ge) 體(ti) 之上,故島田虔次稱李贄的童心說為(wei) “良知的成年”和“良知的獨立”。[5](P92)事實上,陽明學之所以能夠顯著的張揚個(ge) 體(ti) 的主體(ti) 性,與(yu) 其對良知上述三個(ge) 方麵之自然的肯定有著密切的關(guan) 係。

 

首先,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的肯定,確定了個(ge) 體(ti) 先天具有是非判斷的根據。當然,這一點不惟陽明學,即便朱子學亦能做到,此即朱熹理學中的“天理自然”觀念。朱熹理學肯定了個(ge) 體(ti) 之“性”(天命之性)即是天理:“天地間隻是一個(ge) 道理。性便是理。”[6](P68)並且世間一切秩序原則,皆發於(yu) 天理之自然:“禮樂(le) 者,皆天理之自然。節文也是天理自然有底,和樂(le) 也是天理自然有底。”[6](P2252)正是因為(wei) 一切秩序原則皆是本性天理之所有,故個(ge) 體(ti) 可以根據這些內(nei) 在的原則而行事:“隻要合得天理之自然,則無不可行也。”[6](P2253)陽明學作為(wei) 宋明道學之一支與(yu) 後起之秀,在個(ge) 體(ti) 先天本性的內(nei) 在原則方麵完全繼承了朱子學的“天理自然”觀念。其區別在於(yu) ,陽明學將“性”進一步落實於(yu) 個(ge) 體(ti) 的本心或良知。如陽明說:“心之體(ti) 性也。性即理也。”[3](P38)由此,朱子學中性所具之天理自然,便轉化為(wei) 陽明學的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但如果隻肯定個(ge) 體(ti) 先天本具的內(nei) 在原則,這些原則規範固然可以成為(wei) 個(ge) 體(ti) 行為(wei) 的內(nei) 在根據,然而,個(ge) 體(ti) “自作主宰”的動力依然是不充分的。因為(wei) 先天原則與(yu) 後天可用的原則之間還有一定的距離,先天的原則未必一定能夠在後天中體(ti) 現出來,所以要想進一步彰顯個(ge) 體(ti) 的自主性,還必須保證後天能夠開顯先天的原則。而這就涉及到良知第二方麵自然——良知之功能自然——的意義(yi) 了。

 

其次,良知之功能自然的肯定,為(wei) 個(ge) 體(ti) 本具之內(nei) 在價(jia) 值從(cong) “先天所存”轉向“後天可用”提供了保證。在朱子學中,普通個(ge) 體(ti) (聖人除外)後天的心靈功能不能自然而然地運用天理,必須經過一定的修養(yang) 才能做到,也就是說,心靈運用天理的“自然”狀態,必需要有一個(ge) 修養(yang) 過程作為(wei) 前提。如朱熹說:“人心本明,隻被物事在上蓋蔽了,不曾得露頭麵,故燭理難。且徹了蓋蔽底事,待他自出來行兩(liang) 匝看。他既喚做心,自然知得是非善惡。”[6](P205)朱熹承認,心若無遮蔽,自然能知是非善惡,但問題是,常人之心總有遮蔽,必須經過存養(yang) 天理才能達到聖人境界。如朱熹說:“而今緊要且看聖人是如何,常人是如何,自家因甚便不似聖人,因甚便隻是常人。就此理會(hui) 得透,自可超凡入聖。”[6](P134)與(yu) 朱熹不同,陽明在常人後天心靈的功能方麵極大地拉近了聖人與(yu) 常人的差距,如他說:“夫婦之與(yu) 知與(yu) 能,亦聖人之所知所能。聖人之所不知不能,亦夫婦之所不知不能。”“夫婦之所與(yu) 知與(yu) 能,雖至聖人之所不知不能,隻是一事。”[3](P1297)這就為(wei) 常人後天心靈之運用天理提供了可能。這種可能在陽明後學那裏徹底得到了落實。此即王龍溪與(yu) 王艮提倡的良知“現成”或“自然”說。王龍溪指出:“知者心之本體(ti) ,所謂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是非本明,不須假借,隨感而應,莫非自然”[7](P244)王艮說:“良知之體(ti) ,與(yu) 鳶飛魚躍同一活潑潑地。當思則思,思通則已。……要之自然天則,不著人力安排。”[8](P11)又說:“識得此理則現現成成,自自在在。即此不失,便是‘莊敬’,即此常存,便是‘持養(yang) ’。真體(ti) 不須防檢。不識此理,‘莊敬’未免‘著意’,‘才著意,便是私心’。”[8](P38)陽明後學強調的良知“現成”“自在”,無需“安排”“著意”的觀點,實質是對良知之功能自然的肯定,表明個(ge) 體(ti) 之心無需後天的“修養(yang) ”便可自然的彰顯天理,這為(wei) 普通個(ge) 體(ti) 運用自己心靈能力增強了信心。

 

第三,良知價(jia) 值與(yu) 功能之“量”的自然的肯定,保證了個(ge) 體(ti) 先天價(jia) 值內(nei) 容與(yu) 後天心靈功能的圓滿具足。個(ge) 體(ti) 心靈本具先天的價(jia) 值,並且先天的價(jia) 值可以轉化為(wei) 後天的運用,若隻肯定這兩(liang) 點,依然不能充分彰顯個(ge) 體(ti) 的主體(ti) 性。這是因為(wei) ,個(ge) 體(ti) 雖內(nei) 蘊先天的價(jia) 值,但這些價(jia) 值未必是圓滿的;個(ge) 體(ti) 雖有運用先天價(jia) 值的心理功能,但這些功能未必是充分可靠的。如果個(ge) 體(ti) 所內(nei) 蘊之價(jia) 值不完滿,個(ge) 體(ti) 便不得不遵從(cong) 外在的價(jia) 值規則;如果個(ge) 體(ti) 的心靈功能不充分可靠,個(ge) 體(ti) 就必須服從(cong) 他者的認識或體(ti) 驗。如此一來,個(ge) 體(ti) 便無法自作主宰,而隻能服從(cong) 於(yu) 外在權威了。對於(yu) 個(ge) 體(ti) 內(nei) 含先天價(jia) 值之圓滿性,無論朱子學還是陽明學都是充分肯定的,於(yu) 此不必贅述。那麽(me) ,對於(yu) 個(ge) 體(ti) 心靈功能的可靠性呢?對此,朱子學並沒有給予充分的肯定。在朱子學中,常人之心一旦有遮蔽,其“知”的作用就會(hui) 受損,所知之理便是“偏理”,不是“全理”,這樣一來,“知”的可靠性便得不到保證。如朱子說:“常人之學,多是偏於(yu) 一理,主於(yu) 一說,故不見四旁,以起爭(zheng) 辯。”[6](P130)陽明學當然亦承認常人之心有遮蔽,但它不用“偏”與(yu) “全”作為(wei) “知”之可靠性的根據,而改之以“純”與(yu) “不純”。陽明認為(wei) ,隻要常人之心沒被完全遮蔽,其心中所透露出來的一點良知皆是純然天理,可以作為(wei) 行為(wei) 的根據。他說:聖人之知,如青天之日;賢人如浮雲(yun) 天日;愚人如陰霾天日;雖有昏明不同,其能辨黑白則一。”[3](P126)所以,常人之心雖有遮蔽,但他們(men) 隻要根據心中透露出來的一點點良知之光去做是非判斷,其判斷就是充分有效的。正是因為(wei) 肯定了常人良知功能之“量”(純粹度)的充足,陽明學保證了普通個(ge) 體(ti) 良知作用的純粹可靠,為(wei) 個(ge) 體(ti) 主體(ti) 性的彰顯奠定了最後一塊基石。

 

二、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的緊張

 

良知的三重自然相輔相成,保證了個(ge) 體(ti) 主體(ti) 性的落實,這乍看起來似乎天衣無縫,但事實上,良知自然觀念本身也蘊含著內(nei) 在的衝(chong) 突。此衝(chong) 突主要表現為(wei) 良知之質的自然的內(nei) 在緊張,即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的緊張。而造成此緊張的正是良知之量的自然。良知之量的自然,既賦予了良知之價(jia) 值的圓滿性,也賦予了良知之功能的充分可靠性。殊不知,圓滿性和充分性本身也就意味著排他性。上文講到,良知之量的自然表現為(wei) 良知之不假外求,而對於(yu) 良知之價(jia) 值與(yu) 功能這兩(liang) 個(ge) 內(nei) 在的方麵而言,各自圓滿性和充分性的認可同樣也造成了雙方之間一定的互斥。

 

在陽明學中,這種互斥首先鮮明的表現為(wei) 良知之功能自然對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的消解。良知的功能本質上就是知是非,既然此功能本身就能夠知是非,那又何必一定要以自身之外的價(jia) 值為(wei) 根據呢?而一旦過於(yu) 自信良知功能的自然,以功能之自然為(wei) 根據,價(jia) 值自然就會(hui) 被拋棄。拋棄價(jia) 值自然,替代它的很可能就是人欲的自然。因為(wei) 欲望本身會(hui) 與(yu) 情感密切捆綁在一起,很容易隨附心靈功能的作用表現出來。

 

泰州學派之所以被後世評價(jia) 為(wei) “坐在利欲膠漆盆中”“掀翻天地”“非名教之所能羈絡”[7](P703),就是因為(wei) 他們(men) 的良知自然觀實質上隻是良知功能自然觀,功能本身成為(wei) 終極的標準,而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則淪為(wei) 裝飾品,於(yu) 人生實踐早已不起任何作用了。當然,泰州學派對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的消解並非完全具有消極的意義(yi) 。因為(wei) ,當時社會(hui) 中的價(jia) 值觀念的確有束縛自然人性的方麵,泰州學派實際上起到了思想解放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泰州學派的現成良知說在實踐上的確有縱情傾(qing) 向,並且也麵臨(lin) 著價(jia) 值建構的困難。重要的是,我們(men) 不能把泰州學派的問題僅(jin) 僅(jin) 看作是其對陽明良知自然說的曲解,王陽明的心學本身也為(wei) 此提供了條件。陽明在講到心體(ti) 或良知之本體(ti) 時,有時候隻是就功能性心靈說,而不是就價(jia) 值性心靈說。如他講:“知是心之本體(ti) ”“良知者,心之本體(ti) ,即前所謂恒照者也。”再加上他的名言“無善無惡是心之體(ti) ”,[3](P7、69、133)便更為(wei) 良知之功能脫離良知之價(jia) 值而“自作主宰”提供了辯護。須知,陽明的這些論述也並不是陽明一時的失誤,而是良知自然說必不可免的內(nei) 在張力。“知”原本隻是“天理自然的明覺發見處”,而一旦手握圓滿自足的權杖,便躍躍欲試,欲自立為(wei) 王了。

 

其次,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也對良知之功能自然具有限製作用。對此,我們(men) 可以先從(cong) 溝口雄三關(guan) 於(yu) 陽明學在中日各自社會(hui) 中發揮的不同作用說起。溝口雄三在《兩(liang) 種陽明學》一書(shu) 中指出,中國和日本的陽明學並不是同質的,中國的陽明學在思想史上發揮的第一作用是推動了“儒教道德的大眾(zhong) 化”,而日本的陽明學則倡導“心的無限活用”,激發了個(ge) 體(ti) 精神的覺醒和獨立性的發展。[9](P262)這裏暫不討論“儒教道德的大眾(zhong) 化”是否真的是陽明學在中國曆史上發揮的最主要作用,但可以肯定的是,溝口雄三所說的這種現象在中國是存在的。這一現象的存在表明,陽明學除了具有張揚個(ge) 體(ti) 主體(ti) 性的特點之外,也可以發揮道德馴化的作用。但這兩(liang) 種作用之間卻很難融通。

 

與(yu) 此相關(guan) 的另一例證是,楊國榮在《心學之思》一書(shu) 中曾論述過陽明學本身存在的普遍性與(yu) 個(ge) 體(ti) 性之二重性問題。他說:

 

在群己關(guan) 係上,王陽明要求成己(成就自我),並強調在成己過程中應當“隨才成就”……然而,當個(ge) 體(ti) 的存在被理解為(wei) 通過知善知惡與(yu) 為(wei) 善去惡而向本質複歸時,個(ge) 體(ti) 發展的多樣形式則亦似乎被架空。作為(wei) 一個(ge) 完成本質的過程,個(ge) 體(ti) 的自我成就便主要表現為(wei) 自覺地納入善的普遍模式。這種致思趨向上接了群己關(guan) 係論中的無我說,其中明顯地蘊涵著對普遍性原則的抽象強化。概言之,以“無善無惡心之體(ti) ”為(wei) 前提,可以邏輯地引出個(ge) 體(ti) 性原則;個(ge) 體(ti) 存在向本質的複歸,則意味著以普遍性原則消解個(ge) 體(ti) 性原則,二者並存於(yu) 四句教之中,呈現出某種二重化的理論格局。[10](P246-247)

 

楊國榮對陽明學之普遍性與(yu) 個(ge) 體(ti) 性之二重性的論述,正好是對溝口雄三所述中日陽明學之不同曆史作用的一種理論解釋。在他的解釋中,楊國榮論述了陽明學“架空”和“消解”個(ge) 體(ti) 性的原因:即心之功能雖然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自然”而做善惡的判斷,但陽明學還包含著一個(ge) 導向,這個(ge) 導向就是要個(ge) 體(ti) 向著善的方向去發展。而這個(ge) 向善的方向正是良知之價(jia) 值的自然所規定的,此規定使得良知之功能不能做自由的判斷,其判斷必須要以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為(wei) 根據或導向。所以,隻要肯定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的優(you) 先性,其功能之自然就必須要服從(cong) 於(yu) 價(jia) 值之自然,從(cong) 而不能得到自由的運用。故陽明學對個(ge) 體(ti) 性的“架空”與(yu) “消解”,實質是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限製良知之功能自然的結果。

 

或許有人會(hui) 說,在陽明學的良知自然觀中,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之間的衝(chong) 突也許是不能徹底消除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兩(liang) 者之間的關(guan) 係是不可調和的。上述泰州學派之走向縱欲與(yu) 儒教道德大眾(zhong) 化之走向道德馴服,皆是因為(wei) 它們(men) 特別注重了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中的一個(ge) 方麵。如果能夠平等的重視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將兩(liang) 者之間的衝(chong) 突看作一種內(nei) 在的製衡性互動,不就可以避免實踐上的偏頗嗎?陽明本人的心學不正是如此嗎?雖然理論內(nei) 部具有一定的張力,但在現實效果上不是正好達到一種不偏向兩(liang) 極的中和狀態嗎?

 

必須承認,陽明本人的心學並沒有特別偏向哪一個(ge) 極端,但這並不意味著陽明的心學在實際作用上就是一種中和的狀態。相反,陽明的心學在曆史上表現出的恰是一種兩(liang) 麵性的尷尬。一方麵,它是“移孝作忠”“貞節觀”等前現代價(jia) 值觀念的忠實維護者;另一方麵,它對個(ge) 體(ti) 主體(ti) 性的彰顯又開啟了現代性的可能。[11]這兩(liang) 者之間是一種分裂狀態,有著強烈的違和感,並不是一種美好的中和狀態。即便這樣一種分裂狀態可以勉強被看作是一種適應複雜社會(hui) 麵相的左右逢源,其內(nei) 在衝(chong) 突的存在也不是陽明心學理論本身的期許。也就是說,如果良知需要通過這樣一種內(nei) 在的衝(chong) 突來達到平衡,那麽(me) 無論良知的價(jia) 值層麵、功能層麵還是良知整體(ti) 本身都將不會(hui) 是“自然”的了,即這樣一種平衡是與(yu) 良知自然觀念本身相悖的。此外,由於(yu) 缺乏實現兩(liang) 者相互製約平衡的機製,如果勉強將衝(chong) 突性和兩(liang) 麵性視為(wei) 平衡,這本質上就是一種“知和而和”[12](51)的妥協主義(yi) 心態,容易在現實上對新舊價(jia) 值作粗糙的折中,在時代變遷時,不利於(yu) 舊價(jia) 值觀念的廢除和新價(jia) 值觀念的建構。

 

其實,為(wei) 了矯正陽明後學恣肆放縱之弊而興(xing) 起的明清之際諸大儒的哲學就帶有這樣的折中主義(yi) 哲學特征。[13]為(wei) 了防止人心、人欲(人欲通常與(yu) 經驗心靈之情感、意誌功能捆綁在一起)對天理的反叛,同時也為(wei) 了舒緩天理對人心、人欲的宰製,他們(men) 強調天理與(yu) 人心、人欲之間的相即性。如黃宗羲既講“盈天地皆心也”,又講“盈天地間一氣也,氣即理也”。[14](P118-119)王夫之也說:“學者有理有欲,理盡則合人之欲,欲推即合天之理。”[15](P284)他們(men) 試圖以此達到天理、人心相互製衡的目的:“倘以盡己之理壓服其欲,則於(yu) 天下多有所不通。若隻推其所欲,不盡乎理,則人己利害,勢相扞格,而有不能推。”[15](P249)但理、欲之間的這種“製衡”與(yu) “互限”,恰恰表明兩(liang) 者之間並不是圓融無間的,也就是說,天理與(yu) 人心、人欲並非真正的“相即”。所以,“相即”不過是一種折中的理想罷了。以此理想為(wei) 事實,也就是掩蓋了兩(liang) 者間的衝(chong) 突。在中國哲學“內(nei) 生現代性”[16]發展的路途中,此虛假的和諧導致的結果就是,中國哲學徹底無法擺脫天理——前現代價(jia) 值觀念——的束縛,因而不能充分的以世俗化的個(ge) 人為(wei) 基礎重建現代性的價(jia) 值。這種“知和而和”的妥協主義(yi) 心態乃是中國哲學辯證法傳(chuan) 統的一大問題,即總是傾(qing) 向於(yu) 通過矛盾的“和解”來弱化矛盾。此解決(jue) 矛盾的方法有利有弊,對中國哲學和中國社會(hui) 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由於(yu) 這不是本文關(guan) 涉的主要問題,於(yu) 此不再贅述。而這裏討論此問題,無非是要指出,良知自然觀的內(nei) 在緊張是不應被輕視或掩飾的。

 

三、問題之解決(jue) :接受良知成長的自然

 

上文講到,由於(yu) 肯定了良知之“量”的自然,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之間出現了緊張衝(chong) 突,並且此緊張衝(chong) 突並不能輕易地被調和,也不應被輕視和掩蓋。本著謀求儒家心學和道德哲學現代性發展的目標,本文將嚐試探索上述緊張衝(chong) 突的解決(jue) 之道。

 

既然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之間的衝(chong) 突是由良知之“量”的自然引起的,我們(men) 應該由此出發尋求問題的解決(jue) 方案。上文主要分析了良知之量的自然如何引發了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間的衝(chong) 突,而沒有反思陽明學對良知之量的自然的設定是否合理。具體(ti) 而言:良知內(nei) 在蘊含圓滿的天理是否可能?良知具有覺知一切道德是非的可靠能力是否可能?當然,就陽明心學本身而言,這兩(liang) 點並非“設定”,而是先天存在之事實。但如果我們(men) 能夠證明它們(men) 是根本不可能在事實上存在的,那麽(me) 它們(men) 本質上就是一種設定,而前人不過是將設定當作事實罷了。

 

弄清上述兩(liang) 點究竟是事實還是設定,關(guan) 鍵在於(yu) 回答人的道德判斷能力及其先天道德內(nei) 容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良知之量的自然肯定了人的無限性:天理的圓滿具足體(ti) 現的是人先天德性的無限性,而覺知功能的充分可靠體(ti) 現的是人後天道德判斷能力的無限性。問題是,現實的人是否具備上述兩(liang) 種無限性?恐怕從(cong) 現實上來看,常人在通常狀態下同時具備上述兩(liang) 種無限性是不可能的,要不然真的人人都是現成的聖人了。隻要有人不是現成的聖人,至少說明良知之功能自然的充足性不是一個(ge) 既存的事實,而是一種設定。顯然,這樣的人在生活中比比皆是。泰州學派之流弊,正是將此設定認作事實而導致的。如果良知功能的充足性不是對每個(ge) 人而言的既定事實,它能不能成為(wei) 可能的事實呢?即人可不可以通過一定的修養(yang) 、覺悟、破執而超越有限達到無限呢?按照牟宗三的觀點,這是可能的。他說:“人不是決(jue) 定的有限,他是雖有限而可無限的。”[17](P20)此無限性的功能表現,就是無執的自由無限心。依照陽明學的術語,可稱為(wei) 無執的良知明覺;而無執的良知明覺所“創造”或“覺知”的,即是無限的德性本體(ti) 。

 

不過,在牟宗三的“道德的形而上學”中,良知不僅(jin) 具有道德的含義(yi) ,同時也具有“存有”的含義(yi) 。就此而言,無限心既包含道德功能的無限,也包含“創生”存有的無限。關(guan) 於(yu) 創生存有的無限問題,楊澤波和黃玉順都對牟宗三哲學做過相應的批判。楊澤波指出:“道德之心創生存有就其本質而言,是對外部對象施加影響,即便其為(wei) 價(jia) 值與(yu) 意義(yi) ,但仍是一種對對象的‘曲屈’和‘封限’,使之已經與(yu) 主體(ti) 發生關(guan) 聯,處在‘一定的關(guan) 係中’。”[18]黃玉順也指出,道德本身是形下之物,道德心不可能成為(wei) 一切存有的本體(ti) 論根據。[19]從(cong) 楊澤波和黃玉順的批判可見,道德心在存有論意義(yi) 上的無限是不可能的。事實上,陽明學的良知觀念本身也有存有的意義(yi) ,因此上述批評也是適用於(yu) 陽明學的良知觀念的。良知功能在存有論意義(yi) 上的無限性雖不可能,其在道德哲學範圍內(nei) 的無限性是否可能呢?也就是說,一個(ge) 人是否可能做出無限正確的道德判斷?這恐怕也是不可能的。具體(ti) 道德觀念的形成不僅(jin) 僅(jin) 受人內(nei) 在因素的影響,也與(yu) 外在因素有著密切的關(guan) 係,因此,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地區,對於(yu) 同一類行為(wei) 的道德判斷可能是截然相反的,而一個(ge) 人的經曆和認知總是有限的,他不可能了解無限的外在差異,因此,一個(ge) 人做出無限正確的道德判斷是不可能的。

 

那麽(me) ,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的圓滿性是可能的嗎?根據邁克爾·斯洛特的研究,德性的完美(圓滿具足)是不可能的。因為(wei) 德性之間並非都是和諧統一的,有些德性是成對的“偏德”(partial values),如坦率(frankness)和委婉(tactfulness);兩(liang) 者之間有一定的互斥性,他們(men) 是不可能被一個(ge) 人同時具備的,就此而言,德性的完美(圓滿具足)本身就是不可能的。[20](P41-43)此外,上文也講過,道德本身並不是純粹內(nei) 在的事情,德性的養(yang) 成需要道德觀念的熏習(xi) ,因此我們(men) 並不能將全部的德性都歸於(yu) 先天存在。也許人的內(nei) 心中先天蘊含著德性的根源或部分的德性,但認為(wei) 人心本來具備圓滿的德性這一點極不現實。

 

所以,無論是人的道德判斷能力,還是人先天具有的德性內(nei) 容,都不可能是圓滿具足的。因此,良知之量的自然乃是一種不現實的設定。此設定固然有其積極的思想史意義(yi) ,但由於(yu) 不符合現實的人性,也必然會(hui) 產(chan) 生諸多問題。故而,“良知之量的自然”需要根據現實的人性做一定的損益。與(yu) 宋明理學相比,先秦儒家對人性的認識是更為(wei) 現實可取的。孟子指出,人具有先天的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是非之心、辭讓之心,但這隻是仁、義(yi) 、禮、智之源,而不是圓滿的仁、義(yi) 、禮、智,它們(men) 的養(yang) 成需要在培根護源的基礎上不斷發展擴充。[12](P237-238)這意味著,圓滿的德性是人們(men) 應當追求的理想方向,而不是先天已然的存在。並且,這個(ge) 理想的方向不是違背人的本性的,而是對人的善性方麵的自然伸展。這與(yu) 劉笑敢提倡的“人文自然”觀念十分相近。劉笑敢指出,人文自然“是從(cong) 宇宙萬(wan) 物根本的理想狀態出發引導和規範人類個(ge) 體(ti) 以及群體(ti) 的生存方式和存在原則”。[21]這表明,圓滿的規則是一種理想狀態,而不是實存狀態;圓滿規則對人類及其群體(ti) 的作用方式有“引導”的含義(yi) ,而不完全是強製和扭曲人性的。因此,我們(men) 可以借鑒此“人文自然”的觀念來修正陽明學良知之量的自然。

 

筆者將修正後的這一良知之自然方麵稱為(wei) :良知成長的自然。“成長”概念一方麵表明,良知內(nei) 含之價(jia) 值內(nei) 容與(yu) 知覺功能不是圓滿具足和充分可靠的,是需要不斷擴充和發展的;並且這種發展是基於(yu) 良知自身特性的自然擴展,而不是生硬的嫁接和強迫。另一方麵,“成長”的概念也意味著,良知的擴展是有方向性的,這個(ge) 方向性不完全來自於(yu) 它自身,但卻是基於(yu) 它自身特性的完美構想或理想。以良知成長的自然替代良知之量的自然,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與(yu) 功能自然都會(hui) 因自身的不完善、不可靠而相互妥協,進而相互合作。盡管它們(men) 之間依然有著衝(chong) 突的可能性,但這種衝(chong) 突是“成長的自然”所允許的。因為(wei) ,一定的不完美、不和諧乃是成長中的正常狀態,為(wei) “成長”的概念所蘊含。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否定良知之價(jia) 值自然的圓滿性和功能自然的充分性,這樣的良知自然觀還屬於(yu) 陽明學嗎?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屬於(yu) 原原本本的宋明道學範式下的陽明學。可是,我們(men) 不應該總是原原本本的繼承陽明學,還應該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陽明學。首先,宋明道學範式下的陽明學,其在人性的認識上,是與(yu) 孔孟的心性儒學有很大差異的(前者設定了德性的先天圓滿性,後者沒有)。經過良知成長之自然的修正,良知自然觀又複歸於(yu) 孔孟傳(chuan) 統,這對陽明學的道統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其次,陽明學的特性在於(yu) 高度地張揚個(ge) 體(ti) 的主體(ti) 性,但它本身也存在者個(ge) 體(ti) 性與(yu) 普遍性、現代性與(yu) 前現代性的二重性或兩(liang) 麵性。接受良知成長的自然,有助於(yu) 消除陽明學自身的兩(liang) 麵性,並徹底落實個(ge) 體(ti) 主體(ti) 性。因為(wei) ,原本的陽明學是通過設定個(ge) 體(ti) 自身的圓滿性來為(wei) 個(ge) 體(ti) 的自主性樹立信心的,但這既不現實,又會(hui) 導致放縱、無忌憚問題。而接受良知的不完滿,同樣可以消除普通個(ge) 體(ti) 之上的權威(沒有人是完滿的),從(cong) 而保證個(ge) 體(ti) 之間人格的平等性,這既符合人性的現實,又有助於(yu) 個(ge) 體(ti) 保持謙遜的心態。所以,它不僅(jin) 不會(hui) 使個(ge) 體(ti) 再次屈從(cong) 於(yu) 前現代的權威之下,而且還能夠引導個(ge) 體(ti) 不斷積極向上,發展自我。基於(yu) 個(ge) 體(ti) 先天條件和後天環境的差異,良知成長的自然還可以涵容成長方式、方向、結果的多元性,且允許給予特殊個(ge) 體(ti) 以適當的寬容。

 

因此,修正後的良知自然觀,比原來的陽明學更有助於(yu) 現代性個(ge) 體(ti) 主體(ti) 的良性成長,它是陽明學真精神的現代開展,因而屬於(yu) 發展了的陽明學。退一步講,即便人們(men) 不承認它的陽明學屬性,但它至少屬於(yu) 一種比宋明道學更可取、更適應現代社會(hui) 的儒家心性哲學或儒家心靈哲學。就此而言,本文的探索也是有意義(yi) 的。

 

參考文獻

 

[1]李海超.陽明心學與(yu) 儒家現代性觀念的開展[D].山東(dong) 大學博士論文,2017年,第43頁。

 

[2]陳暢.陽明學自然思想及其開展——從(cong) 王陽明到劉宗周[J].王學研究,2017(總6).

 

[3]王陽明.王陽明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4]蒙培元.良知與(yu) 自然[J].哲學研究,1998(3).

 

[5]島田虔次.中國近代思維的挫折[M].甘萬(wan) 萍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

 

[6]朱熹撰,黎靖德編.朱子語類(第1冊(ce) )[M].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6.

 

[7]黃宗羲.明儒學案[M].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8.

 

[8]王艮.王心齋全集[M].陳祝生等點校.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1.

 

[9]溝口雄三.李卓吾·兩(liang) 種陽明學[M].北京:生活·讀書(shu) ·新知三聯書(shu) 店,2014.

 

[10]楊國榮.心學之思——王陽明哲學的闡釋[M].北京:生活·讀書(shu) ·新知三聯書(shu) 店,1997.

 

[11]李海超,黃玉順.陽明心學的真精神:個(ge) 體(ti) 自由可能性的敞開[J].江淮論壇,2017(6).

 

[12]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M].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3.

 

[13]李海超,黃玉順.個(ge) 體(ti) 主體(ti) 性的虛顯:儒學現代化受限的根源[M].南京社會(hui) 科學,2018(11).

 

[14]薑廣輝.走出理學[M].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

 

[15]王夫之.讀四書(shu) 大全說[M].北京:中華書(shu) 局,1975.

 

[16]許蘇民.“內(nei) 發原生”模式——中國近代史的開端實為(wei) 明萬(wan) 曆九年[J].河北學刊,2003(2).

 

[17]牟宗三.現象與(yu) 物自身[M].台北:聯經出版事業(ye) 公司,2003.

 

[18]楊澤波.智的直覺與(yu) 善相——牟宗三道德存有論及其對西方哲學的貢獻[J].中國社會(hui) 科學,2013(6).

 

[19]黃玉順.“倫(lun) 理學的本體(ti) 論”如何可能?——牟宗三“道德的形而上學”批判[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3(7).

 

[20]SloteMichael A.The Impossibility of Perfection:Aristotle,Feminism,and theComplexities of Ethic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41-43.

 

[21]劉笑敢.老子之人文自然論綱[J].哲學研究,2004(2).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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