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左傳(chuan) 》《國語》易筮之“八”
作者:楊虎
來源: 《孔子研究》2018年第5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四月廿五日丙寅
耶穌2019年5月29日
作者簡介:楊虎,男,1989年生,河南周口人,華僑(qiao) 大學哲學與(yu) 社會(hui) 發展學院講師,主要從(cong) 事儒家哲學研究。福建 廈門 361021
內(nei) 容提要:《左傳(chuan) 》《國語》所載三則言“八”的易筮例是“遇艮之八”“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和“得泰之八”。“八”為(wei) 筮數,三則易筮例均屬於(yu) 多爻變動而其不動之爻皆陰的情況,所以自其不動者言之,故言“八”;同時,因為(wei) 至少有一陰爻不動,所以其動爻之數區間為(wei) 2-5個(ge) 爻位。按此,“得泰之八”就有一陰不動、二陰不動、三陰不動共三類七種可能的情況。
關(guan) 鍵詞:《左傳(chuan) 》/《國語》/易筮/遇艮之八/貞屯悔豫皆八/得泰之八
《左傳(chuan) 》《國語》記載的易筮例,其中有三則言“八”者較難分解,它們(men) 是《左傳(chuan) ·襄公九年》記載的“遇艮之八”、《國語·晉語四》“得貞屯、悔豫,皆八也”以及“得泰之八”。由於(yu) “八”的突兀,曆來注解甚異。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此提出一種新的解釋。前人的研究爭(zheng) 論焦點其實在於(yu) 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八”是否為(wei) 筮數,二是言“八”易例是否屬於(yu) 《周易》係統。為(wei) 此,我們(men) 首先討論這兩(liang) 個(ge) 前提性問題。
一、兩(liang) 項前提的討論
其一,關(guan) 於(yu) “八”是否為(wei) 筮數的問題。
觀曆來注解,從(cong) 《左傳(chuan) 》杜預注、《國語》韋昭注至今,認為(wei) “八”是筮數的學者居多。在此前提下,由於(yu) 對其筮法無有定論,故眾(zhong) 解各異而終覺有疑。有鑒於(yu) 此,有的學者如廖名春先生、俞誌慧先生等人另辟蹊徑,認為(wei) “八”不是筮數。但俞文僅(jin) 解“得貞屯、悔豫,皆八也”一則,其解釋不能同時適用於(yu) “遇艮之八”和“得泰之八”,對此也隻能含糊地說“二者不宜與(yu) 貞屯悔豫皆八混為(wei) 一談”①。廖名春先生認為(wei) 應當“跳出以‘八’為(wei) 筮數的怪圈”②,並分別對三則筮例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在筆者看來,“八”是筮數,其理據如下:
首先,其中兩(liang) 則的表達形式與(yu) 表示變卦的基本形式“某卦之某卦”相近。且舉(ju) “遇艮之八”為(wei) 例,上文言“始往而筮之”遇到“艮之八”,筮史說這是“艮之隨”。按照《左傳(chuan) 》的易筮體(ti) 例,凡言“某卦之某卦”者,要麽(me) 表示某卦的某爻,要麽(me) 表示某卦變為(wei) 另一卦。筮史的說法也證明了這一點。正如清代易學家李道平所說:“觀穆薑遇‘艮之八’,向非史出一言以斷曰‘是謂艮之隨’,則五爻變而一爻不變,千古莫能明其義(yi) 。”③在體(ti) 例上,“艮之八”雖然不是“某卦之某卦”的直接形式,但卻以一種相近的形式表達了同樣的意思。觀其下文對隨卦的解釋,這裏的“之”應該是表示變卦,因而這裏的“八”是筮數的可能性較大。
其次,果若不是筮數,則“八”(“皆八”“之八”)就顯為(wei) 贅言了。即便說“艮之八”如斯,那麽(me) 另外兩(liang) 處難道也恰恰多“八”嗎?“貞屯、悔豫”,按照春秋易筮的一般體(ti) 例其實就是“屯之豫”,這裏涉及卦變自不必說。至於(yu) “得泰之八”,下文雖然沒有另作解釋,但也應涉及卦變,否則何不徑言“得泰”,如《左傳(chuan) ·成公十六年》晉筮擊楚所雲(yun) “其卦遇複”、《昭公七年》孔筮立元雲(yun) “遇屯”,二卦皆無動爻,故徑言本卦,而無“之×”的字樣。所以,這三則筮例應都有變爻。而如果說某一處“八”不是筮數,那麽(me) 隻能說三處所言的“八”都不是筮數,若如此,則必為(wei) 贅言。且看“泰之八”,廖名春先生認為(wei) 應當斷句為(wei) :“得泰,之八(別)曰:‘是謂天地配,享,小往大來’。”④視“八”為(wei) “別”,猶斷占也。果若如此,則毋需言“之八”,徑接“得泰”而斷(曰)即可。至於(yu) “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八”若非筮數,亦毋需言“皆八”,下文“筮史占之,皆曰:……”徑接即可。此三則筮例,若其一處言“八”而非筮者,或可訓為(wei) 它義(yi) 如“斷占”等,然而若三處言“八”皆贅,則難以說通。很多學者有感於(yu) 《左傳(chuan) 》《國語》筮例言“八”者僅(jin) 三處從(cong) 而認為(wei) “無以會(hui) 其同”⑤,這誠然有其道理,然就其上下文語勢而言,三則例證足矣。
再次,出土文獻中筮數“八”側(ce) 證了這一點。自張政烺先生在20世紀70年代末提出“數字卦”的問題以來,經過三十多年的討論,尤其是最近整理出來的清華簡《筮法》⑥的麵世,使得這一問題的研究推進到了一個(ge) 新的階段。在《筮法》中,常出現的筮數是八、五、九、四,其中筮數“八”代表陰爻⑦。加上在此之前的筮數易卦,說明“八”作為(wei) 筮數出現並不足怪,可以證實《左傳(chuan) 》《國語》筮例所言“八”是筮數的合理性。
要而言之,考慮到三則言“八”的筮例有其明確的筮占語境,結合上下文及其他筮例的體(ti) 例,並佐之以先秦易卦筮數“八”的使用情況,能夠證實“八”作為(wei) 筮數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其二,關(guan) 於(yu) 三則言“八”的筮例是否屬於(yu) 《周易》係統的問題。
筆者以為(wei) ,三則筮例應屬於(yu) 《周易》係統。我們(men) 首當從(cong) 《周易》係統入手而非往“二《易》”或其他筮術係統一推了之。
首先,最直接、最關(guan) 鍵的理由是,這三則言“八”的筮例均涉及《周易》的繇辭,說明是《周易》筮占。誠然,曆來就有學者舉(ju) 穆薑筮例,指出穆薑說“是於(yu) 《周易》”說明上文不是用《周易》係統。這個(ge) 論證是不能成立的。考察《左傳(chuan) 》《國語》筮例,明言用《周易》筮占的僅(jin) 4則⑧,另有幾則引用《周易》以論事的例子也明言“是於(yu) 《周易》”“其在《周易》”等,而其餘(yu) 超過半數的筮例均未明言用《周易》筮占但卻同樣用到了《周易》繇辭。可見,明言用《周易》筮占以及“是於(yu) 《周易》”“是在《周易》”等說辭,僅(jin) 是一些具體(ti) 的表達方式,並不具有原則性。
其次,關(guan) 於(yu) “《周易》以九六占,《連山》《歸藏》以七八占”的說法也隻是一種猜度。杜預在“遇艮之八”下提到:“二《易》皆以七八為(wei) 占”,連一向維護杜預的孔穎達也不得不說:“二《易》並亡,不知實然以否。世有《歸藏易》者,偽(wei) 妄之書(shu) ,非殷《易》也。假令二《易》俱占七八,亦不知此筮為(wei) 用《連山》、為(wei) 用《歸藏》。所雲(yun) ‘遇艮之八’,不知意何所道;以為(wei) 先代之《易》,其言亦無所據。”⑨1993年出土的王家台戰國秦簡《歸藏》雖然證實了輯本《歸藏》中的部分內(nei) 容是早已存在的⑩,但考慮到其卦名和今本《周易》一部分是完全相同的,這同時說明了它與(yu) 《周易》的親(qin) 緣性,戰國秦簡《歸藏》未必就是相傳(chuan) 的“殷之《歸藏》”。關(guan) 於(yu) “傳(chuan) 世《歸藏》”,有的學者通過考證得出的結論是:“所謂的傳(chuan) 世《歸藏》,其實就是汲塚(zhong) 所出的類似‘清華簡《別卦》’、‘王家台《易占》’以及‘北大簡《荊決(jue) 》’、‘清華簡《筮法》’等易類文獻的匯編,它包含了一種在戰國時非常流行的筮占理論體(ti) 係,但不一定與(yu) 《周禮》所說的《歸藏》有實際聯係。”(11)有的學者得出的結論更加直接:“所謂的‘傳(chuan) 本《歸藏》’隻是個(ge) 虛構的概念。”(12)據學者們(men) 考證,清華簡《筮法》與(yu) 《歸藏》具有親(qin) 緣關(guan) 係(13)。關(guan) 於(yu) 《筮法》與(yu) 《歸藏》以及《周易》係統的關(guan) 係,學界也有充分的討論。大致說來,一種觀點認為(wei) 《筮法》與(yu) 《歸藏》具有密切關(guan) 係(如李學勤、林忠軍(jun) 文);一種觀點認為(wei) 《筮法》是“三易”係統之外的筮占術(如王新春、程浩文)(14)。總體(ti) 來看,學者們(men) 更加傾(qing) 向於(yu) 認為(wei) 秦簡《筮法》《歸藏》等是不同於(yu) 《周易》係統的,但其成書(shu) 年代應該晚於(yu) 《周易》,學界一般認為(wei) 是戰國時代甚至戰國較晚期的作品(15)。
回到春秋易筮的問題上來。既然並無決(jue) 定性的理據說這三則言“八”的筮例屬於(yu) 二《易》或別的筮術係統,而且它們(men) 又明確地用到了《周易》繇辭,這是最為(wei) 簡單卻不無說服力的理由。筆者認同程二行等學者的觀點:“用《周易》占不用《周易》占,其區別並不在於(yu) 揲蓍以得卦的筮法,而在於(yu) 用不用《周易》的卦爻辭。”(16)在《周易》係統內(nei) 部,當時可能存在著不同的揲蓍法(17)。
如果我們(men) 仍然以《周易》係統審視之,則三則筮例中至少有兩(liang) 則無疑屬於(yu) 多爻變的情況,而“得泰之八”一則,如前所論也應當屬於(yu) 多爻變動的情況,若無動爻隻需徑言“得泰”,若是一爻變隻需徑言“得泰之某卦”即可。所以我們(men) 看到,因其多爻變動,無法僅(jin) 以某爻占,考察三則筮例,皆是以本卦或之卦卦辭解占(18)。這裏可以提出初步的看法:凡言“八”的筮例皆屬於(yu) 多爻變動的情況,不僅(jin) 可以排除無動爻的情況,也可以排除一爻變的情況。以下即就三則筮例更進一步驗說之。
二、“遇艮之八”解
《左傳(chuan) ·襄公九年》記載:
穆薑薨於(yu) 東(dong) 宮。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隨,其出也。君必速出!”薑曰:“亡!是於(yu) 《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元,體(ti) 之長也;亨,嘉之會(hui) 也;利,義(yi) 之和也;貞,事之幹也。……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於(yu) 此,弗得出矣!”
這則筮例顯示,言“遇艮之八”存在著多爻變動的情況。當然,這個(ge) 判斷是基於(yu) “艮之八”是指“艮之隨”得出的。杜預《注》卻說:
《周禮》:“大卜掌三《易》。”然則雜用《連山》《歸藏》《周易》。二《易》皆以七、八為(wei) 占,故言“遇艮之八”。(19)
震下兌(dui) 上,隨。史疑古《易》遇八為(wei) 不利,故更以《周易》占,變爻,得隨卦而論之。(20)
杜預認為(wei) 這裏的筮例記載了兩(liang) 次分別用二《易》和《周易》進行筮占的情況。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關(guan) 於(yu) 此筮是否屬於(yu) 《周易》係統的問題,前文已經說明。其次,《左傳(chuan) 》易筮例,遇到再筮的情況是有明確記載的,例如《左傳(chuan) ·昭公七年》記載了孔成子筮立元的情況:
孔成予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衛國,主其社稷。”遇屯。又曰:“餘(yu) 尚立縶,尚克嘉之。”遇屯之比。(21)
觀其上下文,這裏的“又曰”是關(guan) 鍵,說明要再筮一番。先筮立元“遇屯”,再筮立縶“遇屯之比”,言“又曰:……”,這是再筮的命辭。觀穆薑筮往東(dong) 宮的上下文並無再筮的意味,所以筮史徑言“是謂艮之隨”。再者,穆薑和筮史,其解釋向度雖然不同,但均是用隨卦言之,說明二人都承認“艮之八”“是謂艮之隨”的說法。誠如廖名春先生所說:“‘是謂艮之隨’之‘是’即‘此’,指代上文‘艮之八’。”(22)“艮之八”顯示的結果就是“艮之隨”。本例中穆薑和筮史的解釋均沒有涉及艮卦和隨卦的爻辭,正如前文所說,既然遇到多爻變的情況,則爻無定爻,故不能僅(jin) 從(cong) 某一爻爻辭占(23)。
在確定了“遇艮之八”屬於(yu) 多爻變動的前提下,既言“八”則其必有陰爻不變者,故多爻變的情況,也必須排除六爻全變的情況。這樣看來,排除了無動爻、一爻變、六爻全變三種情況,則筮占遇到“八”至少有一陰爻不變,同時其變爻數量區間為(wei) 2-5個(ge) 爻位。
最困難的問題還是它的變卦之法。今人高亨先生總結的變卦法無疑是最具係統性和原則性的。按高亨先生的解釋,筮得純九、六或純七、八的遇卦,求得宜變之爻為(wei) 九、六則變爻得之卦,宜變之爻為(wei) 七、八則不變。但是,筮得雜以九、六、七、八的遇卦,其變卦法則複雜一些:以“天地之數”(55)減去卦之營數求得宜變之爻為(wei) 七、八時,則需遇卦的九、六互變而得之卦。且看其論“艮之八”的變卦法:
初、三、四、五、上爻皆變者也。當其筮時,蓋得 《艮》卦,其營數為(wei) 四十四(按:其營數從(cong) 上至下依次是九、六、六、九、八、六——引者)。自五十五減去四十四,餘(yu) 十一。依法數之,至二爻而十一盡,故二爻為(wei) 宜變之爻。而二爻為(wei) 八,乃不變之爻,故曰“遇艮之八”。不得以《艮》之六二爻辭占之矣,遂變艮之九為(wei) 六,六為(wei) 九,則得 隨卦,故曰“是謂《艮》之《隨》”。引隨之卦辭曰“元亨,利貞,無咎”,是以“之卦”卦辭占之也。此《變卦法》中六之(2)之類也。(24)
《變卦法》六之(2)類是指:一爻為(wei) 七、八,其它五爻皆為(wei) 九、六的情況,“如其五爻均非宜變之爻,則變五爻之‘九’為(wei) ‘六’、‘六’為(wei) ‘九’,而得‘之卦’”(25)。應當指出,三則言“八”的筮例,按照高亨先生給定的條件,皆能得到相應的結果。有學者批評道:“以其法隻能求得一個(ge) 宜變之爻,而卦中其他九、六之爻皆為(wei) 不宜變之爻,與(yu) 高氏自己承認之‘九為(wei) 宜變之陽爻’、‘六為(wei) 宜變之陰爻’之說,形成‘二律背反’,即陷入無法解決(jue) 的矛盾境地。若以高氏所定之法數之,得出宜變之爻,而其爻適七或八,又屬不變之爻,不變而又宜變,此又一‘二律背反’也。”(26)需要說明一點,高亨先生的變卦法之所以優(you) 先“求得一個(ge) 宜變之爻”,是不難理解的,因為(wei) 有專(zhuan) 變之爻易於(yu) 斷占。還曾有學者雖然提出了一些獨到的見解,但並不具有原則性,例如程迥說:
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蓋五爻皆變,唯八二不變也,劉禹錫謂“變者五,定者一,宜從(cong) 少占”是也。然謂八非變爻,不曰有所之,史謂艮之隨,為(wei) 苟悅於(yu) 薑者,非也。蓋他爻變,故之隨,惟之隨,然後見八二之不變也。(27)
程迥的“八二不變”之說有限“八”於(yu) “二”之嫌。有人便從(cong) “八二”說進行引申:“見程氏之說,過去稱不變之爻有‘八二’之說,而此處之八,正指卦占中不變之陰爻。”(28)此說不夠確切,因為(wei) 《左傳(chuan) 》《國語》其他筮例中也有“卦占中不變之陰爻”,何不亦言“某卦之八”?又“貞屯悔豫皆八”為(wei) 三爻不變、三爻變者,知“八”並非特指某爻。有的學者不從(cong) 卦變的角度而是從(cong) 爻位的角度來解:“艮之八實艮之第二爻耳。”(29)但是,筮史和穆薑皆從(cong) 隨卦論,或是卦變;況且這也不能解釋“得貞屯、悔豫,皆八也”一則。
我們(men) 說這三則言“八”的筮例應都存在多爻變動的情況,在這一點上,清儒李光地的說法不無見地:“蓋三占者,雖變數不同,然皆無專(zhuan) 動之爻。”(30)惠棟引京房之論,並說:“穆薑筮往東(dong) 宮遇‘艮之隨’則雲(yun) ‘艮之八’,是亂(luan) 動不變”(31),也是強調它與(yu) 一爻變相區別的情況。但對於(yu) 為(wei) 何以“八”言之,筆者不能同意他們(men) 的解釋,詳論於(yu) 後。
這裏可以得出進一步的結論:言“八”的筮例顯示存在多爻變動的情況,沒有專(zhuan) 變之爻,但至少有一陰爻不變,其變爻之數區間為(wei) 2-5個(ge) 爻位。以下於(yu) “貞屯、悔豫,皆八也”一則作進一步論說。
三、解“得貞屯、悔豫,皆八也”
《國語·晉語四》記載:
公子親(qin) 筮之,曰:“尚有晉國。”得貞屯、悔豫,皆八也。筮史占之,皆曰:“不吉。閉而不通,爻無為(wei) 也。”司空季子曰:“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眾(zhong) 而順,文也。文武具,厚之至也,故曰‘屯’。其繇曰:‘元亨利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主震雷,長也,故曰‘元’。眾(zhong) 而順,嘉也,故曰‘亨’。內(nei) 有震雷,故曰‘利貞’。車上水下,必伯。小事不濟,壅也,故曰‘勿用有攸往’。一夫之行也,眾(zhong) 順而有武威,故曰‘利建侯’。坤,母也。震,長男也。母老子強,故曰‘豫’。其繇曰:‘利建侯行師。’居樂(le) 、出威之謂也。是二者,得國之卦也。”
關(guan) 於(yu) 這則筮例,首先要明確一點,就是盡管它的形式比較特殊,但仍然是一次筮占的結果。很多學者認為(wei) 這裏是兩(liang) 次筮占的結果,例如朱子說:“據本文語勢,似是連得兩(liang) 卦,而皆不值老陽老陰之爻,故結之曰‘皆八也’。”(32)有的學者口氣更加堅定:“其曰‘貞屯悔豫皆八’者……‘貞屯悔豫’其為(wei) 再筮得兩(liang) 卦,而非遇屯之豫明矣。”(33)但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不惟如前文所說,若遇到再筮的情況有明確記載,今觀上下文並無再筮的意味;而且即便如朱子等人說為(wei) 再筮,然而如朱子自己所疑慮的:“兩(liang) 卦之中亦有陽爻,又不為(wei) 遍言‘皆八’。”(34)更何況,既言“貞悔”則非指前後筮得兩(liang) 卦,誠如劉大鈞先生所說:“通觀古人注釋,從(cong) 未見有人解初筮之卦為(wei) ‘貞’,再筮之卦為(wei) ‘悔’者。”(35)此處言“貞悔”者當指遇卦和之卦,而韋昭《注》則把“貞悔”解釋為(wei) 內(nei) 卦、外卦:
內(nei) 曰貞,外曰悔。震下坎上,屯。坤下震上,豫。得此兩(liang) 卦,震在屯爲貞,在豫爲悔。八,謂震兩(liang) 陰爻,在貞在悔皆不動,故曰“皆八”,謂爻無為(wei) 也。(《國語·晉語四》)
以《連山》《歸藏》占此兩(liang) 卦,皆言不吉。(《國語·晉語四》)
韋昭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關(guan) 於(yu) 它從(cong) 二《易》占還是從(cong) 《周易》係統的問題前文已經辨明,而“貞悔”之說,當然可以指內(nei) 卦、外卦而言,但於(yu) 此例中表示遇卦和之卦,“貞屯、悔豫”其實就是“遇屯之豫”。又且,按韋昭《注》,震兩(liang) 陰爻在屯卦和豫卦皆不變是謂“皆八”。他所說的“兩(liang) 陰爻”不外乎可以作兩(liang) 種理解,要麽(me) 是指屯卦六二爻、六三爻和豫卦六二爻、六三爻,要麽(me) 是指屯卦內(nei) 卦(震卦)的六二爻、六三爻和豫卦外卦(震卦)的六五爻和上六爻。若是前者,則如劉大鈞先生所批評的:“《屯》 卦的上六爻,其筮數也是八而未變,若按此解,何以獨指六二、六三兩(liang) 爻,而不及上六爻呢?”⑥若是後者,震卦兩(liang) 陰爻在屯卦確實不變,但在豫卦隻上六爻不變,而六五爻正是從(cong) 屯卦的九五爻變來的,明白的有一陰爻動,此參尚秉和先生所說:“震在屯兩(liang) 陰爻未動,若在豫隻上六未動耳。……觀下雲(yun) 是在《周易》,則所謂‘皆八也’用二易知也。”(37)其論韋《注》誤則是,說用二《易》就有一推了之之嫌了。
以《周易》變卦求之,說之詳者自然莫如高亨先生的《變卦法》,其論“得貞屯、悔豫,皆八也”雲(yun) :“初、四、五爻皆變者也。當其筮時,蓋得 《屯》卦。其營數為(wei) 四十八(按:其營數從(cong) 上至下依次為(wei) :八、九、六、八、八……九——引者)。自五十五減去四十八餘(yu) 七。依法數之,至上爻而七盡,故為(wei) 上爻為(wei) 宜變之爻。而上爻為(wei) ‘八’,乃不變之爻,是得《屯》之八也。不得以《屯》之上六爻辭占之矣,遂變《屯》之九為(wei) 六,六為(wei) 九,則得 《豫》卦。《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故曰‘貞《屯》悔《豫》,皆八也’。貞者,‘本卦’;悔者,‘之卦’也;故以《屯》《豫》兩(liang) 卦卦辭占之。此《變卦法》中四之(2)類也。”(38)《變卦法》四之(2)是指三爻為(wei) 九六且均非宜變之爻的情況下,九六互變而成之卦。姑且不論前文已說的其《變卦法》之方法論限製,就此例而言,其解“皆八”為(wei) 屯卦和豫卦的上爻營數皆為(wei) 八,然而屯卦和豫卦的二爻、三爻亦皆為(wei) 八,何以但指上爻為(wei) 八?此與(yu) 韋昭注例同。
如若按照春秋易筮的一般體(ti) 例,“貞屯、悔豫”就是“屯之豫”,所以很多學者均提出何以不徑言“屯之豫”或“屯之八,是謂屯之豫”而別為(wei) 言“貞屯、悔豫,皆八也”的問題。其實這個(ge) 問題的提出有一個(ge) 前提,就是認為(wei) “之八”和“皆八”是不同的。曆來學者多有感於(yu) “‘皆’字殊難解”(尚秉和語)。“八”指不變者言,那麽(me) “皆”是指什麽(me) 呢?
關(guan) 於(yu) 這一點,宋代易學家趙汝楳解釋如下:
《左傳(chuan) 》《國語》載筮得“八”者三,艮泰得八可以意推,唯“貞屯悔豫皆八”難曉……二書(shu) 所載三爻變而稱八者,雖止此,然有五爻變而稱八者,亦可例考穆薑遇艮之八凡五爻變,三上以九變,初四五以六變,第二爻不變,此爻在艮為(wei) 八,在隨亦八,正與(yu) “貞屯悔豫”之占同,乃不雲(yun) “貞艮悔隨皆八”,而雲(yun) “艮之八”何邪?蓋凡稱八者,皆主不變爻為(wei) 言,此有兩(liang) 說:其一則七八不變,今有八無七,謂不變者皆八而非七也;其二則“艮之八”,一爻不變,在下卦之二,“泰之八”一爻不變在上卦之五,故但稱之八,此占二、三、上不變,涉上下卦,下卦不變者八,上卦不變者亦八,謂上下卦之不變者皆八而非七以別於(yu) 上卦得八而下卦否或下卦得八而上卦否者,使他占得八而涉上下卦則亦雲(yun) “皆八”矣,“貞屯悔豫”句絕,“皆八”自為(wei) 一句。(39)
趙氏的說法甚是詳細也很獨到。按此,則言“之八”者為(wei) 不變之爻隻在上卦或隻在下卦,而言“皆八”者為(wei) 不變者上下卦中皆有之。因為(wei) “八”所代表的不變之爻,在“艮”之八是在內(nei) 卦,而“泰之八”它的不變之爻如我們(men) 下文將看到的是在外卦,所以說“之八”它的不變爻是在內(nei) 卦或外卦一處,而“皆八”不變爻六二、六三、上六涉內(nei) 外卦而言。就三則筮例而言,這不能不說是一種自洽的解釋,但它在這樣一個(ge) 前提下才能成立,即“皆八”和“之八”是不同的。
事實上,“皆八”和“之八”並無實質上的不同。這是因為(wei) ,“艮之八”不變爻在內(nei) 卦,“泰之八”不變爻必在外卦,而“貞屯悔豫皆八”不變爻涉內(nei) 外卦,可見“八”所代表的不變爻在卦中任何位置皆可。這裏的“皆八”其實可以作一個(ge) 最為(wei) 簡單的理解,就是屯卦的不變之爻都是陰爻。“貞屯、悔豫”,屯卦六二、六三、上六爻不變,不變者皆陰,所以緊隨其後進一步斷言它的不變爻皆陰。前文提到的俞誌慧的說法認為(wei) “皆八”是指本卦中宜變和不變之爻皆半。按俞文自己所言,是承唐代學者畢中和“貞《屯》悔《豫》,變與(yu) 定均也”之說。僅(jin) 從(cong) 此例來看,或可如此說,但不能同時適用於(yu) “遇艮之八”和“得泰之八”。“艮之八”和“貞屯、悔豫,皆八也”不過是具體(ti) 言說方式的不同,並無實質上的區別。
趙氏的說法有兩(liang) 點是可取的:其一,凡言“八”者,皆取不變爻言之。其原因在於(yu) ,如前所論,因為(wei) 存在多爻變的情況,沒有專(zhuan) 動之爻,所以取不變者言之。其二,言“八”而非“七”者,不變之爻皆是陰爻。曆來就有學者對此表示疑問,然今觀兩(liang) 例皆如此,“艮之八”不變爻皆陰,“貞屯悔豫”不變爻亦皆為(wei) 陰,何得言七?
由此,我們(men) 可以得出結論:首先,如前已論,言“八”的筮例顯示存在多爻變的情況,沒有專(zhuan) 動之爻,但至少有一陰爻不變,其變爻之數區間為(wei) 2-5個(ge) 爻位。其次,言“八”是以不變者說之,其原因在於(yu) 存在多爻變的情況,無專(zhuan) 動之爻,而不變之爻皆陰,所以從(cong) 不變者說為(wei) “八”。
以下以之驗解“得泰之八”一則,而更進一步申說之。
四、試說“得泰之八”
《國語·晉語四》記載:
董因迎公於(yu) 河。公問焉,曰:“吾其濟乎?”對曰:“……臣筮之,得泰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往大來。’今及之矣,何不濟之有?且以辰出而以參入,皆晉祥也,而天之大紀也。濟且秉成,必霸諸侯。子孫賴之,君無懼矣。”
此則筮例,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存在多爻變動的情況。而先哲時賢多以為(wei) 泰卦不動,例如韋昭《注》雲(yun) :“遇泰無動爻,無為(wei) 侯也。泰三至五震為(wei) 侯。陰爻不動,其數皆八,故得泰之八,與(yu) ‘貞屯、悔豫皆八’義(yi) 同。”(《國語·晉語四》)尚秉和先生、高亨先生等人也將“泰之八”歸為(wei) “六爻不變者”。觀韋《注》,其意是謂泰卦無動爻,而陰爻不動者故稱“八”。李道平認為(wei) :“此筮若如韋《注》,凡不動之卦有陰爻者,皆可名八。獨不思此卦陰陽爻皆有,何必言少陰八,而不言少陽七乎?”(40)若果如韋昭所說,泰卦無動爻,則李道平的批評是對的。但若撇開這一前提,就不能成立了,因為(wei) 若是屬於(yu) 多爻動的情況,按照前兩(liang) 例,其不動者都是陰爻而沒有陽爻,這才稱“八”而非“七”。前麵我們(men) 提到,李光地和惠棟關(guan) 於(yu) 為(wei) 何隻言“八”而未有言“七”者的解釋是有問題的,例如惠棟說:“春秋內(nei) 外兩(liang) 傳(chuan) 從(cong) 無遇某卦之七者,以七者筮之數,卦之未成者也。”(41)此說並非決(jue) 定的理據,隻可視為(wei) 一種猜度。李光地的說法更加細致:
《春秋》內(nei) 外傳(chuan) ……爻之有變者,專(zhuan) 動則有占,雜動則無占,如是則傳(chuan) 記之文皆合,而學者之疑可釋矣。至內(nei) 外傳(chuan) 言得八者三:一曰《泰》之八,則不變者也;一曰貞《屯》悔《豫》皆八,則三爻變者也;一曰《艮》之八為(wei) 《艮》之《隨》,則五爻變者也。諸儒以八為(wei) 不動之爻,考之文意,似未符協。蓋三占者,雖變數不同,然皆無專(zhuan) 動之爻,則其為(wei) 用卦一也,卦以八成,故以八識卦,猶之爻以“九”、“六”成,則以“九”、“六”識爻雲(yun) 爾。(42)
李光地“無專(zhuan) 動之爻”說已為(wei) 我們(men) 所取,但他說的言“八”的理由並不充分,他說“泰之八”沒有動爻也不對。在筆者看來,泰卦應存在多爻動的情況。就此而言,筆者與(yu) 先賢趙汝楳、李道平之意同。劉大鈞先生也認為(wei) :“‘《泰》之八’當有變爻。”(43)六爻皆不變者,《左傳(chuan) 》筮例中也有,如《左傳(chuan) ·僖公十五年》秦筮伐晉雲(yun) “其卦遇蠱”、《左傳(chuan) ·成公十六年》晉筮擊楚雲(yun) “其卦遇複”、《左傳(chuan) ·昭公七年》孔筮立元“遇屯”,此三則皆無動爻而且都有陰爻,故陰爻不動,若按韋昭注例,則何不亦言“之八”也?若按李光地釋例,也屬於(yu) “皆無專(zhuan) 動之爻”,何不亦言“之八”也?這樣看來,“泰之八”應當有動爻,且存在多爻動的情況。若非如此,則隻需徑言“得泰”或“得泰之某卦”即可,亦無需言“得泰之八”也。
然而又有很多學者提出,觀下文引用泰卦卦辭知泰卦不變,這個(ge) 說法也是不能成立的。考察春秋筮例,遇到卦變的情況,也有未引用“之卦”而僅(jin) 以本卦解占的情況,如《左傳(chuan) ·莊公二十二年》“遇觀之否”未見言否卦卦辭或爻辭,《左傳(chuan) ·僖公十五年》“歸妹之睽”、《左傳(chuan) ·僖公二十五年》“遇大有之睽”、《左傳(chuan) ·襄公二十五年》“遇困之大過”、《左傳(chuan) ·昭公七年》“遇屯之比”等也都是這樣的情況,都用到了本卦卦辭或爻辭。順便指出,這也說明了春秋筮占的解釋學化、人謀化,相比於(yu) 筮占,“人事”更為(wei) 重要,觀穆薑筮往東(dong) 宮、南蒯筮叛(《左傳(chuan) ·昭公十二年》)、晉筮嫁伯姬於(yu) 秦(《左傳(chuan) ·僖公十五年》)等例可知。可見,從(cong) “泰之八”例未見用到它卦卦辭或爻辭,並不足以說明泰卦無動爻。
那麽(me) ,接下來的問題是,考慮到“泰之八”和“艮之八”的體(ti) 例相同,那麽(me) 其不動爻、動爻情況必然相同嗎?
首先,“艮之八”不動爻在六二,顯然“泰之八”不動爻必在四、五、六中無疑,這是不同的。正如以上所說,“八”並不局限於(yu) 某一個(ge) 爻位,在六爻任意位置皆可。
其次,“艮之八”一陰不動、動爻五,“泰之八”是否也是一陰不動、動爻五呢?這種可能性當然是有的。但是,由上第一條不同也可說明,“泰之八”和“艮之八”未必盡同;再進一步說,由“貞屯、悔豫,皆八”可知,其不動爻不必為(wei) 一陰,數陰不動的情況也是可能的。因此,雖然“泰之八”和“艮之八”的體(ti) 例相同,但不必均是一陰不動其它爻皆動的情況。
在此前提下,再來進一步探討“泰之八”的動爻情況究竟是怎樣的。我們(men) 前麵說,凡言“八”其動爻之數區間為(wei) 2-5個(ge) 爻位,而不動爻為(wei) 陰爻,故稱“八”。今遍考《左傳(chuan) 》《國語》所載筮例,除了這三則言“八”者之外,並未有多爻動但不動之爻皆陰的情況,所以並未見到它筮言“八”者恐非偶然。
按此,則泰之八至少有一陰爻不動,且不動者皆陰。那麽(me) ,這就有七種可能的情況:一陰不動,其他皆動有三種情況;兩(liang) 陰不動,其他皆動有三種情況;三陰不動,其他皆動隻有一種情況。一陰不動的情況可能是:六四不動,則“泰之八”是為(wei) “泰之觀”;六五不動,則為(wei) “泰之晉”;上六不動,則為(wei) “泰之萃”。二陰不動的情況可能是:六四、六五不動,是為(wei) “泰之剝”;六四、上六不動,是為(wei) “泰之比”;六五、上六不動,則為(wei) “泰之豫”。三陰不動則為(wei) “泰之坤”。列簡表如下:
“得泰之八”由於(yu) 並無另斷,故不知其確切的動爻情況,但應超不出上表所列者。言其一陰不動五爻動者有之,如趙汝楳說為(wei) 六五不動,按此則是“泰之晉”,這自然是一種可能情況,但這同時也有六四不動得“泰之萃”以及上六不動得“泰之觀”的可能,緣何就說一定是六五不動?近來也有學者說:“‘艮之八’和‘泰之八’則是五爻變,僅(jin) 一陰爻不變的筮例。”(44)其文未說明緣由及其可能的動爻情況,不知是否為(wei) 承趙氏之說。言其二陰不動四爻動者,則未見有之。言其三陰不動三爻動者,如李道平說:“此當是《泰》之《坤》。……今據彖辭觀之,知此筮用八,決(jue) 為(wei) 《泰》之《坤》。惟《泰》之《坤》,則是三陰不動,故曰‘《泰》之八’。一陰不動,‘貞《屯》悔《豫》皆八’,三陰不動,其義(yi) 一也。且三爻動,占兩(liang) 卦之卦彖辭,仍以不動者為(wei) 主。故占者,止援《泰》彖義(yi) ”(45)。三陰不動當然也是一種可能。但是,遇到多爻動的情況,其占無定法,穆薑筮往東(dong) 宮、重耳筮有國例皆是也。
由於(yu) 下文並無另斷,這“泰之八”究竟是何不得麗(li) 知,但必為(wei) 上表所列之一。順便說明,按此推衍,則《國語·周語》所載晉筮成公之歸“遇乾之否”為(wei) 三陽不動、三陰動,不動者皆陽,所以也應斷為(wei) “乾之七”。筆者以為(wei) 這是容易理解的,正如同“得泰之八”後並無另斷為(wei) “得泰之某卦”,“遇乾之否”前也無先斷“遇乾之七”語者。至如穆薑筮而筮史斷其詳,今兩(liang) 處未見斷其詳不足為(wei) 怪。
總之,《左傳(chuan) 》《國語》所載三則言“八”的易筮例均屬於(yu) 多爻變動而其不動之爻皆陰的情況,所以自其不動者言之,故言“八”;同時,因為(wei) 至少有一陰爻不動,所以其動爻之數區間為(wei) 2-5個(ge) 爻位。按此,“得泰之八”就有一陰不動、二陰不動、三陰不動三類七種可能的動爻情況(46)。
注釋:
①俞誌慧:《〈國語·晉語四〉“貞屯悔豫皆八”為(wei) 宜變之爻與(yu) 不變之爻皆半說》,載《中國哲學史》2007年第4期。
②廖名春:《〈左傳(chuan) 〉〈國語〉易筮言“八”解》,方銘主編:《〈春秋〉三傳(chuan) 與(yu) 經學文化》,長春,長春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頁。
③[清]李道平:《易筮遺占》,《周易集解纂疏》,北京,中華書(shu) 局,1994年版,第756頁。
④廖名春:《〈左傳(chuan) 〉〈國語〉易筮言“八”解》,方銘主編:《〈春秋〉三傳(chuan) 與(yu) 經學文化》,第13頁。
⑤尚秉和:《〈左傳(chuan) 〉〈國語〉易象釋》,《周易尚氏學》,北京,中華書(shu) 局,1979年版,第353頁。
⑥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肆),上海,中西書(shu) 局出版社,2013年版。
⑦李學勤:《清華簡〈筮法〉與(yu) 數字卦問題》,載《文物》2013年第8期。
⑧它們(men) 是:《左傳(chuan) ·莊公二十二年》所載陳侯使周史以《周易》筮,《左傳(chuan) ·昭公五年》所載莊叔以《周易》筮穆子之生,《左傳(chuan) ·昭公七年》所載孔成子以《周易》筮立元,《左傳(chuan) ·哀公九年》所載陽虎以《周易》筮救鄭。
⑨《春秋左傳(chuan) 正義(yi) 》,影印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0年版,第1942頁。
⑩最流行的輯本《歸藏》是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shu) 》中輯錄的,參見[清]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shu) 》經編易類《歸藏》,揚州,廣陵書(shu) 社,2005年版。
(11)程浩:《輯本〈歸藏〉源流蠡測》,載《周易研究》2015年第2期。
(12)汪顯超:《王家台易簡〈歸藏〉是個(ge) 錯誤結論——兼論正確識別先秦筮占資料的方法》,張新民主編:《陽明學刊》第6輯,成都,巴蜀書(shu) 社,2012年版,第495頁。
(13)李學勤:《〈歸藏〉與(yu) 清華簡〈筮法〉、〈別卦〉》,載《吉林大學社會(hui) 科學學報》2014年第1期;林忠軍(jun) :《清華簡〈筮法〉筮占法探微》,載《周易研究》2014年第2期。
(14)李學勤:《〈歸藏〉與(yu) 清華簡〈筮法〉〈別卦〉》,載《吉林大學社會(hui) 科學學報》2014年第1期;林忠軍(jun) :《清華簡〈筮法〉筮占法探微》,載《周易研究》2014年第2期;王新春:《清華簡〈筮法〉的學術史意義(yi) 》,載《周易研究》2014年第6期;廖名春:《清華簡〈筮法〉與(yu) 〈說卦傳(chuan) 〉》,載《文物》2013年第8期;劉大鈞:《讀清華簡〈筮法〉》,載《周易研究》2015年第2期;程浩:《清華簡〈筮法〉與(yu) 周代占筮係統》,載《周易研究》2013年第6期。
(15)李零:《中國方術考》,北京,東(dong) 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頁;劉大鈞:《讀清華簡〈筮法〉》,載《周易研究》2015年第2期;廖名春:《清華簡〈筮法〉與(yu) 〈說卦傳(chuan) 〉》,載《文物》2013年第8期。
(16)程二行、彭公璞:《〈歸藏〉非殷人之易考》,載《中國哲學史》2004年第2期。
(17)李學勤:《周易經傳(chuan) 溯源》,長春,長春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頁。
(18)“貞屯、悔豫,皆八也”一則,韋昭《注》謂用屯卦初九爻辭,然而屯卦卦辭自有“利建侯”語,觀其下文言“皆曰”,接下來又明確提到屯卦的完整卦辭,是用兩(liang) 卦卦辭無疑。
(19)(20)(21)《春秋左傳(chuan) 正義(yi) 》,第1942,1942,2051頁。
(22)廖名春:《〈左傳(chuan) 〉〈國語〉易筮言“八”解》,方銘主編:《〈春秋〉三傳(chuan) 與(yu) 經學文化》,第7頁。
(23)《左傳(chuan) 》《國語》的易筮例,除了這三則言“八”者外,排除引用《周易》以論事者,僅(jin) 有《國語·周語》記載的晉筮成公之歸“遇乾之否”一則屬於(yu) 多爻變的情況,於(yu) 相應卦辭、爻辭均未提及。
(24)(25)高亨:《周易筮法新考》,《周易古經今注》,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4年版,第157-158,149頁。
(26)章秋農(nong) :《周易占筮學——讀筮占技術研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頁。
(27)[宋]程迥:《周易古占法》,《周易古占法·章句外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第12冊(ce) ,台北,商務印書(shu) 館,1986年版,第603頁。
(28)韓慧英:《〈左傳(chuan) 〉〈國語〉筮數“八”之初探》,載《周易研究》2002年第5期。
(29)[清]毛奇齡:《春秋占筮書(shu) 》,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第41冊(ce) ,台北,商務印書(shu) 館,1986年版,第534頁。
(30)[清]李光地撰,劉大鈞整理:《周易折中》,成都,巴蜀書(shu) 社,2008年版,第543頁。
(31)[清]惠棟:《易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第52冊(ce) ,台北,商務印書(shu) 館,1986年版,第381頁。
(32)(34)朱熹:《答程可久》,《晦庵集》卷三十七,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第1144冊(ce) ,台北,商務印書(shu) 館,1986年版,第56頁。
(33)[清]王鳴盛:《蛾術編》,續修四庫全書(shu) 第1151冊(ce)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頁。
(35)(36)劉大鈞:《周易概論》,成都,巴蜀書(shu) 社,2007年版,第83頁。
(37)尚秉和:《〈左傳(chuan) 〉〈國語〉易象釋》,《周易尚氏學》,第353頁。
(38)高亨:《周易筮法新考》,《周易古經今注》,第156頁。
(39)[宋]趙汝楳:《筮宗》,《周易輯聞》,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第19冊(ce) ,台北,商務印書(shu) 館,1986年版,第345-346頁。
(40)[清]李道平:《易筮遺占》,《周易集解纂疏》,第756頁。
(41)[清]惠棟:《易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第52冊(ce) ,第410頁。
(42)(43)[清]李光地撰,劉大鈞整理:《周易折中》,第543,88頁。
(44)王化平:《“艮之八”“泰之八”和“貞屯悔豫”新解》,載《學行堂文史集刊》2012年第1期。
(45)[清]李道平:《易筮遺占》,《周易集解纂疏》,第756頁。
(46)三則易筮例皆從(cong) 不動者言之,就自然引出了如下的問題:“《周易》筮數中‘九’‘六’變,‘七’‘八’不變的原則,是否是春秋時代人們(men) 以《周易》占筮的原則?或是還有別的什麽(me) 原則?”(劉大鈞:《周易概論》,第88頁)或許正如顧炎武所說的:“占變者其常也,占不變者其反。”([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律校點:《日知錄集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頁)這些問題尚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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