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無主財產(chan) ”收歸國有:合法,還需合情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三月十四日乙酉
耶穌2019年4月18日
深圳一起“無主財產(chan) 收歸國有”的案件,引發了網絡熱議。深圳羅湖區村民蔡某某,膝下無子女,由侄女為(wei) 他養(yang) 老送終,蔡某某名下有一套回遷房,在其去世後才建成安置。經法院審理,蔡某某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chan) 份額,剩餘(yu) 70%的房產(chan) 份額作為(wei) “無主財產(chan) ”,收歸國有。
這個(ge) 司法處置引來了民間很大的爭(zheng) 議,認為(wei) 這是政府“與(yu) 民爭(zheng) 利”。網友說:“老人養(yang) 老,政府沒參與(yu) ,全靠他侄女養(yang) 老送終;有了回遷房,政府就來了。”“明明老人床前有人盡孝,怎麽(me) 就‘無主’了?”
事件還得從(cong) 法理、情理兩(liang) 個(ge) 層麵來分析。從(cong) 法律專(zhuan) 業(ye) 主義(yi) 的角度來說,司法處置並沒有什麽(me) 問題,因為(wei) 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隻能按《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處理,侄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不能繼承產(chan) 權,但是生前對老人有贍養(yang) 行為(wei) ,可以適當分得部分遺產(chan) 。所以從(cong) “技術”層麵上說,隻要老人能提前立好遺囑,就不會(hui) 出現侄女無法繼承房產(chan) 的尷尬。
但是,事件還有情理的層麵,中國傳(chuan) 統上是一個(ge) 家族社會(hui) ,在老人膝下無子的情況下,侄子、外甥很多時候履行贍養(yang) 老人的義(yi) 務,俗話說就是“養(yang) 老送終,敲盆打幡”,民間也普遍認同盡了孝道的侄甥有“繼承權”。這種順理成章的習(xi) 慣權利卻並不為(wei) 現代法律所容納。
所以,才會(hui) 出現這次盡了孝道的侄女卻不能夠繼承房產(chan) 的案件。這也是一場情與(yu) 法的衝(chong) 突、傳(chuan) 統習(xi) 慣和成文法律的衝(chong) 突。還應該看到麵臨(lin) 老齡化社會(hui) 、麵臨(lin) 之前長期執行的“一孩”生育政策,以及中國老人普遍諱談生死、不願意提前立遺囑的現實,類似於(yu) 蔡老伯這種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問題會(hui) 越來越突出。
其實,民法本應是一個(ge) 民族的公共習(xi) 慣的共同記錄,特別是民法中的繼承法、婚姻法部分是最應該體(ti) 現骨肉親(qin) 情、人倫(lun) 傳(chuan) 統的地方。類似於(yu) 子侄輩贍養(yang) 老人這樣的民間習(xi) 慣,民法應該有彈性空間,做人性化處理,做到法與(yu) 情的圓融匯通。
應該借著這次千載難逢的編纂《民法典》,對現行繼承規定做出修訂,既要體(ti) 現中國尊親(qin) 敦睦的傳(chuan) 統,也通過保障產(chan) 權激勵子侄盡孝養(yang) 老。首先,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能否將盡到贍養(yang) 義(yi) 務的子侄輩列為(wei) 第三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讓這些盡了孝道的晚輩對於(yu) 遺產(chan) 繼承有穩定的預期。其次,老人立遺囑法律形式,也有必要放寬,比如,口頭遺囑不必局限於(yu) 危急情況,給民間留下足夠的自治空間。
侄女明明床前盡孝,卻不能依法繼承老人財產(chan) ,政府卻拿到房產(chan) 的大部分,雖然合法但未必合於(yu) 民間情理。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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