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脫歐公投與歐洲秩序的分裂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9-04-08 18:15:31
標簽:歐洲秩序、脫歐公投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脫歐公投與(yu) 歐洲秩序的分裂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多維新聞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二月廿六日戊辰

          耶穌2019年4月1日

 

3月29日,英國沒有脫歐,英歐協議未能生效。脫歐程序沒完沒了地僵持不下,反映了英國代議製民主理性品質的衰變,也折射出二戰後歐洲一體(ti) 化秩序進程的重大逆轉。對歐盟來說,重新談判的可能性很小,而且重啟談判曠日持久,對歐盟自身的經濟與(yu) 政治利益損害頗大。對英國來說,無協議脫歐是最糟糕的,但現有協議下的脫歐又不是最佳路徑。甚至,連續否決(jue) 政府協議案的背後政治動機很可能是不脫歐,是以拖待變,是向歐盟進一步尋求優(you) 惠條件,或者幹脆將政治拖入僵局,倒逼“二次公投”,逆轉脫歐方向。

 

從(cong) 曆史上看,英國在歐洲秩序中的地位與(yu) 角色一直較為(wei) 曖昧和特殊。由於(yu) 英吉利海峽的存在及英國的海洋政體(ti) 特性,英國在地緣政治上一直是“屬於(yu) 歐洲,但不在歐洲”(of Europe,but not in Europe)的獨特定位。這一定位在歐洲大陸紛爭(zheng) 不斷時可以起到“戰略主導者”的控製性地位,但在歐洲大陸聯合自強的條件下則勢必趨於(yu) 邊緣化。英國在陸地與(yu) 海洋的“大地法”角色取向上堅定地走向了海洋,創設了富有全球化秩序意義(yi) 的“日不落帝國”及其“英聯邦體(ti) 係”。在海洋法權鼎盛時代,歐洲大陸秩序受到英國“勢力均衡”政策的結構性影響與(yu) 塑造。但經曆一戰和二戰,英國的海洋法權支配力已被掏空,已不具有控製歐陸秩序的實力地位。英國角色已被西半球的美國所取代。

 

施米特在1950年出版的《大地的法》中細致分析了歐洲傳(chuan) 統國際法秩序的思想史與(yu) 製度史,尤其提到了英國在其中的獨特角色。施米特認為(wei) 歐洲近代的三百年和平(16—19世紀)來自英國海洋法權與(yu) 歐洲陸地法權的均衡秩序,所確立的是國家間的平等者戰爭(zheng) 法規範體(ti) 係,通過“正當敵人”的概念消弭了“正當戰爭(zheng) ”的無限性與(yu) 殘酷性,實現了歐洲內(nei) 部戰爭(zheng) 的理性化與(yu) 人道化。當然,歐洲內(nei) 部戰爭(zheng) 的規範化是以歐洲對非歐洲的自由“占取”為(wei) 前提的。這裏存在著一條國際法上的所謂“文明界線”或“友好界線”,在界線的歐洲一側(ce) 適用文明的國際法,而在另一側(ce) 則屬於(yu) 自由土地和自由海洋。這裏的自由是歐洲殖民國家共同掠奪的自由,而絕不是目標區域土著居民的任何自由。

 

但歐洲和平秩序遭遇了內(nei) 外的雙重挑戰:其一是美國的興(xing) 起與(yu) 西半球“門羅主義(yi) ”的規範化,導致歐洲對西半球殖民霸權的終結,自由占取成為(wei) 曆史,內(nei) 部資源爭(zheng) 奪就會(hui) 加劇;其二,歐陸內(nei) 部德國力量的崛起及其對英法固有均衡秩序的破壞性挑戰,造成了歐洲內(nei) 部的一戰和二戰,瓦解了和平的歐洲國際法秩序。早至一戰末期,美國參戰及威爾遜主義(yi) 的提出,就已經預示著傳(chuan) 統歐洲中心主義(yi) 國際法秩序的崩塌。二戰後美國對歐洲秩序的重建,表麵上是恢複歐洲公法與(yu) 和平,實質上是確立了美國對歐洲的殖民性主權支配地位,而歐洲必須在安全與(yu) 秩序上配合美國的全球化戰略。

 

英國在這一巨大的世界秩序變遷中逐步喪(sang) 失了海洋法權的優(you) 越性與(yu) 歐洲內(nei) 部秩序的主導者角色。對英國而言,戰後存在三種重建秩序權力的路徑:其一是在傳(chuan) 統殖民地範圍內(nei) 建構一個(ge) 以英國為(wei) 中心的英聯邦體(ti) 係,但受製於(yu) 民族國家的主權意識及美國的戰略性滲透而無法成就;其二是通過維持英美特殊關(guan) 係繼續控製歐洲及全球秩序,但自己隻能充當配角;其三是參與(yu) 歐洲一體(ti) 化進程,但無法占據主導地位,無法在歐盟新秩序中起到支配性作用。如果參與(yu) 歐盟不僅(jin) 難以主導,還需要背負上歐盟的一係列條約義(yi) 務,包括分攤難民、援助經濟困難成員國、接受歐洲人權法院管轄等,那麽(me) 英國自身的帝國榮耀和主權利益就會(hui) 受到刺激和損害。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脫歐成為(wei) 英國政治社會(hui) 中一股日益強大的思潮與(yu) 力量。

 

但脫歐在程序上本可以訴諸議會(hui) 決(jue) 策,這樣更為(wei) 理性及可控。英國卻啟動了全民公投。英國的保守政治文化與(yu) 憲製傳(chuan) 統本來是極端排斥作為(wei) 激進民主形式的公投安排的,但在歐陸公法文化的影響及政客的機會(hui) 主義(yi) 操作下卻堂而皇之地付諸實踐了。公投一旦被引入,其進程與(yu) 結果就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像脫歐這樣的重大政治決(jue) 策,普通選民不可能具備充分的知識基礎和審議理性加以合理判斷和投票,隻不過是根據自身的直接利害得失進行感性選擇。公投的引入既是政治家輕率決(jue) 策與(yu) 推卸責任的結果,也造成了英國憲製秩序的失控和紊亂(luan) 。因為(wei) 公投被推定為(wei) 人民主權意誌,英國憲法上就缺乏任何機構或程序對公投結果加以合法糾正。除非公投法律明確規定了議會(hui) 複核權,否則議會(hui) 就不具有否決(jue) 人民投票的合法權利。如果議會(hui) 掌握了複核權,那麽(me) 公投就不是真正的人民投票,而隻是政治谘詢或民意測驗。2016年的脫歐公投,在法理與(yu) 法律上較為(wei) 輕率,未能清晰說明脫歐決(jue) 策到底遵循的是人民主權還是議會(hui) 主權。公投憲法性質的模糊性為(wei) 後續脫歐程序的一波三折埋下了伏筆。

 

未來的結果無非是:其一,無協議脫歐,英國與(yu) 歐盟之間變成最普通的國際法主體(ti) 間關(guan) 係,形同路人;其二,英國議會(hui) 重新選舉(ju) ,新議會(hui) 投票通過政府的脫歐協議,實現一種“有協議脫歐”;其三,新議會(hui) 同意“二次公投”,但選民意見分歧嚴(yan) 重,歐盟等待期有限,無法實際操作,不了了之。“二次公投”在憲法邏輯上很荒謬,不僅(jin) 意味著英國政治的“兒(er) 戲化”,而且將導致“三次公投”等更為(wei) 疑難的憲法問題。即便“二次公投”僥(jiao) 幸反轉,脫歐程序結束,那麽(me) 英國在歐盟內(nei) 部也已喪(sang) 失全部的道德正當性與(yu) 權威感,而下降為(wei) 普通的歐盟成員國,這與(yu) 英國自身的傳(chuan) 統、曆史及政治定位直接衝(chong) 突。

 

無論結果如何,脫歐都加速了歐洲秩序的分裂及英國的進一步政治萎縮。在21世紀的世界體(ti) 係與(yu) 國際法秩序中,歐洲總體(ti) 的地位在下降,英國的退出與(yu) 不知所從(cong) 則標誌著地理大發現以來英國作為(wei) 海洋法權帝國的使命徹底終結。施米特所稱的歐洲公法(國際法)的終結有了當代實踐的有力回響。新的國際法或大地法則閃爍著新興(xing) 東(dong) 方國家尤其是中國的文明與(yu) 戰略身影,“一帶一路”與(yu) 人類命運共同體(ti) 提出了超越歐洲國際法與(yu) 美式全球化的新願景和新秩序。從(cong) 千年人類史來看,這種秩序變遷並不奇怪,東(dong) 方與(yu) 西方秩序的重心轉移與(yu) 再平衡也處於(yu) 人類整體(ti) 性的和平發展範疇之內(nei) 。

 

(原載多維新聞網2019年4月1日,作者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北京黨(dang) 內(nei) 法規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法學博士)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