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倫(lun) 理與(yu) 儒家工夫論:船山《讀四書(shu) 大全說》另解
作者:姚育鬆(中山大學哲學係(珠海)副研究員)
來源:《中山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9年01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正月十五日丁亥
耶穌2019年2月19日
摘要
責任倫(lun) 理是由韋伯特別針對現代性政治提出的政治倫(lun) 理,以之與(yu) 意圖倫(lun) 理相對待。責任倫(lun) 理亦可兼顧道德存心與(yu) 實踐結果之好壞,故此儒家的道德學說與(yu) 責任倫(lun) 理並不相互排斥。從(cong) 船山的《讀四書(shu) 大全說》中,可以發現船山的工夫論是與(yu) 責任倫(lun) 理相契的。這主要表現在船山反對將格物與(yu) 致知打成一片,因此其論修身的根本意向是投射至具體(ti) 對象以為(wei) 事功,而非收攝到主觀的道德境界。不止如此,從(cong) 《宋論》和《讀通鑒論》對王安石與(yu) 光武帝的評議,可詮釋出三條儒家式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
根據最近的梳理,近六十年來對於(yu) 船山思想的評價(jia) ,可大致分成兩(liang) 種範式:一是由侯外廬確立的馬克思主義(yi) 船山學,認為(wei) 船山的“氣論”是唯物主義(yi) 的先行倡導;另一是由熊十力開創的新儒家船山學,認為(wei) 氣論仍是實在論的,並經由唐君毅的闡釋,肯定了船山兼重超越的天道性命與(yu) 曆史的實踐經驗[1]。
必須注意的是,這兩(liang) 種範式並非完全相互排斥。首先,他們(men) 都是援引西方的概念來“反向格義(yi) ”中國的思想。其次,正如林安梧所指出的,新儒學由於(yu) 過於(yu) 注重對哲學義(yi) 理的研究,以致於(yu) 將研究限定在對抽象形式的討論。因此,他建議往後現代新儒學的發展應要借鑒船山思想,尤其是曆史哲學的部分,關(guan) 注對“實踐性”和“物質性”的把握[2]。
無獨有偶,林安梧對港台新儒學的內(nei) 部檢討,與(yu) 近年來蓬勃興(xing) 起的大陸新儒學,兩(liang) 者旨趣大有相通之處。即欲從(cong) 對抽象義(yi) 理的關(guan) 注,轉至對現實製度的關(guan) 注,乃至於(yu) 具有“回到康有為(wei) ”的旨趣[3]。也就是針對此旨趣,本文要問的是,船山的思想對於(yu) 現代的政治可以提供什麽(me) 樣的借鑒。
其實,無論是馬克思主義(yi) 船山學還是新儒家船山學,大部分的研究多關(guan) 注抽象義(yi) 理的分析,尤其是理氣關(guan) 係,或說道器關(guan) 係,至於(yu) 對船山的曆史哲學,也多是為(wei) 肯定其在哲學史上的價(jia) 值,而非以其思想來與(yu) 實際問題關(guan) 聯起來進行探討。這當中的原因自是不言自明。因為(wei) 盡管船山多有史論政論,但畢竟這些論述全是針對傳(chuan) 統之政治人事以及典章製度,在與(yu) 現代社會(hui) 科學所累積的知識相較之下,其與(yu) 現代的政治環境有多少相通或可借鑒處,恐怕是不盡樂(le) 觀的。
那麽(me) ,這是否意謂著,船山思想在當前,總括來說是隻能提供哲學義(yi) 理上的指導,而陋於(yu) 提供現實政治上的指導呢?對此,港台新儒學的內(nei) 聖外王觀正可以指明一個(ge) 方向,意即把外王限定在當事者(agent)的道德活動,而不用非要以客觀製度再現出來[4]。由此,要指出的是,盡管船山思想在現代對於(yu) 當前政治製度的指導意義(yi) 或許不大,但是對於(yu) 指導當事者如何進行政治活動卻大有裨益。而關(guan) 鍵就在於(yu) ,船山論修身工夫,特有“責任倫(lun) 理”之麵向。
所謂“責任倫(lun) 理”(ethics of responsibility),乃由韋伯(MaxWeber)提出,來與(yu) “意圖倫(lun) 理”(ethics of intention)相對待,以指出政治人物所需有的品格[5]。簡單而言,責任倫(lun) 理是指當事者必須認識到其行動有相應之後果,並對此後果負責,以此引申的觀念,即是承認客觀世界有其製約及影響當事者行動的條件,而當事者在倫(lun) 理上有義(yi) 務去認識這些條件,否則便不足以對其行動的後果負責;而意圖倫(lun) 理是指當事者必須堅守其信念並堅定地將其信念客觀地實現出來,而以此引申的觀念,即是當事者在倫(lun) 理上不能以客觀世界的製約條件來作為(wei) 其不去實現信念的理由,否則便表示當事者是在逃避其義(yi) 務。
船山氣論的精到處,即在於(yu) 認定“理”是“氣”之流行的顯現。因此,船山論修身工夫,就不與(yu) 程朱理學與(yu) 陸王心學一般,預設道德境界的升華,可使當事者“自然而然”地去實踐道德,換句話說,即表示認為(wei) 當事者對客觀時勢的理解,是其道德實踐的必要條件,而非僅(jin) 僅(jin) 是充分條件[6]。
據以上兩(liang) 點,可以認為(wei) 船山的工夫論其實就是“責任倫(lun) 理的”。而由於(yu) 責任倫(lun) 理是韋伯特別就現代政治發展而提出的政治倫(lun) 理,故船山的工夫論,在現代仍具有可“接著講”的重要意義(yi) 。
必須注意的是,有別於(yu) “照著講”,“接著講”[7]的工作是要在闡明經典的義(yi) 理之後,再接著詮釋出對於(yu) 當下語境及生活方式仍具有普遍意義(yi) 的思想或論述[8]。本文的研究是為(wei) 接著講,那自是要在格義(yi) 之後,還要就某種共通的生活經驗來詮釋船山的工夫論。在格義(yi) 方麵,便以著重論修身工夫的《讀四書(shu) 大全說》為(wei) 文本來分析,並指出在何種意義(yi) 上船山之工夫論是“責任倫(lun) 理的”。而在詮釋方麵,則取材自《讀通鑒論》和《宋論》中船山對光武帝與(yu) 王安石之評議[9]。
必須澄清的是,本文並不是以“責任倫(lun) 理”來反向格義(yi) 船山的思想,而是為(wei) 提出另一種發問問題的方式來檢視船山思想。此即表現在,責任倫(lun) 理在儒家思想中,乃兼顧道德動機的“存心”及道德實踐的“結果”,但我們(men) 知道,結果之好壞畢竟非人力可以完全決(jue) 定,如此,則在何種意義(yi) 上,道德上的修身工夫,可以在存心的純良之外,來對結果負責呢?而本文對船山思想的再詮釋,便是試圖回答此問題。
按以上所述,下文乃分三節以說明。
一、責任倫(lun) 理與(yu) 意圖倫(lun) 理之區別
首先需指出的是,責任倫(lun) 理與(yu) 意圖倫(lun) 理並非相互排斥。盡管儒家傳(chuan) 統是以意圖倫(lun) 理為(wei) 根本,但在船山思想中,卻是可兼容責任倫(lun) 理的。在厘清這一概念前,需先回顧責任倫(lun) 理的提出背景,以明確責任倫(lun) 理是現代政治不可或缺的政治倫(lun) 理。
1919年,韋伯應邀到慕尼黑大學演講,對象是未來有很大機會(hui) 成為(wei) 政治菁英的大學生,題目即為(wei) 《政治作為(wei) 一種誌業(ye) 》(Politics As A Vocation)(2)。本來主辦方邀請韋伯作演講的目的,是請韋伯就當時脆弱且混亂(luan) 的威瑪政府提出一番評議,但韋伯卻狡慧地避而不談,而先是長篇大論地議論起現代政治之發展,然後才在結尾處,勉勵學生若要從(cong) 事政治,便需有責任倫(lun) 理的意識來擔當[10]。
眾(zhong) 所周知,韋伯是解剖分析“現代性”的大師。他所得出的最重要結論,即是指出所謂現代性是一種除魅並理性化的過程。他在演講中便是沿循此結論,論述了現代政治專(zhuan) 業(ye) 化分工的發展。韋伯從(cong) 歐洲官僚政治的出現談起,指出現代國家的形成慣例,即是需有主君(princes)能針對各種坐擁私人武力或掌握地方行政司法之豪強或貴族,將他們(men) 的權力和資源收攏於(yu) 己,而其發展結果,即是國家壟斷了所有的政治資源和權力。而緊接著所需有的發展,便是有“專(zhuan) 門的政治從(cong) 業(ye) 員”(professional politicians)的出現來供主君禦使。韋伯特別指出,這些從(cong) 業(ye) 員固是以政治作為(wei) 誌業(ye) ,但其中有個(ge) 分別即在於(yu) ,是“為(wei) 政治而生”(lives for politics)還是“以政治維生”(lives from politics)。此兩(liang) 者自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彼此兼容。但就曆史的發展而言,政治從(cong) 業(ye) 員越益增多,越加專(zhuan) 門,則後者所揭示的經濟因素才是現代政治發展的主要動力。而因此所帶來的兩(liang) 個(ge) 結果,即是官僚政治和政黨(dang) 政治的出現。
對於(yu) 成為(wei) 官僚的政治從(cong) 業(ye) 員來說,其收入來自於(yu) 政府的支付;對於(yu) 參與(yu) 政黨(dang) 的政治從(cong) 業(ye) 員來說,則需要求政黨(dang) 能安排工作或支付薪酬。如此,政黨(dang) 的機能和權力勢必發展,而最終結果,便是政黨(dang) 控製國會(hui) ,主君退出政府運作,內(nei) 閣政治於(yu) 焉出現。韋伯接著指出,政黨(dang) 政治的出現,意謂著政治也需猶如資本主義(yi) 之運作般追求利潤,否則無以獲得民眾(zhong) 和社會(hui) 有力人士的支持,來與(yu) 其他政黨(dang) 競爭(zheng) ,來贏得選舉(ju) 掌控政府。
韋伯指出,以政治為(wei) 誌業(ye) ,就需同時具有熱忱的抱負以及冷酷的算計。韋伯最後斷言,以政治而言,隻有兩(liang) 宗大罪,即缺乏客觀認識(lack of objectivity)和不負責任(irresponsibility)。前者讓人隻求輿論上光鮮亮麗(li) 而非實質上能大有作為(wei) 的權力,後者讓人隻享受權力而無視權力之大有作為(wei) 的目的。這是為(wei) 何韋伯勉勵學生若投入政治便需有責任倫(lun) 理,並同時警誡學生勿隻信奉意圖倫(lun) 理的原因所在。
下文以李明輝的澄清,來說明意圖倫(lun) 理其實是可涵攝責任倫(lun) 理的,而也就是在這層意義(yi) 上,儒學的工夫論才能表現責任倫(lun) 理這一麵向。
李明輝指出,與(yu) 意圖倫(lun) 理相反的倫(lun) 理觀,應是“功效倫(lun) 理學”,而非責任倫(lun) 理[11]。李明輝以康德之倫(lun) 理學來定義(yi) 意圖倫(lun) 理,即指“一個(ge) 行為(wei) 之道德意義(yi) 隻能憑其所依據的原則(即存心),而不能憑其後果去判定”[12]。反之,與(yu) 之邏輯上不能兼容的功效倫(lun) 理學,即指一個(ge) 行為(wei) 之道德意義(yi) 隻能憑其結果,而不能憑其存心去判定。確立此分野,李明輝接著指出,意圖倫(lun) 理之根本原則即是當事者的自我立法,也就是道德的自律,而有此自律,並不意謂此自律原則是不必考慮結果的。對此,李明輝便以康德之語來提出三點以佐證。首先,“沒有意誌能完全不具目的”,這就意謂著道德的自我立法必定是有指向達成某種結果。其次,道德之普遍性的原則,包含促進自己與(yu) 他人幸福的義(yi) 務。最後,促進幸福的義(yi) 務是道德意誌的“一個(ge) 先天必然的對象”[13]。
李明輝於(yu) 是判定,意圖倫(lun) 理在邏輯上是可以兼容責任倫(lun) 理的,因為(wei) 即便一個(ge) 行為(wei) 之道德意義(yi) 是以存心之純良作為(wei) 唯一判準,但這無礙於(yu) 當事者以其自我立法的意誌,要求自己對其行為(wei) 之結果負責。而他便以論語中孔子盛讚管仲“如其仁”為(wei) 例,指出儒學的倫(lun) 理觀是可以同時兼容意圖倫(lun) 理和責任倫(lun) 理的。
要特別指出的是,按儒學之傳(chuan) 統,當事者之修身,其外王必定是以內(nei) 聖為(wei) 前提,也就必定是意圖倫(lun) 理,而非功效倫(lun) 理。而船山的獨特貢獻在於(yu) ,其在意圖倫(lun) 理之外,又特別強調責任倫(lun) 理。此中關(guan) 鍵就在於(yu) ,船山論修身的根本意向,並非收攝到主觀的道德境界,而是投射至具體(ti) 的事功。
二、船山論修身工夫的根本意向
眾(zhong) 所周知,中國思想之表達方式,並非如西方哲學般以層層論證為(wei) 形式,而是以偶作議論的判語為(wei) 形式。換言之,中國思想在文本的表達是散見的,而非體(ti) 係的。即如船山的《讀四書(shu) 大全說》,便是以讀書(shu) 筆記的形式來隨筆隨想地表達其思想,當中論及修身工夫的,既是蕪雜,又是旁涉,以一篇萬(wan) 字的文章來敘述,斷難統理整備。
也就因此,本節並非對船山論工夫作一統括的梳理,而是將主題限定在船山論工夫的根本意向,並要特別指出船山的工夫論,並非如程朱理學和陸王心學一般是收攝到主觀的道德境界,而是投射至具體(ti) 的事功對象。對此以兩(liang) 點為(wei) 論證:(一)[14]船山反對將格物與(yu) 致知打成一片;(二)[15]船山反對將氣質與(yu) 性理二分。
(一)船山反對將格物與(yu) 致知打成一片
格物與(yu) 致知,出自於(yu) 《大學》:“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後知至,知至而後意誠,意誠而後心正,心正而後身修,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16]
船山明言反對陽明心學的“知行合一”,故此他認為(wei) 致知與(yu) 格物,乃兩(liang) 截根本不同的工夫,而非一體(ti) 之兩(liang) 麵。
所謂“格物”是指道德實踐,所謂“致知”是指求諸本心來認識道德價(jia) 值。按陽明的知行合一論,作為(wei) 道德價(jia) 值的性,盡管是實存的,卻是內(nei) 在於(yu) 己的道德能力。換言之,性即理,心也即理,心也即性。如此引申的工夫論,即是把未發的良知和已發的道德實踐完全打通,於(yu) 是動靜合一而根本在可涵攝一切的“致良知”這一工夫上。
承此要旨,陽明對格物和致知不作工夫上的分別。因為(wei) 對陽明來說,道德價(jia) 值是完全根存於(yu) 自己的本心,並且是人人皆同,故此,人人都可求諸本心而認識道德價(jia) 值,而本心經此認識便可去人欲而存天理,於(yu) 是便會(hui) 自然而然地去做道德上的實踐,然後又在實踐中求諸自己道德的本心,以此類推不斷循環。總歸來說,陽明論工夫即以致良知為(wei) 始,亦以致良知為(wei) 終。用陽明的話來說,即是“心即理也。此心無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須外麵添一分。以此純乎天理之心,發之事父便是孝。發之事君便是忠。發之交友治民便是信與(yu) 仁。隻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便是”[17]。
船山與(yu) 陽明之不同便在於(yu) ,他並不把道德價(jia) 值的呈現完全理解為(wei) 對本心的觀照,而是理解為(wei) 氣之流行大用而成就的各個(ge) 事物之合理。用船山的話來說,“性”是“二氣五行妙合凝結以生底物事,此則合得停勻,結得清爽,終留不失,使人別於(yu) 物之蒙昧者也。”[18]
因此,船山與(yu) 朱子一樣,認為(wei) 性即理,心不即性亦不即理。承此要旨,船山便無法認同陽明將格物與(yu) 致知完全打通,而是分作兩(liang) 截工夫。就“致知”而言,船山與(yu) 陽明所解相同,即是求諸本心而“知善知惡”。然而,船山特別強調,有些善惡之理是求諸本心也不可得,而隻能去透過道德上的實踐來認識,也就是“格物”。因此,船山便有與(yu) 陽明迥然不同的表述,他固然認為(wei) “孝者不學而知”,但又強調“夫事親(qin) 之道,有在經為(wei) 宜,在變為(wei) 權者,其或私意自用,則且如申生、匡章之陷於(yu) 不孝,乃藉格物以推致其理”[19]。也就是說,即便真可以去人欲而存天理,也並不意謂道德實踐便即有成,換言之,道德要如何實踐是需要在客觀的世界中認識,而不管再如何求諸主觀的本心亦是有限。
其實,船山將致知與(yu) 格物分作二截,不隻與(yu) 心學不同,亦與(yu) 理學不同。因為(wei) 朱子言格物致知,亦是認為(wei) 兩(liang) 者可以打通,隻不過陽明是從(cong) 內(nei) 來打通,而朱子是從(cong) 外來打通。此中之曲折,需兼采唐君毅和陳來的研究來進行說明[20]。
陳來指出,船山並不讚成朱子“格物則知自致”的主張,並從(cong) 知識來源與(yu) 型態來區分格物和致知。他指出,船山認為(wei) 格物得知的是客觀的知識,而致知得知的是內(nei) 在於(yu) 己的知識。他又引船山原文,格物是“心官與(yu) 耳目均用,學問為(wei) 主,而思辨輔之”,而致知是“唯在心官,思辨為(wei) 主,而學問輔之”[21]。最後,他判定,船山不似陽明注重致知,忽略格物;也不似朱子注重格物,忽略致知;而是兩(liang) 者兼論而不偏廢。
朱子之論“格物則知自致”,乃指他將格物到致知的過程解釋為(wei) “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zhong) 物之表裏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ti) 大用無不明矣”[22]。
對此,唐君毅透過觀察朱子論讀書(shu) 之法,從(cong) 而判定朱子言格物窮理,其實是“求諸外而明諸內(nei) ”。而當中的關(guan) 鍵在於(yu) ,朱子所謂“理”既指事物本身的“實然之理”,也指人如何應對事物的“當然之理”,而且並不特別區分,甚至可以說,是當作一體(ti) 兩(liang) 麵。因為(wei) 要知道如何應對事物,前提自是要知道事物本身的實然之相。也就因此,盡管“理”是在外的,但內(nei) 在於(yu) 己的“心”既可知“理”又可應“理”,如此歸根究底,理的顯現,其實就是心的作用。由此前提,便就可作如此推論,即知理應理越多,也就意謂心之作用越大越顯,於(yu) 是就最終結果來說,理論上必是“吾心之全體(ti) 大用無不明”。故此,朱子論工夫,要旨上其實也就是將格物與(yu) 致知打通。
由此可見,如同陽明所謂的致良知,朱子所謂的格物窮理,也就是存天理去人欲的工夫,故兩(liang) 者的工夫雖不同,但其實都預設了經此一關(guan) ,當事者是會(hui) “自然而然”地去實踐道德。然而船山則不預設這“自然而然”的一轉,因為(wei) 其工夫論並不契“存天理去人欲”這一關(guan) ,於(yu) 是也就不將格物與(yu) 致知打成一片。此中關(guan) 鍵在於(yu) 船山認為(wei) 天理與(yu) 人欲可以共存。
(二)船山反對將氣質與(yu) 性理二分
陳來指出,船山與(yu) 朱子理學有一重大不同在於(yu) ,船山反對使用“性在氣質中”的講法,而主張“氣質中之性”的講法[23]。而此判定,便是根據船山對《論語·陽貨篇》的注記[24]。
所謂“性在氣質中”,是新安陳氏取自朱子對“性相近,習(xi) 相遠”這句的注解:“此所謂性,兼氣質而言者也。氣質之性,固有美惡之不同矣。”[25]
朱子的注解,意在指出天理之性是完全實存及超越的,也是內(nei) 在於(yu) 人人而完全相同的,因此孔子所謂的“性相近”便不能是指“天理之性”,而隻能是指具有經驗義(yi) 涵的“氣質之性”。此中牽涉到的形上學根據,即是理學將天理之性與(yu) 氣質之性二分,而人之為(wei) 何有美有惡,乃氣質之性造成的偏離,意即氣質之性即是人欲之來源。故此,隻要將氣質之性去除,天理之性便會(hui) 複又彰顯,也就是存天理去人欲,這就是“性在氣質中”這句提法的意旨所在。用日常用語表達,即是“土豆在泥土中”,把泥土清理幹淨了,便會(hui) 見到土豆。
船山主張“氣質中之性”牽涉的形上學根據,則不是將天理之性與(yu) 氣質之性二分,而是認為(wei) 天理的顯現即是氣質造成的結果。在船山的思想中,“氣”與(yu) “質”不盡完全等同,因為(wei) “氣”的第一義(yi) 是指宇宙流行大用,故“氣”隻能是善的,而不可能是惡的,否則即在等於(yu) 說宇宙流行大用有可能是惡的。而氣流行所造成的種種殊相結果,則以“質”來指涉。固然,人與(yu) 人,萬(wan) 物與(yu) 萬(wan) 物的“質”都是不盡相同。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說“質”有善有惡。因為(wei) 氣既然是全善的,則其化生結果就不可能會(hui) 有惡的。也就因此,所謂有善有惡,便不是氣質造成,而是人未加利用或修行不足造成。總而言之,“性”雖是氣質之性,但有善有惡非氣質之性造成,而是人之“習(xi) ”造成,此即船山解“性相近,習(xi) 相遠”。依此,用日常用語表達船山所謂“氣質中之性”,便是“泥土中的土豆”,意指土豆乃因泥土生成,人隻能利用泥土來栽培土豆。
由此引申的,即是船山並不把天理與(yu) 人欲對立起來,因為(wei) 天理之顯現,也要因於(yu) 人欲而成就。但必須注意的是,船山並不是高唱所有的人欲皆是合理的。對此,陳來指出,船山亦是嚴(yan) 於(yu) 分辨天理人欲,有區分“私欲”和“公欲”,並主張克去私欲[26]。而要特別指出的是,固然儒學各宗各派都不會(hui) 完全否定人欲,否則即是變異為(wei) 釋教,但無論如何,各宗各派也皆對私欲和公欲作出分別。但對船山來說,由於(yu) 他對性理的理解,除了具有實存及超越義(yi) 之外,又另有經驗義(yi) ,因此,他對於(yu) 道德價(jia) 值的理解,亦是從(cong) 經驗上說,而不純從(cong) 實存上來說。
我們(men) 發現在朱子和陽明的思想中,他們(men) 所謂的天理是實存的,人欲是經驗的(超出本性而過分的私欲)。因此,他們(men) 所謂的存天理去人欲,可以被理解為(wei) 是將經驗的雜質去除,而複返純真實存的本性。但在船山的思想中,天理與(yu) 人欲都是經驗的,因此複返之功就無堪舉(ju) 重。在這層意義(yi) 上,船山論工夫的根本意向就並非在主觀的道德境界上用功,而是投射至具體(ti) 的對象,以經驗的人欲去實現經驗的天理。
但遺留問題是,經驗畢竟是外於(yu) 當事者,那麽(me) 當事者又要如何掌握對經驗的觀察及判斷,來對結果負責呢?下文透過船山的論述,以詮釋出儒家式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來回答。
三、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
在韋伯的論說中,責任倫(lun) 理同時包含冷酷的算計和熱忱的抱負。同樣地,船山論工夫亦指向此冷熱兩(liang) 麵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yu) 船山是堅守儒家立場的士人,故其思想的責任倫(lun) 理麵向,特有一種嚴(yan) 肅的道德態度。對此,本文將首先論述船山對知、仁、勇的次序規定,然後據此來詮釋三條道德格律。
(一)船山對知、仁、勇的次序規定
船山對《中庸》裏“子曰:好學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恥近乎勇”此句,以“誠”來統攝,並對接下的“凡為(wei) 天下國家有九經,所以行之者一也。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27],有特別的論述。
所謂“一”即是指“誠,而“豫”即是指未作事功前當事者的內(nei) 在狀態。在船山思想中,“誠”是特指氣體(ti) 流行之大用,必是要有客觀事實上的功效才可言“誠”。船山特別強調,“一”和“豫”是不能相提並論的,而如果將之相提並論,即是“異端”。這其實是意指陽明的知行合一論,因為(wei) 陽明思想中的“誠”,是特指心體(ti) 流行之大用,乃是以道德境界的複返來言。
故此,引文中的“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按心學的思想,亦是特指道德境界的修養(yang) ,因此,“一”和“豫”是可相提並論的,也就是說,當事者可從(cong) 道德境界開出種種外王成就的“九經”。
但在船山的論述中,“豫”是特指“學問思辨以求其理”,他並又言:“唯學問思辨之功,則未有此事而理自可以預擇。擇之既素,則繇此而執之,可使所明者之必踐,而善以至。”[28]
由此可知,船山論工夫極為(wei) 特別的一點就是,當事者有義(yi) 務在道德對象還未呈現之前,便需有學問思辨來作準備以應對。因此,船山對知仁勇三者有一次序的規定。其言:“故三達德之序,曰知,曰仁,曰勇。不知則更無仁,不仁則勇非其勇。故必知及而後仁守,若徒勇者則不必有仁。”[29]
按此次序的規定,再與(yu) 《中庸》的論述結合,船山論三達德便可以日常用語表述為(wei) ,“要先好學,才能力行,然後才能知恥”。而正是就此次序的規定,本文要透過船山對人物之臧否來層層詮釋出三條儒家式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
(二)儒家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詮釋
如同韋伯提出責任倫(lun) 理是特別針對政治活動,船山思想的責任倫(lun) 理麵向,亦與(yu) 政治活動緊密相關(guan) 。要特別指出的是,船山對政治抱持著相當保守的態度。即如嵇文甫指出的,船山與(yu) 梨洲政治思想的其中一個(ge) 重大歧異,便是“梨洲熱烈讚揚某些群眾(zhong) 性和政治性的政治鬥爭(zheng) ,而船山則持否定的或批判的態度”[30]。船山對政治的保守態度,正是源自於(yu) 其思想中責任倫(lun) 理的麵向。
本文要詮釋出的第一條道德格律,乃以“從(cong) 好學到力行”來展開。所謂“從(cong) 好學到力行”,意思甚明,即指當事者的作為(wei) 需有智識的準備。而需注意的是,船山是把“好學”當作一種修身工夫,因此就牽涉到意誌力的修養(yang) 。對此,從(cong) 船山如何盛讚光武以及如何批難王安石便可一目了然。
船山對光武的政術盛讚道:“以靜製動,以道製權,以謀製力,以緩製猝,以寬製猛而已。”31而對王安石則是如此批難:“唯智小而圖大,誌陋而欲飾其短者,樂(le) 引取之,以箝天下之口,而遂其非。”[32]其實這兩(liang) 句判語都共通地指涉一個(ge) 概念,即船山所言之“蓋誌,初終一揆者也,處乎靜以待物”[33]。
在船山看來,當對事物的觀察及認知還未明朗前,當事者必須先抱持住其欲為(wei) 事功的誌向,靜靜地克製住自己不去貿然行動。可以說,船山言“誌”,同時兼具內(nei) 外兩(liang) 麵向。就外而言,“誌”乃是欲大有作為(wei) 的自我勉勵;就內(nei) 而言,“誌”乃是靜觀其變的自我克製。對船山來說,王安石欲為(wei) 改革,固然是大有誌向,但船山還是詰其“誌陋”,恰恰就是因為(wei) 王安石高談闊論變法,卻不事先虛心調查後果將會(hui) 如何,反而之後招來黨(dang) 派之爭(zheng) ,而缺乏的正是“誌”的向內(nei) 用力,即自我的克製。
由此,本文要提出的第一條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即是“當事者不止要有誌向,還要克製自己處乎靜以待物”。
接下來,本文要以“從(cong) 力行到知恥”來詮釋出第二條及第三條道德格律。從(cong) 發生狀態而言,“從(cong) 力行到知恥”,可以指“恥於(yu) 未能力行”,也可以指“恥於(yu) 力行之後”。
先論“恥於(yu) 未能力行”。回到一個(ge) 老問題,事功的結果總非當事者能完全控製。而且,即便當事者總能約束自己處乎靜以待物,然而要處乎靜到什麽(me) 時候?又要待物到什麽(me) 時候?而這便有可能會(hui) 淪為(wei) 當事者不去行動的借口。對此便要以船山對王安石的另一個(ge) 評價(jia) 來做申論。
眾(zhong) 所周知,王安石變法的其中一個(ge) 目的,便是要增加財政收入,因此他以桑弘羊及劉晏自任。在船山的評論中,王安石增加財政收入的措施,在實行之後便冒出許多人民不堪其擾的怨言,而如此王安石應要有所更改,但他仍是一意孤行,以為(wei) 久行之後人民皆會(hui) 接受習(xi) 慣。船山對此便作此判語:“君子之道,有必不為(wei) ,無必為(wei) 。小人之道,有必為(wei) ,無必不為(wei) 。”(1)
所謂“必不為(wei) ”,是指君子必定有某些不可妥協的道德底線;但對於(yu) 小人來說,則無此道德底線,因此凡事皆未必不為(wei) 。而所謂“無必為(wei) ”,是指君子自知要自度量力,故必有自我克製,而不能斷言某事必定可為(wei) ;但對於(yu) 小人來說,則為(wei) 遂足自欲,因此便會(hui) 認為(wei) 凡事皆是可為(wei) 。簡單而言,船山以王安石的一意孤行而判定他是一個(ge) 小人。
但必須注意的是,船山並非斷言君子無必為(wei) 之事,其此段判語頗可尋味:
夫君子亦有所必為(wei) 者矣,子之事父也,臣之事君也,進之必以禮也,得之必以義(yi) 也。然君子之事父,不敢任孝,而祈免乎不孝;事君不敢任忠,而祈免乎不忠。進以禮者,但無非禮之進,而非必進;得以義(yi) 者,但無非義(yi) 之得,而非必得。則抑但有所必不為(wei) ,而無必為(wei) 者矣。(2)
由引文可知,君子之必為(wei) ,是知道自己“總有應該做的事”,但此中之行動如何具體(ti) 作為(wei) ,總不能說有一萬(wan) 試萬(wan) 靈的辦法,而總是要根據具體(ti) 的情況來進退措宜。因此,君子所能自勉負責的,隻能是後果不失不壞,而非結果必得必好。按船山給出的例子,即是一個(ge) 稱職的兒(er) 子,隻會(hui) 警惕自己是否有何作為(wei) 是“不孝”的,而不敢有信心自己是否有何作為(wei) 是“孝”的。同樣地,一個(ge) 負責的人,也隻會(hui) 警惕自己是否有何作為(wei) 是“不禮不義(yi) ”,而不敢有信心自己是否有何作為(wei) 是“必禮必義(yi) ”。
由此,本文要提出的第二條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即是“當事者需堅守不可妥協的道德原則,而據此道德原則,來判斷自己有何不可做或不可不做的事。”
第二條道德律則,是特別為(wei) 克服第一條道德格律可能淪為(wei) “當事者不去行動的借口”這一問題的。按第二條格律,根據特定的道德原則,在許多情況中,不去行動將會(hui) 是種過錯,而無法以事情未明朗為(wei) 借口去規避。例如,以“仁愛”為(wei) 道德原則,孺子將入井而不去搭救就必定是種過錯;或甚至更複雜的情況,有晚輩將誤入歧途而不去阻止也必定是種過錯。當然,要如何阻止,就是當事者必須去想方設法的。
然而,就在“如何想方設法”這一點上,又出現了問題。而這便有關(guan) 本文將要詮釋的最後一條道德格律,乃關(guan) 乎“恥於(yu) 力行之後”這一麵向。
顯然,所謂“恥於(yu) 力行之後”,應是特指力行之後的結果不盡人意。但我們(men) 知道,實踐之結果本就非當事者可完全控製。根據道德原則,當事者可確認“應該/不應該去做”,但卻無法確認“如何去做”。我們(men) 知道,在許多情況中,達成特定結果的最有效手段,與(yu) 特定的道德原則,很可能是相互衝(chong) 突的,而這也是儒家傳(chuan) 統一直在探討的權變問題。按上述例子,阻止晚輩誤入歧途,很可能最有效的辦法是編造某種說詞,但顯然這可能有欺騙之嫌。若純粹地根據責任倫(lun) 理,隻要真能阻止了晚輩誤入歧途,當事者也就完成了其負責的義(yi) 務。但本文所要詮釋的是儒家式的責任倫(lun) 理,故此是要以不違反意圖倫(lun) 理為(wei) 前提的,因此當事者不能僅(jin) 以確實阻止了晚輩誤入歧途這一結果,來正當化其編造某種說詞的行為(wei) 。簡單而言,問題即是“當事者要如何在效果與(yu) 原則之間做衡量?”
對此,船山對光武的一個(ge) 評價(jia) 正可資解答。而這牽涉到兩(liang) 起事件。
第一起事件:更始二年(24),劉秀奉更始皇帝的命令討伐自稱趙漢皇帝的王朗。進軍(jun) 邯鄲時,王朗派遣諫議大夫杜威請降,並求封萬(wan) 戶侯。但光武不允,隻承諾饒其性命。最後談判破裂,劉秀急攻邯鄲而殺王朗[34]。另一起事件:建武三年(27),已經稱帝的光武攻討擁立盆子的赤眉軍(jun) 。光武屢戰屢勝,赤眉軍(jun) 敗潰後輾轉遊移。到宜陽時,赤眉軍(jun) 遇到已經嚴(yan) 正以待的光武軍(jun) ,終於(yu) 決(jue) 定放棄,於(yu) 是派遣劉恭請降。劉恭問光武請降後的封賞,光武也隻承諾饒盆子性命。最後,盆子還是投降了[35]。
船山對光武這兩(liang) 個(ge) 作為(wei) 極為(wei) 讚賞。在他看來,詐稱自己是漢成帝兒(er) 子以得到擁立的王朗是個(ge) “妖人”,而出身卑賤卻接受赤眉擁立的盆子是個(ge) “愚者”。因此,若光武真答應封賞,便無以警惕世人。而最難能可貴的,便是光武並沒有先假裝答應,事後再追究誅殺。
船山以此設立了兩(liang) 種相互對立的情況:一種是光武的“決(jue) 於(yu) 一言,而更無委曲之辭以誘之,明白洞達,與(yu) 天下昭刑賞之正”;另一種是“為(wei) 權術者之說者則不然,心惡之而姑許之,謂可以輯群雄之心”,而船山認為(wei) 後果是“然則權者非權也,偽(wei) 以長亂(luan) 而已矣”[36]。
要澄清的是,船山對於(yu) 權變這一行為(wei) 的評價(jia) ,其所謂的“正”和“偽(wei) ”其實不是以時間長短的成效來估量,也不是以當事者動機的純良來估量,而是特別地以世人的觀感來估量。也就是說,權變的正當性,其實就是以其昭示的道德示範來作為(wei) 根據。
回到“當事者要如何在效果與(yu) 原則之間做衡量?”的問題,按船山對“正”和“偽(wei) ”的分別,則問題應更改為(wei) “衡量後所作出的抉擇,對於(yu) 世間會(hui) 產(chan) 生何種道德示範?”再回到上述的例子,本文要以此申論的是,為(wei) 了要阻止晚輩誤入歧途,如果當事者選擇編造某種說詞,會(hui) 予人欺騙的示範,那就是不可取的;反之,若是予人善意謊言的示範,那就是可取的。
本文以此要提出的最後一條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即是“當事者在原則與(yu) 效果之間衡量後作出的行為(wei) ,必須不予人不良的道德示範”。
結論
本文試圖以船山的工夫論及政論,來詮釋出三條儒家式的,也就是被意圖倫(lun) 理涵攝的責任倫(lun) 理的道德格律:(一)[37]當事者不止要有誌向,還要克製自己處乎靜以待物。(二)[38]當事者需堅守不可妥協的道德原則,而據此道德原則,來判斷自己有何不可做或不可不做的事。(三)[39]當事者在原則與(yu) 效果之間衡量後作出的行為(wei) ,必須不予人不良的道德示範。
注釋
1、參見陳焱:《晚清以來百年王船山哲學與(yu) 思想研究述評》及《新中國成立以來四十年船山思想與(yu) 哲學研究述評》,周發源、劉曉敏、王澤應主編:《船山學刊百年文選》船山卷(哲學),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5年,第436-448、449-460頁;方紅姣:《現代新儒學與(yu) 船山學》,北京: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179-191頁。
2、參見林安梧:《儒學革命:從(cong) “新儒學”到“後新儒學”》,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11年,第77-106頁;林安梧講述,山東(dong) 大學尼山學堂采訪整理:《林安梧訪談錄──後新儒家的焦思與(yu) 苦索》,濟南:山東(dong) 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27-137頁。
3、參見唐文明:《回到康有為(wei) 與(yu) 陸台新儒家之爭(zheng) 》,《中華讀書(shu) 報》2015年5月20日,第15版。
4、此即“政道”與(yu) “治道”的分別,參見牟宗三:《政道與(yu) 治道》,《牟宗三先生全集》第10卷,台北:聯經出版公司,2003年,第49-68頁。
5、“責任倫(lun) 理”與(yu) “意圖倫(lun) 理”取自於(yu) 林毓生的翻譯及介紹,但在其之後,對於(yu) “意圖倫(lun) 理”卻有其他翻譯。例如錢永祥譯成“心誌倫(lun) 理”,李明輝譯成“存心倫(lun) 理學”。其實,不隻漢語之翻譯莫衷一是,即便英文翻譯亦然,除ethics of intention之外,還有ethics of conviction和ethics of ultimateends。據筆者觀察,可能是因為(wei) 蔣慶特別針對林毓生的介紹,指出其所謂的政治儒學乃具有責任倫(lun) 理之麵向,因此“意圖倫(lun) 理”這一翻譯在大陸最為(wei) 通行。考慮到此緣故,本文於(yu) 是沿用林毓生的翻譯。參見林毓生:《兩(liang) 種關(guan) 於(yu) 如何構成政治秩序的觀念──兼論容忍與(yu) 自由》,《政治秩序與(yu) 多元社會(hui) ──社會(hui) 思想論叢(cong) 》,台北:聯經出版公司,1989年,第3-48頁;李明輝:《存心倫(lun) 理學、責任倫(lun) 理學與(yu) 儒家思想》,《儒家視野下的政治思想》,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66-87頁;蔣慶:《政治儒學:當代儒學的轉向、特質與(yu) 發展》,北京:三聯書(shu) 店,2003年,第127-152頁;[德]馬克斯·韋伯著,錢永祥等譯:《學術與(yu) 政治》,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93-275頁;JohnDreijmanised.,GordonC.Wellstrans.,MaxWeber,sCompleteWritingsonAcademicandPoliticalVocations,UnitedStates:AlgoraPublishing,2008,pp.155-208.
6、本文之論述,取自於(yu) 唐君毅與(yu) 曾昭旭的研究。唐君毅有言,“王船山之學之言理言心,固多不及朱子陽明之精微。蓋猶外觀之功多,而內(nei) 觀之功少”。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教篇》,北京,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413頁;曾昭旭有言,程朱與(yu) 陸王皆是“由末探本”,而船山是“由本貫末”,故船山言“格物即非隻是立本工夫之入路或助緣,而自有其獨立之範疇矣”。曾昭旭:《王船山哲學》,台北:遠景事業(ye) 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第471頁。
7、“接著講”與(yu) “照著講”乃取自於(yu) 馮(feng) 友蘭(lan) 言其研究宋明理學,參見馮(feng) 友蘭(lan) :《三鬆堂全集》第4卷,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頁。
8、本文對“接著講”的看法,取自於(yu) 陳少明教授對中國哲學研究方法提出的觀察及反思,參見陳少明:《中國哲學史研究與(yu) 中國哲學創作》,氏著《做中國哲學:一些方法論的思考》,北京:三聯書(shu) 店,2015年,第68-119頁。
9、《讀四書(shu) 大全》及《尚書(shu) 引義(yi) 》乃船山壯年47歲修訂完成,《宋論》和《讀通鑒論》則為(wei) 晚年69歲所作,時間相隔22年。本文認同曾昭旭的看法,即船山思想的要旨,以37歲所作《周易外傳(chuan) 》為(wei) 根本見地,往後但有補充展開,而無根本歧異,因此將三書(shu) 相互對照同論,應是可成立的。參見曾昭旭:《王船山哲學》,台北:遠景事業(ye) 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第22-37頁。而陳來亦認為(wei) ,船山之思想不管是就其前期對《四書(shu) 》之發明,還是就其後期對《張子正蒙》的注解,其實都是“參伍於(yu) 濂洛關(guan) 閩”,而“歸本於(yu) 橫渠濂溪”,參見陳來:《詮釋與(yu) 重建──王船山的哲學精神》,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4頁。
10、本文所據的英譯文本收錄於(yu) JohnDreijmanised.,GordonC.Wellstrans.,MaxWeber’sCompleteWritingsonAcademicandPoliticalVocations,pp.155-208.
11、有關(guan) 《政治作為(wei) 一種誌業(ye) 》的演講背景,本文取識自由錢永祥、顧忠華中譯,WolfgangSchluchter以德文作的《價(jia) 值中立與(yu) 責任倫(lun) 理──韋伯論學術與(yu) 政治的關(guan) 係》,收錄於(yu) [德]馬克斯·韋伯著,錢永祥等譯:《學術與(yu) 政治》,第101-152頁。
12、李明輝自己采用的翻譯是“責任倫(lun) 理學”和“存心倫(lun) 理學”,見李明輝:《存心倫(lun) 理學、責任倫(lun) 理學與(yu) 儒家思想》,《儒家視野下的政治思想》,第66頁。本文為(wei) 行文方便,故不以此為(wei) 詞。
13、李明輝:《存心倫(lun) 理學、責任倫(lun) 理學與(yu) 儒家思想》,《儒家視野下的政治思想》,第79,80頁。
14、[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3年,第3-4頁。
15、陳榮捷:《王陽明傳(chuan) 習(xi) 錄詳注集評》,台北:台灣學生書(shu) 局,1983年,第30頁。
16、[清]王夫之:《讀四書(shu) 大全說》,北京:中華書(shu) 局,1975年,第2,11,12頁。
17、參見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教篇》,第166-181頁;陳來:《詮釋與(yu) 重建──王船山的哲學精神》,第63-70頁。
18、[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第7頁。
19、參見陳來:《詮釋與(yu) 重建──王船山的哲學精神》,第414-419頁。
20、船山之注記載,[清]王夫之:《讀四書(shu) 大全說》,第466-472頁。
21、[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第175頁。
22、陳來:《詮釋與(yu) 重建──王船山的哲學精神》,第155-160頁。
23、[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第29頁。
24、[清]王夫之:《讀四書(shu) 大全說》,第135,585,537頁。
25、參見嵇文甫:《論王船山與(yu) 黃梨洲政治思想中的一個(ge) 歧異點》,氏著《嵇文甫文集》下冊(ce) ,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28-638頁。
26、[清]王夫之:《讀通鑒論》,《船山全書(shu) 》第10冊(ce) ,長沙:嶽麓書(shu) 社,1988年,第223頁。
27、[清]王夫之:《宋論》,《船山全書(shu) 》第11冊(ce) ,第152頁。
28、[清]王夫之:《宋論》,《船山全書(shu) 》第11冊(ce) ,第154,155頁。
29、事情詳見[宋]司馬光編著,[元]胡三省音注:《資治通鑒》,北京:中華書(shu) 局出版,第1266-1267,1309-1310頁。
30、本段引文皆出自[清]王夫之:《讀通鑒論》,《船山全書(shu) 》第10冊(ce) ,第218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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