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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如果張扣扣案發生在宋代,法官會(hui) 如何判決(jue) ?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南方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臘月初四日丙午
耶穌2019年1月9日
作者按:1月8日,在經曆了長達8個(ge) 多小時的庭審之後,陝西漢中中院對張扣扣案作出一審判決(jue) :死刑。
張扣扣案是一起引發輿論強烈關(guan) 注的血親(qin) 複仇案,據檢方指控,1996年8月27日,因鄰裏糾紛,張扣扣母親(qin) 汪秀萍被當時17歲的王正軍(jun) 傷(shang) 害致死。1996年12月5日,王正軍(jun) 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18年春節,張扣扣對王正軍(jun) 等人作出報複。
如果這樣的血親(qin) 複仇案發生在中國古代,按傳(chuan) 統的司法理念,張扣扣會(hui) 受到什麽(me) 判決(jue) 呢?有人說,儒家化的傳(chuan) 統法律支持血親(qin) 複仇,張扣扣會(hui) 被赦免罪責。這樣的看法實際上是對傳(chuan) 統司法的誤讀。那麽(me) ,我是不是認為(wei) 張扣扣要判死刑呢?也不是。
請見宋人對類似案件的審判——

北宋太宗雍熙年間,京兆府鄠縣發生過一起驚動朝野的複仇案:一個(ge) 叫做甄婆兒(er) 的女子,在十歲時目睹母親(qin) 劉氏與(yu) 同村的董知政發生爭(zheng) 執,被董知政殺死。甄婆兒(er) 將尚在繈褓中的妹妹托付給鄰人張氏乳養(yang) ,自己遠走他鄉(xiang) 避仇。數年後,甄婆兒(er) 長大成人,回鄉(xiang) 祭母,在母親(qin) 墳前慟哭,隨後拿了一把斧頭,藏於(yu) 袖中,悄悄摸至董知政家中。董知政正在逗兒(er) 子玩,甄婆兒(er) 趁其不備,“出其後,以斧斫其腦殺之”,報了殺母大仇。
當地官府在抓獲凶手甄婆兒(er) 之後,上奏朝廷,請皇帝裁決(jue) 。那麽(me) 宋太宗如何判決(jue) 這一起複仇案呢?按《宋史•孝義(yi) 傳(chuan) 》的記載,“太宗嘉其能複母仇,特貸焉。”今天有些講述甄婆兒(er) 複仇案的朋友,都據此認為(wei) 皇帝最後豁免了甄婆兒(er) 的罪責。還有一些朋友引述儒家經義(yi) ,提出儒家是支持血親(qin) 複仇的。這種解釋誤導性很大,不能不辨正。
確實,在先秦儒家的觀念中,血親(qin) 複仇是一種“自然正義(yi) ”。《禮記》記載,“父之讎,弗與(yu) 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同國。”意思是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殺兄之仇,隨時可以報複,路上見了仇人,抄家夥(huo) 就上;殺友之仇,不與(yu) 仇人同待一國。但這種樸素的正義(yi) 觀,反映的應該是國家法律正義(yi) 尚未建立起來之時的叢(cong) 林狀態下的自然正義(yi) ,不獨東(dong) 方的先秦儒家認同這樣的複仇正義(yi) ,西方的《聖經•舊約》也宣揚類似的觀念,比如《出埃及》說:“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chang) 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shang) 還傷(shang) ,以打還打。”
然而,如果“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態報複受到鼓勵,社會(hui) 必將陷入“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困境,無法形成安全、穩定的公共秩序。因此,《新約》對《舊約》的同態報複觀作出了修正:“你們(men) 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隻是我告訴你們(men) ,不要與(yu) 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中國的儒家也對血親(qin) 複仇提出限製,《春秋公羊傳(chuan) 》說:“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父受誅,子複仇,此推刃之道,複仇不除害。”意思是說,父親(qin) 若是無辜被誅,兒(er) 子應該報仇;但是,父親(qin) 若是犯罪當殺,兒(er) 子的報仇便不具正義(yi)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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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限製了不具正義(yi) 性的複仇行為(wei) ,那些符合自然正義(yi) 的血親(qin) 報複仍然會(hui) 導致社會(hui) 盛行暴戾之氣。東(dong) 漢的《輕侮法》便是一個(ge) 教訓。漢和帝時,朝廷出台《輕侮法》,根據這一項立法,為(wei) 人子者,若因父親(qin) 受人侮辱而動手殺了辱父者,可以免除法律製裁。結果,受此立法的激勵,民間一下子出現了無數“報辱父之仇”的私人複仇案件。最後朝廷不得不將《輕侮法》廢除掉。
東(dong) 漢《輕侮法》作廢以降,曆代王朝的立法都不再鼓勵私人複仇,三國時期的魏國更是針對民間複仇行為(wei) 立下嚴(yan) 厲禁令:“今海內(nei) 初定,敢有私複仇者,皆族之。”《唐律疏議》對私人複仇避而不談,但唐朝發生的幾起複仇案,複仇者都受到了法律製裁。隻有元朝是一個(ge) 例外:按元朝刑法,“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死者,不坐;仍於(yu) 殺父者之家,征燒埋銀五十兩(liang) 。”元朝法律不但允許私人複殺父之仇,且殺父仇人要賠償(chang) “燒埋銀”。我們(men) 決(jue) 不能因此說,元朝的立法更為(wei) 先進。
若論宋人的法製觀念,南宋人張孝祥認為(wei) ,複仇具有自然正義(yi) ,但若允許私人複仇,則天下將永無寧日。因此,需要以國家懲罰的法律正義(yi) 取代私人複仇的自然正義(yi) ,隻要國家能夠主持正義(yi) ,人們(men) 便不會(hui) 尋求私人報複,“而惟法是聽”。北宋人王安石也說,複仇“非治世之道也”,隻因為(wei) 國家無力主持正義(yi) ,冤民無處可告,才會(hui) 出現私人複仇,《禮記》才會(hui) 記錄下“複仇之義(yi) ”,這是“為(wei) 亂(luan) 世之為(wei) 子弟者言之也”,非治世所宜取用。
也就是說,宋朝士大夫並沒有在法理上否認複仇的自然正義(yi) ,但認為(wei) 應該將私人複仇的自然正義(yi) 轉化為(wei) 國家刑罰的法律正義(yi) 。私人的複仇行為(wei) 不應該受到鼓勵。這是宋人對先秦儒家複仇觀念的修正。
但是,法律正義(yi) 畢竟也有覆蓋不到的地方,私人複仇行為(wei) 還是無法完全杜絕,那怎麽(me) 辦?《宋刑統》以“臣等參詳”的形式作出規定:“如有複祖父母、父母仇者,請令今後具察,奏請敕裁。”宋政府將複仇案當成特殊案件來處理。回到前麵我們(men) 說到的甄婆兒(er) 複仇案,地方官府的處理方式便是按刑統規定,奏請敕裁。
而“敕裁”的結果,並非如今天一些朋友解讀的那樣:甄婆兒(er) 獲得赦免。《宋史•孝義(yi) 傳(chuan) 》對甄婆兒(er) 複仇案的記述其實是不完整的。據宋人王栐《燕翼詒謀錄》的記載,“京兆府鄠縣民甄婆兒(er) ,報母仇殺人,詔決(jue) 杖遣之。”也就是說,宋太宗隻是豁免了甄婆兒(er) 的死罪,改為(wei) 杖刑。複仇者最終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甄婆兒(er) 案,宋代還發生過幾起私人複仇案,比如宋仁宗時,單州人劉玉之父被王德毆死,王德獲刑後恰好遇上國家大赦,免死,劉玉私自殺了王德,以複父仇。宋神宗時,青州人王贇之父為(wei) 人毆死,王贇年幼,未能複仇,但他長大後,便伺機刺殺了仇人。這些複仇者最後都按特殊的殺人案處理:豁免死刑,但沒有免除刑罰,如劉玉被“決(jue) 杖、編管”,王贇“詔貸死,刺配鄰州”。換言之,中央法司的法官(君主的裁決(jue) 通常都是采納法司討論後的意見)通過衡平考慮情、理、法,對一部分私人複仇案作出了減刑判決(jue) 。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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