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陽明的治理策略與(yu) 法律思想
作者:餘(yu) 釗飛(杭州師範大學法治中國化研究中心研究員)
來源:《人民法院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九月廿五日戊戌
耶穌2018年11月2日
王陽明(1472年—1528年),字伯安,浙江餘(yu) 姚人;曾隱居浙江紹興(xing) 陽明洞,又曾創辦陽明書(shu) 院從(cong) 事學術研究與(yu) 講學,自號陽明子,故世稱陽明先生。他是明中葉著名的哲學家、政治家、思想家、軍(jun) 事家,陸王心學之集大成者,精通儒家、道家、佛家學說,且能統軍(jun) 征戰,是中國曆史上罕見的全能大儒;其學說世稱“陽明學”,在中國、日本、朝鮮半島都有重要而深遠的影響。他官至南京兵部尚書(shu) 、南京都察院左都禦史,因平定宸濠之亂(luan) 等軍(jun) 功而被封為(wei) 新建伯,隆慶年間追贈新建侯,諡文成,故後人又稱王文成;著有《王文成公全書(shu) 》。王陽明的法律思想不僅(jin) 通過其著述,還通過其一係列的政治措施得以表現出來。王陽明的哲學就其直接意義(yi) 來說是對朱熹哲學的反響,他倡導的“心學”是在明中期封建統治極度腐敗、程朱理學逐漸僵化的情況下出現的思想運動,具有時代意義(yi) 。同時,它也是自北宋以來理學揚棄佛道不斷發展的結果,在整個(ge) 理學的發展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王陽明富有創造精神,他的哲學一脫當時程朱學派的經院習(xi) 氣,具有一種勇往直前的氣概,充滿了活力。
創立心學以致良知
王陽明所創心學,是儒學的一門學派,最早可追溯自孟子,是由王陽明發展起來的儒家學說。王陽明繼承陸九淵強調“心即是理”之思想,反對程頤、朱熹通過事事物物追求“至理”的“格物致知”方法。他認為(wei) 朱熹要求人們(men) 絕對服從(cong) 抽象的“天理”是沒有道理的,不符合現實社會(hui) 的客觀實際。他認為(wei) “天理”就在每個(ge) 人的心中,要求人們(men) “知行合一”,通過提高自己內(nei) 心的修養(yang) 和知識水平,去除自己的私欲與(yu) 雜念,從(cong) 而達到社會(hui) 的和諧運行,即所謂的“致良知”;教化人們(men) ,應將道德倫(lun) 理融入到人們(men) 的日常行為(wei) 中去,以良知代替私欲,就可以破除“心中賊”。此外,王陽明主張“致良知”,認為(wei) 隻有療救人心,才能拯救社會(hui) ,隻有每個(ge) 人去掉內(nei) 心世界的“惡欲”和“私欲”,才能解決(jue) 現實社會(hui) 問題。王陽明的“心學”肯定了每個(ge) 人的感性認識,更貼近現實生活,所以在明中後期產(chan) 生了重大的社會(hui) 影響力。“人欲”戰勝“天理”,是明代中期以後商品和社會(hui) 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王陽明“心學”一出,學子蟻聚,風氣大開,它迅速成為(wei) 當時社會(hui) 上的又一種主流思想。
重視鄉(xiang) 約推進十家牌法
傳(chuan) 統的中國社會(hui) 是靠郡縣製來治理的,這一治理的最基層單位是縣,在縣以下沒有政府派出機構。清朝以前,在縣以下的民間社會(hui) 中,實際上實行著一種鄉(xiang) 裏製度。這是一種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的宗族製、家長製相聯係的由政府控製的民間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在秦漢以前叫什伍之法,從(cong) 漢到隋唐稱鄉(xiang) 裏之製,宋以後改為(wei) 保甲製度。明代中期以後,王陽明創造了“十家牌法”,規定十分細密,使保甲製度逐漸走向成熟和完善。十家牌法規定每十家為(wei) 一牌,牌上注明各家的丁口、籍貫、職業(ye) ,輪流巡查。如一家隱匿盜賊,其餘(yu) 九家連坐。如有人口變動,需向官府申報,不然被認定為(wei) “黑戶”。具體(ti) 規定:“凡置十家牌,須先將各家門麵小牌挨審的實,如人丁若幹,必查某丁為(wei) 某官吏、或生員、或當差役,習(xi) 某技藝、作某生理,或過某房出贅,或有某殘疾,及戶籍田糧等項,俱要逐一查審的實。十家編排既定,照式造冊(ce) 一本,留縣以備查收。及遇勾攝及差調等項,按冊(ce) 處分,更無躲閃脫漏,一縣之事如指諸掌。”
王陽明堅持治民的根本方法在於(yu) 教化:“徒事刑趨勢破,是謂以火救火,何益於(yu) 治?若教之以禮,庶幾所謂小人學道則易使矣。”因此,他在平“亂(luan) ”的同時建立了保甲製度,並領導訂立了“鄉(xiang) 約”,欲從(cong) 實踐上以行政措施來推行教化。王陽明在組織保甲製度的同時,還創立了鄉(xiang) 約組織,設約長、約副、約正、約史、約讚等。鄉(xiang) 約組織的活動宗旨為(wei) :“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xiang) 裏,死喪(sang) 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誡,息訟罷爭(zheng) ,講信修睦,務為(wei) 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王守仁極力推行的“鄉(xiang) 約”製度,即在一個(ge) 鄉(xiang) 約中通過“一長三薄一會(hui) ”強化道德規範的教化作用:一長,即推選“年高有德為(wei) 眾(zhong) 所敬者為(wei) 約長”。三薄,即設立一薄記“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wei) ”;另設立“彰善”薄,以表彰好人好事;設立“糾過”薄,以批評壞人壞事。一會(hui) ,即定期舉(ju) 行由全鄉(xiang) 人參加的“全約大會(hui) ”,在會(hui) 場設“告諭牌”和“香案”,又“設彰善位於(yu) 堂上”,“設糾惡位於(yu) 階下”,以表彰好人好事,勸善戒惡,息訟罷爭(zheng) ,借此使為(wei) 善者繼續為(wei) 善,為(wei) 惡者改邪歸正,以達到“正風俗”的目的。王陽明多次發布《告諭》,要求“每家給與(yu) 一通,其鄉(xiang) 村山落,亦照屯堡裏甲分散”,並讓各地廣泛宣傳(chuan) 《告諭》。《告諭》的內(nei) 容主要有四個(ge) 方麵:第一,節儉(jian) 辦喪(sang) 事,不得用鼓樂(le) 、辦佛事;第二,有病不求巫;第三,婚事從(cong) 儉(jian) ,不得大宴賓客、酒食連朝;第四,“街市村坊,不得迎神賽會(hui) ,百千成群”。通過這些政策的實施,使得朝廷的基層社會(hui) 治理能力得到明顯提升。
主張因地製宜和申明賞罰
第一,王陽明特別強調在立法時應考慮時代的特殊性與(yu) 地域的差異性。他認為(wei) 法律的製定“猶行陸者必用車馬,渡海者必用舟航”,即應根據當地的具體(ti) 情況區別對待。王陽明認為(wei) 應當“因地勢之便,從(cong) 民心之欲”,即應考慮地理位置的不同和尊重當地居民的風俗習(xi) 慣,不能拘泥於(yu) 轄區的界限,也不能用行政手段簡單地硬性規定。針對苗疆等少數民族叛亂(luan) 不斷的現象,王陽明主張因地製宜,實施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製度。他認為(wei) :“思、田地方,原係蠻夷瑤童之區,不可治以中土禮法,雖流官之設,尚縣不可,又況常設重臣駐紮其地。”因此,他主張立法應“以順其情不違其俗,循其故不易其宜”,這一主張集中表現了王陽明因地製宜的立法思想。
第二,王陽明非常重視賞罰對於(yu) 國家治理的作用:“賞罰,國之大典。”他認為(wei) 如果能恰當地運用賞罰,“夫刑賞之用當,而後善有所勸,惡有所懲,勸懲之道明,而後政得其安”。賞刑的目的是使“善者益知有所勸,則助惡者日衰;惡者益知有所懲,則向善者益多”。在德與(yu) 刑的關(guan) 係問題上,王陽明並未著重論述誰主誰輔或誰先誰後,而是著重論述了它們(men) 各自的作用。他認為(wei) 治理國家首先要有一個(ge) 良好的社會(hui) 風尚:“天下之患,莫大於(yu) 風俗之頹靡”,而“古之善治者,未嚐不以風俗為(wei) 首務”。
第三,王陽明主張執法的合理性。對於(yu) 執法,他認為(wei) 由於(yu) “地理遙遠,政教不及”,“小民罔知法度”,應靈活掌握“詞訟差遙錢糧學校等項,俱聽因時就事,從(cong) 宜區處。應申請者申請,應興(xing) 革者興(xing) 革,務在畜眾(zhong) 安民,不必牽製文法”。他主張在司法活動中應“情法交申”,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他認為(wei) 對屬於(yu) 同一罪名的不同犯罪行為(wei) ,“就其情罪輕重而言,尚亦不能無等”。
王陽明所處的時代是明朝中期最為(wei) 腐敗的正德時期,皇帝昏庸無能,宦官專(zhuan) 權,農(nong) 民起義(yi) 不斷,社會(hui) 動蕩,賢良受害。王陽明“心學”一出,學子雲(yun) 聚,風氣大開,“心學”思想開始成為(wei) 社會(hui) 主流思想。縱觀王陽明的一生,他作為(wei) 軍(jun) 事家和政治家,立下不世之功,彪炳史冊(ce) ;作為(wei) 思想家,開創儒學新天地,成為(wei) 一代“心學”宗師。正如梁啟超先生對王陽明的評價(jia) :“他在近代學術界中,極其偉(wei) 大,軍(jun) 事上政治上,亦有很大的勳業(ye) 。”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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