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妍妍】荀子重構早期儒家社會治理思想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18-11-05 14:08:53
標簽:社會治理、荀子


荀子重構早期儒家社會(hui) 治理思想

作者:金妍妍(洛陽師範學院馬克思主義(yi) 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九月廿二日乙未

          耶穌2018年10月30日

 

荀子之說汲取法家、道家、刑名家、墨家等百家之長,是早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批判地繼承先秦諸子百家思想精華的基礎上,重構了先秦儒家“群居和一”的社會(hui) 治理思想體(ti) 係。荀子的社會(hui) 治理思想不僅(jin) 解決(jue) 了“禮崩樂(le) 壞”時代文化秩序重建問題,而且對國家治理的曆史經驗作出係統總結,所論甚為(wei) 精辟。

 

“禮義(yi) 者,治之始也”

 

禮文化是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涵蓋內(nei) 容極為(wei) 豐(feng) 富。荀子強調治理國家要重視禮的作用,他認為(wei) “禮”既體(ti) 現在個(ge) 體(ti) 道德層麵,又表現在國家治理的過程中。禮是治理國家的開始,荀子十分重視“禮”所具有的修身與(yu) 治世的社會(hui) 功能。

 

在國家治理過程中,法是剛性的外在控製,禮則屬於(yu) 柔性的內(nei) 在管理。荀子認為(wei) 禮是治國的綱領,所謂“國之命在禮”,其價(jia) 值不可小覷。荀子提出,禮在國家治理中具有以下功能:其一,政治功能。“國無禮則不正。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於(yu) 輕重也,猶繩墨之於(yu) 曲直也,猶規矩之於(yu) 方圓也,既錯之而人莫之能誣也。”在治理國家進程中,禮猶如稱量輕重、衡量曲直、描繪方圓的工具。禮的製度體(ti) 係是治國安邦的重要保障,缺少禮的引導,國家的運行就難以走上正軌。沒有禮的規約,社會(hui) 的治理將難以實施。其二,經濟功能。“禮者,養(yang) 也。”荀子認為(wei) ,人天生好利,“順是,故爭(zheng) 奪生而辭讓亡焉”。治理國家必須首先在禮的調控下滿足人的欲望與(yu) 合理要求。然而,如果一味縱容人類無限的貪欲,掠奪有限財富,將會(hui) 導致社會(hui) 混亂(luan) 、道德無序,因此需要“製禮義(yi) 以分之,以養(yang) 人之欲,給人之求”。通過禮的調控既養(yang) 人之欲,又製人之欲。如此一來,人們(men) 的欲望不會(hui) 由於(yu) 物資短缺而得不到滿足,物資也不會(hui) 因為(wei) 人們(men) 欲求無度而枯竭,物資和欲望兩(liang) 者得以在互相製約中增長。其三,道德引導功能。禮者,教也。荀子認為(wei) ,“禮”是修身為(wei) 學的最高境界。“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個(ge) 體(ti) 的禮儀(yi) 修養(yang) 、道德品行關(guan) 係事業(ye) 的成敗、家庭的興(xing) 旺、國家的興(xing) 盛。因此,個(ge) 體(ti) 要嚴(yan) 格律己,端正身心。此外,“禮者,所以正身也;師者,所以正禮也”。隻有尊重師長、守禮修身才能具備聖心,積善成德。其四,社會(hui) 管理功能。戰國時期諸侯爭(zheng) 霸,禮崩樂(le) 壞,社會(hui) 混亂(luan) 。荀子認為(wei) ,禮具有“明分”的社會(hui) 管理職能,隻有明確道德秩序,才能使人們(men) 各安其位、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促進社會(hui) 群體(ti) 的和諧共生。同時,管理社會(hui) 過程應遵循“義(yi) 以分則和”的普遍準則,“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

 

“法者,治之端也”

 

“法者,治之端也。”雖然荀子主張“禮主刑輔”,但是他在隆禮的同時也重法,“治之經,禮與(yu) 刑”。不同於(yu) 孟子的性善說,荀子強調“人之生,固小人,無師、無法,則唯利之見耳”。人生來本性自私,若無老師教誨、無法律約束,隻能是唯利是圖之輩。對於(yu) 社會(hui) 治理而言,禮治與(yu) 法治缺一不可。孔孟強調禮源於(yu) 人的天然屬性,具有道德性與(yu) 神聖性,荀子則提出禮首先是製欲的工具,目的在於(yu) 彰顯法的功效。同時,荀子強調,“《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禮經》確定了古代法律的總則,製定執行法律不得背離“禮”之倫(lun) 理精華。

 

荀子認為(wei) ,在社會(hui) 管理過程中,針對不同對象,應采取不同措施。“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對於(yu) 屢教不改的“奸民”與(yu) “元惡”,首先運用法律,嚴(yan) 肅處理;對於(yu) 其他普通百姓則應重視教育與(yu) 引導,“明禮儀(yi) 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相對於(yu) 禮的柔性教化,法則強調強製性的管理,重在發揮治理社會(hui) 的職能。荀子提出在法治過程中要重視兩(liang) 個(ge) 問題:其一,執法者的執法能力與(yu) 道德水平。“君子者,法之原也”,法治是治理國家的開始,君子是法治的本源,有了德才兼備的執法者,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有力、執法有度,杜絕法不責眾(zhong) 或者過度執法。其二,執法過程中的公平與(yu) 公正。“刑法有等,莫不稱罪”,要根據罪行輕重,量以不同等級刑罰。“隆禮至法則國有常”,隻有以法律治國,以刑法來威懾各類型的不法分子,有錯必糾,有罪必罰,執法有據,執法公正,才能保障國家的安定祥和,秩序井然。

 

“群居和一之道”

 

關(guan) 於(yu) 為(wei) 君之道,荀子對比了王道與(yu) 霸道,闡釋了執政者應具備的品德與(yu) 能力,提出“君者,民之源也”,認為(wei) 愛護百姓、尊重人才的執政者才能使國家繁榮富強。荀子分別闡述了“王者之法”“霸者之法”與(yu) “亡國之法”,認為(wei) 三者導致的後果截然不同,“善擇者製人,不善擇者人製之;善擇之者王,不善擇之者亡”。英明的君主認真選擇、權衡利弊,遵照王道法度,選拔天下之才以治理國家,故能稱王於(yu) 世。

 

“先王案為(wei) 之製禮義(yi) 以分之,使有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後使愨祿多少厚薄之稱,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認為(wei) ,聖王是君主的理想人格,而實現“群居和一之道”則是聖王之道的理想境界。首先,聖王善於(yu) 平衡人與(yu) 自身的關(guan) 係。“君者,民之源也,源清則流清,源濁則流濁。”荀子認為(wei) ,君主是人民之源,源頭清澈,下邊的流水也清澈;君主修身立德,勤政愛民、謹言慎行,為(wei) 民表率,百姓就會(hui) 敬仰之、效仿之、篤行之。其次,聖王善於(yu) 協調人與(yu) 自然的關(guan) 係。春天耕田、夏天除草、秋天收獲、冬天貯存。“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黿鼉、魚鱉、鰍鱔孕別之時,罔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荀子倡導根據季節更替,遵循規律,合理安排農(nong) 時,促進植物生長、動物繁衍,保持生態平衡。正如《呂氏春秋》中說:“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焚藪而田,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shou) 。”對自然資源取之以時、有度、有德,是聖王具備的首要素質。再次,聖王善於(yu) 調整人與(yu) 社會(hui) 的關(guan) 係。“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也者,何也?曰:善生養(yang) 人者也,善班治人者也,善顯設人者也,善藩飾人者也。”聖王不僅(jin) 具有身心和諧、能群善群的素質,而且具備養(yang) 民、治民、序民、安民的能力,善於(yu) “以政裕民”,能夠用恰當的方式處理各種矛盾與(yu) 紛爭(zheng) ,促進人與(yu) 社會(hui) 的和諧發展。荀子認為(wei) ,“聖王之用也,上察於(yu) 天,下錯於(yu) 地,塞備天地之間,加施萬(wan) 物之上”。關(guan) 於(yu) 聖王的判斷與(yu) 評價(jia) ,孟子闡揚“以德行仁者王”的觀點,而荀子則強調聖王具備作用影響深遠而形式簡單的力量,善於(yu) 管理宇宙萬(wan) 物。

 

荀子主張禮製與(yu) 法律剛柔相濟的管理手段,預設了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賦予儒家社會(hui) 治理思想新的內(nei) 涵,為(wei) 構建德治與(yu) 法治並舉(ju) 的“群居和一”的社會(hui) 共同體(ti) 提供了理論準備。不過,任何思想都不可能擺脫曆史的局限,他的社會(hui) 治理思想體(ti) 係立足於(yu) 統治階級立場,將治國安邦的責任賦予聖王明君,卻未能重視人民群眾(zhong) 在曆史發展中的重要推動作用,不利於(yu) 調動廣大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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