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清代“特諡”及其政治內(nei) 涵
作者:王美玨(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七月二十日甲午
耶穌2018年8月30日
關(guan) 鍵詞:清代諡法;封建統治;諡號;皇權
清代特諡的政治功效也就一目了然——它在皇權與(yu) 封建統治下運行,亦拱衛著皇權與(yu) 封建統治。一方麵,其雖是對清代諡法的突破,但特諡大權牢牢把控於(yu) 帝王之手,給諡權高度集中,是對皇權與(yu) 封建統治的承認與(yu) 維護;另一方麵,其在對死者進行特恩撫恤及褒獎追思的同時,亦是對生者的一種激勵與(yu) 教化。
諡號是古人對逝者的特殊稱謂,初時僅(jin) 作諱名,後來則衍生出“別尊卑、彰善惡”的政治功能和教化功能。根據給諡主體(ti) 不同,諡號又有公私之別。“公諡”由朝廷議定,象征著對諡主一生功過德行的“蓋棺論定”,是嚴(yan) 肅的官方行為(wei) ,對鞏固統治具有重要意義(yi) 。自西周開始,圍繞諡號的議定程序、用字規範、予奪追改等,逐漸形成了一套明文規製——諡法,並隨著朝代更迭而興(xing) 廢損益,明清時期愈加嚴(yan) 密。在古代王朝政治中,“禮製”具有非凡意義(yi) ,因此曆朝大多循例給諡。但是,在某些“法不盡事”的場合,也會(hui) 出現與(yu) 諡法不甚相符的情形,即“特諡”。自有諡法以來,特諡便屢屢見諸史冊(ce) 。比之前代,清代特諡群體(ti) 主要是官員,這與(yu) 此前特諡主體(ti) 多為(wei) 隱逸、釋道及平民明顯不同,而且在規模上遠勝前朝。
予“不及諡”的官員以特諡
一般而言,與(yu) 諡法不合者,皆可視作特諡。但就具體(ti) 情形來看,針對官品方麵的特擢予諡,即皇帝特許部分“不及諡”官員“獲諡”,是各類特諡中較為(wei) 普遍的現象。清以前,各朝予諡標準不一。先秦至兩(liang) 漢(秦朝一度廢止諡法),奉行“生無爵,死無諡”原則。魏晉南北朝時期,無爵官員也步入官諡行列,南朝明確將獲諡門檻定為(wei) 三品,北朝則不受品級束縛。隋唐至元明,官諡資格大體(ti) 以三品為(wei) 限,其中南宋給諡“不論官爵”。
明亡清興(xing) ,皇太極在位期間雖發生三例給諡(太祖努爾哈赤、太後葉赫那拉氏與(yu) 宸妃博爾濟吉特氏),但並未形成係統的規範定製。直到順治年間,官諡標準才有了明確界定:“文武二品以上大臣,由吏部確核功績勤勞……請旨定奪”。康熙三十八年(1699),在原有“二品”標準以內(nei) ,朝廷進一步收縮範圍,“閑散精奇尼哈番及副都統、侍郎等官,將請給諡號之處悉著停止”。乾隆三十六年(1771),給諡門檻繼續上調,規定“內(nei) 外文武一品大臣身故……應否予恤之處專(zhuan) 折具奏”,“二品大臣毋庸奏請”。鹹豐(feng) 三年(1853),給諡門檻出現下調,恢複至“二品官員著該部(禮部)聲明請諡”。可見,清代官諡門檻經曆了從(cong) “二品以上”到“一品以上”再到“二品以上”的浮動。總體(ti) 來說,乾隆中葉至鹹豐(feng) 初年,予諡標準最為(wei) 嚴(yan) 格。
有清一代,特諡情況一直存在。名臣勵杜訥卒於(yu) 康熙四十二年,按前述康熙三十八年頒布的規定,其生前最高任職雖為(wei) 刑部侍郎(從(cong) 二品),仍不在應諡之列,但康熙帝特旨諡為(wei) “文恪”。另一位康熙朝臣陸隴其,生前最高任職僅(jin) 為(wei) 監察禦史(從(cong) 五品),乾隆元年特旨追諡為(wei) “清獻”。嘉慶朝臣李毓昌,卒時官止知縣(正七品),遠低於(yu) 乾隆三十六年所定“文武一品”的標準,但嘉慶帝以其查賑時恪盡職守,命加恩予諡為(wei) “忠湣”。道光二十二年(1842),副都統海齡(正二品)於(yu) 鎮江抵禦英軍(jun) ,戰敗自殺殉國,得諡“昭節”。鹹豐(feng) 四年,廣東(dong) 從(cong) 化知縣李福培在與(yu) 太平軍(jun) 戰鬥中戰死,得諡“剛烈”。由此可見,清代大量按品秩“不及諡”的官員“或效職勤勞,或沒身行陣,或以文學,或以武功”,“得邀逾格茂典”(《清朝通誌·諡略》)。
流程諡字突破常例
除“不及諡”官員獲諡,還有兩(liang) 種情形的特諡較為(wei) 常見:一是給諡流程特殊;二是諡字選用與(yu) 常例不符。
清代給諡程序一般分為(wei) 四個(ge) 環節。請諡,禮部或宗人府題請應否予諡;擬諡,皇帝允準後,內(nei) 閣撰擬備選諡字;定諡,皇帝從(cong) 內(nei) 閣提供備選中裁定諡字;賜諡,朝廷下諡詔,正式賜諡。然而,某些勳臣獲諡出自上諭,即不經內(nei) 閣擬諡而由皇帝直接諭告官員諡號。最典型的就是“文正”一諡。北宋以來,“文正”位列人臣美諡之首,清代更形成“唯‘文正’則不敢擬,出自特恩”的成例。有清一代,得“文正”諡者共八例:湯斌、劉統勳、朱珪、曹振鏞、杜受田、曾國藩、李鴻藻、孫家鼐。以大學士朱珪為(wei) 例,嘉慶十一年(1806),朱珪卒,清帝降旨:“朱珪立朝五十餘(yu) 年……猶憶伊官翰林時,皇考特簡為(wei) 朕師傅……揆諸諡法,實足以當‘正’字而無愧。無庸俟內(nei) 閣擬請,著即賜諡‘文正’”。此外,鹹豐(feng) 朝周天爵(諡“文忠”)、光緒朝曾國荃(諡“忠襄”)等,也直接由皇帝上諭欽定。
在擬諡、定諡階段,由於(yu) 某些諡字具有明顯指向意義(yi) ,內(nei) 閣與(yu) 皇帝在擬定時通常都會(hui) 循例操作。但是,有時為(wei) 了凸顯官員某方麵的功績,也會(hui) 在定諡時出現與(yu) 常例不符的情形。清製,“大學士及翰林授職者,始得諡‘文’”(《清史稿·禮誌》)。這也是對明代以來“‘文’非翰院不得諡”傳(chuan) 統的承襲。在清代近四百位“文”諡官員中,大部分符合上述規定,如乾隆朝兆惠(大學士,諡“文襄”)、鹹豐(feng) 朝胡林翼(出身翰林,諡“文忠”)等,首字皆諡“文”。自康熙朝始,便有與(yu) 常規不符的情形出現。一是非翰林、大學士而諡“文”者。康熙六年,輔政大臣索尼卒,其“既未與(yu) 金甌之卜,亦不由玉署而來”,卻因“忠於(yu) 事主,始終一節”,獲諡“文忠”。二是雖為(wei) 翰林、大學士但不諡“文”者。如乾隆二十一年,參讚大臣鄂容安在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luan) 中捐軀。因其出身翰林,閣臣遂進“文剛”“文烈”二諡,但乾隆帝略去二“文”,取“剛烈”二字以賜,“蓋夙知其忠義(yi) 果毅,不欲複以常例拘之”。
旨在鞏固專(zhuan) 製統治
受儒學思想的長期熏陶,中國古代知識分子多以“立德”“立功”“立言”之“三不朽”作為(wei) 立身、出仕及為(wei) 學的最高目標。在這種情況下,諡號便有著衡量士人“三不朽”履踐成果的作用和意義(yi) 。因此,對於(yu) 統治者而言,賜諡行為(wei) 在聚攏人心(特別是知識分子)、宣揚王化方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wei) 了保證激勵效果,朝廷在給諡標準、用字選定以及議定程序上作足文章,使得諡成為(wei) 一種嚴(yan) 肅而稀缺的“殊榮”。然而,過高的門檻,也將占官員比例大多數的中下級官員乃至平民百姓“拒之門外”,不利於(yu) 激發他們(men) “忠君報國”“宣化一方”的積極性。“特諡”的出現,正彌補了這一缺憾。不寧唯是,常例諡雖為(wei) 殊榮,但仍有“例行”可能;而在諡法森嚴(yan) 的前提下,得到“逾格茂典”的特諡,其激勵效果比之常例諡,不啻逾倍。
就清代來說,特諡主體(ti) 多為(wei) 官員的特征,說明統治者對這一“非常手段”在鞏固統治、籠絡人心方麵的重要作用有著深刻認識。特別是對“文正”一詞授予權的壟斷,顯示出清帝對“恩自上出”和賜諡行為(wei) 政治功能的透徹理解。與(yu) 之相應的是,給諡門檻的調整以及特諡頻率,與(yu) 清代治亂(luan) 興(xing) 衰的曆史伏線非常吻合。
平定“三藩之亂(luan) ”後,清朝真正進入了平穩的上升期。康熙中葉至乾隆時期,史稱“康雍乾盛世”,給諡門檻一再提高。與(yu) 此同時,朝廷亦對特諡把控較嚴(yan) ,予諡者多為(wei) 政績突出、清廉自律及儒學造詣頗深的官員。這既反映了當時的政局穩定,又體(ti) 現“治天下”時代對統治者選賢用人標準的特定要求——“清、慎、勤”兼而有之。嘉道以後,清朝國勢日漸下行,階級矛盾愈加尖銳,農(nong) 民起義(yi) 此起彼伏。與(yu) 之相應的是,特諡事例不僅(jin) 逐漸增多,而且特諡官員也明顯地向武職移動,獲諡官員亦多為(wei) 低職,乃至出現平民獲諡的情況。如嘉慶十八年,滑縣知縣強克捷被天理教眾(zhong) 殺害,其長媳徐氏亦在亂(luan) 中殉難。嘉慶帝特旨分諡“剛烈”“節烈”。道光十二年,台灣嘉義(yi) 縣爆發張丙起義(yi) ,縣丞方振聲及妻張氏、把總陳玉威及妻唐氏皆殉難,道光帝特旨賜諡方振聲“義(yi) 烈”,陳玉威“勇烈”,張氏與(yu) 唐氏“節烈”。而前述海齡、李福培等人,亦屬此例。國勢日衰,戰亂(luan) 頻仍,身處前線的武官和位於(yu) 國家治理體(ti) 係末端的基層官員,成為(wei) 衛護朝廷的火線主力。因此,統治者不得不將特諡對象由文轉武、離高就低,以發揮諡號“崇獎忠貞,風勵臣節”的作用。
由此,清代特諡的政治功效也就一目了然——它在皇權與(yu) 封建統治下運行,亦拱衛著皇權與(yu) 封建統治。一方麵,其雖是對清代諡法的突破,但特諡大權牢牢把控於(yu) 帝王之手,給諡權高度集中,是對皇權與(yu) 封建統治的承認與(yu) 維護;另一方麵,其在對死者進行特恩撫恤及褒獎追思的同時,亦是對生者的一種激勵與(yu) 教化。清廷之所以樹立眾(zhong) 多特諡典範,且在亂(luan) 世中表現得更為(wei) 急切,無疑是希冀“教行於(yu) 上,化成於(yu) 下”,從(cong) 而引導官民“安時順世”,並維護統治綿延久遠。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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