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糾不法 禦史之責
作者:岱石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六月廿五日庚午
耶穌2018年8月6日
禦史彈劾事例貫穿唐代始終
宋元之交的曆史學家馬端臨(lin) 在其所編著的《文獻通考》中記載:“禦史為(wei) 風霜之任,彈糾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在中國古代,自秦代開始,即置禦史掌舉(ju) 察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違失,舉(ju) 劾之,曆代因之,以為(wei) 風憲之任。
唐代禦史台有權對從(cong) 一般官吏到宰相,從(cong) 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官吏進行彈劾,而且從(cong) 禦史大夫、禦史中丞到三院禦史(三院指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別由侍禦史、殿中侍禦史和監察禦史任職)都有彈劾權。
唐睿宗曾說:“彰善癉惡,激濁揚清,禦史之職也。”侍禦史“掌糾舉(ju) 百僚”,殿中侍禦史“二人分知左右巡”,監察禦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唐朝許多官員,包括著名宰相房玄齡、魏征、溫彥博、褚遂良;地方大員如汝州刺史宇文融、青州刺史韋安石、浙西觀察使閻濟美等;高級將領如大將軍(jun) 梁建方、薛仁貴、王晏平等;基層官吏如縣令尹元、鄭遠、柳澗;還有宦官程元振、內(nei) 寵張易之、僧人鑒虛等,都曾經受到過彈劾。從(cong) 太宗朝至宣宗朝,禦史彈劾事例幾乎貫穿唐代的始終。
仗彈與(yu) 上書(shu) 彈
唐代彈劾的主要方式是仗彈與(yu) 上書(shu) 彈。仗彈一般適用於(yu) 在京的五品以上高級官員的重罪,上書(shu) 彈則一般適用在京官員或在地方任職的官員。
仗彈就是在皇帝聽朝儀(yi) 仗在列時,在被彈劾對象身列朝班的情況下,禦史莊嚴(yan) 地宣讀彈文。《舊唐書(shu) 》雲(yun) :“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彈奏者,則具其事為(wei) 狀,大夫、中丞押奏。大事則冠法冠,衣朱衣纁(淺紅色)裳,白紗中單以彈之。小事常服而已。”仗彈十分嚴(yan) 肅莊重,禦史在彈劾大事時,要戴法冠、著法衣,被彈劾的官員則必須立即離班待罪。《通典》雲(yun) :“舊製,大臣有被禦史彈者,皆俯僂(lou) 趨出,待罪朝堂。”《新唐書(shu) 》卷一百九《宗楚客傳(chuan) 》有同樣的記載:“故事,大臣為(wei) 禦史對仗彈劾,必趨出,立朝堂待罪。”
唐代通過仗彈揭發不法大臣的事例很多。如侍禦史王義(yi) 方就曾仗彈中書(shu) 侍郎李義(yi) 府。唐高宗顯慶元年(656年),中書(shu) 侍郎李義(yi) 府,恃寵用事,聞婦人淳於(yu) 氏有美色,但淳於(yu) 氏有案在身而關(guan) 押在大理寺監獄。於(yu) 是,李義(yi) 府非法找到大理寺丞畢正義(yi) ,令其將淳於(yu) 氏放出,準備納之為(wei) 妾。此事引起大理寺卿的懷疑,他將此事告發,朝廷命令嚴(yan) 查,李義(yi) 府恐泄其謀,遂逼畢正義(yi) 自縊於(yu) 獄中。
侍禦史王義(yi) 方欲彈劾李義(yi) 府,先請教自己的老母親(qin) :“義(yi) 方為(wei) 禦史,視奸臣不糾則不忠,糾則身危而憂及於(yu) 親(qin) 為(wei) 不孝,二者不能自決(jue) ,奈何?”老母親(qin) 斬釘截鐵回答:“昔王陵之母,殺身以成子之名,汝能盡忠以事君,吾死不恨。”
於(yu) 是,王義(yi) 方彈奏“天子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本欲水火相濟,鹽梅相成,然後庶績鹹熙,風雨交泰”,現在,李義(yi) 府竟殺害六品寺丞,足使忠臣抗憤,義(yi) 士扼腕,此事彌不可容,請乞重勘,審正義(yi) 致死之由,誅奸臣於(yu) 白日。
史書(shu) 記載了王義(yi) 方仗彈李義(yi) 府的場景:王義(yi) 方“叱義(yi) 府令下,而義(yi) 府顧望不退,義(yi) 方三叱,義(yi) 府趨出。義(yi) 方乃讀彈文:義(yi) 府善柔成性,佞媚為(wei) 姿,蔽虧(kui) 日月,交遊群小,貪冶容之姣好,原有罪之淳於(yu) ,恐漏泄其陰謀,殞無辜之正義(yi) ,此而可恕,孰不可容?金風戒節,玉露啟寒,霜簡與(yu) 秋典共清,忠臣將鷹鸇並擊,請付法推,以申典憲。”“鷹鸇並擊”是源出《左傳(chuan) 》的典故,鷹、鸇比喻忠勇之臣,可為(wei) 君王驅逐宵小之徒。
“安史之亂(luan) ”後,在動蕩的政局中,仗彈方式受到各方麵的幹擾。大曆十四年(779年)唐德宗即位後,侍禦史朱敖建議恢複此製,德宗從(cong) 之,“自是日懸衣冠於(yu) 宣政(殿)之左廊”,“有犯者,禦史服以彈”。次年,也就是建中元年(780年)的三月,監察禦史張著按此製“冠豸冠,彈京兆尹兼禦史中丞嚴(yan) 郢於(yu) 紫宸殿”。
在《兩(liang) 唐書(shu) ·職官誌》及《唐六典·禦史台》等史書(shu) 上,皆將戴法冠、衣法衣進行仗彈列於(yu) 侍禦史條下,似乎隻是侍禦史按此方式進行彈劾,但由上引建中元年監察禦史張著彈劾嚴(yan) 郢之事可以看出,其他禦史也可以按此方式進行彈劾。
狀彈可以在殿廷直接向皇帝麵奏,也可以寫(xie) 成彈狀上奏皇帝而不當場宣讀,被彈劾的對象可以在班,也可以不在班。這種方式也稱之為(wei) 上書(shu) 彈。
貞觀十一年(637年),侍禦史奏彈吳王李恪“好畋獵,損居人田苗”,李恪因此受到太宗的嚴(yan) 詞譴責。武則天時,酷吏來俊臣倚勢貪淫,監察禦史紀履忠劾奏其五條犯狀:“一專(zhuan) 擅國權,二謀害良善,三贓賄貪濁,四失義(yi) 背禮,五淫昏狼戾。”萬(wan) 歲通天二年(697年),來俊臣被處死。開元二年(714年),監察禦史郭震彈劾刑部尚書(shu) 趙彥昭、太子賓客韋嗣立、青州刺史韋安石,三人皆被貶官。元和三年(808年),禦史中丞盧坦,舉(ju) 奏前山南西道節度使柳晟、前浙東(dong) 觀察使閻濟美。太和二年(828年),禦史中丞溫造、殿中侍禦史崔蠡彈劾義(yi) 成軍(jun) 節度使李聽。
單獨彈與(yu) 聯名彈
唐代對大部分罪案的彈劾是由禦史個(ge) 人單獨進行的,但有時也由禦史聯名彈劾。如唐玄宗時,禦史大夫崔隱甫與(yu) 禦史中丞李林甫、宇文融聯名彈劾右丞相兼中書(shu) 令張說“引術士占星,徇私僭侈,受納賄賂”,玄宗因此停張說兼中書(shu) 令之職。到唐朝後期,為(wei) 了防止聯名彈劾被朋黨(dang) 利用,貞元元年(785年),唐德宗命宰相召諫官、禦史宣旨:“自今上封彈劾,宜人自陳論,不得群署章奏,若涉朋黨(dang) 。”
由上可見,彈劾是禦史的權力更是禦史的職責,是禦史履職的基本方式之一。唐代“以法理天下,尤重憲官,故禦史最為(wei) 雄要”。唐代強調“禦史執憲,綱紀是司”,禦史彈劾的尊嚴(yan) 和權威得到國家嚴(yan) 格保障。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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