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視域中“自然”的四重意蘊——以《老子衍》為(wei) 中心
作者:梅珍生(湖北省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所所長、研究員)
來源:《江漢論壇》2017年第1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五月廿七日癸卯
耶穌2018年7月10日
內(nei) 容提要:曆史上,人們(men) 對“道法自然”的含義(yi) 聚訟紛紜。在《老子衍》中,王夫之采取“以老子觀老子”的闡釋方法,揭示了老子“道法自然”的豐(feng) 富意蘊。道所法之“自然”為(wei) 何者之“自然”的問題,至少包括四個(ge) 方麵。首先,“道之自然”。即道以自身為(wei) 原因,道自生或道自我決(jue) 定。其次,“物之自然”。從(cong) 物我關(guan) 係看,個(ge) 體(ti) 不把自我的主觀意誌加之於(yu) 外物,聽任萬(wan) 物展現其自發性。再次,“我之自然”。由於(yu) 人我各具自由意誌,“我”與(yu) 他者之間應體(ti) 現為(wei) 各盡其性。最後,“勢之自然”。在“物勢”必然作用下,人與(yu) 世界之間存在“不得已”的“自然”關(guan) 係。
關(guan) 鍵詞:道法自然/自然/《老子衍》/王夫之
明清之際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對於(yu) 老子的思想價(jia) 值是高度認同的,認為(wei) “老聃無為(wei) 自化,清淨自正”,是“無悖於(yu) 聖人之道也,謂其實有推崇孔子之心”①的。王夫之的《老子衍》針對“昔之注《老子》者,代有殊宗,家傳(chuan) 異說”,各人“取彼所謂教外別傳(chuan) 者以相糅雜”的附會(hui) ,提出了理解《老子》需要“入其壘,襲其輜,暴其恃,而見其瑕”②的“以老釋老”的闡釋方法。本文力求以《老子衍》為(wei) 中心,在對王夫之“以老子觀老子”的闡釋中,揭示老子“自然”所具有的豐(feng) 富意蘊。
一、“道之自然”
“道法自然”在《老子》哲學中占據了重要地位。王中江在梳理現代的《老子》注釋者和研究者的基本成果後,發現多數學者通常將這一命題解釋為(wei) “道自己如此”、“道無所效法”。如張岱年認為(wei) ,“道法自然”即是“道以自己為(wei) 法”③。任繼愈直接將這句話翻譯成“道效法它自己”④。童書(shu) 業(ye) 認為(wei) 道的本質是自然,說:“《老子》書(shu) 裏的所謂‘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意思,所謂‘道法自然’就是說道的本質是自然的。”⑤楊國榮從(cong) 本體(ti) 論上論證了所謂“道法自然”即是道以自身為(wei) 原因,道生一,猶言道自生或道自我決(jue) 定⑥。
“道同自然”。在《老子衍》中,王夫之不僅(jin) 沿襲了前人對於(yu) “自然”即“自己如此”的固有之義(yi) ,而且在對八十章“小國寡民”的闡釋中提出了“道同自然”的命題。“道同自然”與(yu) “道法自然”這兩(liang) 者還是有很大差異的。
“道同自然”更深刻地揭示了“道法自然”所含蘊的內(nei) 容,它將“道”與(yu) “自然”等量齊觀,也進一步將“自然”的自發性作為(wei) “道”的規定性。在“道法自然”中,“道”之所“法”對象為(wei) “物之自然”或“民之自然”,還主要表現為(wei) 用“自然”來揭示“道”與(yu) “物”、“道”與(yu) “我”的外在性關(guan) 係。“道同自然”則將“自然”作為(wei) “道”自身的屬性。上至生物之“道”,下至物“生”的過程,“吾不知誰之子”,萬(wan) 物與(yu) 道都湧現出“自然”的光芒。“道積於(yu) 已……未有‘不爭(zheng) ’者也”⑦,而“爭(zheng) ”顯然不是“自然”的。
在八十章“鄰國相望,雞犬之音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中,國與(yu) 國、聖人與(yu) 民人、人與(yu) 人的“不相往來”並不是簡單的隔離,而是各自“自然”的呈現。王夫之認為(wei) :“夫天下亦如是而已矣。以‘寡小’觀‘寡小’,以強大觀強大,以天下觀天下,人同天,天同道,道同自然,又安往而不適者哉?……‘抱一’者,抱其一而不徹其不一,乃以‘玄同’於(yu) 一,而無將迎之患。”⑧王夫之一方麵認為(wei) “以‘寡小’觀‘寡小’”,就是從(cong) “寡小”的特性出發,不把“觀”者之見帶入“寡小”社會(hui) ,讓“寡小”“自然”地得以呈現;另一方麵,他強調“觀者”“抱一”以同於(yu) 道,就可以“無將迎之患”,實現“觀者”之“自然”。在構建人與(yu) 社會(hui) 、人與(yu) 他者的關(guan) 係中,“民至老死,不相往來”正是“道同自然”的基本要求。而老子摒棄曆史發展過程中非“抱一”的人為(wei) 之造作,“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車,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也正是“人同天,天同道,道同自然”的必然要求。
“道之自然”。“自然”是道遍布於(yu) 萬(wan) 物的內(nei) 在性。對於(yu) 《老子》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王夫之認為(wei) 此“皆道之自然”。顯然,王夫之此處的“自然”是指稱道的功用,這與(yu) 老子後文所講“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是相一致的。道隻有內(nei) 在於(yu) 萬(wan) 物、與(yu) 萬(wan) 物無間,才是使萬(wan) 物如此的動力,而不是需要外在律令之“命”的,“莫之命”就是對外在之命的否定。王夫之引申了老子以“自然”特性描述“道”作為(wei) “物”的內(nei) 生性概念,他認為(wei) 無論是道之“生”物,還是德之“畜”物,都是從(cong) “物”的內(nei) 部來揭示的。所謂生、畜、長、育、亭、毒、養(yang) 、覆,莫不如此。“稟其精謂之生,含其氣謂之畜,遂其形謂之長,字其材謂之育,權其成謂之亭,量其用謂之毒,保其和謂之養(yang) ,獲其生謂之覆。”⑨這是從(cong) 道與(yu) 物的一般性層麵來闡發作為(wei) 內(nei) 在性的“自然”概念的。王夫之還將“自然”的內(nei) 在性關(guan) 係,推廣為(wei) 物我的外在性關(guan) 係。自然若為(wei) “道”所據有,物我皆為(wei) “道”之餘(yu) 緒,“我”之於(yu) “物”就沒有任何宰製的權力,物我並作、並育,“道既已生矣,而我何生?道既已畜,且覆之矣,而我何為(wei) ?而我何長?鄰之人炊其囷粟以自飽,施施然曰我食之,夫誰信哉”⑩?所以,在物我關(guan) 係中,尊重“物”的自主性,觀物而不製物。雖然“我”與(yu) “物”之間也存在相互滋養(yang) ,但都不是主體(ti) “我”的刻意所為(wei) ,“天下不相知而德我,我姑不得已而德之。……雖德我者不相知,終古而信之”(11)。天下不知其有恩於(yu) 我,我亦不知萬(wan) 物何者有恩於(yu) 我,不知我有恩於(yu) 何物,“我”處在與(yu) “天下不相知”的“玄德”無知之幕下,物我各盡其性而已。
“莫令而自均”。“自然”還具有物的行止自發性的意蘊。在對三十二章“天地相合以降甘露,人莫之令而自均”的闡釋中,王夫之所使用的“自然”概念,與(yu) 天地客觀狀態聯係在一起。他指出,“天地,質也;甘露,衝(chong) 也;升於(yu) 地而地不居功,降自天而天不終有,是既止以後之自然,且莫令而自均,後天之衝(chong) ,合於(yu) 先天,況夫未始有夫有止者乎”(12)?甘露在未有始有名時,從(cong) 名言的角度看,即使人間沒有“甘露”之名的規定性,它仍然體(ti) 現“莫令而自均”的自發性。從(cong) 實有的角度看,甘露雖是升於(yu) 地,降自天,但無論是天,還是地,甘露都不歸屬於(yu) 它們(men) 所有,它們(men) 亦於(yu) 甘露的存有無功,但甘露降之於(yu) 萬(wan) 物,卻與(yu) 道相合。從(cong) 人類社會(hui) 生活層麵看,“民”之於(yu) 甘露的生成與(yu) 布施更是無關(guan) 的。主體(ti) 的“民”對於(yu) 對象性的“甘露”無法生發出任何宰製力量。自發性才是甘露固有的規定性,這也是甘露的“自然”狀態。
“道不有擇”。《老子》二十五章裏明確地提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王夫之挑出老子的“載營魄,抱一而不離”來理解“自然”之義(yi) 。而營魄,即魂魄之意;所謂載,即是承載;抱一,即是魂和魄合而為(wei) 一,亦即合於(yu) 道。高亨說:“一謂身也”(《老子正詁》),而“身”包含魂和魄,即將精神和形軀合為(wei) 一體(ti) (13)。如果載營魄抱一合道而不離人身,思慮不外接於(yu) 萬(wan) 有,盡管主體(ti) 與(yu) 外物“形象有間”,主體(ti) 之思慮私意就可以“為(wei) 艮背而不為(wei) 機目”,不妄作於(yu) 外物,一任大化萬(wan) 有之流行。所以,王夫之認為(wei) 所謂“道法自然”,無非是道與(yu) 外物混一無間,“道不擇有,亦不擇無,與(yu) 之俱往。往而不息於(yu) 往,故為(wei) 逝,為(wei) 遠,與(yu) 之俱往矣。住而不悖其來,與(yu) 之俱來,則逝遠之即反也。道既已如斯矣,法道者亦乘乘然而與(yu) 之往來。而與(yu) 之往來者,守常而天下自複,蓋不憂其數而不給矣”(14)。任“天下自複”正是道法自然的不二法門。
“因自然之所”。在對三十三章“強行者有誌;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壽”的闡釋中,王夫之認為(wei) ,“蓋智揣力持以奔其誌,有‘所’而不能因自然之‘所’於(yu) 無所失也”。也就是隻有“因自然之‘所’”,才可以到達恒久不失,而“智揣力持”則是與(yu) “自然”相反的刻意造作。所謂的“因自然之‘所’”的“自然”,不外乎“婉如處女縈如流雲(yun) 者、微妙玄通者”、“真用其微明,以屈伸於(yu) 衝(chong) 和之至,若抱而不離者”(15)。人若能做到與(yu) “道”玄通、微明、衝(chong) 和、抱一,就是“因自然之‘所’”。這樣,此處的“自然”則是摹狀“人道合一”的情勢,也是人“不失其所”、“死而不亡”的前提。
“忘我於(yu) 自然”。在王夫之看來,物有受限而不能“自來”、“自複”、“自成”,人有不自主,都是“不自然”的體(ti) 現。在缺少“自”的主體(ti) 性下,一切活動都是“不自然”的。若從(cong) “不自然”來看待“自然”,自然就是對至治理想狀態的描述。王夫之對於(yu) “百姓皆謂我自然”的闡釋,正是將自然落實到主體(ti) 之“自”上,落實到主體(ti) 的一種心理感受上來:“夫使人忘我於(yu) 自然者,豈其心有不自然哉?信天下之不能越是也,任其遷流、而不出於(yu) 所自來,不爽於(yu) 所自複,虛贅於(yu) 天下之上,以待物之自成。是以天下之情,不可因,不可革;太上之治,無所通,無所塞,如老人之師,如盡人之力,而人乃廢然而稱之曰自然。”(16)物的自發性使得任何湧動的意誌都是多餘(yu) 的。侯王之於(yu) 百姓依然無所作為(wei) ,侯王的存在也僅(jin) 是以“虛贅於(yu) 天下之上”的形式。唯無所偏執、無所作為(wei) 之“虛”,才可能使物的世界具有“無所通,無所塞”的“自然”狀態。
綜上可見,老子主張任何事物都應該順任它自身的情狀去發展。事物本身就具有潛在性和可能性,不必由外附加。道法自然就是指道以它自身的狀況為(wei) 依據,以它的內(nei) 在原因決(jue) 定其本身的存在與(yu) 運動,而不必靠外在的其他原因(17)。
二、“物之自然”
“自然”是一個(ge) 揭示主客關(guan) 係的概念。王夫之的“物之自然”命題是從(cong) 物我關(guan) 係的角度來衡定“自然”之意的。從(cong) 發展過程看,個(ge) 體(ti) 不把自我的主觀意誌加之於(yu) 外物,聽任萬(wan) 物自生自長、自成自滅,這就是主體(ti) 與(yu) 外物之間的“自然”關(guan) 係。
在對七十章“夫唯無知,是以不我知”的闡釋中,王夫之認為(wei) ,“物之自然,非我言之,非我事之,我亦由焉而不知”。這裏依然闡發的是物的自發性原則,物之生長、亭毒不是主體(ti) 的人所能主宰、控製、命令的,也不是需要我去迎奉伺候的。物外在於(yu) “我”的世界,“我亦由焉而不知”。收斂“我”的意欲,與(yu) 物並作共生,是物我自身的規定性決(jue) 定的。“大喧生於(yu) 大寂,大生肇於(yu) 無生。乘其喧而和之,不勝和也。逐其化而育之,不勝育也。唇吹竽,則指不能拊瑟;仰承蟬,則俯不能掇螬。故天下之言,為(wei) 唇為(wei) 指;天下之事,為(wei) 承為(wei) 掇。”(18)既然天下之喧“不勝和”,天下之化“不勝育”,那麽(me) ,以“我之自居於(yu) ‘希’”,聽任“物之自然”,正是成就“物之自然”與(yu) “我之自然”的基本方式,這也是“自然”的真實含義(yi) 。
在對六十四章的“以恃萬(wan) 物之自然,而不敢為(wei) ”的闡釋中,王夫之認為(wei) ,“夫有道者,不為(wei) 吉先,不為(wei) 福贅。‘未有’、‘未亂(luan) ’而逆治,其事近迎。‘幾成’而‘慎’有餘(yu) ,其事近隨。迎隨之非道,久矣,非以其數數於(yu) 往來而中敝邪”(19)?世俗對待禍福有兩(liang) 種態度。一種是“為(wei) 之於(yu) 未有,治之於(yu) 未亂(luan) ”,為(wei) 之於(yu) 禍亂(luan) 之先,以“迎”的姿態,防患於(yu) 未然;一種是以“隨”的姿態,追隨於(yu) “幾成”之後。看起來“隨”更具有不強加於(yu) 萬(wan) 物的特征。但是,無論是“迎”的主動性,還是“隨”的被動性,都反映了主體(ti) 與(yu) 萬(wan) 物之間建立某種關(guan) 聯的意圖,這與(yu) 遵從(cong) “物之自然”的自發性思想是相違背的。王夫之認為(wei) ,老子“自然”中既排除“吉先”的引導,也排除“福贅”的跟隨。
但是,萬(wan) 物的自發性是主體(ti) 的人所無法把握的。“孰知夫往者之方來,而來者之方往也?又孰知夫往者之未嚐往,而來者之來嚐來也?戒其隨,始若迎之;戒其迎,始若隨之。又孰知夫迎隨之可避,而避迎隨之亦可戒也?”(20)王夫之認為(wei) ,解決(jue) 物的自發性與(yu) 主體(ti) 認識之間的可能錯位,需要從(cong) 物我的外在關(guan) 係中超拔出來。主體(ti) 的認識在個(ge) 別物上打轉,“或敝或避,因物者也”。個(ge) 體(ti) 一旦作為(wei) “因物者”,往往被物之“或敝或避”所蔽,所能認識的隻可能是具體(ti) 之“物”的個(ge) 別性。但是,“有道者”在物我關(guan) 係上,也就是“我”與(yu) “天下”的關(guan) 係上,跳出了“因物者”的認識層次,而依從(cong) 道:“兼而戒之,從(cong) 事其易者,因道者也”。“因道者”的認識不是追求探明物的個(ge) 別性或多樣性,而是從(cong) 根源上“致一。一無所倚,迎幾‘早服’,此以‘恃萬(wan) 物之自然而不為(wei) ’”(21)。社會(hui) 生活領域的“自然”要求“守者,吾守吾,天下守天下,而不相詔也。夫道之使有是天下也,天下不吾,而吾不天下,久矣‘楷式’如斯,而未有易也”(22)。
“照之以自然”。在對六十六章“江海所以能為(wei) 百穀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為(wei) 百穀王”的闡釋中,王夫之提到“照之以自然”之說。如果說老子是從(cong) 江海“善下”而成“百穀王”推出聖人之“不爭(zheng) ”,王夫之則是從(cong) “聖人有善”推導出個(ge) 體(ti) 生命存養(yang) 的“自然”法則。“聖人有善,則過而不留。受天下之歸而自不饜,天下亦孰得而厭之?故返息於(yu) 踵,返踵於(yu) 天,照之以自然,而推移其宿氣,乃入於(yu) ‘寥天一’。”(23)顯然,這裏的“自然”是個(ge) 體(ti) 生命之“息”與(yu) 天地同化,返歸於(yu) 陰陽大化之流的狀態。“息”者氣也,個(ge) 體(ti) 專(zhuan) 有之“氣”麵向大化之流敞開、呈現,它們(men) 之間構成交互循環關(guan) 係,這就是“照之以自然”,還“息”之本來麵目。
三、“我之自然”
人道意義(yi) 上的自然,在老子哲學中又與(yu) 價(jia) 值領域相聯係,自然作為(wei) 與(yu) 人化相對的存在形態更多地表現為(wei) 與(yu) 道合一的未分化、無分別,而人為(wei) 則是對物我“自然”的完整性的偏離。
“虛故自然”。在《老子》十六章中,王夫之對“致虛極,守靜篤”的解釋是著眼於(yu) “致”、“守”的主體(ti) 是誰的追問。他對於(yu) “致”所釋,引用《開元疏》的“致者令必自來,如《春秋》致師之致,是已”。個(ge) 體(ti) 的“虛極”所“致”主體(ti) 是自我之“致”,非外在力量或壓力所“致”。“自來”之“虛”才可觸及“虛極”,甘願之“守”才有“靜篤”之境。也就是外物不淩、不拂我“虛極”之心,我“虛極”之心亦不為(wei) 外物所亂(luan) 。
對於(yu) “歸根曰靜”,王夫之亦強調“非我靜之”,即物有自靜之時,我與(yu) 物之間以“虛”相處,即是物我各自之“自然”,斬斷以我之私意所能夠加之於(yu) 物的影響。所以,王夫之認為(wei) “兩(liang) 實之中,虛故自然;眾(zhong) 動之極,靜原自複;不邀不執,乃極乃篤”(24)。王夫之強調物我關(guan) 聯的靜態性,我之付我,物之付物,正是他所追求的“以老子解老子”的結果。老子的“萬(wan) 物並作,吾以觀其複。夫物芸芸,各歸其根。歸根曰靜,靜曰複命”(十六章),這本身就是物我相處的“自然”關(guan) 係,人之於(yu) 世界要甘願放棄自己的妄作之手,世界才會(hui) 安寧。
王夫之認為(wei) ,“萬(wan) 物並作,而芸芸者,勢盡而反其所自來也。是故鄧林之葉,可無籌而數;千裏之雨,可無器而量。猶舍是而有作,其不謂之妄乎?故無所有事,而天下為(wei) 我用,其道不用作而用觀。觀,目也。觀而不作,目亦腹矣”(25)。老子強調對於(yu) 萬(wan) 物“吾以觀其複”,待物“各歸其根”,這才是我待物與(yu) 物待我之“自然”。王夫之則依從(cong) 老子“吾以觀其複”的態度,對外物做到“觀而不作”,摒棄“觀”的督促、照看、校正、欣賞、鄙夷等導引功能,而僅(jin) 僅(jin) 是發揮“觀”的容納、接受功能,以目為(wei) 腹。對於(yu) 老子的“容乃公”之說,王夫之認為(wei) 這是對主體(ti) “不私據善”的要求。“不私據善”就是不要主體(ti) 以所“據之善”來排除其所見之“非善”。以主體(ti) 之“私”來取舍“善”與(yu) “不善”,就是以妄作之手來選擇萬(wan) 物,萬(wan) 物中的部分之物就會(hui) 因此而被烙上主體(ti) 的“私意”。這就與(yu) 老子的“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的原則相去甚遠,也就違背了物我之“自然”的基本要義(yi) 。
“我之自然”。老子的“自然”包涵著人我各具的自由意誌。在《老子》第十七章裏,老子通過“侯王”與(yu) “百姓”的關(guan) 係,揭示“自然”所體(ti) 現的個(ge) 體(ti) 與(yu) 他者的正常關(guan) 聯。老子雲(yun) :“太上,不知有之;其次,親(qin) 之,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有不信。猶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在侯王與(yu) 百姓的反“自然”狀態中,百姓之於(yu) 侯王的態度是“其次,侮之。信不足,有不信。猶兮其貴言”。對此,王夫之認為(wei) 侯王“召侮”,源於(yu) 侯王的多言,不知道“貴言”之可貴。多言體(ti) 現的是雙重不自信,“於(yu) 己不自信,乃不信天下之固然”(26),既不自信於(yu) 自身之言的效用,又不自信於(yu) 天下自有其常理,期望以“言”來影響世界。在王夫之看來,“言”固然有其指示、命令、勸導、諾言、威脅、責備、控製性的力量,但是與(yu) “懲”的力量相比,則是軟弱無力的。恰恰是“言”這種軟弱的力量,則使侯王自我“召侮”,“且不知懲而尚言,是以召侮”。在百姓與(yu) 侯王的“言”指示性關(guan) 係中,“侯王”聯結“百姓”的主要工具為(wei) “言”,導致“侯王”過分的“貴言”、“尚言”。但是,“侯王”所貴、所尚之“言”是否一定會(hui) 為(wei) “百姓”所貴、所尚?這樣,“言”的傳(chuan) 播是否有效便與(yu) “貴言”、“尚言”本身相伴。“言”若處在“信不足”的猶疑之中,不僅(jin) 不能成為(wei) 彌合“人”與(yu) “我”的粘合劑,恰恰可能成為(wei) 間離“人”與(yu) “我”的毒藥。
對此王夫之認為(wei) ,“據道於(yu) 此,疑彼之亦道;據道於(yu) 彼,疑此之非道。既從(cong) 而異之,又從(cong) 而同之,則道亂(luan) 於(yu) 二,而苦於(yu) 一。且亂(luan) ,且苦,其疑不去。既自以為(wei) 疑矣,故王者見不親(qin) 而憂,霸者遇不畏而怖。其疑不釋,遂救之以要言;故始乎詛盟,而終平甲胄”(27)。“言”的出場,必然需要“不爽於(yu) 所自複”的“信”為(wei) 保障,但“言”往往帶來了更多的欺騙與(yu) 不確定,最終“言”為(wei) “甲胄”所取代,畢竟批判的武器的力量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的力量。凡物皆有自由意誌,這應該是老子以來一切道家所共同承認的基本事實,而且“自由意誌”之“自”,正是“言而無信”、“言而不複”,物各有“自”的源泉,承認自發性是物的唯一特性。這就遠在探討自由意誌哲學之前,提出了人之“自”的問題。“人具有自由意誌,不是尊重人類之上的東(dong) 西,而是尊重人類之下的東(dong) 西。”(28)
“信為(wei) 自然”。在二十三章裏,老子講“希言自然”,正是道者無言,同於(yu) 道者亦無言;德者無言,同於(yu) 德者亦無言;失者無言,同於(yu) 失者亦無言。這恰恰是在無言世界裏的“自然”。“言”的出場必與(yu) “信”相伴。所出言者,無不期望所言為(wei) 他者所“信”。這樣,“信”既是作為(wei) 對“言”的實效的檢驗,它也提供了“言”的有效性的標準。
“信”是他者對“言”之主體(ti) 的思維與(yu) 行為(wei) 的認同,他們(men) 之間構成“被事者”與(yu) “從(cong) 事於(yu) 者”的關(guan) 係。“從(cong) 事於(yu) 者”在與(yu) “道”同頻共振的前提下,承認主體(ti) 與(yu) 他者之間的三種情況:一是“同於(yu) ”關(guan) 係。既是“同於(yu) ”就不存在“不信”或者“信不足”的問題,“同於(yu) ”即是“信”;二是對於(yu) “同於(yu) ”之外的“他者”,則因為(wei) 他者自身的自主性,而與(yu) “被事者”之間有偏離,這就是“信不足”的問題;三是更有甚者,他者與(yu) “被事者”(或主體(ti) )之間,完全離心離德的“不信”。唯有坦承它們(men) 的合法性,而不是強“不信”者就範以“同於(yu) ”“被事者”,才是“自然”的。所以,王夫之提出:“唯真知道,則一切皆信為(wei) 自然。”一切真知“道”的“言”者,對於(yu) 世界保持一種敞開性或開放性,承認一切“同於(yu) ”和非“同於(yu) ”的他者的自主性。若不能對世界保持一種開放性,那麽(me) ,天地人就是以“我”為(wei) 中心的天地人,而不是保有各自的自主性的天地人。對於(yu) 這種失去“自主性”的世界,王夫之認為(wei) 人在以“我”為(wei) 世界中心的前提下,就會(hui) 表現為(wei) “言過則跲,樂(le) 極則悲;一心數變,寢寐自驚”(29)。這樣一來,與(yu) 其說是以“我”為(wei) 中心,不如說“我”看不到“我”之外的世界的複雜性、短暫性、不平衡性:“天地違其和,則能天,能地,而不能久。人違其和,則能得,能失,而不能同。暢於(yu) 陽,鬱於(yu) 陰;暢於(yu) 陰,鬱於(yu) 陽”(30),由此導致“我”的寢寐自驚、自怖。這種寵辱若驚的狀態,恰恰是對世界開放性、接受性認知的偏離。“不知廣大一同,多所不信,坐失常道,何望自然哉?”(31)須知真實的“自然”就是我之外的世界本來的樣子,以“虛”的敞開性對待世界,“言”是多餘(yu) 的,“希言”才是“自然”;以“言”期“信”更是多餘(yu) 的,“德信”才是“自然”。“自然”無非是聽物盡其性而已。“凡道皆道,凡德皆德,凡失皆失。道德樂(le) 遊於(yu) 同,久亦奚渝?”(32)
“守常而天下自複”。聖人與(yu) 萬(wan) 民的關(guan) 係恰如一身之輕重的關(guan) 係,治國若治身。《老子》二十六章講“重為(wei) 輕根,靜為(wei) 躁君”。對於(yu) 何為(wei) “重”,王夫之認可韓非、呂吉甫所釋,“韓非曰:製在己曰重,不離位曰靜;呂吉甫曰:迫而後動,感而後應,不得已而後起,則重矣;無為(wei) 焉,則靜矣”。“重”是己與(yu) 世界之間不得已的行為(wei) ,而不是以己之意妄臆它物而先於(yu) 世界所需的妄動。雖然人己互動、相互聯係是客觀存在的。但相互聯係、相互影響中,卻有處常、“守常”之道。“載營魄,抱一而不離”的“守其本”即是主體(ti) 與(yu) 世界互動的金法則。在王夫之看來,主體(ti) 或“侯王”若不能“載營魄,抱一而不離”而“守其本”,那麽(me) ,“一息之頃,眾(zhong) 動相乘,而不能不有所止。……以仁援天下而天下溺,以義(yi) 濟天下而天下陷,天下之大,蕩之俄頃,而況吾身之內(nei) 僅(jin) 有之和乎”(33)?以一己之製處天下之事,必然是“應在一而違在萬(wan) ”。如果承認“萬(wan) 物並作”且各具其性,那麽(me) ,所謂“自然”的真意,就是“守常而天下自複”,我與(yu) 萬(wan) 物並作而不先於(yu) 萬(wan) 物以妄動。由此,也可見老子的“自然”同“萬(wan) 物”和“百姓”的密切聯係,“道法自然”即是“道遵循萬(wan) 物的自然”(34)。
摒棄“前我”。人們(men) 往往以一己之“知”妄判天下,但複雜紛繁的世界又豈是人知所能窮盡的?在王夫之看來,任“物之自然”含蘊著“忘”的要求。對於(yu) “自然”的這層含義(yi) ,王夫之在多處都反複作了揭示。在七十一章“知,不知,上;不知,知,病”的闡釋中,王夫之強調聖人之於(yu) 外物,若以“知”遇物,則因為(wei) 天下不勝知而勞“我”,也因為(wei) “我”之“知”而妄斷物之生機,所謂“府天下以勞我,唯其知我;官我以割天下,唯其知天下。夫豈特天下之不勝知?而知者,亦將倚畔際而失遷流”(35),這正是對“以知遇物”之弊端的揭示。聖人之於(yu) 物則取任“物之自然”的態度。這裏王夫之引入了“忘”對於(yu) 外在世界的漠視。“故聖人於(yu) 牛忘耜,於(yu) 馬忘駕,於(yu) 原忘田,於(yu) 材忘器,悶悶於(yu) 己而不見其府,悶悶於(yu) 天下而無以為(wei) 官。”(36)與(yu) “忘”相反的待物方式,是以“前我”之“見”待物。既有“前我”,於(yu) 物則必有所擇,有選擇就有偏遺。王夫之認為(wei) ,“已有前我而市其餘(yu) 知者,方敩之以為(wei) 勞,而苦其多遺,沉浮新知,以遁故器,而曾莫之病乎”(37)?顯然,無論是當下所得之新知,還是過往之故器,它們(men) 都不過是各為(wei) 道之一偏,這就是“知之病”。
在對七十二章“聖人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的闡釋中,王夫之對於(yu) 不遵從(cong) “物之自然”的認識局限性作了深刻的闡發。“侈於(yu) 有者窮於(yu) 無,填其虛者增其實,將舉(ju) 手流目而無往非‘狹’也,亦舉(ju) 手流目而無往非‘厭’也。有‘居’者,有居‘居’者。有‘生’者,有生‘生’者。居‘居’者浹於(yu) ‘居’之裏,澒洞盤旋,廣於(yu) 天地。生‘生’者保其‘生’之和,婉嫕蕭散,樂(le) 於(yu) 春台。”(38)這裏通過有無、居者與(yu) 居居者、生者與(yu) 生生者所體(ti) 現的缺失辯證法,說明主體(ti) 的“自貴”、“自見”恰恰導致的是“自棄其樂(le) ,自塞其廣”,走上了一條與(yu) “道”相反之路,以此警惕違背“物之自然”的“前我”之見。在物我的“自然”關(guan) 係裏,王夫之認為(wei) “是故去‘見’則不廣而廣,去‘貴’則樂(le) 不以樂(le) ”(39)。摒棄“前我”之“見”、之“貴”,讓“天下之固有”與(yu) “我”共生於(yu) 天下。
四、“勢之自然”
明代學者釋德清在《道德經解》中說:“天下之物,勢極則反。譬夫日之將昃,必盛赫;月之將缺,必盛盈;燈之將滅,必熾明,斯皆物勢之自然也。”(40)王夫之雖然沒有用“勢之自然”這一說法,但“不得已”則是他闡釋老子“自然”的一個(ge) 重要方麵。自然除了“自然而然”之外,還包含著在“物勢”必然作用下的“不得已”。
“自然”體(ti) 現了主體(ti) 之於(yu) 物的“不得已”關(guan) 係。“析於(yu) 所自然,而摶於(yu) 所不得已”,也就是說“自然”包涵了主體(ti) 之於(yu) 物的“不得已”行為(wei) 。《老子》五十四章提出了如何對待“建”與(yu) “拔”、“抱”與(yu) “脫”的問題。王夫之認為(wei) ,“以己與(yu) 天下國家立,則分而為(wei) 朋矣。彼朋‘建’,則此朋‘拔’;彼朋‘抱’,則此朋‘脫’。然而有道者,豈能強齊而並施之哉”(41)?主體(ti) 之“我”與(yu) 客體(ti) 之“天下國家”若作出了區分,必然會(hui) 有所選擇,私意有所施加於(yu) “物”,這就是反“自然”的。若遵從(cong) 物的自主性原則,看到“事各有形,情各有狀,因而觀之,可以無爭(zheng) 矣。而流動於(yu) 情狀之中,因其無可因,以使之自因者,所謂‘知之以此’也”(42)。按照老子的本意,“知天下”的前提就是遵從(cong) “天下之性”。所以,老子提出了以物觀物的認識原則,“故以身觀身,以家觀家,以鄉(xiang) 觀鄉(xiang) ,以邦觀邦,以天下觀天下。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以此”。王夫之進一步思考,壓縮主體(ti) 的私意。秉持以物觀物固然是“自然”的體(ti) 現,但是,若主體(ti) 不存在,誰來“觀”萬(wan) 物?若對象性的世界不存在,徒有主體(ti) 又能“觀”什麽(me) ?所以,即使物我之間秉持“觀而不作”的戒律,也不能否定作為(wei) “不得已”形態而存在的“自然”。王夫之由此發問:“方且無‘身’,而身何‘觀’?方且無鄉(xiang) 、邦、天下,而我又何‘觀’?方且無之,故方且有之。析於(yu) 所自然,而摶於(yu) 所不得已”(43)。
“不得已”是主體(ti) 之於(yu) 物之“作”的“自然”。在對老子“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wan) 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的闡釋中,王夫之認為(wei) 我與(yu) 物之間存在著一些“不得已”的關(guan) 係。在麵臨(lin) 這些“不得已”關(guan) 係時,應該摒除兩(liang) 種情況,一是以主體(ti) 之見去評判萬(wan) 物,以“昭昭”、“察察”之心理清萬(wan) 物之間的差別,分出好惡,將自己的喜怒哀樂(le) 投射到外物的身上,最終就是以自我為(wei) 標準,強人就己;二是以萬(wan) 物的恩主自居。相反,在對萬(wan) 物有恩時,也應該“食萬(wan) 物而不屍其仁”。“屍其仁”其實就破壞了物我之間的平衡,“天地不仁,以萬(wan) 物為(wei) 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wei) 芻狗。”(《老子》第五章)“不屍其仁”才是“自然”之道。所以,王夫之認為(wei) ,“夫既有‘始’矣,既有‘母’矣,而我聊與(yu) ‘觀’之;‘觀’之者,乘於(yu) 其不得已也”(44)。
對於(yu) 第二十八章的“樸散則為(wei) 器,聖人用之則為(wei) 官長,故大製不割”,王夫之認為(wei) ,這是以樸為(wei) 教,“聖人非於(yu) 可不可斤斤以辨之”,“雖然,不得已而求其用,則雌也、黑也、辱也,執其權以老天下之器也”(45)。但是,世間各種雌雄、黑白、榮辱之辨,又恰恰是“不得已”的言說。離開了它們(men) ,“樸”的價(jia) 值就不可能轉化為(wei) “器”的工具性應用。聖人為(wei) 官長原本不是為(wei) 了離散天下,但在建構與(yu) 世界的“自然”關(guan) 係中,卻又“不得已”采取離散的形式。
從(cong) 《老子》文本本身看,承認“不得已”是“自然”的一種表現形式,正是老子思想中固有的內(nei) 容。二十九章有“將欲取天下而為(wei) 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為(wei) 也。為(wei) 者敗之,執者失之”。聖人之於(yu) 世界的態度,始終強調的是任物盡性而已。所謂“故物,或行,或隨;或噓,或吹;或強,或羸;或載,或隳”,這都是對於(yu) 人力的排除,物我之間是一種平行的關(guan) 係。在對三十章的“果而不得已,果而勿強”的闡釋中,王夫之認為(wei) 即使善果得以呈現,也是“不得已”的必然產(chan) 物,對於(yu) 善果本身得失與(yu) 否,也是無須“用己”之意來刻意追求的。
在對《老子》六十九章“故抗兵相加,哀者勝矣”的闡釋中,王夫之認為(wei) “欲猝得此機而不能,將如之何?無亦姑反其勢而用其情乎!以‘哀’行其‘不得已’,所以斂吾怒而不喪(sang) 吾‘三寶’也”(46)。在妄作的現實世界裏,在他者強加給“我”的對象性關(guan) 係中,這種對象性聯係即是“不得已”需要麵對的,“以‘哀’行其‘不得已’”。王夫之依然認為(wei) 要以守者的姿態與(yu) 外界發生聯係,做到“抱其一而不徹其不一”,“斂吾怒”而不是讓對象性的“抗兵”引爆“吾怒”。
在對七十六章的“柔弱者,生之徒”的闡釋中,王夫之認為(wei) ,“柔弱者,無之化也。無之化,而尚足以生,況其未有化者乎?不得已而用其化以為(wei) 柔弱,以其去無之未遠也”(47)。這裏的“不得已”也是“無之化”的自主展開。萬(wan) 物由“無”而為(wei) “有”必經“柔弱”的階段,是道的演化必經的階段,這裏的“不得已”正是“自然”的等價(jia) 概念。
對於(yu) 七十八章“天下莫柔弱於(yu) 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先,以其無以易之”,王夫之認為(wei) ,“故‘弱其誌’者無‘易’誌,‘虛其心’者無‘易’心,行乎其所不得已,而不知堅強之與(yu) 否,則險夷無易慮,無他,寓心於(yu) 汗漫而內(nei) 不自構也”(48)。雖然“行乎其所不得已”會(hui) 對對象產(chan) 生影響,但對於(yu) 對象自身的自發性則“無以易之”。強物就我不是“不得已”,隻有存在物我必須協調互動的客觀情勢才是“不得已”。隻有涉及物我的交互性,主體(ti) 之於(yu) 物是“寓心於(yu) 汗漫而內(nei) 不自構”,才會(hui) 於(yu) 有意無意之間出現“不得已”的格局。
在對二十章“貴食母”的闡釋中,王夫之認為(wei) ,“口目之用一,而所善者萬(wan) ;心一,而口目之用萬(wan) ;安能役役以奔其趣舍哉,其唯食於(yu) 母乎!食於(yu) 母者,不得已而有食,而未嚐有所不得已也”。蘇子由曰:“譬如嬰兒(er) ,無所雜食,食於(yu) 母而已。”(49)在嬰兒(er) 對於(yu) 不得不“食於(yu) 母”的依賴中,嬰兒(er) 是沒有“不得已”的意識的,“貴食母”是自然的天然生養(yang) 關(guan) 係的體(ti) 現。
但是,“不得已”有自然的情勢,也有可能淪為(wei) “妄作”的借口。這是需要詳加分辨的。作為(wei) 對三十一章的“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wei) 上”的回應,王夫之認為(wei) ,“彼多動多事者則不然,曰‘治者物之當然,而用兵者我之不得已也’。方與(yu) 天下共居其安平之富,而曰不得已,是誰詒之戚哉?故無名無器,無器無利,無利無巧,無巧則法無所試。故欲弭兵者先去治”(50)。這裏“不得已”與(yu) 六十九章的“抗兵相加”的必然情勢相聯係,而不是一切“用兵”都可以用“不得已”來作借口。相反,若汲汲於(yu) 以“治物”為(wei) “當然”,就會(hui) 在“治物”的名義(yi) 下導致狼煙四起,這種“不得已”則是需要根除的妄作。由此,王夫之既承認了“不得已”情勢中必然所體(ti) 現的“自然”關(guan) 係,同時,又警惕“不得已”可能成為(wei) “妄作”借口的反“自然”特性。對於(yu) “不得已”的情勢,既要考察導致它出現的原因,又要考察它在各種關(guan) 係中表現為(wei) “自然”的形式。以此才能真正把握“不得已”是否“自然”的特征。
總之,王夫之的《老子衍》對老子哲學中的核心概念“自然”所作的深刻闡發,撥開了老子詮釋史上的重重迷霧,為(wei) 人們(men) 認識道家哲學中道與(yu) 自身的關(guan) 係、道與(yu) 物、道與(yu) 人、人與(yu) 世界的關(guan) 係提供了新的視角,“自然”的含義(yi) 也因此而得以明晰,也為(wei) 人們(men) 理解老子哲學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注釋:
①黃鞏:《船山先生於(yu) 諸子百家中獨注老莊講義(yi) 》,載《船山學刊百年文選·船山卷(哲學)》,嶽麓書(shu) 社2015年版,第8頁。
②⑦⑧⑨⑩(11)(12)(14)(15)(16)(18)(19)(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35)(36)(37)(38)(39)(41)(42)(43)(44)(45)(46)(47)(48)(49)(50)王夫之:《老子衍·莊子通·莊子解》,中華書(shu) 局2009年版,第3、42、42、27—28、28、28、19、15—16、19、12、37、34、34—35、35、35、35—36、11、11—12、12、12、15、15、15、15、16、37、37—38、38、38、38、29、29、29、5、17、37、40、41、13、31頁。本文所引老子原文與(yu) 通行本有異的地方,均以王夫之原文為(wei) 準。
③張岱年:《中國古典哲學概念範疇要論》,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頁。
④任繼愈:《老子繹讀》,北京圖書(shu) 館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頁。
⑤童書(shu) 業(ye) :《先秦七子思想研究》,齊魯書(shu) 社1982年版,第113頁。
⑥楊國榮:《中國哲學二十講》,中華書(shu) 局2015年版,第81頁。
(13)(17)陳鼓應:《老子今注今譯》,商務印書(shu) 館2008年版,第109、48—49頁。
(28)[英]安東(dong) 尼·肯尼著,楊平譯:《牛津哲學史·近代哲學的興(xing) 起》,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6頁。
(34)王中江:《道與(yu) 事物的自然:老子“道法自然”實義(yi) 考論》,《哲學研究》2010年第8期。
(40)轉引自陳鼓應:《老子今注今譯》,商務印書(shu) 館2008年版,第19頁。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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