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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從(cong) 楊乃武與(yu) 小白菜案說到司法賠償(chang)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南方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十一月十七日乙未
耶穌2018年1月3日
提起曆史上最出名的冤案,大概要算發生在清末的楊乃武與(yu) 小白菜案吧。同治十二年(1873),餘(yu) 杭縣一個(ge) 叫做葛品連的豆腐作坊夥(huo) 計暴斃於(yu) 家中,他的妻子畢秀姑(即小白菜)被控與(yu) 楊乃武合謀毒殺了親(qin) 夫。隨後,楊乃武與(yu) 小白菜被打入大牢,問成死罪。但楊乃武的姐姐楊菊貞不屈不撓,一次次為(wei) 弟弟喊冤,最後經三司會(hui) 審,證實葛品連死於(yu) 暴病,而非中毒,楊乃武與(yu) 畢秀姑並沒有合謀殺人,無罪釋放。鑄成冤案的一眾(zhong) 官員被追究責任。
今天許多人講述楊乃武與(yu) 小白菜案,都將它當成冤案平反的範例。但我想提醒注意本案的一個(ge) 細節:盡管兩(liang) 名刑事被告人最終被證明無辜,並且獲釋,但是,在釋放之前,法官認為(wei) ,畢秀姑“與(yu) 楊乃武同居時不避嫌疑(指葛品連與(yu) 畢秀姑曾租住楊乃武房屋,楊乃武教畢秀姑識字讀書(shu) ),致招物議,眾(zhong) 供僉(qian) 同,雖無私奸實據,究屬不守婦道,不應重律,擬杖八十”;楊乃武雖無“與(yu) 葛畢氏通奸確據,但就同食教經而論,亦屬不知遠嫌”,“律應杖一百,業(ye) 已革去舉(ju) 人,免其再議”。
這一對含冤入獄的可憐人,受盡了酷刑——據楊乃武女兒(er) 楊浚口述史,審訊時,楊乃武被“跪釘板、跪火磚、上夾棍”;畢秀姑“十指拶脫”,“還用銅絲(si) 穿入乳頭”。審到最後,法官大人說,你們(men) 並未殺人,回去吧。既沒有對含冤者受過的苦表示道歉,更沒有作出任何經濟補償(chang) 。不但如此,還將畢秀姑打了八十大板,革了楊乃武功名以抵刑罰。
我們(men) 批判清政府沒有給予冤案受害者經濟補償(chang) ,是一種不顧時代局限性的苛求嗎?畢竟,現代文明社會(hui) 才有司法賠償(chang) 製度。可是,我這些年留心宋朝曆史,分明發現,在宋代,一起冤案得到平反時,宋政府通常都會(hui) 給予受冤者經濟補償(chang) 。
讓我舉(ju) 兩(liang) 個(ge) 例子吧。宋仁宗時,隴州隴安縣的平民馬文千等五人,被人檢舉(ju) 為(wei) 殺人越貨的劫盜,並且證據確鑿(實則是仿證),結果被法院判了死刑。後來,鄰近的秦州捕到真盜,朝廷才發現馬文千等人原來是冤死的。仁宗大怒,將製造冤案的法官流放嶺南,同時下詔給冤死者的家庭“賜錢粟”,免三年差役。這裏的“賜錢粟”,便是經濟補償(chang) 。
宋徽宗時,虔州也發現了一宗情節差不多的錯案:兩(liang) 名“凶手”被判了死刑,真凶意外被抓獲,官府這才知道前麵冤殺了二人。徽宗皇帝下詔,所有涉案的法官“並先勒停,不以赦原”,一概先勒令停職,即使國家有大赦,也不予赦免。同時,“誤斷之家,優(you) 加存恤”。所謂“優(you) 加存恤”,意為(wei) 給予優(you) 厚的經濟補償(chang) 。
目前我已檢索到相當多的冤案在平反昭雪之時,受冤者家庭都能夠獲得宋政府的存恤。這類經濟補償(chang) ,在“冤死案”的平反過程中最為(wei) 常見,如果冤死者的親(qin) 屬已流落他方,不知所終,政府也會(hui) “訪親(qin) 屬,官給錢米以存撫之”。
那麽(me) 對於(yu) 那些沒有冤殺人的錯案,宋朝政府又有沒有給予經濟補償(chang) 呢?我也找到了幾個(ge) 案例,可以正麵回應這一疑問。
宋太宗太平興(xing) 國年間,開封府市民王元吉的繼母劉氏因為(wei) 與(yu) 他人通奸,“恐事露,憂悸成疾,複懼其子陳告”,便惡人先告狀,誣告繼子王元吉在她飲食中下毒,意欲謀害繼母。為(wei) 置王元吉於(yu) 死地,劉氏還指使人向開封府的法官行賄。王元吉被屈打成招,又臨(lin) 刑喊冤;他的妻子張氏也到登聞鼓院申訴。
經複審三次,案情終得大白。對冤案負責的一批法官,被停職的停職,降職的降職,收受賄賂的曹司則被“杖脊,配沙門島”。王元吉無罪釋放,宋太宗“又賜元吉妻張氏帛十匹”。這十匹絹帛,我們(men) 可以看作是宋政府為(wei) 彌補王元吉入獄所受之苦的經濟補償(chang) 。
雍熙年間,宦官何紹貞“護送宮人詣永昌陵,還至中牟(縣),天未明,見數人持兵行道旁,紹貞疑其盜,捕而笞掠之,人不勝其苦,皆自誣服,縛送致京師”。宋太宗得悉,先是“甚驚”,繼而想道:這些人雖然手持武器,卻未聞有搶劫的行為(wei) ,如果真為(wei) 劫盜,怎麽(me) 可能束手就縛?因此,“令送開封府鞫之”,查個(ge) 水落石出。
開封府最後查清楚了,原來這些人都是中牟縣的縣民,因為(wei) 要到嵩嶽拜神祈禱,連夜趕路,所以帶了武器,作為(wei) 防身之用。宋太宗接到開封府的結案報告,說:“幾陷平民於(yu) 法!”下詔將無事生非的何紹貞“決(jue) 杖,配北班”;幾名受了冤枉的縣民則“各賜茶卉、束帛而遣之”。這裏的“茶卉、束帛”,也是類似於(yu) 經濟補償(chang) 。
當然,我們(men) 不能說宋代已建成了司法賠償(chang) 製度。我們(men) 搜集到的案例表明,宋王朝給予冤錯案受害者的經濟補償(chang) 隻是一種慣例,並未形成正式製度,補償(chang) 也未標準化,而且通常都是以“賜”、“存恤”的名義(yi) 發給,以表示這是政府的“恩惠”。然而,當冤案平反後,官府能夠給受害者家庭作出經濟補償(chang) ,毫無疑問是人道主義(yi) 的體(ti) 現,顯然比清政府不但不給小白菜補償(chang) ,還打了她八十大板更合乎現代司法文明。
如果宋朝的冤案補償(chang) 慣例在宋後得以延續下去,假以時日,未必就不能演化出具有現代文明價(jia) 值的司法賠償(chang) 製度。這也是我為(wei) 什麽(me) 要一再為(wei) 宋朝文明發生斷裂而深感惋惜的原因所在。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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