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監察官製度
作者:熊覺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八月廿四日癸酉
耶穌2017年10月13日
古代中國幾千年的監察官製度實踐,形成了一係列頗具中國特色的機構職能和監察法規,切實起到了在國家機器運行中的製衡作用,在封建王朝的穩定、社會(hui) 政治的清明、官場的有序運行等方麵發揮了積極功效。
選任標準與(yu) 程序極為(wei) 嚴(yan) 格
曆朝監察官選任標準中,一是強調文化素養(yang) 。古代的監察對象涉及行政、司法、經濟、軍(jun) 事、文化等諸多領域,對監察官的文化素質要求較高。隋朝科舉(ju) 取士以後,通過科舉(ju) 進入監察機關(guan) 的人越來越多。宋真宗詔令天下:“自今禦史須文學優(you) 長、政治優(you) 異者,特加搖拜。”明代更是規定監察官必須是進士或舉(ju) 人出身,其禦史中大部分是進士出身。二是重視個(ge) 人品行,清正剛直、嫉惡如仇、不畏權貴、恪盡職守是擔任監察官的基本品格要求。唐代所取禦史,必先質重勇退者。明成祖也說,“禦史當用清謹介直之士。清則無私,謹則無忽,介直則敢言”。三是注重基層任職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比如,唐代許多禦史就是從(cong) 州縣中的丞、尉和主簿中選拔出來的,著名的如蕭至忠、裴度等人;宋孝宗規定擔任監察禦史的必須曾兩(liang) 任縣令。
在監察官的選任程序上,兩(liang) 漢時大多由地方官察舉(ju) 推薦入選。為(wei) 了保證禦史不受牽製地行使彈劾權,隋唐時期改變了北魏以來由禦史台長官選任禦史的製度,而由吏部選任,但是唐代的吏部選拔實際上由宰相控製。到宋代,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由“帝王親(qin) 擢”,而地方監察官則實行“台官自選製”,由中央監察官直接任命,監察權擺脫了相權的控製。為(wei) 防止裙帶關(guan) 係,還會(hui) 有一些關(guan) 於(yu) 任職資格的限製,實行回避,比如魏晉南北朝時規定大士族不得擔任禦史中丞,宋代規定凡經宰相薦舉(ju) 為(wei) 官者或宰相的親(qin) 戚故舊,均不得為(wei) 禦史,明代規定巡回監察官應當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處所等地。
享有廣泛且明確的職權
監察官負責糾察和彈劾官吏的失禮、結黨(dang) 營私貪汙瀆職等不法行為(wei) 。中國古代的監察官吏統稱為(wei) “禦史”,最早源於(yu) 西周宮廷中跟隨國軍(jun) 左右、記錄要事的史官,戰國時期的史官具有記錄官員失禮行為(wei) 、察舉(ju) 不法行為(wei) 並報告國君的職責,此時的史官已具有糾察的性質。秦代在中央設置上下隸屬、垂直領導的禦史府,作為(wei) 全國最高監察機關(guan) ,以禦史大夫為(wei) 長官,協助丞相處理政務。禦史中丞位列禦史大夫之下,“內(nei) 領侍禦史以受公卿奏事,舉(ju) 勸按章,外領監察禦史,以督州縣”。直接隸屬禦史中丞的監禦史則在地方監察違法行為(wei) 。秦代的監察製度尚屬初級階段,禦史雖有糾察職權,但負有大量行政職責,不專(zhuan) 職監察官吏。漢承秦製,監察製度進一步發展,漢代禦史大夫改為(wei) 司空,禦史中丞實際上負責監察,並監督法令的具體(ti) 執行,建立禦史台,成為(wei) 專(zhuan) 門監察機關(guan) 。唐代有“六察官”製度,分察尚書(shu) 省的吏、兵、戶、刑、禮、工六部。宋代監察機關(guan) 執掌“糾察官邸,隸正綱紀”等職權,並於(yu) 地方建立通判,兼掌對地方官的監察。宋代的“六察官”由監察禦史擔任,明代時發展為(wei) 六科給事中,成為(wei) 直隸天子的獨立監察機構。
監察官有司法監察權,以及參與(yu) 大案要案審理的司法審判權。秦漢禦史就有了司法監察權,南陳時建立朝廷重官會(hui) 審製度,禦史擁有了司法審判權。唐代監察機關(guan) 主要職責是監察中央及地方各級官員行為(wei) ,同時參與(yu) 大案要案的審理。唐朝時,恢複禦史台,下轄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禦史均可行使彈劾權,監察官的重要職責之一便是台院參與(yu) 案件審理(推鞠獄訟),禦史台自設監獄,可以隨時提審犯人。唐代設立了由尚書(shu) 刑部、大理寺和禦史台共同組成的“三司”,其共同審理的案稱“三司推事”,審理涉及五品以上官員的大案要案。清代把三司推事擴大到九卿會(hui) 審,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加上吏、戶、禮、兵、工各部以及通政司的官員共同審理重大案件。監察官參與(yu) 案件審理,實際上是糾舉(ju) 權的延伸和深化。
監察官還擁有審計權,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進行審核監督,並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wei) 。唐代的監察機關(guan) 同時負責監督戶部、司農(nong) 寺、太府寺等重要財政部門的收支事宜,負責檢查郡縣的屯田、鑄錢等內(nei) 容。宋代設置的轉運使司,既是監察官,又是掌管一路財賦的行政長官。到了明清,地方官要向巡按禦史申明歲辦稅糧、差役情況,並將封建衙門機構的收支賬目和會(hui) 計報告,一並呈送都察院檢查。
監察官權威的保障
中國古代曆朝統治者為(wei) 了管理官吏、維護統治秩序,賦予了監察官廣泛而又實際的權力,同時為(wei) 了樹立監察官的權威,保證監察活動的有效進行,都極力抬高監察官的地位。
中國古代王朝的監察官受命於(yu) 天,是皇帝的耳目,擁有監察、彈劾、審判甚至處置百官貪贓枉法、玩忽職守、矯製擅權、暴斂無度以及個(ge) 人品行方麵等職權;他們(men) 還可以對國家大政發表意見,評判朝政得失,可以直言極諫,糾正皇帝的過失;朝廷舉(ju) 行祭天敬祖、朝會(hui) 等重大活動時,他們(men) 可以監察對每一位大臣的非禮言行;他們(men) 還擁有特殊情況下的隨事處置權。
監察官享有很高的地位。秦時,禦史大夫是副丞相,位列三公之一。漢代改禦史大夫為(wei) 大司空,與(yu) 司徒、司馬並為(wei) 宰相之職。唐、宋、元的禦史台、明清的都察院均為(wei) 中央最高一級的機構。東(dong) 漢光武時,禦史中丞與(yu) 司隸校尉、尚書(shu) 令在朝會(hui) 時專(zhuan) 席獨立而坐,當時京師稱之為(wei) “三獨坐”,禮遇相當高。南北朝時,為(wei) 了顯示對禦史的尊寵,實行“禦史專(zhuan) 道”,如北魏禦史“出入千步清道,與(yu) 皇太子分路”,百官公卿在禦史路過時都須在路旁停馬回避。唐太宗時,準諫議官入宰相府共議國事,“凡有所開說,必虛己納之”。
古代王朝還製定相關(guan) 的法律規定,為(wei) 監察官的監察活動保駕護航。從(cong) 監察製度萌芽到創設之時,中國古代曆朝曆代便在不斷地完善對監察的立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監察官的權威。
對監察官的考核及約束
與(yu) 此同時,監察官的考核卻十分嚴(yan) 格,考核較優(you) 者升遷也快。唐代監察官的任期和升遷短而固定,監察禦史的任期一般為(wei) 25個(ge) 月。宋代配備專(zhuan) 門人員掌握和考核禦史對六部糾察的情況。清代監察官除了每三年與(yu) 其他京官一道接受一次“京察”外,每年還要單獨進行一次考核以定獎罰。平時考核由都察院負責。凡是監察官劾舉(ju) 推鞠等活動,都被記錄在業(ye) 務檔案上,作為(wei) 考核依據。內(nei) 升或外轉時,還要在其材料上注明相關(guan) 情況。對監察官的考核時限也有別於(yu) 一般官吏,對於(yu) 恪盡職守、成績顯著的監察官,一般都能獲得擢升。唐代的一般官員須經四考後才能按規定遷轉他官,而監察官三考即可升遷;元代職官30個(ge) 月為(wei) 一考,一考升一等,但監察官的遷轉可以不拘比例。
對監察官的紀律約束嚴(yan) 於(yu) 一般官吏。金代為(wei) 防止結黨(dang) 營私,曾禁止監察官與(yu) 其他官員非公事交往。然而這客觀上阻礙了監察官了解情況,到章宗時放寬了。金代還嚴(yan) 禁監察官巡察地方時“輒受訟碟”,不準與(yu) 地方官宴飲或攜妓遊玩,違者杖罰。
中國古代監察製度是古代中國政治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官也為(wei) 曆代王朝加強中央集權、淨化吏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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