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全麵而又深刻的變化。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是,在中國社會內部,正在經曆一場不可逆轉的“權力分裂”過程,逐步發育出一個相對自治的社會空間,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這是中國數千年悠長曆史中未曾有過的現象,其意義遠遠超過了以往的任何一次社會變革。
三元結構理論認為,現代社會由政治、經濟和社會三大領域組成。當我們用這種“三分法”來觀察中國近20年來的社會變遷時,就可以發現中國社會正在經曆“權力多極化”過程,伴隨著政治領域的權力的減弱,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權力正在逐漸成長,原先的那種政治領域壟斷一切權力的“單極結構”正在向三個領域分享權力的“多極結構”轉變。這是1978-1998年之間中國社會結構演變的基本脈絡。
本文[1]將通過考察三個領域之間的權力分布格局的變化過程來認識20年來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曆史變革。所謂“權力”是指某個主體或領域影響其他主體或領域的能力和自主行動的能力。領域的權力決定了它的對外支配能力和內部自治能力。所謂“權力格局”是指權力在三個領域之間的分配狀況。社會的權力格局決定了三個社會領域之間的力量對比關係。單極結構的實質就在於權力高度集中於政府部門手中,而1978年以來國家與社會關係演變的實質則在於發生了權力從政府向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重大轉移。[2]
一、三元分析模式
盡管一般的說法是,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確立了“國家-社會”二元分析模式,但是黑格爾的“市民社會”並不是“鐵板一塊”,而是有自己的內部結構,他已經明確地區分了市民社會中的經濟領域(即“需要的體係”)和非經濟領域(即“警察與同業公會”)。[3]哈貝馬斯則把“市民社會”分解為“公共領域”和“經濟”兩個組成部分,建立了一種“三元分析模式”。[4]柯亨和阿拉托則把“經濟領域”從“市民社會”中徹底分離出去,建立起“市民社會-經濟-國家”三元分析模式。[5]塞拉蒙等人則用“政府部門-營利部門-非營利部門”的“三元模式”來描述當代西方世界特別是美國社會的基本結構。他還明確指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構成了“第三部門”存在與發展的基礎。[6]可以說,“社會-經濟-國家”三元分析模式不僅已經存在,而且源遠流長。
現代社會可以劃分為三個“領域”,即政治領域、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它們各自有不同的活動主體、不同的組織目標、不同的社會功能、不同的組織結構、不同的激勵機製、不同的運作邏輯。“政治領域”的活動主體就是政府或政府組織,“經濟領域”的活動主體包括營利組織、作為獨立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和個人,而“社會領域”的活動主體則包括了非營利組織、家庭和個人。在現代社會中,經濟領域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私人物品”,如蘋果、衣服、計算機、汽車等等;政治領域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壟斷性公共物品”,如立法、司法、國防、外交等等;而社會領域的主要職能是提供“非壟斷性公共物品”,如環境保護、同鄉聯誼、人際交往、公共衛生、文化傳承、價值確立等等。[7]
二、權力要素[8]的變化
1、經濟領域
1978-1998年期間,在中國發生了經濟權力(即支配經濟領域的權力)從政治領域向經濟領域的大規模轉移,經濟領域從政治領域那裏瓜分了一部分經濟權力,形成了兩個領域共同分割經濟權力的局麵。
在微觀層麵上,“改革”是沿著兩條主線同時推進的。一是狹義的“改革”,即在傳統的計劃部門內逐步引入市場機製,賦予國有企業越來越大的經營自主權,並使其逐步走向“政企分開”。二是狹義的“開放”,更確切地說是“開禁”,即在傳統的計劃部門之外,開放傳統的“禁區”,允許非國有企業發展,使其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全新的市場主導部門。在宏觀層麵上,“改革”通過不斷引進和發展市場機製,改變計劃機製“一統天下”的傳統格局。這主要表現為逐步建立市場定價機製和競爭機製,發展產品市場、要素市場和中介組織,改革政府宏觀管理體製。這樣一來,就形成了“政府主導部門”與“市場主導部門”兩個經濟部門並存,“計劃機製”與“市場機製”兩種經濟運轉機製並存的複雜局麵。[9]
微觀層麵
農村改革不但賦予了農民比較完整意義上的農業經營權,還賦予了農民興半企業的權利,他們還可以外出打工甚至到城市去打工掙錢。農民在從事經濟活動的時候,不再是為了完成上級領導下達的命令或指示,而是為了給自己賺更多的錢,而且他賺錢的多少不再由上級領導決定,而是由市場決定,支配他的動機、決策、行動和收益的不再是政府,而是獨立於政府的市場。農業生產經營體製改革造就了2億個農業家庭企業,並且使它們從政府的控製中解放了出來,變成了市場的經濟權力要素。就這樣,容納了全國人口80%的2億農戶,作為重要的經濟權力要素,從政府轉移到市場手中。
20年的城市企業改革,使國有企業獲得了越來越多的經營自主權,市場對國有企業的支配作用也越來越大。過去,國有企業隻需麵向政府,如今企業至少要同時麵向政府和市場。盡管政府還可以決定企業領導人的升降去留,但它不能決定企業的盈虧。當政府提供的財政補貼越來越少的時候,企業的成敗就不再取決於上級領導的態度,而是由它在市場上的經營業績決定。當企業的股東和員工的利益與企業業績的聯係日益緊密時,他們就會越來越堅決地抵製來自政府的不合理幹預,越來越自覺地按照市場規律活動,越來越聽從市場的指揮。20年的改革雖然沒有使國有企業獲得真正的獨立,沒有使它們完全成為市場的權力要素,但卻有力地推進了“政企分開”,大大削弱了政府對企業的控製能力。可以說,今天的國有企業是由政府和市場共同控製的權力要素,既不完全屬於政府,也不完全屬於市場。但是,總的演變趨勢卻是非常明朗的——政府的控製力將進一步減弱,而市場的控製力將進一步增強。
從20年來中國所有製結構的變化過程可以看出,政府獨家壟斷的局麵已經被徹底打破,市場控製了越來越多的權力要素。改革的過程也就是市場不斷地侵蝕、蠶食、瓜分政府的勢力範圍的過程。有四種趨勢在持續地削弱政府的經濟權力:第一,原來由政府控製的那類企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小,政府的勢力範圍在相對收縮;第二,政府對自己勢力範圍的實際控製越來越弱;第三,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持續下滑;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市場的勢力範圍不但在“絕對”意義上持續擴大,而且在“相對”意義上也在持續擴大,從而深刻地改變了中國經濟領域微觀層麵的權力格局。
宏觀層麵
從目前來看,在價格的形成、產品和要素的流通與分配方麵市場機製已經占據了絕對優勢地位,而計劃機製基本上已經退出曆史舞台。市場中介組織的發展和法製建設的巨大成就為市場機製提供了堅實而有力的支撐。在宏觀管理體製方麵,政府已經開始自覺地放棄計劃機製,而且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宏觀管理體製確立為指導自己進行機構改革的基本原則。在這些方麵,可以說市場機製已經基本上取得了全麵勝利,剩下的任務僅僅是“打掃戰場”和進一步發展完善自身的問題。
盡管市場化改革賦予了企業越來越大的經營自主權,但是企業還沒有獲得“自覺地”影響自己的外部環境的權力。這是因為中國的企業還沒有“組織起來”,還處於“一盤散沙”狀態,而單獨的企業是沒有能力影響政府決策的,分散的、孤立的企業群體也是如此。數量和規模並不能自動賦予企業與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隻有組織起來,企業才能獲得影響宏觀經濟環境和左右自己命運的權力。企業的無組織狀態,使得“作為整體的企業”和“作為整體的企業家階級”都無法出現,使得中國的企業既沒有自治的能力,也沒有支配外部環境的能力。可以說,時至今日,市場還沒有能力把它所擁有的企業這類權力要素組織起來,還不能賦予它們良好的組織結構並使之成為真正的權力。因而如何組織這些權力要素並使之發揮潛在的力量,是市場麵臨的最緊迫的權力發展問題。可以說,企業的結社自由是政府與市場爭奪的最後對象,是市場還未攻克的由政府固守的最後一個“製高點”。當中國的企業獲得了自由結社權利的時候,市場也就獲得了對經濟領域的完整的控製權,即獲得了完整意義上的經濟權力。這意味著市場不但能在經濟領域的微觀層麵上發揮支配作用,還能在宏觀層麵上發揮支配作用。這也意味著作為整體的企業能夠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環境中的“人為環境”,經濟領域獲得了真正意義上的“自治”。
2、社會領域
與經濟領域的改革一樣,社會領域的改革也是沿著兩條途徑推進的。一條途徑是“體製內改革”,即賦予原有的主體越來越大的自主權,使行政機製與自治機製[10]共同發揮支配作用;另一條途徑是“體製外發展”,即允許新型主體存在和發展,並且逐步擴大自治機製獨立發揮作用的範圍。這樣一來,在社會領域中就形成了兩類不同的主體並存,兩種不同的運行機製並行的複雜局麵。[11]
但是社會領域與經濟領域的最大區別在於,20年改革在經濟領域摧毀了計劃管理體製,相反,在社會領域卻建立了一種計劃管理體製,即社團的雙重管理體製。[12]
私域
20年的改革使中國人的個人權利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人們可以選擇居住地,可以遷往他鄉甚至出國,可以自由擇業,買東西不必再用政府配給的票證,人們也不會再因為說錯話而蹲監獄乃至丟掉性命,領導和老師也不敢像過去那樣未經允許公然拆開你的信件……這種發展的直接後果,就是作為個人的中國人不再是政府的俯首貼耳的“臣民”,而是從政府的控製之下解放出來,變成了有較大自主選擇能力的“準公民”。很顯然,“臣民”是政府的權力要素,他服從的是政府的意誌;而“準公民”基本上是社會領域的權力要素,他服從的是自己的意誌。由於個人是社會權力的最基本的構成要素,所以中國人從“臣民”到“準公民”的轉變,意味著作為個人的中國人從政府的權力要素轉變為社會領域的權力要素,標誌著20年來社會權力的要素在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之間發生了大規模的轉移。
公域
目前,中國的第三部門主要由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管理型組織構成,其中的社會團體與公民的集體行動特別是結社活動直接相關,是社會領域中最具有“公共性”的組織形式。[13]與個人權利狀態相比,社會團體和大眾傳媒的性質更能體現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這是因為,分散、孤立的個人必然勢單力薄而無法與政府對抗,隻有組織起來,他們才能獲得與政府進行討價還價的能力,而使公民組織起來的具體形式就是結社,而廣泛的組織和動員又離不開廣泛的宣傳。因此,公民是否具有自由結社的權利和大眾傳媒是否具有自主活動的權利,是判斷社會領域是否具有自治能力的最敏感的指標。
目前,中國的社團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或自治性,一方麵,受到黨政機構的嚴格控製;另一方麵,又嚴重依附於黨政部門。社團的內部管理水平很低,而且還拒絕來自社會的任何形式的監督,隻知享受社會給予的優待,而願不承擔應盡的義務。社團缺乏起碼的代表性,不能集中、綜合、表達、捍衛本集團的利益,因而也得不到成員的支持和擁護。由於缺乏代表性,社團也就沒有資格與政府進行討價還價,基本上不具備參與能力。
盡管現實不盡如人意,但是回顧近20年來中國社團的發展曆程,我們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出一些帶有趨勢性的令人振奮的東西:社團的數量和種類越來越多;規模和實力越來越大;管理水平和自治程度越來越高;發揮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廣泛和深刻。這種趨勢是由三種力量造就的:社會發展、法律框架和社團的內在發展邏輯。社會發展為社團的發展提供了日益廣闊的發展空間,也對社團施加了巨大的牽引力和推動力。現行的法律框架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麵,造成了社團對政府的依附;另一方麵,這種依附也為社團提供了必要的支撐。雖然還有待完善,但與過去相比,它畢竟體現了時代進步的要求。社團的內在發展邏輯驅使社團逐漸走向成熟和自治。
在現階段的中國,西方理想型的“非政府組織”在中國是無法存在的,西方式的“非政府組織”概念也是一個作用有限的分析工具。如果僅僅把目光局限在社團的“官方性”和“民間性”的二元對立之中,那就等於忘記了社會之所以需要社團的初始動因。如果因為社團帶有官方性從而否認社團發展的重大意義,那就更是錯上加錯。社團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為自主而靈活的研究、交流、探索、嚐試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環境;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特殊集團的利益;關注共同的或長期的社會問題;為公民提供參與社會發展的渠道;在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架設橋梁。盡管中國的社團不都是“自下而上”建立起來的“公民自治組織”,但是它們確實是在發揮著上述的某項職能,而且在鐵板一塊的初始狀態中逐漸開發出一個越來越大的全新的活動空間,更為重要的是,這一過程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我認為這才是最為可貴的!
1976年之前,在中國大陸,社團就等於人民團體,支配社團行為的基本機製也是唯一的行政機製,因此整個社團都是政府的權力要素。1976年以來,社會團體從複活到繁榮的迅猛發展導致了社會領域的權力的急劇膨脹。社會領域的權力的膨脹,不僅表現為大量的非正式社團的出現,還表現為自治機製對所有社團的支配作用日益強化。當然,政府通過控製正式社團,也從社團的發展中擴大了自己的權力要素,但是相對而言社會領域的收益要遠遠大於政府的收益。
盡管在社團持續擴張的過程中,權力的天平不斷向社會領域傾斜,社會領域獲得了越來越多的權力要素,但是政府依然處於絕對主導地位。政府的絕對主導地位,不僅表現為依法管理,不僅表現為主管官員對法規的隨心所欲的解釋,也不僅表現為根據自己的需要對社團進行隨時隨地的清理整頓,還表現為對立法權的壟斷。“什麽樣的社團可以存在”、“社團可以進行什麽活動”等一係列至關重要的問題的決策權,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社會領域根本沒有發言權。如所周知,社團是市民社會的核心要素,從社團的性質可以判斷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可以肯定地說,時至今日,中國還不存在一個“標準”的市民社會,但是中國已經呈現出走向市民社會的趨勢,或者說正在進行一個有利於市民社會發育的演變過程。
公眾閱讀與出版[14]
政治氣氛的日趨寬鬆和出版業的市場化改革帶來了大眾閱讀和圖書出版的巨大變化,政府對出版和公眾閱讀活動的控製能力在逐漸下降,而社會領域卻獲得了越來越多的發言權,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公共領域在中國已經初露端倪。但是中國的公共領域並沒有按照哈貝馬斯總結的西歐模式發育,而是走出了一條自己的路,即通過市場化為自己開辟成長之路。
1978年之前,中國政府的管理範圍覆蓋了出版業和大眾閱讀活動的所有方麵,政府不但規定出版業必須“出版什麽”和“不準出版什麽”,也規定公民必須“讀什麽”和“不準讀什麽”。1978年以來,政府逐漸放鬆了對公民讀書生活的直接管理,而是通過控製出版業來間接控製公民的讀書生活,即通過限定公民在圖書市場上的選擇空間來管理社會的讀書生活。對出版業的管理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如今政府不再要求或強製出版業“必須出版什麽”,而隻是要求或強製出版業“不準出版什麽”。
大體說來,兩大力量支配著出版業的行為,一是政府或政治領域,二是讀者或社會領域。在1978年以前的中國,政府壟斷了對出版業的支配權。經過20年的改革,這一格局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權力由政府手中逐漸地但卻是不可逆轉地轉移到讀者手中。如今,政府和讀者共同分享對出版業的支配權。當然,政府和讀者行使權力的基礎和手段是大不相同的。政府的權力基礎是國家機器,而讀者的權力基礎是市場;政府通過懲罰對出版業進行強製,而讀者是通過獎勵對出版業進行誘導。今天的中國讀者擁有了越來越充分的“消費者主權”,“買方市場”的形成更加強了讀者的市場談判地位,而支持這一切的是市場化改革。
經濟體製的市場化改革導致了圖書市場的建立,出版機構成為準市場主體,圖書市場的建立又帶來了公民讀書生活的多元化、自主化和世俗化。在這一過程中,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權力分配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公民獲得了越來越多的支配權。這意味著,市場化改革已經在最敏感的領域引起了不可逆轉的民主化效應。中國正在逐漸發育出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思想形成與傳播的自治空間。
3、政治領域
1978年啟動的改革是一場範圍空前廣泛的改革。中國的這場改革並不像許多人所認定的那樣僅僅局限於經濟領域,也不像那些自認為略高一籌的人所指出的那樣在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捎帶著觸及了社會領域,實際上改革也涉及到了政治領域。從邏輯上來說,對於一個“單極權力格局”的國家來說,沒有來自政治領域的相應變革,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改革幾乎是不可想象的。正是政治領域、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全麵改革,才導致了中國的權力格局的深刻變遷。
率先啟動的政治領域的變革為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變革開辟了通道,而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變革又反過來推動了政治領域的進一步變革。盡管政治領域的變革滯後於經濟領域的變革,但是變革確實是發生了,而且變革的廣度和深度都超過了許多人的想象。從整體來看,形式上的選舉已經成為例行公事,而以村民自治為代表的“草根民主”正在逐步形成。通過信訪、熱線電話、接待日、起訴、遊行示威等合法與非法的方式,公民與政府之間的經常性溝通正在逐步擴大和深化。法製建設和行政體製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被確立為基本原則。政府的合法性基礎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並且還在繼續變化。對於一個處於現代化進程之中的國家來說,政治穩定是至關重要的問題,而中國在20年的改革中基本上保持了穩定。20年的經驗顯示,中國的政治體製並不是一個“僵化”的體製,而是一個富於“彈性”的體製,它有能力適應不斷變化的內部和外部環境,因勢利導地改變自己的形態。
三、權力格局演變的結果
綜上所述,1978年以來的改革深刻地改變了中國社會的基本結構,更確切地說是改變了中國社會的權力格局。
1978年之前,政治領域是絕對自治的,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沒有任何“說三道四”的可能,而且它們都處於政治領域的嚴厲控製之下,沒有絲毫的自主性。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之間也沒有相互作用關係,雙方的聯係是通過政治領域進行的。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和社會權力全都集中於政治領域,政治領域壟斷全部權力。整個社會高度政治化,政治的強製原則貫穿於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之中,政治邏輯統治一切領域,直至家庭生活和個人的內心世界。這是一個典型的“單極權力格局”。表1顯示了1978年以前中國社會的權力格局。
表1:東方社會的權力格局矩陣
注釋:“+++”表示存在強權力關係:“++”表示存在一般權力關係:“+”表示存在弱權力關係:“-”表示不存在權力關係。
經過20年的改革,在今日中國,政治領域仍然是“絕對”自治的,沒有誰可以對它指手畫腳。當然,政府逐漸放鬆了對大眾傳媒的限製,允許它們在經過特許的情況下揭露自己的問題,最近又開始在農村地區小心謹慎地實施村民自治。[15]經濟領域獲得了較大的自主性。盡管仍然受到政府的控製,但經濟權力的重心已經向經濟領域大幅度傾斜。社會領域的自主性也贏得了有限的發展,但政府仍然控製了大部分的社會權力,而且經濟領域也開始了向社會領域滲透,這尤其表現在大眾傳媒的商業化方麵。目前,中國社會的權力格局的最突出的特征,表現在“公域”的控製權力的分配方麵。政府通過建立社團的“雙重管理體製”,控製了一切帶有“公共性”的社會活動。如果用柯亨和阿拉托的“製度化”標準來衡量,那麽無論是經濟領域的“公域”,還是社會領域的“公域”,都掌握在政府手中。經濟領域之中的行業協會和商會,社會領域之中的社會團體,全都處於政府的直接控製之下。至於“公共權力領域”就更不用說了,那完全是政府獨霸的領域。表2顯示了經曆了20年的改革開放之後當今中國的權力格局。
表2:轉型社會的權力格局矩陣
注釋:同表1.
由於“公域”至今仍然控製在政府手中,公民的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還沒有得到製度化的保障,因而公民還無法形成與政府進行討價還價或是製約政府的能力,所以政治領域、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對稱性”相互影響還不存在。在發達世界,三個領域都擁有較高的自主性或自治能力,而且彼此之間具有“對稱的”影響,即柯亨和阿拉托所強調的三個領域之間的“不斷增加的自主與互賴”[16]關係。而在今日中國大陸,我們還看不到這種“對稱關係”。在這裏,存在的是嚴重的“不對稱”。政治領域可能安分守己,但隻要能力允許它就要去控製經濟權力或社會權力,或是同時控製這兩種權力。經濟領域可能擁有經濟權力,也有可能瓜分一部分社會權力,也有可能一無所有,但它很少有機會控製政治權力。社會領域可能擁有社會權力,或是遭受政治領域或經濟領域的“雙重殖民統治”,但社會領域一般不會奪取政治權力或經濟權力。從支配與被支配的角度來看,政治領域占據優勢地位,經濟領域次之,社會領域處於最不利的境地。在這類情形中,政治領域基本上是獨立自主的,經濟領域則會受到來自政治領域的威脅,而社會領域則同時麵臨著來自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的雙重威脅。
四、權力格局演變的模式
1、權力格局演變的動力
權力格局的演變是製度變遷的結果。這是因為,不同的製度對應著不同的權力格局,因此製度變遷必然導致權力格局的變化。對於發達國家來說,製度變遷的動力主要來自製度自身的內在發展邏輯;而對於像中國這樣的落後國家來說,製度變遷的動力主要來自外部的競爭壓力。但是,對於所有國家來說,製度變遷的最根本的也是最持久的動力,還是人們的一些與生俱來的天性。正是人類的天性和外部條件的共同作用,才導致了製度的變遷。
來自內部的“人性的需要”
推動中國的權力格局發生演變的深層動力蘊藏在人類的本性之中。每個人都渴望過富裕、悠閑、文明的生活,每個人都希望得到他人的承認和尊敬。正是因為市場經濟製度能夠比計劃經濟製度更好地滿足人們對富裕的渴望,它才能戰勝計劃經濟製度,並在全球範圍內持續擴張。也正是因為民主政治製度能夠比專製政治製度更好地滿足人們對承認、自尊、平等、自由的需要,它才能戰勝專製政治製度,在一個又一個國家得到確立。人類永無止境地追求物欲和追求承認的內在衝動,是市場經濟製度和民主政治製度在全球範圍內無往而不勝的最根本的保障。[17]
來自外部競爭的“示範壓力”
當人類曆史從“地區史”階段進入了“世界史”階段之後,製度進化和文明發展的邏輯就發生了一個“質變”。在“地區史”階段,人類被地理空間分隔為一個個彼此隔絕、互不相幹的群體,各自按照自己的邏輯發展。但是,進入“世界史”階段之後,各個地區的人們獨立發展的曆史就結束了,全人類作為一個緊密聯係的整體共同發展。各個國家、各種製度、各種文明,無不處於緊密地相互作用之中,誰也不能逃脫別人的影響和製約。這就是500年前由哥倫布揭幕的“地理大發現”的意義之所在。
“世界史”的最深刻的後果之一,就是帶來了各種社會製度之間和各種文明之間的競爭。製度進化和文明發展不再是自主的過程,而是同時受到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兩種力量的支配。全球規模的信息流動和交往,使人們可以對不同的製度和文明進行比較,在比較中人們得以鑒別出能夠最有效地滿足人們的物欲和自尊需求的製度和文明,隨之而來的就是對製度和文明的重新選擇,其結果就是製度和文明的變遷。這是全球範圍內的製度和文明競爭的必然結果。[18]
製度選擇、製度變遷與權力格局演變
人類的天性決定了,一旦發現有更好的製度和文明可以利用,那麽他就要拋棄自己現有的製度和文明,選擇那種能夠最有效地滿足自己的物欲和自尊需求的製度和文明。來自外部的競爭就是這樣通過“示範”激發起社會成員的變革要求,引起社會內部的不穩定,並或早或晚但肯定是不可避免地導致製度的變遷。由於不同的製度對應著不同的權力格局,因此製度變遷必然引起權力格局的變遷。
對於一種“弱勢文明”來說,“封閉”是保持製度和文明穩定的必要條件。但是,世界曆史的形成打破了“封閉”狀態,迫使每一種製度和文明加入競爭。隨著市場的擴張,隨著各國經濟聯係的加強,隨著信息技術革命特別是因特網的發展並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封閉”就變成了絕對不可能的事情。同時,“封閉”必須以更加落後為代價,而落後的結果就是帶來落後的那種製度最終在競爭中被淘汰。“封閉”並不能挽救被淘汰的結局,它隻能推遲被淘汰的日期,但是代價卻是加倍的落後和更加沉重的“趕超”任務。
2、“政府主導型”權力格局演變模式
任何人都是“利己主義者”,或者說是“理性的經濟人”,統治集團的成員自然也不例外。而製度變遷將使當前的統治集團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失。那麽,在統治集團相當強大的情況下,製度變遷會不會發生呢?除了“社會革命”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製度變遷途徑呢?是否存在“政府主導型改革”?如果存在的話,它為什麽能夠出現呢?“政府主導型改革”又是如何進行的呢?它又遵循著什麽樣的邏輯呢?
關於政府的基本假設
首先,“政府”並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政府”是由一群活生生的人組成的,而且還是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的。政府的成員或國家公務員並不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而是謀取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經濟人”。其次,一個國家的製度總是與當前的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因此製度變遷必然會損害統治集團的利益,所以必然引起他們本能地反對和阻撓,不到萬不得已,統治集團或政府是絕對不會主動實施改革的。
政府應付製度變遷壓力的基本策略
當社會對變革製度的要求越來越強烈時,社會和政府都會作出自己的反應。如果社會的力量比較強大,而政府的力量相對弱小,那麽社會將采取直接摧毀舊製度的方式完成製度變遷。在這種情況下,新製度完整地、一次性地取代了舊製度,而維護舊製度的現政府和統治集團將隨著舊製度“同歸於盡”。這就是所謂的“社會革命”。
但是,當現政府的力量相當強大,社會暫時還無力迫使統治集團徹底地“棄舊圖新”的時候,“社會革命”就不會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隻能以消極反抗來表達自己的不滿和要求,其結果就是加大政府的統治成本、降低國家的整體經濟效率、並不斷積累政治不穩定因素。此時,政府麵臨兩種選擇:一是“頑固不化”,二是“以變圖存”。
所謂“頑固不化”,即采取強硬手段,壓製社會的變革要求,不惜一切代價維護舊的製度。這種選擇可以推遲變革的到來,最大限度地保護統治集團眼前的既得利益,但是政府與社會的矛盾將不斷加劇,政治不穩定因素不斷積累,最終必將引發社會革命,其結果就是統治集團與舊製度同歸於盡。
所謂“以變圖存”,即在確保不發生革命性變化的前提下,實施漸進式改革,通過“雙軌製”滿足社會的一部分要求,緩解政府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化解不穩定因素。這種選擇通過漸進改革,不間斷地給予社會有限的滿足,緩解政府與社會的矛盾,化解政治不穩定因素,避免“社會革命”。盡管統治集團為此要犧牲一些眼前的既得利益,但是從長期來看卻是一種最優策略,而且在緩慢的變革過程中,統治集團還有機會不斷適應新製度,利用新製度提供的機會攫取利益,並逐步轉變為新製度的受益者,最終,舊的統治集團有可能與全體社會成員一道成為新製度的既得利益者。這就是所謂的“英國式的資產階級光榮革命”。
“政府主導型改革”的基本特征
當社會對變革製度的要求已經出現,而且相當強烈時,如果力量強大的政府選擇了“以變圖存”策略,那麽此時的製度變遷就屬於“政府主導型改革”。
“政府主導型改革”必然是“漸進式改革”。這是因為,政府相對於社會是“強大的”,因而它有實力決定改革或不改革。既然改革的主動權掌握在政府手中,那麽改革當然就是“政府主導的”改革。其次,既然政府掌握了改革的主動權,而改革又必然要損害統治集團的既得利益,因此它當然不會采取“革命方式”,自己“革”自己的“命”,而隻能“從長計議”實施“漸進式的”改革。這是一個“明智的”政府所能作出的最負責任的選擇,它體現了“識時務者”的“深謀遠慮”,它滿足了“以犧牲眼前的局部的利益來換取長期的整體利益”的博弈原則。
“政府主導型改革”必然是“穩定壓倒一切”的改革。一般說來,這種改革始終是在穩定的政治環境中進行的,而且當改革與“穩定”發生矛盾時,為了“穩定”可以“放慢”改革,甚至“犧牲”改革。由於“不穩定”意味著現政府和現製度的徹底崩潰,意味著統治集團的既得利益的徹底喪失,因此政府的切身利益決定了,隻要有可能,它就決不會允許出現“不穩定”。而“政府主導型改革”的前提條件就是政府是“強大的”,它有能力控製改革,因而也有能力使改革不危及“穩定”。
政府改革決策模型
從長期來看,“曆史潮流”是支配製度變遷的根本力量。如果我們把製度變遷比作一出“戲劇”的話,那麽“導演”是“曆史潮流”或“發展規律”,而政府隻不過是一個“被動地”接受“導演”指揮的“演員”而已。但是,從短期來看,在“政府主導型改革”模式中,政府卻是“主動的”,它所作出的每一項改革決策基本上都是“自主的”。
所謂“自主的”是指,改革決策是政府製定的,而不是社會製定的。政府從自己的切身利益出發,根據內外環境條件,製定並實施改革方案。政府之所以要改革,是因為現實條件決定了,盡管改革會使統治集團的利益受到損失,但是與不改革相比這種損失要小得多。也就是說,隻有當改革方案是所有可行方案之中使政府損失最小的那種方案時,政府才會實施改革。
但是,改革的邏輯決定了,改革不會“適可而止”或“半途而廢”。政府的有限讓步不會永久性地滿足社會的變革要求,相反,每一次改革都將引發社會更強烈的改革要求。同時,改革導致了政府決策環境的變化,變化了的環境又迫使政府實施進一步的改革,因為如果政府拒絕實施進一步的改革,那麽它就要付出比實施改革更大的代價,於是“明智的”政府為了在新的條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隻好決定實施進一步的改革。改革就在這種“循環”中持續地進行下去,直到達到新的穩定狀態為止。而這一連串的“階段性”改革也就構成了我們所說的“製度變遷”。
3、權力格局演變的邏輯
在漸進式製度變遷過程中,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的變化是“不同步”的。“政府主導型改革”將沿著“經濟領域→社會領域→政治領域”的順序向縱深發展。如果這一邏輯過程得以順利完成,那麽將產生一個穩定、和諧、高效的現代社會。
社會變遷的“不同步性”及其成因
盡管社會是一個有機的“係統”,但它並不是“鐵板一塊”,它是由許多可以辨別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部分”組成的。在製度變遷過程中,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不會“同步”地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各個部分不會像紀律嚴明的儀仗隊那樣邁著整齊的步伐以相同的速度“向前齊步走”,而是有先有後地發生變化,有的部分會先行一步,有的部分則要滯後一段時間才會發生變化。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的這種“不同步性”,有著深刻的根源。
首先,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有著不同的“成長期”。對於自然發育出來的社會來說,或者是對於先進國家來說,社會的組成部分的“成長期”是指完成“進化”所需要的時間。而對於進行“現代化”的社會來說,或者是對於落後國家來說,社會的組成部分的“成長期”是指完成“學習”、“引進”、“移植”或“改造”過程所需要的時間。例如,相對而言,一個社會的生產技術的“成長期”是最短的,而它的經濟管理方式的“成長期”就比較長了,它的成文的法律製度[19]的“成長期”就更長了,然而“成長期”最長的社會組成部分,還是那些不成文的、無形的風俗習慣、道德規範和價值觀念。
其次,社會成員的利益與社會的製度安排密切相關,而且不同的社會組成部分與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有著不同的聯係方式和相關程度。有的組成部分與社會成員的利益有著直接的、緊密的關聯,它們的變化會立即引起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變化,其中有些人的收益大於損失,他們是變化的受益者,而有些人的損失大於收益,他們是變化的受害者。因此,這類組成部分的變化往往阻力重重,必須克服來自受害者群體的堅決抵抗,否則就無法順利進行。而有的組成部分與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隻有間接的、微弱的聯係,它們的變化不會立即導致顯著的社會利益的再分配。這類變化往往容易發生,也容易順利完成。
我們把那些與利益分配格局關係不大的變革稱之為“中性變遷”,反之則稱為“非中性變遷”。例如,生產技術與利益分配格局的關係就非常間接,而政治製度就與利益分配格局直接相關。因此,生產技術的變遷屬於典型的“中性變遷”,而政治製度的變遷則屬於典型的“非中性變遷”。
改革的邏輯次序
與所有的漸進式製度變遷一樣,在中國,最先進行的改革是那種“中性改革”,而且發生在“成長期較短”的領域之中。作為“政府主導型改革”的特殊要求,率先進行的改革還必須既能給政府帶來最大的利益,又能使政府受到最小的損失。中國的改革正是率先在經濟領域中發生的,而且是從引進國外的生產技術開始的。這是因為,經濟改革可以加快經濟增長,從而有效地提高政府的合法性,而生產技術則屬於“成長期較短”的領域,技術變化也是典型的“中性改革”。
然而改革一旦啟動,就要按照自己的邏輯發展下去,就不能再停頓下來。要想使新的生產技術發揮效率,就必須改變舊的企業管理方式,於是緊接著又開始引進國外的企業管理方式。伴隨國外企業管理方式一齊進入中國的是新的社會科學知識和價值觀念。同時,微觀層麵的改革也對宏觀層麵的改革提出了日益強烈的要求,價格機製、所有製、政府管理體製都變成了改革的對象。此時,改革就進入了“成長期較長”的領域,而且改革的“非中性”也越來越突出。
盡管改革的“非中性”給改革帶來了重重阻力,但是隻要政府或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沒有受到嚴重損害,政府仍然可以或快或慢地推進改革。因此,雖然國有企業改革舉步唯艱,但是始終沒有停止。然而一旦改革會嚴重危及政府自身的根本利益時,“政府主導型改革”就麵臨“動力疲軟”的嚴峻考驗了。所以,20年來,在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公域”中,改革基本上沒有取得什麽實質性的進展,而政治權力的分配格局更是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變化。
改革的進一步發展,需要新的動力。新的動力來自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而且新的動力的強化也有賴於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自治性的逐步提高。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必須首先致力於自己的“公域”的改革,然後再去推動“公共權力領域”的變革。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提出一種關於“政府主導型改革”的邏輯次序的“猜測”:大體說來,改革將循著“經濟領域→社會領域→政治領域”的順序向縱深發展;而且經濟領域的“市場化”將率先完成,社會領域的“自治化”緊隨其後,而政治領域的“民主化”將最後實現;經濟領域的“市場化”將導致社會領域的“自治化”,而經濟領域的“市場化”和社會領域的“自治化”將導致政治領域的“民主化”。
需要特別聲明的是:第一,“改革的邏輯次序”並不意味著三個領域的變革在時間上是相互分離的,隻是說它們“完成”的時間有先有後。實際上,在現實的改革過程中,它們是相互交織在一起的,而且彼此促進、互為因果。第二,“改革的邏輯次序”也就是“製度變遷的邏輯次序”,也就是“權力格局演變的邏輯次序”。
五、國家與社團關係的可能模式[20]
持續20年的改革已經取得了偉大的成就,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已經基本上控製了各自的“私域”,留給未來的改革任務,一是解決“公域”的控製權的歸屬問題,二是解決“公共權力領域”的控製權的歸屬問題。前一項任務需要通過“落實”公民的“結社權利”予以解決,後一項任務需要通過“落實”公民的“選舉權利”予以解決。
本文所關注的是“公域”的控製權的歸屬問題。由於“公域”是公民進行集體活動的領域,而社團是公民進行集體活動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因此社團的狀態或政府與社團的關係是反映“公域”控製權分配格局的重要指標。既然“私域”已經擺脫了國家的控製,因此對於今天和未來的中國來說,“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問題”也就歸結為“國家與社團的關係問題”。
1、現代政治、政黨政治、利益集團政治
現代政治必然是政黨政治,而政黨的代表性危機又導致利益集團政治的崛起。現代的利益集團政治表現為兩種典型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多元主義模式,另一種是以奧地利為代表的合作主義模式。
基於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及相關的個體主義方法論立場,多元主義主張,各個利益集團應通過在立法機關之中的充分競爭,影響政府決策,並據此決定自己的社會地位和利益分配,而國家則是重要的支配性利益集團的意見的執行者,同時它還要為各個利益集團提供平等競爭的權利和規則。基於群體主義意識形態和製度主義的方法論立場,合作主義提出了另一種政治框架,以解決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化界由於利益集團之間的衝突而產生的破壞性後果。它主張國家應承擔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的責任,並在政府與利益集團之間建立一係列常規的聯係渠道,使雙方能夠通過“協商”與“合作”共同管理社會事物,實現社會整合。[21]
2、合作主義[22]
合作主義的理念
合作主義理論家施密特認為,“‘合作主義’取向是政治經濟學理論中‘製度主義’的一個分支,它的核心觀點——現在仍然是,認為經濟、社會、政治行為不能僅僅根據個體選擇和偏好、或者僅僅根據公共機構的習慣和指令來理解。在市場和國家之間的某個地方,存在著許多自我組織的、半公共性質的團體,個體和公司或多或少地依賴這些團體確定彼此行為的預期,並依賴它們為彼此之間經常的衝突提供實際的解決方案。從一個抽象的、外部的觀點來看,合作主義不夠靈活,其效能亦非最佳,但它確實節約了時間和信息費用,並給那些工作其間的人提供了一種心理上的確定感和熟悉感。從理論上看,這可能隻是‘次優’解,但從實際操作方麵看,為了避免未來的不確定陰影,參與者似乎更情願承擔某種體製的不靈活和效率的不足,至少,在某個確定的最佳方案出現以前是如此”。[23]
國家合作主義
國家合作主義始終與法西斯主義和寡頭統治聯係在一起。這一概念的外延涵蓋了拉丁美洲的若幹政體,包括1964年後的巴西、墨西哥和秘魯,以及墨索裏尼、薩拉查和佛郎哥統治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時期的法西斯專政。這些體製的共同特征是:有限程度的自由主義民主和人民參與,統治精英對社會的全麵控製,相對不發達的工業經濟。在實行國家合作主義的國家裏,因政府特許而得以存在的利益組織發揮著政府和經濟生產者之間的媒介、渠道或橋梁的作用,而政府則通過這些組織限製或控製生產者團體的獨立活動。國家合作主義可以加強勞動紀律和管理,同時使相對低效和落後的工業利益集團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國際競爭的損害。
社會合作主義
社會合作主義是與議會、政黨和選舉等正式民主製度並存的一種政治過程和製度。它的基礎是職能代表製,即代表社會經濟利益的壟斷組織被政府允許在商討政府政策的過程中擁有特權地位,這種商討過程通常是在正式的民主決策程序之外,作為對政府給予的這種特權地位的回報,利益組織則保證其成員服從利益組織與政府共同製定的政策條款。與國家合作主義不同,社會合作主義產生於某些成熟的資本主義國家,在這些國家中,利益集團對社會代表性的壟斷程度獲得了高度發展。這些利益組織不但高度集中,而且有能力對那些違反集體協議條款的成員實行有效的製裁。
社會合作主義的典型是奧地利,其次是斯堪的納維亞國家,尤其是瑞典。奧地利在商會、工會、農會和各種職業委員會中都實行義務會員製,每個勞動公民至少是其中一個組織的成員,而每個社團都是一個高度集中的利益組織。例如,最高工會組織可以操縱工人代表,全國的各個工會都是它的下屬單位,而且在財政上依賴最高工會組織。國家在商議價格控製和經濟計劃中保證代表的平等性,集體的社會經濟協商則是在非常不正式的非官僚機構(平等委員會)中進行的,各個利益組織負責幫助政府貫徹共同製定的政策。利用這些組織,政府對部門和地區保持著最大限度的有效控製。奧地利的例子表明了社會合作主義有效製度化的前提:壟斷的和集中的利益組織,階級代表的平等,非正式的調整過程。所有這些過程都已在一個相當長的曆史時期內形成。盡管沒有一個前提是奧地利特有的,然而它們的聯合存在則肯定是奧地利所特有的。
另一種合作主義體製:墨西哥模式
與歐洲不同,墨西哥的合作主義體製,不是通過政府的行政部門與壟斷性職能團體進行協商來建立合作關係,而是通過在官方政黨的組織係統之內建立壟斷性職能團體來實現國家與社會的結合。
墨西哥的“革命製度黨”與一般的政黨不同,它不是為贏得政權而建立的,而是政府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而建立的,所以被稱之為“官方黨”。[24]盡管墨西哥也是實行多黨製的國家,但是政府組建的“官方黨”,在曆次選舉中永遠處於不敗之地,因此許多人把墨西哥恰當地稱為“一黨製國家”或“黨政合一國家”,或是幹脆把“革命製度黨”稱為“執政黨”。
創建初期,“革命製度黨”由四個職團係統組成,即工人部、農民部、人民部和軍人部。[25]1940年以後撤消了軍人部。[26]每個部都由為數不一的全國性行業團體組成,每個行業團體都有從基層到中央的垂直組織係統。這樣一來,全國民眾就被按照行業組織起來,並被納入革命製度黨的組織體係之中,從而通過政黨建立了一種垂直的壟斷性的利益代表機製。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這種職團結構也不斷發展和擴大,以滿足那些日益增多的利益集團的參政要求。[27]“黨政合一”體製使墨西哥的職團主義政黨體製,發揮了與歐洲的合作主義體製相同的功能。
需要說明的是,墨西哥政治的民主性,不是體現在政黨之間的競選上,而是表現在執政黨內部的競爭上。工人部、農民部和人民部都要為政府和黨內的各種職位展開競爭,各個部內的行業團體也要進行同樣的競爭。職位的分配依據的是各個部或各個行業團體的實力,而反映實力的關鍵指標之一就是其成員的數量,因此它們都力圖吸引更多的新成員加盟。為了召納新成員,它們必須竭力了解召納對象有什麽需要,並千方百計提高自己在滿足這些需要方麵的聲望。這樣一來,民眾的需要和願望就有可能得到實際的滿足。[28]這也許就是墨西哥式的民主政治。
合作主義與多元主義的比較
現代合作主義“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政治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數量有限的、代表種種職能利益的壟斷組織與國家機構就公共政策的產出進行討價還價。為換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組織的領導人應允通過提供其成員的合作來實施政策。”[29]合作主義的現代用法突出了介於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利益集團的作用。多數研究者追隨施密特的觀點,強調合作主義與多元主義的差別。在多元主義製度下,許多自願組成的利益集團在人員、資源和與政府的關係方麵彼此競爭,以便影響公共政策的取向。在合作主義製度下,擁有強製性和半強製性成員資格的非競爭利益集團的數量是有限的。這些利益集團均享有某種特權,與政府共同製定政策,並訓導其成員接受經過討價還價達成的協議,對政策的實施負責。
合作主義強調正式的私人組織執行公共任務。構成社團係統的各個組織,由於與國家建立了相互依賴關係,從而使它們可以發動其成員,並影響他們的選票,以換取有利的公共政策。實際上,合作主義是作為利益集團的壟斷權力與日俱增的結果而發展起來的。合作主義政治在三個方麵與多元主義政治相區別:首先是合作主義的團體所起的壟斷作用;其次是代表作用和執行作用的融合;第三是有一個允許壟斷代表權和參與共同製定政策的國家的存在。依照多元主義理論,各種利益是先於組織和政治動員而存在的;而根據合作主義理論,國家卻是利益形成和影響集團活動結果的一支決定性力量。
關於合作主義的研究結論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合作主義是一種不同於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一種新型政治經濟製度,它依據統一、秩序、民族主義和成功等思想原則,由國家掌握以私人所有占主導地位的工業的發展方向。第二,合作主義是一種與民主政治或議會政治並行的國家形式。議會政治以一種區域-個人代表製為基礎,而合作主義則把職能代表製和國家幹預結合在一起。第三,合作主義既不是一種完備的政治製度也不是一種國家形式,而是一種不同於多元主義的利益調節形式,在這種形式下,數量有限的、具有等級序列的壟斷組織在與國家談判協商的活動中代表其所屬成員的利益,並且配合政府實施公共政策。
作為利益集團政治的一種模式,合作主義已經向多元主義提出了強勁的挑戰。但作為不斷進行理論提煉所需的經驗論據,合作主義和多元主義顯然都不應被看作是唯一的抉擇,而應根據利益集團的壟斷程度以及它與國家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把它們看作是一個連續統一體的兩極。
3、未來可能的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工業化和市場化的持續推進、對外開放和國際交流的日益加深、政治和文化的不斷發展,必將有力地促進社會結構的分化,不同職業、地域、部門、種族、宗教的人們將在各個方麵形成自己獨特的利益、要求和願望。為了最有效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實現自己的願望、滿足自己的要求,他們將選擇“組織起來”的方式,其結果就是紛紛組建利益集團或社會團體。而且這些組織或社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方麵數量越來越多,另一方麵所追求的目標的差異也越來越大,也就是說,這些社團組織日益分化和多元化。這些組織的大量出現使社會不可避免地進入一個多元組織時代。
目標模式的選擇
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的實質,主要體現在政府與公民組織或社會團體的關係上。從中國的長期曆史發展趨勢來看,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上,國家主導型的色彩將逐漸淡化,而社會主導型的色彩將逐漸加重。那麽中國是選擇多元主義政治體製,還是選擇合作主義政治體製呢?觀察與我們有著相似曆史和文化背景的日本和新加坡的政治發展和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演變曆程,分析中國的基本國情和國際環境,我認為中國選擇合作主義政治體製比較合理也比較現實。
這一結論的根據何在?第一,前提性的判斷是中國的多元社會秩序必將形成。第二,中國的傳統和現實共同確立了國家或政府的主導地位,行政權力支配社會是根深蒂固的社會存在。而且作為一個“後現代化國家”,未來的中國也需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以獲取趕超過程中的“後發優勢”。政府對社會團體的全麵控製是未來國家與社會關係演變的初始發展條件。由於“路徑依賴”效應的存在,在沒有巨大的外來幹涉的前提下,在近中期內建立一種具有高度競爭性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幾乎是不可能的。第三,中國目前已經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具有高度壟斷性的職能性社會團體結構,如共青團、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等。如果能讓這些職能組織逐漸發展和提高它們的代表性,並保持現有的壟斷性地位,那麽這些社團就有能力代表自己的成員參與政府決策,並確保集團成員接受職能組織與政府機構共同協商製定的公共政策,真正發揮“第二行政係統”的作用。第四,現行的“雙重管理體製”已經為行政機構與社團的聯係建立了製度上的保證。第五,對於中國這樣的人口眾多、幅員遼闊、自然地理條件千差萬別、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度不平衡、語言、文化、宗教和民族構成相當複雜的國家來說,高度競爭性的國家與社會關係以及高度競爭性的多元政治體製,也許不會發揮有效的利益集中作用,相反,倒很有可能因無法達成政治共識而導致社會分裂。
4、中國社會自治的道路
從政府與社會團體的關係來看,中國具有典型的國家合作主義特征。如果我們把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演變放到現代化這一大背景中來看,中國的國家主導型現代化就決定了,從國家合作主義走向社會合作主義的轉變將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其間要經曆一係列痛苦的蛻變。如果作一個大尺度的階段劃分的話,那麽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演變很可能要經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國家對社會實行絕對的全麵的控製。1980年以前應當屬於這一階段。第二階段,國家與社會進行合作,但國家處於主導地位或支配地位,社會團體發揮“第二行政係統”的職能。目前大致屬於這一階段。第三階段,社會獲得充分的自治和獨立,第三部門獲得高度發展,同時社會團體與政府積極合作,建立起有效的社會合作主義製度。
總結全球範圍內國家發展的曆史,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發達世界與欠發達世界經曆了不同的發展之路,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模式。
發達世界由封建主義國家及城市共和國,到絕對主義國家,再到憲政主義國家,在社會力量的作用下,完成了不斷的製度創新過程。整個過程充滿了國家對社會的讓步,製度創新大多來自社會。欠發達世界由獨裁主義國家、平民主義國家,到威權主義國家,再到新興民主化國家,雖然也離不開社會發展的推動,但其發展過程中的製度創新,卻更多地來自國家,由國家來完成。[30]直至進入新興民主化國家階段之前,國家對社會的控製一直呈現逐漸強化的趨勢;而在進入新興民主化國家階段之後,出現了社會日益掙脫國家控製並逐步走向自治和獨立的演變趨勢。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新興民主化尚處於發育階段,經濟增長任務依然十分艱巨,製度改革和創新也還是由國家推動的,所以,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中,國家的突出地位和作用仍舊是西方發達國家難以望其項背的。”[31]
從世界曆史來看,發展越遲的國家,政府在現代化過程當中所發揮的作用也就越大,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上也就越是處於主動地位。從第二批發達國家開始,這種趨勢就表現出來了。例如,相對而言,歐洲大陸國家多以國家為中心,而英美國家則多以社會為中心。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一書中已經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欠發達國家就更是如此了。發達國家大多數屬於世界市場體係形成之前就成功地實現了現代經濟增長的國家,而欠發達國家則麵臨著完全不同的曆史條件和國際環境。這就迫使這些國家以政治變革引導經濟變革,國家全力以赴投入追趕型現代化、強製型工業化。因此,欠發達國家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顯著特征就是,國家的地位和作用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社會力量處於國家行政力量的全麵控製之下,社會缺乏對國家的有效的製度化製約。
注釋:
[1]本文是《權力的轉移——1978-1998年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一書的摘要。中國青基會研究委員會資助了本項研究。
[2]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我所說的社會結構變遷,並不是指從原先的“一元社會”裏發育出了一個“三元社會”,或是說從政治領域裏分化出了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實際上,這三個領域早已存在,分化是既成事實,是社會結構變遷的起點,而不是變遷的結果。社會結構變遷是指權力格局的變遷,是指中國社會從“單極權力結構”向“三極權力結構”的變遷。社會結構變遷的實質是“權力多極化”,而“權力多極化”的實質是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從政治領域的統治下逐步獲得“解放”的過程。更確切地說,是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從政治領域奪取經濟權力和社會權力的過程。其結果就是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自主性逐步提高,它們的權力也逐漸形成。
[3][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96年。
[4][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學林出版社,1999年。
[5]鄧正來、[英]J·C ·亞力山大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
[6]李亞平、於海編選,《第三域的興起》,複旦大學出版社,1998年。
[7]所謂“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實際上,劃分三個領域的理論基礎是新古典經濟學,而不是社會學或政治學。
[8]現代政治學認為正是“權力資源”使“權力”成其為“權力”。所謂“權力資源”包括人員、金錢、土地、武力、知識、聲望、職業、社會地位、社會關係、投票權、立法權、合法性、法律、傳統、習俗等等形形色色的有形和無形的東西。誰掌握了這些資源,誰就擁有了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從而也就擁有了權力。現代政治學把權力的來源歸結為對權力資源的占有和掌握。它認為人們所擁有的權力的差別來自他們所掌握的權力資源的差別。
權力來源的“資源論”指出了構成權力的要素,但是它們僅僅是權力賴以形成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實際上,僅有這些要素還不能構成有效的權力。形象地說,如果我們把權力看作是一台為了特定目的設計的機器,那麽這些權力資源或要素就是組成這部機器的零部件。盡管對於機器的有效運轉來說,零部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散亂堆放的一堆零部件無異於一堆垃圾,隻有當它們按照設計圖紙安裝起來以後,才能成為一部符合設計目的的機器。例如,軍隊是一種屬於國家的政治權力。兵員、武器裝備、戰術和戰略、組織和管理知識等有形和無形的資源是構成一支軍隊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如果這些要素處於孤立分散的狀態是毫無用處的。沒有武器的士兵是無法作戰的;有了武器但沒有編製的士兵無異於散兵遊勇;即使是組織良好的軍隊,如果不掌握正確的戰略和戰術也難以贏得戰爭……因此,隻有將這些組成軍隊的要素有機地組織起來,才能形成一支“有戰鬥力”的軍隊,才能構成一種有效的政治權力。資源論的缺陷就在於沒有“突出強調”這些零部件的組織或裝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實際上,隻有組織起來的權力要素才能形成權力,分散的、孤立的、無組織的權力要素是軟弱無力的,它們並不能構成真正的權力。
我們把權力要素的組織形式稱之為“權力的結構”。實際上,“權力的結構”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不僅包括要素的組織形式,還包括權力的運行邏輯以及推動權力係統運轉的激勵機製。正如權力不能缺少要素一樣,權力同樣離不開結構。正是要素和結構賦予權力以本質。
[9]“計劃機製”和“政府主導部門”構成了“政府”或“政治領域”的“權力要素”,而“市場機製”和“市場主導部門”則構成了“市場”或“經濟領域”的“權力要素”。
[10]大體說來,支配各類主體運行的基本機製有三種,即行政機製、經濟機製和自治機製。“行政機製”是支配政府行為的基本機製,其本質特征是“強製”。“經濟機製”是支配企業行為的基本機製,其本質特征是“營利”。“自治機製”也是一種行為機製,但它支配的對象是社會領域中的活動主體,其本質特征是“自願”。顯然,“強製”、“營利”和“自願”是完全不同的東西。“自願”意味著自主的決策、自發的行動和人與人之間的互惠互利關係,意味著擺脫了“強權”和“金錢”控製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與合作,意味著超越了政治和市場的運行邏輯。
[11]盡管社會領域的活動主體包括個人、家庭、非正式組織、社區管理型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但本文並不準備考察所有的主體,而是把關注的對象限定為個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團、與輿論有關的各類事業單位。所謂“正式組織”是指已經依法注冊的組織,而“非正式組織”是指未經注冊的組織。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社團管理法規是1950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政務院下屬的內務部和地方各級政府。可見,早在建國之初,中國就已經確立了日後的“分層管理”體製,但“雙重管理”體製還沒有現出端倪。該《辦法》隻規定了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而沒有規定社團要有自己的“業務主管單位”。
從1968年到1988年的20年間,在政府內部“實際上”並沒有一個專職的職能部門負責社團管理。盡管沒有廢除1950年的《辦法》,但是民政部門實際上未能壟斷社團的審批權,各個政府部門都有權審批和管理社團,甚至有些社團也在審批和管理社團,也有一些社團“渾水摸魚”未經任何部門審批就擅自成立並開展活動。從1978年到1988年,中國的社團度過了自由自在、迅猛發展的10年。民政部門痛心疾首地把這種“群雄割據”、“百花齊放”的局麵稱為“社團管理職責不清的混亂局麵”。這一時期的社團管理體製可以恰當地稱之為“多頭管理”體製。在多頭管理體製下,似乎隻有日後的“業務主管單位”,而沒有了“登記管理機關”。
直到1988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時,才將社團管理職能明確交給了民政部門。發生在1989年春天的政治事件使政府清醒地意識到社團發展的深刻涵義,也意識到迅速改革社團管理體製的緊迫性和重要性。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建立了社團的“雙重分層管理”體製。1998年的新《條例》進一步加強了這一管理體製。所謂“雙重管理”,是指社會團體同時要有兩個“婆婆”,一個是“登記管理機關”,另一個是“業務主管單位”。所謂“分層管理”,是指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行政管轄範圍,必須與社團的活動範圍相一致。“雙重分層管理體製”實際上建立了一套“條塊分割”式的社團管理體製。對於一個大國來說,“分層管理”是一條“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管理原則。其實最具特色的,也是值得我們關注的,並不是“分層管理”,而是“雙重管理”。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民政部門是唯一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條例》賦予業務主管單位廣泛的管理權限和管理責任。第九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也就是說,隻有先找到一個願意當“婆婆”的業務主管單位,才有可能成立社團。那麽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是什麽呢?《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實際上,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遠不止這些。《條例》還算講究策略,有些話沒有直截了當地說出來,而民政部門就不客氣了。民政部主管官員主編的《社團管理工作》一書規定,業務主管單位要“對已經登記的社團負責日常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負責對社團負責人和社團專職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形勢、任務和思想政治教育,使其熟悉並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負責對社團負責人的選舉和換屆任免的審核、社團專職工作人員的黨組織建設、工作調動、工資調整、職稱評定等方麵的管理;負責對社團的重大業務活動(包括召開研討會)、財務活動、接受資助和外事活動進行審查及管理;負責對社團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增減等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並督促社團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同時,協助社團清理債權債務並出具債務完結證明等善後工作。”
業務主管單位的巨大權力帶來了雙重後果:第一,業務主管單位對社團的控製無所不包、無所不在,而隻有政府機構及其授權的組織才有資格成為業務主管單位,這樣一來,《條例》就把所有的合法社團都置於政府的直接控製之下,從而徹底剝奪了社團的自主權和自治的可能性。第二,業務主管單位的巨大責任使得它不願擔當社團的“婆婆”,從而使社團因為找不到“婆婆”而無法申請成立,提高了社團的“進入門檻”。可見,就在市場化改革逐步摧毀經濟領域之中的計劃管理體製的同時,在中國的社會領域中卻正在“從無到有”地建設社團的計劃管理體製。這也許是中國的經濟領域改革與社會領域的最大區別!但是,決不能因此否定1978年以來中國社會領域中的改革成就,因為1978年以前的社團管理政策是一種“全麵禁止政策”,而計劃管理體製則屬於“有控製地發展政策”。毫無疑問,從“全麵禁止政策”到“有控製地發展政策”,這是一個曆史性的跨越。
社團的“雙重管理體製”造就了社團的“雙重性格”,也就是所謂的“半官半民”。首先,“雙重管理體製”使社團處於政府的直接控製之下,成為政府的附庸,它不可能具備完整意義上獨立性或自治性,因此它決不是純粹的民間組織。其次,社團畢竟不是政府機關,它既沒有行政權力,又沒有財政撥款,因此它也決不是純粹的政府機構。而且許多社團成立的初衷就是為了滿足會員的某種自治需求,因而必然具有追求自治的內在衝動。社團的“半官半民”屬性決定了它往往要從兩種渠道獲取生存資源。那些“自上而下”成立的社團,絕大多數能從業務主管單位那裏獲得或多或少的經費支持,但是一般說來這種經費數額極為有限,能夠保證社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和最基本的辦公費用就不錯了,僅僅能使社團苟延殘喘地活下去,根本無法開展與宗旨有關的活動。而那些“自下而上”成立的社團則得不到任何政府資助。因此,幾乎所有的社團都要想方設法從政府之外募集資金。這樣一來,就形成了社團必須通過“官方渠道”和“民間渠道”獲取資源的基本格局。
對於那些有活力的社團來說,獨立於“政府渠道”的“民間渠道”是最主要的資源獲取渠道。為了生存和發展,社團必須向社會索取資源。由於社團不是政府機關,它既沒有向社會強製索取資源的權力,也沒有與社會進行“錢權交換”的資本,因此它隻能與社會進行自願的、平等的、等價交換,即通過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來換取社會的支持。社團不但要考慮社會的需要,還要滿足社會的需要,而且它所提供的物品是否真的滿足了社會的需要隻能由社會來評判,如果得不到社會的認可,即使它主觀上想滿足社會的需要,也無法從社會那裏獲得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資源。因此社團在服從政府意誌的同時,還必然要服從社會的意誌。正是社團的“半官半民”屬性,以及由此而來的獲取資源的“雙重渠道”,使中國的社會團體同時受到行政機製和自治機製的“雙重支配”。
社團的“雙重管理體製”也決定了社團的活動以及活動領域的基本特征。社團的活動決不能直接損害政府的利益、違背政府的意誌,否則政府可以直接終止它的活動或者幹脆取締社團。同時,社團的活動又必須滿足社會的需要,否則社團就無法獲得社會的認可和支持,失去生存的基礎。因此,在中國,社團的活動往往被準確無誤地概括為“民間行為,官方背景”。同樣,社團的活動領域也隻能是社會需要與政府需要的交叉地帶。
[13]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把社會團體定義為“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14]有關1978-1998年中國大陸公眾閱讀與出版的變化,請參閱:康曉光等著,《中國人讀書透視——1978-1998大眾讀書生活變遷調查》,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15]推行村民選舉,即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
[16]柯亨、阿拉托,社會理論與市民社會,載:鄧正來、[英]J·C ·亞力山大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第190頁。
[17]美國學者福山對此進行了精彩的論述。請參閱:[美]弗蘭西斯·福山,《曆史的終結》,遠方出版社,1998年。
[18]製度和文明競爭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導致全球範圍內的製度趨同和文明趨同。“強勢文明”在改造“弱勢文明”的同時,也要受到來自“弱勢文明”的影響。於是雙方都發生了變化,都把自己的特征“烙印”在對方的基因之中。當然,這種影響不是對稱的,通過競爭形成的共享的製度和文明,將帶有較多的“強勢文明”的特征和較少的“弱勢文明”的特征,但是它決不是強勢文明的簡單的“複製品”。
[19]指那種“行之有效”的法律製度,而不是“一紙空文”式的法律製度。
[20]這部分論述轉引自:康曉光,《創造希望——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研究》,漓江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
[21]張靜,《法團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
[22]“合作主義”(corporatism )也被譯為“法團主義”、“社團主義”、“階級合作主義”、“組合主義”、“統合主義”或“工團主義”等等。在西方政治學中,“合作主義”又被分為“國家合作主義”和“社會合作主義”兩大類。
[23]P.C.斯密特、J.R.哥諾特,法團主義的命運:過去、現在和將來,載:張靜,《法團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67-191頁。
[24]曾昭耀,《政治穩定與現代化——墨西哥政治模式的曆史考察》,東方出版社,1996年,第85頁。
[25]同上,第35-37頁。
[26]同上,第43-45頁。
[27]同上,第64頁。
[28]同上,第6頁。
[29][英]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75頁。
[30]時和興,《關係、限度、製度——政治發展過程中的國家與社會》,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240頁。
[31]同上,第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