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是私權範疇(鄒嘯鳴)
欄目:反思計劃生育政策暨放開二胎
發布時間:2010-04-16 08:00:00
上海市人口計生委在昨天召開的新聞通氣會表示,上海在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同 時,鼓勵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比如雙方都為獨生子女的夫妻,能按照政策生育第二個子女,以緩解人口老齡化進程。
應該說,上海終於朝著正確的方向率先騰挪了一小步。在我看來,支撐“計劃生育政策”的理論早就被證明是錯誤的,大量的實踐都證實了它的錯誤。
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在1798年發表的《人口論》,深刻地影響了當代思想,引發了達爾文的《進化論》,並最終在接近200年後,他的理論成了公權力的範疇,成為了中國政府的政策。但吊詭的是,作為一個虔誠的應該聖公教會教徒,他嚴格反對任何形式的生育控製,而是支持實行晚婚、節育和其他形式的“道德抑製”。
他的理論有兩個“自然定律”:一、人口以幾何級數(1、2、4、8、16、32……)增長;二、生存資料以算式級數(1、2、3、4、5、……)增長。結果將是地球的資源不能滿足不斷增長的人口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出現“苦難和邪惡”的危機。在剛出版不久的《現代經濟學的曆程》這本專著中,總結了他的理論錯誤在於:
1、人口增長是出於他未預見到的因素:首先,醫療技術消除了許多威脅生命的疾病,嬰兒死亡率急劇下降。其次,由於生活水平的提高,醫學的突破、衛生、保健和營養狀況的改善,以及事故發生率的下降,人的平均壽命穩定地增長了。這就是說: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現代的人們都比他哪個時代的人們是活的更好了,而未必是麵臨“苦難和邪惡”的危機。
2、人口出生率是下降的。在過去的五十年中,由於醫學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發達國家的出生率從2.8下降到1.9,發展中國家從6.2下降到3.9。就是說人口增長的幾何速率下降到算式級數了。人們已經不需要生更多的孩子去替代死去的孩子。而且富人往往更少地生孩子。
3、生存資料獲得了極大的提高。其實動物的繁殖能力遠遠高於人類,植物甚至比動物更多產。而隻有在恰當的製度下,才會刺激人們競相生產這些生存資料。恰當的製度相當的重要,它實際上刺激了土地、勞動、資本、企業家等生產要素成為“可變”的。專利製度刺激了新技術的層出不窮。
我們再來看看實踐上的證偽:日本的人口密度遠高於中國,日本的人均資源無論從那個方麵看,都要低於中國浙江,而中國浙江的人均資源又要低於中國其他省份。但是,日本的人均產出能力遠遠高於浙江,浙江人均產出能力又要高於中國其他省份。原因很簡單,日本的企業家密度遠高於浙江,浙江的企業家密度遠高於其他省份。
隻有企業家能獲得社會製度的善待,他們才敢於去動員生產要素,去冒險對知識進行創新型的運用。並嚐試一些經濟組織的變革,以適應市場的需求。貧窮國家的貧窮,本質上未必是資源上的貧窮,而是製度上貧窮。
改革開放以來的三十年中,人口從8億上升到13億多,但中國居民並未因此貧窮下去,反而是生活水平大幅度得到提高。這絕非得益於中國的“計劃生育工作”做的出色,而是得益於改革開放使得製度越來越融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企業家迅速成長起來,資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
計劃生育政策的錯誤在於:它根本不理解產權私有製度的重要意義。日本的經驗充分說明:“人均資源”是個沒什麽意義的概念。由於日本的經濟製度複製於美國,產權私有是得到政府嚴格保護的製度。由於資源的產權清晰,因此被所有者競相用於最值得的地方。而日本的經濟效率越高,日本的企業家就會有能力調動包括日本國內和國外的資源。以至於他們人口密度非常高,但是產出能力也非常高,收入水平也非常高,生活過的越滋潤。
相反,中國農村的土地實施“集體產權”製度,它並不是所謂的“分田到戶”,而是“包田到戶”。於是人們就競相生孩子,特別是必須生男孩,以從“集體財產”中分得更多的份額。就是說,這種模糊的產權製度激勵人們不是競相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而是激勵人們“分資源”。倒過來,政府則像“大家長”一樣,強行規定生一個孩子才是“正義”的,並由此將多生孩子的家長斥責為“違反生育計劃”,在道德上抹黑,在經濟上罰款。而從來沒有證據證明,那些罰款及所謂的“社會撫養費”被用於撫養了哪個“應該出生的孩子”。
經濟學的研究表明,資源的利用效率實際上並非人口密度的函數,而是製度完善程度的函數。因此,重要的並不是“減少人口數量及密度”,而是改善資源的產權製度、改善投資進入製度等等。
養兒是為了防老,無論是在家庭內,還是在社會上,這個原理不變。即使是施行了目前這種“社會養老製度”,本質上仍然是下一代在養老人。如果一定要實施所謂的“計劃生育”製度,那政府必須將社會上所有老人的養老問題全包下了,才有實施的邏輯基礎。總不能一邊政府要收公民的養老金,一邊又將公民多生的孩子哪裏收取罰款和“社會撫養費”,然後還將那些繳納了罰款和社會撫養費的人,讓他們自己的孩子去養他們的老吧。
小兩口踏進婚姻的殿堂,憧憬生多少個孩子是一件最浪漫,最值得向往的“計劃”。我們認為這種“計劃”,本身是私權力的職責,是每個家庭的家長的職責,它不應該是公權力的職責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