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積】我對“山東於歡正當防衛護母殺凶案”的看法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7-04-05 18:55:06
標簽:



我對“山東(dong) 於(yu) 歡正當防衛護母殺凶案”的看法

作者:郭永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來源: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三月初九日壬戌

          耶穌2017年4月5日

 

 

 

【引言】

 

本來我對網絡事件一般瀏覽而已,懶於(yu) 發表個(ge) 人看法。但是,最近有一件事卻令我不得不要說點什麽(me) 。產(chan) 生要說話的衝(chong) 動源自:第一,我們(men) 都有母親(qin) ,都有維護母親(qin) 尊嚴(yan) 不受侵犯的本能。說得高雅一點,就是我們(men) 都還多少有一點良知。這些天看到了許多人都傳(chuan) 遞著幾個(ge) 微信帖子。這讓我想到了上周的情形。3月25日回老家為(wei) 父親(qin) 清明節上墳,也看望了我的母親(qin) 。她找出了幾個(ge) 平時做的鞋墊子,脫下我的鞋試試大小。然後,硬讓我走的時候帶上。當看到我外衣紐扣線脫落時,讓我脫下大衣,坐在麵前一針一線地縫上了扣子。當時,我的淚水怎麽(me) 也忍不住,母親(qin) 低著頭縫扣子,而我在擦淚水。試想,這時候如果有人要傷(shang) 害母親(qin) ,我一定要跟他拚命。第二,我年前在研究《孝經》並為(wei) 其作《孝經傳(chuan) 》,目前正在修改,並爭(zheng) 取今年底完成書(shu) 稿。因為(wei) 興(xing) 趣原因,對“孝”有著特殊的熱情。同時,對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古人對待孝的事例也多有了解。當突然看到如此惡性事件時,為(wei) 了維護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精華,也不得不要出於(yu) 學術習(xi) 慣說點什麽(me) 。第三,從(cong) 這個(ge) 司法判例中也透視出了中國當前基層司法人員精神世界中缺少了最根本的價(jia) 值觀,這種情況遲早會(hui) 轉移在我們(men) 每一個(ge) 人身上,而這可能是最可怕的事情。這正是不得不要關(guan) 注的原因。

 

關(guan) 於(yu) 本案的名稱,在網絡上雖然有幾種提法,本文覺得以“山東(dong) 於(yu) 歡正當防衛護母殺凶案”為(wei) 名,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事件提要】

 

據《南方周末》及其它報道:山東(dong) 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女企業(ye) 家蘇銀霞曾向地產(chan) 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wan) 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wan) ,並將一套140平米,價(jia) 值70萬(wan) 的房子抵債(zhai) ,最後17萬(wan) 欠款。為(wei) 了逼債(zhai) ,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深感恐懼與(yu) 絕望的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民警過來了解情況後就離開了,蘇銀霞試圖跟警察一起離開,卻被吳學占攔住。

 

2016年4月14日下午,三輛無牌照轎車、一行約十人,來到山東(dong) 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門口,進行堵門式催債(zhai) 。11名催債(zhai) 人對蘇銀霞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長達一小時的淩辱之後,為(wei) 首的杜誌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汙辱蘇銀霞。在場人作證,杜誌浩威脅要拉女方去賣淫還債(zhai) ,並當麵播放黃色錄像。杜誌浩當著蘇銀霞兒(er) 子於(yu) 歡和另十名涉黑男子的麵,脫下褲子掏出陰莖,在蘇銀霞臉上蹭、往她嘴裏塞,這一切都是當著於(yu) 歡的麵發生的。

 

在場其它人選擇報案,現場監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場——山東(dong) 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民警進了一層辦公室。蘇銀霞、於(yu) 歡急忙反映被催債(zhai) 者揍了,催債(zhai) 者則否認。多名催債(zhai) 者證言顯示,民警當時表示:“你們(men) 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民警並沒有在屋內(nei) 停留太久。監控顯示,10點17分,部分人員送民警出了辦公樓。這距其進屋處理糾紛剛4分鍾。於(yu) 歡試圖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債(zhai) 者攔住了他,讓其坐回屋裏。

 

於(yu) 歡的姑姑於(yu) 秀榮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lia) 隻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lia) 要死了咋辦,你們(men) 要走就把我軋死。’”另一個(ge) 證人表示,如果警察真走了,那麽(me) 按照當時的情況,被告及其母親(qin) 一定性命不保。於(yu) 秀榮及家屬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稱,民警是準備離開公司,並且發動了車。在公司員工阻攔、僵持的時候,辦公室內(nei) 發生了血案。

 

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yu) 歡站起來往外衝(chong) ,被杜誌浩等人攔了下來。沒有民警的辦公室再度混亂(luan) 。於(yu) 歡供稱,有個(ge) 人扣住他的脖子,將他往辦公室方向帶,“我不願意動,他們(men) 就開始打我了”。事後的司法鑒定顯示,於(yu) 歡未構成輕微傷(shang) ,不過,在其左項部可見一橫行表皮剝落1.1cm,結痂;右肩部可見多處皮下出血,大4x0.3cm小0.7cm。

 

按照催債(zhai) 者麽(me) 傳(chuan) 行的說法,他們(men) 當時把於(yu) 歡“摁在了一個(ge) 長沙發上”。一名公司員工家屬則看到,有催債(zhai) 者拿椅子朝於(yu) 歡杵著,於(yu) 歡一直後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發現,此時於(yu) 的手裏多了一把水果刀。“我就從(cong) 桌子上拿刀子朝著他們(men) 指了指,說別過來。結果他們(men) 過來還是繼續打我。”於(yu) 歡供稱,他開始拿刀衝(chong) 圍著他的人的肚子上攮。麽(me) 傳(chuan) 行回憶,於(yu) 歡當時說“別過來,都別過來,過來攮死恁”,杜誌浩往前湊了過去,於(yu) 歡便朝其正麵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傷(shang) 。混亂(luan) 中,杜誌浩、嚴(yan) 建軍(jun) 、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shang) 。催債(zhai) 者急忙跑出了辦公室。10點21分,聞訊的民警快速向辦公樓返回。被刺中的杜誌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於(yu) 歡故意傷(shang) 害一案。在庭審中,杜誌浩的家屬提出,於(yu) 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索賠830餘(yu) 萬(wan) 元。一審辯護律師曾提出於(yu) 歡有正當防衛情節,是防衛過當,杜誌浩對本案的發生具有嚴(yan) 重過錯。

 

聊城中院認為(wei) ,於(yu) 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製,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於(yu) 歡和其母親(qin) 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yu) 歡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yi) 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對此不采納。

 

聊城中院認為(wei) ,於(yu) 歡麵對眾(zhong) 多討債(zhai) 人長時間的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chong) 突,捅刺多人,導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兩(liang) 名被害人重傷(shang) ,一名被害人輕傷(shang) ,其行為(wei) 已經構成故意傷(shang) 害罪,於(yu) 歡故意傷(shang) 害罪後果嚴(yan) 重,鑒於(yu) 本案係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ye) 正常經營程序,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zhai) 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可從(cong) 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故意傷(shang) 害罪判處於(yu) 歡無期徒刑,同時判定於(yu) 歡對被害人杜誌浩親(qin) 屬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chang) ,賠償(chang) 被害人親(qin) 屬共計3萬(wan) 餘(yu) 元,賠償(chang) 另外兩(liang) 名被害人5萬(wan) 餘(yu) 元和2000餘(yu) 元。

 

於(yu) 歡辯護律師殷清利稱,2月24日,他已經對一審判決(jue) 提起上訴,“其實當時時間已經非常緊了,再過一天上訴期就過了,一旦錯過上訴期,再審的成功率就會(hui) 很低。我簡單了解案子之後,立刻決(jue) 定上訴,連夜寫(xie) 了上訴狀。”殷清利說,當時由於(yu) 於(yu) 歡的一審辯護律師不讓他複印材料,他沒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況不了解,為(wei) 了穩妥起見,在上訴狀中寫(xie) 了防衛過當,但他仍然認為(wei) 於(yu) 歡的行為(wei) 屬於(yu) 正當防衛,“但在二審中我肯定會(hui) 堅持正當防衛的辯護。對方人多勢眾(zhong) ,於(yu) 歡他們(men) 就一對母子,之前對方連續侮辱、毆打、限製於(yu) 歡母子的人身自由,這種行為(wei) 隨時麵臨(lin) 升級,危害到於(yu) 歡母子的生命安全。”此外,據殷清利介紹,案發當天參與(yu) 討債(zhai) 的人因為(wei) 涉黑被專(zhuan) 案偵(zhen) 查。殷清利決(jue) 定,二審將為(wei) 於(yu) 歡做無罪辯護。

 

由於(yu) 網絡輿論一邊倒地同情於(yu) 歡母子。記者3月26日從(cong) 最高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yu) 歡案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dong) 閱卷並聽取山東(dong) 省檢察機關(guan) 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麵審查。

 

【司法分析】

 

從(cong) 判決(jue) 結果中可以看出,無論是一審的檢察院公訴人員,還是一審法院審判人員似乎都忽視了最不應該忽視的重要環節。

 

第一,忽視了債(zhai) 主放高利貸的違法行為(wei) 。試想如果沒有高利貸的因素,沒有高額利息的因素,能有後來的雇用討債(zhai) 人員鬧事的事件嗎?10%月利息的高利貸本身就是違法現象。所以,法院首先要追究債(zhai) 主吳學占以高利貸威逼他人的違法責任,承擔這起因討債(zhai) 而發生衝(chong) 突造成死傷(shang) 的主要責任。如果說,是於(yu) 歡殺死了杜誌浩,倒不如說是債(zhai) 主吳學占殺死了杜誌浩,可以說,債(zhai) 主吳學占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借款135萬(wan) ,結果變成了271萬(wan) 。法院應該沒收高利貸違法所得,宣布欠款合同屬於(yu) 無效合同,從(cong) 而從(cong) 根本上改變此案的責任定性,為(wei) 後來的量刑打下基礎。

 

如果忽視了債(zhai) 主高利貸違法的誘因,無形中把整個(ge) 事件看成是討債(zhai) 人與(yu) 於(yu) 歡母子的矛盾,屬於(yu) “舍本逐末”與(yu) “回避主要矛盾”的做法。但是,判決(jue) 書(shu) 中沒有關(guan) 於(yu) 高利貸債(zhai) 主的任何責任,於(yu) 歡母子倒成了主要矛盾,作為(wei) 公權力的公訴方與(yu) 判決(jue) 方應該是抓住導致此案的“幕後黑手”並讓其承擔相應責任,結果讓公權力演變成了協同討債(zhai) 者脅迫受害方“落井下石”的力量,公權力異化成黑社會(hui) 組織的“幫凶”。至於(yu) 為(wei) 何作為(wei) 公權力的公訴方與(yu) 判決(jue) 方一致回避債(zhai) 主責任,其背後是否存在某種交易,隻能是一種猜測了。

 

第二,債(zhai) 主吳學占雇用黑社會(hui) 組織討債(zhai) 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值得注意的是,“聊城中院認為(wei) ,於(yu) 歡麵對眾(zhong) 多討債(zhai) 人長時間的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chong) 突,捅刺多人,導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兩(liang) 名被害人重傷(shang) ,一名被害人輕傷(shang) ,其行為(wei) 已經構成故意傷(shang) 害罪,於(yu) 歡故意傷(shang) 害罪後果嚴(yan) 重,鑒於(yu) 本案係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ye) 正常經營程序,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zhai) 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可從(cong) 輕處罰。”

 

這裏首先沒有提到雇用者行為(wei) 不當的問題,倒認為(wei) 討債(zhai) 者與(yu) 欠債(zhai) 者雙方都存在行為(wei) 不當問題,就是說把死傷(shang) 責任全部推到了討債(zhai) 者與(yu) 欠債(zhai) 者雙方,真正作為(wei) 幕後黑手的債(zhai) 主倒一點責任沒有了。試想,如果當初不雇用黑社會(hui) 組織而債(zhai) 主自己親(qin) 自上門討債(zhai) ,能發生侮辱欠債(zhai) 者的極端事件嗎?如果,討債(zhai) 者以溫和方式麵對欠債(zhai) 者,能發生此一死三傷(shang) 的悲劇嗎?也就是說,悲劇發生之前債(zhai) 主吳學占選擇的方式可以很多,包括去法院起訴並強製執行之類,但為(wei) 何以黑社會(hui) 形式討債(zhai) ?何況是選擇了窮凶極惡的杜誌浩團夥(huo) ,這又使這個(ge) 問題更加複雜化了,故意將欠債(zhai) 者逼進了死胡同,這時於(yu) 歡母子的選擇餘(yu) 地已經沒有多少了,何況是將自己居住的一套140平米的房子以價(jia) 值70萬(wan) 抵債(zhai) ,在當時形勢下不可能以市場價(jia) 成交,極有可能是在威逼之下房子以低價(jia) 抵押。那麽(me) 連房子都抵押出去了,再有什麽(me) 可選擇方式?試想一個(ge) 人因生意上的困境不在萬(wan) 般無奈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去借高利貸的,何況是10%的利息。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也償(chang) 還了184萬(wan) 本息,結果連房子都抵押出去了還不夠,到哪裏去借?再借還不是高利貸?負債(zhai) 很多的情況下,銀行能借款嗎?如果主審法官是欠債(zhai) 人,法官大人麵對眾(zhong) 多討債(zhai) 人長時間的糾纏,能正確處理衝(chong) 突嗎?

 

因此,“聊城中院認為(wei) ,於(yu) 歡麵對眾(zhong) 多討債(zhai) 人長時間的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chong) 突”純屬官僚作風,沒有設身處地地為(wei) 現在的被告人著想。沒有追究罪魁禍首的責任,反倒把責任幾乎全部推到了於(yu) 歡的身上。這一點,讓人不禁想起了內(nei) 蒙古聶權斌案中無中生有的影子。

 

債(zhai) 主吳學占雇用黑社會(hui) 組織是本案焦點,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同樣在判決(jue) 書(shu) 中沒有吳學占的影子。在庭審中,杜誌浩的家屬提出,於(yu) 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索賠830餘(yu) 萬(wan) 元。作為(wei) 裁判方,應該主持公道,將家屬索賠導向吳學占一方,因為(wei) 吳學占才是真正的雇用方。真正的賠償(chang) 主體(ti) 應該是雇主吳學占,而不是於(yu) 歡。“法院一審以故意傷(shang) 害罪判處於(yu) 歡無期徒刑,同時判定於(yu) 歡對被害人杜誌浩親(qin) 屬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chang) ,賠償(chang) 被害人親(qin) 屬共計3萬(wan) 餘(yu) 元,賠償(chang) 另外兩(liang) 名被害人5萬(wan) 餘(yu) 元和2000餘(yu) 元。”這裏8萬(wan) 多元的賠償(chang) 款應該主要由吳學占支付。

 

正如,企業(ye) 雇用員工發生工傷(shang) 或意外死亡之後應該承擔相應補償(chang) 一樣,法院忽視了死者與(yu) 雇用方之間的關(guan) 係。在判決(jue) 書(shu) 中沒有追究吳學占的責任就是本案的最大失誤。

 

第三,忽視了死者的黑社會(hui) 性質。關(guan) 於(yu) 死者的情況,據後來調查,近4個(ge) 月後,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製。杜誌浩是吳學占涉黑組織成員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這種關(guan) 係說明吳學占及其杜誌浩同屬於(yu) 黑社會(hui) 組織,檢察院與(yu) 法院既然知道了二者屬於(yu) 黑社會(hui) 組織,試想當於(yu) 歡母子麵對一群體(ti) 黑社會(hui) 組織時,他們(men) 有多少選擇餘(yu) 地?特別是警察的不作為(wei) 誘使討債(zhai) 者更加無所顧忌的情況下,於(yu) 歡拿起水果刀不是正當防衛又是什麽(me) ?

 

“對方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於(yu) 歡和其母親(qin) 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yu) 歡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yi) 的不法侵害前提”。其中,“11名催債(zhai) 人對蘇銀霞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這裏“抽耳光、鞋子捂嘴”不是“工具”是什麽(me) ?“杜誌浩當著蘇銀霞兒(er) 子於(yu) 歡和另十名涉黑男子的麵,脫下褲子掏出陰莖,在蘇銀霞臉上蹭、往她嘴裏塞,這一切都是當著於(yu) 歡的麵發生的。”這裏“掏出陰莖,在蘇銀霞臉上蹭、往她嘴裏塞。”不是“工具”又是什麽(me) ?

 

如果說欠債(zhai) 方於(yu) 歡等人的供詞“我就從(cong) 桌子上拿刀子朝著他們(men) 指了指,說別過來。結果他們(men) 過來還是繼續打我。”於(yu) 歡供稱,他開始拿刀衝(chong) 圍著他的人的肚子上攮等,隻能供參考的話,催債(zhai) 者的供詞應該采集的。“按照催債(zhai) 者麽(me) 傳(chuan) 行的說法,他們(men) 當時把於(yu) 歡‘摁在了一個(ge) 長沙發上’”。麽(me) 傳(chuan) 行回憶,“於(yu) 歡當時說‘別過來,都別過來,過來攮死恁’,杜誌浩往前湊了過去,於(yu) 歡便朝其正麵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傷(shang) 。”這不是緊迫性是什麽(me) ?於(yu) 歡當時雖然已經持刀在手,但並沒有馬上捅過去而是先提出警告,“別過來,都別過來,過來攮死恁”但杜誌浩依然往前湊了過去,這怎麽(me) 能說是故意傷(shang) 害呢?這不是緊迫性是什麽(me) ?這不是正當防衛又是什麽(me) ?

 

供詞中“他們(men) 當時把於(yu) 歡‘摁在了一個(ge) 長沙發上’”警察的到來解除了危險性嗎?沒有。警察就在院子裏,但裏麵就存在危險性。不是正處於(yu) 危險狀態嗎?“一名公司員工家屬則看到,有催債(zhai) 者拿椅子朝於(yu) 歡杵著,於(yu) 歡一直後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發現,此時,於(yu) 的手裏多了一把水果刀。”這裏,判決(jue) 書(shu) 中“於(yu) 歡和其母親(qin) 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yu) 歡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yi) 的不法侵害前提”純屬胡言亂(luan) 語。“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的武斷為(wei) 案件定性起了想當然的誤導作用。

“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yi) ”這句話出自吳學占或討債(zhai) 者群體(ti) 還有可能,但竟然出自法院,則似乎有為(wei) 黑社會(hui) 辯護的性質。正是這種官僚作風將正當防衛者變成了故意殺人犯,公訴詞及其案件定性為(wei) “於(yu) 歡故意傷(shang) 害一案”本身就存在問題。這要麽(me) 是檢察院及其法院專(zhuan) 業(ye) 水準太低,要麽(me) 有故意為(wei) 黑社會(hui) 辯護的嫌疑。

 

第四,忽視了警察的瀆職責任。第一天,雖然警察來了解情況,但沒有製止事態發展。第二天,首先警察為(wei) 何對廠區門口的三個(ge) 無牌照汽車沒有引起注意,對一年前的交通肇事逃犯熟視無睹。其次是沒有對室內(nei) 正在發生的非法拘禁進行有效幹預,相反扔下一句普通人都能說的“你們(men) 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無賴們(men) 會(hui) 聽你警察的話嗎?警察對屋內(nei) 正在發生的非法拘禁竟然沒有覺察出來,警察的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令人失望。警察的不作為(wei) 相當於(yu) 縱容了無賴們(men) 的罪惡欲望,為(wei) 悲劇形成了直接的導火索。一方麵,無賴們(men) 更加無所顧忌,另一方麵被拘禁人也徹底絕望了,隻有自己救自己了,血案就恰好發生在警察剛剛出門的幾分鍾裏。難道警察沒有責任嗎?法官竟然為(wei) 警察的不作為(wei) 包庇,沒有追究警察的瀆職責任,而將全部責任歸於(yu) 自衛的於(yu) 歡。這明顯出於(yu) 對“自家人”警察的庇護。

 

第五,忽視了道德、人情與(yu) 倫(lun) 理的尊嚴(yan) 。麵對自己母親(qin) 遭受極端侮辱而沒有絲(si) 毫反抗或維護行為(wei) 的男人恐怕在這個(ge) 世界上很難找到,除非他是植物人、癡呆者或其它無行為(wei) 能力的人。在情緒受到極端挑戰的情況下,一般是很難將法律作為(wei) 評判準則的,特別是看到警察冷漠地走後所帶來的那種絕望迫使一個(ge) 正常的男人都會(hui) 選擇拚死一搏的,哪怕是付出生命也是值得的。既然這樣,於(yu) 歡並沒有急於(yu) 拿刀刺殺,而是提出警告。如果無賴們(men) 攝於(yu) 水果刀沒有圍攻過來而且選擇撤離的話,悲劇也不會(hui) 發生。但是,暴徒們(men) 圍過來了,這直接逼迫於(yu) 歡最後一搏,才導致了一死三傷(shang) 的結果。不過於(yu) 歡揮刀時也並不是直接要殺死對方,而是希望製止困境的延續。所以,所謂“故意殺人”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於(yu) 歡對其母親(qin) 尊嚴(yan) 的維護及其對母子安全的維護是出於(yu) 本能的。如果說冷漠的法官基於(yu) 冷冰冰法律通過咬文嚼字的過程對其結果予以貼上量刑標簽時,對道德、人情與(yu) 倫(lun) 理的尊嚴(yan) 的忽視才是最可怕的。警察、公訴方、法官等對於(yu) 歡母子的冷漠其實也是對道德、人情與(yu) 倫(lun) 理的冷漠。可以說,無賴並不可怕,最可怕的倒是缺乏道德的法官。法律在關(guan) 鍵時候不但不能保護弱者,倒成為(wei) 縱容無賴的工具。如果法律沒有以維護道德、人情與(yu) 倫(lun) 理為(wei) 天職則要法律幹什麽(me) ?

 

第六,忽視了法律的尊嚴(yan) 。如果說,法律在縱容壞人,那麽(me) 法律將會(hui) 失去全部尊嚴(yan) 。最終將會(hui) 誘導出更多的壞人。這樣的法律隻能稱為(wei) 惡法。但是,現有法律雖然並非全部為(wei) 惡法,而不公正的判決(jue) 使法律背上了惡法的黑鍋。似乎公訴機關(guan) 與(yu) 法院認為(wei) 自己是依法判案,但是對法律條文食而不化的態度與(yu) 僵化理解最終是以失去法律尊嚴(yan) 為(wei) 代價(jia) 的。法律失去尊嚴(yan) ,那麽(me) 壞人將更加無所顧忌,好人不再相信法律。其最終結果是民眾(zhong) 對政府和國家前途失去信心,凝聚力受到破壞,社會(hui) 的混亂(luan) 度增加。法律沒有成為(wei) 國家治理的重器,相反可能變成導致國家趨於(yu) 混亂(luan) 與(yu) 人心背離的推手。

 

第七,忽視了法理的基本精神。

 

保護正義(yi) 與(yu) 懲罰惡人是法律特別是刑法的基本精神。死者家屬提出的“殺人償(chang) 命,天經地義(yi) 。”在這裏是不成立的。如果殺人者是一個(ge) 窮凶極惡的人而被殺的是一個(ge) 無辜者,則“殺人償(chang) 命”確實是“天經地義(yi) ”。但作為(wei) 死者杜誌浩家屬來說他們(men) 沒有資格提出“殺人償(chang) 命,天經地義(yi) 。”的要求。因為(wei) 死者在一年前因超速駕駛將一名14歲女學生碰死後逃逸的情況下,怎麽(me) 不說“殺人償(chang) 命,天經地義(yi) ”?也就是說死者實屬於(yu) 在案逃犯,已經有一命案在身。自己是殺人者,被於(yu) 歡無意所殺,實際是於(yu) 歡替14歲女學生償(chang) 還了命帳,警方應該感激於(yu) 歡才是,相反作為(wei) 功臣的於(yu) 歡倒成了殺人者。壞人的死亡按照普通人的死亡對待,家屬提出天價(jia) 索賠款項與(yu) 要求宣判死刑是無理要求,對於(yu) 正當防衛者是不公平的。

 

還有警方對在案逃犯一年內(nei) 沒有抓捕歸案,不但不以為(wei) 恥,反而在當麵碰到後裝作不認識對待,甚至於(yu) 對院中停留的三輛無牌照車輛熟視無睹,對於(yu) 身陷困境的於(yu) 歡母子視而不見,這讓人對警匪之間是否存在親(qin) 密關(guan) 係可以展開無限猜想。

 

正當防衛者不但沒有受到嘉獎,反而淪為(wei) 行凶者與(yu) 階下囚,法律正義(yi) 首先在警察身上不存在,其次在負責辦案的檢察院與(yu) 法院人員身上也看不到。當然此處所說的警察並非全國所有警察,隻是特指山東(dong) 聊城冠縣此案件相關(guan) 的幾名警察。檢察院與(yu) 法院人員也並非全國所有司法人員,而隻是主管案件審理的那幾名具體(ti) 人員。但是,容易讓人聯想到全國其它地區的情況,最終可能受到影響的是國家整體(ti) 的公信力。

 

第八,忽視了設身處地的同理心。

 

試想,如果杜誌浩侮辱的是本案法官的母親(qin) ,殺人者是本案法官的弟弟,其判決(jue) 結果又如何?試想,如果杜誌浩侮辱的是當地官員的母親(qin) ,殺人者是當地官員的弟弟,其判決(jue) 結果又如何?最起碼司法本案的初審人員缺少一種人文關(guan) 懷與(yu) 對待處於(yu) 困境者的同理心。或許有人說“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但是,如果法律不能嗬護人倫(lun) 情感與(yu) 人間正義(yi) ,要法律幹什麽(me) ?如果法官不能嗬護人倫(lun) 情感與(yu) 人間正義(yi) ,要法官幹什麽(me) ?警察與(yu) 法官的失職不能以公權力作為(wei) 靠山而自我辯護。

 

【判決(jue) 建議】

 

根據現有事實依據,首先不能按照故意傷(shang) 害案或故意殺人案定罪,因為(wei) “故意”一事是不存在的。所謂“傷(shang) 害”或“殺人”在“自衛”麵前毫無意義(yi) 。所以,“故意傷(shang) 害”或“故意殺人”是不成立的。那麽(me) 是否為(wei) 防衛過當呢?也不是。因為(wei) 當時的情況是,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於(yu) 歡動手是出於(yu) 製止事態蔓延,而非置對方於(yu) 死地。即使後來死亡,也與(yu) 死者的自救方式有關(guan) 。不合理的自救可能耽誤了急救,所以認定於(yu) 歡的“故意”與(yu) “殺人”純屬無稽之談,認定“防衛過當”也不恰當。所謂法院判決(jue) 的理由“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是不成立的。

 

按照最壞的結局,即使的按照故意傷(shang) 害罪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shang) 害他人身體(ti)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shang)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shang) 造成嚴(yan) 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裏“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shang) 造成嚴(yan) 重殘疾的”也存在著“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三種可以選擇的餘(yu) 地,結合當時情境,判決(jue)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聊城法院可以權衡的一種方案。但問題是“故意傷(shang) 害”的事實是不存在的,因此。判決(jue)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不恰當的。

 

於(yu) 歡是被催債(zhai) 人員非法控製,催債(zhai) 人員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對為(wei) 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zhai) 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wei) 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wei) 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shang) 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wei) 索取債(zhai) 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和“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wei) 的”兩(liang) 條已經足以認定討債(zhai) 者存在“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wei) 。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cong) 重處罰。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傷(shang)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shang) 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為(wei) 索取債(zhai) 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liang) 款的規定處罰。

 

(四)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cong) 重處罰。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guan) 中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人民團體(ti) 中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guan) 、國有公司、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e) 、事業(ye) 單仕、社會(hui) 團體(ti) 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一)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cong) 重處罰。”也就是說,因為(wei) 存在“毆打、侮辱情節”所以要“從(cong) 重處罰”,自然在“三年以上”。

 

討債(zhai) 者存在猥褻(xie) 、侮辱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xie) 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zhong) 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zhong) 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裏不但存在“侮辱婦女”,還存在“聚眾(zhong) 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zhong) 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結合以上“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上,和“強製猥褻(xie) 、侮辱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死者當有八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予以執行。再考慮到死者一年前的超速駕駛致人死亡且逃逸情形,則死者服刑遠遠在十年以上,當執行無期徒刑或死刑。

 

另一方麵,從(cong) 最壞角度考慮,於(yu) 歡如果按照有意傷(shang) 害罪處罰且有自首情節考慮,則最大限度為(wei) 十年有期徒刑。兩(liang) 相抵消,則於(yu) 歡當不予以服刑,不承擔死亡賠償(chang) 及死亡責任。何況於(yu) 歡不存在故意傷(shang) 害罪,則更加應該不予以服刑,不承擔死亡賠償(chang) 及死亡責任。

 

所以判決(jue) 於(yu) 歡有期徒刑為(wei) 無期徒刑純屬離譜,有期徒刑十年仍然是最嚴(yan) 重的判決(jue) 了。

 

但是,考慮到於(yu) 歡已經在看守所中有一年多,他已經為(wei) 自己的行為(wei) 付出了代價(jia) ,有為(wei) 家屬可交待的理由,判決(jue) 於(yu) 歡無罪也能夠為(wei) 社會(hui) 有所交待。

 

考慮到於(yu) 歡有正當防衛情況,筆者認為(wei) ,法院的最佳判決(jue) 為(wei) :

 

一、被告人於(yu) 歡在宣判當日,當庭無罪釋放。

 

二、死者的喪(sang) 葬費用及其它傷(shang) 者的救護費用由雇傭(yong) 者吳學占承擔。

 

三、吳學占及其同夥(huo) 的涉黑犯罪情況,另案處理。

 

四、對於(yu) 歡父母的集資活動,另案處理。

 

五、公訴機關(guan) 對涉事警察不作為(wei) 情節予以起訴,另案處理。

 

相信在最高檢察院關(guan) 注下,山東(dong) 省高級法院在終審在可能作出更加合理的判決(jue) 。

 

【參考案例】

 

鄧玉嬌2009年5月10日晚8時許,湖北省巴東(dong) 縣野三關(guan) 鎮政府3名工作人員在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消費時,涉嫌對當時在該處做服務員的鄧玉嬌主動進行騷擾挑釁,鄧玉嬌用水果刀刺向兩(liang) 人,其中一人被刺傷(shang) 喉部、胸部,經搶救無效死亡。鄧玉嬌當即撥打110報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對鄧玉嬌采取強製措施。

 

死者名叫鄧貴大,今年44歲,是野三關(guan) 政府招商辦公室主任;另一名傷(shang) 者叫黃德智,以前是該鎮農(nong) 業(ye) 服務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調到招商辦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員也是鄧貴大的同事,他們(men) 三人均工作在同一間辦公室。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認定鄧玉嬌“防衛過當”,移送檢察院起訴。巴東(dong) 縣紀檢委則開除黃德智黨(dang) 籍,縣公安局對其治安拘留,未予刑事拘留更未逮捕。鄧玉嬌2009年6月5日下午,鄧玉嬌兩(liang) 位來自湖北的辯護律師收到巴東(dong) 縣法院依法送達的起訴書(shu) 。檢察機關(guan) 認為(wei) 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等從(cong) 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網民繼續聲援支持鄧玉嬌。但也有人認為(wei) 法律為(wei) 大,她防衛過當刺死鄧貴大,被起訴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為(wei) 對方是官員,政府就屈服於(yu) 網上的壓力。備受各界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定於(yu) 2009年6月16日在湖北巴東(dong) 縣法院一審開庭。鄧玉嬌的兩(liang) 位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則認為(wei) ,鄧玉嬌的行為(wei) 屬於(yu) 正當防衛,他們(men) 將為(wei) 鄧玉嬌做無罪辯護。根據中國《刑法》相關(guan) 規定,防衛過當屬於(yu) “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而自首和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均為(wei) “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巴東(dong) 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鄧貴大、黃德智等人酒後到該縣野三關(guan) 鎮雄風賓館夢幻娛樂(le) 城玩樂(le) 。黃德智強迫要求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陪其洗浴,遭到拒絕。鄧貴大、黃德智極為(wei) 不滿,對鄧玉嬌進行糾纏、辱罵,在服務員羅某等人的勸解下,鄧玉嬌兩(liang) 次欲離開房間,均被鄧貴大攔住並被“推坐 ”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當鄧貴大再次逼近鄧玉嬌時,被推坐在單人沙發上的鄧玉嬌從(cong) 隨身攜帶的包內(nei) 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shang) 。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上前對鄧玉嬌進行阻攔,被刺傷(shang) 右肘關(guan) 節內(nei) 側(ce) 。鄧貴大因傷(shang) 勢嚴(yan) 重,經搶救無效死亡;黃德智所受傷(shang) 情經鑒定為(wei) 輕傷(shang) 。巴東(dong) 縣人民法院認為(wei) ,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wei) 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yu) 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shang) 害致人死亡,其行為(wei) 已構成故意傷(shang) 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guan) 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wei) 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jue) 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以上關(guan) 於(yu) 鄧玉嬌案的內(nei) 容來自網絡)。

 

鄧玉嬌案與(yu) 於(yu) 歡案有類似之處,鄧玉嬌案的判決(jue) 可以為(wei) 於(yu) 歡案提供啟示,而且於(yu) 歡案從(cong) 侮辱程度、11個(ge) 人討債(zhai) 人威脅程度及現場防衛的緊迫性方麵,更有理由按照正當防衛判決(jue) 。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則於(yu) 歡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司法改進】

 

通過本案可以發現,涉事公安、檢察、法院及當地政法委都存在問題,而且司法條款及法學理論本身也存在問題,需要逐漸完善。特別是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不宜門檻過高,法律要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弱者與(yu) 體(ti) 現正義(yi) 作為(wei) 立法歸宿對待。

 

結語:個(ge) 人對本案的司法討論,僅(jin) 供參考。對司法司法案例的討論尚屬首次,不當之處敬請專(zhuan) 家批評。通過本案的接觸,覺得中國法學理論目前尚有許多缺陷值得關(guan) 注。以後還會(hui) 有更多涉及法學理論的討論。

 

從(cong) 中國傳(chuan) 統儒學中獲得法治的真正精神與(yu) 價(jia) 值觀,可能是破解當前法治困局的一種出路。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萬(wan) 望同道攜手共進。

 

2017年4月4日晚

 

作者簡介:郭永積,男,1969年生。1992年獲西北師範大學理學學士學位(化學專(zhuan) 業(ye) ),2010年獲得西北師範大學研究生院教育碩士學位(教育管理專(zhuan) 業(ye) )。主要研究儒學、哲學、法學、倫(lun) 理學、心理學、教育學等。

 

 

責任編輯:柳君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