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鐵川】不要用國學唱衰法治

欄目:批評爭鳴
發布時間:2017-04-01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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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國學唱衰法治

作者:郝鐵川

來源:“法律讀庫”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三月初五日戊午

          耶穌2017年4月1日

    

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院長、中國哲學史學會(hui) 會(hui) 長陳來先生近年來不遺餘(yu) 力地傳(chuan) 播儒學,精神可佩。


  

 

我讀了他的新著《中華文明的核心價(jia) 值——國學流變與(yu) 傳(chuan) 統價(jia) 值觀》(生活·讀書(shu) ·新知三聯書(shu) 店2015年4月出版),他在書(shu) 中《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社會(hui) 》、《中華傳(chuan) 統價(jia) 值觀的傳(chuan) 承和發展》等篇章裏把儒學對當代社會(hui) 的價(jia) 值概括為(wei) 如下十句話:

 

第一, 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第二,社群比個(ge) 人更重要,或曰“群體(ti) 高於(yu) 個(ge) 人”。社群小一點是家庭、家族、宗族、社區,更大的則是國家、民族。

 

第三,精神比物質更重要。

 

第四,責任比權利更重要或義(yi) 務先於(yu) 權利。這個(ge) 責任是對家庭的責任,對團體(ti) 的責任,對社會(hui) 和民族的責任。

 

第五,民生比民主更重要。民主的發展是按階段走的,不能把民主看成是絕對的、在社會(hui) 發展的任何階段都是首要的價(jia) 值,而民生才是更基本的價(jia) 值。

 

第六,秩序比自由更重要,或曰責任先於(yu) 自由。

 

第七,今生比來世更有價(jia) 值。

 

第八,和諧比鬥爭(zheng) 有價(jia) 值,或曰和諧高於(yu) 衝(chong) 突。

 

第九,文明比貧窮有價(jia) 值。

 

第十,家庭比階級有價(jia) 值。

 

上述第三、第七、第九、第十這四句話因為(wei) 超出我的專(zhuan) 業(ye) 研究之外,因此存而不論;其它六句話因為(wei) 都與(yu) 我多年講授的自由、人權、民主、法治等法學理論內(nei) 容有關(guan) ,所以想對陳來先生的觀點表示一點異議。

 

第一句話“道德比法律更重要”不依時間、地點和條件為(wei) 轉移,籠統地認為(wei) 道德比法律更重要,不僅(jin) 有著方法論上的缺陷,還容易掉到泛道德主義(yi) 的窠臼。

 

道德和法律各有各自的調整範圍和調整方法,因此在不同的問題上有著不同的地位。在有些法律不去調整或難以調整的問題上,道德比法律更重要;但在有些道德不去調整或難以調整的問題上,法律比道德更重要。前者如戀愛問題,後者如權大於(yu) 法問題。如同教師和醫生,分工不同,難以籠統地說哪個(ge) 更重要。

 

第二句話“社群比個(ge) 人更重要”的不妥之處在於(yu) 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的規定。

 

民法是萬(wan) 法之母,作為(wei) 以保護私人權利為(wei) 目的的法律,被譽為(wei) 社會(hui) 生活的百科全書(shu) 。民法總則突出了對人身權的保障,將自然人的人身權利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置於(yu) 財產(chan) 權之前。私權神聖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約(公元前6000年,蘇美爾人在西亞(ya) 兩(liang) 河流域出現,蘇美爾文明圓筒印章的出現,標誌著財產(chan) 權和私有製的起源,圖為(wei) 蘇美爾的文明中的 Anunnaki神)

 

《民法總則》第187條規定,即:“民事主體(ti) 因同一行為(wei)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ti) 的財產(chan) 不足以支付的,優(you) 先用於(yu) 承擔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都是責任人對國家承擔的責任,其中財產(chan) 性的責任,支付承擔責任的財產(chan) 都是上交國庫,成為(wei) 國家收入的。而承擔民事責任,則是向受害人一方承擔,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chan) 都成為(wei) 受害人的財產(chan) ,用以補償(chang) 受害人的損失。

 

在這種國家利益與(yu) 個(ge) 人利益衝(chong) 突的時候,《民法總則》突出保護私人利益,而不是優(you) 先實現國家利益,正是體(ti) 現了私權神聖的原則。當然,出於(yu)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時可以對個(ge) 人的財產(chan) 征收、征用,但按憲法和民法的規定,征收、征用時應給予自然人和法人正當的補償(chang) ,同樣體(ti) 現了私權神聖的原則。

 

第四句話“責任比權利更重要或義(yi) 務先於(yu) 權利”的不妥之處在於(yu) 它不符合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權利和義(yi) 務的統一性;權利和義(yi) 務的實現中權利具有優(you) 先性。

 

首先,權利和義(yi) 務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ti) ,馬克思根據辯證唯物主義(yi) 的原理,把權利和義(yi) 務的關(guan) 係概括為(wei) “沒有無義(yi) 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yi) 務”(馬克思:《協會(hui) 臨(lin) 時章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頁),難說誰更重要。

 

其次,在權利和義(yi) 務的實現中,權利具有優(you) 先性。包括我國在內(nei) 的諸多國家的憲法在規定公民的權利義(yi) 務時,都是把權利放在義(yi) 務的前麵,列寧說:“什麽(me) 是憲法?憲法就是一張寫(xie) 著人民權利的紙。”(列寧:《兩(liang) 次會(hui) 戰之間》,《列寧全集》地9卷第448頁)包括我國在內(nei) 的諸多國家的民法都把權利優(you) 先作為(wei) 其基本原則。

 

為(wei) 什麽(me) 在權利和義(yi) 務的實現中,必須權利優(you) 先?因為(wei) 權利是人能夠表達自己真實意思、捍衛自己合法權益、進行自由選擇的資格,權利的實質是選擇,選擇的實質是自由,如果一個(ge) 人沒有或不優(you) 先行使權利而去優(you) 先履行義(yi) 務,那他豈不淪為(wei) “會(hui) 說話的工具”了嗎?此外,在許多情況下,不優(you) 先行使權利,就會(hui) 成全別人的違法等不義(yi) 行為(wei) 的發生。

 

第五句話“民生比民主更重要”的不妥之處在於(yu) :它忽略了每當社會(hui) 形態轉變和社會(hui) 重大變革之際,沒有民主就無法解決(jue) 民生問題。

 

民主是個(ge) 包括自由表達意見、參政議政、選舉(ju) 權、被選舉(ju) 權、罷免權等多層次內(nei) 容的範疇,我們(men) 不要把民主僅(jin) 僅(jin) 理解為(wei) 選舉(ju) 罷免(盡管選舉(ju) 罷免的確是民主的核心層次)。

 

民主產(chan) 生於(yu) 原始社會(hui) (氏族民主製),曆經奴隸社會(hui) 、封建社會(hui) 、資本主義(yi) 社會(hui) ,現在到了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這期間的曆史表明,民主成分的增加和民生問題的解決(jue) 完全是成正比的,專(zhuan) 製成分的增加與(yu) 民生問題的解決(jue) 是成反比的,一個(ge) 連公民對國家表達一下意見的民主權利都沒有的社會(hui) ,民生問題會(hui) 被真正重視和解決(jue) 嗎?

 

第六句話“秩序比自由更重要,或曰責任先於(yu) 自由”的不妥之處在於(yu) 它忽略了秩序必須具有正當性,而自由是正當性的首要內(nei) 容。

秩序可以分為(wei) 專(zhuan) 製下的秩序和有自由的秩序兩(liang) 種,人類發展的曆史早已表明,後者才是社會(hui) 發展的方向。因此,自由是秩序的前提條件,比秩序更重要。

 

第八句話“和諧比鬥爭(zheng) 有價(jia) 值,或曰和諧高於(yu) 衝(chong) 突”的不妥之處在於(yu) 忽略了為(wei) 自己權利而鬥爭(zheng) 是一個(ge) 人應該履行的義(yi) 務。

 

最近法學界廣為(wei) 傳(chuan) 播我國台灣著名民法學家王澤鑒《法律的鬥爭(zheng) 》一文,該文提出的如下觀點引發了法學界的較大共鳴:

 

一是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wei) 鬥爭(zheng) 。

 

二是權利在權利人看來是其利益,而在侵害人眼裏,亦認為(wei) 侵害權利是其利益,所以鬥爭(zheng) 很難避免。

 

三是訴訟對一個(ge) 人來說不單單是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四是權利鬥爭(zheng) 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yu) 自己應盡的義(yi) 務。

 

五是一個(ge) 人捍衛自己的權利,是其對於(yu) 社會(hui) 應盡的義(yi) 務。“勿為(wei) 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wei) 可貴。

 

六是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nei) 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yu) 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因此,我感到陳來先生沒有把複興(xing) 儒學與(yu) 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法治相結合,沒有解決(jue) 近代以來新儒家“內(nei) 聖”如何開出“外王”之道(即:儒學如何和自由民主法治相結合)這一老問題。

 

甚至他還不如牟宗三等新儒家,牟宗三尚能正視儒學與(yu) 現代化對立的事實,能用諸如“自我坎陷”神秘的用語來打通儒學和現代民主科學的聯係。

 

因此,真誠地希望陳來先生以其當代很少有人可以超越他國學功力的優(you) 勢,對以下兩(liang) 個(ge) 困擾多少代知識分子的問題做出解答:

 

1.從(cong) 儒學的“內(nei) 聖”開出今天的“外王”(科學、民主),其現實過程將如何完成?

 

2.從(cong) 儒學的“內(nei) 聖”到今天的“外王”(科學、民主),二者之間的邏輯關(guan) 聯是什麽(me) ?

 


作者簡介:郝鐵川,男,漢族,曆史學博士,法學博士後,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2014年5月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館長。兼任中國法律思想史學會(hui) 會(hui) 長,中國比較法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國國家法製講師團成員,華東(dong) 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山東(dong) 大學等院校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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