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合治的現實意義(yi)
作者:郭忠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三月初二日乙卯
耶穌2017年3月29日
禮治和法治相比,各有優(you) 勢,不能相互取代。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倡導繼承傳(chuan) 統禮治的精神,並非是要取代法治,而是要著眼於(yu) 人的心理需要,挖掘和傳(chuan) 承我國傳(chuan) 統文化精華,汲取營養(yang) ,擇善而用,建立一種相互補充、互為(wei) 支撐的社會(hui) 秩序機製。
傳(chuan) 統禮治的秩序作用
我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秩序是通過禮法合治的方式予以實現的。在儒家看來,良好秩序的形成不能單靠法律,而是需要禮、樂(le) 、刑、政多種措施共同作用予以實現。《禮記·樂(le) 記》中說:“禮節民心,樂(le) 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le) 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在秩序形成過程中,相較於(yu) 刑罰,儒家更重視的是德禮,他們(men) 相信禮樂(le) 教化可以實現人的性情調教和社會(hui) 習(xi) 俗塑造,實現一種可自覺維持的非強製秩序。
有人主張,現代社會(hui) 和傳(chuan) 統社會(hui) 相比已有根本性的不同,禮治秩序或許適合傳(chuan) 統中國的小農(nong) 經濟和聚族而居的社會(hui) 形態,但是它與(yu) 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法治秩序極不相容,且從(cong) 各自主張的價(jia) 值來看,法治所提倡的平等、自由以及人權,和禮樂(le) 秩序所主張的等級秩序、倫(lun) 理本位並沒有相容的餘(yu) 地。然而,不論處於(yu) 什麽(me) 時代,都需要一種適應人的心理需要的秩序形態,使人們(men) 感受到和諧、幸福與(yu) 安樂(le) ,而禮治秩序正是一種從(cong) 人的心理需要出發而建立的秩序形態,隻有把握住這種精神才能使禮在今天煥發出新生,並有助於(yu) 今天的法治建設。梁漱溟先生認為(wei) :“具體(ti) 的禮樂(le) 直接作用於(yu) 身體(ti) ,作用於(yu) 氣血,人的心理情致隨之變化於(yu) 不覺,……我們(men) 知道禮樂(le) 實施之眼目,蓋在於(yu) 清明安和四字。”禮讓、恭敬和溫良相對於(yu) 衝(chong) 動、粗野和蠻橫,更能讓人感受到安和與(yu) 有序。
在我國的傳(chuan) 統文化中,禮在社會(hui) 秩序的創建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種秩序和法治秩序相比,各有其優(you) 勢,不能相互取代。
禮治和法治的各自優(you) 勢
禮治秩序與(yu) 法治秩序都力圖實現社會(hui) 生活的有序化、規範化,實現人類行為(wei) 的可預測性。其中,法治秩序依靠明文公布的法律,實現一種以強製力為(wei) 後盾的秩序;禮治秩序通過學習(xi) 和模仿以形成習(xi) 俗,實現一種無須強製的秩序。
法治秩序的特點在於(yu) 它依托於(yu) 人性中的計算理性來調整和控製人的行為(wei) ,具體(ti) 表現為(wei) ,人具有在多種備選方案中進行選擇,並按照最大收益的方案行動的特點。法律規範通過行為(wei) 模式和法律後果的設定,給違法行為(wei) 施加了成本,從(cong) 而使人們(men) 在行動方案的選項中,作出選擇合法行為(wei) ,避免違法行為(wei) 的決(jue) 策,實現一種依靠法律的秩序。因此,法治秩序的優(you) 勢在於(yu) ,它對於(yu) 理性人可以發揮良好的指引作用和調控作用。但是,僅(jin) 有法治秩序是不夠的。首先,人類行為(wei) 不僅(jin) 受理性指導,也接受非理性的指導,因此需要社會(hui) 提供慣例來指導人類的下意識行為(wei) ,習(xi) 俗因此在人類行為(wei) 指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yi) 。其次,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理性,它不能提供完全確定性的指引。由於(yu) 人類作出決(jue) 策所依據的信息是有限的,因此也就會(hui) 產(chan) 生預期的難題,產(chan) 生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不能完全、單一地依靠法治來實現社會(hui) 秩序,而是必須結合其他社會(hui) 調整方式,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禮樂(le) 刑政”的古代傳(chuan) 統是有一定的現代借鑒價(jia) 值的。
禮治秩序的優(you) 勢在於(yu) ,禮對社會(hui) 關(guan) 係的調整是依靠對人的性情調教實現秩序,依靠禮對行為(wei) 的規範來實現“化民成俗”的習(xi) 俗調整效果。習(xi) 俗和法律不同的地方在於(yu) ,習(xi) 俗由不自覺的模仿而來,法律由預設規範產(chan) 生;法律調整具有嚴(yan) 重後果的社會(hui) 行為(wei) ,而習(xi) 俗調整的範圍則可能涉及法律並不顧及的微小人類行為(wei) ,其要義(yi) 可歸納為(wei) 四個(ge) 方麵,即恭敬之表達、情感之節製、仁義(yi) 之滋養(yang) 、和樂(le) 之養(yang) 育。
如何實現傳(chuan) 統禮治的現代轉化
當然,在繼承傳(chuan) 統禮義(yi) 的情況下,禮的內(nei) 容需要適應現代社會(hui) 發生深刻的轉變。在經濟基礎已發生深刻變化的今天,那些和現代民主法治理念相悖的內(nei) 容已沒有存在的價(jia) 值,需要根據禮義(yi) 製定新禮,實現舊禮向新禮的創造性轉化。比如,傳(chuan) 統“君臣父子”的倫(lun) 理強調的是不同的社會(hui) 角色要承擔好自己不同的社會(hui) 義(yi) 務,那麽(me) 到今天則應轉變為(wei) :各種現代社會(hui) 角色都應履行好自己對他人和社會(hui) 的義(yi) 務,形成相互尊重、體(ti) 諒、和諧的社會(hui) 關(guan) 係。
這種秩序並非法律強製的結果,而是通過家庭、學校以及社會(hui) 的教育,通過人的模仿能力來實現的一種習(xi) 俗化的秩序,它可以防止對人性的專(zhuan) 製化後果,可以使社會(hui) 獲得更為(wei) 久遠的秩序。正如董仲舒所言:“教化已明,習(xi) 俗已成,子孫循之,行五六百歲,尚未敗也。”(《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其秩序久遠的原因在於(yu) 它可以深入人的無意識領域,默默地指揮人的行動。
繼承傳(chuan) 統禮治的精神,並非是要取代法治,而是要著眼於(yu) 人的心理需要,汲取我國傳(chuan) 統文化精華,建立一種相互補充、互為(wei) 支撐的社會(hui) 秩序機製。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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