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任釗】《公羊傳》複仇論要義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7-03-28 14: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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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傳(chuan) 》複仇論要義(yi)

作者:鄭任釗(中國社科院曆史所副研究員)

來源:《齊魯文化研究》(齊魯書(shu) 社2013年出版)

 

《春秋公羊傳(chuan) 》是一部傳(chuan) 解《春秋》的著作,在《春秋》三傳(chuan) 中乃至儒家經典中具有鮮明的特色。它並不執著於(yu) 《春秋》中記載的史實,而是注重發揮《春秋》的“微言大義(yi) ”,力圖揭示其中所蘊涵的孔子的政治觀念和社會(hui) 理想,以獨特的詮釋路徑闡發出許多在先秦儒家中獨樹一幟、對後世影響深遠的理論。

 

漢代何休在解詁《公羊傳(chuan) 》的時候就提到《公羊傳(chuan) 》“多非常異義(yi) 可怪之論,說者疑惑”,《公羊傳(chuan) 》的這些非同尋常、異於(yu) 常理的理論,在公羊學昌明的漢代,就已經讓很多公羊經師困惑不已。而複仇論就是《公羊傳(chuan) 》這些獨特理論中的一個(ge) 。唐代徐彥《公羊疏》在解釋何休所說的“非常異義(yi) ”的時候,就是舉(ju) 的“莊四年,齊襄複九世之仇而滅紀”的例子來說明的。

 

《公羊傳(chuan) 》的複仇論,被後世總結為(wei) “大複仇”。所謂“大複仇”,就是以複仇為(wei) 大,這裏的“大”與(yu) “大一統”的“大”同義(yi) 。所以“大複仇”即推崇複仇。筆者以為(wei) ,《公羊傳(chuan) 》的複仇論可以概括為(wei) 以下幾點要義(yi) 。

 

一、君父之仇必報

 

隱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公羊傳(chuan) 》:“何以不書(shu) 葬?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何以不書(shu) 葬?《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以為(wei) 無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討賊,非臣也。不複仇,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以為(wei) 不係乎臣子也。’”

 

 “臣不討賊非臣,子不複仇非子”是《公羊傳(chuan) 》揭示出來的一條《春秋》大義(yi) ,也就是強調君父之仇必報,以複君父之仇為(wei) 臣子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yi) 務。隱公被弑書(shu) 薨不書(shu) 葬,《公羊傳(chuan) 》認為(wei) 這是因為(wei) 魯國臣子未能為(wei) 君複仇,臣子不為(wei) 君父複仇就失去了作為(wei) 臣子的資格,而禮葬君父是臣子之事,魯國已經沒有臣子,葬事無所依托,所以隻能隱而不書(shu) 。

 

莊公四年“公及齊人狩於(yu) 郜”,《公羊傳(chuan) 》:“公曷為(wei) 與(yu) 微者狩?齊侯也。齊侯則其稱人何?諱與(yu) 仇狩也,前此者有事矣,後此者有事矣,則曷為(wei) 獨於(yu) 此焉?譏於(yu) 仇者將壹譏而已。故擇其重者而譏焉,莫重乎其與(yu) 仇狩也。於(yu) 仇者則曷為(wei) 將壹譏而已?仇者無時焉可與(yu) 通,通則為(wei) 大譏,不可勝譏,故將壹譏而已,其餘(yu) 從(cong) 同同。”

 

魯莊公與(yu) 齊襄公一起狩獵,齊襄公被記成了齊人,好像就是一個(ge) 地位低微的人一樣。《公羊傳(chuan) 》認為(wei) 這是避諱魯莊公與(yu) 仇人一起狩獵。魯莊公的父親(qin) 魯桓公是被齊襄公殺害的,齊襄公就是魯莊公的殺父仇人,莊公不僅(jin) 不報殺父之仇,居然還與(yu) 仇人狩獵。而魯莊公與(yu) 齊襄公接觸的事情在此前和此後都有發生,為(wei) 什麽(me) 隻在這裏進行隱諱呢?《公羊傳(chuan) 》解釋說,與(yu) 仇人根本是不能夠進行交往的,交往就要予以譏斥,而魯莊公卻多次與(yu) 齊襄公交往,已經譏斥不過來了,隻能選擇最重的一次進行譏斥,顯然沒有比跟仇人一起狩獵更為(wei) 惡劣的了。

 

《公羊傳(chuan) 》這裏進一步提出了“仇者無時焉可與(yu) 通”的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與(yu) 仇人交往,表達了必須與(yu) 仇人不共戴天的立場。

 

《公羊傳(chuan) 》還強調複仇的“誠心至意”,臣子為(wei) 君父複仇必須是內(nei) 心油然而生的一種使命感。莊公九年“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yu) 乾時,我師敗績”,《公羊傳(chuan) 》:“內(nei) 不言敗,此其言敗何?伐敗也。曷為(wei) 伐敗?複仇也。此複仇乎大國,曷為(wei) 使微者?公也。公則曷為(wei) 不言公?不與(yu) 公複仇也。曷為(wei) 不與(yu) 公複仇?複仇者在下也。”

 

莊公九年,魯莊公伐齊,終於(yu) 開始了複仇。《公羊傳(chuan) 》說“內(nei) 不言敗”,即《春秋》對於(yu) 魯國軍(jun) 隊的戰敗一般是避諱不書(shu) 的。事實上莊公九年的“我師敗績”也的確是《春秋》唯一記錄的魯軍(jun) 之敗,因此就極為(wei) 特殊。《公羊傳(chuan) 》認為(wei) 這是因為(wei) 乾時之戰是複仇伐齊,雖敗猶榮,所以被記錄下來,即何休所說的“複仇以死敗為(wei) 榮,故錄之”(《公羊解詁》莊公九年)。既然如此,那莊公就應當受到褒揚才是,但《公羊傳(chuan) 》卻沒有給予絲(si) 毫的讚許,反而表明了“不與(yu) 公複仇”的態度。乾時之戰實際上是莊公親(qin) 率大軍(jun) ,《春秋》卻故意不提莊公,好像隻是一個(ge) 地位卑微的人領軍(jun) 一樣,《公羊傳(chuan) 》認為(wei) 這是不承認莊公的複仇。所謂“複仇者在下也”,何休解釋說:“時實為(wei) 不能納子糾伐齊,諸大夫以為(wei) 不如以複仇伐之,於(yu) 是以複仇伐之,非誠心至意,故不與(yu) 也。”也就是說,乾時之戰明明是為(wei) 了幫助公子糾爭(zheng) 位,複仇隻是一個(ge) 借口,而且這個(ge) 借口還是出自諸大夫之意,並非莊公心存複仇之念。因此《公羊傳(chuan) 》明察秋毫,支持複仇,但不支持非誠心的複仇,對莊公繼續予以貶斥。

 

《公羊傳(chuan) 》堅持嚴(yan) 厲的君父之仇必報的立場,但也並非沒有紓緩的餘(yu) 地。桓公十八年“冬,十有二月己醜(chou) ,葬我君桓公”,《公羊傳(chuan) 》:“賊未討何以書(shu) 葬?仇在外也。仇在外則何以書(shu) 葬?君子辭也。”

 

魯桓公在齊國被齊襄公殺害,依據“臣不討賊非臣,子不複仇非子”之義(yi) ,隻有在魯國臣子報仇了的情況下才可以書(shu) 葬,但桓公之仇未報卻書(shu) 葬,《公羊傳(chuan) 》以為(wei) 這是因為(wei) 仇人在國外,不能苛責魯國的臣子。《穀梁傳(chuan) 》與(yu) 《公羊傳(chuan) 》所持觀點基本一致:“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責逾國而討於(yu) 是也。”何休說:“時齊強魯弱,不可立得報,故君子量力,且假使書(shu) 葬。於(yu) 可複仇而不複,乃責之。”能報仇而不報仇是必須予以譴責的,而在力所不能及的情況下君子也會(hui) 予以諒解。後世儒者對此說有很多批評,如宋代劉敞《春秋權衡》說:“父之仇不與(yu) 共戴天,豈限國哉?若以齊強魯弱,量力不討,故君子不責,是複仇者常行於(yu) 柔弱而困於(yu) 強禦也,不亦妄乎?”(卷十四)其實這是隻關(guan) 注了何休所說的“君子量力”而忽略了“不可立得報”。《公羊傳(chuan) 》雖因“仇在外”給予紓緩,但絕不會(hui) 因“仇在外”就主張臣子可以不複仇,否則也不會(hui) 在莊公四年譏斥莊公不思為(wei) 桓公複仇而與(yu) 仇狩了。《公羊傳(chuan) 》的原意應當是說,葬事不可無限推延,而形勢又不允許立即報仇,君子推想魯國臣子當有複仇之心,先書(shu) 桓公之葬,以示恕道。這也符合《公羊傳(chuan) 》講經權之意。

 

當然,這隻是筆者的一種合理推測,《公羊傳(chuan) 》原文太過簡略,何休所解釋的以及劉敞所攻擊的是否都是《公羊傳(chuan) 》的原意,也都很難說。但不管如何解釋,《公羊傳(chuan) 》這裏都無疑是在堅持君父之仇必報的大義(yi) 下,又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

 

《公羊傳(chuan) 》對複仇的肯定,與(yu) 先秦儒家對複仇所持的態度是一致的。《禮記·檀弓上》載:“子夏問於(yu) 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yu) 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yu) 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曰:‘請問居從(cong) 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wei) 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曲禮上》亦有:“父之仇,弗與(yu) 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複仇之義(yi) 與(yu) 儒家倫(lun) 理密切相關(guan) ,是儒家倫(lun) 理內(nei) 在的價(jia) 值要求,是孝悌觀念的必然延伸。複仇甚至已經上升為(wei) 禮的內(nei) 容,《禮記》中明確規定了依親(qin) 等需承擔不同的複仇義(yi) 務。

 

二、國仇百世可複

 

《公羊傳(chuan) 》還有一種非常獨特的百世複仇的理論。莊公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公羊傳(chuan) 》曰:“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wei) 不言齊滅之?為(wei) 襄公諱也。《春秋》為(wei) 賢者諱。何賢乎襄公?複仇也。何仇爾?遠祖也。哀公亨乎周,紀侯譖之,以襄公之為(wei) 於(yu) 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盡者何?襄公將複仇乎紀,卜之曰:‘師喪(sang) 分焉。’‘寡人死之,不為(wei) 不吉也’。遠祖者,幾世乎?九世矣。九世猶可以複仇乎?雖百世可也。”

 

《公羊傳(chuan) 》維護天子一統天下的政治秩序,強烈反對諸侯專(zhuan) 討或專(zhuan) 封,對滅人之國者都給予貶斥。齊襄公滅紀,應該書(shu) “滅”以揭露他的罪行,但《春秋》這裏卻回避用“滅”而用了“大去其國”的說法,《公羊傳(chuan) 》認為(wei) 這是《春秋》以齊襄公為(wei) 賢而褒揚他,因為(wei) 周夷王時紀侯進讒言而導致齊哀公受烹殺,齊襄公滅紀是為(wei) 已隔九世的遠祖齊哀公複仇。滅國在《公羊傳(chuan) 》看來是“大惡”,展無駭滅人之國,遭到終身不書(shu) 其氏的懲罰,而齊襄公因複仇滅紀反而受到了褒揚,可見《公羊傳(chuan) 》對複仇的推崇。

 

《公羊傳(chuan) 》還渲染了齊襄公勇於(yu) 複仇的英勇形象,記述了在占卜不利的情況下,齊襄公依然無所畏懼,即使犧牲自我也要堅持複仇的壯舉(ju) 。徐彥《公羊疏》稱:“所以謂死為(wei) 吉事者,以複仇以死敗為(wei) 榮故也。”所以《公羊傳(chuan) 》稱讚齊襄公這是盡了“事祖禰之心”。齊襄公的這種勇於(yu) 複仇的形象,也與(yu) 魯莊公那種無心複仇的形象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最為(wei) 需要注意的是,《公羊傳(chuan) 》這裏不僅(jin) 認為(wei) 齊襄公複九世之仇是正當的,而且還提出即使是複百世之仇都是可以的。百世猶可複仇,乍一聽,似乎是對血腥仇殺的一種近乎歇斯底裏的推崇,而實質上這是《公羊傳(chuan) 》對正義(yi) 、對秩序的一種追求方式。《公羊傳(chuan) 》進一步說:“家亦可乎?曰:不可。國何以可?國君一體(ti) 也;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國君何以為(wei) 一體(ti) ?國君以國為(wei) 體(ti) ,諸侯世,故國君為(wei) 一體(ti) 也。今紀無罪,此非怒與(yu) ?曰:非也。古者有明天子,則紀侯必誅,必無紀者。紀侯之不誅,至今有紀者,猶無明天子也。……有明天子,則襄公得為(wei) 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則襄公曷為(wei) 為(wei) 之?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緣恩疾者可也。”《公羊傳(chuan) 》將複百世之仇明確限製於(yu) 國仇。私仇不能“怒其先祖,遷之於(yu) 子孫”(何休《公羊解詁》莊公四年),而國仇則具有特殊性,因為(wei) 國君一體(ti) ,世代相傳(chuan) ,後君是先君的繼體(ti) 者,先君之仇等同後君之仇,先君之罪也等同後君之罪。因此國仇可以綿延百世,但私仇卻連下一代都不能牽連。

 

《公羊傳(chuan) 》尤為(wei) 強調,實施這種複仇必須是在“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的狀態下。“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社會(hui) 秩序混亂(luan) ,正義(yi) 不能伸張,因此《公羊傳(chuan) 》鼓勵用極端的手段去討回有序狀態下應有的公道,給予有罪行的人以應有的懲罰。而如果“有明天子”在,社會(hui) 正常秩序有保障,則應當首先遵循正當正常的途徑去伸張正義(yi) ,而不得實施這種複仇的行為(wei) 。

 

三、對複仇的限製和規範

 

對於(yu) 百世複仇,我們(men) 看到《公羊傳(chuan) 》進行了嚴(yan) 格的限製。不僅(jin) 如此,《公羊傳(chuan) 》對複仇的程度也有限製。莊公四年“齊侯葬紀伯姬”,《公羊傳(chuan) 》:“此複仇也,曷為(wei) 葬之?滅其可滅,葬其可葬。此其為(wei) 可葬奈何?複仇者非將殺之,逐之也。以為(wei) 雖遇紀侯之殯,亦將葬之也。”

 

齊襄公借複仇滅紀,但卻又禮葬紀伯姬,《公羊傳(chuan) 》認為(wei) 滅有滅的道理,葬有葬的道理,都給予了認可,而且提出,不光是紀伯姬當葬,即使是遇到紀侯本人之喪(sang) 也是當葬的。這是將複仇限製在禮製之下,複仇不能棄毀禮製,這也是與(yu) 《公羊傳(chuan) 》對社會(hui) 秩序的追求一致的。“複仇者非將殺之,逐之也”,更是明確提出複仇不是無限度的,不能趕盡殺絕,尤其是對於(yu) 國仇而言,做到驅逐仇方也就行了。

 

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yu) 伯莒,楚師敗績。”《公羊傳(chuan) 》:“吳何以稱子?夷狄也,而憂中國。其憂中國奈何?伍子胥父誅乎楚,挾弓而去楚,以幹闔廬。闔廬曰:‘士之甚,勇之甚,將為(wei) 之興(xing) 師而複仇於(yu) 楚。’伍子胥複曰:‘諸侯不為(wei) 匹夫興(xing) 師,且臣聞之,事君猶事父也。虧(kui) 君之義(yi) ,複父之仇,臣不為(wei) 也。’於(yu) 是止。蔡昭公朝乎楚,有美裘焉,囊瓦求之,昭公不與(yu) ,為(wei) 是拘昭公於(yu) 南郢數年,然後歸之。於(yu) 其歸焉,用事乎河。曰:‘天下諸侯,苟有能伐楚者,寡人請為(wei) 之前列。’楚人聞之怒。為(wei) 是興(xing) 師,使囊瓦將而伐蔡。蔡請救於(yu) 吳,伍子胥複曰:‘蔡非有罪也,楚人為(wei) 無道,君如有憂中國之心,則若時可矣。’於(yu) 是興(xing) 師而救蔡。”

 

伍子胥父被楚王誅殺,伍子胥投奔吳國,吳王闔廬要興(xing) 兵為(wei) 伍子胥複仇,伍子胥卻說,不能為(wei) 複父仇而虧(kui) 君之義(yi) 。複仇不虧(kui) 君義(yi) ,將私仇與(yu) 國仇截然分開,防止借助國家機器“公報私仇”,防止私仇擴大為(wei) 國家間的戰事,引發社會(hui) 的動蕩。與(yu) 《公羊傳(chuan) 》這種不以家事累國事的主張相似,《左傳(chuan) 》亦有“私仇不及公”(《哀公五年》)、《韓非子》亦有“私仇不入公門”(《韓非子•外儲(chu) 說左下》)的說法。

 

伍子胥一直等到楚王興(xing) 師伐蔡,在憂中國、伐無道的旗號下,才終於(yu) 實施了複仇大業(ye) ,這時候伍子胥的複仇已經脫離了私仇的狹隘,成為(wei) 匡正天下的正義(yi) 之舉(ju) ,而吳王也由此獲得了因“憂中國”而予以爵稱的褒獎。

 

《公羊傳(chuan) 》特別強調複仇的正義(yi) 性。定公四年《公羊傳(chuan) 》還提出:“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父受誅,子複仇,推刃之道也。”如果父親(qin) 是無辜被殺,那兒(er) 子是可以為(wei) 父複仇的。而如果父親(qin) 本身有罪,那兒(er) 子就不能為(wei) 父親(qin) 複仇。這就是堅持複仇必須保證其前提是正義(yi) 的。所謂“推刃之道”,何休解釋說:“子複仇,非,當複討其子,一往一來曰推刃。”父有罪,本就該死,則兒(er) 子複仇沒有正義(yi) 性,那麽(me) 仇人之子還可以就這種複仇繼續複仇,於(yu) 是一來一去,就會(hui) 陷入循環報仇。因此,《公羊傳(chuan) 》在堅持了複仇的正義(yi) 性同時,也對無休止地循環複仇設置了一道閘門。

 

《公羊傳(chuan) 》褒揚季劄之賢,也與(yu) 季劄不願循環複仇相殺有關(guan) 。襄公二十九年“吳子使劄來聘”,《公羊傳(chuan) 》:“吳無君無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賢季子也。……謁也死,餘(yu) 祭也立。餘(yu) 祭也死,夷昧也立。夷昧也死,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季子使而亡焉。僚者,長庶也,即之。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爾。闔廬曰:‘先君之所以不與(yu) 子國,而與(yu) 弟者,凡為(wei) 季子故也。將從(cong) 先君之命與(yu) ?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cong) 先君之命與(yu) ?則我宜立者也。僚惡得為(wei) 君乎?’於(yu) 是使專(zhuan) 諸剌僚。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曰:‘爾弑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yu) 爾為(wei) 篡也。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故君子以其不受為(wei) 義(yi) ,以其不殺為(wei) 仁。”

 

季劄既不受國,以僚為(wei) 君,闔廬弑僚,季劄按照臣子的責任就應當挺身而出報弑君之仇,否則就是不臣之人,必須予以貶斥。而季劄以“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為(wei) 由遠遁,居然被褒之以“賢”,這裏豈不矛盾?當然,季劄讓國的故事曲折離奇,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而且僚之得國也並非無暇,這都可以作為(wei) 為(wei) 季劄開脫的理由,但主要還是《公羊傳(chuan) 》對無休止地循環複仇的反對,尤其是對父子兄弟之間這種相殺更是有著一種深深的恐懼,相對於(yu) 弑君這一種罪惡,父子兄弟相殺對儒家倫(lun) 理的毀滅性更大。

 

定公四年《公羊傳(chuan) 》還提出了一條“複仇不除害”的準則,其稱:“複仇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古之道也。”所謂“複仇不除害”,即是指複仇的對象隻能限於(yu) 仇人本身,不能擴大報複對象,何休注解說“取仇身而已,不得兼仇子,複將恐害己而殺之”。不能為(wei) 了斬草除根而趕盡殺絕。而且複仇的主體(ti) 也隻能是被害者的兒(er) 子,即所謂“朋友相衛而不相迿”,朋友可以給複仇者幫忙,但卻不能搶在複仇者的前頭,也就是孔子說的“不為(wei) 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禮記·檀弓上》)。《公羊傳(chuan) 》對複仇製定了種種規範,對複仇擴大和過度作了防範。

 

四、臣可向君複仇

 

《公羊傳(chuan) 》複仇論中最為(wei) 特異之處就是主張臣可向君複仇。定公四年《公羊傳(chuan) 》:“曰:‘事君猶事父也,此其為(wei) 可以複仇奈何?’曰:‘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父受誅,子複仇,推刃之道也。’”旗幟鮮明地提出,父親(qin) 有罪被誅殺,臣子是不能尋仇的,但如果父親(qin) 無罪受誅殺,其子作為(wei) 臣子是可以向君主複仇的,並以此來支持伍子胥向楚王報殺父之仇。

 

《公羊傳(chuan) 》雖然也同樣極力維護君的尊嚴(yan) 和權力,堅持貶斥臣子的各種僭越行徑,但它所主張的君臣關(guan) 係其實是雙向的,因為(wei) 《公羊傳(chuan) 》秉持一種“君臣以義(yi) 合”的觀念。孔子講:“以道事君,不可則止。”(《論語•先進》)孟子講:“君臣有義(yi) 。”(《孟子·滕文公上》)在先秦儒家那裏,道義(yi) 是最高的價(jia) 值標準,臣子事君是以君講道義(yi) 為(wei) 前提的。也就是說,君臣關(guan) 係是基於(yu) 義(yi) 之上的,如果君不講道義(yi) ,那臣就可以選擇棄君而去,甚至奮起反抗。孟子講得最為(wei) 直白:“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孟子•離婁下》)

 

莊公二十四年“戎侵曹,曹羈出奔陳”,《公羊傳(chuan) 》:“曹羈者何?曹大夫也。曹無大夫,此何以書(shu) ?賢也。何賢乎曹羈?戎將侵曹,曹羈諫曰:‘戎眾(zhong) 以無義(yi) 。君請勿自敵也。’曹伯曰:‘不可’。三諫不從(cong) ,遂去之,故君子以為(wei) 得君臣之義(yi) 也。”曹羈對的曹伯勸諫了三次,曹伯都不聽,於(yu) 是棄君而去,《公羊傳(chuan) 》認為(wei) 曹羈已經仁至義(yi) 盡,盡到了做臣子的責任,因而不僅(jin) 沒有受到譴責,反而受到“賢”的褒揚。《禮記•曲禮下》說:“人臣之禮,不顯諫,三諫而不聽,則逃之。”《公羊傳(chuan) 》秉持的就是先秦儒家這一君臣立場。

 

君臣關(guan) 係是以義(yi) 相結合的政治關(guan) 係,既然能結成,當然也就可以解除。[1] 君不義(yi) ,那君臣關(guan) 係就解除了,臣子即可向君尋仇。臣子可向君尋仇,意味著賦予了臣子在某種情況下合法弑君的權利。君無罪而殺臣,那就是無道昏君,殺這樣的無道昏君,不僅(jin) 不算弑君,甚至是為(wei) 民除害,也就如孟子說的:“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文公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公羊傳(chuan) 》:“稱國以弑者,眾(zhong) 弑君之辭。”顯然《公羊傳(chuan) 》與(yu) 孟子所持的觀念是一致的。

 

同為(wei) 傳(chuan) 解《春秋》的著作,《左傳(chuan) 》在臣可向君複仇的問題上與(yu) 《公羊傳(chuan) 》的立場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左傳(chuan) 》雖然也宣稱:“困民之主,匱神乏祀,百姓絕望,社稷無主,將安用之?弗去何為(wei) ?”(襄公十四年)“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宣公四年),但卻完全否定臣子可以向君複仇。定公四年《左傳(chuan) 》:“鄖公辛之弟懷將弑王,曰:“平王殺吾父,我殺其子,不亦可乎?”辛曰:“君討臣,誰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將誰仇?”用一個(ge) 同樣與(yu) 楚平王有殺父之仇的事例完全否定了臣子可以向君複仇。襄公二十二年《左傳(chuan) 》所載楚康王殺令尹子南的故事更能說明問題。楚王欲殺子南,事先透露給子南之子棄疾,棄疾表示不會(hui) 泄露君命告訴父親(qin) 。當子南被殺之後,棄疾又說:“棄父事仇,吾弗忍也!”然後自殺了。棄疾確認楚王是殺父仇人,但他從(cong) 始至終都沒有產(chan) 生過複仇的念頭,甚至為(wei) 了不泄密眼睜睜看著父親(qin) 被殺,在事君與(yu) 事父的兩(liang) 難之中,最後隻能選擇終結自己的生命。

 

由上可見,《公羊傳(chuan) 》所主張的“臣可向君複仇”之下的這種君臣關(guan) 係,是最具有先秦儒家思想特色的主張之一。而後世,隨著君主專(zhuan) 製的逐漸強化,即如漢代公羊家何休,也已經不能完全秉持《公羊傳(chuan) 》的這種君臣觀念,轉而強調“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公羊解詁》宣公六年)了。但為(wei) 了彌縫與(yu) 傳(chuan) 文之間的裂隙,何休又不得不解釋說:“諸侯之君與(yu) 王者異,於(yu) 義(yi) 得去,君臣已絕,故可也。”(《公羊解詁》定公四年)把臣可對君複仇限定為(wei) 諸侯君臣間的特例,以避免對君主專(zhuan) 製製度產(chan) 生衝(chong) 擊。至宋代,有弟子問朱熹“君以無辜殺其父,其子當報父之仇,如此則是報君”,朱熹則直斥“豈有此理”(《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三),“謂之亂(luan) 臣賊子,亦未可”(《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四)。《公羊傳(chuan) 》的這種思想已經完全沒有生存空間了。但朱熹也認為(wei) “古人自有這般事,如不為(wei) 舊君服之義(yi) 可見。後世天下一家,事體(ti) 又別”(《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四),可以說朱熹也基本認可了何休的解釋。

 

正如陳恩林先生指出的,“《公羊傳(chuan) 》提出的臣子可以向君主複仇的平等思想絕對不會(hui) 是秦漢君主專(zhuan) 製製度的產(chan) 物。它有深刻的曆史根源與(yu) 社會(hui) 根源,隻應是周代社會(hui) ,特別是春秋時代的產(chan) 物”。[2]

 

《公羊傳(chuan) 》推崇複仇,表現出了先秦儒家剛毅的性格,但又給複仇製定了種種限製,體(ti) 現出了一種理性精神。在先秦儒家中,《公羊傳(chuan) 》對複仇的論述尤為(wei) 詳細、周全。其實,“大複仇”更多強調的是一種震懾作用,複仇,尤其是百世複仇,這種強烈的仇恨對那些欲行不軌的人所帶來的恐懼是可以想見的。《公羊傳(chuan) 》是寄希望於(yu) 能嚇阻那些破壞和諧、破壞名分綱常的企圖,將惡行止於(yu) 未發。同時,《公羊傳(chuan) 》也看到了複仇自身可能會(hui) 帶來的破壞性,因此又努力對複仇的行為(wei) 加以規範。終其核心,就是要從(cong) 根本上維護儒家倫(lun) 理和社會(hui) 秩序。

 

漢武帝“獨尊儒術”以後,《公羊傳(chuan) 》在漢代地位崇隆,具有最高的理論權威,朝廷遇到大事常依公羊義(yi) 來做出抉擇,以公羊大義(yi) 決(jue) 獄的例子也是屢見不鮮,董仲舒還專(zhuan) 門著有一部《春秋決(jue) 獄》。在這樣的背景下,《公羊傳(chuan) 》的複仇論在漢代產(chan) 生很大的影響,各種複仇故事不斷湧現,而官府對於(yu) 複仇者通常都會(hui) 免予治罪,甚或予以褒獎。和帝時,一度還頒有《輕侮法》,規定隻要父受侮辱,子報仇殺人即不為(wei) 罪。更有甚者,《公羊傳(chuan) 》複仇論還直接影響了漢武帝對匈奴的戰爭(zheng) 。《漢書(shu) ·匈奴傳(chuan) 》記載,“天子意欲遂困胡,乃下詔曰:高皇帝遺朕平城之憂;高後時,單於(yu) 書(shu) 絕悖逆。昔齊襄公複九世之仇,《春秋》大之。”漢武帝依據《公羊傳(chuan) 》,仿照齊襄公故事,以複仇為(wei) 名義(yi) ,發動了對匈奴的戰爭(zheng) 。漢武帝把對匈奴的戰爭(zheng) 說成是複仇之戰,固然是從(cong) 經典中尋求力量,強化戰爭(zheng) 的正義(yi) 性,而《公羊傳(chuan) 》的複仇論也恰好契合了漢代政治的需求,借以加強了自身的地位和影響。[3]

 

漢後公羊學衰落,但《公羊傳(chuan) 》所揭示出來的“臣不討賊非臣,子不複仇非子”,作為(wei) 《春秋》大義(yi) ,仍屢屢被後世稱引。曆代統治者都陷入一種二難選擇,也就是韓愈所說的“蓋以為(wei) 不許複仇,則傷(shang) 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複仇,則人將倚法專(zhuan) 殺,無以禁止其端矣”(《舊唐書(shu) ·刑法誌》)。所以盡管曆代律法大多都不允許私下仇殺,但實際操作中卻又經常寬宥。前秦苻陽謀反,事發後引《公羊傳(chuan) 》複仇之論為(wei) 由,宣稱“臣父哀公死不以罪,齊襄複九世之仇,而況臣也”(《晉書(shu) ·苻堅載記》),最終竟然得以免罪。

 

盡管如此,“大複仇”的理論,尤其是複九世之仇或複百世之仇的說法,在後世卻經常引起儒者的非議。如許慎《五經異義(yi) 》說:“《公羊》說複百世之仇,《古周禮》說複仇之義(yi) 不過五世。許慎謹案:魯桓公為(wei) 齊襄公所殺,其子莊公與(yu) 齊桓公會(hui) ,《春秋》不譏;又定公是魯桓公九世孫,孔子相定公,與(yu) 齊會(hui) 於(yu) 夾穀:是不複百世之仇也。”許慎此說又被孔穎達收入《禮記正義(yi) 》,流傳(chuan) 甚廣。

又如宋孫覺《春秋經解》:“《公羊》之說最為(wei) 誕妄,齊襄複九世之仇,而紀侯當絶滅,是《春秋》滅人之國猶為(wei) 賢也。此不近人情矣。”

 

宋高閌《春秋集注》:“先儒以齊襄複九世之仇,《春秋》大之,此尤害教之甚矣!複仇乃亂(luan) 世之事,況以九世乎?漢武帝因此而雪平城之恥,興(xing) 大兵伐匈奴,連歲不已,天下彫弊,戶口減半。嗚呼!不達《春秋》之旨,而貽萬(wan) 世之禍者,其此言也夫!”

 

清毛奇齡《春秋毛氏傳(chuan) 》更是詳加考據:“《公羊》謂不書(shu) 齊滅者為(wei) 賢者諱,齊襄複九世之仇《春秋》賢之。……齊哀本不道,《齊風·還》詩所以刺哀公之荒淫。周製不仇義(yi) 殺,此固義(yi) 之所當殺者。即使天王淫刑,無所歸咎,比之仇有司之法更為(wei) 不同。且恩怨以時,親(qin) 遠則恩衰,仇遠則怨忘,故周製複仇之義(yi) 不過五世,並無九世猶相仇者。……予即以經文考之,即一紀存亡而合隱、桓、莊三公凡六十一年,書(shu) 二十一條,皆曆記其求庇王室、求救宗國,而卒不能庇之、救之之意,其不憚璅屑綿邈,有始有終如此,則其恤紀惡齊,傷(shang) 王室之卑,痛宗國之弱為(wei) 何如者,而謂賢齊襄而予之也乎?況齊侯如紀在桓五年,此時齊僖未亡則謀紀者齊僖之誌,誰謂齊襄能複仇者?解《春秋》而不讀經,此何說也?”

 

上述儒者或審之以周製,或查之以史事,或責之以情理,但卻不知《公羊傳(chuan) 》“借事明義(yi) ”之法。清儒皮錫瑞辯之甚明:“止是借當時之事做一樣子,其事之合與(yu) 不合,備與(yu) 不備,本所不計。……齊襄非真能複仇也,而《春秋》借齊襄之事,以明複仇之義(yi) 。”(《經學通論·春秋》)《公羊傳(chuan) 》就是要通過齊襄公滅紀之事,來張大《春秋》複仇之旨,而齊襄公是否真的是為(wei) 了複仇,周製實際如何規定,是否合乎情理等等,則皆不在考慮之中。這也正是《公羊傳(chuan) 》“大複仇”等義(yi) 成為(wei) “非常異義(yi) 可怪之論”的原因。

 

曆代儒者中,對《公羊傳(chuan) 》的“大複仇”說背後的意義(yi) 揭櫫得最為(wei) 透徹的當推王應麟。王應麟在《困學紀聞》中在評論朱熹《戊午讜議序》“有天下者,承萬(wan) 世無疆之統,則亦有萬(wan) 世必報之仇”之語時指出:“籲!何止百世哉!‘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複仇,非子也’,‘仇者無時焉可與(yu) 通’,此三言者,君臣、父子、天典、民彝係焉。公羊子大有功於(yu) 聖經。”(《困學紀聞》卷七)一個(ge) “大複仇”,君臣、父子、天典、民彝都含攝其中,王應麟極其深刻地看到了以《公羊傳(chuan) 》為(wei) 主的《春秋》複仇論的最終標的,即儒家倫(lun) 理和社會(hui) 秩序。

 

注釋

 

[1] 參見陳恩林:《論〈公羊傳(chuan) 〉複仇思想的特點及經今、古文複仇說問題》,《社會(hui) 科學戰線》1998年2期。

[2] 陳恩林:《論〈公羊傳(chuan) 〉複仇思想的特點及經今、古文複仇說問題》,《社會(hui) 科學戰線》1998年2期。

[3] 參見浦偉(wei) 忠:《〈春秋公羊傳(chuan) 〉的複仇論》,《管子學刊》1991年2期。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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