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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作者簡介:劉強,字守中,別號有竹居主人,筆名留白,西曆一九七〇年生,河南正陽人,複旦大學文學博士。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教授,詩學研究中心主任,詩學集刊《原詩》主編、古代文學與(yu) 語言學研究所所長。出版《世說新語會(hui) 評》《有刺的書(shu) 囊》《竹林七賢》《魏晉風流》《驚豔台灣》《世說學引論》《清世說新語校注》《論語新識》《古詩寫(xie) 意》《世說三昧》《穿越古典》《曾胡治兵語錄導讀》《世說新語研究史論》《世說新語資料匯編》(全三卷)《四書(shu) 通講》《世說新語新評》《世說新語通識》等二十餘(yu) 種著作。主編《原詩》四輯、《中華少兒(er) 詩教親(qin) 子讀本》十一卷、《世說新語鑒賞辭典》及論文集多種。 |
親(qin) 親(qin) 互隱,直在其中——《四書(shu) 通講》中最“燒腦”的倫(lun) 理辨析
作者:劉 強
來源:《四書(shu) 通講》第八講《正直之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1年6月
因為(wei) “正直之道”必須合乎“義(yi) 權之道”,故而其中所承載的哲學價(jia) 值和智慧含量才值得重視,不容低估。接下來將要探討的這個(ge) 問題,幾乎是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最具思辨性、也最“燒腦”的問題之一,曾引起學術界廣泛而持久的爭(zheng) 鳴[1],從(cong) 而將“正直之道”的哲學詮釋能量發揮到了極致。這個(ge) 類似“天問”的問題,見於(yu) 《論語·子路》篇: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
必須指出,這個(ge) 故事聚焦的核心就是“直”與(yu) “隱”的關(guan) 係問題,可以稱作“直隱之辨”。前麵已經說過,“隱”是“直”的“反麵”,一般情況下,“隱”很難和“直”等量齊觀。但在這個(ge) 故事中,孔子卻告訴我們(men) ,根據“直道”的權變原則,正如在“邦無道”的前提下,“卷”“曲”“遜”“愚”都不悖離“直道”一樣,在這個(ge) 故事所麵臨(lin) 的抉擇困境中,選擇“隱”不僅(jin) 不違背“直”,而且是“直在其中”的!
竊以為(wei) ,這個(ge) 故事非常符合美國作家海明威的“冰山理論”[2],具有豐(feng) 富的語義(yi) 空間,可以做哲學、人類學、倫(lun) 理學、政治學、法學等多種學科的交叉研究和跨界詮釋。限於(yu) 篇幅,這裏今從(cong) 以下三個(ge) 角度稍作辨析,以明其要旨和大義(yi) 。
其一是“君父之辨”,也可視為(wei) 內(nei) 外之辨。
乍一看,這個(ge) 故事很像是一場辯論,正方代表是葉公,讚成“大義(yi) 滅親(qin) ”;反方代表是孔子,主張“親(qin) 親(qin) 互隱”。葉公所舉(ju) 的直躬者“證父攘羊”,公私分明,占據了道德製高點,猶今之所謂“政治正確”,似乎應該算是“直”的。但是,前麵微生高的故事已經警示我們(men) :“行跡”並不直接等同於(yu) “心跡”,外在的“直行”,未必出於(yu) 內(nei) 在的“直心”。
我們(men) 可以做一個(ge) “情景還原”——假定自己就是那個(ge) 兒(er) 子,看到父親(qin) 犯了“攘羊”的錯誤,第一時間應該怎麽(me) 做才能既符合“孝道”,又符合“直道”呢?不用說,首先應該想到的就是勸諫他,敦促其還人之羊,從(cong) 而將錯誤可能帶來的危險降至最低。勸諫父親(qin) 的行為(wei) ,對於(yu) 公權力或者說“君”而言,就是“隱”;但對於(yu) 私人空間、親(qin) 情倫(lun) 理或者說“父”而言,則屬於(yu) “直”。透過這個(ge) 故事的“表層結構”,即公與(yu) 私、內(nei) 與(yu) 外、情與(yu) 法的現實張力背後,不難發現,其真正蘊含的其實是一個(ge) 重要的倫(lun) 理問題——“君父之辨”,也即君與(yu) 父孰輕孰重、孰先孰後的問題。
今人可能並不都知道,在儒家文化的五倫(lun) 關(guan) 係中,“父”是先於(yu) “君”的,《郭店楚簡·六德》就說:“為(wei) 父絕君,不為(wei) 君絕父。”也就是說,“父子之親(qin) ”不僅(jin) 先於(yu) ,而且也重於(yu) “君臣之義(yi) ”;前者屬“自然法”,後者屬“實在法”,後者必須以前者為(wei) 前提,當兩(liang) 者發生衝(chong) 突,後者亦當為(wei) 前者稍作妥協與(yu) 讓步。有例為(wei) 證。《三國誌》裴鬆之注引《邴原別傳(chuan) 》載:
太子(曹丕)燕會(hui) ,眾(zhong) 賓百數十人,太子建議曰:“君父各有篤疾,有藥一丸,可救一人,當救君邪,父邪?”眾(zhong) 人紛紜,或父或君。時原在坐,不與(yu) 此論。太子諮之於(yu) 原,原悖然對曰:“父也。”太子亦不複難之。
這個(ge) 故事告訴我們(men) ,當“君”所代表的“公”或“外”,與(yu) “父”所代表的“私”或“內(nei) ”,兩(liang) 者發生隻能“二選一”的抉擇時,作為(wei) “人子”的“孝”,必須優(you) 先於(yu) 作為(wei) “人臣”的“忠”。因為(wei) 從(cong) “自然人”的意義(yi) 上說,沒有“父”,也有沒有“我”;沒有“我”,也就無所謂“君”——況且,“君”也是有“父”的。根據恕道“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的原則,“君”即使掌握著強大的“公權力”,也不能強製臣下為(wei) 了“盡忠”而放棄“盡孝”,也即“為(wei) 君絕父”(這在古代叫“奪情”,是背離人道的)。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父子”一倫(lun) 是不可選擇、也無法讓渡的“絕對關(guan) 係”,而“君臣”一倫(lun) 則是可選擇的、甚至是契約式的“相對關(guan) 係”。逼迫一個(ge) 人為(wei) 了“君”而背叛“父”,就像孔子所批評的,“夷狄之有君,不如諸夏之亡也”,等於(yu) 是讓文明人退回到“有君無父”的夷狄之邦,甚至是“隻知有母不知有父”的禽獸(shou) 之域!
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孔子才會(hui) 說:“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朱熹解釋此章說:“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wei) 直,而直在其中。”[3]因為(wei) 你一旦“為(wei) 君絕父”,對於(yu) “君”似乎是“大義(yi) 滅親(qin) ”,但對於(yu) “父”,則成了“落井下石”“無情無義(yi) ”“賣父求榮”,也即自絕於(yu) “父子之親(qin) ”這一“人之大倫(lun) ”了。這就違背了“直心為(wei) 德”的原則。
換言之,“隱”雖然是“直”的“反麵”,但卻並不破壞“直”的價(jia) 值,就“父子之情”而言,外在行為(wei) 的“隱”反而源於(yu) 內(nei) 在情感的“直”。以跡求心,反身而誠,問心無愧,才是真正的“直”。孔子說的“直在其中”,也即“直”在“隱”中,深意正在於(yu) 此。
其二是“經權之辨”,也可視為(wei) 生死之辨。
前麵說過,在“邦無道”的情況下,“卷而懷之”“佯愚”甚至是“曲”,都不會(hui) 悖離“直道”,因為(wei) “直道”也必須合義(yi) 達權。尤其是麵臨(lin) “生死”選擇時,選擇“生門”,既符合“仁道”,更不離“直道”。且看《韓非子·五蠹》篇的一則故事:
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wei) 直於(yu) 君而曲於(yu) 父,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故事顯然是《論語》“證父攘羊”章的“改編版”或者說“續集”。作者似乎是在按照孔子的思路對此一行為(wei) 後果的嚴(yan) 重性予以揭示。故事告訴我們(men) ,在當時的楚國,因為(wei) 禮樂(le) 教化較中原為(wei) 晚,其法令十分嚴(yan) 酷,刻薄寡恩,常以國法淩駕於(yu) 親(qin) 情之上,故竊羊之罪很可能麵臨(lin) 殺頭之刑。在這樣的背景下,一個(ge) 兒(er) 子“證父攘羊”的行為(wei) ,就很難被當作是“直”了。好在故事中的令尹心明眼亮,他下令要殺的不是父親(qin) ,而是告發父親(qin) 的兒(er) 子。理由是其“直於(yu) 君而曲於(yu) 父”,他為(wei) 了做“君之直臣”(這顯然是個(ge) 美譽),不惜做“父之暴子”!試想,如果一看到父親(qin) 攘羊,兒(er) 子的第一個(ge) 念頭便是檢舉(ju) 揭發、邀功請賞,這樣的兒(er) 子,等於(yu) 視父親(qin) 為(wei) 路人,早已失去基本人性,心裏的“彎彎繞”猶如“九曲回腸”,哪裏還有半點“直道”可言!
進而言之,“證父攘羊”不僅(jin) 不是“直”,甚至連“曲”都算不上,而是前麵所說的“絞”!朱熹在解釋《論語·泰伯篇》“直而無禮則絞”時,兩(liang) 次提及證父攘羊之事,說:“若不當直後,卻須要直,如證羊之類,便是絞。”又說:“絞如繩兩(liang) 頭絞得緊,都不寬舒,則有證父攘羊之事矣。”[4]相比“絞以為(wei) 直”的“證父攘羊”之舉(ju) ,“父子相隱”不過是一“直在隱中”的“權宜之計”,完全符合“守經達權”的經權之道。
換句話說,如果明知“證父攘羊”導致的是父親(qin) 被殺,一個(ge) 兒(er) 子還要這麽(me) 做,隻能是“絞”而不可能是“直”;甚至連“絞”都抬高了他,而隻能算是“毒”了!
其三是“情法之辨”,也可理解為(wei) 公私之辨。
可能有人會(hui) 問:親(qin) 親(qin) 互隱,豈不是互相包庇嗎?人人如此,法律的正義(yi) 如何得到彰顯?如果“親(qin) 親(qin) 互隱”可以容忍,豈不等於(yu) 將情感置於(yu) 法律之上,將公道置於(yu) 私情之上,這不是滋生腐敗的溫床是什麽(me) 呢?……當代學者的確就圍繞著這一問題進行過長達十餘(yu) 年的爭(zheng) 論,至今未息。“腐敗論”者似乎抓住了一個(ge) 很大的把柄,以此展開對儒學的攻擊。
但是,恕我直言,這樣的觀點在邏輯上根本不能成立。孔子主張“親(qin) 親(qin) 互隱”,並非就是認同“其父攘羊”,也不是希望他“逍遙法外”,其出發點不是包庇犯罪,而是站在人道立場,絕不讚同處於(yu) 強勢的公權力以“鼓勵”甚至是“立法”的形式,引誘和迫使處於(yu) 弱勢的個(ge) 體(ti) ,選擇主動“告發”或“加害”自己的親(qin) 人!孔子深刻地洞察到,鼓勵一個(ge) 孩子告發父親(qin) 帶來的危害,要遠遠大於(yu) 一隻羊的損失!
“腐敗論”者在討論“親(qin) 親(qin) 互隱”的問題時,常常忽略了孔子不是在談法律問題,而是在談“正直之道”。在孔子看來,如果把外在的無情無義(yi) 當作了“直”,那麽(me) “直”便走向它的反麵——“絞”,甚至成為(wei) 一把殺人不見血的刀!再看下麵的這個(ge) 故事:
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wei) 信也!活父而再取名焉;故直躬者之信,不如無信。(《呂氏春秋·當務》)
故事也許還是好事者的杜撰,但其十分生動地揭示了“證父攘羊”者背後的“心理活動”,先是告發父親(qin) 以求“信”之名,再是“父誅而代之”以求“孝”之譽,足見其心術不正、天良喪(sang) 盡矣!這樣的兒(er) 子,不啻為(wei) “虎狼之子”,與(yu) “正直”毫無關(guan) 係!那種把“親(qin) 親(qin) 相隱”視為(wei) “腐敗”之源的觀點,無疑是把先賢對此一問題的“形上”思考,不費吹灰之力地做了“形下”處理,孔子明明是在談“性與(yu) 天道”,腐敗論者卻將話題“壓縮打包”,使哲學問題降格而為(wei) 政治及法律問題。
反對“親(qin) 親(qin) 互隱”,很容易滑向另一個(ge) 深淵,也即所謂“大義(yi) 滅親(qin) ”。這種觀點看似義(yi) 正辭嚴(yan) ,實則是以破壞的方式建設,以反人性的、釜底抽薪的方式維護所謂道義(yi) ,其行為(wei) 也許能獲得暫時的“道義(yi) ”滿足,但久而久之,必使“人將不人,國將不國”。打個(ge) 不恰當的比方——用“大義(yi) 滅親(qin) ”的方式反腐敗,不啻將一把割闌尾的手術刀,直接插進了心髒![5]曆史上,此類教訓和災難甚多,殷鑒不遠,何勞辭費!
因為(wei) 以孔子為(wei) 代表的儒家文化,在倫(lun) 理建構和製度設計上充分注意到公權與(yu) 私權、法律與(yu) 情感、人道與(yu) 直道等諸多因素的兼容與(yu) 平衡,故“親(qin) 親(qin) 互隱”或者“容隱權”的思想,一向為(wei) 曆代法律所采納和貫徹。如秦律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漢律規定:“小罪可隱,告者有罪”,“大罪不可隱,隱者連坐”。這又是對“隱”的程度和範圍的一種製約和調適。又如唐《名例律》說:“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qin) 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wei) 隱,以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似此,皆可說明“親(qin) 親(qin) 互隱”的合理性已經成為(wei) 古代法律的一種共識。
“親(qin) 親(qin) 互隱”不僅(jin) 是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一個(ge) “公理”,而且也為(wei) 西方現代法理所認同,可以說“放之四海而皆準”。比如,西方現代法律之“沉默權”概念,就與(yu) “親(qin) 親(qin) 互隱”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我們(men) 看西方電影,經常會(hui) 看到如下橋段:警察抓住嫌犯,第一時間常會(hui) 這樣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你的話將作為(wei) 呈堂證供。”這就是在宣告,盡管對方是嫌犯,但依然享有基本人權,包括“沉默權”。“沉默權”含義(yi) 有三:其一,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拒絕說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詞,以免法庭對他量刑過重;其二,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為(wei) 其做無罪辯護;其三,如其無力請律師,法庭有義(yi) 務為(wei) 他指定律師,而律師的職責則是盡力為(wei) 被告人作辯護,使其依法享受應該享受之基本權利。試問,既然連被告人都可享有“沉默權”,憑什麽(me) 要求其直係親(qin) 屬必須告發他呢?準此,則親(qin) 屬亦當依法享有同樣的權利。親(qin) 屬當然無權充當辯護律師,但保持沉默、避免讓親(qin) 人遭受更嚴(yan) 厲的司法處罰,此一人性之本能心理和情感,哪怕作為(wei) 一種人性的弱點,亦應當被法律製定者充分理解和尊重,如此方能製定善法,形成良治,營造和諧社會(hui) 。
職是之故,“親(qin) 親(qin) 互隱”的“隱”,既可作“容隱”講,亦可理解為(wei) “沉默”[6]。事實證明,如果“容隱權”和“沉默權”這些基本人權不能落實,勢必會(hui) 導致公權力的肆意妄為(wei) ,類似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還會(hui) 不斷發生[7]。值得高興(xing) 的是,經過學界多年的深入討論,儒家提倡的“親(qin) 親(qin) 互隱”相對於(yu) 法家意味更濃重的“大義(yi) 滅親(qin) ”,在學理上已經取得了壓倒性優(you) 勢,也為(wei) 更多有思考能力的現代人所接受。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案,其中增加了如下規定作為(wei)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這說明,中華傳(chuan) 統文化長期凝聚和形成的某些價(jia) 值觀,不僅(jin) 不腐朽,而且很先進,不僅(jin) 屬於(yu) 中國,甚至可以惠及全人類。孔子在2500年前所說的“直在其中”一語,看似脫口而出,實則高瞻遠矚,蘊含著“極高明而道中庸”的“直道”智慧,有著超越時空和族群的文化價(jia) 值和現實意義(yi) ,值得今天的我們(men) 好好思考和汲取,傳(chuan) 承和弘揚。
[1] 參見郭齊勇先生主編的三部論文集:《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儒家倫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正本清源論中西——對某種中國文化觀的病理學剖析》(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
[2] 1932年,海明威在他的紀實性作品《午後之死》中說:“冰山運動之雄偉壯觀,是因為他隻有八分之一在水麵上。”文學作品中,文字和形象不過占“八分之一”,而含而不露的情感和思想卻占了“八分之七”。這就是所謂“冰山理論”。
[3]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46頁。
[4]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卷第三十五,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911、912頁。
[5] 參見劉強:《“親親互隱”的迷局》,《社會學家茶座》總第23輯。收入氏著隨筆評論集《有刺的書囊》,中國青年出版社,2010年,第210頁。
[6] 關於“親親互隱”的辨析,詳參劉強:《論語新識》,長沙:嶽麓書社,2016年,第358-362頁。
[7] 按:近年陸續披露的於英生案和張玉環案,皆因有司刑訊逼供、暴力執法,導致受害人屈打成招而被錯判。二人遭受牢獄之災長達19年和27年不等,妻離子散,生活盡毀。是可見公權力濫用施暴之害,其破壞性遠比單個的案件更加巨大,故“沉默權”之落實在當下中國尤為重要和必要,可無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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