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亦工 著《明清律典與(yu) 條例》(修訂版)出版暨自序

書(shu) 名:《明清律典與(yu) 條例》(修訂版)
作者:蘇亦工
出版社:商務印書(shu) 館
出版時間: 2020年01月01日
【作者簡介】
-164.jpg!article_800_auto)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長期從(cong) 事法律史學的研究,尤長於(yu) 清代法製、香港法律史及比較法律史的研究。著有《天下歸仁:儒家文化與(yu) 法》《西瞻東(dong) 顧:固有法律及其嬗變》等著作。
【目錄】
修訂版自序
初版引言
目錄
圖表索引
緒篇:概說
第一章 明清法律淵源體(ti) 係(上)
第一節 明清法律淵源的名稱
一、法之名稱之意義(yi) 及曆史沿革
二、“例”名辨析
第二節 民事法源與(yu) 習(xi) 慣法
第三節 刑事法源
一、明代的刑事法源
二、清代的成案
三、明清律學與(yu) 刑事法源
第二章 明清法律淵源體(ti) 係(下)
第一節 行政法源
一、會(hui) 典
二、則例
三、省例
第二節 邊疆部族立法
一、《蒙古例》與(yu) 《蒙古律書(shu) 》及《理藩院則例》的關(guan) 係。
二、回例(律)
三、苗例
上篇:律典
第三章 明律的製定及其體(ti) 例創新
第一節 明律製定的過程
第二節 明律的體(ti) 例創新
第四章 清律的修定和頒布
第一節 明律之因革
一、“準依明律”之令難行
二、漢官之進取
第二節 順治律的頒布
第三節 雍、乾律的製定
第五章 順治律的施行
第一節 清律之依違
第二節 “國製”與(yu) “法製”之爭(zheng)
一、滿漢分治異刑
二、清初旗人之橫行亂(luan) 法
第三節 “籍沒”刑之冤濫
第六章 順治律的版本
第一節 順治律的搜覓
第二節 “沈跋本”的發現
第三節 諸種“順治律”刻本的比較
第四節 順康間的修補律例
第五節 逃人法入律的時間
第六節 順治律原刻本的存疑
中篇:律例
第七章 律典的地位和優(you) 越性
第一節 律典的繼承性和穩定性
第二節 律典的概括性
第八章 明清兩(liang) 代的修例
第一節 明代的修例
一、概說
二、《問刑條例》的初修
三、《問刑條例》的重修
第二節 康熙朝《刑部現行則例》
一、《刑部現行則例》的編修和頒布
二、《刑部現行則例》的版本
三、《刑部現行則例》的特色
第三節 清代修例的定期化和製度化
第九章 條例的性質和作用
第一節 條例、判例與(yu) 判例法
第二節 條例的具體(ti) 和針對性
一、創造性補充
二、一般性補充
第三節 條例的靈活性和變通精神
第十章 律例關(guan) 係辨析
第一節 爭(zheng) 議的由來
第二節 律例關(guan) 係的兩(liang) 種表現
一、重複調整
二、各自調整
下篇:律例實用舉(ju) 隅
第十一章 從(cong) 八議製度的沿革看明清律典的變化
第一節 八議製度的沿革及其類型
一、“八辟”為(wei) 兩(liang) 周君臣之禮
二、八議製度的沿革趨勢
二、八議製度的三種類型
第二節 明清八議製度的存廢
一、明代八議製度的存廢
二、清代八議製度的存廢
三、雍正六年上諭的背景
四、明清八議之律的特點
第十二章 從(cong) 婚姻家庭關(guan) 係看律例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及其運用
第一節 律典對傳(chuan) 統禮教的捍衛
第二節 “情理”在“州縣自理”案件中的運用
第三節 條例的順應民情
第十三章 “光棍例”之由來及其立法瑕疵
第一節 “光棍例”之所指
第二節 光棍例淵源考索
第三節 順治十三年事例來源之推測
第四節 “光棍”含義(yi) 之演變
第五節 光棍例立法瑕疵試析
第六節 本章小結
餘(yu) 篇:律典傳(chuan) 統的崩解
第十四章 沈家本與(yu) 我國律典傳(chuan) 統的終結
第一節 清末法律改革評價(jia) 中的悖論
第二節 清末修律的後果
第三節 清末法律改革的主持人
第四節 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
結論
征引文獻
初版後記
修訂版跋
-120.jpg!article_800_auto)
【修訂版自序】
本書(shu) 自西元1999年11月初版麵世迄今,已經整整二十個(ge) 年頭了!二十年來,我一直期盼著能夠修訂再版此書(shu) ,但卻遲遲未能如願。記得二十年前剛剛拿到初版樣書(shu) 時,很有點兒(er) 激動;但是當發現了書(shu) 中存在著大量文字訛誤時,又很是鬱悶。那個(ge) 時候出書(shu) 不易,我隻能把已發現的錯訛匯集起來,等待再版的時機。後來出書(shu) 不能麽(me) 困難了,但或許是由於(yu) 年齡、學識和閱曆的積攢吧,對初版中的許多內(nei) 容和觀點又感到不太滿意了,單純的技術性修訂已經無法了願,必須投入更多的時間,花更多的精力,做大幅度的修訂方能蕆事。就這樣,一拖再拖,直到2016年秋季,終於(yu) 得了點兒(er) 空閑,可以塌下心來修訂此書(shu) 了。但其後複因教學、項目和其他雜事困擾,又經過了近三年的時間方才完成了修訂版的底稿。
經過修訂後的書(shu) 稿,增刪改補的幅度很大,感覺似乎是將全書(shu) 重寫(xie) 了一遍。約略言之,本次修訂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首先是刪除了初版中研究基礎比較薄弱、思考尚不成熟的兩(liang) 章,即第一章《固有法律及其相關(guan) 概念》和第十三章《律典價(jia) 值基礎的動搖與(yu) “仁”的再發現》。同時,在修訂版中新增了兩(liang) 章,即第五章《順治律的施行》和第十三章《“光棍例”之由來及其立法瑕疵》,新增的這兩(liang) 章是在初版以後的進一步研究成果基礎上改訂而成的。此外,修訂版的第四章《清律的修定和頒布》雖然與(yu) 初版的第五章《清律的頒布和實施》大致對應,題目也變化不大,但內(nei) 容卻做了不少調整,調整的部分也是根據筆者的後續研究成果改訂而成的。
其次是修訂版中新增了第八章第二節《康熙朝〈刑部現行則例〉》和第十二章第二節《“情理”在“州縣自理”案件中的運用》。另外,修訂版的第十一章雖然延續了初版的章題,但觀點和內(nei) 容都做了實質性的修改和調整。蓋筆者在修訂本書(shu) 過程中,或因看到了新的材料,或因視野的變化產(chan) 生了新的思考,並因而形成了三篇文章,這也可以說是本書(shu) 修訂過程中的副產(chan) 品吧。新增入的這三個(ge) 部分,或取自前述那三篇文章,或與(yu) 之相配合。本書(shu) 其餘(yu) 各章節雖未如前述那些章節般做整體(ti) 性的增刪,但也大都是在參考了最近二十年裏新出或新見的相關(guan) 成果之後而做出的修訂。
再次是本書(shu) 修訂版在增補了不少新材料的同時,還最大限度地核對和更新了初版引證的材料。本書(shu) 的雛形,即初版中的第二、三、七、九、十等5章是在作者1987的碩士學位論文基礎上增改而成的;第五、第十一章兩(liang) 章,則分別是在研究生時期發表的兩(liang) 篇小文基礎上繁衍而成的;其餘(yu) 各章,也大都是在工作以後陸續發表的論文基礎上形成的。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中國,去文革未遠,古籍文獻稀缺,當時筆者所能依據的資料,主要是北京大學圖書(shu) 館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shu) 館收藏的線裝古籍。這些古籍的借閱、使用和引證都不太方便,初版中征引的許多史料都是依據筆者當年讀研時在閱覽室中手抄的筆記,這也是導致文字和出處錯訛較多的緣由之一。最近二十年裏,中國大陸的古籍整理和出版事業(ye) 有了長足的進步,網上古籍資源共享也越來越便利。因此,筆者在修訂本書(shu) 過程中,力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海內(nei) 外新出的古籍,修訂版征引古籍的原則是:凡有點校整理的古籍者盡先利用,其次則借重影印古籍,二者均無時方使用線裝古籍。不過,有些點校整理的古籍存在著不少文字和標點符號上的錯訛,本書(shu) 征引使用時,凡有條件者都盡可能核對原版古籍或其他相關(guan) 史料,發現錯訛時通常會(hui) 在引文或腳注中用圓括號——()——標出脫、訛、倒、衍的文字,並用方括號——〔〕——標出校正和補足的文字;標點符號亦不盡依整理本而是據文意酌加變通。
經征得出版社同意,修訂版刻意保留了一些字詞的傳(chuan) 統用法,不盡按現行簡化字方案統一處理。例如,通常表示時間、方位的介詞“於(yu) ”、“後”,不使用對應的簡化字“於(yu) ”和“後”;明代年號“萬(wan) 曆”的“曆”字,也不使用對應的簡化字“曆”。因為(wei) “於(yu) ”與(yu) “於(yu) ”、“後”與(yu) “後”、“曆”與(yu) “曆”在繁體(ti) 字中皆為(wei) 含義(yi) 不盡同的字,混用容易產(chan) 生誤解。再如修訂版中不稱“公元”“公曆”,而以“西元”“西曆”代之,以後者實為(wei) 西人宗教紀元,不宜稱之為(wei) “公”。
除了上述結構性和技術性的調整外,細心的讀者可能會(hui) 發現,修訂版對中西法律及其背後之文化的態度也較之初版有了一些微妙的改變。對於(yu) 一部寫(xie) 作時間跨越了35年的著作來說,這些變化應該說都是正常的。
如前所言,本書(shu) 的寫(xie) 作濫觴於(yu) 1984-1987年筆者攻讀研究生時期的碩士學位論文,其時的作者不過是個(ge) 20歲出頭的青年;初版完成於(yu) 1999年早春,作者仍未足40歲,那時對製度和文化的理解,難免流於(yu) 膚淺。迨到修訂稿完成之際,筆者已年近花甲,對於(yu) 法律製度及其所置身其中的文化,自然會(hui) 較年輕時的體(ti) 認稍稍深入一些,這也是不足為(wei) 奇的事情。
《莊子·秋水》雲(yun) :“夏蟲不可以語於(yu) 冰者,篤於(yu) 時也”。就此意義(yi) 上說,我們(men) 每個(ge) 人都曾經是夏蟲;麵對廣闊無垠的未知世界,甚至永遠都是夏蟲!因此,人類整體(ti) 和每個(ge) 個(ge) 人對宇宙人生的認識和理解,都會(hui) ,至少應該會(hui) 隨著歲月的增長而不斷變化。
在初版《引言》中,作者曾經慨歎中國固有法律的“簡陋”和“不受重視”。如今看來,這就是夏蟲之見了。《周易·係辭上》有雲(yun) :“乾以易知,坤以簡能。易知則有親(qin) ,易從(cong) 則有功。有親(qin) 則可久,有功則可大。可久則賢人之德,可大則賢人之業(ye) 。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中國固有文化之所以能夠廣大精微、曆久彌新,中國律典之所以能夠閱兩(liang) 千年相沿不改,可能正在於(yu) 她的易知和簡能。
鄭玄在《易讚》和《易論》中曾解釋 “易”字之義(yi) :“易一名而含三義(yi) ,易簡,一也;變易,二也;不易,三也”。明清律例,可以說,正是恰如其分地體(ti) 現“易”之三義(yi) 的典範。中國律典自先秦《法經》六篇肇始,經秦律至漢九章律,再至晉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條,複至《唐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條,終至《大清律例》的436條,篇目體(ti) 例,一脈相承,可謂“簡易”而又“不易”。至如律外之靈活性的法源,若兩(liang) 漢之令,三國之科,唐之格、式,兩(liang) 宋之敕,明清之例,則又因時而變易。兩(liang) 千多年來,中國法律以其簡要平易,使得朝野士民易知易從(cong) ,因而維係了中國文化的可久、可大。
在中國文化看來,一個(ge) 社會(hui) 的治亂(luan) 興(xing) 衰,主要在於(yu) 內(nei) 在的人心向背而非外在的法律規製。《荀子·君道》曰:“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luan) 矣。”司馬遷也說:“法令者治之具,而非製治清濁之源也。”老子曰:“法令滋彰,盜賊多有”;俗語雲(yun)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些話語,可以說是從(cong) 正反兩(liang) 個(ge) 方麵闡釋了同一個(ge) 主題:如果沒有人心的內(nei) 在的自我約束,縱有千法萬(wan) 律,依然會(hui) 是一個(ge) 盜賊四起、邪惡充斥、混濁不堪的亂(luan) 世。
與(yu) 中國文化不同,西方更強調約束外在行為(wei) 的法治。在西人看來,任何一個(ge) 社會(hui) 的健全有序都必須依賴於(yu) 詳密完備的法律製度。但法的正義(yi) 源頭從(cong) 何而來呢?中西方文化對此問題的回答迥然不同!或許是受其宗教傳(chuan) 統的影響吧,西方人寧肯相信外在的上帝,相信所謂的“自然法”,也不肯相信人,不肯相信內(nei) 在的人心,更不肯相信人類能夠通過自我約束而實現自我的完善。
晚清以來,國人失去了對固有文化和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信心,因而喪(sang) 失了對人的信任,於(yu) 是便放棄了對人心的內(nei) 在的自我約束;轉而迷信西方文化,以為(wei) 西方的法律和製度可以救中國!自戊戌變法以來,經過了121年的不懈努力,起碼從(cong) 表麵上看,今日的中國法律,真的已實現了西化,縱使不算是全盤西化,至少也是基本西化了。法律門類日增日密,條文愈修愈多,真可謂萬(wan) 事“皆有法式”。但效果又如何呢?很是吊詭,經過一代代先進中國人百多年來前仆後繼的努力奮鬥,中國非但始終未能建成西方式的法治社會(hui) ,反而與(yu) 之漸行漸遠。
反觀這一個(ge) 多世紀來我們(men) 引入西方文化和西式法治給中國社會(hui) 帶來的實際影響,如果允許客觀公允的描述的話,那就是:倫(lun) 理崩潰、道德淪喪(sang) 、人欲橫行!長此以往,中國可真的要國將不國了!更令人扼腕歎息的是,絕大多數國人至今仍閉目塞聽,熟視無睹!這才是我們(men) 中國社會(hui) 最大的悲哀所在!
古人將法律看作人心。清人周祖培為(wei) 《律例便覽》做序說:“由明求允,古之人以心,今之人以律,律即古人之心耳。”西人亦有將法律視作人類的意誌的,與(yu) 中國古人的看法相近。可知追求法律的明允是人心的反映、是一定群體(ti) 意誌的體(ti) 現。那麽(me) ,我們(men) 不妨設問,晚清變法以來,曆屆中國政府製定的法律,是否反映了人心呢?是否體(ti) 現了中國人的群體(ti) 意誌呢?
坦率點兒(er) 說,人心當然是有所反映的,但可能主要是體(ti) 現了西方人的群體(ti) 意誌;至於(yu) 中國人的人心是否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呢?那就很值得推敲了!中國的法治道路之所以如此步履維艱,與(yu) 其說是法律的問題,還不如說是人心的問題。俗語說“人心齊,泰山移!”人心不齊,效果又如何呢?一個(ge) 國家的法律如果不能充分反映一國國民之人心,指望其能上命下達,令行禁止,真好比癡人說夢!
王陽明有詩曰:
人人有路透長安,坦坦平平一直看。
盡道聖賢須有祕,翻嫌易簡卻求難。
隻從(cong) 孝弟為(wei) 堯舜,莫把詞章學柳韓,
不信自家原具足,請君隨事反身觀。
一百二十年的光陰荏苒猶不能“隨事反身觀”,依舊癡迷於(yu) 外來文化不能自拔,“不信自家原具足”,“翻嫌易簡卻求難”,可以說正是我們(men) 百多年來西學成效的精準寫(xie) 照!
古人雲(yun) :“舍近謀遠者;勞而無功;舍遠謀近者;逸而有終。”《周易·係辭下》亦雲(yun) :“失其守者,其辭窮”。我們(men) 放著自己數千年光輝彩爛的文化而不肯信、不敢守,偏要迷信和盲從(cong) 暴興(xing) 不過幾百年的西方文化,肯定是辭窮多凶,勞而無功的!
本書(shu) 研究的對象是以清代律例為(wei) 代表的中國固有法律。如今,這些陳年舊律業(ye) 已“亡國”百年有奇,成為(wei) 純然的曆史名詞。研究這些過時的古董,除了作為(wei) 個(ge) 人的謀生手段,抑或發思古之幽情,展現作者的一點學術癖好外,還有什麽(me) 現實意義(yi) 嗎?實話實說,在初版撰寫(xie) 之時及其以後的很多年裏,筆者對此問題的回答一直是否定的。但是最近幾年,筆者溫故知新,對中西文化及其法律又有了新的、截然不同與(yu) 以往的體(ti) 悟:中國古人對於(yu) 可久可大的執著追求,依然富有感召力和生命力;中國傳(chuan) 統律例的具體(ti) 條文可能已經過時了,但其不易、可易,易知、易從(cong) 的精神,卻從(cong) 未過時。或許有一天,這些看似枯竭的千古律典將會(hui) 化腐朽為(wei) 神奇,維新其命,重獲生機,亦未可知!
不過,法律和人心是相維相係的。中國傳(chuan) 統文化能否重光於(yu) 世,中國固有法律能否獲得新生,關(guan) 鍵還在於(yu) 我們(men) 十四億(yi) 中國人的覺悟和抉擇。我們(men) 是要作那滅祖亂(luan) 宗、毀文棄教的叛臣逆子呢?還是要作恢複中華、重振斯文的炎黃傳(chuan) 人?由人由己,何去何從(cong) ?全憑我輩的自為(wei) 自主!《易傳(chuan) 》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其斯之謂歟?!
西元2019年7月12日
夏曆己亥年六月初十日
於(yu) 清華大學法律圖書(shu) 館樓741室
責任編輯:近複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