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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反蒙麵法邁出依法止暴的關(guan) 鍵一步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中國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九月初九日丁醜(chou)
耶穌2019年10月7日
10月4日,香港特首會(hui) 同行政會(hui) 議通過《禁止蒙麵規例》,次日生效。本次立法屬於(yu) 特首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製定的第一部用於(yu) “止暴製亂(luan) ”的特別法規。

與(yu) 常規立法不同,香港“緊急法”下的立法可以有兩(liang) 種方式訂立:其一,依法宣布緊急狀態,直接製定行政規例,無需立法會(hui) 審議;其二,援引“緊急法”但不宣布緊急狀態,以公共安全理由“先訂立後審議”,由立法會(hui) 采取“不否決(jue) 即有效”方式備查。
《禁止蒙麵規例》屬於(yu) 第二種情形,立法會(hui) 有權進行事後審查,若不否決(jue) 則繼續生效。這是“港版反蒙麵法”,其出台意味著特區政府根據示威者暴力升級情況對等升級了法律武器,賦予警方更有力的執法依據和權力,從(cong) 而邁出了止暴製亂(luan) 、恢複法治的關(guan) 鍵一步。

反蒙麵法立法符合香港憲製秩序,是合憲合法合理的管治行為(wei) 。反對派指責反蒙麵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違憲法規,這種認定是罔顧基本法秩序與(yu) 香港止暴製亂(luan) 基本事實及需求的“泛政治化”及不專(zhuan) 業(ye) 的判斷,缺乏嚴(yan) 格的法理基礎和正當依據。西方國家更嚴(yan) 厲的反蒙麵法通常都能通過本國司法複核的憲製測試,成為(wei) 本國法律秩序的有效組成部分,香港反蒙麵法也完全符合西方通行的憲製與(yu) 法治檢驗標準。
從(cong) 法學的規範理由來看,香港反蒙麵法的合憲性主要體(ti) 現在:
第一,香港基本法為(wei) 該法立法提供了憲製基礎,主要體(ti) 現在第8條確定“附屬立法”是特區法律組成部分,而附屬立法通常由特首依據法律授權訂立,第48條第(4)項規定特首有權決(jue) 定政府政策並發布行政命令,這些基本法規範確立了特首依法享有的行政立法權。
第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為(wei) 此次立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基礎和依據。該條例源自港英時期法律,1997年經過法律適應化而成為(wei) 特區法律秩序的一部分。特首有權依法行使該條例授予的行政立法權,通過授權立法形式訂立適應緊急狀態或公共安全需要的任何法律。
第三,特區政府為(wei) 本次立法進行了較為(wei) 充分的研究、比較、分析和製度架構設計,參考了國外諸如美國、法國、加拿大等國的反蒙麵法立法例,在本次立法中引入了管製力度偏輕的法律管製方案,並給出了一般性和特殊性的適用豁免。
第四,從(cong) 具體(ti) 條文來看,香港反蒙麵法符合比例原則的規範性要求,滿足比例原則涵蓋的適當性、必要性和均衡性測試,因而可以經受住法院的司法複核。

正是基於(yu) 對上述合憲性的理解與(yu) 認同,盡管反對派即刻啟動了司法複核程序並尋求法院頒布臨(lin) 時禁製令,但香港法院審慎處理了這一高度政治化及敏感性的司法複核訴求,需要認真研讀和判斷特區政府的立法依據、理由、目的及手段合理性,無法短期內(nei) 給出確定性答案。
司法的審慎在香港止暴製亂(luan) 的關(guan) 鍵時刻是必要的,因為(wei) 司法必須考慮到法治秩序的整體(ti) 權威、安定性與(yu) 現實威脅性,考慮到政府立法的正當依據和技術合理性。正是出於(yu) 司法審慎性及法治秩序恢複必要性的考量,香港法院在延後處理司法複核申請的同時,對臨(lin) 時禁製令的申請直接予以拒絕。
政府的特別立法與(yu) 法院的司法審慎,是香港法治體(ti) 係對示威者暴力破壞性的共同理性應對。6月以來,示威者不斷突破和平示威的合法性底線,改行勇武路線,以極端暴力與(yu) 恐怖化手段襲擊警察、市民及大肆破壞香港交通基礎設施與(yu) 各大商戶,對香港法治和民生秩序造成嚴(yan) 重危害,甚至在網絡及基層社區形成一種恐怖化的語言和行為(wei) 方式,對香港普通人的言論自由及未來區議會(hui) 選舉(ju) 的民主秩序造成結構性侵害。
政府有憲製性責任保護市民、維護法治、民生與(yu) 民主秩序以及為(wei) 警察提供現場鎮暴的充分法律依據。用“法律”武裝警察,用“法律”保護市民,用“法律”懲罰暴徒,這是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推卸的正當管治責任。
反蒙麵法就是這樣的特別法律武器,能夠對示威者的出場意願與(yu) 暴力程度起到較大的威懾作用。從(cong) 社會(hui) 運動心理學和犯罪心理學來看,蒙麵是暴行的有效掩護,既可以作為(wei) 暴徒彼此識別與(yu) 相互支援的“製服化”特征,也可以規避警察身份識別及檢控風險,更可以形成一種心理上的自我安慰與(yu) 化解機製來支持不斷激進化的暴力攻擊。這一心理經驗類似於(yu) 黑社會(hui) 或江湖仇殺中的“蒙麵俠(xia) ”。
在新法律的規製下,暴徒將麵臨(lin) 多重法律風險:其一,無論是否合法的公眾(zhong) 集會(hui) 或遊行,隻要蒙麵即犯罪,大大提升了參與(yu) 非法暴力活動的法律成本與(yu) 風險;其二,即便存在法定蒙麵理由,警察仍可隨時截停檢查,要求除去麵罩及提供有關(guan) 身份證明、蒙麵合法性證明等,這一過程若不配合或存在假證明,仍有機會(hui) 違反法律。
更關(guan) 鍵的是,在新法律規製下,以青年人為(wei) 主的示威者會(hui) 受到更強有力的“家庭規訓”,父母會(hui) 更有理由及更負責任地展開家庭談判、教育和說服,學校與(yu) 社區也會(hui) 在一定程度上以法製教育等形式勸阻學生,從(cong) 而造成一種“社會(hui) 清理”機製及傳(chuan) 導效應,大規模減少參與(yu) 非法暴力活動的學生人數。實際上,該法生效後,反對派已經出現了“用工荒”與(yu) 運動力量衰竭感。
當然,反蒙麵法的實效化仍然有賴於(yu) 如下條件的不斷充實:其一,警方現場處置方案要超越常規,著力解決(jue) “法不責眾(zhong) ”的形式化難題,推動處置策略由“集體(ti) 驅散”向“精準拘捕”轉型,否則缺乏現場威懾力;其二,法院應依法肯定和支持該法的合法性與(yu) 正當性,承擔起維護法治的共同責任,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司法判例,守好法治的“尾門”;其三,香港社會(hui) 應開展充分的法製宣傳(chuan) 和教育,支持該法的嚴(yan) 格實施,並為(wei) 警方執法提供多種形式的社會(hui) 支援。
更進一步,不能完全排除“示威者越少,暴力程度越高”的惡性化趨勢,特區政府應做好進一步升級法律武器的準備,比如啟動《公安條例》的宵禁令程序,研擬製定“緊急法”下其他類別的行政規例,尤其是網絡監管、出入境控製、通信與(yu) 言論規製、物資與(yu) 資金規管等,以合法的暴力反對非法的暴力,將維護法治和保護市民的管治責任承擔到底。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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