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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蘇東(dong) 坡在烏(wu) 台詩案中有沒有殺身之虞?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三月廿八日乙巳
耶穌2018年5月13日
大家都知道,宋神宗元豐(feng) 二年(1079)發生了一起“烏(wu) 台詩案”,蘇東(dong) 坡下獄。許多談及此事的文章都有意無意渲染了蘇東(dong) 坡的險情,認為(wei) 他麵臨(lin) 殺身之禍。但我瀏覽史料,覺得那些文學式的渲染,無非是為(wei) 了製造悲情,未免誇大其詞。坦率地說,從(cong) 史料的角度來看,蘇軾在烏(wu) 台詩案中並沒有什麽(me) 大的危險。
雖然台諫官對蘇軾提起的指控非常嚴(yan) 厲,派係傾(qing) 軋的色彩明顯,如監察禦史裏行舒亶稱,“(蘇)軾懷怨天之心,造訕上之語情理深害,事至暴白。雖萬(wan) 死不足以謝聖時,豈特在不收不宥而已。”說得這麽(me) 殺氣騰騰,其實是宋朝台諫官文風的常見毛病。我們(men) 如果去找宋朝台諫官彈劾政府官員的奏疏來看,便會(hui) 發現危言聳聽之詞,著實常見。這也是宋朝政治彈劾的特點,不能簡單等同於(yu) 政治迫害,更不可等同於(yu) 司法起訴書(shu) 。
“烏(wu) 台詩案”進入禦史台“製勘”的司法程序後,由知諫院張璪、禦史中丞李定主持審訊。我們(men) 必須指出,讓李定參與(yu) 詩案的推勘,在司法程序上是有問題的,因為(wei) 李定是彈劾蘇軾的檢察官之一,不可能中立,按照宋朝的司法慣例,本應回避。應回避而沒有回避,顯示了宋神宗時代的司法製度已遭到部分破壞。
不過,禦史台詔獄對蘇軾的司法控罪,跟殺氣騰騰的政治彈劾還是有區別的。司法意義(yi) 上對於(yu) 蘇軾的指控,實際上隻有兩(liang) 條:
一、蘇軾與(yu) 駙馬王詵“貨賂交通”,存在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如蘇軾給王詵送禮,王詵則動用關(guan) 係撥給蘇軾度牒指標。
二、蘇軾“作匿名文字,謗訕朝政及中外臣僚”。禦史台詔獄的任務便是調查清楚蘇軾的這兩(liang) 個(ge) “犯罪事實”。
蘇軾被控的第一條罪名,放在今日也是不法行為(wei) ;第二條罪名,若按現代社會(hui) 的準則,當然屬於(yu) 言論自由的範疇,不過八百年前的宋人尚無此見識,按宋人觀念,“匿名謗訕朝政”跟“上書(shu) 諷諫時政”是兩(liang) 回事,後者為(wei) 習(xi) 慣法所認可的士大夫權利,前者卻觸犯了成文法。蘇軾在詩文中譏諷新法,類同於(yu) “匿名謗訕朝政”。
蘇軾在接受禦史台詔獄訊問的時候,一開始並不承認自己有“作匿名文字謗訕朝政”的行為(wei) 。這麽(me) 做,不僅(jin) 是為(wei) 自己脫罪,更是想保護與(yu) 他有詩文往來的友人。但舒亶等人找出了蘇軾的六十九首(篇)詩文,作為(wei) 誹謗朝政的證據。由此可見,為(wei) 了坐實蘇軾的罪名,舒亶等“新進”真是煞費心機。
蘇軾這才不得不承認其中五十九首(篇)詩文,確實含有譏諷新法之意,如《山村五絕》一詩有“邇來三月食無鹽”之句,是“以譏鹽法太急也”;《湯村開運鹽河雨中督役》一詩,則“以譏開運鹽河不當,又妨家事也”;《山村五絕》其四:“杖藜裹飯去匆匆,過眼青錢轉手空。贏得兒(er) 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是諷刺“朝廷新法青苗、助役不便”;《八月十五日看潮》一詩,“東(dong) 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之句,是譏諷朝廷的水利法“必不可成”……
元豐(feng) 二年十一月底,禦史台詔獄完成了對蘇軾的訊問。按照宋朝的司法製度,進入“錄問”的程序。朝廷委派權發運三司度支副使陳睦為(wei) 錄問官,前往禦史台錄問。蘇軾如果翻供,則案子將重新審理。但蘇軾在錄問時,“別無翻異”。於(yu) 是,禦史台以類似於(yu) 公訴人的身份,將蘇軾一案移送大理寺,由大理寺判罪。
大理寺很快作出裁決(jue) :
蘇軾與(yu) 駙馬在交往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屬於(yu) “不應為(wei) ”,按大宋律法,“諸不應得為(wei) 而為(wei) 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蘇軾“合杖八十私罪”。又,因蘇軾剛到禦史台時,“虛妄不實供通”,“報上不以實”,加杖一百。
蘇軾作詩賦等文字譏諷朝政,致有鏤板印行,“準律,作匿名文字,謗訕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又“準律,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舊時官員可以官階、館職抵刑),因此“蘇軾合追兩(liang) 官,勒停,放”。
也就是說,蘇軾一案按照司法程序走下來,大理寺根據當時法律,給出的處罰不過是追奪官階、免職(或者杖一百八十)而已。進而言之,就算沒有太祖誓約的約束,沒有士大夫的勉力營救,從(cong) 宋朝立法與(yu) 司法製度的角度來看,蘇軾顯然也沒有殺身之虞。
大理寺將判決(jue) 報告呈報宋神宗,“奏裁”。十二月二十四日,神宗下詔,對蘇軾一案作出最終處分:蘇軾降為(wei) 黃州團練副使,赴“本州安置,不得簽書(shu) 公事”,將蘇軾貶謫至黃州(今湖北黃岡(gang) )當一個(ge) 閑差。這個(ge) 處分結果,比大理寺建議的裁決(jue) 還輕一些。
其他受“烏(wu) 台詩案”牽連、與(yu) 蘇軾有譏諷文字往來的官員,也受到程度不一的責罰:駙馬王詵“追兩(liang) 官、勒停”;蘇轍貶為(wei) “監筠州鹽酒稅務”;王鞏貶為(wei) “監賓州鹽酒務”;張方平、李清臣“罰銅三十斤”;司馬光、範鎮、曾鞏、黃庭堅等人“各罰銅二十斤”……
這一起不得人心的案子總算了結了。
(本文絕非為(wei) 烏(wu) 台詩案辯護,烏(wu) 台詩案毫無疑問是宋王朝的一大汙點。但蘇軾在詩案中的真實境遇,首先是一個(ge) 事實判斷的問題,對曆史作家的不實渲染,應該給予澄清。)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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