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理解拉斯維加斯槍案的若幹關鍵詞

欄目:思想評論
發布時間:2017-10-12 23:37:45
標簽: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理解拉斯維加斯槍案的若幹關(guan) 鍵詞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發布

          原載於(yu) “思考香港”網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八月廿三日壬申

          耶穌2017年10月12日

 

美國賭城拉斯維加斯發生槍擊血案,引發美國及全球關(guan) 注和討論。超過50人的死亡及數百人受傷(shang) ,是曆次槍案中最慘烈的一次。憲法上的持槍權變成了凶手濫殺無辜的罪惡階梯。盡管有“是人殺人,而不是槍殺人”之類的政治修辭性辯護,仍然難以掩飾和撫慰人們(men) 的困惑與(yu) 憤怒。在持槍自由與(yu) 依法控槍之間,美國的憲法政治再次被激活,全民性討論再次展開,但人們(men) 也幾乎不抱任何改變的希望,就像每一次槍案後一樣,各方例行性的表態過後,實際的政治與(yu) 法律行動未能及時跟進。在凶手射向人群的密集子彈中,美國政治的“自然狀態”血腥顯現。這是因為(wei) ,濫用的權利也是暴力,權利有著自然、天賦的一麵,也就必然保留著自然、血腥的一麵。

 

理解此次槍擊案,需要從(cong) 若幹關(guan) 鍵詞切入。圍繞槍案進行的所有道德、政治與(yu) 法律論辯,幾乎可以將西方的政治現代性重新翻檢一遍。

 

第一,自然狀態。西方現代政治秩序在理論構想上訴諸社會(hui) 契約論與(yu) 合意倫(lun) 理,在邏輯上預設了與(yu) 人類政治社會(hui) 相對的自然狀態。盡管自然狀態的具體(ti) 理論版本有別,但大體(ti) 意旨相近,是一種關(guan) 於(yu) 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哲學思維方式。美國全民持槍,背後既是一種英美式的民兵傳(chuan) 統與(yu) 自由基因,也是洛克式自由主義(yi) 對“自然狀態”的某種依戀和保留。與(yu) 霍布斯及盧梭不同,洛克的自然狀態隻是“有些不便”,其他都好,因此個(ge) 人進入政治秩序有著很大保留,且有著清晰的抵抗權作為(wei) 擔保或後手。“反抗暴政的自由”成為(wei) 持槍權的核心法理。可是這種一腳在裏、一腳在外的自然狀態邏輯,卻使得自由主義(yi) 政治秩序始終處於(yu) 某種“浮冰”狀態,自由故可周全,秩序與(yu) 安全卻常常不夠充分。持槍與(yu) 控槍甚至禁槍,以及持槍權到底是集體(ti) 權還是個(ge) 人權,顯示的是洛克式自由主義(yi) 與(yu) 盧梭式共和主義(yi) 的巨大張力。“反抗暴政的自由”成為(wei) 濫用社會(hui) 暴力的工具,折射出英美政治的“自然狀態”遺留。

 

第二,權利本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的持槍權有著英美民兵傳(chuan) 統的集體(ti) 權利基礎,是各州組織民兵製衡中央政府權力的必要憲製安排,並非優(you) 先考慮個(ge) 體(ti) 自我武裝的權利。基於(yu) 美國的立憲處境,各州不信任聯邦黨(dang) 人鼓吹的新國家,《權利法案》整體(ti) 上是反聯邦黨(dang) 人立足州權立場的產(chan) 物,或者是費城製憲的妥協對價(jia) ,是各州的武裝權利,不是普遍的個(ge) 人自我武裝權。嚴(yan) 格按照文義(yi) 及曆史解釋,脫離了民兵隊伍的個(ge) 人就不再有持槍權,需要向民兵組織繳存槍支。第二修正案語義(yi) 模糊,對此權利的具體(ti) 屬性與(yu) 形態本就難有共識,建國200多年更是時有爭(zheng) 議。然而,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利本位法理學及其尊崇的司法至上的違憲審查權改變了這一切,通過2008/2011年裁決(jue) ,持槍權成為(wei) 個(ge) 體(ti) 的基本權利且吸收適用於(yu) 各州,成為(wei) 聯邦政府及各州無法加以實際限製的至上權利。是美國權利本位文化的長期發展導致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定案,從(cong) 而否決(jue) 了來自政治與(yu) 行政過程的任何有意義(yi) 的規製努力,即便這種規製獲得了一般民意及公共政策上的共識。政治說了不算,司法說了算,這使美式司法憲製呈現出失衡跡象。對此觀念與(yu) 憲製困局,曆屆美國總統多有反思和批判,但難以行動。

 

第三,否決(jue) 政體(ti) 。曆史終結論的福山提出“否決(jue) 政體(ti) ”來概括美國的憲法政治,顯然他並不希望曆史終結於(yu) “否決(jue) 政體(ti) ”。這種政治僵化現象的出現,是美國憲法中三權分立、政黨(dang) 政治、大眾(zhong) 傳(chuan) 媒與(yu) 利益集團多方行動的產(chan) 物。這種“否決(jue) ”取向在美國持槍權問題上表現特別顯著,無論是聯邦立法及州立法層麵,還是修憲層麵,都會(hui) 遭遇到複雜的否決(jue) 情形。更關(guan) 鍵的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jue) 封堵了聯邦政府及各州的行動空間,造成政治行動的有效性

 

大大降低。與(yu) “否決(jue) 政體(ti) ”對應的是“效能政體(ti) ”,美國憲法政治如何克服自身的過度疲勞狀態而重新承擔起對自由與(yu) 秩序的平衡責任,是當代美國民主體(ti) 係麵臨(lin) 的重大挑戰之一。

 

第四,模糊化暴政。持槍權的立憲初衷是對抗聯邦暴政,但實際上保障美國自由民主的絕非是持槍權本身,而是美國憲法的製衡結構及《權利法案》的其他基本權利。如果民主需要“私搶”來保護,則民主根本就無從(cong) 建立。民主不是人民與(yu) 政府之間的“武裝和平”,而是人民對政府的“製度性監督”。此外,軍(jun) 事技術的曆史變遷,也使得以手槍和步槍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持槍權不再具有對抗政府武力的實際意義(yi) ,除非將持槍權寬泛解釋為(wei) 可以容納“持導彈權”或“持核武器權”。因此,立憲的“反暴政指向”已然模糊,槍支與(yu) 憲政的天然聯係已然鬆弱。與(yu) 此同時,持槍權與(yu) 社會(hui) 暴力的事實聯係卻日益緊密,成為(wei) 社會(hui) 泄憤與(yu) 衝(chong) 突的工具。實際上,美國政學兩(liang) 界均有很強的聲音和努力去推動修憲或立法以強化槍支管製,但管製空間有限,成效不大。由於(yu) 當代槍支的技術進步,依靠普通警察權的現場處置根本無法有效預防和製止“生靈塗炭”,於(yu) 是美國社會(hui) 就潛伏下“槍下之鬼”的恐懼。美國人民的“暴死”恐懼直接來自槍支泛濫的社會(hui) 暴力,負責任的美國政府有義(yi) 務管控和消除這一恐懼。

 

第五,移民恐懼。美國的山巔之國,其根基在於(yu) 移民之國。正是大熔爐和匯聚天下英才,美國文化與(yu) 科技才能走在世界前列。但是,頻發的槍擊案顯然嚴(yan) 重損害了美國文化與(yu) 體(ti) 製的軟實力,破壞了移民對美國社會(hui) 安全及政府治理能力的信賴。盡管美國也存在特朗普式的反移民浪潮,顯示出本土優(you) 先的保守主義(yi) 趨向,但美國真正應該控製的恰恰不是移民,而是槍支,及安全與(yu) 秩序。在政府無法有效管控槍支暴力的條件下,個(ge) 人的自我武裝及社會(hui) 層麵的“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zheng) ”之自然狀態恐怖將會(hui) 加深。消除對移民的敵視及重新給出社會(hui) 安全保障,是美國走出當下困境的戰略方向,否則就隻能繼續內(nei) 耗、煎熬和頹廢下去。

 

總之,持槍權的個(ge) 體(ti) 化及全民持槍的現實,已經不具有對抗暴政的實際意義(yi) ,反而成為(wei) 危害美國民主政體(ti) 及社會(hui) 安全的“潰堤蟻穴”。拉斯維加斯槍擊案暴露了美國自由主義(yi) 的“自然狀態”遺留、“權利本位”的意識形態及其司法至上困境、憲法政治中的否決(jue) 政體(ti) 與(yu) 低效行動、反暴政的模糊化及社會(hui) 暴力的泛濫以及對美國移民吸引力與(yu) 文化多樣性的衝(chong) 擊。國家治理體(ti) 係與(yu) 治理能力現代化,在21世紀的特定世界曆史時空下,不僅(jin) 是發展中國家的秩序建構課題,也是美國之類的西方發達國家的秩序調整難題。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