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仇與(yu) 禮法——以聶政的複仇敘事為(wei) 例
作者:陳頎(重慶大學人文社會(hui) 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博士)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探索與(yu) 爭(zheng) 鳴》雜誌2017年第3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二月二十日癸卯
耶穌2017年3月17日
【內(nei) 容摘要】戰國時代聶政複仇故事的三個(ge) 著名敘事背後,是不同時代的敘事者對於(yu) 複仇正當性不同的禮法闡釋。從(cong) 複仇的敘事倫(lun) 理變遷來理解複仇的法律規製,可以提出一個(ge) 以三綱五倫(lun) 為(wei) 核心的儒家倫(lun) 理與(yu) 限製複仇的王朝法律的互動變遷的理論模型。這對當代“死刑存廢”等法治建設的現實爭(zheng) 議也有所啟發。
問題與(yu) 界定
複仇與(yu) 禮法,或者說複仇的倫(lun) 理責任與(yu) 國法對私人複仇的製裁之間的矛盾,是中國法律史聚訟不休的重大問題。近年來,蘇力老師的《複仇與(yu) 法律》(簡稱《複仇》)從(cong) 元雜劇《趙氏孤兒(er) 大報仇》和司馬遷《史記》等材料出發,從(cong) 社會(hui) 科學角度重構中國複仇興(xing) 衰的社會(hui) 變遷,分析其背後分散執行的複仇製度與(yu) 中央集權的司法製度之間的互動關(guan) 係。在結論部分,蘇力強調,無論是複仇還是刑罰等“人類製度”都必須受製於(yu) 兩(liang) 個(ge) (社會(hui) 科學)基本方麵的限製:一方麵是社會(hui) 環境和條件的製約,另一方麵是人的生物性製約。因此,即便是在公權力壟斷刑罰正當性的法治社會(hui) ,複仇現象本身仍然沒有完全消除。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法治建設需要認真對待當事人的報複本能,以及遭遇不公和冤屈的人們(men) 對於(yu) 公權力維護公道的訴求。毫無疑問,《複仇》極大地推進了複仇的法律史和法理學研究,同時也給後來者留下進一步探索和開拓的空間。

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本文擬從(cong) 如下三個(ge) 問題切入:第一,製度化的複仇在戰國之後衰落了,但是為(wei) 什麽(me) 曆代國法很難禁止複仇?自兩(liang) 漢至南北朝時代,國法對於(yu) 複仇的態度,對複仇的法律限製也不穩定。漢章帝曾製定《輕侮法》,肯定為(wei) 父報仇的合法性。唐宋以後,法律一般性禁止複仇,然而實踐中仍然存在爭(zheng) 議,直到明清兩(liang) 代才構建一套相對完善的規範複仇的法律框架。第二,中央集權的王朝司法製度與(yu) 分散執行的“私人複仇”是否是二元對立的關(guan) 係?作為(wei) 第一個(ge) 中央集權的大一統王朝,秦朝擁有前所未有的“法製”權力,卻遭遇“二世而亡”,其原因之一是法律和軍(jun) 隊為(wei) 核心的統治方式無法治理如此廣闊的疆土,原因之二是“六國民眾(zhong) ”無法適應和認同秦製。因此,政治和法律的真正統一需要文化的整合和認同,這就是漢武帝“獨尊儒術”的政法背景。自漢以後的曆代王朝大多認同“三綱五倫(lun) ”為(wei) 核心的儒家禮教,以此為(wei) 立國之基和立法之本,於(yu) 是曆代王朝對出於(yu) 孝道的為(wei) 父母複仇多采取寬容態度。第三,學者討論複仇的禮與(yu) 法的衝(chong) 突,注意到了複仇的法律規製不斷加強的曆史變遷,但卻忽略了複仇倫(lun) 理規製不斷加強的曆史變遷。公權力的鞏固,不僅(jin) 依靠中央集權的司法權力及其暴力機構,而且意味著意識形態的鞏固。以往的討論往往預設了禮法的二元對立,而且有意無意地把複仇倫(lun) 理凝固化,忽略複仇倫(lun) 理本身的曆史變遷,也沒有更多關(guan) 注規製複仇的禮—法的互動變遷。在以宗族為(wei) 核心的“五倫(lun) ”社會(hui) 關(guan) 係背景下,《春秋》三傳(chuan) 和《三禮》等儒家早期經典對複仇的倫(lun) 理範圍和限度做了較為(wei) 詳盡的討論,盡管《春秋》三傳(chuan) 中不同的經學立場的複仇觀並不一致。在家國同構的大一統王朝,源於(yu) 五倫(lun) 的複仇責任不僅(jin) 挑戰了中央集權的王朝法律,也成為(wei) 動搖五倫(lun) 內(nei) 部秩序的“外部性”危機。漢代之後的主流意識,特別是宋代儒學一方麵通過確認三綱的優(you) 先性來維持五倫(lun) 的穩定結構,從(cong) 而極大地限製了複仇的強度和範圍,另一方麵通過強調君主維護三綱五倫(lun) 的主體(ti) 責任,從(cong) 而確立君主的法律治理的正當性。作為(wei) 中國古代複仇理論的最高峰,北宋王安石在《複仇解》強調儒家政治通過從(cong) “明天子”到“有司”的良治,已經解決(jue) 和超越了複仇的“亂(luan) 世之義(yi) ”:“複仇非治世之道也……蓋仇之所以興(xing) ,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也。”
理解複仇與(yu) 禮法在曆史上的互動變遷的複雜關(guan) 係,需在社會(hui) 環境製約與(yu) 人的複仇本能之間尋找一個(ge) 文化和製度的結合點,這就是三綱五倫(lun) 為(wei) 代表的儒家倫(lun) 理及其法律實踐。“中國法律之儒家化”早已是法律史研究的經典命題,本文的努力方向不在於(yu) 闡釋曆代關(guan) 於(yu) 複仇的律令,或者複述曆代儒學家關(guan) 於(yu) 複仇的爭(zheng) 論,而是在於(yu) 提出一個(ge) 三綱五倫(lun) 的儒家倫(lun) 理與(yu) 限製複仇的王朝法律的互動變遷框架,以助於(yu) 從(cong) 複仇的敘事倫(lun) 理變遷來理解複仇的法律規製。當然,這樣一個(ge) 框架涉及到經學和法律史的諸多問題,無疑是過於(yu) 宏大了。本文采取一個(ge) 可操作的切入點:從(cong) 戰國時代的聶政複仇故事的不同敘事入手,探索不同時代對於(yu) 複仇正當性的不同的儒家禮法闡釋。由上述問題意識出發,本文討論三個(ge) 不同版本和立場的戰國“刺客聶政”故事及其背後的禮法觀念。從(cong) 今天回看曆史,這三個(ge) 版本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和近代最有影響力的三個(ge) 聶政故事版本,而且折射出複仇與(yu) 三綱五倫(lun) 的不同形態。聶政故事的種種爭(zheng) 議和不同闡釋,落實到法律和倫(lun) 理實踐中,則是三綱與(yu) 五倫(lun) 的關(guan) 係問題。為(wei) 朋友複仇,看似是複仇的倫(lun) 理責任的一個(ge) 最為(wei) 疏遠的方麵,實則涉及五倫(lun) 內(nei) 部的主次地位及其相互關(guan) 係,觸及三綱五倫(lun) 的儒家倫(lun) 理的核心問題。
士為(wei) 知己者死:司馬遷筆下的刺客聶政
關(guan) 於(yu) 聶政最有名的故事來自於(yu) 司馬遷《史記·刺客列傳(chuan) 》,太史公對聶政刺俠(xia) 累之事極盡溢美之辭,並褒揚為(wei) 弟揚名不怕刑罰的聶榮。在司馬遷筆下,不僅(jin) 聶政是“士為(wei) 知己者死”的“國士”,而且真正的複仇者嚴(yan) 仲子可謂“知人能得士矣”。
在本文看來,“士為(wei) 知己者死”能成一家之言的關(guan) 鍵,是春秋早期宗法製下的君臣大義(yi) 的衰落,以及戰國時代“士”的興(xing) 起,也就是司馬遷筆下的“古今之變”。從(cong) 司馬遷撰《史記》的“語境”出發,聶政刺俠(xia) 累的倫(lun) 理道義(yi) ,首先要遭遇漢武帝時代獲得思想主流地位的今文經學,特別是董仲舒春秋學的質疑。在董仲舒《春秋繁露》中,君臣、父子和夫婦乃是“王道之三綱”。聶政刺俠(xia) 累,報的是嚴(yan) 仲子的朋友之仇。從(cong) 三綱五倫(lun) 的視角出發,聶政刺俠(xia) 累的禮義(yi) 正當取決(jue) 於(yu) 三個(ge) 因素:首先是聶政刺俠(xia) 累是否涉及君臣、父子大義(yi) ,其次是嚴(yan) 仲子與(yu) 俠(xia) 累之間孰是孰非,最後才是聶政以朋友身份複仇的道義(yi) 性。低於(yu) 三綱的“朋友之義(yi) ”如何成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複仇禮義(yi) ,是司馬遷頌揚“士為(wei) 知己者死”不能回避的經學問題。

司馬遷《刺客列傳(chuan) 》中的聶政刺俠(xia) 累的故事不算長,約為(wei) 1200字,可分為(wei) 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嚴(yan) 仲子與(yu) 聶政相交”,第二部分是“聶政刺俠(xia) 累”,第三部分是“聶榮為(wei) 聶政揚名”。對於(yu) 嚴(yan) 仲子與(yu) 俠(xia) 累的孰是孰非,司馬遷隻是簡短交代:“濮陽嚴(yan) 仲子事韓哀侯,與(yu) 韓相俠(xia) 累有卻。嚴(yan) 仲子恐誅,亡去。遊求人可以報俠(xia) 累者。”雖隻有短短三句,卻能反映出從(cong) 春秋到戰國的政治體(ti) 製的變化。首先,戰國時代,各國不再依賴公家世卿治國,分封製亦已衰落。三家分晉後,魏趙韓從(cong) 世卿私家各成一國,更是吝於(yu) 封爵封邑,而是廢除世襲貴族的特權,變法圖強,采用薪俸製,廣泛吸納各國賢能之士。這是衛國人(濮陽)嚴(yan) 仲子能在韓國擔任高官的政治背景。
嚴(yan) 仲子出奔之事也能反映出戰國士與(yu) 君的關(guan) 係。嚴(yan) 仲子作為(wei) 衛國人能擔任韓國重臣,離不開韓侯的知人善用。對於(yu) 韓侯而言,俠(xia) 累屬於(yu) 受宗法支配的“父兄故臣”,嚴(yan) 仲子屬於(yu) 不受宗法支配的“新士遠人”。“新士”的出現,對宗法製下君臣關(guan) 係提出新的挑戰。特別是對於(yu) 韓國這樣的新興(xing) 國家,君主與(yu) 遊士之間不再是晉國強盛時代的“君明臣信”“不臣二主”,而是如顧炎武總結的,“如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yu) 信矣……邦無定交,士無定主,此皆變於(yu) 一百三十三年之間”。在薪俸製背景下,如果嚴(yan) 仲子受韓侯重用,則嚴(yan) 仲子可為(wei) 韓侯效死。然而一旦韓侯偏向俠(xia) 累而輕視嚴(yan) 仲子,嚴(yan) 仲子的地位必然一落千丈,麵對仇敵俠(xia) 累恐有性命之憂。因此,嚴(yan) 仲子出奔逃亡是戰國政治中最常見不過的事情,並不違背戰國時代的君臣禮義(yi) 。孔子曾讚美衛國大夫蘧伯玉的君子行為(wei) :“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可卷而懷之。”(《論語·衛靈公》)而孟子告齊宣王則更為(wei) 激烈:“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孟子·離婁下》)
雖然嚴(yan) 仲子出身於(yu) “新士遠人”,但已經成功躋身為(wei) 韓國重臣,即便出奔,也是庶民如聶政眼中的“諸侯之卿相”。聶政原本是韓國軹邑深井裏的庶民,或許是個(ge) 農(nong) 夫。因為(wei) 殺人避仇,他與(yu) 母親(qin) 和姐姐搬到了齊國,成為(wei) 一位“降誌辱身”的低賤屠夫。當嚴(yan) 仲子同樣因避仇來到齊國時,齊國人告訴他聶政是一位勇士。春秋之時,勇士刺客僅(jin) 限於(yu) 貴族,戰國時代則舉(ju) 國皆兵,因此勇士刺客已下被於(yu) 庶民。而且,春秋戰國齊國人以善劍技聞名,齊人眼中的勇士,不是尋常人物。怎麽(me) 招攬一位真正的義(yi) 士呢?嚴(yan) 仲子首先想到的是戰國四公子式的禮賢下士的姿態,以及以利誘人的實質。在多次登門拜訪之後,嚴(yan) 仲子為(wei) 聶母置辦了壽宴,並饋贈二千兩(liang) 黃金(黃金百鎰)為(wei) 聶母祝壽。麵對厚禮,聶政不免震驚心動,但是他秉承孝義(yi) ,為(wei) 了奉養(yang) 母親(qin) 婉拒了嚴(yan) 仲子。嚴(yan) 仲子避開別人,私下勸慰聶政道,他是因為(wei) 避仇來到齊國,由於(yu) 仰慕聶政是一位大義(yi) 士,所以奉金為(wei) 聶母養(yang) 老,而與(yu) 聶政“交歡”,並無他圖。在這裏,嚴(yan) 仲子提出了一個(ge) 新的倫(lun) 理,作為(wei) 富且貴的上位者,他樂(le) 意為(wei) 聶政奉養(yang) 母親(qin) ,背後隱藏著用金錢交換聶政的高強武藝乃至性命的意圖。麵對上位者的“威壓利誘”,聶政訴諸孝義(yi) 倫(lun) 理:“老母在,政身未敢以身許人也。”正如《禮記》所雲(yun) :“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懼辱親(qin) 也。父母存,不許友以死。”(《禮記·曲禮上》)這就是大孝子聶政的寫(xie) 照。也就是說,按照《禮記》,父母在世的時候,奉養(yang) 父母是首要倫(lun) 理。父母不在,才可以按照“從(cong) 父兄弟”的標準為(wei) 友報仇。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能夠“為(wei) 友報仇”的真正義(yi) 士,一定與(yu) 複仇者是誌同道合、平等相交的朋友,而絕不可能是上位者招攬家臣或門人食客那樣的“折節相交”。
正如孟子所言:“無恒產(chan) 而有恒心者,惟士為(wei) 能。”(《孟子·滕文公上》)聶政的婉拒已經表明他是一位真正的“士”。這時候,司馬遷為(wei) 堅持贈金而被拒的嚴(yan) 仲子寫(xie) 了精彩的一筆:“嚴(yan) 仲子卒備賓主之禮而去”。在以黃金換武藝的招攬買(mai) 賣被拒絕後,嚴(yan) 仲子倒沉住氣,在壽宴上極有風度地完成了對聶家的賓客之禮,對聶政終以平等相交的朋友相待,然後告辭而去,未再打擾。嚴(yan) 仲子走後很久,聶政的母親(qin) 去世了,姐姐也已出嫁。他埋葬母親(qin) ,等服孝期滿後,聶政知道自己要對嚴(yan) 仲子的知遇之恩有所回報了。聶政明白,嚴(yan) 仲子的信任是一份真正的禮物,也是一份珍貴的榮譽,同時也是一場上位者的冒險:“降身辱誌”的低賤屠夫聶政,有什麽(me) 特別的才能和品質值得嚴(yan) 仲子的肯定和信任?為(wei) 了證明自己是一個(ge) 值得平等相待的朋友,而非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被嚴(yan) 仲子招攬的殺手,聶政決(jue) 心用行動來證成自己的身份和才能,而非憑借自己的身份和才能為(wei) 獲得獎賞,無論這種獎賞是嚴(yan) 仲子饋贈的金錢,還是來自被世人尊崇的名聲。麵對重兵把守的相府,聶政憑一人之勇刺殺宰相。作為(wei) 一個(ge) 成功的刺客,聶政已經幫助嚴(yan) 仲子完成了複仇。盡管在守衛重圍中必死無疑,但是他沒有像《刺客列傳(chuan) 》中的豫讓那樣為(wei) “成其名”而自殺。聶政擊殺數十個(ge) 首衛後,“自皮麵決(jue) 眼,自屠出腸”,自殘而死。換言之,聶政的奇異之處不在於(yu) 知道必死依然行刺,而是用自殘的方式拒絕死後揚名的“獎賞”,成為(wei) 一個(ge) 無名英雄。

表麵上看,聶政自殘是為(wei) 了掩飾自己的身份,保護他的“朋友”嚴(yan) 仲子。實際上,聶政付出了比“朋友有信”更多的東(dong) 西。他不僅(jin) 拋棄了財富的獎賞,而且摧殘了自己的身體(ti) ,甚至摒棄了父母賜予的姓名。太史公的敘事讓讀者從(cong) 壯懷激烈的英雄主義(yi) 回到家庭生活的倫(lun) 理之中,讓我們(men) 回想起聶政為(wei) 朋友複仇的前提:他盡心贍養(yang) 讓母親(qin) 能終其天年,照顧姐姐直到她嫁人。同樣是孝道,太史公受刑後忍辱偷生,是為(wei) 了揚父輩傳(chuan) 承的太史公之名,聶政自殘則顯示出他對家庭的高度責任感,他不願自己的英雄行為(wei) 危及聶榮的安危,因為(wei) 姐姐是他唯一的至親(qin) 。自殘的刺客沒有姓名,隻留下一具麵貌不清的屍體(ti) 。韓國朝廷無奈,唯有當眾(zhong) 懸掛屍體(ti) 並重金懸賞,以求知情人告發刺客的身份。聽聞不知名的刺客的事跡,聶榮第一時間猜想是自己弟弟所為(wei) 。她知道弟弟必然會(hui) 為(wei) 嚴(yan) 仲子複仇。於(yu) 是聶榮到了韓國,認出了聶政,並向圍觀群眾(zhong) 宣揚了弟弟“士為(wei) 知己者死”的英名,以及弟弟為(wei) 保全姐姐而自殘的義(yi) 舉(ju) ,把聶政隱匿的姓名、身份和事跡公之於(yu) 世。就像聶政不被金錢收買(mai) 一樣,韓王懸賞的千金對聶榮毫無意義(yi) 。可是,聶榮也因為(wei) 自己的義(yi) 舉(ju) 付出了生命的代價(jia) 。
通過聶家姐弟的犧牲,太史公譜寫(xie) 了“士為(wei) 知己者死”的悲壯敘事。總之,太史公的敘事重點有三:第一,突出嚴(yan) 仲子與(yu) 聶政的朋友之遇,為(wei) 聶政的刺殺奠定“朋友複仇”的禮法大義(yi) ;第二,突出聶政的孝道和信義(yi) ,把父(母子)子、兄(姐)弟和朋友這三個(ge) 倫(lun) 理統一起來;第三,模糊嚴(yan) 仲子與(yu) 俠(xia) 累的恩怨是非,以及聶政刺殺後嚴(yan) 仲子的所作所為(wei) 。
聶榮悲慟而死後,太史公借“晉楚齊衛”人之口,給聶政姐弟的故事做了一個(ge) 最後的評價(jia) ,並埋下一個(ge) 隱微的伏筆。眾(zhong) 人說,不獨聶政是烈士,聶榮也是烈女。然而,如果聶政真正了解姐姐的品性,知道她會(hui) 來韓國宣揚自己的義(yi) 名因此而死,想必聶政會(hui) 更忠於(yu) 家庭,而非“身許”嚴(yan) 仲子。在聶政故事的結尾,太史公的伏筆凸顯了複仇問題上的家庭與(yu) 朋友的倫(lun) 理矛盾。反之,必須看到,聶政故事中所謂士為(wei) 知己者死,仍然是地位低的聶政為(wei) 地位高的嚴(yan) 仲子而死,而非相反,盡管兩(liang) 人可以朋友相交。除了家庭與(yu) 朋友的矛盾,太史公的聶政敘事也隱含了另一個(ge) 矛盾,這就是嚴(yan) 仲子作為(wei) 朋友本身的複仇正當性,以及複仇與(yu) 君臣大義(yi) 之間的可能張力。前文分析了太史公通過淡化矛盾和裁剪《戰國策》時間和版本歧異的敘事,在《刺客列傳(chuan) 》中規避了可能讓聶政刺俠(xia) 累在倫(lun) 理上大受貶損的“弑君”故事,而隻在韓世家中記載了“六年,韓嚴(yan) 弑其君哀侯”。
司馬遷筆下“士為(wei) 知己者死”的獨特倫(lun) 理價(jia) 值,在先秦倫(lun) 理思想並非毫無回響。在《論語》中,子夏就曾經安慰“獨子”司馬牛說:“四海之內(nei) 皆兄弟也。”(《論語·顏淵》)然而朋友畢竟不同於(yu) 兄弟。而且即便在倫(lun) 理上朋友可以擬製為(wei) 兄弟,也會(hui) 麵臨(lin) 自然血緣的父子、夫婦和親(qin) 兄弟的以及基於(yu) 擬製血緣的君臣關(guan) 係的挑戰。更可況,子夏的“皆兄弟”依賴於(yu) “君子”的兩(liang) 個(ge) 前提:首先,“死生有命,富貴在天”;其次,“君子敬而無失,與(yu) 人恭而有禮”。前者提出五倫(lun) 與(yu) “天/命”的關(guan) 係問題,後者提出朋友倫(lun) 理與(yu) “敬/禮”的關(guan) 係問題。換言之,在一個(ge) 倫(lun) 理秩序穩定的社會(hui) ,“士為(wei) 知己者死”必然會(hui) 遭遇與(yu) 其他四倫(lun) 的倫(lun) 理張力。
亂(luan) 臣賊子敗壞禮義(yi) :司馬光筆下的嚴(yan) 遂弑哀侯
戰國時代身處一個(ge) 五倫(lun) 秩序動蕩激變的時代,春秋早期的宗法製解體(ti) ,新的大一統秩序尚未建立,因此無論是嚴(yan) 仲子與(yu) 聶政的“朋友複仇”,在司馬遷筆下獲得了“士為(wei) 知己者死”的獨特倫(lun) 理意義(yi) 。隨著司馬遷時代大一統秩序的建立,以及庶民階層的“編戶齊民”,以“三綱五倫(lun) ”為(wei) 核心的儒家禮法逐漸確立,朋友成為(wei) 五倫(lun) 中最疏最遠的一倫(lun) 。從(cong) 禮法綱紀角度批評聶政刺殺事件,最有名的版本是北宋司馬光的《資治通鑒》(簡稱《通鑒》)。在周安王五年(公元前397年),在依照《史記》講述聶政事跡之前,司馬光先用六個(ge) 字給聶政刺殺定性:“盜殺韓相俠(xia) 累。”本節首先討論司馬光如何編織原始敘事,其次討論敘事背後的禮法。

最早記載聶政刺俠(xia) 累事跡的《戰國策》中,聶政刺殺時間是韓烈侯還是韓哀侯時期,刺殺對象僅(jin) 僅(jin) 是韓相俠(xia) 累還是兼中韓哀侯,嚴(yan) 遂與(yu) 俠(xia) 累之間到底有什麽(me) 矛盾,有多種說法。司馬貞《史記索隱》中說,太史公在《刺客列傳(chuan) 》中講嚴(yan) 仲子事韓哀侯,而在韓世家和年表中記為(wei) “聶政殺俠(xia) 累在列侯三年”,是一種“聞疑傳(chuan) 疑,事難旳據,欲使兩(liang) 存,故表、傳(chuan) 各異”的敘事態度。太史公“表傳(chuan) 各異”,除了前文強調的突出聶政的倫(lun) 理形象之外,最大的原因是《戰國策》原始記載也不清楚。“事難旳據”是所有史學家都要麵對的材料困難。司馬遷用“表傳(chuan) 各異”的原則處理相疑材料,司馬光則將兩(liang) 則相近卻有異的材料處理為(wei) 兩(liang) 個(ge) 獨立的事件。
記述聶政故事,首要問題如何理解《戰國策》時間不統一的難題。司馬光將分別發生在韓烈侯和韓哀侯時代的兩(liang) 個(ge) 刺殺事件的罪魁禍首記載為(wei) “嚴(yan) 仲子”和“(韓)嚴(yan) 遂”,而被刺殺的國相分別稱為(wei) (韓)俠(xia) 累與(yu) 韓廆。於(yu) 是,聶政故事的司馬光講法是,韓烈侯時代權臣濮陽(衛國)嚴(yan) 仲子與(yu) 韓相俠(xia) 累“有惡”(矛盾),通過“禮賢下士”招募勇士聶政刺殺俠(xia) 累。於(yu) 是,雖然關(guan) 於(yu) 聶政的史實與(yu) 《刺客列傳(chuan) 》基本相同,但是司馬光筆下的聶政雖勇、聶榮雖烈,不過是權臣爭(zheng) 鬥的棋子。為(wei) 一個(ge) 外來的權臣刺殺本國同宗的國相,司馬光用了“盜殺”貶斥聶政刺殺之事。考察《通鑒》文本,“盜殺”另一次出現在戰國時的著名懸案楚聲王被刺事件,司馬光寫(xie) 道:“盜殺楚聲王,國人立其子悼王。”
如果說刺殺國相不是義(yi) 舉(ju) 的話,那麽(me) 刺殺國君無疑更不符合禮法。聶政刺俠(xia) 累之後20多年後的周烈王五年(公元前397年),一個(ge) 名叫嚴(yan) 遂的權臣依仗哀侯的寵信,與(yu) 時任國相韓廆產(chan) 生了激烈的矛盾。於(yu) 是,嚴(yan) 遂派遣刺客在朝堂刺殺韓廆,卻連帶刺中韓哀侯。“臣弑君,子弑父,有常不赦”,弑君是《通鑒》中的最大罪惡之一。此處司馬光沒有記載刺客是誰,但是嚴(yan) 遂派誰刺殺韓廆,“兼中哀侯”都是無可爭(zheng) 議的弑君行為(wei) 。
怎麽(me) 理解《通鑒》中兩(liang) 個(ge) 刺殺事件之間的關(guan) 係?較有代表性的講法來自於(yu) 胡三省。胡三省在注解中說,司馬光采取一分為(wei) 二的敘事,原因是跟從(cong) 《史記》韓世家和年表,把聶政刺殺俠(xia) 累的時間定為(wei) 韓烈侯三年,而認定刺殺韓廆兼中哀侯的刺客另有其人,否定了《戰國策》關(guan) 於(yu) 聶政刺殺兼中哀侯的記載。這個(ge) 看法很有道理,但是接下來胡三省認為(wei) 《通鑒》的意圖是“不以嚴(yan) 仲子為(wei) 嚴(yan) 遂,亦不以俠(xia) 累為(wei) 韓廆”則值得商榷。一方麵,即便聶政沒有弑君,刺殺國相的行為(wei) 也是“盜殺”,因此司馬光認為(wei) 聶政再偉(wei) 大也不過是一個(ge) 強盜殺手而已。另一方麵,假設嚴(yan) 仲子與(yu) 嚴(yan) 遂是同一人,而俠(xia) 累與(yu) 韓廆是兩(liang) 個(ge) 人,則可以理解為(wei) 衛人嚴(yan) 仲子在韓國弄權20多年,先後刺殺兩(liang) 任國相,第二次刺殺甚至弑殺國君。前後結合,司馬光分明為(wei) 讀者展現了一個(ge) 為(wei) 非作歹二十年、敗壞禮法綱紀的亂(luan) 臣賊子形象。反之,聶政如此英勇孝義(yi) ,卻不過受到亂(luan) 臣賊子嚴(yan) 仲子“禮賢下士”的外表蠱惑和蒙騙,最終成為(wei) “舉(ju) 手無回,你從(cong) 不曾猶豫,我卻受控在你手裏”的一顆棋子。
司馬光把“聶政刺俠(xia) 累”置於(yu) “韓嚴(yan) 弑哀侯”之下,與(yu) 他撰寫(xie) 《通鑒》的意圖相稱。《通鑒》開篇講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任命“晉大夫魏斯、趙籍、韓虔為(wei) 諸侯”,承認了三家分晉的禮法正當性。司馬光勸勉君主:“臣聞天子之職莫大於(yu) 禮,禮莫大於(yu) 分,分莫大於(yu) 名。何謂禮?紀綱是也。何謂分?君、臣是也。何謂名?公、侯、卿、大夫是也。”如果大臣不守禮,而天子也放棄維護禮義(yi) ,那麽(me) “君臣之禮既壞矣,則天下以智力相雄長,遂使聖賢之後為(wei) 諸侯者,社稷無不泯絕,生民之類糜滅幾盡,豈不哀哉!”從(cong) 禮義(yi) 名分的角度看,戰國時代的禮崩樂(le) 壞,首先是因為(wei) 周天子“自壞”君臣禮法,導致晉大夫韓氏僭越為(wei) 韓侯,也讓衛人嚴(yan) 仲子一躍成為(wei) 韓國重臣,更讓空有勇力的庶民聶政不安其位,為(wei) 奸臣嚴(yan) 仲子所利用。

從(cong) 三綱五倫(lun) 的角度看聶政,司馬光發現聶政為(wei) 嚴(yan) 仲子的朋友複仇的最大難題:嚴(yan) 仲子複仇的禮法正當性。沒錯,戰國時代是禮法崩潰的新時代,但是在司馬光看來,這個(ge) 時代與(yu) 其在孕育新的倫(lun) 理可能性,不如說因為(wei) 缺乏禮法名分而陷入曆史的崩壞。嚴(yan) 仲子擔任重臣的禮法正當性且不論,僅(jin) 僅(jin) 因為(wei) 政治矛盾,嚴(yan) 仲子就試圖招攬刺客刺殺國相俠(xia) 累,這無疑是非常不符合為(wei) 人臣子的禮法。此外,韓國國君作為(wei) “僭主”,隻圖爭(zheng) 霸,不修禮法,引發大臣私鬥,導致被重臣弑君的下場,也是禮法崩潰後的必然結果。最後,嚴(yan) 仲子刺殺複仇既然不合禮法,那麽(me) 刺客聶政不過就是禮崩樂(le) 壞時代的政治犧牲品。因此,蘊含著敗壞綱紀的“平等”因素的五倫(lun) 之上,還有不平等的“三綱”約束著五倫(lun) 。
司馬光並不是用三綱來重塑五倫(lun) 的第一人,但確是對聶政這樣的“為(wei) 知己者死”的“國士”提出最係統的和嚴(yan) 厲的禮法批評的第一人。在司馬光看來,對於(yu) 五倫(lun) 禮法而言,最為(wei) 重要的是以“三綱”為(wei) 主。三綱之中,君臣之禮最為(wei) 重要。對天子而言,應當承擔起維護禮法的首要責任,對於(yu) 臣子而言,“君臣之分當守節伏死而已矣”。因此,在司馬光看來,在儒家五倫(lun) 中,朋友倫(lun) 理絕不能逾越三綱的界限。否則,“盜”就是為(wei) “朋友”複仇的聶政們(men) 應得“禮法名分”。
用三綱重塑五倫(lun) ,誠如賀麟先生所言,五倫(lun) 觀念的最高最後發展是三綱說,因為(wei) 人倫(lun) 關(guan) 係相對、無常,社會(hui) 基礎仍不穩定。“故三綱要補救相對關(guan) 係的不安定進而要求關(guan) 係者一方絕對遵守其位分,實行單方麵的愛履行單方麵的義(yi) 務”,“避免陷入相對的循環報複,給價(jia) 還價(jia) 的不穩定關(guan) 係之中。”在禮法問題上,君主不僅(jin) 是倫(lun) 理(禮)的最高代表和守護者,也同樣是法律的最高代表和守護者。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從(cong) 董仲舒到司馬光,三綱對於(yu) 五倫(lun) 的優(you) 先性的確立,從(cong) 更高的倫(lun) 理目的憲製和否定人倫(lun) 複仇的正當性。在三綱五倫(lun) 的儒家倫(lun) 理與(yu) 限製複仇的王朝法律的互動變遷中,禮與(yu) 法通過“合謀”完成了複仇的禮法規製。
抗暴秦共頌棠棣之花:郭沫若筆下的聶政姐弟
晚清以來,中國麵臨(lin) “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儒家禮法也麵臨(lin) 深刻的危機。特別是五四運動之後,對“三綱五倫(lun) ”的批判,對新文化和新倫(lun) 理的呼籲,成為(wei) 思想界的主流聲音。1931年“九一八事變”之後,中國人民抗日戰爭(zheng) 經曆了從(cong) 局部抗戰到全麵抗戰的曆史過程。在深重的民族危機的大背景下,個(ge) 人、社會(hui) 與(yu) 國家之間的倫(lun) 理關(guan) 係也被不斷激活和重構,其中就包括對聶政複仇的評價(jia) 。
1905年,客居日本的梁啟超,深恥於(yu) “泰西、日本人常言,中國之曆史,不武之曆史也,中國之民族,不武之民族也”。他憤而創作《中國之武士道》一書(shu) ,提出中國古代武士具有十八種美德,其中一條是“受人之恩,以死報之”,比如北宮騷、豫讓、聶政和荊軻。武士美德意味著把道義(yi) 、恩仇、朋友和國家等“倫(lun) 理實體(ti) ”置於(yu) 個(ge) 人生命更高的位置。總計而言,“國家重於(yu) 生命,朋友重於(yu) 生命,職守重於(yu) 生命,然諾重於(yu) 生命,恩仇重於(yu) 生命,名譽重於(yu) 生命,道義(yi) 重於(yu) 生命,是即我先民腦識中最高最純粹之理想”。
1937年5月,國難深重之際,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出版了張元濟編著的《中華民族的人格》。這本小書(shu) 收錄了作者從(cong) 文言文翻譯成白話文的《公孫杵臼程嬰》《伍尚》《子路》《豫讓》《聶政》《荊軻》《田橫》《貫高》等英雄人物的故事。與(yu) 梁啟超的編著意圖類似,張元濟在《編書(shu) 的本意》中說道:“我現在舉(ju) 出這十幾位……都能夠表現出一種至高無上的人格……有的是為(wei) 複仇,歸根結果,都做到殺身成仁……隻要謹守著我們(men) 先民的榜樣,保全著我們(men) 固有的精神,我中華民族不怕沒有複興(xing) 的一日!”
張元濟用中國曆史中的“誌士仁人”激勵民族精神的做法,得到了許多讚揚,也招致了一些學者的微詞,其中最犀利的批評來自於(yu) 胡適。在胡適看來,首先,聶政複仇故事發生在兩(liang) 千多年前的戰國時代,與(yu) 現代讀者所處的時代背景距離太遙遠了。聶政們(men) 不過是大貴族的門人食客,報的也是大貴族們(men) 的恥。其次,站在現代讀者這邊,聶政複仇的正當性必須考慮嚴(yan) 仲子與(yu) 俠(xia) 累之間孰是孰非,“士為(wei) 知己者用”不能構成一個(ge) 獨立的倫(lun) 理價(jia) 值。最後,從(cong) “統一建國”的高度看,聶政的“殺身成仁”並沒有為(wei) 中華民族大一統事業(ye) 有所建樹。反之,張釋之秉公執法,勇於(yu) 抵製漢文帝對司法審判的幹預,汲黯好直諫廷諍,勇於(yu) 向漢武帝主張與(yu) 匈奴和親(qin) 的合理性,他們(men) 都是胡適心目中有利於(yu) “統一建國”的模範代表。站在現代人的角度,胡適看到了複仇故事的“朋友倫(lun) 理”背後的實際不平等,並質疑嚴(yan) 仲子刺殺俠(xia) 累的正當性,可以讓嚴(yan) 仲子和聶政有私權剝奪一個(ge) 國相的生命。胡適對聶政和複仇的批評,也是他對五倫(lun) 的批評。聶政與(yu) 嚴(yan) 仲子算不算真正的朋友?嚴(yan) 仲子與(yu) 俠(xia) 累有什麽(me) 恩怨,讓他可以逾越國法,私自複仇?聶政刺殺俠(xia) 累,是否有利於(yu) 民族統一,國家建設?
從(cong) 胡適對張元濟的批評說開去,在複興(xing) “固有的精神”與(yu) 當下“統一建國”任務之間,是否隻有一條二元對立、非此即彼的思想路徑?進言之,在外敵入侵、國家危難的民國時代,作為(wei) 儒家禮法根本的五倫(lun) 是否有可能與(yu) 鳳凰涅槃一般浴火重生?郭沫若初創於(yu) 1920年、出版於(yu) 1942年的五幕劇《棠棣之花》,就是這樣一部在大時代背景下自覺激活和重構“五倫(lun) ”的現代意義(yi) 的藝術傑作。在聯縱抗秦的民族大義(yi) 下,反抗昏君奸臣的嚴(yan) 仲子、聶政姐弟都是仁人義(yi) 士,而屈從(cong) 暴秦的韓相俠(xia) 累和國君哀侯成為(wei) 了徹底的反麵人物。

在發表於(yu) 1941年12月14日重慶《新華日報》的《我怎樣寫(xie) 棠棣之花》中,郭沫若向讀者和觀眾(zhong) 交代了創作本劇的文獻、方法和意圖。首先是文獻來源。作為(wei) 一個(ge) 曆史學家,郭沫若對聶政故事的原始來源《戰國策》《竹書(shu) 紀年》和《史記》都做過相當的考證,“並沒有純粹依據《史記》”。《刺客列傳(chuan) 》所載聶政事跡,郭沫若有兩(liang) 點不同意見。第一,《史記》中,聶榮從(cong) 《戰國策》的未婚變成已婚,屬於(yu) 太史公的“過度潤色”。第二,《史記》采用“表傳(chuan) 各異”的原則,把一件事跡“疏忽”記載為(wei) 分別在韓烈侯和韓哀侯的兩(liang) 起刺殺,誤導後世。郭沫若引《竹書(shu) 紀年》“韓山堅賊其君哀侯”為(wei) 佐證,主張以《戰國策》的記載為(wei) 準,即嚴(yan) 仲子遣聶政和陽堅刺殺俠(xia) 累,兼中哀侯。其次是創作方法。創作曆史劇不同於(yu) 曆史寫(xie) 作,郭沫若強調:“劇作家有他創作上的自由,他可以推翻曆史的成案,對於(yu) 既成事實加以新的解釋,新的闡發,而具體(ti) 地把真實的古代精神翻譯到現代。”郭沫若的創作方法,落實到創作意圖上,就是“主張集合反對分裂”的時代主題。於(yu) 是,他重構嚴(yan) 仲子的人物形象,把他與(yu) 俠(xia) 累的矛盾從(cong) 私怨“有卻”擴展為(wei) 合縱還是抗秦的政治分歧,賦予他追求同意、反抗侵略的正義(yi) 品性。嚴(yan) 仲子和聶家姐弟不僅(jin) 要反抗外敵暴秦(劇中代指日本帝國主義(yi) ),而且也反對為(wei) 了保持自己的特權而屈從(cong) 於(yu) 暴秦的俠(xia) 累和韓哀侯等本國王侯將相。於(yu) 是,聶政與(yu) 嚴(yan) 仲子的朋友之誼,以及聶政與(yu) 聶榮的姐弟(兄弟)之情,都被郭沫若賦予新的時代精神。
《棠棣之花》的第一幕“聶母墓前”,聶家姐弟一上場,就感慨六國戰爭(zheng) 對於(yu) 人民生活的摧殘。在戰國亂(luan) 世中,20歲的韓國青年聶政為(wei) 母親(qin) 服孝三年後,決(jue) 心尋訪“深明大義(yi) ”的嚴(yan) 仲子做一番“救國救民”的事業(ye) 。離別之際,聶政吹簫,聶滎歌詠:“饑饉匪自天,屠戮咎由人。富者餘(yu) 肉糧,強者鬥私兵。誰可均貧富,誰可鋤強權?願為(wei) 施瘟使,除害群遍!”當聶政顧及姐弟親(qin) 情,不願離去之際,聶滎以“棠棣之花”主題曲為(wei) 聶政壯行:“去吧,兄弟呀!我望你鮮紅的血液,迸發成自由之花,開遍中華!”“自由”是本劇的底色,也是第二幕“濮陽橋畔”嚴(yan) 仲子與(yu) 聶政相知相惜的朋友倫(lun) 理的基礎。嚴(yan) 仲子向聶政吐露了他與(yu) 俠(xia) 累交惡的原因。嚴(yan) 仲子主張韓、趙、魏三家聯合抗秦,而俠(xia) 累不僅(jin) 煽動三家分晉,而且慫恿哀侯與(yu) 趙、魏內(nei) 訌。嚴(yan) 仲子據理力爭(zheng) ,得罪了俠(xia) 累這個(ge) 國賊。嚴(yan) 仲子感激聶政願意為(wei) 國除害挺身而出,卻也擔心聶政的安危。聶政自歎一貫支持抗秦,他15歲殺人就是因為(wei) 與(yu) 人爭(zheng) 議親(qin) 秦還是抗秦。因此,隻要有助於(yu) 抗秦,隻要有利於(yu) 中原人民,聶政甘願獻出自己的生命。於(yu) 是,嚴(yan) 仲子派遣了自己的密友韓山堅作為(wei) 聶政刺殺俠(xia) 累的同伴和內(nei) 應。
第三幕“東(dong) 孟之會(hui) ”,在聶政刺殺之前,俠(xia) 累與(yu) 哀侯的對話充分暴露了這對奸臣昏君的嘴臉。在俠(xia) 累的教導下,韓哀侯對秦國使者說著韓秦(影射中日)“共榮共存”的諂媚之言,以成為(wei) 秦國外臣為(wei) 榮,甚至願意為(wei) 秦王前驅,一起攻打魏國。正當此時,聶政偽(wei) 裝成秦使殺入朝堂,刺死這個(ge) “媚敵求榮、禍國殃民”的國賊,並誤中哀侯,了結昏君的性命。第四、五幕是聶榮和酒家女春姑出場,她們(men) 都為(wei) 聶政的義(yi) 舉(ju) 感動,決(jue) 定去都城為(wei) 聶政認屍哀悼。她們(men) 不要懸賞黃金,也不怕受聶政牽連,勇敢地宣揚聶政的事跡,感動了衛兵和民眾(zhong) 。本劇結尾,覺醒的人民共同歌唱宣揚民族自由之光的“棠棣之花”。“棠棣”之名來源於(yu) 《詩經·小雅》,本意是歌頌互救急難,共禦外敵的兄弟友情。郭沫若以自由獨立為(wei) 核心理念重新闡釋《棠棣》之歌,並把自由視為(wei) 朋友倫(lun) 理的核心理念,並以自由平等的朋友倫(lun) 理為(wei) 核心重新闡釋和構造了五倫(lun) ,賦予古老的五倫(lun) 以新的時代價(jia) 值。在郭沫若筆下,君臣關(guan) 係被國家與(yu) 人民關(guan) 係所重構,君主作為(wei) 最高倫(lun) 理實體(ti) 被“人民”代替了,人民之間的關(guan) 係則是新型的自由和平等朋友的關(guan) 係,家庭內(nei) 部關(guan) 係也服務於(yu) 以自由作為(wei) 核心理念的朋友—人民關(guan) 係。
郭沫若曾經說過,他的曆史劇創作是“要借古人的骸骨來,另行吹噓些生命進去”。正如《棠棣之花》的法文譯者所言,讀者通過《棠棣之花》可以郭沫若作為(wei) “看到曆史學家、革命家和劇作家三位一體(ti) 的化身”。另一方麵,正是在古今中西之間,以及三種身份之間,我們(men) 能夠體(ti) 會(hui) 《棠棣之花》及其作者的偉(wei) 大,也能夠理解《棠棣之花》及其作者的某些“保守之處”。除了自由與(yu) 解放,《棠棣之花》對孝道和親(qin) 情的刻畫感動了許多讀者。聶政為(wei) 母親(qin) 守孝三年,聶政為(wei) 了姐姐差點放棄尋訪嚴(yan) 仲子,並且為(wei) 了不連累姐姐自殘身體(ti) 麵貌。從(cong) 階級鬥爭(zheng) 和革命史觀的角度看,聶政的覺悟似乎還不夠。《我怎樣寫(xie) 棠棣之花》就記載了時在重慶的周恩來提出聶政作為(wei) 遊俠(xia) 不大可能踐行儒家三年之喪(sang) 的禮儀(yi) ,況且先秦時代三年之喪(sang) 並不一定普遍實行。然而,郭沫若最後仍然堅持某種以家庭倫(lun) 理為(wei) 核心的“古人骸骨”,用以中和可能過於(yu) “現代”的自由精神。或許,1940年代的郭沫若已經覺察到,一旦現代五倫(lun) 和自由精神的最大敵人外國侵略者一旦被驅除,國家得以獨立,人民得以解放,那麽(me) 國家法律、家庭倫(lun) 理與(yu) 自由精神仍然會(hui) 長期共存和糾葛,而由此激發的複仇問題依然會(hui) 不斷回響。
餘(yu) 論
在複仇最為(wei) 盛行的戰國時代,出現了“最為(wei) 精致的和製度化”的“門人食客”複仇。所謂門人食客複仇是一個(ge) 過於(yu) 籠統的觀念,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家臣”“門客”和“國士”三種在五倫(lun) 中性質不同複仇者的複仇責任和倫(lun) 理評價(jia) 。在儒家五倫(lun) 看來,家臣和門客複仇都屬於(yu) 宗族—親(qin) 屬複仇的變種,而國士複仇則屬於(yu) 朋友複仇,複仇責任和禮法性質不盡相同。隨著分封製的衰落和大一統帝國的建立,家臣和門客的複仇在儒家禮法的意識形態內(nei) 部已經得到完善的規製,然而“國士複仇”的道義(yi) 倫(lun) 理仍然在社會(hui) 劇烈變遷之際不斷被激發和改寫(xie) ,不斷挑戰五倫(lun) 關(guan) 係的穩定性。
本文討論聶政故事的第一個(ge) 敘事版本是《史記》。站在戰國時代新興(xing) 的士階層的角度,司馬遷強調“士為(wei) 知己者死”朋友倫(lun) 理的正當性,並且把朋友倫(lun) 理與(yu) 父子、兄弟倫(lun) 理結合起來,共同對抗君臣倫(lun) 理和夫婦倫(lun) 理。聶政故事的第二個(ge) 敘事版本是《資治通鑒》。站在大一統王朝的角度,司馬光強調三綱之於(yu) 五倫(lun) 的優(you) 先性,並把君臣大義(yi) 視為(wei) 首要的政治倫(lun) 理。因此,聶政雖然是勇士,但是他的複仇是因為(wei) 受到亂(luan) 臣賊子嚴(yan) 仲子的蠱惑,於(yu) 是落得一個(ge) “盜殺”的貶斥之名。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中國古代關(guan) 於(yu) 複仇的“禮”與(yu) “法”的眾(zhong) 多爭(zheng) 論,其實是“國法”為(wei) 代表的三綱之“法”與(yu) “孝義(yi) ”為(wei) 代表的五倫(lun) 之“禮”衝(chong) 突與(yu) 調適。聶政故事的第三個(ge) 敘事版本是《棠棣之花》。在外敵入侵和國內(nei) 戰爭(zheng) 的民族全麵危機之際,郭沫若用自由(獨立)精神改造了五倫(lun) ,用自由平等的朋友倫(lun) 理重構了五倫(lun) 關(guan) 係,並用“人民—國家”替代了“君主”,作為(wei) 統攝五倫(lun) 的最高倫(lun) 理實體(ti) 。盡管以自由的現代精神打倒和重構了“三綱”,但是郭沫若仍然以一種相對“中庸”的態度,試圖調和以家庭為(wei) 核心的五倫(lun) 禮法與(yu) “現代”的自由精神。

通過對儒家倫(lun) 理與(yu) 王朝法律的互動變遷的敘事—倫(lun) 理分析,本文試圖闡明,在不同社會(hui) 曆史背景下,中國的複仇倫(lun) 理呈現出多樣的模式,並非是一套固定不變的死製度。這些“活著的曆史精神”或許對分析中國當代法律也有一定的現實意義(yi) 。現代法律可以通過強大的中央集權和嚴(yan) 格的程序主義(yi) 禁止任何形式的私人複仇行為(wei) ,但是複仇問題的關(guan) 鍵不在於(yu) 法律禁止或不禁止,而在於(yu) 複仇背後的倫(lun) 理觀念及其生活實踐。法治的引入試圖消除或者消解五倫(lun) 本身,如果是這樣的話,像曆史上關(guan) 於(yu) 複仇的禮法爭(zheng) 議一樣,法治建設可能會(hui) 遭遇五倫(lun) 的抗拒和反動,各種以“複仇”為(wei) 名的非法治或反法治聲音仍然會(hui) 此起彼伏。譬如,近年來引發學界和輿論界激烈爭(zheng) 議的“死刑存廢”問題中,圍繞李昌奎案、藥家鑫案、林森浩案、賈敬龍案等死刑案件的爭(zheng) 議,常有學者認為(wei) 主張死刑的觀點是一種落後的乃至野蠻的“殺人償(chang) 命”觀點。這些學者對死刑背後的倫(lun) 理觀念的忽略或拒斥,已經遭遇了“大眾(zhong) 輿論”對法律人的某種不信任和反抗。值得注意的是,大眾(zhong) 輿論認為(wei) 上述罪犯無論是“罪大惡極”還是“罪不至死”,常常訴諸肯定五倫(lun) 的複仇倫(lun) 理。實際上,已有學者研究和論證了“善終”和“殺人償(chang) 命”為(wei) 代表的中國人死刑文化觀可謂是五倫(lun) 觀念的當代回響。
最後,從(cong) 人文學科與(yu) 社會(hui) 科學的一般區分而言,與(yu) 蘇力主張的“製度”和“功能”的社科視角不同,本文采取了更為(wei) “文化”和“曆史”的人文視角切入複仇與(yu) 法律問題。不過,這兩(liang) 種視角並不存在本質差異,隻要我們(men) 從(cong) 製度主義(yi) 往前再走一步,把“文化”和“曆史”納入製度特別是中國製度研究的參數。文化作為(wei) 製度,這方麵已經有不少優(you) 秀的研究。通過本文的研究可以發現,在社會(hui) 經濟環境和人的生物性本能的製度框架約束中,以“五倫(lun) ”為(wei) 核心的儒家禮法構成理解中國複仇與(yu) 法律問題的基本參數,並在不同的曆史時期被不同禮法觀點表述為(wei) 不同的複仇敘事,在今天仍不絕如縷。如何理解民族的生活,無論是曆史研究還是文學研究,背後都研究“民族精神”。民族精神不是死物,毋寧說是不斷回應現實挑戰並且不斷更新的活的靈魂。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中國法學研究離不開中國文史傳(chuan) 統的延續或激活。誠如馮(feng) 象教授所言:“如此,法學才能夠觸及曆史真理,即上升為(wei) 史學而承載民族精神,加入一個(ge) 偉(wei) 大的學術傳(chuan) 統。”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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