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華民族”入憲
作者:李占榮
來源:《社會(hui) 科學戰線》2008年第10期
時間:西曆2008年11月10日
摘要:中華民族作為(wei) 國族或政治民族是與(yu) 中國在長期的曆史過程中相互塑造而形成的一個(ge) 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ti) 。從(cong) 現實構成上看,是中國各民族的總稱。“中華民族”入憲具有重要的國際法、國內(nei) 法和法理意義(yi) 。“中華民族”入憲應當從(cong) 憲法序言中的範疇確立、憲法總綱中的範疇內(nei) 涵界定和憲法正丈中構建憲法規範三個(ge) 層次展開。
關(guan) 鍵詞:“中華民族”入憲;法律意義(yi) ;憲法範疇;憲法規範
曆史是合法性的基礎,中華民族的曆史演變詮釋了中華民族在與(yu) 中國的相互塑造中成為(wei) 一體(ti) ,不可分割,而“中華民族”入憲不但是解決(jue) 現實問題的憲法基礎,也是對曆史最正式的描述。
一、中華民族的曆史演變與(yu) 現實構成
“中華民族”是人們(men) 非常熟悉的一個(ge) 概念,從(cong) 形式上看,它是由“中華”和“民族”這兩(liang) 個(ge) 詞組合而成,是中西合璧的產(chan) 物。從(cong) 現實構成上看,是中國各民族的總稱。
“中華”一詞出自《呂氏春秋》裏的“中國諸華”,意思是“中國諸聖人的後代”,不但漢族政權,就連少數民族政權也不斷挺進中原,爭(zheng) 取中華正統。由此可見,“中華”的概念與(yu) “中國”的概念關(guan) 係密切。事實上,自中國文明初起的時代(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1世紀)給我們(men) 流傳(chuan) 下來的是“三皇五帝”的傳(chuan) 說。三皇的說法不一,一般認為(wei) 是伏羲,女媧,神農(nong) 。也有人認為(wei) 燧人氏鑽木取火為(wei) 天皇,伏羲氏罔罟定製為(wei) 人皇,神農(nong) 氏教民農(nong) 耕為(wei) 地皇。根據《史記·五帝本紀》,“五帝”乃黃帝、顓頊、帝嚳、唐堯、虞舜。“三皇五帝”的傳(chuan) 說帶給我們(men) 更多的是關(guan) 於(yu) 族群意義(yi) 上“中華”的上古圖景,也正是這一時期,形成了古代的“華族”。自夏朝開始,國家的觀念和實踐在中華大地真正啟動了,之後經過商到周,從(cong) 族群關(guan) 係上看“華夷無別”,因為(wei) “華”其實就是虞舜的本名,而虞舜就是東(dong) 夷人,周的始祖文王就是西夷人。“華夷之分,實際標準主要就是以與(yu) 周王室的血緣親(qin) 屬關(guan) 係來定的……華夷本來就是一回事。所以,從(cong) 根本上說,要把華夷區分開來是不可能的,是毫無道理的。”秦漢以後,以“秦人”和“漢人”為(wei) 國族主體(ti) 的族群不斷融合,建立國家取得正統者為(wei) “華夏”,後演變為(wei) 漢族,其餘(yu) 為(wei) “諸夷”。此後的兩(liang) 千多年,國家統一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成為(wei) 中國曆史發展的主流和本質,而分裂是非主流,漢族與(yu) “諸夷”在爭(zheng) 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都想成為(wei) 正統,隻是由於(yu) 漢族人口最多,建立的中央王朝也最多,而匈奴、鮮卑、吐蕃、回鶻、契丹、女真、蒙古、滿等族群也在局部地區甚至全國範圍內(nei) 建立過政權。無論如何,它們(men) 同屬“中華”。
本人一貫認為(wei) ,並不存在一個(ge) 恒久不變的先驗的民族標準。民族是一個(ge) 基於(yu) 自然存在的社會(hui) 曆史範疇,它不是從(cong) 概念到概念的玄學思辨。民族的自然存在是以氏族、部落、胞族、部族等曆史存在形態反映出來的,也就是說,它們(men) 是民族的曆史雛形,這也反映出民族範疇的客觀內(nei) 容。另一方麵,民族範疇的確立是人們(men) 思維活動的產(chan) 物,是人們(men) 對曆史上和現實中各種民族現象主觀認識的結果。如果將民族置於(yu) 市民社會(hui) 與(yu) 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中考察,則三者具有共生性、共存性和共進性,而且這種產(chan) 生、存在和發展融合在曆史的統一性之中。顯然,在這樣的民族觀裏,我們(men) 對民族的認識不但有古代民族,也有近代民族和現代民族之分,而且也有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之分。
早在1902年,梁啟超在《中國學術思想之變遷之大勢》一文中使用了“中華民族”一詞:“上古時代,我中華民族之有四海思想者厥惟齊,故於(yu) 其間產(chan) 生兩(liang) 種觀念焉,一曰國家觀,二曰世界觀。”1903年,梁啟超把伯倫(lun) 知理的民族概念引入中國,指出民族最要之特質有八:一是“其始也同居一地”,二是“其始也同其血統”,三是“同其支體(ti) 形狀”,四是“同其語言”,五是“同其文字”,六是同其宗教,七是同其風俗,八是同其生計。
兩(liang) 年之後,梁啟超在《曆史上中國民族之觀察》一文中指出:“今之中華民族,即普遍俗稱所謂漢族者。”但是從(cong) 曆史演變的角度觀察,他認為(wei) 中華民族是中國境內(nei) 的所有民族,漢、滿、蒙、回、藏等為(wei) 一家,是多元混合的。這一時期是西方民族觀念和民族主義(yi) 思想以及民族——國家理論的大普及時期,中國的社會(hui) 精英全麵接受並引進這些觀念、思想和理論,使之成為(wei) 改造中國社會(hui) 的武器。辛亥革命之後,“中華民族”一詞的含義(yi) 已經不再是專(zhuan) 指漢族,而是指當時中國國境內(nei) 的所有民族,包括漢族、滿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等民族。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以“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張為(wei) 內(nei) 容的三民主義(yi) 是當時解決(jue) 中國獨立統一與(yu) 民主富強的問題的理論基礎,也“是中國舊民主主義(yi) 革命階段最完備的指導綱領,是當時中國最進步的思想體(ti) 係”。1949年國民黨(dang) 據守台灣以後,仍然以“中華民國”自稱。“中華民國憲法”中並無“中華民族”這個(ge) 概念,但是在台灣三民書(shu) 局出版的《大辭典》中將中華民族解釋為(wei) 一個(ge) 族名,“指組成中國各民族的集合體(ti) ”。
新中國成立以後,進行了民族識別,從(cong) 1950年開始,到1983年結束,共識別了55個(ge) 少數民族,加上漢族,中國共有56個(ge) 民族。長期以來,大陸學者主要專(zhuan) 注於(yu) 對文化意義(yi) 上的民族進行專(zhuan) 題研究,顯然,對作為(wei) 政治民族的“中華民族”進行綜合性研究遠不如台灣地區進行的那麽(me) 早,那麽(me) 係統。費孝通教授在上個(ge) 世紀80年代提出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ti) 格局”理論,他認為(wei) “中華民族作為(wei) 一個(ge) 自覺的民族實體(ti) ,是近百年來中國和西方列強對抗中出現的,但作為(wei) 一個(ge) 自在的民族實體(ti) ,則是在幾千年的曆史過程中形成的”。根據該理論,56個(ge) 文化民族是多元,作為(wei) 政治民族的“中華民族”是一體(ti) 。大陸新版《辭海》稱中華民族是“我國各民族的總稱”。
二、“中華民族”入憲的意義(yi)
所謂“中華民族”入憲,是指將“中華民族”這個(ge) 概念寫(xie) 入我國憲法,在憲法中確立“中華民族”的政治法律地位。“中華民族”入憲是中國各民族共同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重要的意義(yi) 。從(cong) 國際法看,當代國際關(guan) 係體(ti) 係建立在諸多民族國家的相互承認和共同遵守一些國際法基本準則的基礎之上,而聯合國就是各個(ge) 民族國家普遍承認的結果。《聯合國憲章》第1條之2指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jue) 原則為(wei) 根據之友好關(guan) 係,並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第2條規定了為(wei) 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hui) 員國應遵行原則。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國,作為(wei)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hui) 的常任理事國在國際上擔當著重要角色。“中華民族”入憲,從(cong) 憲法高度確立了中國是“中華民族”的政治組織形式。中國既是一個(ge) 曆史範疇,也是一個(ge) 現實範疇。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中華民族”入憲可以有效消解國際反華勢力在台灣問題上對中國的刁難。
台灣地區是中國的一部分,同屬中華民族。中國國民黨(dang) 原主席連戰在2005年訪問大陸期間曾經指出:“中華民族根同宗,祖同源”。“讓我們(men) 大家一起追隨革命先行者的腳步,共同來努力,奮發圖強,讓我們(men) 能夠在21世紀的時候真正地做一個(ge) 揚眉吐氣的中華民族。”中國國民黨(dang) 主席吳伯雄2008年5月27日上午在完成拜謁中山陵儀(yi) 式後強調:“兩(liang) 岸同屬中華民族,血脈相連是任何人都抹殺不了的。”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在就職致辭中強調指出:“兩(liang) 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本應各盡所能,齊頭並進,而非惡性競爭(zheng) ,虛耗資源,他深信以世界之大、中華民族智慧之高,台灣與(yu) 大陸一定能夠找到和平共榮之道”。在四川發生地震後,馬英九個(ge) 人向災區捐款20萬(wan) 新台幣,表示“我是中華民族的一分子”。
“兩(liang) 岸同屬‘中華民族”’的共識是其寶貴的政治資源,如果能夠做到“中華民族”入憲,將其轉化為(wei) 憲法資源,就可以從(cong) 根本上使台灣的以李登輝、陳水扁等為(wei) 首的“本土派”用杜撰的“台灣民族”取代“中華民族”的企圖失去合法性依據。民族是最穩定的共同體(ti) ,民族成員對其有一種天然的忠誠。兩(liang) 岸同屬中華,同屬中國,不容改變。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反分裂國家法》,其第1條明確規定:“為(wei) 了反對和遏製‘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可見,“中華民族”已經成為(wei) 一個(ge) 法律概念了。然而,“中華民族”的具體(ti) 構成是什麽(me) ?“中華民族”的法律地位如何?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什麽(me) ?這些根本問題並沒有具體(ti) 解釋。隻有“中華民族”入憲,才可以從(cong) 憲法的高度予以規範。“中華民族”入憲對台灣問題而言具有重要的國際法意義(yi) ,這將表明中華民族的不可分割性,這也是從(cong) 理論和法治實踐層麵對西方民族主義(yi) 理論長期以來對中國民族主義(yi) 本土經驗壓製與(yu) 扭曲的一次矯正和反抗,為(wei) 中國國家統一提供了理論和憲法支撐。
從(cong) 國內(nei) 法看,“中華民族”入憲是促進公民進行國家認同的法律紐帶,是製止國內(nei) 民族分裂主義(yi) 的憲法依據。以往,人們(men) 習(xi) 慣於(yu) 將“中華民族”當作一個(ge) 口頭化的政治術語來使用,尤其是在政治動員的時候。這樣的使用多了,難免有“口惠而實不至”,其實“中華民族”是一個(ge) 嚴(yan) 格的民族學概念,是一個(ge) 與(yu) 國家相對應的“國族”概念,我們(men) 可以稱之為(wei) “政治民族”,它為(wei) 其中的每一個(ge) 成員都提供了一種身份上的歸屬感。民族身份就是歸屬感的一種形式,“它不是歸屬感的工具,它本身就是歸屬感”。對於(yu) 這樣一個(ge) 涉及每個(ge) 公民歸屬感、關(guan) 係國家認同的重要問題,法律應當認可其確定含義(yi) ,明確其法律地位。
同樣,56個(ge) 民族嚴(yan) 格講還不是法律概念,僅(jin) 僅(jin) 是民族學上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我們(men) 稱之為(wei) “文化民族”。從(cong) 種族的角度看,中國的各族人民同種同源,隨著一次又一次的民族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殊血緣關(guan) 係;從(cong) 文化的角度考察,各民族共同創造了中華文化;從(cong) 國家創立和發展來看,各民族共同創造了中國,尤其是蒙古族和滿族為(wei) 國家的統一作出了重大貢獻。所以,中國各文化民族的成員都已經有了自古及今生活在中國這片土地上的環境性認同,有了基於(yu) 同種共源的生理性認同,也有了推崇中華文化的精神性認同和共同的政治經濟生活的社會(hui) 性認同,現在需要明確和加強“政治民族”共同體(ti) ——“中華民族”的認同。由於(yu) 缺少“中華民族”的憲法觀念,人們(men) 也難以體(ti) 認作為(wei) “國族”的“中華民族”,於(yu) 是,一些民族分裂主義(yi) 現象就在民族國家理論的誤導下出現了。本人一貫認為(wei) ,多民族國家的文化民族中的任何一個(ge) 或者一部分都不能單獨成立國家並享有主權,更不能照搬西方話語中所謂的“民族自決(jue) ”理論來分割屬於(yu) 政治民族整體(ti) 的國家主權。
從(cong) 法理上講,國家隻是實現民族利益的工具。在歐洲民族國家(European ethno—national nation—state)模式中,“國家主要被視為(wei) 一種工具,也就是民族實現其潛能的一種組織架構”,而“治理(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獲得福利與(yu) 安全)正是在這種國家架構內(nei) 進行的……就國家可以要求一些忠誠而言,這是由於(yu) 它是為(wei) 具有歸屬感和原創性等價(jia) 值的民族服務的”。所以,要求公民愛國的前提條件就是對建立這個(ge) 國家的國族或政治民族的認同,而“中華民族”入憲就是必須的一個(ge) 環節。建構和解構是一對矛盾,如果我們(men) 不以入憲的方式從(cong) 法律上建構“中華民族”這一範疇,作為(wei) 其構成要素的各個(ge) 文化民族就處於(yu) 渙散狀態,它就可以毫不費力地解構那個(ge) 沒有法律內(nei) 涵的“中華民族”。合法性往往是由曆史書(shu) 寫(xie) 的,從(cong) 一定意義(yi) 上講,曆史就是合法性的最好解釋。同樣,“中華民族”入憲與(yu) 否也是在書(shu) 寫(xie) 曆史,要留給後人,評判是其次的,關(guan) 鍵是他們(men) 需要承受曆史的後果。1840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其實,在我國憲法序言中,已經有“中華民族”的實質性表述:“中國人民為(wei) 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這裏的“民族解放”顯然是指“中華民族解放”。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中華民族”入憲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中華民族”入憲的方式
1.範疇確立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
範疇確立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主要在憲法序言中進行。
憲法序言不但規定憲法的性質、國家的獨立性、權力的來源等問題,民族主義(yi) 價(jia) 值是憲法序言的根本性內(nei) 容之一。事實上,我國憲法已經使用了“中國各族”、“全國各族”和“全國各民族”等概念,在憲法序言中闡述了它們(men) 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
筆者認為(wei) ,範疇確立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可以采取兩(liang) 種方式。一是僅(jin) 僅(jin) 修改憲法序言中的第一個(ge) 條款。原表述為(wei) :“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chuan) 統。”修改後表述為(wei) :“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是中華民族的家園。中國各族人民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chuan) 統。”這是一種比較簡化的處理方式,僅(jin) 僅(jin) 增加了“是中華民族的家園”一句。
二是強調中華民族的文化功績和革命傳(chuan) 統,用“中華民族”取代“中國各族人民”,由於(yu) “中國各族人民”與(yu) “中華民族”在實質內(nei) 涵上是完全一致的,“中國各族人民”這一概念強調的是個(ge) 體(ti) ,而“中華民族”強調的是整體(ti) ,二者沒有實質性差異。因此這種修改的形式意義(yi) 大於(yu) 實質意義(yi) 。用“中華民族”取代“中國各族”、“全國各族”和“全國各民族”等概念,同時在涉及“中國各族人民”和“全國各族人民”等概念時,在不影響表達的情況下一律修改為(wei) “中國人民”。這是一種比較複雜的方式,牽扯到憲法序言中大量的用詞修改。
2.範疇內(nei) 涵界定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
範疇內(nei) 涵界定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主要在憲法總綱中進行。憲法總綱是憲法正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規定最重要的憲法範疇和憲法製度的基本原則,對憲法規範進行示範和指導。憲法總綱一般對國家的權力歸屬、中央和地方關(guan) 係、民族關(guan) 係、政治、經濟、文化、國防、外交等進行原則性規定。我國憲法總綱規定了人民民主專(zhuan) 政製度、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特別行政區製度、經濟製度和精神文明建設及其他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國策等。範疇內(nei) 涵界定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可以采取在憲法總綱中明確中華民族的法律含義(yi) 的方式進行。
3.憲法規範構建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
憲法規範構建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主要在憲法正文中展開。憲法規範是對調整憲法關(guan) 係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憲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國家與(yu) 公民的關(guan) 係,國家與(yu) 國內(nei) 各民族的關(guan) 係,國家與(yu) 政黨(dang) 的關(guan) 係以及國家機關(guan) 之間的關(guan) 係。可見,民族關(guan) 係是憲法規範的重要調整對象。憲法規範構建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
首先,通過確定性憲法規範的構建,確立民族範疇中“中華民族”的最高性和政治法律範疇“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最高性。“中華民族”範疇的最高性意味著它對構成其自身內(nei) 容的漢族、蒙古族、滿族、藏族、維吾爾族等56個(ge) 文化民族的製約性和優(you) 先性,它體(ti) 現著基於(yu) 長期的曆史過程而形成的一種曆史實際、客觀價(jia) 值和行為(wei) 規則,任何一個(ge) 文化民族都沒有脫離中華民族的權力,中華民族是不可分割的共同整體(ti) 。由於(yu) “中華民族”入憲是憲法變動的正常形式,在確定性規範構建上完全可以采用憲法解釋的方式。具體(ti) 而言,可以通過對憲法第4條中原有確定性規範的解釋而達到目標。憲法第4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完全可以解釋為(wei) “漢族和各少數民族是中華民族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men) 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樣,憲法第4條規定的“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guan) 係”就可以解釋為(wei) “維護和發展中華民族各成員的平等、團結、互助關(guan) 係。”同時,在憲法中增加一個(ge) 條文來確立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最高性。
其次,通過設立禁止性憲法規範確立和維護中華民族的統一,進而維護國家統一。由於(yu) 我國長期以來受到民族分裂主義(yi) 的困擾,設立製止民族分裂的禁止性憲法規範有著重要作用,它是憲法實現的基礎規範,是維護民族統一的根本法律保障。
總之,“中華民族”入憲不但具有深刻的曆史必然性,也有著急迫的現實必要性和可行性,它將對當下中國的政治生態和法治尤其是憲政實踐產(chan) 生重要影響。
作者簡介:李占榮(1967—)男,浙江財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科研處副處長,法學博士,博士後,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浙江省新世紀“151工程”人才,研究方向:經濟法。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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