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卦的變卦規則及占筮記爻方法的相關(guan) 問題
作者:梁韋弦
來源:《周易研究》2016年1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六月三十日丙辰
耶穌2016年8月2日
作者簡介:梁韋弦,福建師範大學 社會(hui) 曆史學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梁韋弦,曆史學博士,福建師範大學社會(hui) 曆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先秦秦漢曆史文獻、中國思想文化史。
內(nei) 容提要:西周數字卦的卦變規則應是:先後筮得兩(liang) 卦分別視為(wei) 本卦和之卦,再用後筮得的之卦與(yu) 本卦對應各爻的數字加以對比以確定本卦有無變爻,即本卦是否發生爻變並非由其自身決(jue) 定。由記錄占筮所得數字爻曾有改寫(xie) 歸並的說法衍生出了六十四卦體(ti) 係形成於(yu) 我們(men) 所見的數字卦之後和用多個(ge) 數字記寫(xie) 的數字卦並非占筮記錄等說法,都是不能成立的。
標題注釋:福建省社科規劃重點項目:“出土《易》學文獻與(yu) 先秦秦漢《易》學史研究”(2014A021)。
自張政烺先生《試釋周初青銅器銘文中的易卦》一文刊出①,三十多年來關(guan) 於(yu) 數字卦的研究取得了許多進展,但其中的某些基本問題有的仍未得到解決(jue) ,認識仍有分歧。這裏想談兩(liang) 個(ge) 問題,一個(ge) 是數字卦的變卦規則問題,一個(ge) 是占筮記爻的寫(xie) 法及相關(guan) 問題。
先談數字卦的變卦規則問題。
張政烺先生曾就西周器物上所見的兩(liang) 卦並寫(xie) 的情形,說到過有與(yu) 我們(men) 所知的《周易》變卦規則不同的規則存在。在張政烺先生所搜集匯編的三十二條甲骨金文的易卦材料中,有幾組並列的易卦。其中的三、四為(wei)
(六六八一一六)、
(六一六六六一),二八、二九為(wei)
(五七六八七七)、
(一七六七八六),二五、二六為(wei)
(七八六六六六)、
(八七六六六六)。張政烺先生說:
古人占卦多看動爻定吉凶,所以有本卦,有之卦。《左傳(chuan) 》、《國語》言筮,其例頗多。西漢的《焦氏易林》每卦都準備它變成六十四卦,於(yu) 是六十四卦就變成了四千零九十六卦,可謂發展到極點。這三十二條考古材料中已有卦變,惟所占比例不大。三、四見於(yu) 張家坡卜骨,按《周易》是升之屯,四爻動,下卦巽變震,每爻皆變,上卦坤變坎,僅(jin) 變中爻。二八、二九見陶爵範,按《周易》是中孚之漸,三爻動,下卦艮變兌(dui) ②,每爻皆變,上卦巽不變。看起來數字成堆,把它畫成卦爻卻秩序井然。按照《周易》家的方法,卦變是推出卦中某爻宜變,隨手把陰爻改為(wei) 陽,或陽爻改為(wei) 陰即得。看這兩(liang) 個(ge) 例子,三、四一組第四爻(由下往上數)八變六,同是陰爻。二八、二九一組上爻五變一,同是陽爻。知道它和《周易》不同,當是布蓍推算的結果。二五、二六見中鼎銘文,上下接連著寫(xie) ,與(yu) 上舉(ju) 兩(liang) 組之兩(liang) 卦並列不同,但從(cong) 數字看也一望而知是二爻動(五爻、上爻變),按《周易》是剝之比,下卦坤不變,上卦艮變坎。從(cong) 以上這三個(ge) 例子看,它和《周易》有大不相同之處,《周易》九、六是可變之爻,七、八是不變之爻,而這幾條材料則一、五、六、七、八皆可變,沒有不變之爻。③
就張政烺先生所舉(ju) 易卦和解說來看,如果說這三例表明其筮數一、五、六、七、八皆可變,沒有不變之爻,那麽(me) 這裏就存在爻變所依據的是什麽(me) 規則問題。以張先生所舉(ju) 三、四兩(liang) 卦(升六六八一一六、屯六一六六六一)為(wei) 例,張先生說這是“四爻動,下卦巽變震,每爻皆變,上卦坤變坎,僅(jin) 變中爻”。其中的問題是,升的上卦坤(六六八)上爻和中爻同為(wei) 六,何以中爻變而上爻不變?又以二八、二九兩(liang) 卦(中孚五七六八七七、漸一七六七八六)為(wei) 例,張先生說“按《周易》是中孚之漸,三爻動,下卦艮變兌(dui) ,每爻皆變,上卦巽不變”,“二八、二九一組上爻五變一,同是陽爻。知道它和《周易》不同,當是布蓍推算的結果”。從(cong) 爻變規則的意義(yi) 上說,不僅(jin) 這裏存在中孚上卦巽(五七六)的中爻七何以不變,而下卦兌(dui) (六七七)的初、二兩(liang) 爻的七何以就變為(wei) 八和六的問題,還有本卦之上卦巽的上爻是五而之卦的上卦巽之上爻卻是一的問題。張先生說“上卦巽不變”,是說本、之兩(liang) 卦上爻的五和一都是陽爻,這種不同對卦象沒有影響,即這種情形不算爻變。說“二八、二九一組上爻五變一,同是陽爻。知道它和《周易》不同,當是布蓍推算的結果”,這裏說的“五變一”與(yu) 上麵說的“上卦巽不變”並不矛盾,這是為(wei) 了解釋記作五和一既然對卦象沒有影響為(wei) 什麽(me) 還要在之卦漸中將本卦上爻的五寫(xie) 成一,即認為(wei) 之卦漸(一七六七八六)若是用改變本卦中孚(五七六八七七)下卦的變爻得來,而上卦不變,那麽(me) 上卦則應寫(xie) 作五七六,可實際漸的上卦卻是一七六,這說明,之卦漸並不是按相傳(chuan) 的《周易》變卦規則由改變本卦中孚動爻的方法得來,而是由重新占筮得來的。即本卦中孚中的上卦巽占筮時所得的數字是五七六,之卦漸的上卦巽占筮時所得的數字是一七六,所以才造成了本、之兩(liang) 卦的上卦同為(wei) 巽,而在本卦上爻為(wei) 五、在之卦上爻為(wei) 一的情形。同樣,在三、四升(六六八一一六)之屯(六一六六六一)這組中,若之卦屯的上卦坎六一六是由改變升卦上卦坤六六八的中爻得來,僅(jin) 中爻變,應寫(xie) 作六一八,而實際卻是六一六,也說明之卦中的坎不是由改變本卦中的坤得來,而是重新占筮得來的。這種情形與(yu) 張先生在談天星觀楚簡時講的“每筮都要布策兩(liang) 遍”④的說法是一致的。按,張政烺先生的這些說法已觸及問題的“大概”,或者說從(cong) 張先生的分析中我們(men) 可以確認他指出了這種分兩(liang) 次筮得本卦和之卦方法的存在,這是一個(ge) 重要的發現,而這個(ge) 發現並未引起學者們(men) 的注意。後來如學者韓自強也曾說到“先秦占卦因為(wei) 沒有爻題,必須占筮二卦(遇卦和變卦)視遇卦之變爻以斷吉凶”⑤,但這種說法是在《周易》使用七、八、九、六這四個(ge) 筮數的前提下講的,是在說因為(wei) 如《左傳(chuan) 》所記占例沒有爻題,如占得乾上九爻之數為(wei) 九,是變爻,則需要用遇乾
之央
來表示,而不是說實際占筮分別筮得乾為(wei) 本卦、夬為(wei) 之卦。即這種說法並不包含張政烺先生之發現的意義(yi) 。又如李學勤先生在談淳化西周陶罐數字卦“卦變問題”時說:“罐上有兩(liang) 格填刻兩(liang) 組筮數,很可能標誌這兩(liang) 卦有卦變的關(guan) 係。如將兩(liang) 組轉為(wei) 易卦,前文已說明一為(wei) 《解》卦,一為(wei) 《困》卦,兩(liang) 者恰好是一爻動,即五爻陰陽互變。”李先生對其一爻動說法所作的注釋是:“尚秉和:《周易古筮考》,卷四。”李先生說的陶罐上的兩(liang) 組筮數是:“八一一八一六”(困),“六八五六一八”(解)。⑥按,由李先生對其一爻動的說法取尚秉和說加以注釋來看,還是按相傳(chuan) 的《周易》變卦方法的思路來考慮問題的。因為(wei) 尚氏所講的是九六變為(wei) 八七的變卦方法,是在所用筮數為(wei) 七、八、九、六的前提下說的,其中並不存在一變為(wei) 八的問題。李先生應該已意識到了這個(ge) 問題,所以隻是說本、之兩(liang) 卦“五爻陰陽互變”。其實,這兩(liang) 個(ge) 易卦本卦解的下卦坎是八一六,之卦困的下卦坎是六一八,這種不同正是張政烺先生說的本、之兩(liang) 卦是分別筮得,即之卦不是由改變本卦動爻得來之證。也就是說,李先生想用尚氏卦變說對陶罐數字卦的卦變加以籠統的解釋,其本、之兩(liang) 卦的陰陽爻互變的說法也不包含張政烺先生說的布策兩(liang) 遍之義(yi) 。所以,我們(men) 說張政烺先生說的分兩(liang) 次筮得本卦和之卦的方法是他的一個(ge) 重要的發現,而這個(ge) 發現並未引起學者們(men) 的注意。
我們(men) 說張先生的說法已觸及問題的“大概”,是在指出其發現的同時又指出他對問題的認識還比較模糊,其說語焉不詳,不能具體(ti) 回答這種分別筮得的兩(liang) 卦是如何發生聯係的,或者說沒有講清既然之卦不是由改變本卦的動爻而來,那麽(me) 它們(men) 之間的卦變關(guan) 係是如何確定的。經過研究,我認為(wei) 如果分別筮得兩(liang) 卦,要將後筮得一卦視為(wei) 先筮得一卦的之卦,隻有在這樣的情形下才可成立:先筮得一卦,此時並不能確定這個(ge) 本卦是否有爻變;再筮得一卦視為(wei) 先前所得一卦的之卦,這時再來看之卦與(yu) 本卦對應爻位的何爻奇偶不同,才能確定本卦與(yu) 之卦奇偶不同的爻是變爻。如果想將分別筮得的兩(liang) 卦說成是本卦和之卦的關(guan) 係,舍此別無辦法。而且,也隻有如此,才能解釋如張先生所舉(ju) 本卦中同為(wei) 六或七的爻何以有變有不變的問題,才能解釋何以本卦的“一、五、六、七、八皆可變,沒有不變之爻”的問題。即後筮得的之卦與(yu) 本卦相同爻位的筮數若奇偶不同,即視本卦之爻為(wei) 變爻;若後筮得的之卦與(yu) 本卦同爻位的筮數奇偶相同,則不視為(wei) 爻變;若後筮得的之卦與(yu) 本卦各爻位的筮數之奇偶皆相同,則視本卦為(wei) 不變。本卦之爻同為(wei) 六或七,或者說本卦中的任何一個(ge) 數字爻,其變與(yu) 不變不是由其自身決(jue) 定的,而是由看所筮得的之卦對應爻位的數字來決(jue) 定的。張政烺先生說西周器物所見本卦中的數字爻“沒有不變之爻”,這種說法之所以引起學者們(men) 的疑惑,是因為(wei) 隻說“沒有不變之爻”這不能解釋在本卦之中同為(wei) 六或七即數字相同的爻何以有變有不變的問題,那麽(me) 這種變化就已無規則可言,在占筮中是無法操作的。我們(men) 的上述分析,即指出由後筮得的之卦對比本卦來確定本卦何爻有變的方法,則可以具體(ti) 解釋這種本卦變爻的確定規則問題,而學者們(men) 關(guan) 於(yu) 本、之兩(liang) 卦數字關(guan) 係的種種疑問皆可迎刃而解。
要評估我們(men) 提出的這種確定本卦和之卦關(guan) 係的方法存在的可能性,還牽涉一些相關(guan) 問題。
第一個(ge) 問題就是如西周器物所見兩(liang) 卦並列的數字卦是不是本卦和之卦的關(guan) 係,或者說先秦的易占術中是否存在變卦占法的問題。如張政烺等學者認為(wei) 西周器物上的並列兩(liang) 卦是卦變現象,是根據如《左傳(chuan) 》《國語》上遇某卦之某卦的記載提出來的看法。但曾有學者認為(wei) ,《左傳(chuan) 》所記某卦之某卦的說法隻是在爻題尚未發明之前指稱易卦某爻的一種表述方式。如曰“乾
之姤
”,猶言“乾的姤”,是用姤的陰爻來指稱乾的初爻,其中本不存在所謂乾卦的初爻爻變而形成變卦姤的問題⑦。這種說法與(yu) 我們(men) 上引韓自強先生說法的不同之處在於(yu) ,韓先生認為(wei) 之卦的意義(yi) 在於(yu) 指明本卦的何爻為(wei) 變爻,即韓先生是承認有爻變問題存在的。關(guan) 於(yu) 《左傳(chuan) 》所記占例確可表明卦變占法的存在,我於(yu) 另文有專(zhuan) 門討論。簡要地說,如《左傳(chuan) 》所記占例有其卦遇某和遇某卦之某卦的兩(liang) 種情形來看,其所記占法確有變卦和不變卦的存在;縱觀《左傳(chuan) 》所記變卦占例,之卦是可以參與(yu) 吉凶判斷的,不隻起到後來爻題的作用。
就西周數字卦來說,如張政烺先生所舉(ju) 西周易卦,有單個(ge) 的六爻卦,也有兩(liang) 卦並列的六爻卦。參照《左傳(chuan) 》所記筮占遇某卦和遇某卦之某卦的兩(liang) 種情形,西周單個(ge) 的易卦應相當於(yu) 隻有遇卦的不變之卦,兩(liang) 卦並列的應相當於(yu) 遇某卦之某卦的本卦和之卦。不然,西周器物所見有單個(ge) 易卦、有兩(liang) 卦並列易卦的情形是不好解釋的。就西周並列兩(liang) 卦之間的關(guan) 係來說,以見於(yu) 宋人所錄安州六器之中鼎上的
兩(liang) 卦為(wei) 例,張政烺先生在討論卦變問題時指為(wei) 剝(
)之比(
),李學勤先生在肯定張政烺先生遇剝之比說法的基礎上,將鑄器者“中”的事跡與(yu) 鼎銘內(nei) 容結合起來,參照《國語》《左傳(chuan) 》所見本卦之卦占例和《易傳(chuan) 》及後世學者對《周易》剝、比兩(liang) 卦相關(guan) 爻辭的解釋,認為(wei) 用《周易》剝、比兩(liang) 卦相關(guan) 爻辭來占,是“再適合沒有了”⑧。李先生的考析,意在證明如傳(chuan) 本《周易》之卦爻辭可能周初已然存在。而這種用本卦和之卦關(guan) 係為(wei) 占與(yu) “中”的事跡和鼎銘內(nei) 容相吻合的結論,則又可證明如中鼎所見這類並列兩(liang) 卦當確為(wei) 本卦和之卦的關(guan) 係。
第二個(ge) 問題是由張政烺先生所舉(ju) 見於(yu) 甲骨和青銅器上的數字卦來看,其中有不少是單個(ge) 的六爻卦。這就有兩(liang) 種可能,一是可能說明當時占筮並非每筮皆筮兩(liang) 遍。即可能筮得一卦後直接看有無變爻,若無,則即以此卦為(wei) 占,故記下來隻是一卦。另一種可能是,先後筮得兩(liang) 卦,若後筮得一卦與(yu) 先筮得一卦各爻數字的奇偶相同,即視為(wei) 不變,刻寫(xie) 或鑄器時隻取先筮得之一卦。這兩(liang) 種可能性哪種更大些?我認為(wei) 後一種可能更大些。理由主要有兩(liang) 點:第一,如果認為(wei) 那些單個(ge) 的六爻卦是因為(wei) 本身無動爻而不變,那麽(me) 這種不變的卦和變卦中的相同數字爻何以或變或不變的情形即其確定爻變的規則仍無法得到解釋。第二,我認為(wei) 張政烺先生說當時每筮皆筮兩(liang) 遍,這個(ge) 推測可能是對的,根據是如清華簡《筮法》以兩(liang) 卦為(wei) 一組合看吉凶的占法不會(hui) 是突然出現的,即這種看起來與(yu) 我們(men) 所已知不同的占法是應有其繼承性的,因為(wei) 自來筮占皆筮出兩(liang) 卦,所以《筮法》才采取了兩(liang) 卦並用的形式;原先是筮出兩(liang) 卦看有無卦變而為(wei) 占,如《筮法》則保留了筮得兩(liang) 卦的傳(chuan) 統,但發展為(wei) 不論其有無卦變,隻合看兩(liang) 卦以定吉凶,形成了所謂四位占法。在我們(men) 所見商周器物上的數字卦中,單個(ge) 的六爻卦多於(yu) 兩(liang) 卦並列的六爻卦。從(cong) 《左傳(chuan) 》所記占例來看,實際占筮所得易卦有本、之兩(liang) 卦者應明顯多於(yu) 不變之卦,但應考慮到如張政烺先生所舉(ju) 甲骨和青銅器上的易卦不過數十例,並不足以反映實占中變卦和不變卦出現的比例。
第三個(ge) 問題是我們(men) 所設想的變卦規則與(yu) 相傳(chuan) 的《周易》變卦規則的關(guan) 係問題。《周易》以九六為(wei) 變、七八為(wei) 不變之說是漢唐學者傳(chuan) 下來的。孔穎達說:“《周易》以變者為(wei) 占,故杜元凱注襄九年《傳(chuan) 》遇艮之八及鄭康成注《易》皆稱‘《周易》以變者為(wei) 占,故稱九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遇揲則得老陽,六遇揲則得老陰。其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yi) 亦準此。”⑨這種說法依據的是《係辭傳(chuan) 》所述筮法,即由《係辭傳(chuan) 》所述筮法推之,其三變所成一爻之數,不外七、八、九、六這四個(ge) 數字中的一個(ge) 。今由西周器銘所見數字卦來看,其所用數字實超出了這四個(ge) 數。而且,如張政烺先生所舉(ju) 見於(yu) 西周器銘的剝之比等數字卦中,每見八七相對、一六相對的情形,這也與(yu) 九六變為(wei) 八七的變卦規則不合。這些情形當意味著:不合於(yu) 使用由《係辭傳(chuan) 》推出的七、八、九、六這四個(ge) 筮數的筮法在前,使用這四個(ge) 筮數的筮法在後;不合於(yu) 九六變為(wei) 八七規則的變卦現象在前,九六變為(wei) 八七的變卦規則在後。這正是何以西周數字卦的變卦現象不能用九六變為(wei) 八七的變卦規則加以解釋的原因,也是我們(men) 所以要提出西周數字卦另有其變卦規則的理由。
九六變為(wei) 八七的變卦規則是何時形成的?現在學者們(men) 多認為(wei) 《係辭傳(chuan) 》出於(yu) 戰國儒家後學之手,但卻用七、八、九、六四個(ge) 數字來解釋《左傳(chuan) 》《國語》所記變卦占例,即認為(wei) 九六變為(wei) 八七的變卦規則春秋時已然存在。有學者曾以西周易卦數字與(yu) 七、八、九、六不合為(wei) 根據指出,《係辭傳(chuan) 》所述筮法“恐怕不是《周易》原有的筮法”,並由此認為(wei) 《左傳(chuan) 》所記遇某卦之某卦的占例中並不包含漢唐學者所說的卦變術⑩。我認為(wei) ,西周易卦數字與(yu) 七、八、九、六不合,並不能說明曆史上沒有變卦占法,因為(wei) 所謂變卦的實質要求是用數字的奇偶不同來表示本、之兩(liang) 卦同位之爻的陰陽變化,而無論《左傳(chuan) 》的遇、之兩(liang) 卦還是西周器物並列兩(liang) 卦的數字,皆可滿足這個(ge) 要求。所以,西周易卦數字與(yu) 七、八、九、六不合的意義(yi) 在於(yu) 可以證明曆史上《周易》筮法所使用的數字及其具體(ti) 占變規則曾發生過變化,即西周時曾有過不同於(yu) 九六變為(wei) 八七的變卦規則存在。不過,這裏有些問題還是值得研究的。我們(men) 至今尚未發現春秋戰國時期恰好隻用七、八、九、六這種筮數體(ti) 係的數字卦占例,這就有兩(liang) 種可能:一種可能是這一時期已存在用這種筮數體(ti) 係的筮法,隻是這種占例沒有被發現;一種可能是這種筮數體(ti) 係的筮法之出現更在我們(men) 所見戰國竹簡數字卦之後,這同時也意味著傳(chuan) 本《係辭傳(chuan) 》內(nei) 容的最終寫(xie) 定應在戰國很晚的時候。如是後一種情況,則《左傳(chuan) 》所見占例使用的筮數是不是七、八、九、六就需要重新考慮,而戰國筮占的變卦規則就大體(ti) 亦應如我們(men) 關(guan) 於(yu) 西周變卦規則的設想。當然,戰國數字卦變卦規則問題的真正解決(jue) ,要等待將來有新材料的發現。所以,現在隻能說我們(men) 關(guan) 於(yu) 數字卦變卦規則的設想可能適用於(yu) 西周時期。
以上所論是我們(men) 繼前輩學者研究中提出的說法所作的嚐試性探索,這種探索中也可能還有與(yu) 我們(men) 的設想不合的因素沒有考慮到,學者們(men) 可以提出來大家討論。
下麵談數字卦占例所反映出的占筮記爻方法及相關(guan) 問題。
張政烺先生在談到天星觀簡的遇姤之解(一一一一一六、六六一六一六)、遇訟之鹹(一一一六七六、八一一一六六)、遇噬嗑之乾(一六一六六一、九一一一一一)(11)三組易卦時曾說,這些易卦占筮“使用的數字原是有七、八、九的,到寫(xie) 成卦畫時一般都變成了一和六了,在這幾處偶然出現,或是由於(yu) 某種原因(尚不明白)而保留著的”。張先生提出這種看法的理由是,這些易卦中相對於(yu) 一、六而言,七、八、九三個(ge) 筮數出現的頻次過低(12)。在此前,張先生就已曾對其所舉(ju) 三十二個(ge) 見於(yu) 西周器物的數字卦所用筮數做過分析,他指出:“古漢字的數字,從(cong) 一到四都是積橫畫為(wei) 之,一、二、三、
自上而下書(shu) 寫(xie) 起來容易彼此摻合,極難區分,因此把二、三、四從(cong) 字麵上去掉,歸並到相鄰的偶數或奇數之中,所以我們(men) 看到六字和一字出現偏多,而六字尤占絕對多數的現象。占卦實際使用的是八個(ge) 數字,而記錄出來的隻有五個(ge) 數字,說明當時觀象重視陰陽,那些具體(ti) 數目並不重要。這是初步的簡化,隻取消二、三、四,把它分別向一和六集中,還沒有陰爻(
)、陽爻(
)的符號。長沙馬王堆帛書(shu) 《周易》大約寫(xie) 於(yu) 公元前180-前170年左右,其中的六十四卦所畫的陰、陽爻則與(yu) 後世使用的、相同了。”(13)張政烺先生的這些說法可以概括出兩(liang) 個(ge) 意思,一是說西周器物和戰國竹簡所見數字卦在記寫(xie) 過程中曾有過數字寫(xie) 法的歸並,即記錄所使用的數字與(yu) 占筮實際所得的數字並不完全一致;二是說後來筮書(shu) 六十四卦用陰陽爻記寫(xie) ,就是這種簡化歸並的結果。張先生的這些說法不包含這樣的意思:這種將數字作了歸並的記寫(xie) 方法不是占筮記錄;在這種簡化歸並完成的標誌即馬王堆帛書(shu) 卦爻寫(xie) 法出現之前還不存在六十四卦的體(ti) 係。不過,由張先生的這種占筮記爻歸並說後來衍生出了一些說法,似是而非,需要厘清。
一種說法是,古人可能直接求得六個(ge) 奇偶數字而成筮卦(數字卦),後又變換成陰陽六爻,當所得的卦長期積累,資料很豐(feng) 富以後,便加排比,去同存異,而得出六十四卦(14)。按,這種說法講的將數字卦換成陰陽爻,實際所指也一定是按筮數的奇偶抽象為(wei) 陰陽兩(liang) 種符號的過程,故其思路實際與(yu) 張政烺先生的數字爻簡化歸並說是一致的。不過張先生在其論著中是承認六十四卦體(ti) 係早已存在的,其數字爻歸並說意在說明用陰陽爻記寫(xie) 易卦的方法是如何得來的。而此說之意,是認為(wei) 數字爻按奇偶轉換成陰陽爻之後,人們(men) 才可能識別其重複者,從(cong) 而確定出六十四個(ge) 易卦的體(ti) 係,這實際等於(yu) 說在其所謂去同存異的歸並過程完成之前是沒有由六十四卦構成的筮書(shu) 的。由學者們(men) 對陝西長安西仁村西周陶拍所見易卦的考述來看,其師、比、小畜、履四卦連寫(xie) ,既濟、未濟兩(liang) 卦連寫(xie) ,與(yu) 傳(chuan) 本《周易》卦序吻合,就可以證明如傳(chuan) 本《周易》的卦序亦即六十四卦體(ti) 係周初即已存在(15),並非產(chan) 生於(yu) 所謂將數字爻換成陰陽爻再將陰陽爻易卦進行歸並之後。古文獻上有伏羲氏畫八卦又演為(wei) 六十四卦和伏羲氏畫八卦周文王演為(wei) 六十四卦等說法。現在看來,雖六十四卦出於(yu) 何人之手不好確指,但至少周初六十四卦體(ti) 係已然存在,這是沒問題的。就張政烺先生的說法而言,既然認為(wei) 馬王堆帛書(shu) 《周易》用兩(liang) 個(ge) 符號記寫(xie) 的六十四卦就是由占筮所得的用多個(ge) 數字記寫(xie) 的易卦簡化歸並而來,實際就等於(yu) 說馬王堆帛書(shu) 《周易》之前筮書(shu) 的六十四卦就是如占筮記錄的易卦那樣用多個(ge) 數字混寫(xie) 而成的。現在我們(men) 看到了清華簡中筮書(shu) 性質的《別卦》,其六十四卦就是用“一”、“
”兩(liang) 個(ge) 數字或符號寫(xie) 成的,已與(yu) 馬王堆帛書(shu) 《周易》六十四卦的寫(xie) 法完全相同,可見先秦時筮書(shu) 上的易卦也並不是用占筮記錄式的多個(ge) 數字混寫(xie) 而成的。再進一步說,我們(men) 可以將西仁村陶拍上所見六個(ge) 易卦的寫(xie) 法與(yu) 清華簡《別卦》中這六個(ge) 易卦的寫(xie) 法作一下比較(陶拍寫(xie) 法在前,《別卦》寫(xie) 法在後):師
、比
、小畜
、履
、既濟
、未濟
。很明顯,兩(liang) 者的寫(xie) 法已大體(ti) 相同。陶拍上陰爻所用數字雖有六、八兩(liang) 個(ge) ,但毫不影響其與(yu) 陽爻一構成對稱性。也就是說,西周陶拍所見易卦的寫(xie) 法表明,當時筮書(shu) 上的六十四卦已相當於(yu) 用兩(liang) 個(ge) 數字或符號寫(xie) 成,並不是由一、五、六、七、八、九多個(ge) 數字混寫(xie) 而成(16)。新近所見的被認為(wei) 是兩(liang) 周之際的鼎卦戈銘為(wei) :“一六一一一六。曰:鼎止(趾)真(顛);鼎黃耳,奠止(趾)。五六一一五八
。”(17)按,銘文中的兩(liang) 個(ge) 易卦換成陰陽爻同為(wei) 鼎卦,故兩(liang) 者非卦變關(guan) 係,而考慮到西周器銘沒有並寫(xie) 兩(liang) 個(ge) 占筮所得相同易卦之例,則其中後者用五、六、一、八寫(xie) 成的易卦當是占筮記錄,前者用一、六兩(liang) 個(ge) 數字或符號寫(xie) 成並附有如卦爻辭者當是來自筮書(shu) 的寫(xie) 法。也就是說,鼎卦戈這種同一易卦的兩(liang) 種記寫(xie) 方式亦可作為(wei) 當時筮書(shu) 易卦用兩(liang) 個(ge) 數字或符號記寫(xie) 、實占記錄易卦用多個(ge) 數字記寫(xie) 的輔證。現在看來,張政烺先生數字歸並說的問題在於(yu) 沒有看到占筮記錄與(yu) 筮書(shu) 易卦的寫(xie) 法因用途不同而記寫(xie) 規則亦不同,將兩(liang) 者混為(wei) 一談。清華簡中筮書(shu) 性質的《別卦》隻用一、六兩(liang) 個(ge) 數字記,而《筮法》占例的易卦則用一、六、四、五、八、九來記寫(xie) ,這可以確證兩(liang) 者的記寫(xie) 規則不同。而這兩(liang) 種寫(xie) 法的同時存在,可以證明筮書(shu) 寫(xie) 法並不是由占筮寫(xie) 法簡化來的,或者說,過去我們(men) 所見到的西周至戰國的用多個(ge) 數字記寫(xie) 的占筮記錄並不能證明當時沒有用相當於(yu) 兩(liang) 個(ge) 數字或符號記寫(xie) 的筮書(shu) 存在。兩(liang) 者寫(xie) 法之所以不同,是因為(wei) 筮書(shu) 上的卦爻是靜態的,隻需用兩(liang) 個(ge) 或相當於(yu) 兩(liang) 個(ge) 抽象的數字或符號來表明陰陽即可,而實占記錄因涉及不同數字爻的作用或含義(yi) 不同的問題,故需如實記寫(xie) 揲算所得數字。
另一種說法是否認用多個(ge) 數字記寫(xie) 的數字卦的占筮記錄性質。如有學者曾認為(wei) :“近年有學者提出楚簡上的數字卦是‘實占記錄’,記錄方式與(yu) 經書(shu) 應當有別。這種說法沒有考慮到楚簡卜筮是事後記錄,不是同步記錄的性質。事後記錄是以備日後查閱,記載最後的卦象應當比‘實占記錄’更適用。《左傳(chuan) 》和《國語》中的筮例應當也有來源於(yu) 楚簡這類材料的,它們(men) 所記的就是最後的結果,而不是所謂的‘實占記錄’。”(18)我認為(wei) ,應該肯定楚簡易卦的寫(xie) 法是實占記錄的說法是正確的。如今所見《左傳(chuan) 》筮例的卦畫,已與(yu) 傳(chuan) 本《周易》卦畫寫(xie) 法相同,不論這種寫(xie) 法記錄的是《周易》的占筮還是《周易》以外的占筮,不論這種寫(xie) 法是書(shu) 中原有還是後人補寫(xie) ,其寫(xie) 法就是筮書(shu) 上的寫(xie) 法。楚簡所見易卦的寫(xie) 法顯然與(yu) 《左傳(chuan) 》筮例易卦的寫(xie) 法不同,其不同就在於(yu) 筮書(shu) 所用記寫(xie) 數字或符號是兩(liang) 個(ge) ,而楚簡所用記寫(xie) 數字則是多個(ge) 。如新蔡葛陵簡、包山簡和天星觀簡的易卦中,分別出現了一、五、六、七、八、九。我們(men) 曾指出,筮書(shu) 所收應為(wei) 用兩(liang) 個(ge) 數字或符號記寫(xie) 的六十四卦,不會(hui) 重複收錄卦畫寫(xie) 法不同的同一易卦;而實占記錄,如相傳(chuan) 的《周易》占法,則需記寫(xie) 變爻不變爻,故要用七、八、九、六四個(ge) 數字來記寫(xie) ,這樣多次占筮中所得同一易卦就會(hui) 有多種寫(xie) 法(19)。今由清華簡《筮法》所見占例來看,其占法雖似不涉及變爻不變爻的問題,但因其數字爻涉及本身自具爻象的問題,故占筮記錄要用一、六、四、五、八、九幾個(ge) 數字來記寫(xie) 。楚簡上的數字卦與(yu) 清華簡《筮法》占例數字卦都是用多個(ge) 數字寫(xie) 成的,所以,楚簡數字卦的寫(xie) 法也一定是占筮記錄。張政烺先生在談天星觀簡易卦時是肯定其為(wei) 占筮記錄的,但同時為(wei) 了解釋其數字何以一、六偏多的問題提出了改寫(xie) 歸並說。學者的這種否定戰國楚簡數字卦為(wei) 實占記錄說,實際正是由張先生的占筮所得數字曾有過改寫(xie) 的說法發展來的。
這裏我還想指出的是,所謂“最後的卦象”和“最後的結果”,這種提法是有問題的。八卦之象如天地水火雷風山澤或父母長男長女之類,無論其用實占所得數字來記寫(xie) ,還是改用抽象的數字來記寫(xie) ,或者是用陰陽卦畫來表示,都是一樣的。實占的卦象並不會(hui) 因為(wei) 這種寫(xie) 法的改變而改變,實占的卦象就是最後的卦象,無所謂最初的卦象與(yu) 最後的卦象之別。如果所謂“最後的結果”是指對吉凶的判斷,卦象不會(hui) 因寫(xie) 法不同而改變,吉凶的結果也不會(hui) 因寫(xie) 法不同而改變,也無所謂最初結果與(yu) 最後結果的問題。如果所謂“最後的卦象”和“最後的結果”都隻是指卦爻的寫(xie) 法而言,我們(men) 先假設學者們(men) 所說的這種改寫(xie) 和轉變的情形存在,仍然可以確定這種寫(xie) 法是占筮記錄。現在結合清華簡《筮法》占例來看,《筮法》占例所見一、六之外的四、五、八、九,楚簡所見一、六之外的七、九、五、八,都說明這些寫(xie) 法至少保留了與(yu) 判斷吉凶相關(guan) 的實占數字,那麽(me) 這種寫(xie) 法的本質就還是實占記錄。因被改寫(xie) 或轉化為(wei) 一、六的數字對占筮的結果並無影響,其實質與(yu) 沒有改寫(xie) 轉化的“同步記錄”沒有差別。正因如此,雖然張政烺先生說天星觀簡易卦的寫(xie) 法會(hui) 有將別的數字轉寫(xie) 為(wei) 一、六的情形,但卻仍肯定其為(wei) 占筮記錄。
還有一種說法,既承認戰國竹簡數字卦是占筮記錄,同時也強調這種占筮記錄有改寫(xie) 的情形存在。如現在有學者在對清華簡《筮法》占例的研究中也以與(yu) 張先生同樣的理由認為(wei) :“這些六畫卦‘一’和‘六’已相當於(yu) 陽爻和陰爻,隻是在特殊情況下,才將‘
’、‘
’、‘
’、‘
’,照樣寫(xie) 出不轉為(wei) ‘一’和‘六’之象。”(20)這種說法其實就與(yu) 張政烺先生關(guan) 於(yu) 天星觀簡易卦寫(xie) 法的看法完全相同了。那麽(me) ,到底是否存在占筮記錄記寫(xie) 時的轉化歸並問題呢?就清華簡《筮法》的實際情形來看,如《得》一節說“
叁(三)男同女,乃得”,《小得》一節說“
叁(三)同弌(一),乃得之”(21),這兩(liang) 則占例,前者中的巽(
)寫(xie) 作
(九一八)或寫(xie) 作
(一一六)並不影響其為(wei) 女之象,後者中的坎(
)寫(xie) 作
(六五四)或寫(xie) 作
(六一六)並不影響兩(liang) 卦三同一的結構。也就是說,其巽中的九(
)、八(
),坎中的五(
)、四(
),並沒有因為(wei) 無特殊需要而改寫(xie) 或轉化為(wei) 一、六。可見,並不存在對沒有“特殊情況”的九、八、五、四轉寫(xie) 成一、六的情形。張政烺先生說實占數字爻有被易寫(xie) 的情況,其根據是若無易寫(xie) 則七、八、九出現的頻次不應明顯低於(yu) 一、六。後來有學者指出,不同筮數出現的頻次可能與(yu) 所用筮法相關(guan) (22)。當年張政烺先生沒有條件看到如清華簡《別卦》用兩(liang) 個(ge) 數字記寫(xie) 的六十四卦,他提出的占筮所得數字轉化歸並說,是為(wei) 了說明如馬王堆帛書(shu) 《周易》所見用兩(liang) 個(ge) 符號記寫(xie) 的六十四卦是如何形成的。現在我們(men) 由清華簡《別卦》知道,至少戰國時已存在用兩(liang) 個(ge) 抽象的數字即相當於(yu) 陰陽爻符號記寫(xie) 的六十四卦,那麽(me) 同時我們(men) 就應該知道,此時人們(men) 再去做占筮所得數字爻的簡化歸並工作是毫無意義(yi) 的,而我們(men) 再去論證清華簡《筮法》占例數字爻的記寫(xie) 有無簡化歸並問題,顯然也已經失去了當年張政烺先生做這種研究工作的意義(yi) 。
注釋:
①張政烺《試釋周初青銅器銘文中的易卦》,載《考古學報》1980年第4期。
②按張先生“中孚之漸”和下麵“二八、二九一組上爻五變一”的說法,此處應說“下卦兌(dui) 變艮”。
③張政烺《張政烺文史論集》,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570頁。
④張政烺《張政烺文史論集》,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697-698頁。
⑤韓自強《阜陽漢簡〈周易〉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93頁。
⑥以上見李學勤《周易溯源》,成都:巴蜀書(shu) 社,2006年,第224-233頁。
⑦夏含夷《〈周易〉筮法原無“之卦”考》,載《周易研究》1988年第1期。
⑧李學勤《周易溯源》,成都:巴蜀書(shu) 社,2006年,第212-219頁。
⑨[唐]孔穎達《周易正義(yi) 》,載《十三經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3頁。
⑩夏含夷《〈周易〉筮法原無“之卦”考》,載《周易研究》1988年第1期。
(11)我認為(wei) 天星觀等戰國楚簡的兩(liang) 卦並寫(xie) 表現的並不是卦變關(guan) 係,已另有文討論。
(12)張政烺《張政烺文史論集》,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695-697頁。
(13)張政烺《張政烺文史論集》,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566-567頁。
(14)見張立文《帛書(shu) 〈周易〉注譯》,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2-14頁。
(15)李學勤《新發現西周筮數的研究》,載《周易研究》2003年第5期。
(16)參見梁韋弦《關(guan) 於(yu) 數字卦與(yu) 六十四卦符號體(ti) 係形成問題》,載《周易研究》2007年第1期;《試論西周時期筮書(shu) 中易卦的寫(xie) 法》,載《周易研究》2012年第6期。
(17)見董珊《新見鼎卦戈》,複旦大學出土文獻與(yu) 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4年1月8日。
(18)王化平《〈左傳(chuan) 〉和〈國語〉之筮例與(yu) 戰國楚簡數字卦畫的比較》,載《考古》2011年第10期。
(19)梁韋弦《關(guan) 於(yu) 數字卦與(yu) 六十四卦符號體(ti) 係之形成問題》,載《周易研究》2007年第1期;《試論西周時期筮書(shu) 中易卦的寫(xie) 法》,載《周易研究》2012年第6期。
(20)廖名春《清華簡〈筮法〉篇與(yu) 〈說卦傳(chuan) 〉》,載《文物》2013年第8期。
(21)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肆)》下冊(ce) ,上海:中西書(shu) 局,2013年,第82、100頁。
(22)李學勤《新發現西周筮數的研究》,載《周易研究》2003年第5期。
責任編輯:葛燦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