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清源】‍構造禘祫:論鄭玄之推論依據及特點

欄目:《原道》第29輯
發布時間:2016-07-04 12:24:09
標簽:

 

 

‍構造禘祫:論鄭玄之推論依據及特點

作者:馬清源(北京大學曆史係博士研究生) 

來源:《原道》第29輯,陳明 朱漢民 主編,新星出版社2016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六月初一日丁亥

           耶穌2016年7月4日


 

內(nei) 容提要:禘祫理論,自古爭(zheng) 論頗多,而鄭玄更是其中無法回避的關(guan) 鍵人物。其在經學史上首先構造起一套完整、有係統的禘祫理論,較為(wei) 完美的解決(jue) 了經典中的不同記載。本文首先構擬鄭玄推論禘祫問題核心——禘祫年之疏數的具體(ti) 過程,向讀者展示不同於(yu) 先前認識的鄭玄的推論依據及其推論特點。其次選取鄭玄禘祫理論中禘祫分合、禘祫時神主排列等問題,對比鄭玄與(yu) 其之前及大致同時學者的不同觀點,討論雙方差異的根源——對材料的取舍標準差異以及對相同材料存在不同解讀。認為(wei) 鄭玄對禘祫理論的構建,兼據《公羊》之義(yi) 例、《左傳(chuan) 》之事實、《周禮》學之理論,尤其是《公羊》學背景對鄭玄的深刻影響不容忽視。

 

關(guan) 鍵詞:鄭玄、魯禮、禘祫、《春秋公羊傳(chuan) 》

 

禘祫為(wei) 魯禮之重要一環,後世關(guan) 於(yu) 禘祫的爭(zheng) 論也最多。鄭玄之著《魯禮禘祫義(yi) 》(又稱《禘祫誌》),本傳(chuan) 明載,惜後世散佚,僅(jin) 於(yu) 經疏、《通典》等書(shu) 中有征引,皮錫瑞作《魯禮禘祫義(yi) 疏證》、孫詒讓於(yu) 《周禮正義(yi) 》中,參合校補,原書(shu) 大貌可觀。據諸家校補,鄭玄論魯禮禘祫義(yi) 之可知者,大致有禘祫於(yu) 四時中時間,禘祫時用酒用樂(le) 、神主排列方法等儀(yi) 節,禘祫年之疏數等。其中又以禘祫年之疏數爭(zheng) 論最多,亦是整個(ge) 禘祫問題之核心,鄭玄之前‍“學者競傳(chuan) 其聞,是用訩訩爭(zheng) 論,從(cong) 數百年來矣”,[1]隻是時至今日,鄭玄之前的爭(zheng) 論,已經很難探討其詳細情況:諸書(shu) 雖有征引,皆是吉光片羽,言其依據,多不詳覈。而鄭玄討論禘祫年之疏數問題,在係統性檢討《春秋》所載基礎上,以相對確定的‍“事實”為(wei) 依據,形成自己的一套禘祫理論。正如近人吳承仕所言:‍“其實與(yu) 魯史相中以不,雖不敢知,苟以鄭義(yi) 為(wei) 據,則經傳(chuan) 相比,皆有可說。”[2]

 

不可否認,論禘祫,鄭玄之理論最具係統性,與(yu) 經典的切合度最高。而後世之爭(zheng) 論,多是在鄭義(yi) 的基礎上進行局部的反駁,並沒有出現體(ti) 係性的理論重新構建。同時,明了鄭玄探討禘祫問題的具體(ti) 過程,對於(yu) 理解鄭玄的學術特點,亦頗具典型意義(yi) 。雖近來學界對禘祫問題亦有較多關(guan) 注,但焦點多集中在後世王朝禮製中禘祫的具體(ti) 實行,[3]相反對構擬禘祫理論的關(guan) 鍵人物鄭玄少有分析。偶有前賢論及,亦側(ce) 重言鄭玄依據讖緯等立論‍“不可靠”。[4]本文試圖通過一個(ge) 不同的角度,對鄭玄《魯禮禘祫義(yi) 》進行重新審視。下文首先分析鄭玄推論禘祫年之疏數的具體(ti) 過程,為(wei) 讀者展示鄭玄的依據,闡明《公羊》理論等對鄭玄的深刻影響;次將鄭玄禘祫理論與(yu) 其他學者的不同理論進行對比,在對比中庶幾可對鄭玄之依據及其對材料的取舍態度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鄭玄關(guan) 於(yu) 禘祫年之疏數之分析

 

孫詒讓於(yu) 《周禮正義(yi) 》中據《詩‧玄鳥》《禮記‧王製》《曾子問》孔疏等,校補鄭玄《禘祫誌》所推禘祫年之疏數文。今為(wei) 方便下文討論,移錄如下:“魯莊公以其三十二年秋八月薨,閔二年五月而吉禘。此時慶父使賊殺子般之後,閔公心懼於(yu) 難,不得時葬。葬則去首絰於(yu) 門外乃入,務自尊成以厭其禍,若已練然,免喪(sang) 又速。至二年春,其間有閏,二十一月禫除喪(sang) ,夏四月則祫,既祫又即以五月禘於(yu) 其廟。比月大祭,故譏其速。譏其速者,明當異歲也。經獨言吉禘於(yu) 莊公,閔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yu) 禮少四月,又不禫,雲(yun) 吉禘,譏其無恩也。”[5]

 

“魯閔公二年秋八月,公薨,僖二年除喪(sang) 而祫大廟,明年春禘於(yu) 群廟。自此之後,乃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經曰‘秋七月,禘於(yu) 大廟,用致夫人’,然致夫人,自魯禮。以禘事而致哀薑,故譏焉。僖公八年春當禘,以正月會(hui) 王人於(yu) 洮,故七月而禘。”

 

“魯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冬十二月薨,文二年秋八月祫,僖喪(sang) 至此而除,間有閏,積二十一月,從(cong) 閔除喪(sang) ,不禫,故明月即祫。經雲(yun) ‘八月丁卯,大事於(yu) 大廟,躋僖公’。於(yu) 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不刺者,有恩也。以其逆祀,故特譏之。”

 

“魯文公以其十八年春二月薨,宣二年除喪(sang) 而祫,明年春,禘於(yu) 羣廟。自此之後,亦五年而再殷祭,與(yu) 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經曰‘夏六月辛巳,有事於(yu) 大廟,仲遂卒於(yu) 垂’。說者以為(wei) ‘有事’謂‘禘’,為(wei) 仲遂卒張本,故略之言有事耳。”

 

“魯昭公十一年夏五月,夫人歸氏薨。十三年夏五月大祥,七月而禫,公會(hui) 劉子及諸侯於(yu) 平丘,公不得誌。八月歸,不及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春,歸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經曰‘二月癸酉有事於(yu) 武宮’,傳(chuan) 曰‘禘於(yu) 武公’。及二十五年傳(chuan) ‘將禘於(yu) 襄公’。此則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於(yu) 茲(zi) 明矣。”

 

“……魯禮三年之喪(sang) 畢,則祫於(yu) 大祖,明年春,禘於(yu) 群廟。僖也,宣也,八年皆有禘。祫祭,則《公羊傳(chuan) 》所雲(yun) ‘五年而再殷祭’,祫在六年明矣。《明堂位》曰‘魯,王禮也’,以此相準況可知也。”[6]

 

據此,鄭玄之論禘祫年歲排列,其中心觀點為(wei) :正常情況下,每一新公即位,為(wei) 先公服‍“三年喪(sang) ”畢,[7]祫(終喪(sang) 之祫),明年春禘(吉禘),此後以‍“吉禘”為(wei) 基準計算禘祫,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略可用下表1表示:

 

 


吳承仕曾作《鄭氏禘祫義(yi) 》一文,‍“據鄭義(yi) 推閔公二年訖定公八年應禘祫之歲月”,其文以表格的形式,詳列據鄭玄理論其間159年禘祫舉(ju) 行之年歲。彼表全據鄭玄之義(yi) ,使得後來的讀者可以依此更容易、更明晰的理解鄭玄之禘祫理論。但總體(ti) 來看,吳文隻是依鄭義(yi) 下推排比,並沒有清楚的闡釋鄭玄之理論依據與(yu) 推論過程。今依筆者淺見,嚐試對鄭玄之依據與(yu) 推理過程作一構擬。 

 

首先,鄭玄既以魯禮推禘祫,自然需要據《春秋》所載,其理論構造建立在對《春秋》中對諸公薨、祭有限記載的檢討基礎上,然《春秋》所載,基於(yu) 大多數學者承認的共識,有‍“常事不書(shu) ”之記載通例,故而通觀《春秋》經,其關(guan) 於(yu) 禘祫之記載不但極為(wei) 少見,甚至沒有明確記載‍“祫”這一祭祀方式。經文的簡略,為(wei) 解釋帶來不小難度的同時,也為(wei) 不同的解釋方式提供了發揮的空間。在發揮的過程中,需要援引更多的材料,觀鄭玄《禘祫誌》,顯然將《公羊》《左傳(chuan) 》中的記載與(yu) 《春秋》經放在了幾乎等同的地位上。然而,僅(jin) 據鄭玄《禘祫誌》原文,不容易分清哪些是《春秋》經傳(chuan) 原文,哪些是鄭玄之補充與(yu) 推理,因此詳列《春秋》經傳(chuan) 中與(yu) 禘祫有關(guan) 之文(未標明者,皆是《春秋》經文):

 

【莊公】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公薨於(yu) 路寢”。

 

【閔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於(yu) 莊公”,‍“秋八月辛酉,公薨”。

 

【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於(yu) 太廟,用致夫人”。

 

三十三年冬十二月,‍“乙巳,公薨於(yu) 小寢”。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yu) 大廟,躋僖公”。《公羊傳(chuan) 》:‍“大事者何?大祫也”。

 

十八年‍“二月丁醜(chou) ,公薨於(yu) 台下”。

 

【宣公】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於(yu) 大廟”。(鄭玄:說者以為(wei) ‍“有事”謂禘)

 

【昭公】

 

 

①十一年‍“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②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於(yu) 武宮”。《左傳(chuan) 》:‍“將禘於(yu) 武宮”。

 

③二十五年《左傳(chuan) 》:‍“將禘於(yu) 襄公”。

 

④三十二年‍“十有二月己未,公薨於(yu) 乾侯”。

 

【定公】八年冬‍“從(cong) 祀先公”,《左傳(chuan) 》:‍“冬十月,順祀先公而祈焉。辛卯,禘於(yu) 僖公”。

 

然而,僅(jin) 據上引看似‍“雜亂(luan) 無章”的零星記載,實際上有多種解釋的可能。鄭玄要做的,是以這些記載為(wei) 依據,創造出盡量能夠涵蓋與(yu) 解釋所有記載的理論。自然,在理論的構擬過程中,需要另加依據。

 

首先是‍“禘”‍“祫”分合問題,《春秋》經、《左傳(chuan) 》中均沒有提及‍“祫”,而鄭玄承認《公羊》在解釋禘祫中的地位,故不得不承認‍“禘”‍“祫”為(wei) 二(詳下文)。進而,在分‍“禘”‍“祫”為(wei) 二的諸儒中,‍“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是公認的原則(彼此分歧僅(jin) 是對這句話理解不同)。這兩(liang) 點,是鄭玄構擬魯禮禘祫年之疏數的核心依據。我們(men) 反過來看《春秋》經文,唯有八年禘(僖公年間)。據《公羊傳(chuan) 》,更有二年祫(文公年間)。據《左傳(chuan) 》,再有八年禘(定公年間)、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禘(昭公)。關(guan) 於(yu) ‍“祫”的記載太少,所以首先隻能推論‍“禘”如何排列。既然十五年、二十五年有禘,此兩(liang) 次禘祭,均是因有所譏而記,兩(liang) 者相差十年,容二十年禘祭無所譏而‍“常事不書(shu) ”,正合‍“五年一禘”之情形。然後僖八年‍“禘於(yu) 太廟”,經有明文;宣八年‍“有事於(yu) 太廟”,鄭玄以‍“說者以為(wei) ‘有事’謂禘”;[8]又《左傳(chuan) 》定公八年‍“禘於(yu) 僖公”。既然經傳(chuan) 中三言‍“八年禘”,則八年禘作為(wei) ‍“標杆”,不可移動。上推五年,三年必然有禘。

 

最初的解釋,似乎隻有這兩(liang) 條是確定的,剩下的工作在於(yu) 如何解釋其他記載。三年有禘,則閔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於(yu) 莊公”為(wei) 何?《左傳(chuan) 》譏其‍“速也”,《公羊》提供了合理的解釋:‍“吉禘於(yu) 莊公,何以書(shu) ?譏。何譏爾?譏始不三年也。”然《公羊》此處又明言‍“三年之喪(sang) ,實以二十五月也”。則‍“吉禘”於(yu) 三年喪(sang) 後可知,先公薨後推二十五月,在新公二年或三年,正常情況下取三年,正與(yu) 八年上推五年合。而新公三年舉(ju) 行之吉禘,正由於(yu) 其理論基礎是為(wei) 先公服三年喪(sang) 後所舉(ju) 行之祭祀,故而吉禘年歲當是每公即位後重新計算起點。綜上,正常情況下,禘之年歲為(wei) 三年、八年、十三年……依此類推,大致可定,如下表2所示:

 

 


推定禘之年歲疏數排列,尚有相對多的依據。而關(guan) 於(yu) 祫的記載隻有文公二年經書(shu) ‍“大事於(yu) 太廟”,《公羊傳(chuan) 》以為(wei) 此‍“大事”是‍“大祫”。觀《公羊》此處傳(chuan) 文,知乃譏‍“躋僖公”,非譏不當祫。《公羊》文二年言及祫時又言‍“五年而再殷祭”。鄭玄認為(wei) ,《公羊》此處之記載是可以推定祫的唯一實證,顯然不能忽視;而先前推禘時用‍“五年一禘”說,與(yu) 之相關(guan) 聯的‍“三年一祫”自然也不能置之不理。觀‍“五年再殷祭”前後文,乃單講祫;而‍“三年一祫”若僅(jin) 按字麵理解,通常意義(yi) 上的訓詁指兩(liang) 祫之間相隔三年。那麽(me) ,前後祫之間究竟相隔三年還是五年?《公羊》上下文俱在,不可動搖,隻能重新審視‍“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的具體(ti) 語境及具體(ti) 含義(yi) 。今查諸書(shu) 征引此言,略有小異,[9]其以《太平禦覽》卷五二八《禮儀(yi) 部七·禘祫》引劉向《五經通義(yi) 》所言最為(wei) 完備:‍“王者諸侯所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何?三年一閏,天道小備,故三年一祫。祫者,皆取未遷廟主合食太祖廟中。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故五歲一禘,禘者諦也,取已遷廟主合食太祖廟中。”[10]則‍“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其理論依據是曆法意義(yi) 上的‍“三年一閏,五年再閏”,而不能簡單以後世語法理解。值得注意的是,鄭玄又有習(xi) 通《三統曆》之背景,[11]以曆法知識來審視‍“三年一祫,五年一禘”,自然不可能取兩(liang) 祫之間相隔三年之說,因為(wei) 那樣不但五年之間可能出現禘祫總數三次,亦不符合‍“十九年七閏”的總體(ti) 原則。曆法意義(yi) 上的‍“三年一閏”,正為(wei) ‍“三年一祫”排除兩(liang) 祫之間相隔三年提供了依據。進一步講,曆法上的排列,參差相錯,相鄰兩(liang) 年之間,不可能均閏。所以新公第二年祫、第三年禘僅(jin) 能作為(wei) 特列,以第三年的吉禘為(wei) 基準,之後重新計算禘祫年歲排列勢屬必然。禘與(yu) 禘、祫與(yu) 祫各自相隔五年,禘年之疏數已經確定,剩下就是排列祫年之疏數,否定了‍“三年一祫”為(wei) 兩(liang) 祫相隔三年,那麽(me) 剩下的解釋,隻能是上表所列,以吉禘為(wei) 基準,吉禘後三年有祫,吉禘後五年有禘,以後類推。如此,各文皆能解釋,自然得出如上表1所示的理想狀態下禘祫年之疏數排列方式。 

 

但是,依據上述排列方法,新的問題出現,依正常推算,十五年不應該有禘,所以必須為(wei) 昭公十五年、二十五年的‍“禘”尋找新的解釋依據。此處上引《禘祫誌》已經對此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釋,此不贅述,雖然牽強,但亦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反駁。其實,相比於(yu) 其他爭(zheng) 論,夫人薨對禘祫時間變動的影響,可能更值得注意。不過此方麵似為(wei) 後儒所忽視,限於(yu) 材料,暫難以進一步討論。

 

另一個(ge) 值得注意的特殊情況是魯禮實際喪(sang) 期二十一月的產(chan) 生。後世喪(sang) 期有二十五月、二十七月之爭(zheng) ,情況複雜,此暫不論。然莊公三十二年八月薨,至《春秋》所載之閔公二年五月吉禘,若不考慮閏月,實僅(jin) 21月,即便有閏,亦僅(jin) 22月。經傳(chuan) 又載文公二年八月祫,其實彼時上距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薨時,無閏20月,有閏21月。又據上述鄭玄之理論,吉禘(三年)之前當有喪(sang) 終之祫(二年)。結合《春秋》所載,鄭玄給出的合理解釋是魯國實際實行的禮製,喪(sang) 終之祫早於(yu) 吉禘一月而不是理論上應該的一年。鄭以為(wei) 兩(liang) 段喪(sang) 期之間皆有閏,不知何據。總之,鄭以為(wei) 理想狀態下終喪(sang) 之祫與(yu) 吉禘之實行時間當分兩(liang) 年,而實際上閔公實行的是喪(sang) 期二十一月,二十二月行終喪(sang) 之祫,二十三月吉禘,比月大祭,故閔公二年‍“譏其速”。閔公之做法,本來是特殊情況下的權宜之計,不足為(wei) 訓,然至文公為(wei) 僖公服喪(sang) 之時,閔公之非禮舉(ju) 動反而成了‍“曆史依據”,以致文公亦僅(jin) 服喪(sang) 二十一月,而於(yu) 第二十二月祫,二十三月禘。文公之做法,自然非禮,但經傳(chuan) 無譏,鄭玄以為(wei) ‍“有恩也”。至於(yu) 為(wei) 何‍“有恩”,吳承仕先生未解其意,其實此亦當是鄭據《公羊》解釋之表現。《公羊》三世說分春秋為(wei) ‍“所傳(chuan) 聞世”(隱桓莊閔僖)‍“所聞世”(文宣成襄)‍“所見世”(昭定哀),文公時之‍“所聞世”較之閔公時之‍“所傳(chuan) 聞世”恩漸深,不忍譏而已。

 

大致理解鄭玄之推論過程後,如何看待這種推論?顯然,如果以今天的邏輯觀來看,無論正常禘祫年之疏數的推論,還是特殊情況的彌縫,在邏輯上可能站不住腳。鄭玄的推論,不是單向的推理,更像是雙向的試探。以‍“譏其速者,明當異歲也”句為(wei) 例,正常情況下應該是由‍“異歲”到‍“譏其速”的單向推進,而不是反過來由‍“譏其速”推論出‍“異歲”,因為(wei) ‍“異月”‍“異時”之類,顯然亦可以被‍“譏其速”。再者,鄭玄在推論過程中先根據有限的材料確定框架,然後為(wei) 不符合框架的特例提供解釋。在特例的解釋過程中,隻要有一種理論可以解釋即可,不需要特例必須如此解釋。如解釋昭公年間禘之所以在十五年、二十五年之特例,基於(yu) 鄭玄等經學家的解釋思路,隻需要找到能解釋這種情況的一種說辭即可,可以有其他的解釋,但這不是經學家關(guan) 注的重點。

 

二、鄭玄與(yu) 其他學者不同禘祫理論之對比

 

單獨看一個(ge) 人的理論,其實不如在與(yu) 他人理論的對比中看的清楚。同樣,要進一步理解鄭玄之禘祫理論,不如將其與(yu) 其他禘祫理論比較:相同者找出共同依據;不同者考慮雙方之理論依據有何不同。如此,庶能準確理解兩(liang) 者之差異。

 

鄭玄之核心理念,正如孫詒讓之總結:‍“鄭說周之禘祫,並為(wei) 殷祭。其異者,禘小而祫大,禘分而祫合,其年之疏數,則吉禘之後,三年祫,五年禘,禘祫自相距各五年。其祭之時,則吉禘以春,大禘以夏,祫以秋。其祭之儀(yi) 法,祫則毀廟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yu) 大祖;禘則文、武以前遷主於(yu) 後稷之廟,文、武以後遷主,穆祭於(yu) 文王之廟,昭祭於(yu) 武王之廟,未遷之主各自祭於(yu) 其廟,此其辜較也”。[12]除未涉及禘祫用酒、用樂(le) 等外,這是對鄭玄禘祫理論簡單明了的概括與(yu) 總結。隨後孫詒讓又詳列二十一家與(yu) 鄭玄不同之說法,雖麵麵俱到,但似乎還稍顯瑣碎,不容易理清。現既以討論鄭玄為(wei) 主,其後學者之論,鄭玄自然不會(hui) 看見,故而關(guan) 鍵在於(yu) 鄭玄之前以及與(yu) 鄭玄差不多同時學者之異論。或雲(yun) 這些異論可能為(wei) 鄭玄所見,但為(wei) 鄭玄所不取,但實際上不同學者相互之間的關(guan) 係,可能並沒有那麽(me) 密切。可能性更大的是,麵對相同的材料,彼此之間理解不同;麵對核心材料,彼此援引的外圍證據不同。正是基於(yu) 這兩(liang) 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在對比中討論彼此之間對經書(shu) 文意的不同理解、對材料取舍的差異,理解雙方立論之依據和標準,明了這些,當不僅(jin) 僅(jin) 對理解鄭玄有幫助。現略據孫詒讓之提示,選取有代表性的幾個(ge) 方麵加以分析,展示兩(liang) 者之間的不同觀點及其不同依據:

 

(一)禘祫分合

 

《通典‧吉禮》引賈逵、劉歆說,以為(wei) 禘祫‍“一祭二名,禮無差降”,[13]至於(yu) 賈逵劉歆為(wei) 何有這樣的說法,現存典籍中找不到更多材料,那不妨先依據現有材料看鄭玄為(wei) 何將禘祫分為(wei) 二種。既然言魯禮,主要經典依據自然是《春秋》(經文並三傳(chuan) )以及三禮,然《春秋》經文中,僅(jin) 列有‍“禘”‍“吉禘”,並無言及‍“祫”之句,三傳(chuan) 中唯《公羊》《穀梁》解釋文二年‍“大事於(yu) 大廟”時,將‍“大事”解釋成‍“祫”,但是《左傳(chuan) 》中卻沒有提及‍“祫”這一祭祀類別。《周禮》原文中無言及‍“祫”之處,《儀(yi) 禮》中雖然有‍“祫”字,乃《士虞禮》中‍“哀薦祫事”之類祭祀用語,似難以引申出特別的含義(yi) 。要說《禮記》中有禘有祫,尤其是《王製》一篇中‍“天子犆礿,祫禘,祫嚐,祫烝。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嚐,嚐則不烝,烝則不礿。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嚐祫,烝祫。”但如果不考慮鄭玄依據自己的禘祫理論在這裏賦予‍“祫”字的特殊含義(yi) ,此處雖有‍“禘”有‍“祫”,‍“禘”可被認為(wei) 是祭祀之一種,而‍“祫”隻是和‍“犆”相對應的祭祀方式——‍“合也”。且觀此處鄭注,乃據其業(ye) 已構擬好的《魯禮禘祫義(yi) 》來解釋,所以,這裏不能反過來成為(wei) 解釋魯禮的依據。據現有材料,《公羊》中‍“大事者何?大祫也”當在鄭玄分‍“禘”‍“祫”為(wei) 兩(liang) 種祭祀方式的解釋體(ti) 係中占據核心地位。明了這點,亦能解釋賈逵、劉歆為(wei) 何將禘祫看做‍“一祭二名”。眾(zhong) 所周知,二人專(zhuan) 《左傳(chuan) 》而排《公羊》,其不取《公羊》理論,自然而然。拋開《公羊》理論,在《春秋》經、《左傳(chuan) 》中並無提及‍“祫”,又無其他依據的情況下,將‍“禘”‍“祫”看做一祭二名‍“合情合理”。反之,鄭玄取《公羊》此文,則不得不分‍“禘”‍“祫”為(wei) 二。盡管如此,但如果不理解《公羊》之解經方法與(yu) 精神實質,‍“大事者何?大祫也”處之‍“祫”字畢竟可作訓詁上的多種理解,甚至如果依《禮記·王製》經文字麵訓詁,‍“祫”字依然可以被解釋祭祀的方式而不是祭祀的種類。這裏不得不提《公羊》的解經方法,在《公羊》學理論中,任何有細微區別的文字,背後必然存在顯著的區別甚至包含聖人的深意。因此,《公羊》‍“大事者何?大祫也”,必然意味著‍“祫”是一種不同於(yu) 他處所言‍“禘”的祭祀方式。這裏有理由相信,鄭玄分禘祫為(wei) 二,受《公羊》理論之影響匪淺。

 

(二)禘祫年之疏數

 

其實上文推論鄭玄構擬禘祫年疏數之時,對鄭玄的依據已經有所分析。與(yu) 鄭義(yi) 不同者,有‍“《閟宮》疏引《禘祫誌》雲(yun) :‘或雲(yun) 歲祫終禘。’《漢書(shu) ‧韋玄成傳(chuan) 》匡衡雲(yun) :‘間歲而祫。’又劉歆以為(wei) 壇墠則歲貢,大禘則終王。《通典‧吉禮》晉徐禪、虞喜議引《春秋左氏》說,亦有‘歲祫終禘’之文”等等。[14]然而以上諸說,均是後人征引,雖有論點,論據已佚,暫乏足夠可以討論的材料。因此本節僅(jin) 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為(wei) 例,看鄭玄及諸儒對其的不同理解。

 

上文已言,‍“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是鄭玄推論禘祫年之疏數的重要依據。然而,鄭玄據此討論之時,有一重要前提,那就是分禘祫為(wei) 二。如上所言,自有認為(wei) 禘祫為(wei) 一祭二名者,若同樣承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但無禘祫為(wei) 二之前提,則自然引申出所謂的‍“或雲(yun) 三年一禘,五年再禘”。

 

即便承認禘祫為(wei) 二這個(ge) 前提,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亦有不同的理解。鄭推禘祫年之疏數很重要的依據即是《公羊》義(yi) 。然而,《公羊》何注徐疏之論禘祫卻與(yu) 鄭玄不同,閔二年何注雲(yun) :‍“禮,禘祫從(cong) 先君數,三年喪(sang) 畢,遭禘則禘,遭祫則祫。”[15]定八年徐疏又雲(yun) :‍“何氏之意,以為(wei)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謂諸侯始封之年,禘祫並作之,但夏禘則不礿,秋祫則不嚐而已。一祫一禘,隨次而下,其間三五參差,亦有禘祫同年時矣。”[16]徐疏是否確得何休之意,尚存疑問,但何注徐疏之與(yu) 鄭玄禘祫義(yi) 顯然有異,不可否認。而之所以出現這種與(yu) 鄭玄不同的理解,除了對每公即位後禘祫起點是否重新計算有不同認識外,關(guan) 鍵在於(yu) 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理解有異,上文已經指出,此言與(yu) 曆法意義(yi) 上的‍“三年一閏,五年再閏”有關(guan) 。何注乃至徐疏《公羊》僅(jin) 從(cong) 字麵理解‍“三”‍“五”之數,不考慮其背後可能隱含之曆法置閏內(nei) 涵,故有其論。細審《公羊》之義(yi) ,徐疏甚至不符合《公羊》談祫時‍“五年而再殷祭”之明文。

 

但實際上,非僅(jin)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在理解上有爭(zheng) 議,‍“五年再殷祭”亦有不同的理解:①或可認為(wei) 是同一種較大的祭祀每次之間相隔五年;②也可認為(wei) 是五年之間兩(liang) 次較大的祭祀。前者有《公羊》作為(wei) 理論支撐,而後者亦有《漢書(shu) ·韋賢傳(chuan) 》所載韋玄成等人奏議為(wei) 依據:‍“毀廟之主臧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徐疏囿於(yu) ‍“三年一祫”之成說,將‍“五年再殷祭”結合‍“五年一禘”解釋,看似取①而不取②,實際上‍“五年再殷祭”在《公羊》語境中特指‍“祫”,將其解釋成禘,是疏《公羊》而不取《公羊》。而鄭玄的理論,(一)祫與(yu) 祫相隔五年,禘與(yu) 禘相隔五年;(二)每五年之間一祫一禘,第三年祫,第五年禘。如此既符合‍“五年再殷祭”兩(liang) 種不同的解釋,又能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做出合理的說明,可謂巧妙。順帶提及,《通典》引徐邈議雲(yun) :‍“禮五年再殷,凡六十月,分中,每三十月殷也。”[17]此論簡單粗暴的將五年一分為(wei) 二,對‍“五年再殷祭”之先儒討論一無所取,看似平整,實屬臆創。

 

(三)神主排列

 

關(guan) 於(yu) 禘祫時神主排列,鄭玄以禘時文、武以前遷主,祭於(yu) 太祖(後稷)廟;以後遷主,分祭於(yu) 文、武廟,未遷主各祭於(yu) 其廟。祫時毀廟未毀廟神主皆合祭於(yu) 太祖廟。祫時神主排列,《公羊》文二年傳(chuan) 文明載,鄭玄之據當主要依此。至於(yu) 禘時神主排列,未遷廟神主各祭於(yu) 其廟,當依《春秋》經傳(chuan) 有‍“禘於(yu) 某公”之說;文武以後遷主按昭穆分祭於(yu) 文武廟中,源於(yu) 鄭玄對周七廟禮製之認識,鄭玄排周七廟中,除太祖廟、四親(qin) 廟外,另有文、武二祧廟世世不毀,文武二廟在周七廟中占據特殊地位。若禘時文武以後遷主超越文武而合祭太祖廟,似有僭越之嫌。

 

祫時神主排列,因有《公羊》明文,爭(zheng) 論較少,讚同者多。《漢書(shu) ‧韋玄成傳(chuan) 》雲(yun) :‍“祫祭者,毀廟與(yu) 未毀廟之主,皆合食於(yu) 太祖,父為(wei) 昭,子為(wei) 穆,孫複為(wei) 昭,古之正禮也。”《太平禦覽》引《五經通義(yi) 》雲(yun) :‍“祫,皆取未遷廟主合食大祖廟中。”[18]與(yu) 鄭義(yi) 差異較大的是禘祭時神主之排列情況,《禦覽》引《五經通義(yi) 》、《通典》引《韓詩內(nei) 傳(chuan) 》等皆以為(wei) ‍“禘者,諦也。取已遷廟主,合食大祖廟中”。產(chan) 生差異的原因當是兩(liang) 者之廟製觀不同,後者不承認文武二廟有特殊地位,或者雖承認其特殊地位而僅(jin) 將其看做是周代的特例,在無二祧廟的情況下,自然得出禘祭時神主皆遷往太祖廟的結論,而未遷主之單獨祭祀於(yu) 其廟仍與(yu) 鄭同。

 

又,《王製》疏載‍“王肅、張融、孔晁皆以禘為(wei) 大,祫為(wei) 小。故王肅論引賈逵說吉禘於(yu) 莊公,禘者,遞也,審諦昭穆,遷主遞位,孫居王父之處。又引《禘於(yu) 大廟》逸禮,其昭屍穆屍,其祝辭稱孝子孝孫,則是父子並列。《逸禮》又雲(yun) ‘皆升合於(yu) 其祖’,所以劉歆、賈逵、鄭眾(zhong) 、馬融等,皆以為(wei) 然。”[19]細審其意,似據《逸禮》,以禘祭時各廟神主皆合祭於(yu) 太祖,正與(yu) 《公羊》所載祫祭時各廟神主合祭於(yu) 太祖相反。之所以與(yu) 鄭玄相異,《王製疏》的評論可謂簡單明了:‍“鄭不從(cong) 者,以《公羊傳(chuan) 》為(wei) 正,《逸禮》不可用也。”

 

至於(yu) 《續漢誌》引張純奏曰:‍“舊製三年一祫,毀廟主合食高廟,存廟主未嚐合。元始五年,始行禘禮,父為(wei) 昭,南向,子為(wei) 穆,北向,父子不並坐,而孫從(cong) 王父。”孫詒讓分其為(wei) 兩(liang) 段,言此與(yu) 鄭異者二:‍“祫止毀廟合食”、‍“禘仍合祭”雲(yun) 雲(yun) ,然此張純所言,僅(jin) 是征引西漢舊製而已,而西漢舊製實際上與(yu) 禮製不合者甚多,在無更多證據的情況下,本無需強與(yu) 鄭義(yi) 相比。

 

三、結語

 

本文試圖依據現有材料,推論鄭玄解釋禘祫之依據,並略將其與(yu) 其他經學觀點對比,討論不同經學觀點之間的差異及其不同依據。

 

言《公羊》影響鄭玄之解釋,雖不敢說論據充分,然當離事實不遠。這種影響,一方麵是禘祫之理論依據多來源於(yu) 《公羊》,另一方麵是鄭玄解禘祫之方式受《公羊》解經方法之影響。前者容易理解,後者不妨舉(ju) 例,論者不容易理解為(wei) 何鄭玄將禘祫分為(wei) 二,其實最明顯的證據是《公羊》將其分為(wei) 二,如果理解《公羊》依字詞區別解經是其最重要的解經方式,就不難理解受《公羊》影響的鄭玄為(wei) 何一定要分禘祫為(wei) 二。但鄭玄雖根植《公羊》,又對《公羊》有所突破,最明顯的證據是其依《左傳(chuan) 》所載解釋禘祫,凸顯了‍“事實”記載在其理論構擬中的重要地位。禘、祫畢竟是抽象的概念,眾(zhong) 說紛紜,而《春秋》所載魯國實行之禘祫情況,是唯一可以驗證,也是必須驗證的重要參考。論禘祫,最重要、首先需要解決(jue) 的問題是自己的理論必須符合《春秋》所記。故而《春秋》所載,理當成為(wei) 解釋禘祫的核心材料,但經文材料畢竟有限,《公羊》又本不以事實見長,傳(chuan) 統《公羊》學者多依‍“條例”構擬‍“事實”,排斥《左傳(chuan) 》中的記載。

 

而鄭玄首先將《公羊》所載理論與(yu) 《左傳(chuan) 》所載事實幾乎置於(yu) 同等地位,以事實而不是構造的事實來解釋。現代人很容易理解這一點的重要性,但對鄭玄時受《公羊》影響深刻的人來講,這無疑是一種突破。我們(men) 看鄭注三禮,仍然能夠發現很明顯的‍“公羊做法”——根據對比構造事實。而在鄭玄解釋禘祫的過程中,《左傳(chuan) 》開始占據了重要地位,如鄭玄之所以定三年喪(sang) 後有終喪(sang) 之祫、吉禘,即參用《春秋》經及《公羊》《左傳(chuan) 》,頗有‍“走出公羊”之義(yi) ,不得不說鄭玄解釋禘祫,自有其學術史上的特殊意義(yi) 。

 

經學的解釋,有核心材料,有非核心材料,如果把經傳(chuan) 看做是核心材料,核心材料畢竟有限,核心材料缺乏的現實,使得解釋的時候不得不尋求其他材料的支撐。當日緯書(shu) 的盛行,不知是不是對這種需求的響應。今日以現代的眼光討論鄭玄之禘祫義(yi) ,多有言其迷信緯書(shu) 雲(yun) 雲(yun) 者。然鄭玄之做法,從(cong) 經書(shu) 出發,到經書(shu) 當中去,依據現有材料,做出最符合經書(shu) 的解釋。今天我們(men) 看待他的解經,必須清楚的了解鄭玄麵對的是有限的材料。鄭玄的階段,可以看做是草創階段,經書(shu) 材料不足,要形成體(ti) 係,不得不采取各種自己認為(wei) 合理、又為(wei) 當時大多學者所承認的‍“擴展材料”。比如說推禘祫年之疏數,緯書(shu) 所言‍“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即是為(wei) 絕大數學者所承認的擴展材料,鄭玄也不例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鄭玄並沒有取《逸禮》之說,可見不同的學者對擴展材料亦有不同的取舍。如以禘時神主排列為(wei) 例,鄭玄以《公羊》理論及自己對廟製的特殊理解,不取《逸禮》之說,是討論的時候有自己的前提。對前提的承認與(yu) 否,影響了對‍“擴展材料”的取舍。但即使麵對同樣的擴展材料,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上文多次提到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對這句話的不同理解,是產(chan) 生與(yu) 鄭玄不同理論的重要因素之一。麵對這些不同,了解訓詁上的不同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探究原文背後之理論基礎,後世之所以產(chan) 生種種不同的解釋,相當部分是脫離了‍“原則”背後所隱藏的精神實質而流於(yu) 字麵理解。

 

鄭玄之說還展示出其理論,基本沒有現實的反映。我們(men) 知道,西漢的祭祀製度,一開始就與(yu) 經書(shu) 不合,中間雖然根據經書(shu) 做了調整,但非經書(shu) 的因素太多,不能強合。鄭玄之禘祫論,本身與(yu) 漢代官方實行的禘祫製度有較大的差異,鄭玄走的是一條與(yu) 現實議禮不同的純粹的學術道路。孫詒讓說‍“鄭依《春秋》經傳(chuan) 所書(shu) 禘祫之年,互相參校,以其所書(shu) ,推其所不書(shu) ,雖不甚塙”[20]雲(yun) 雲(yun) ,實際上他自己也沒有更好的解釋。因為(wei) 經文簡略,也確實沒辦法、可能也永遠沒有辦法做出更加詳細的解釋,鄭玄的解釋方法,是基於(yu) 現有為(wei) 大家所承認之材料、並且可以解釋現有材料之最恰當的解說(之一)而已,實際上是一種基於(yu) 文獻意義(yi) 的創造。至於(yu) 其是否符合魯國當初實際禮製,不僅(jin) 鄭玄的理論沒辦法驗證,其他的任何解說,同樣也無法驗證。近來先秦史學界亦有據甲骨文、金文等材料試圖複原先秦禘祫禮實際情形的努力,[21]隻是與(yu) 經學史的研究視角畢竟存在差異,具體(ti) 事實如何,也難以確認。關(guan) 於(yu) 禘祫的事實,也許永遠沒法弄清楚,而分析清楚經學家各人立論前提及其推論過程,當下也許更為(wei) 重要。

 

注釋:

 

[1]《毛詩·商頌·玄鳥》孔疏引鄭玄語,見阮刻《毛詩注疏》,台北藝文印書(shu) 館2007年版,第793頁下。

 

[2]吳承仕:《鄭氏禘祫義(yi) 》,《國學論衡》1934年第4期。

 

[3]筆者所及,類似文章有[日]戶崎哲彥:《唐代的禘祫論爭(zheng) 及其意義(yi) 》,蔣寅譯,《中國文學研究》第6輯;郭善兵:《略析漢晉時期皇帝宗廟四時祭、禘祫祭問題》,《曆史教學問題》2003年第4期;徐旭晟:《北魏孝文帝時期禘祫之議與(yu) 北朝禮學發展》,《甘肅社會(hui) 科學》2005年第2期;朱溢:《唐至北宋時期的太廟禘祫禮儀(yi) 》,《複旦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2年第1期等。

 

[4]詳見錢玄:《鄭玄〈魯禮禘祫論〉辨正》,《古籍整理研究學刊》1994年第5期。

 

[5]皮錫瑞《魯禮禘祫義(yi) 疏證》此句後另有‍“四月祫,五月禘,不譏祫者,慶父作亂(luan) ,國家多難,故莊公既葬,絰不如庫門,閔公早厭其亂(luan) ,故四月祫不譏。五月即禘,比月而為(wei) 大祭,又於(yu) 禮少四月,故書(shu) 譏其速也。”按此係據《禮記·王製》孔疏,見《禮記注疏》,台北藝文印書(shu) 館2007年版,第244頁下。

 

[6]孫詒讓:《周禮正義(yi) 》卷33,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1337-1338頁。

 

[7]此處所謂‍“三年喪(sang) ”,實則不足二十五月,詳下文討論。

 

[8]鄭玄當據昭十五年《春秋》經書(shu) ‍“有事於(yu) 武宮”,《左傳(chuan) 》釋‍“有事”為(wei) ‍“禘”而言。

 

[9]詳參孫詒讓《周禮正義(yi) 》卷33,第1340頁。

 

[10]《太平禦覽》卷528《禮儀(yi) 部七·禘祫》,中華書(shu) 局1961年版,第2397頁。

 

[11]見《後漢書(shu) 》卷35《鄭玄傳(chuan) 》,中華書(shu) 局1965年版,第1207頁。

 

[12]孫詒讓:《周禮正義(yi) 》卷33,1339-1340頁。按此言“周禮”,本由“魯禮”推出。

 

[13]《通典》卷49《祫禘上》,中華書(shu) 局1988年版,第1379頁。

 

[14]孫詒讓:《周禮正義(yi) 》卷33,第1341頁。

 

[15]《公羊注疏》,台北藝文印書(shu) 館2007年版,第115頁上。

 

[16]《公羊注疏》,第328頁上。

 

[17]《通典》卷49《祫禘上》,第1384頁。

 

[18]《太平禦覽》卷528《禮儀(yi) 部七·禘祫》,第2397頁。

 

[19]《禮記注疏》,第244頁下。

 

[20]孫詒讓:《周禮正義(yi) 》卷33,第1338頁。

 

[21]參見黃彰健:《論〈春秋〉學的時代使命——並簡介我對春秋經傳(chuan) 禘祫問題的研究》,《中國經學》第1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32頁。

 

責任編輯:姚遠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