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宇】晚清士紳如何保衛儒家祖產,智鬥基督教會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6-04-14 1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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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士紳如何保衛儒家祖產(chan) ,智鬥基督教會(hui)

作者:張曉宇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澎湃新聞首發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三月初八日丙寅

           耶穌2016年4月14日

 

 

 

此前,曲阜孔廟附近可能興(xing) 建基督教堂的消息引發了社會(hui) 輿論的關(guan) 注。而在晚清,浙江湖州也發生過類似的一件事,當地士紳卻是將教會(hui) 告上了美國的法庭,最終追回了文廟舊地。

 

被錯賣的“荒地”竟是文廟地基

 

1902年,庚子國變的餘(yu) 焰剛剛消逝不久,兩(liang) 宮回鑾坐定京城,一度飽受摧殘的教會(hui) 也重整旗鼓,再度出發。這年春天,美國南監理會(hui) 派遣傳(chuan) 教士韓明德、潘慎文和衡特立等三人來到湖州城,向湖州歸安縣令朱懋清表示,希望在城內(nei) 購買(mai) 土地作為(wei) 教會(hui) 傳(chuan) 教之用,興(xing) 建教堂和醫院。朱懋清於(yu) 是向洋人推薦了一片地——位於(yu) 湖州城北門內(nei) 的“海島”。

 

“海島”,亦稱飛英鋪,因三麵環水而得名。“海島”附近的地,有的是民地,有的是荒地。傳(chuan) 教士查看後,要求縣令把這些荒地也賣給他們(men) 。隨後朱縣令兩(liang) 次發布通告,聲明教會(hui) 的購地意願,要求土地所有者前來確權,就購地事宜與(yu) 教會(hui) 進行商談。結果數月而無人認領,縣令據此認為(wei) 該地為(wei) 無主荒地,將十餘(yu) 畝(mu) 地收為(wei) 地方公用,估值四百元,報請時任浙江巡撫任道鎔批準立案,正式將此十餘(yu) 畝(mu) 地,轉賣給南監理會(hui) 韓明德。

 

在這片荒地的旁邊,有兩(liang) 個(ge) 破舊的祠廟,傳(chuan) 教士提出願意買(mai) 其他土地與(yu) 廟產(chan) 所有者置換,歸安縣典史史悠斌和千總柳壽春為(wei) 換地契約簽押作保,縣令為(wei) 之蓋印、寫(xie) 入告示。朱懋清還專(zhuan) 門派人協助傳(chuan) 教士與(yu) 土地所有人交涉買(mai) 賣事項等,為(wei) 教會(hui) 購地大行方便,一路綠燈。連同民地、荒地、廟地,教會(hui) 總計購得湖州城內(nei) “海島”區土地一百餘(yu) 畝(mu) ,隨後即沿邊界圈築圍牆。

 

次年朱懋清卸任,新任縣令丁燮上任後,也不實地勘察,甚至還派差役前往協助傳(chuan) 教士“強拆”,驅逐守廟人。至此,湖州士紳才意識到,原府學尊經閣、顏魯公祠遺址和曹孝子廟等毗連之地,盡在被圈占之範圍。

 

作為(wei) 從(cong) 外地來湖州就職的官員,朱懋清並不清楚,也未實地考察,傳(chuan) 教士所指的荒地,實際上是舊湖州府學尊經閣的地基。而教會(hui) 所要求置換的土地上的“小廟”,則是顏曹二祠——顏魯公祠是為(wei) 紀念顏真卿所建,曹孝子祠為(wei) 紀念宋代孝子曹清所建。洋教士圈占文廟建築地基,拆除忠孝二祠遺址,興(xing) 建洋房和教堂,在晚清耶儒關(guan) 係緊張、教案迭起的背景下,這一舉(ju) 動無疑極大地刺激了地方士紳。從(cong) 此,湖州士紳走上了漫漫“維權”之路。

 

湖紳如何對抗合法程序,艱難“維權”

 

此案最為(wei) 棘手之處在於(yu) ,教會(hui) 的購地行為(wei) 各個(ge) 環節難稱違法。按照清政府與(yu) 洋人簽訂的中外條約,教會(hui) 具有合法在中國購地興(xing) 建教堂、醫院等的一係列權利,條約也要求清政府的地方官吏與(yu) 之配合、給予方便。

 

庚子之前,倚仗特權的教會(hui) 勢力一度頗為(wei) 跋扈,即便是在中國人的民教訴訟中,傳(chuan) 教士經常為(wei) 教徒出頭而幹預詞訟。因此地方官在處理涉教類事務時壓力很大,若不能遂教會(hui) 之意,教會(hui) 即可能通過“傳(chuan) 教士-領事-公使-總理事務衙門-督撫-地方官員”這一渠道提出抗議,將普通的民事糾紛“泛外交化”。由於(yu) 文化隔膜等因素,民眾(zhong) 易受一些反教謠言的蠱惑,稍有不慎即釀成燒教堂、殺教士的巨案。一旦案件發生,列強挾炮艦而來,懲凶手、撤官職、索巨款的“三板斧”自然是免不了。因此,地方官處理此類事務時往往如履薄冰、小心翼翼,為(wei) 教會(hui) 大行方便,生怕把事情“搞大”,上麵怪罪下來,烏(wu) 紗不保。

 

湖州士紳“維權”的第一步即向傳(chuan) 教士和地方官府提出抗議,要求教會(hui) 停止施工,返還土地。教會(hui) 自認合法,斷然拒絕湖紳的要求。縣令秉持“新官不理舊賬”的態度,加之有省撫的大印背書(shu) ,對此訴求毫不積極。湖紳繼續以章祖申為(wei) 首聯名向省撫呈控,同時派人赴京遍告在京同鄉(xiang) 官員,眾(zhong) 人先後赴都察院和外務部陳情。

 

後世鼎鼎大名的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也是湖州歸安縣人。沈家本在任保定知府時,也因處理北關(guan) 教案而得罪過教會(hui) ,並因此在庚子時被聯軍(jun) 監禁數月。沈家本得知案情後速向內(nei) 廷奏報。他的出手,使得局勢扭轉,案情終於(yu) 受到朝廷重視。隨後朝廷連發兩(liang) 道上諭,要求浙江巡撫處理此事。

 

 

 

近代法學家沈家本

 

要息事寧人,還是合理得體(ti) ?

 

1904年,浙江巡撫先後派宗舜年、許鼎霖為(wei) 代表赴上海,與(yu) 美國駐華領事和南監理會(hui) 展開交涉,近代著名的傳(chuan) 教士如李佳白、李提摩太等人也從(cong) 中調解。經過艱難的談判,雙方簽訂了《會(hui) 訂湖州海島祠學基地辦法合同》,南監理會(hui) 同意歸還祠廟等基地共計15畝(mu) 左右,浙江洋務局需為(wei) 此給付教會(hui) 上海規元1000兩(liang) ,並讓出部分土地作為(wei) 公路。到此,官府認為(wei) 爭(zheng) 議土地基本已經收回,對這一結果甚為(wei) 滿意,但是湖紳卻不能苟同,要求在此基礎上繼續談判,簽訂副約。

 

原來,教會(hui) 在合同中寫(xie) 明,要求湖紳在歸還的土地上“不得建造‘不潔之屋’”。何謂“不潔”?文廟、忠孝二祠是否“不潔”,是不是教會(hui) 眼中的“偶像崇拜”?而且若教會(hui) 掌控“不潔”之標準,士紳無疑是受製於(yu) 人,處處得咎。湖案起於(yu) 地方官員輕率賣地,在交涉中,官府隻為(wei) 迅速結案。而湖紳所重視的,不僅(jin) 是地產(chan) 歸屬權的問題,更是在基督教“入侵”時刻保護儒家道統的重大問題,與(yu) 之息息相關(guan) 的是在交涉中儒耶能否能享平等之“體(ti) ”的觀念之爭(zheng) 。對於(yu) 湖紳的要求,教會(hui) 拒絕讓步,這一合同就此懸在空中,無法落地。拖至1905年10月,湖紳選派了三名代表前往杭州,與(yu) 美國領事專(zhuan) 門商辦此事。由此,湖紳開始替代中國官府,成為(wei) 案件交涉的主導方。

 

晚清,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獲得了領事裁判權,確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以外國人為(wei) 被告的案件必須訴至其本國法庭。經過商議,湖紳決(jue) 定將南監理會(hui) 和韓明德告上美國在華領事法庭。他們(men) 公舉(ju) 沈瑞琳、俞恒農(nong) 、沈譜琴和周廷華四人為(wei) 全權代表,並且聘請洋律師出庭,訴被告南監理會(hui) 和傳(chuan) 教士韓明德非法占地,拒不執行上海合同。湖紳的訴訟策略,是以上海談判合同為(wei) 基礎,進行爭(zheng) 取。他們(men) 共列出了九項事實,提出六項訴求,要求教會(hui) 履行合同,退還土地。教會(hui) 則完全否定了湖紳的指控,指出教會(hui) 購地程序一切合法,湖紳從(cong) 未在有效時間內(nei) 提出抗議,等到教會(hui) 施工得有模有樣了,才跳出來反對,這是故意找麻煩。至於(yu) 上海合同,韓明德稱自己並未簽字,所以也無甚約束力。杭州領事雲(yun) 飛得基本上采納了韓明德的陳述,法庭最終判定湖紳敗訴。一切又回到了原點。

 

隨後,湖紳又寄希望於(yu) 美國駐華公使柔克義(yi) 的調停。柔克義(yi) 也深知,如果此事久拖不決(jue) ,教會(hui) 分毫不讓,民眾(zhong) 對教會(hui) 的憤怒日積月累,湖紳的和平集會(hui) ,可能就會(hui) 發展成殺教士、毀教堂的慘案——這在晚清社會(hui) 屢見不鮮。柔克義(yi) 派使館副翻譯前往湖州,本人並未能親(qin) 自履勘。一年多之後,柔克義(yi) 做出裁決(jue) ,要求教會(hui) 歸還湖紳八畝(mu) 土地,退還1905年上海合同所定的1000兩(liang) 規元。對湖紳而言,這一結果還不如上海合同,因此不予承認。裁決(jue) 出台後,韓明德即在聖廟之西興(xing) 工築路,愈動公憤。

 

六年爭(zheng) 執如何走向和解?

 

1907年4月,基督教入華百年紀念大會(hui) 在上海召開,南監理會(hui) 會(hui) 督韋理生也出席此會(hui) 議。湖紳抓住機會(hui) ,由劉錦藻、張增熙等人聯名致函韋理生,陳述海島教案的情形;又請有海外經曆的張增熙為(wei) 代表親(qin) 赴上海向南監理會(hui) 高層陳述此事。隨後南監理會(hui) 派遣藍華德與(yu) 柏樂(le) 文赴湖州。民教雙方於(yu) 湖州潛園展開談判,磋商兩(liang) 日夜之久,終於(yu) 達成協議,簽訂了藍華德合同。此次索回的土地比許鼎霖合同的十五畝(mu) 之數還要多,先前“贈與(yu) ”教會(hui) 的1000兩(liang) 規元亦被索回,湖紳隻需支付500鷹洋作為(wei) 教會(hui) 拆除建築的補償(chang) ,並退還教會(hui) 原先的400元地價(jia) 。而且該合同條款用語非常得體(ti) ,顯示出了雙方的平等和善意。

 

 

 

1907年藍華德合同還地詳圖,圖中接近長方形之區域,即為(wei) 畫還後之府學公地。

 

但是作為(wei) 購地的主要當事人,韓明德對教會(hui) 越過他直接與(yu) 湖紳議定合同的行為(wei) 耿耿於(yu) 懷,認為(wei) 該合同不能體(ti) 現他的意思,而且這個(ge) 結果將他置於(yu) 一種不道德的境地——將湖州民教不和的責任完全指向了他。合同簽訂後,湖紳興(xing) 高采烈地坐等收回土地,無奈韓明德拒不履行,湖州紳民認為(wei) 傳(chuan) 教士違約,異常憤怒,遍發傳(chuan) 單,號召湖州府七縣商民,舉(ju) 行集會(hui) ,抗議韓明德的悔約行為(wei) 。經過仔細商議,湖紳決(jue) 定將此案訴至美國駐華法院——時人稱之為(wei) “美國按察署”。

 

1907年11月,湖紳公舉(ju) 劉錦藻、沈譜琴、張增熙、俞恒農(nong) 等四人為(wei) 全權代表,聘請律師佑尼幹,正式向美國駐華法院提交起訴狀。原告劉、張、沈、俞四人,作為(wei) 湖州地方政府、湖州士紳、民眾(zhong) 代表,經浙江省巡撫授權認可,出席庭審。被告為(wei) 美國南監理會(hui) 中國委員會(hui) 董事會(hui) 全部成員潘慎文、劉樂(le) 義(yi) 、孫樂(le) 文、步惠廉、韓明德、潘慎章六人,律師為(wei) 林文德——他的父親(qin) 大名鼎鼎,是近代來華傳(chuan) 教士林樂(le) 知。

 

1908年10月,美國駐華法院終於(yu) 開庭審理此案。雙方的庭審辯論非常激烈。庭審辯論的焦點主要有二,其一是韓明德占地之總數和未經稅契土地之數量,其二是藍華德合同的有效性。原告方認為(wei) ,韓明德總計圈占一百畝(mu) 土地,其中五十畝(mu) 屬於(yu) 中國政府所有的公地或荒地,被告獲得這部分土地並無合法契買(mai) 行為(wei) 。其二,原告方與(yu) 南監理會(hui) 代表藍華德、柏樂(le) 文簽訂的合同,已經該會(hui) 會(hui) 督韋理生批準,被告卻拒絕執行。據此,原告要求被告遵守藍華德合同,同時請求法院派人實地丈量土地,向被告調取地契,以保證審判公平。韓明德在庭審中承認,被告所占之地總數隻有85畝(mu) ,其中涉及公地或荒地的部分,總數不過12畝(mu) ,且經過地方官員兩(liang) 次公示出賣而合法獲得;而且在他修建圍牆前直至建成醫院的長時段內(nei) ,從(cong) 未有人向他提出過任何形式的抗議。關(guan) 於(yu) 藍華德合同,韓明德認為(wei) 原告在談判時采取了欺詐和“恐嚇”的手段,違背了當事人的自由意誌。

 

在法庭交鋒的背後,雙方仍積極尋求和解的契機。經過數日艱難的談判,雙方終於(yu) 達成和解協議,由林文德當庭宣讀,再由法庭以判決(jue) 書(shu) 的形式發布。協議規定,在藍華德合同劃界基礎上,湖紳需將東(dong) 麵圍牆附近的一塊地還給教會(hui) ,此外基本依照藍華德合同所定界限轉還土地;教會(hui) 應當在判決(jue) 五個(ge) 月之內(nei) 拆除應歸還土地上的建築物,湖紳再額外支付1500元,作為(wei) 贖回土地和教會(hui) 拆除醫院、修整土地的費用。民教雙方總算是達成了和解與(yu) 共識,為(wei) 這樁長達6年之久的爭(zheng) 執畫上了句號。

 

“文明排外”成就“另類”教案

 

在湖州紳民的強烈要求下,浙江巡撫增韞奏請朝廷,將涉案官員原歸安縣知縣朱懋清、丁燮和歸安縣典使史悠斌、千總柳壽春四人革職懲處;經沈家本奏請,湖案有功之士紳劉錦藻等亦受到獎敘。

 

湖案的審判對時人影響甚大,京滬粵各大報紙持續關(guan) 注,不時發布相關(guan) 消息。上海審判之日,又有數百名中國教徒出席旁聽。及至雙方議結,教會(hui) 還地拆屋,對教民的震撼尤其強烈,有人嘩然曰:“自有教案以來未有如此奇辱者”。林文德當場譏諷:“中國人於(yu) 百年荒地平時絕不顧問,外人偶一經營,則群起而爭(zheng) 爭(zheng) 。而得之複漠然聽其荒蕪,比比然也。”劉錦藻聞之“愀然”。經此刺激,他決(jue) 心在爭(zheng) 取回來的土地上重建“尊經閣”,為(wei) 此積極奔走籌款。幸得當地士紳沈耀勳捐助巨資,曆時多年,終於(yu) 在原地上興(xing) 建了工藝學堂圖書(shu) 館,這也是中國近代史上較早的新式圖書(shu) 館之一。至此,湖州海島教案塵埃落定。

 

本案從(cong) 法律上看,教會(hui) 具有了合法購地的一切形式,湖紳也是深知此事之難。而曆經六年之久,湖紳為(wei) 此所耗費的人力、財力,皆大大超過爭(zheng) 議土地的物理價(jia) 值;在最終的和解協議中,湖紳為(wei) 換取府學舊地,不惜償(chang) 付數額不菲的款項以彌補教會(hui) 的損失;此外,湖紳代表中不乏豪商巨賈,區區地產(chan) 根本不是他們(men) 堅持抗爭(zheng) 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說,湖案並不是簡單的“利益之爭(zheng) ”,而是中西文化衝(chong) 突下的“禮儀(yi) 之爭(zheng) ”。

 

然而,案件最終得以成功解決(jue) 的關(guan) 鍵因素之一,即和平、理性、合法與(yu) 適當妥協的精神,其中新派士紳的作用攸關(guan) 。

 

湖州本來就文風極盛,士紳勢力強大,近代以來名人輩出。以上海審判中的四名湖紳代表為(wei) 例,劉錦藻出身於(yu) 湖州南潯四大富商的“南潯四象”之首的劉家,是近代典型的集官、紳、商、學四種身份為(wei) 一體(ti) 的張謇式的人物,著有《皇朝續文獻通考》。張增熙則來自“南潯四象”之一的張家,也是中國國民黨(dang) 元老張靜江的胞兄,曾遊曆美國,熟知教會(hui) 情況,與(yu) 孫中山先生頗有交往。沈譜琴曾留學日本,是老同盟會(hui) 會(hui) 員,晚清湖州地方自治的骨幹人物,近代湖州的教育家、政治家,湖州辛亥光複的元勳,前半生貢獻累累,唯其晚年曾被迫出任偽(wei) 職。俞恒農(nong) 則是湖州新式府學的監督。他們(men) 是一批具有新思想,了解新形勢,順應時代的新派士紳,在湖案中發揮了關(guan) 鍵性作用。他們(men) 作為(wei) 代表與(yu) 教會(hui) 、官府交涉,爭(zheng) 取同鄉(xiang) 京官的支持,組織民眾(zhong) 進行抗議,聘請律師出庭起訴,最終與(yu) 教會(hui) 達成和解。在民情洶湧之時,他們(men) 勸慰民眾(zhong) 文明抵製。因此,盡管湖州教案交涉長達六年之久,卻始終未演變成殺教士、毀教堂的惡性外交事件。

 

 

 

湖州士紳劉錦藻

 

湖州教案是晚清教案交涉中難得的“另類”標本。本案中,湖州士紳和浙江省官員,窮盡了當時所有可能的、合法的解決(jue) 途徑:稟告縣令-上告浙江巡撫-遍告同鄉(xiang) 京官-都察院控告-京官上書(shu) -與(yu) 教會(hui) 談判-領事、公使調停-法庭起訴,並輔之以集會(hui) 遊行示威-向報館發布消息、製造輿論-官員觀審等諸多方式,成功地給教會(hui) 和美方施以壓力——1905年正值抵製美貨運動如火如荼之時,湖州人民的示威遊行,亦與(yu) 此風潮相互呼應。

 

 

 

2015年4月,筆者在湖州師範學院王淼博士的引領下走訪湖案現場。當年教會(hui) 興(xing) 建的大樓,至今仍在使用--湖州市第一人民醫院3號樓,人流穿梭,熙熙攘攘,門楣上還刻著1905年的字樣;而當初湖州士紳所奮力爭(zheng) 取回來的一切,都已經湮滅殆盡。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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