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不應管製個(ge) 人網絡募捐
作者:才讓多吉
來源:南方都市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九月廿二日癸未
耶穌2015年11月3日
為(wei) 什麽(me) 國內(nei) 個(ge) 人網絡救助盛行且一呼百應,其原因不是網絡募捐的“騙子”手段太高明,而是我們(men) 的公益組織做得不太好。
2015年10月30日,多家媒體(ti) 以《慈善法草案:禁止個(ge) 人網上募捐》為(wei) 題,報道了提交人大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草案第31條以及第106條第一款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但可以與(yu) 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公開募捐)。如有上述行為(wei) 發生,可處以“一萬(wan) 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甚至由公安機關(guan) 給予治安處罰。
其實,這種情況此前已有發生。2013年10月,多名安徽寧國市網友發起為(wei) 三名困難戶治病募款,被當地民政局約談叫停。“為(wei) 困難戶募捐,這應該是值得鼓勵的好事,民政部門怎麽(me) 能叫停呢?”此事一經報道,媒體(ti) 和網絡“呸”聲一片。
對草案的規定,部分媒體(ti) 和專(zhuan) 家給出的注腳是前段時間安徽利辛女子“狗咬騙捐”一事,稱此法條是針對“社會(hui) 上存在的這種假冒慈善名義(yi) 騙取財產(chan) 現象”而設立。聽上去冠冕堂皇的理由,看上去怎麽(me) 也“不對味”。按照這個(ge) 邏輯,路上有搶劫,就該立法禁止出門;奶粉裏有“三聚氰胺”,就該禁止孩子喝奶粉。
我知道我這麽(me) 說還會(hui) 有專(zhuan) 家跳出來:事情不是你說的這麽(me) 簡單,個(ge) 人募捐信息真偽(wei) 難以辨別,資金性質難以界定,善款到了個(ge) 人賬號後是否屬於(yu) 私有財產(chan) ,這又會(hui) 涉及到剩餘(yu) 財產(chan) 歸屬等問題。現代社會(hui) ,政府之所以邀請專(zhuan) 家來出謀劃策處理公共事務,就是因為(wei) 這些事情太複雜,簡單粗暴地剝奪一個(ge) 自然人的基本權利,不是專(zhuan) 家是暴君。我們(men) 不能因為(wei) 有壞人作惡,就不讓好人行善,法律的責任是懲罰壞人而不是約束好人。
人之所以稱之為(wei) 人,是因為(wei) 我們(men) 有同情心、有責任感,守望相助是人類社會(hui) 存在的基礎。中華文明五千年,無論在哪朝哪代,一個(ge) 人或者家庭陷入困境有權向社會(hui) 求助,網絡無非是提供了更便捷的求助方式,讓社會(hui) 互助行為(wei) 更加直接、有效率。在我看來,如果人人可以通過網絡得到社會(hui) 救助,公益組織最終通通消失,這才是每一個(ge) 公益人應為(wei) 之奮鬥的目標,這才是慈善立法的終極目標。
中國經濟高速發展背後是近2億(yi) 貧困人口需要社會(hui) 救助。減少貧困救助人口數量,盡快幫助他們(men) 進入正常的社會(hui) 生活,是慈善立法、慈善公益組織運作的底線和目標。孟德斯鳩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ge) 人就是整個(ge) 國家。”如果法律是用來禁止窮人求助、好人行善,這絕非是一個(ge) 良善社會(hui) 所需。
2013年10月30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上說:要以法治方式推進社會(hui) 救助製度建設,政府救助與(yu) 動員社會(hui) 力量救助並舉(ju) 。而《慈善法(草案)》規定禁止個(ge) 人網絡募款,顯然與(yu) 動員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大方向相違背。《慈善法》的終極目標應該是讓更多的人得到社會(hui) 救助脫離貧困,而不是去保護慈善公益組織的利益,為(wei) 小集團做大做強鋪路搭橋。
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尤努斯說:很多扶貧官員不是在扶貧,而是通過扶貧製造更多的貧困,以維持自己的“扶貧生計”。要讓“消除貧困”的工作變得更有效率,隻有鼓勵更多的人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知道怎麽(me) 實現社會(hui) 救助,而不是用《慈善法》禁止個(ge) 人募捐,讓大家一定要把“善款”花費在“慈善機構”身上。
為(wei) 什麽(me) 國內(nei) 個(ge) 人網絡救助盛行且一呼百應,其原因不是網絡募捐的“騙子”手段太高明,而是我們(men) 的公益組織做得不太好,缺乏社會(hui) 的普遍認同與(yu) 信任。避免個(ge) 人網絡募捐的弊端,一方麵是對“慈善詐騙”者嚴(yan) 懲不貸;一方麵是公益組織要通過公平公正、透明規範運行,去重塑社會(hui) 信任,成為(wei) 值得信任的互助媒介。社會(hui) 互助是從(cong) 相信每一個(ge) 人開始,而不是從(cong) “管製”每一個(ge) 人出發。
在安徽利辛“狗咬騙捐”事件中,李娟被狗咬成重傷(shang) 是事實,沒有錢治病被停藥也是事實。假如她男友能找到相關(guan) 的公益組織提供社會(hui) 救助,他還會(hui) 鋌而走險,編故事、找淚點、博同情騙取社會(hui) 捐贈嗎?北京兒(er) 童醫院裏到處都是為(wei) 了省錢睡在走廊、樓梯拐角處的患兒(er) 父母,遇上領導檢查被保安像狗一樣趕來趕去,難道這些貧困的父母,在得不到政府關(guan) 懷、慈善公益組織救助的時候,不可以在網上發起募捐嗎?如果他們(men) 走投無路,為(wei) 自己發起了募捐還要被罰款一萬(wan) 以上十萬(wan) 以下?這樣的法律不會(hui) 得到任何一個(ge) 善良的人的支持。
“狗咬騙捐”的當事人已被公安機關(guan) 控製。但是,他的這些行為(wei) 不得不說是從(cong) 公益組織的籌款行為(wei) 中學來。2012年7月,某基金稱山東(dong) 患兒(er) 杜傳(chuan) 旺的“陰囊腫得像西瓜一樣大”,幾天時間入賬150多萬(wan) 元;2014年,廣西某電視台造假“孤兒(er) 楊六斤靠吃野菜和撈魚獨自居住數年”籌款500萬(wan) ,這些公益組織和媒體(ti) 不就是“狗咬騙捐”當事人的老師麽(me) ?法律是社會(hui) 暴力契約,究竟該治標還是治本?
公益組織的存在不是為(wei) 了某個(ge) 特定的自然人,而是為(wei) 了不確定的大多數。慈善組織是社會(hui) 互助體(ti) 製的契約化、製度化安排,不應該在輿論熱點中隨波逐流、挑肥揀瘦。利用某個(ge) 特定自然人的“淚點”和捐款人的“腎上腺”籌款,在技術上和騙子有多大區別呢?在《慈善法(草案)》中對公益組織這種有違社會(hui) 公平和誠信的行為(wei) 幾乎沒有提及,反而專(zhuan) 門列出條款禁止個(ge) 人網絡募捐,這不就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麽(me)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sang) 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cong) 國家和社會(hui) 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既然公民遭遇困難的時候,有獲得社會(hui) 幫助的權利,當然他就有自主發起救助要求的權利,而《慈善法(草案)》禁止個(ge) 人網上募捐目前的表述是不是違反《憲法》的規定,這是需要律師的專(zhuan) 業(ye) 判斷,但誰都知道這法條不符合基本的社會(hui) 倫(lun) 理。
責任編輯: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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