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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隱憂
作者:吳鉤
原載:新加坡《聯合早報》2015年7月4日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十九日辛巳
耶穌2015年7月4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5比4的微弱多數,宣告同性婚姻合法。這意味著美國各州將不得禁止同性婚姻。五名投讚成票的大法官一錘定音,結束了長期以來關(guan) 於(yu) 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法律層麵上的爭(zheng) 議。然而,美國社會(hui) 對同性婚姻的爭(zheng) 論並未因為(wei) 最高法院的裁決(jue) 而停止,甚至更深入的社會(hui) 撕裂可能將被這一判決(jue) 啟動,得州的民選首長已經宣布不會(hui) 服從(cong) :“沒有一個(ge) 得克薩斯人需要按照這個(ge) 違背了自身婚姻宗教信仰的裁決(jue) 行事。”
在遠隔重洋的中國,輿論界的水麵也被判決(jue) 激起波瀾,一部分有著自由派傾(qing) 向的中國知識分子,大致都表示支持,同性戀群體(ti) 更是深受鼓舞,彩虹旗插上了中國的社交網站;而具有保守主義(yi) 傾(qing) 向的儒家信徒與(yu) 中國基督徒,則不約而同地表達了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深切憂慮。
不管自由派的朋友多麽(me) 歡呼雀躍,那些持不同意見之人的憂慮無疑也值得尊重,並且是需要理解的。人類社會(hui) 的婚姻製度,構成了任何國家的最重要的基礎製度之一,儒家相信婚禮是一個(ge) 共同體(ti) 之內(nei) 最重要的禮儀(yi) 之一,夫婦之倫(lun) 為(wei) 五倫(lun) 之始。即便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的肯尼迪大法官,也在判決(jue) 書(shu) 中援引孔子的格言“(婚)禮,其政之本與(yu) ”,闡發“婚姻乃是公共治理的根基”的道理。
婚姻製度自出現於(yu) 人類社會(hui) 的那一天開始,盡管其內(nei) 涵先後發生了若幹次變遷,比如從(cong) 群婚製到固定的一夫一妻製,從(cong) 以家族聯姻為(wei) 出發點到以愛情、自願為(wei) 基礎,製度的核心定義(yi) 卻亙(gen) 古未變,那就是婚姻基於(yu) 男女兩(liang) 性的結合。男女和合乃婚姻的天經地義(yi) 。軸心時代的中國儒家認為(wei) :“有天地然後有萬(wan) 物,有萬(wan) 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即使對三千年前的古人思想不以為(wei) 然,也應當聽聽今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見解:“婚姻已經跨文化存在了千百年,亙(gen) 古以來,不管在哪一個(ge) 文化中,婚姻都隻指一種關(guan) 係:男性與(yu) 女性之間的結合。婚姻起源於(yu) 一個(ge) 本質性的需求:保證一對父母在穩定的、終生的環境中撫養(yang) 一個(ge) 孩子。婚姻概念的前提是如此基本,以至不需要任何的闡述。”
既然婚姻製度如此重要——這一點連讚成同性婚姻的肯尼迪大法官也不能否認;而且,他也承認孔子等先哲對婚姻製度重要性的論述“是基於(yu) 婚姻為(wei) 兩(liang) 性結合的認識之上”,當同性婚姻的訴求者與(yu) 支持者,試圖挑戰婚姻製度的核心定義(yi) 時,他們(men) 應該理解那些捍衛傳(chuan) 統婚姻與(yu) 家庭價(jia) 值的反對者的憂慮,也需要說服這部分深感憂慮的人。
但是,到目前為(wei) 止,在與(yu)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的辯論中,作為(wei) 憂慮者之一員的我並未被說服。顯然,投反對票的四名大法官以及得克州州長也未被說服。正如投了反對票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所指出:“我們(men) 會(hui) 很震驚地發現,多數法官的大多數論斷同樣可以用在群婚上。如果‘兩(liang) 個(ge) 男人或兩(liang) 個(ge) 女人的結合有著與(yu) 傳(chuan) 統婚姻同樣的尊嚴(yan) ’,那為(wei) 什麽(me) 三個(ge) 人的就沒有了呢?如果沒有結婚的機會(hui) 是對於(yu) 同性戀伴侶(lv) 的不尊重,那為(wei) 什麽(me) 這樣的權利剝奪對於(yu) 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我們(men) 也一樣可以發現,那些為(wei) 同性婚姻辯護的理由與(yu) 邏輯,同樣適用於(yu) 不倫(lun) 婚姻、近親(qin) 結婚。
權利邏輯的荒謬
所以我曾在微博上戲言:“我要找支持同性婚姻同時又反對近親(qin) 結婚、不倫(lun) 婚姻及多邊婚姻的人辯論:你,憑什麽(me) 反對真心相愛、出於(yu) 自願的近親(qin) 結婚、不倫(lun) 婚姻與(yu) 多邊婚姻?”在所有支持同性婚姻的辯護詞中,最常見的理由是:兩(liang) 個(ge) 成年人相愛,出於(yu) 自願,對第三方不構成傷(shang) 害,為(wei) 什麽(me) 不能結婚?但是,這樣的理由同樣可以用來質疑反對近親(qin) 結婚與(yu) 不倫(lun) 婚姻的人。如果說“兩(liang) 個(ge) 成年人相愛,出於(yu) 自願,對第三方不構成傷(shang) 害”足以構成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基於(yu) 邏輯的自洽性與(yu) 標準的同一性,也應該支持近親(qin) 結婚與(yu) 不倫(lun) 婚姻合法化。
許多人指出,近親(qin) 結婚容易導致生出有基因缺陷的後代。但這是一個(ge) 技術性的問題,在現代社會(hui) 非常容易解決(jue) ,比如利用基因篩選技術、代孕、抱養(yang) (同性婚姻家庭如果想要孩子,不也是需要代孕或領養(yang) 嗎),或者幹脆不生育(如今丁克家庭不是很常見麽(me) )。為(wei) 什麽(me) 今天的文明社會(hui) ,還要反對近親(qin) 結婚與(yu) 不倫(lun) 婚姻?
至於(yu) 多邊婚姻,有些支持同性婚姻的朋友說:同性婚姻是一對一,而多邊婚姻是一對多或多對多,不可比。但問題是,為(wei) 什麽(me) 一對多或多對多就不可以呢?許多人在與(yu) 我辯論時都小心翼翼地繞開了一個(ge) 維度:婚姻倫(lun) 理。他們(men) 不敢說出多邊婚姻不合今日文明社會(hui) 的婚姻倫(lun) 理。這很聰明。如果他們(men) 宣稱多邊婚姻不合倫(lun) 理,同性婚姻就沒有挑戰一直以來的婚姻倫(lun) 理嗎?“從(cong) 曆史和傳(chuan) 統的角度來看,從(cong) 異性婚姻變成同性婚姻的跨越,比從(cong) 二人婚姻變成多人婚姻的跨越更大,畢竟後者在世界許多文化中都存在”(羅伯茨的判決(jue) 詞)。
顯然,在我們(men) 的詰難中,同性婚姻的支持者麵臨(lin) 一個(ge) 兩(liang) 難困境:要麽(me) 遵守邏輯的自洽與(yu) 同一的標準,也支持多邊婚姻、近親(qin) 結婚與(yu) 不倫(lun) 婚姻。如此一來,維係社會(hui) 的倫(lun) 理維度可能將逐漸瓦解,而這正是我們(men) 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深感憂慮的原因之一。要麽(me) 就得承認人類社會(hui) 的婚姻製度存在著一個(ge) 倫(lun) 理維度。這樣一來,他們(men) 就需要證明同性婚姻合乎倫(lun) 理。然而,倫(lun) 理很難像科學定理那樣證明,它跟宗教信仰、曆史傳(chuan) 承、文化習(xi) 俗、社會(hui) 觀念息息相關(guan) 。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當我們(men) 現在所擁有的宗教信仰、曆史傳(chuan) 承、文化習(xi) 俗、社會(hui) 觀念不承認同性婚姻時,同性婚姻就是不合倫(lun) 理的。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我們(men) 對同性婚姻合法化表示憂慮,並不代表我們(men) 歧視同性戀者,更不是說我們(men) 想批評他們(men) 的性取向與(yu) 幹預他們(men) 的私生活。同性戀與(yu) 同性婚姻顯然是兩(liang) 個(ge) 層麵的問題。同性戀很多時候完全是私人問題,是個(ge) 人的自由,與(yu) 第三方毫無關(guan) 係。或許有人會(hui) 對同性戀行為(wei) 感到不適,但他顯然沒有任何理由去反對他人的與(yu) 眾(zhong) 不同的私人生活方式。而同性婚姻並不是私人問題,它涉及基本婚姻製度的革命性變更,是國家的立法問題,毫無疑問是一個(ge) 公共問題,當然任何人都有權利公開表達對婚姻製度變更的疑慮與(yu) 反對意見。
當然,同性戀者目前所麵臨(lin) 的民事權利困境也需要給予正視,並妥當解決(jue) ,比如同性伴侶(lv) 之間的財產(chan) 繼承權問題、手術簽字權問題。但這些問題並不構成同性婚姻的必要性,完全可以在不觸動婚姻製度的條件下妥善解決(jue) ,比如同性伴侶(lv) 訂立民事權利的授權協議,比如國家立法承認同性伴侶(lv) 的民事結合。如此,既可以給予同性戀者的合法權益以法律保護,也避免了國家婚姻製度的革命性改變。
我不知道在遙遠或並不遙遠的未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不是將成為(wei) 人類社會(hui) 的共同選擇,但是在今天,我跟羅伯茨大法官一樣,“不會(hui) 認為(wei) 一個(ge) 全世界各地的人數千年所認定的一個(ge) 社會(hui) 製度,隻在一朝一夕,就會(hui) 被現在這一代,就會(hui) 被最高院瓦解”。所以,當同性戀者繞過更為(wei) 務實的同性民事結合訴求,進而試圖“強製改變一個(ge) 亙(gen) 古以來構成人類社會(hui) 基礎的社會(hui) 製度”(羅伯茨的判決(jue) 詞)時,當同性戀婚姻的激進訴求,已經引發了曠日持久的紛爭(zheng) 時,我想問:我們(men) 真的準備好迎接嶄新的、史無前例的同性婚姻了嗎?
作者是中國的曆史研究者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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