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正當論與(yu) 先秦儒家自然正當觀念
作者:李易知(遼寧大學在讀本科生)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初三日丁卯
耶穌2015年4月21日
一、自然的發現
施特勞斯認為(wei) ,哲學首先是指對萬(wan) 物“起始”或“最初事物”的追尋。這種追尋以“凡事皆有因”為(wei) 前提假設了初始事物的存在,並且認為(wei) 初始事物是始終如一、不會(hui) 損毀,因而也是更真實的存在。[1]而哲學作為(wei) 對“初始事物”的追尋即意味著“發現自然乃是哲學的工作”,第一個(ge) 哲學家就是發現自然的人[2]。自然正當[3]觀念的出現,以自然的發現為(wei) 必要條件。因此,對施特勞斯的“自然”觀念進行梳理是理解“自然正當”的前提。
1.自然觀念的起源
施特勞斯認為(wei) ,自然的發現,首先在於(yu) 把現象之全體(ti) 區分為(wei) “自然的現象”和“不屬於(yu) 自然的現象”。自然的現象指的是事物“永遠如此”、“處處如此”[4]的根本特性,而不屬於(yu) 自然的現象則是隨著時間、空間而變換的人們(men) 的“習(xi) 慣與(yu) 方式”。
前哲學時期,人們(men) 通過把祖傳(chuan) 觀念的來源理解為(wei) 神或神子,從(cong) 而把“祖傳(chuan) 的”習(xi) 慣和方式與(yu) “好的”或正確的習(xi) 慣和方式等同。而對於(yu) 正確方式或初始事物的追尋,乃是追尋不同於(yu) “祖傳(chuan) 事物”的“好的事物”。它不是對祖傳(chuan) 所奠定的習(xi) 俗事物的追尋,而是對本然就是好的的事物的追尋。[5]
而“自然的現象”與(yu) “不屬於(yu) 自然的現象”的區分,又是以兩(liang) 個(ge) 根本區分為(wei) 基礎的。這兩(liang) 個(ge) 區分是眼見與(yu) 耳聽的區分以及人為(wei) 事物與(yu) 非人為(wei) 事物的區分,它們(men) 引導了人們(men) 對於(yu) “祖傳(chuan) 的”與(yu) “好的”的區分。
人們(men) 總是通過言辭,亦即通過耳聽了解祖傳(chuan) 的神聖記述。由於(yu) 不同人類部族的神聖記述以及以神聖記述為(wei) 基礎的法典對初始事物的認識相互衝(chong) 突,人們(men) 不得不暫時擱置對神聖記述的敬仰與(yu) 讚同,質疑習(xi) 俗(包括神聖記述等)的權威,並且對神聖記述加以澄清和檢驗。而眼見是檢驗神聖記述的唯一方式。眼見是指人立足於(yu) 人之普遍能力對一切事物的本來麵目進行判斷(“衡量一切事物之真與(yu) 假、有與(yu) 無的,既非任何特殊團體(ti) 的‘我們(men) ’,也非某獨一無二的‘我’,而是人之作為(wei) 人”)[6];人用“人類知識所完全能夠把握的事務上指引我們(men) 的準則”[7]對耳聽之事進行檢驗,並以人之能力探求初始事物。
在經過了眼見與(yu) 耳聽的區分之後,人們(men) 在對初始事物的追尋中發現,並非所有眼見之物都適合作為(wei) 探求初始事物的出發點,對一切人為(wei) 事物來源的追溯都隻能追溯到人本身,而人毫無疑問不是初始事物。所以人們(men) 進行了另一個(ge) 區分,即“人工的或人為(wei) 的事物與(yu) 非人為(wei) 事物的區分。”[8]對初始事物的追尋必須著眼於(yu) 非人為(wei) 的事物。施特勞斯認為(wei) ,當人們(men) 以這兩(liang) 個(ge) 區分為(wei) 基礎來追尋初始事物時,自然的觀念就被發現了。[9]
2.自然與(yu) 習(xi) 俗
自然的發現帶來了自然與(yu) 習(xi) 俗的區分。各式各樣的習(xi) 俗是不同人類族群所特有的特質,而在與(yu) 人類族群關(guan) 涉時,自然指一切人類族群共有的本性。施特勞斯認為(wei) ,在自然發現之前,習(xi) 俗通過權威隱匿了自然。而經由自然的發現,習(xi) 俗的不再能等同於(yu) 好的、正確的,“哲學由訴諸祖傳(chuan) 的轉而訴諸好的——那本質上就是好的,那由其本性[自然]就是好的。”[10]但最早的哲學家仍保留了祖傳(chuan) 觀念的一個(ge) 根本因素,他們(men) 談到自然時,有時指的是最古老的初始事物。自然被當作令人心生敬意的“萬(wan) 母之母” 。[11]這種敬意的源頭在於(yu) ,一切人為(wei) 之物都以自然之物為(wei) 基礎,而自然之物從(cong) 不以人為(wei) 之物為(wei) 基礎,並且人類得以製造人為(wei) 之物的創造能力本身也是自然所賦予的。 所以,自然之物比人為(wei) 之物更加高貴,這種觀念使哲學認識到自然才是真正的好的標準。
3.對施特勞斯自然觀念的總結
施特勞斯並沒有給自然下一個(ge) 嚴(yan) 格的定義(yi) ,而是在其著作中零零散散地對自然進行描述,這對我們(men) 把握自然的觀念造成了困難。施特勞斯的自然觀念並不是他獨辟蹊徑的發明創造,而是古希臘自然觀念的延續,對古希臘自然觀念的考察有助於(yu) 我們(men) 理解施特勞斯的自然觀念。
亞(ya) 裏士多德在其著作《形而上學》第五卷中對自然做了明確的論述。他羅列了古希臘時期對自然的多種理解:包括“生長著的東(dong) 西的生成”,“內(nei) 在於(yu) 事物,生長著的東(dong) 西最初由之生長”,自然物運動與(yu) 變化的源泉,“自然存在由之最初存在和生成的東(dong) 西”,“自然存在物的實體(ti) ”, “在作為(wei) 自身的自身之內(nei) 具有運動本原的事物”等。[12]而在物理學中,亞(ya) 裏士多德也對自然做了論述,他認為(wei) 自然是動的本原,是由於(yu) 自身而存在於(yu) 事物之中的動靜的最初原因。[13]
上述亞(ya) 裏士多德關(guan) 於(yu) 自然的論述與(yu) 施特勞斯的自然觀念有很多一致。施特勞斯認為(wei) ,自然蘊含著多重意義(yi) :1.初始事物。2.運動、變化生成的不動變的源泉。(“如此,人們(men) 便認識到存在著這樣的可能性:初始事物以與(yu) 所有以盤算產(chan) 生事物的方式根本不同的途徑,產(chan) 生了所有其它事物。”[14])3.自然存在物的實體(ti) ,這裏指的是事物的本性、本質。4.真正的善和標準,它令人心生敬意且卓越非凡,也就是說初始事物和一事物的本性、本質本身就是善的、好的。必須澄清的是,初始事物僅(jin) 僅(jin) 指作為(wei) 萬(wan) 物之源頭的初始事物,並不指某一個(ge) 具體(ti) 物的初始狀態,具體(ti) 事物的初始狀態未必是好的。
除了沿用古希臘時期對自然的理解外,施特勞斯還賦予了自然新的意義(yi) ,在引入眼見與(yu) 耳聽的區分時,他把自然與(yu) 人聯係起來。他認為(wei) ,眼見的準則就在於(yu) 以“人之作為(wei) 人”5的普遍能力,以“人類知識所完全能夠把握的事務上指引我們(men) 的標準”6來把握事物的自然,並且自然還意味著“不會(hui) 變異的可知的必然性”[15]。所以,施特勞斯的自然是人之為(wei) 人的普遍能力可以達到的。由此,我們(men) 可以說自然從(cong) 根本上來說,是人能把握的永恒與(yu) 普遍,是人能把握的諸事物的不變的本性與(yu) 本質或作為(wei) 萬(wan) 物之源的初始事物。據此,施特勞斯還認為(wei) ,“自然之發現就等於(yu) 是對人類某種可能性的實現……它乃是超曆史、超社會(hui) 、超道德和超宗教的。”[16]也就是說,人類具有超越具體(ti) 而特殊的曆史、社會(hui) 、道德、宗教的可能性。而之所以人能具有這種可能性,是因為(wei) 人之為(wei) 人的普遍能力是不變動的,人能夠憑借它認識自然,並認識具體(ti) 而特殊的曆史、社會(hui) 、道德、宗教的本性。
二、自然正當論
在自然的觀念被發現以後,自然正當的觀念才可能出現。但自然的發現並不是自然正當觀念出現的充分條件。習(xi) 俗主義(yi) 者認為(wei) ,盡管自然存在,但所有正當(權利)都來自於(yu) 習(xi) 俗。在對習(xi) 俗主義(yi) 的辨析中,施特勞斯向我們(men) 進一步展示了自然正當論。
1.自然正當的起源
在自然被發現之前,正當、正義(yi) 的觀念被等同於(yu) 法律或習(xi) 慣。這法律或習(xi) 慣來源於(yu) 祖傳(chuan) 的天意或神,因而正當便是以“特殊的天意”或“神聖正義(yi) ”為(wei) 根基的。而在自然的觀念被發現後,人們(men) 便否定了特殊的天意或神聖正義(yi) ,法律與(yu) 習(xi) 慣不再有神聖的意味,各人類部族相互衝(chong) 突的法律與(yu) 習(xi) 慣以及由之而來多種多樣的正當觀念使人們(men) 認為(wei) 一切正當都來自於(yu) 習(xi) 俗。這導向了政治哲學根本爭(zheng) 論的主題:“自然正當存在嗎?”[17]
習(xi) 俗主義(yi) 認為(wei) ,從(cong) 存在著多種多樣不同、甚至相互衝(chong) 突的關(guan) 於(yu) 正當原則的觀點的事實就可看出,正當都來源於(yu) 習(xi) 俗。而施特勞斯認為(wei) ,多種多樣關(guan) 於(yu) 正當的原則的意見並不能證明自然正當不存在,隻是證明了自然正當的觀念需要人們(men) 探索,而不是人們(men) 本性就具有的知識。在正當觀念上出現的分歧,展現的正是“對自然正當的預見或不夠充足的把握引起的真切的困惑——一種由未能被人類所把握的某種自存或自然之物所引起的困惑”[18]。
通常來說,即便在自然被發現後,“正義(yi) 的就等於(yu) 是合法的”[19],仍然是較為(wei) 普遍的觀念,但由於(yu) 神聖基礎的取締,人們(men) 有時也會(hui) 質疑法律的正當性,即認為(wei) 法律是不義(yi) 的。要想察覺法律的不義(yi) 性質,就必須有超越於(yu) 法律之上的標準,如若法律就是正義(yi) 的最高標準,則法律的不義(yi) 性質就無從(cong) 發現。施特勞斯認為(wei) ,這模糊地反映著自然正當的存在,法律的真正的基礎應是自然正當。“自然正當似乎是引出了數量不定的正義(yi) 觀念或數量不定的法律,或者說自然正當就在所有法律的根基之處。”[20]法律聲稱保護了城邦的公共利益也即正義(yi) (“公共利益正是我們(men) 所謂‘正義(yi) ’之所指”[21])。但城邦的正義(yi) 根基不在於(yu) 習(xi) 俗,而在於(yu) 城邦的本性,公共利益想要得到保障的根本在於(yu) 順從(cong) 城邦的本性。因此,雖然不同城邦、不同時期受到不同習(xi) 俗的影響,使正義(yi) 表現的多種多樣,但這不意味著普遍的自然正當或正義(yi) 不存在。這些多種多樣的正當,正是自然正當在不同特殊環境中的表現。
2.自然正當與(yu) 習(xi) 俗主義(yi)
自然正當若要成立,還麵臨(lin) 一個(ge) 問題,即自然是如何與(yu) 正當結合起來的。正當作為(wei) 人類社會(hui) 的產(chan) 物,作為(wei) 一種人為(wei) 之物,如何才可能與(yu) 自然結合?事實上,人性作為(wei) 人之為(wei) 人的本質、本性是自然而非認為(wei) 的,所以人性就是人為(wei) 之物與(yu) 自然的連接點。因此,並不奇怪,自然正當的成立必定要訴諸人性。施特勞斯認為(wei) ,從(cong) 人們(men) 天生就能夠區分善惡便可看出,區分善惡的能力無論如何不可完全被歸於(yu) 習(xi) 俗。這種區分善惡的能力源於(yu) 人性,善即意味著與(yu) 人性符合,而惡則是敗壞人性的。所謂的符合人性,即合於(yu) 自然。而關(guan) 鍵在於(yu) ,合於(yu) 自然、合於(yu) 人性的生活是否需要正義(yi) 、正當。[22]這個(ge) 問題隻有在對古典自然正當論的論述中才能得到解決(jue) 。
施特勞斯首先介紹了反對者即習(xi) 俗主義(yi) 者的意見。在善與(yu) 祖傳(chuan) 相等同的觀念被拒斥後,善與(yu) 快樂(le) 相等同的觀念替代了它,習(xi) 俗主義(yi) 就這樣以古典享樂(le) 主義(yi) 的發達形式——伊壁鳩魯主義(yi) 的形式登場了。伊壁鳩魯認為(wei) ,善的性質由自然得到保障,人們(men) 出於(yu) 自然便可感知善,“在我們(men) 從(cong) 初生時刻便開始的追尋中展現了它自身,它先於(yu) 一切推論、盤算、教化、管製和強迫”[23],所以善就隻是令人快樂(le) 的。而對他人及共同體(ti) 利益的關(guan) 心,都隻是私利的派生物。顯然,習(xi) 俗主義(yi) 者不認為(wei) 合於(yu) 自然與(yu) 正當、正義(yi) 有什麽(me) 關(guan) 係。他們(men) 認為(wei) ,“正當(權利)是習(xi) 俗性的,因為(wei) 正當(權利)本質上屬於(yu) 城邦,而城邦是習(xi) 俗性的。”所謂的城邦及作為(wei) 城邦公共利益的正當一定會(hui) 與(yu) 人的自然欲望相衝(chong) 突,會(hui) 對人進行強製,而人的自然欲望隻會(hui) 使人追逐私利,這意味著自然是不可能與(yu) 正當結合的。
三、古典自然正當論
1.對習(xi) 俗主義(yi) 的批判
古典自然正當論是在批判作為(wei) 享樂(le) 主義(yi) 的習(xi) 俗主義(yi) 的過程中展開自身的(“柏拉圖試圖確立自然正當的存在時,他把習(xi) 俗主義(yi) 的論題簡化成了這樣一個(ge) 前提:善的就等於(yu) 使人快樂(le) 的。”[24])。古典派認為(wei) ,善不能與(yu) 快樂(le) 等同,較之使人快樂(le) 的事物,善的事物有著更根本的地位。欲望或喜好是快樂(le) 的前提,而人擁有多種不同的欲望,這些欲望有著自然的結構,也即是說,欲望存在著自然順序,有些欲望更根本,因而優(you) 先。正是這個(ge) 欲望的結構指明了人的本質、本性。對人來說,使這個(ge) 揭示了人的本質的欲望結構有秩序地運作和完善,就是善的。所以要判斷對人來說善究竟是什麽(me) ,就得判斷人的本性或者欲望的自然結構是什麽(me) 。這自然結構被施特勞斯稱作“自然構成的等級秩序”。[25]
自然的、善的生活,就是使人之自然構成的等級秩序得到良好運作和發展的生活。這樣的生活因合乎自然而使人的優(you) 異性得到發揮,使人性得到完善。人性的完善即是德性。[26]所以善的生活、合於(yu) 自然的生活的目標在於(yu) 人性的完善,或德性的獲得,這樣的生活不是以快樂(le) 為(wei) 最終目的的。
人的自然構成的等級秩序中,“語言,或者理性,或者理解力”[27]占據了優(you) 先地位,是使人區別於(yu) 禽獸(shou) 的東(dong) 西。並且“人天生就是社會(hui) 的存在”[28],除非活在群體(ti) 之中否則他無法很好的生存。又因為(wei) 語言或者交流對人性之完善是極其重要的,所以人的社會(hui) 性乃是人性的應有之義(yi) 。這社會(hui) 性對人來說是自然的,它構成了自然正當的基礎。“由於(yu) 人天生就是社會(hui) 性的,他的自然的完善就包括了最卓越的社會(hui) 品德——正義(yi) ”;正義(yi) 和正當都是自然的。所以,人性的完善有賴於(yu) 社會(hui) ,因而對古典派來說,城邦和正當都因立足於(yu) 人性而有其自然根據。
但習(xi) 俗主義(yi) 仍會(hui) 以對人的強製,對人之自由的限製把城邦、進而把正當看作是習(xi) 俗的和違背自然的。在古典派看來,由於(yu) 人擁有理性,因此才有了“別的世間存在者所不可能有的選擇範圍”[29]。對這種自由的意識,直接伴隨著對自由加以限製的意識。事實上,正是在人之理性的發展過程中,人才慢慢去除了一些對自由的荒謬限製。可以說這種限製也是立足於(yu) 人性的,人“除了克製自己低下的衝(chong) 動外就無從(cong) 達到人性的完滿”[30]。所以,城邦不因為(wei) 對人的自由進行限製和強製就必然是習(xi) 俗的,隻要它是以德性為(wei) 目的而對人進行限製的,那麽(me) 城邦就仍是自然的。因此,城邦的根據在於(yu) 人的社會(hui) 性,以及它與(yu) 人的本性所擁有的共同目標,即德性的獲得。
施特勞斯雖未明言,但也做了提示,習(xi) 俗主義(yi) 和古典自然正當論的根本區別在於(yu) ,對人的自然有著不同的理解。若回顧上文對施特勞斯自然觀念的總結,便可看出,習(xi) 俗主義(yi) 把自然作為(wei) 初始事物的含義(yi) 與(yu) 事物的初始狀態混同,進而把事物的初始狀態當作事物的本質、本性。初始事物作為(wei) 萬(wan) 物的本原,當然可以在某種角度下理解為(wei) 整個(ge) 世界的初始狀態,並且也是萬(wan) 事萬(wan) 物的本質。但當研究的對象是人時,初始(即習(xi) 俗主義(yi) 所謂的“初生時刻”)就不能再與(yu) 本質、本性等同了。換句話說,人們(men) 雖然從(cong) 出生起就因有欲望而追求快樂(le) ,但這初始狀態未必就是人的自然(本質、本性)。萬(wan) 物是由萬(wan) 物之本原所生成的,而人的初始狀態隻是人自身發展的起始,未必是人的本質。習(xi) 俗主義(yi) 把人的初始狀態理解為(wei) 人的本性,因而把人的本性與(yu) 初始狀態等同,進而認為(wei) 滿足人的初始狀態下便具有的欲望以得到快樂(le) ,就是符合人的自然或人性的,也就是善的。而古典自然正當論不以初始狀態,而以人的自然構成的等級秩序為(wei) 人的本性,也即是以人的自然構成的等級秩序為(wei) 人的自然。這種對人之自然本性的理解是古典自然正當論的基礎。人性的高貴和尊嚴(yan) 也在這種區分中體(ti) 現出來。
2.古典自然正當論與(yu) 最佳製度
古典派常使用政治(politeia[31] [①])表示:“社會(hui) 的生活形式、生活風格、道德品味、社會(hui) 形式、國家形式、政府形式以及法律精神”[32]等組成的整全。並且認為(wei) 在政治一詞本身即表達了:“生活是指向某個(ge) 目的的活動;社會(hui) 生活是一種指向某個(ge) 隻有社會(hui) 才能追求的目的的活動;為(wei) 了追求……特定目標,必須以……與(yu) 那一目標相符的方式來……建構和組成社會(hui) ;但是這意味掌權的人必須與(yu) 那一目標品性相同。”[33]在使用政治一詞時,他們(men) “想到的是本質上為(wei) 其‘政府形式’決(jue) 定了的一個(ge) 共同體(ti) 的生活方式”[34]。施特勞斯認為(wei) 當政治將政府形式與(yu) 生活方式聯係起來時,就表達了:“一個(ge) 社會(hui) 的特征和風格,取決(jue) 於(yu) 這個(ge) 社會(hui) 把什麽(me) 東(dong) 西看作是令人敬重或最值得崇敬的。”[35]社會(hui) 把什麽(me) 東(dong) 西看作令人敬重的,就蘊含著政府形式和生活方式。而擁有令人敬重的品性的那類人為(wei) 了獲得決(jue) 定性的話事權,並使社會(hui) 的目標與(yu) 其自身一致,就必須塑造製度。製度對於(yu) 古典自然正當論來說,是除了自然以外最根本的社會(hui) 現象。
古典派所理解的真正的最佳製度乃是自然正當的製度,這種製度中人們(men) 的目標和它所決(jue) 定的社會(hui) 生活方式的目標都是德性。因為(wei) 人性作為(wei) 自然是能被人的能力把握的,又因為(wei) 最佳製度是合乎自然且保留強製的(不要求惡的徹底消除),所以最佳製度既是可能的又是可欲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最佳製度一定可以實現,因為(wei) 它的實現取決(jue) 於(yu) 機遇,所以它也可能永遠不會(hui) 實現。最佳製度要求最具智慧者掌握絕對統治的資格,並且民眾(zhong) 願意因為(wei) 他們(men) 的智慧而服從(cong) 統治。但這往往難以實現。在古典派看來,製度乃是形式,而具體(ti) 的國家、民族、環境等則是質料,形式必須配合相應的質料。最佳製度或自然正當的製度是唯一的,而正當的製度則多種多樣,它是與(yu) 質料相互配合的,這使得正當的製度未必要完全符合自然正當。因此,古典自然正當論在製度問題上最終必然會(hui) 達到雙重答案,一個(ge) 是完全符合自然正當的,一個(ge) 是實際可行的。
3.古典自然正當論的內(nei) 涵和特征
進行了以上的梳理之後,我們(men) 就可以對施特勞斯所謂的古典自然正當論的內(nei) 涵和特征進行概括:
首先,古典自然正當既然被冠以自然之名,則必具備自然的特征。這意味著自然正當是與(yu) 習(xi) 俗對立的,它立足於(yu) 不變動的自然,因而具有恒定性。它也不是人生而知之的,它起初必然被習(xi) 俗和多種多樣不同的製度隱匿,但本質上是可被人把握的,它需要由哲學家來探索,是政治哲學的主題。
其次,古典自然正當的立足點在人性,並以人性的完善為(wei) 目標,也即以德性為(wei) 目標,它是符合德性的完美秩序的核心。
再次,古典自然正當隻能在最佳製度中實現其自身。而最佳製度隻存在於(yu) 最佳機遇中,所以自然正當其實是作為(wei) 理想而存在的。它一方麵為(wei) 製訂現實的製度提供標準,另一方麵永遠作為(wei) 理想批判一切現實製度。
四、先秦時期的自然觀念
先秦時期的中國不可能產(chan) 生古希臘的古典自然正當論,但這不代表先秦時期不存在自然正當的觀念。這同樣要從(cong) 自然的發現說起。施特勞斯認為(wei) ,自然的發現首先源於(yu) 對祖傳(chuan) 權威的質疑。他舉(ju) 了一個(ge) 關(guan) 於(yu) 旅行家的例子,若有一個(ge) 旅行家在旅行中見識了人們(men) 源於(yu) 祖傳(chuan) 權威的思想與(yu) 習(xi) 慣的紛繁奇異,便會(hui) 質疑祖傳(chuan) 權威的合理性。[36]並開始眼見與(yu) 耳聽的區分。然而華夏部族作為(wei) 先秦時期文明程度較高的族群,在接觸了其它部族後,並沒有真正興(xing) 起質疑祖傳(chuan) 權威的觀念,而是以夷夏之辨拒斥了周邊“蠻夷”的文化傳(chuan) 統。
1.“祖傳(chuan) 的”與(yu) 夷夏之辨
在華夏民族尚未構成統一整體(ti) 之前,中原地區各部族之間有著內(nei) 部的差異,然而這些差異最終融匯在一起,共同構成了華夏民族的整體(ti) 。王鍾翰先生對此有過論述:“黃河中下遊兩(liang) 大新石器文化區係文化上的統一及炎黃兩(liang) 昊諸部落集團的融合,形成了夏人、商人、周人三族。他們(men) 發源與(yu) 興(xing) 起的地區雖然不同,祖先傳(chuan) 說各異,而三族的文化特征大體(ti) 相同:他們(men) 相繼興(xing) 起於(yu) 建國,三代交遞,到西周以融為(wei) 一體(ti) ,他們(men) 是華夏民族的主要來源。”[37]中原地區相近文化特征的部族融合而成的統一體(ti) ,即是華夏民族。而夷主要是以中華文化區為(wei) 中心,對周邊文化的泛稱。
《春秋左傳(chuan) 正義(yi) ·定公十年》雲(yun) :“中國有禮儀(yi) 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謂之華”[38]。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諸夏之亡也。”[39]邢《疏》曰:“此章言中國禮義(yi) 之盛,而夷狄無也。舉(ju) 夷狄,則戎蠻可知。諸夏,中國也。亡,無也。言夷狄雖有君長而無禮義(yi) ,中國雖偶無君,若周、召共和之年,而禮義(yi) 不廢。”[40]夷夏之辨雖與(yu) 血緣、地域等不無關(guan) 係,但關(guan) 鍵在於(yu) 文化。孟子曰:“吾聞用夏變夷者,未聞變於(yu) 夷者也。”[41]孟子鮮明地展示了華夏民族在與(yu) 夷的文化交流中所秉持的態度。由於(yu) 文化自信和文化認同,華夏民族在於(yu) 外族交流的過程中對施特勞斯所言之“祖傳(chuan) ”並沒有產(chan) 生真正的質疑,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祖傳(chuan) ”的確信。
施特勞斯認為(wei) ,自然的觀念得以發現的前提是拒斥把好與(yu) 祖傳(chuan) 相等同:“好的與(yu) 祖傳(chuan) 的這兩(liang) 者之間不再能夠徑直等同,而是有著根本區別。對於(yu) 正確方式或初始事物的追尋,乃是追尋不同於(yu) 祖傳(chuan) 的好的事物。它將表明是對於(yu) 本然就是好的(有異於(yu) 僅(jin) 僅(jin) 由於(yu) 習(xi) 俗而是好的)事物的追尋。”[42]在這裏我們(men) 能看出自然的(“正確方式或初始事物”)與(yu) 祖傳(chuan) 的有著近乎對立的緊張關(guan) 係(雖然施特勞斯隱約透露了想要緩和這種緊張關(guan) 係的意思,但大體(ti) 上還是承認了這種緊張關(guan) 係),自然與(yu) 祖傳(chuan) 之間唯一被保留的聯係僅(jin) 僅(jin) 在於(yu) 對初始事物的懷想。然而這種緊張在華夏民族那幾乎不存在。這是否意味著先秦時期的華夏民族不可能產(chan) 生自然的觀念呢?
2.天、帝之分
天是華夏民族,也是先秦儒家所信仰的最古老的權威。這在《尚書(shu) 》和《詩經》中,都有很多記載。“人類以及人類世界中最重要的權力都來自於(yu) 天,《商頌·玄鳥》如此敘述商人的來曆: 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茫茫。古帝命武湯,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後,奄有九有。”[43]並且,帝、神與(yu) 天也聯係在一起。“與(yu) 天同質的詞匯是帝,鄭箋:‘古帝,天也。’天與(yu) 帝在古人的敘述中經常交叉使用,如《玄鳥》雲(yun) 天命生商,《長發》則雲(yun) ‘帝立子生商’。”[44]這與(yu) 施特勞斯所論述的,自然發現之前的古希臘的狀態是一致的。神或神子創造了祖傳(chuan) 的事物,他們(men) 是法律、製度、權力的來源。
對作為(wei) 至上神的帝的信仰和崇拜,以及對超越當時人理解範圍之外的自然現象的敬畏,使人把天地山川、雷電霜雪等自然現象都當作神靈而進行普遍的祭祀和崇拜,如《尚書(shu) ·堯典》雲(yun) : “正月上日,受終於(yu) 文祖,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肆類於(yu) 上帝,禋於(yu) 六宗,望於(yu) 山川,遍於(yu) 群神”。然而,人們(men) 對帝的理解發生著變化。在商及以前,帝是作為(wei) 至上神存在的,而在西周以後天的觀念開始慢慢取代帝的觀念。“陳家夢說:‘西周時代開始有了天的觀念,代替了殷人的帝,但上帝與(yu) 帝在西周金文和周書(shu) 、周詩中仍然出現’。”[45]事實上,天的觀念並非西周才有,隻是不與(yu) 作為(wei) 至上神的帝混同的天的觀念是在西周之後才大規模出現。而在春秋以後,神靈的地位被大大削弱了,儒道兩(liang) 家的典籍都反映了這一事實。子曰:“敬鬼神而遠之”[46],“祭神如神在”[47]。莊子曰:“六合之外,聖人存而不論。”[48]神靈、鬼神不再受到重視,被“存而不論”了。荀子則更清楚的揭示了當時人們(men) 對神靈態度的變化,荀子曰:“祭者,誌意思慕之情也。聖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為(wei) 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為(wei) 人道也;其在百姓,以為(wei) 鬼事也。”[49]可以說,對帝、神的信仰,幾乎已經被儒家摒棄了。
如此,當帝和神靈被排除在天之外後,天的自然意蘊就得以凸現出來。子曰:“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50]天代表了萬(wan) 事萬(wan) 物運動變化的源泉。這裏對天的理解,與(yu) 古希臘對自然的理解已有相通之處。
3.天與(yu) 自然
由天的概念產(chan) 生了天命和天道的概念,天被賦予了多重含義(yi) 。首先,天有了天命的含義(yi) 。命有命令之意,天命指天之命令,天之意誌。第二,古代史官為(wei) 了顯明天之命令[51],對天象進行考察,於(yu) 是逐漸發展出了天道的概念,即天象運行變化的規律,並且形成了推天道以明人事的觀念,後來天道不再局限於(yu) 天象運行的規律,而更多地表達了天賦予萬(wan) 事萬(wan) 物自然的規律和本性的意思。張岱年先生說:“所謂道,實即究竟規律或究竟所以。……此究竟所以,實即變之所以,反之所以。”[52]最後,天還被認為(wei) 是人性的來源,儒家典籍中的“天命之謂性”[53],“性自命出,命自天降”[54]都是這一含義(yi) 的表達,人性與(yu) 天是相通的。
這時,天已經與(yu) 施特勞斯所謂的自然非常相似了,它們(men) 都能表示事萬(wan) 物生成與(yu) 變動的源泉、事物的本性。施特勞斯認為(wei) 自然是能被人把握的,而儒家認為(wei) 人性與(yu) 天是相通的,人也有能力推究天道。在中國傳(chuan) 統中,雖然質疑祖傳(chuan) 正當性的觀念沒有真正興(xing) 起,祖傳(chuan) 與(yu) 自然也沒有實質的緊張關(guan) 係,但自然的觀念仍然誕生了。
五、先秦儒家的自然正當觀念
中國先秦時期自然觀念不會(hui) 形成與(yu) 古希臘相同的古典自然正當論,但卻形成了先秦儒家的自然正當觀念。
1.天與(yu) 民
與(yu) 古希臘的自然正當論一樣,先秦自然正當觀念的成立似乎首先也麵臨(lin) 著作為(wei) 人為(wei) 事物的社會(hui) 的正當如何能與(yu) 自然結合的問題。然而,在先秦的自然觀念之中,這根本不成問題。與(yu) 古希臘政治哲人們(men) 明確對自然事物與(yu) 人為(wei) 事物進行區分不同,先秦的政治哲人們(men) 根本沒做這個(ge) 區分。原因在於(yu) ,人間的秩序被理解為(wei) 本質上就是天道運行的一部分,或者說人間的秩序本就是自然的一部分。《詩·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天是人間規則、秩序與(yu) 價(jia) 值的源頭。
天並不與(yu) 製度直接聯係,它首先與(yu) 作為(wei) 最高統治者的王相聯係。這聯係的核心在於(yu) 君王之德。如《尚書(shu) ·召誥》:“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 又如《詩經·維天之命》:“維天之命,於(yu) 穆不已。於(yu) 乎不顯,文王之德之純!”天命與(yu) 德是關(guan) 聯著的,天命之所以被賦予某個(ge) 政權的根本原因在於(yu) 統治者有德。所以會(hui) 有“皇天無親(qin) ,惟德是輔”[55]的說法。在與(yu) 天命聯結的意義(yi) 上,德主要指統治者在自己位置上的德行、品德。 而君王之德也是與(yu) 民聯係在一起的,王應以德來統治人民,所謂“太上以德扶民”[56] 。而天則通過民來考察統治者是否有德,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57]。
2.人性論
統治的合法性來源於(yu) 天,擁有天命的統治者必然是有德的統治者,而是王否有德又與(yu) 民有關(guan) 。所以,統治的合法性最終與(yu) 民連接起來。為(wei) 了保障天命常駐、人民安康,統治者必須為(wei) 其治下的共同體(ti) 設計一套製度以保證德治能夠實現。“德落實到實際的秩序中,便是所謂的禮。周公本著‘則以觀德,德以處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的理念,重新製作了周禮,使得禮貫注著德的精神。”[58]禮製的合法性最終來源於(yu) 天,但它直接關(guan) 聯的對象是民,或者說是處在製度中的人本身,那麽(me) 能否使人性得到發展和完善就是製度的關(guan) 鍵。
因此,對人性的探究勢在必行。施特勞斯筆下的古典派與(yu) 習(xi) 俗主義(yi) 的一大區別就在於(yu) 不把人性理解為(wei) 人之初始狀態,而是理解為(wei) 人之自然或人之為(wei) 人的本性。與(yu) 古典派不謀而合,先秦儒家拒絕了把人性等同於(yu) “生之謂性”[59],即拒絕把人性等同於(yu) 人僅(jin) 充斥著欲望的初始狀態。他們(men) 所理解的人性論實際上是一種“成人論”[60],所謂成人即人性之完善,即古典派所謂的德性。這樣的人性論是以合於(yu) 天道為(wei) 終極關(guan) 懷的。聯係《中庸》“天命之謂性”的說法,先秦儒家認為(wei) 人本身就具有來源於(yu) 天的本性,這種本性總是趨向於(yu) 合乎天,而合乎天即人性之完善。
子曰:“仁者,人也。”[61]人性的根本被理解為(wei) 仁。中國儒學史中說:“從(cong) 《論語》和儒學史共同構成的觀察視角來看,仁的最基本內(nei) 涵就是愛,更確切地說是愛人。”[62]雖然無法給仁下一個(ge) 明確的定義(yi) ,但毫無疑問的是仁與(yu) 作為(wei) 人的自然情感的愛緊密聯係著。《禮記》以 “喜、怒、哀、樂(le) 、愛、惡、欲”[63]為(wei) 人的七種自然情感,其實,人的自然情感都包含於(yu) 人性,但仁是人性的根本,並且也是人之道德與(yu) 情感的連接點,它統攝著其它情感,是義(yi) 、禮、智等諸多道德生發的源頭。
由此可見,古典派與(yu) 先秦儒家對人性的理解大相徑庭,古典派認為(wei) 人性,也即自然構成的等級秩序中占據最高地位的是理性,先秦儒家則認為(wei) 人性的根本在於(yu) 仁、愛。然而,先秦儒家和古典派對人性的理解又有重要的相通之處,即都認為(wei) 人性趨向於(yu) 完善,雖然這種趨向於(yu) 完善的人性特征又是以不同的方式得到解釋的。古典派認為(wei) ,人性是一個(ge) 自然構成的等級秩序,因此,人們(men) 必然要使居於(yu) 最高地位的理性得到更充分的發展,而理性的發展正意味著智慧,明智者更能合宜的把握自然構成的等級秩序,使其良好地運轉,這便是人性的完善或德性;先秦儒家則以天為(wei) 人間秩序、人性的賦予者,人性既來源於(yu) 天,自然有合乎天的趨向,而合乎天即人性的完善。對人性本就趨向於(yu) 完善的理解,是自然正當觀念的根據。
3.禮製
禮製的誕生至少可以追溯到三代時期,在當時的話語中,禮可概稱一切製度規範,所以它的內(nei) 容幾乎涵蓋了政治社會(hui) 生活的方方麵麵。[64]
要考察禮製是否蘊含了自然正當的觀念,首先要考察先秦儒家所討論的禮的根據問題。“子大叔見趙簡子,簡子問揖讓周旋之禮焉。對曰:‘是儀(yi) 也,非禮也。’……‘禮,上下之紀,天地之經緯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65]禮被理解為(wei) 天地之經緯,可見禮源於(yu) 天,並且,禮與(yu) 儀(yi) 被視為(wei) 不同的東(dong) 西。如《左傳(chuan) ·昭公五年》雲(yun) “公曰:‘何為(wei) ?自郊勞至於(yu) 贈賄,禮無違者,何故不知?’對曰:‘是儀(yi) 也,不可謂禮。’”[66] 具體(ti) 的製度和禮節可能隻是儀(yi) 而不是禮。那麽(me) 究竟以什麽(me) 為(wei) 標準,才能判斷什麽(me) 是禮什麽(me) 儀(yi) ?雖然禮的源頭是天已經顯明,但在人們(men) 具體(ti) 的政治生活中,仍然難以對禮與(yu) 儀(yi) 的區別進行判斷,人們(men) 必須知道,除了以天作為(wei) 源頭外,禮之本究竟是什麽(me) 。而先秦儒家也做了相應的回答。“林放問禮之本。子曰:‘大哉問!禮,與(yu) 其奢也,寧儉(jian) ;喪(sang) ,與(yu) 其儀(yi) 也,寧戚。’”[67]禮的形式不是最重要的,與(yu) 禮相應的自然情感才是最重要的。 “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yu) 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sang) ,天下之通喪(sang) 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yu) 其父母乎?’”[68]在孔子看來,三年之喪(sang) 的根本原因在於(yu) 愛。可見,禮除了以天為(wei) 源頭外,還以人的自然情感、也即人性為(wei) 根本。而禮製的作用就在於(yu) 使人性得到完善。子曰:“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亂(luan) ,直而無禮絞。”[69]恭、慎、勇、直,本都是自然情感的顯發,但如果不得到禮的製約,就不再合乎人性,而變成壞的。
禮製的源頭在於(yu) 天,根本在於(yu) 人性,它的作用是使人性得到完善,這都體(ti) 現了先秦儒家創立的禮製中蘊含的自然正當觀念,自然正當也反映了禮製的精神。然而與(yu) 古典自然正當論一樣,反映著自然正當觀念的先秦儒家的禮製同樣麵臨(lin) 著實行的問題。即便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實行,也往往因為(wei) 僵化而使其與(yu) 禮之本發生衝(chong) 突。所以蘊含著自然正當觀念的禮製實際上也是作為(wei) 理想製度存在的,它與(yu) 古典派理想中的最佳製度有著同樣的處境,它的實現有賴於(yu) 機遇。
六、結語
古典自然正當論與(yu) 先秦的自然正當觀念都已距今甚遠,甚至早已被人們(men) 當做不合時宜的觀念了。然而,由於(yu) 現代社會(hui) 中各種現代性問題層出不窮,產(chan) 生了多種多樣對現代性的批判,施特勞斯為(wei) 現代性批判提供了一種新的路徑,即重新關(guan) 注我們(men) 快要忘卻的古聖先賢留下的思想精華,以開啟“古今之爭(zheng) ”。在中國傳(chuan) 統中,古代經典一直居於(yu) 重要地位,但在五四以後,經典卻慢慢被人們(men) 忘卻。如今,我國的物質生活水平得到巨大改善,國際地位也有所提高,但在精神方麵卻呈現出虛無的景象。這使我們(men) 不得不重新關(guan) 注快被忘卻的古典學問。我們(men) 難道不應該使古典學問成為(wei) 現代多元價(jia) 值觀念中的一元嗎?東(dong) 西方的自然正當觀念所體(ti) 現的古代價(jia) 值觀念,對今天我們(men) 的政治、社會(hui) 生活仍極具啟發,所以我們(men) 必須重新不帶偏見地關(guan) 注古人,以期更好地解決(jue) 社會(hui) 發展中麵臨(lin) 的各種現代性問題。
【注釋】
[①]在《什麽(me) 是政治哲學》中politeia沒有譯,但被等同於(yu) 政製,而《自然正當與(yu) 曆史》中被譯為(wei) 政治,下文采用政治的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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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彭剛的譯本中,natural right被譯為(wei) 自然權利,而更能體(ti) 現施特勞斯本意的譯法是自然正當或自然正義(yi) (見列奧·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yu) 曆史[M].彭剛譯.北京:三聯書(shu) 店,2011,11),所以本文在引用時,將自然權利改為(wei) 自然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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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見列奧·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yu) 曆史[M].彭剛譯.北京:三聯書(shu) 店,2011,137;列奧·施特勞斯.什麽(me) 是政治哲學[M].李世祥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1,25
[32]列奧·施特勞斯.什麽(me) 是政治哲學[M].李世祥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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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男,一九九三年生,遼寧大學在讀本科生。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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